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逆向避税的定义 2逆向避税的特点 3逆向避税的动机 4逆向避税的主要手段 5逆向避税的危害和原因 6逆向避税的对策 逆向避税的定义 跨国公司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追求全球范围内利润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低化,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把利润从低税负区转移到高税负区,这种避税称为逆向避税。逆向避税与一般(正向)避税的联系体现在都以谋利为目的。它与一般避税的区别表现在,它是收入向高税国转移,费用向低税国转移,一般避税是收入向低税国转移,费用向高税国转移;它以非税动机为主,避税动机居次,一般避税是纯税务动机的转让定价,其目的是在纳税时,避重就轻,减少纳税。在避税性质上,逆向避税属于课税客体转移避税形式;而一般避税却包括课税主体转移和课税客体转移两种形式。 “逆向避税”是区别于“一般避税”而言的。纳税人开展避税活动,一般是通过将税源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以达到避税目的,这是税源的顺向转移,被称为“顺向避税”,人们通常所讲的避税一般就是指“顺向避税”。而“逆向避税”则相反,它是指通过将税源从低税国向高税国转移,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我国为促进对外开放,对涉外纳税人实施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使其在我国境内创造和实现的利润所承受的实际税负水平较低。在这种情况下,要通过避税获取税收利益,除非将利润转移至所得税负水平更低的“纯国际避税港”,否则,将利润转移到其他正常税制的国家,都很难获取税收利益。因此,将利润转移至其他正常税制的国家以谋求最大利益的行为就是我们所称的“逆向避税”。 逆向避税的特点 1.“逆向避税”的动机主要不是获取税收利益。涉外纳税人从事“顺向避税”主要是为了谋求税收利益,它是以各国间税收制度和税负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为基础的。但是,伴随着经济的日益全球化以及世界范围内各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所呈现出的降低税率的运行趋势,各国间所得税率的差异已经缩小。加之各国日益加强对国际税收的管理,如各国税务当局都加强了对本国企业与避税地企业交易价格的监控,客观上导致纳税人通过国际间转移税源来获取的税收利益将减少,其转移税源的税收动机将随之减弱。以跨国公司间转让定价来说,客观税收环境的变化,使得跨国公司适应外部环境条件变化,为谋求最大经济利益而采取了新的较为间接和隐蔽的手段,即表现为转让定价的非税动机增强。“逆向避税”就是非税动机的一种典型表现,它并不是谋求直接的税收利益,相反还要牺牲部分税收利益,但是以牺牲部分税收利益来获取其他利益。 2.不同动机的“逆向避税”发生于不同类型的涉外企业中。通过“逆向避税”所要实现的目标主要包括谋求当期净利润最大化、实现某项必要的经营策略以及逃避预期的经营风险等。其中为谋求当期净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实施的“逆向避税”,主要发生在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中,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利润的逆向转移,侵占本应分给中方投资者或合作者的那一部分利润,这样即使把利润转移境外后所承受的税负水平高一些,但因能独占税后利润,从而能够实现所获全球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且在合资和合营企业中,中方在其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越大,外方逆向转移利润的动机就越强。而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其所实施的“逆向避税”主要是为了实现某项必要的经营策略和逃避预期经营风险。 3.“逆向避税”导致我国经济权益双重损失。外商为谋求当期净利润最大化而实施“逆向避税”,其主要目的是独享投资利益,也就是通过侵吞合作投资方的税后投资分红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这样做的后果,一方面导致我国的投资利益损失,使国有资产源源不断渗漏;另一方面将在我国创造的利润转移至境外实现和纳税,使我国应得的税收利益转化为他国的税收利益,导致我国税收大规模流失。现在在我国的外资企业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占了大多数,因此,发生于其中的“逆向避税”对我国经济权益的双重侵蚀就尤为突出。为其他目的而实施的“逆向避税”,同样也会导致我国税收利益的损失。 “逆向避税”活动对反避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顺向避税”的存在,迫使我们将税收监控的重点放在了避税企业与比我国税率水平更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的经济交往上;而由于“逆向避税”的出现,要求我国对涉外纳税人的税收监控面要进一步扩大,即涉外纳税人与正常税制国家的关联企业的经济交往也需要纳入反避税工作中,而且要成为监控的重点。因此,税务部门要注意与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紧密联系,积极协助他们发挥其应有的制约外商向境外转移利润的作用。