普通税率(General Tariff Rate) 定义 普通税率是我国海关税税则中的一栏税率。即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按《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实际上,我国绝大部分的进口货物都采用优惠税率征税。 适用原则 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税率。适用多种税率选择时基本原则是“从低计征”,特殊情况除外。 普通税率适用于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税率最高,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其他优惠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世贸成员和有外交关系签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税率较普通税率低许多。协定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最惠国税率低。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协定税率低 适用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于暂定税率;适用于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征税;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配额内关税税率低于配额外关税税率。配额关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关税按有关规定执行。既是适用于协定税率又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适用于协定税率;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又涉及保障措施的,在全部或部分终止、撤消、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什么是最惠国税率 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形式 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 2.相互的(双方受惠) 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 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 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亚太贸易协定》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中国税制 优惠差额 关税 关税减免 关税同盟 关税税则 出口税 原产地规则 普惠税 特惠关税 进口税 进口配额制 关键字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简介正税率是 “负税率”的对称。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通过计算征税,把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上缴给国家所有,实现收入由纳税人向国家转移所规定的税率。税收制度中的一般税率都是正税率。作用由于进入企业生产成本的是税前工资,所以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对工资征税的税率越高,企业的生产成本越高,企业愿意雇佣的劳动数量越少。对劳动报酬征税的税率越高,税前工资与税后工资的偏离就越大,市场部门使用的劳动量就越少。所以,税收这个“楔子”,对劳动需求和劳动供给的积极性的打击就越大。同样的道理,可以分析税收对资本需求与供给的影响。正税率同时削弱对生产要素需求与供给的刺激,税率越高,生产要素的使用量就越少;负税率(即补贴)既会刺激对生产要素需求量的增加,也会刺激生产要素供给量的增加。
定义 增值税税额占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是计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税额的尺度。分类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有以下几种:(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参考资料1、http://baike.baidu.com/view/1532146.html?tp=6_112、http://baike.baidu.com/w?ct=17&lm=0&tn=baiduWikiSearch&pn=0&rn=10&word=%D4%F6%D6%B5%CB%B0%CB%B0%C2%CA&submit=search
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而采取非违法手段,对自己的经济活动事先进行的策划安排。 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一)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 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二)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三)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 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四)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途径 税收筹划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选择低税负方案,即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低的方案,也就意味着选择低的税收成本;二是滞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滞延,相当于企业在滞延期内得到一笔与滞延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
方式 避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人为地提高或压倒交易价格,通过所参股的关联企业,把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以此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对避税行为的规制,中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 涉外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 企业避税的方式多样,从目前情况归纳,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税负差异避税,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等;利用行业税负差异避税,如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税负差异避税,如内外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利用不同投资方向进行避税,如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组织形式的改变,如分设、合并、新办;改变自身现有条件,享受低税收政策,如改变企业性质,改变产品构成,改变从业人员身份构成等。利用特殊税收政策,如三来一补、出口退税。 2、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税法中的选择性条文如增值税购进扣税的环节不同,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从租从价)不同;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一致、不严密,如对起征点、免征额等;还有利用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如投资能源、交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再投资退税等,无时间限制。 3、转让定价避税。关联企业高进低出,或者低进高出,转移利润,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改变利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付,影响利润;改变出资情况,抽逃资本金等,逃避税收。 4、资产租赁避税。如关联企业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调节应纳税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以低税负逃避高税负,如以缴纳营业税逃避缴纳所得税。 5、避税地避税。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特区、开发区、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低税负地区虚设常设机构营业、虚设中转销售公司或者设置信托投资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纳税。 避税6、让利销售避税。让利销售减少销项税额,大幅降低销售价格,以换取价格优势,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但国家税收(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受到影响,对企业有益而对税收不利。 7、运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也给中国在内的各国税收制度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产生原因 避税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方案 避税根据国税工作会议和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反避税工作,市局于5月13—14日召开了反避税选案会议。会上通报了2007年度反避税工作开展情况;对2008年16个反避税选案报告进行了分析、论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分类指导意见;对2008年反避税工作进行了布置,要求规范反避税调查程序,提高反避税案件质量,积极研究反避税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进一步强化了反避税工作。 后果 避税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1、避税行为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2、侵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 3、避税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造成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 与逃税的区别 避税避税和逃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反避税 反避税—反避税的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中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给中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 避税天堂 避税天堂BritishVirginIslang英属维尔京群岛(也称英属处女岛)的英文简称。位于大西洋和加勒比海之间,波多黎各以东100公里处,有一片50个岛屿组成的岛屿群。 与投资方面的联系是:它是全球有名的“避税天堂”! 1984年,该岛政府通过了《国际商业公司法》,允许外国企业在岛设立“离岸公司”,提供非常优惠的政策:在岛设立的公司除每年交纳营业执照续牌费外,免交所有当地税项;公司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制,任何货币都可以作为资本注册;注册公司只需1名股东和1名董事,公司人员中也不必雇该岛居民;不要申报管理者资料,账目与年报也可以不公开。为此,许多企业在岛上注册一家空壳贸易公司,以此逃避关税,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特征 避税避税特征: 1、非违法性; 2、低风险、高收益; 3、策划性。[1]
目录 1 什么是避税筹划 什么是避税筹划 避税筹划,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初衷的大前提下,纳税人通过综合考虑,利用税法立法的空白之处,从而减轻其自身税负的非违法的一种行为。避税筹划之所以可以作为纳税筹划的一部分,是因其筹划的基础建立在符合国家税法立法的总体初衷的前提之下,也就是说,即使在法律中没有这方面的规范,但是,自身的避税行为并不违背与之相似行为的税收立法理念。这里的避税筹划,不能与那些钻税法空子,踏着红线的恶意避税行为混为一谈。避税筹划的实质就是纳税人在税收法规的法理约束下,按照现在的税收发展趋势、领悟税收理念,而按照税法的潜规则进行的合理纳税筹划。 避税筹划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目录 1 什么是不合并累进抵免 2 不合并累进抵免的计算公式 什么是不合并累进抵免 不合并累进抵免,是“合并累进抵免”的对称。不合并累进抵免是在累进税率下计算抵免限额时不考虑跨国纳税人来源或存在于居住国(国籍国)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部分,而仅考虑跨国纳税人来源或存在于非居住国(国籍国)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不合并累进抵免的计算公式 其计算公式是: 抵免限额=国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累进税率抵免限额的计算,以“不合并累进抵免”比较合理。它既承认了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地域管辖权的优先,又免除了跨国纳税人的国际双重税负,同时也照顾了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也能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补征一部分应补征的税额。因而比较妥善地兼顾了居住国、非居住国和跨国纳税人3方面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