在这方面,我国有些地区已经进行了较为有益的探索,即在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之间通过在合同中明确利润率从而就转让定价达成协议,以有效防止外方利用“高进低出”这一常用方法向境外转移利润。 逆向避税的动机 第一,谋求整体利润最大化。虽然增加了一定的税赋,但可独享所攫取的高额利润。 第二,占领市场。合营企业按低价把货物卖给国外关联企业,然后关联企业可以按当地竞争者无法相比的价格出售产品。母公司从子公司抽出利润转移到其重点企业,以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实施控制市场的目标。 第三,抑制投资风险。如,战争、政局动荡、政府征用、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银根紧缩等。跨国公司或者缩短投资回收周期,降低风险度;或者追求资金自由流动,逃避外汇管制;或者让相关子公司提前(或延缓)支付把汇率风险的损失转嫁给中方企业。 第四,调整经营战略。由于子公司生产经营缺乏潜力,母公司便及时抽调资金,重新选择利润率高且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和地区进行投资。 第五,避免过度竞争。过高的盈利水平使该行业成为投资热点,吸引新的竞争伙伴,外商便逆向避税,以降低子公司的盈利水平,避免过度竞争。 逆向避税的主要手段 1.利用在合资企业中的优势地位逆向避税。外商利用中方急需引进资金、技术的心理,在合资合同签订时强加给中方一些不平等条款,从而操纵合资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大权。比如,外商利用其掌握的先进技术制备、原材料来源,以及外销渠道的优势,通过控制合营企业的境外购销权,在转入定价上采取提高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价款,压低外销或包销价格等方法,将合营利润甚至超过合营利润的收益转移到境外。此时,跨国公司虽然增加了一定的税收负担,但是可独享所攫取的高额利润,获得总体利益最大化。 2.转让定价。外方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使本应由涉外企业赚取的利润大部分转移到了(位于高税国的)其国外关联企业。具体包括:在商品交易中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到境外;贷款业务中转让定价;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中转让定价。 3.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有的合资公司的资本金定得非常小,而主要以信贷的形式提供公司所需的资金。这样,计算应税所得时,负债利息可从企业应税所得中扣除,而股东相应出资的分红却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母公司所收取的利息际是分享公司的利润。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实质是降低了资本最低回报率,中方税基变窄。 4.滥用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和利用税法漏洞避税。税法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就设法转移利润,出现连续的账面亏损,从而无期限地享受免税待遇。在利用税法漏洞方面,因中方税法规定,对外方转让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预提税,而对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以不征税,所以外方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税。 5.中外双方共谋避税。在合资谈判中,中方有关人员为外商施以的小利所动,签订有损中方权益的合同、协议。 逆向避税的危害和原因 逆向避税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第一,造成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损失。第二,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侵蚀了税基,造成税收流失。第三,使得我国政府功用涉外税收政策法规调节经济乏力,税收稳定器的功能被严重削弱。第四,造成了资本的大量外流,降低了再投资的能力,也使短期投资行为增加。第五,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第六,造成境内外商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影响世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际资金的正常流动。第七,外资企业的逆向避税反映在会计上,利润不高,甚至常常为负数,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了我国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进而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决心。第八,使中方花了大资金买回了陈旧设备或者与其实际价值不相称的技术。 逆向避税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①企业的生产销售决策权掌握在外国投资者手中。由于我国公有制经济在长期的所有权主体缺位下形成的经营机制弱化,很难与资本主义国家所有权主体明确,责、权、利高度统一形成的经营机制相抗衡,从而形成外商控制外销权和外购,操纵进销价格,我方过于软弱退让的局面。 ②经济日益全球化以及各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降低税率的趋势使各国间所得税率的差异越来越小,加之各国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客观上使得纳税人通过国际间转移税源获取税收利益的可能性减少,逆向避税手段应运而生。 ③中方片面追求引资数量,忽视质量,使得跨国公司通过合同管理、生产管理、购销等过程逆向避税;国内经济政策、法规不完善、不合理,也促成了逆向避税的产生,如严厉的外汇管制;另外,税务部门对外商转让定价监管不力也是原因之一。 逆向避税的对策 1.对涉外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对外方的约束机制。这样,我方股东就能够作为一个集团代表,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参与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对企业经理行使监督权。 2.在合营企业中建立共同决策机制。例如,可建立产品销价由原料进价、工资、管理费用及利润来确定,而工资、管理费用、利润等又与原料进价挂钩的机制;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的定价方式、价格幅度上,对外商进行约束。 3.加强政府对外资的管理工作。针对外方资本高估,中方资本低估形成的“资本结构缺陷”,应该加强对合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评估工作;对于外方用于作价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商检局的相关规定;对拟与外商合资的国有资产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适当提高我方注册资本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和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并严格控制外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时间和数量;加强对合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以及原材料、产成品的进出口管理。 4.研究和制订切实可行的反逆向避税法规和措施。适时修订《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消除税法条文的矛盾或冲突,建立一套反避税法律法规。在税法中应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要以控制转让定价为重点,建立征管重罚的征管制度;在税法中要界定关联纳税人的范围,改 “获利年度”为“开业之日起一定年限”享受减免优惠措施,缩短亏损结转年限;实行税收妥协,以便征纳双方在税法模糊、理解不一致的时候,能够找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以补充取证责任的不足。 5.其他对策。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疏通与国外税务当局交换信息的渠道,建立国际商品价格信息中心,与海关、商检、税务部门联网,为他们调整外商的转让定价提供依据;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尽量避免预期风险的产生;加强海关、商检、会计、审计的监管;严格执法,加大对逆向避税的打击力度。
全额抵免(Full Credit) 目录 1 什么是全额抵免 2 全额抵免的计算 什么是全额抵免 全额抵免是指允许居民在境外实际缴纳的全部税额,从其在居住国以境内外全部所得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即使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税额超过该笔所得应在本国缴纳的税额。 全额抵免法是对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在外国所实缴的税款,不加任何限制条件地全部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全额抵免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在居住国实际应纳税额 = 纳税人全部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 - 外国税额 举例说明: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获得总所得为1000万元,其中从本国取得800万元,从乙国公司取得200万元,甲国的所得税率为40%。按全额抵免方法计算,分以下三种情形来讨论该居民公司实际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款情况: (1)当乙国的税率为30%时,应缴纳甲国所得税额为: (800+200)×40%-200×30%=340万元 (2)当乙国的税率为40%时,应缴纳甲国所得税额为: (800+200)×40%-200×40%=320万元 (3)当乙国的税率为50%时,应缴纳甲国所得税额为: (800+200)×40%-200×50%=320万元 以上计算表时:该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已缴税额都可以全部抵免,但当非居住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该跨国纳税人不仅可以将国外已缴的税款在居住国全部得到抵免,而且还可以冲掉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的一部分纳税义务,使纳税人将税收负担从高税率国转嫁到低税率国,从而使居住国的税收利益受损。因此,全额抵免法除少数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被采用外,单边实行这种方法的国家很法。
转稼学说 税负转嫁西方经济学者有关税负转嫁的学说很多。重商主义者曾就税负转嫁的理论提出过单一消费税的主张。18世纪中叶法国重农学派创始人F.魁奈认为,农业是唯一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才能使物质财富增加,生产出“纯产品”。而工商业都是不生产的,它们只是改变物质财富的形态和位置。对工商业课征的一切税收,最终仍将转嫁于“纯产品”的地租上。据此,他提出了土地单一税的主张,即由占有土地的地主阶级负担全部税收。古典经济学派也承认税收是出自纯所得,但不限于土地的"纯产品"。英国的A.斯密把所得区分为地租、利润和工资。他认为地租税不能转嫁,利润税和工资税则常被转嫁给地主或消费者负担。D.李嘉图转嫁理论的出发点与斯密相同,但结论稍异。李嘉图认为地租税归地主负担,而利润税和工资税则最终由资本家负担。总之,按斯密之说,税收有时由消费者负担,但多以地主负担为主;按李嘉图之说,税收有时由地主负担,但多以资本家负担为主。近代美国经济学家E.R.A.塞里格曼认为,税负是否转嫁以及转嫁的程度要受多种因素所制约,提出11项转嫁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农业土地税、城市不动产税、动产税、资本税、利润税、工资税以及其他各税进行研究分析之后,他认为转嫁机会极少的税收是独占税、纯利税、遗产税、某些财产税与所得税。能够全部转嫁的税收,是货物进口税、物产税、营业执照税及公司总收入税。 转嫁形式 税负转嫁负转嫁方式主要有前转、后转、混转、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方式。一、前转前转指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顺着商品流转方向,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前面所举卖酒的例子,就是这一形式的转嫁。前转是卖方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负担,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办法来实现。在这里,卖方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买方也可能是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但税负最终主要转嫁给消费者负担。由于前转是顺着商品流转顺序从生产到零售再到消费的,因而也叫顺转。前转的过程可能是一次,也可能经过多次,例如对棉纱制造商征收的棉纱税,棉纱制造商通过提高棉纱出厂价格将所缴纳的税款转嫁给棉布制造商,棉布制造商又以同样的方式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同样方式把税负转嫁给零售商,零售商也以同样方式把税负转嫁于消费者身上。前转顺利与否要受到商品供求弹性的制约。税负前转实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课税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当需求弹性大时,转嫁较难进行;供给弹性大时,转嫁容易进行。 税负转嫁二、后转后转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逆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办法,向后转移给商品的提供者。例如对某种商品在零售环节征税,零售商将所纳税款通过压低进货价格,把税负逆转给批发商,批发商又以同样的方式把税负逆转给制造商,制造商再以同样方式压低生产要素价格把税负逆转于生产要素供应者负担。税负后转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供给方提供的商品需求弹性较大,而供给弹性较小。在有些情况下,尽管巳实现了税负前转,但也仍会再发生后转的现象。三、混转混转又叫散转,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缴纳的税款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混转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向前顺转,又不能完全向后逆转时采用。例如织布厂将税负一部分用提高布匹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印染厂,一部分用压低棉纱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纱厂,一部分则用降低工资的办法转嫁给本厂职工等。严格地说,混转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负转嫁方式,而是前转与后转等的结合。 税负转嫁四、旁转旁转是指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和供应者以外的其他人负担。例如纳税人用压低运输价格的办法将某课税对象的税负转嫁给运输者负担。五、消转消转是指纳税人用降低课税品成本的办法使税负在新增利润中求得抵补的转嫁方式。即纳税人在不提高售价的前提下,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将所缴纳的税款在所增利润中求得补偿。因为它既不是提高价格的前转,也不是压低价格的后转,而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措施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使税负从中得到抵消,所以称之为消转。有合法消转和非法消转两种形式。前者指采用改进技术、节约原材料等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求得补偿;后者指采用降低工资、增加工时、增大劳动强度等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求得补偿。采用第二种形式一般遭到雇员的反对,所以纳税人一般采用第一种形式。但消转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生产成本能递减、商品销量能扩大、生产技术与方法有发展与改善的余地、物价有上涨趋势以及税负不重等。六、税收资本化税收资本化亦称“赋税折入资本”、“赋税资本化”、“税负资本化”。它是税负转嫁的一种特殊方式。即纳税人以压低资本品购买价格的方法将所购资本品可预见的未来应纳税款,从所购资本品的价格中作一次扣除,从而将未来应纳税款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资本品出卖者。比如某一工业资本家甲向另一资本家乙购买一幢房屋,该房房价值50万元,使用期限预计为10年,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每年应纳房产税1万元。甲在购买之际将该房屋今后10 年应纳的房产税10万元从房屋购价中作一次扣除,实际支付买价40万元。对甲来说,房房价值50万元,而实际支付40万元,其中的10万元是甲购买乙的房屋从而“购买”了乙的纳税义务,由乙付给甲以后代乙缴纳的税款。实际上,甲在第一年只须缴纳1万元的房产税,其余的9万元就成为甲的创业资本。这就是税收资本化。它一般表现为课税资本品价格的下降。赋税折入资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课税对象必须是资财,每年均有相同的税负;另有不予课税或轻税的资财可购;课税品必须具有资本价值等。 转嫁条件 税负转嫁西方学者以自由竞争市场供求规律的理论为基础,认为影响税负转嫁主要有以下几种条件和因素。 物价变动 商品课税之后能否转嫁有几种情况:①价格不变,税负无转嫁可能。②价格提高,税负有可能由卖方转嫁给买方。如果提高数额小于课税额,则税负的一部分由卖方负担,一部分由买方负担;如果提高数额大于税额,税负则能全部转嫁给买方,且可获得额外利益。如价格提高导致销售减少,卖方为维持销路可能负担税负的全部,甚或减少部分利润。以上转嫁原则适用于自由竞争市场的商品课税,但独占商品的课税情况有所不同。由于独占商品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决定的竞争价格,而是由卖方单方决定的独占价格,如果独占者将商品价格定在保证最大利润点的最高价格,则课税之后很难再提高价格,使所课之税实现转嫁。 供求弹性 在自由竞争市场,税负能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受制于商品需求和商品供给的相对弹性。一般说来,商品课税往往向没有弹性的方向转嫁。从需求方面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需求弹性越大,税负将更多地向后转嫁给卖者;反之,商品需求弹性愈小,则愈有利于卖者向前转嫁给买者;如果商品需求完全没有弹性,则税负可以全部向前转嫁给买者。从供给方面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供给弹性愈大,税负将更多的向前转嫁给买者;反之,商品供给弹性愈小,则愈不利于卖者向前转嫁给买者;如果商品供给完全没有弹性,则税负可以全部向后转嫁给卖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相等,课税商品的价格的增加,只能相当于税额的一半,卖者可将税负的一半转嫁给买者,而其余一半由自己负担。 税负转嫁成本变动 商品成本有固定成本、递增成本与递减成本三种形态。对成本固定的商品课税,如果需求无弹性,则卖者可将税负全部转嫁给买者。对成本递增的商品课税,如需求一定,则卖者可将税负的一部分转嫁给买者,而自己负担一部分。对成本递减的商品课税,如需求无弹性,则卖者可将全部税负转嫁给买者,而且还可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 课税范围 一般说,课税范围广的,税负转嫁较易;课税范围狭窄,且课税商品有代用品的,其税负转嫁较难。 课税方法 从价税转嫁较易。从量税,价高商品税负转嫁较易,价低商品税负转嫁较难。 此外,课税对象、税率、税负轻重等对税负转嫁均有影响。 中国研究理论界对社会主义税负是否转嫁问题基本上分为三种观点:①认为社会主义计划价格商品课征的税收,纳税人不能自行加价或减价,以进行税负的前转和后转,所以,不存在税负转嫁;②认为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随着购买计划价格商品,也就同时承担了其中所包含的税收,所以存在税负转嫁是客观事实;③认为是否存在转嫁,要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说在价格与价值偏离的条件下,可以一定程度地前转或后转。至于对浮动价格和自由议价商品课征的税收,则一般认为有可能实现税负转嫁。但是,它们也要受到浮动价格的上限与下限,国营价格主渠道对自由议价的影响,以及供给与需求弹性等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 三个要点 税负转嫁1、税负转嫁是税收负担的再分配。其经济实质是每个人所占有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没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构成税收负担的转嫁。2、税负转嫁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运动过程。其中不包括任何感情因素。至于纳税人是主动去提高或降低价格,还是被动地接受价格的涨落,是与税负转嫁无关的。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阶级对立关系,还是交换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也是与税负转嫁无关的。3、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变化实现的。这里所说的价格,不仅包括产出的价格,而且包括要素的价格。这里所说的价格变化,不仅包括直接地提价和降价,而且包括变相地提价和降价。没有价格变化,不构成税负转嫁。 一般地说,税负转嫁的存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条件: 存在条件 税负转嫁一、商品经济的存在税负转嫁是在商品交换中通过商品价格的变动实现的。没有商品交换的存在,就不会有税收负担的转嫁。因此,商品经济是税负转嫁的经济前提。从历史上看,在以自给自足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社会里,产品一般不经过市场交换,直接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在这个时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国家征税主要是课自于土地及土地生产物的税收,这部分税收只能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纳税人不能实现税负转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的价值都通过货币形式表现为价格,商品交换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大规模地发展起来,为商品和商品流转额的征税开辟了广阔的场所,同时也为商品课税豹转嫁提供了可能,商品课税也迂回地或间接地通过价格助变动实现转嫁。二、自由定价体制的存在税负转嫁是和价格运动直接联系的,一般是通过提高铭货的售价率压低进货的购价来实现的。其中,有些税种的税负可以直席通淳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有些税种的税负是通过资本投向的改变,影响商品供求关系间接地通过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无论采取哪种转嫁形式,都依赖于价格的变动。因此,自由定价制度是税负转嫁存在的基本条件。自由定价制度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行定价的价格制度。价格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政府指令性计划价格制度、浮动价格制度和自由价格制度。在政府指令性计划价格制度下,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没有自己的定价权,价格直接由政府控制,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实现税负转嫁。在浮动价格制度下,政府确定商品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有一定的自由定价权,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现税负转嫁。在自由定价制度下,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由定价,税负可以实现转嫁。通过对税负转嫁存在条件的分析,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基本上不存在税负转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客观上存在着税负转嫁。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这种体制下,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各有独立的物质利益。盈利成为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动机,实现税负转嫁成为各类纳税人的主观动机和愿望。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价格大部分放开,企业已有很大的自由定价权,以自由价格为基础的自由定价制度已基本形成,税负转嫁的客现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在商品经济中客观存在的税负转嫁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也必然客观存在。 规则 税负转嫁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以及如何转嫁,决定于多种因素。理论和实践往往不一致。有时理论上认为可以转嫁,而在具体情况下却不能转嫁或较难转嫁;有时理论上认为不易转嫁,而实际中却实现了转嫁。在各种不同类别的税收中,税负能否转嫁以及转嫁的难易程度也是不同的。但税负转嫁作为税收负担的运动,总是有其最一般的规则。认识税负转嫁的规则,有助于税负转嫁成功。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变动而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对工资收入者所课征的税收不能转嫁外,其他各种税收均与价格存在一定关系,均可不同程度地转嫁出去,尤其是对商品课征的税最易转嫁。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状况、供需弹性、成本变化、税收种类、有无未实现盈利以及政治管辖范围等因素。税负转嫁的一般规则是同这些因素相联系的。一、税负转嫁与价格自由变动的规则价格自由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前提条件。税负转嫁涉及到课税商品价格的构成问题,税负转嫁后存在于经济交易之中,通过价格变动实现。课税不会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也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由卖方自己负担。课税以后,若价格增高,税负便有转嫁的条件。若价格增加少于税额,则税负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若价格增加多于税额,则不仅税负转嫁,卖方还可以获得额外收益。因此可以说,没有价格自由波动,就不存在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二、税负转嫁与供求弹性法则供需弹性是影响税负转嫁最直接的因素。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课税商品价格能否增高,不是供给一方或需求一方愿意与否的问题,而是市场上供需弹性的压力问题。一般说来,对商品课征的税收往往向没有弹性的方向转嫁,税负转嫁与供需弹性存在方向相反的关系。需求弹性越大,税负越向供给者转嫁;供给弹性越大,税负越向需求者转嫁。此即为税负转嫁的一般法则。三、税负转嫁与成本变动规则在成本固定、递增和递减三种场合,税负转嫁有不同规则。成本固定的商品,所课之税有全部转嫁买方的可能;成本递增商品,所课之税转嫁于买方的金额可能少于所课税款额;成本递减商品,不仅所课之税可以完全转嫁给买方,还可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四、税负转嫁与课税制度的关系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直接税负不易转嫁。如对人的所得课税,较难转嫁;而对于商品课征的消费税等,则较易转嫁。课税范围广的,即课税能遍及同一性质所有或大部分商品的,转嫁易,反之则难转嫁。如茶和咖啡同属饮用商品,如果课税于茶而咖啡免税,当茶价增加时,饮茶者改饮咖啡,以致茶的消费减少。此时茶商则不敢把全部税款加于茶价之内,也即转嫁较难。 与市场结构 税负转嫁市场结构成为制约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税负转嫁情况也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结构一般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竞争和完全垄断。下面分别分析在这些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一、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完全竞争指的是一种竞争完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任何单个厂商都无力控制价格,市场价格是由整个行业的供求关系所决定,价格一旦决定之后,对于每一个生产者而言,这一价格便是既定的。因而在政府征税以后,任何个别厂商都不能把商品价格提高若干而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只有通过该工业体系在短期内部分地利用提价的办法转嫁给消费者。但在长期里,在供应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各个厂商在整个工业体系下会形成一股进提价力量,则税负可以完全转嫁给消费者。二、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垄断竞争指的是一种既有垄断又有竞争,既不是完全竞争又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商品的差异性是这一市场结构的重要性内容。在这种市场结构下,同一种商品可由为数众多的生产厂商共同生产,各生产厂商对市场的控制力都不大;同种产品在不同厂商间,其质量、包装、牌号、销售条件等存在较大差异,不同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又有替代性,各种有差别的产品之间便形成了竞争。在垄断竞争条件下,单个厂商可以利用自己产品的差异性对价格作出适当调整,借以把税负部分地向前转嫁给消费者。但由于没有形成垄断市场,不能完全转嫁出去保留垄断利润,因此只能实现部分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三、寡头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寡头垄断指的是少数几个生产者供给某种商品的大部分,这几个生产者的产量在该行业的总产量中各占有较大的份额,从而可对市场的价格和产量发挥重要影响的一种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下,每个生产厂商在其商品价格和产量的变化都会影响整个市场和其他竞争对手的行动,因此每个生产厂商在作出价格和产量的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其自身的成本、利润情况,而且需考虑对市场的影响及竞争对手可能采取的决策。寡头竞争的价格波动不象一般竞争工业那样大,他们总是互相勾结,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对价格升降采取一致行动。因此,如果对某产品征收一种新税或提高某种税的税率,各寡头厂商就会按早巳达成的协议或默契来在各家成本同时增加的情况下,自动按某一公式各自提高价格,而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负担(除非该产品需求弹性大,或差异性大)。寡头是指西方少数几家企业供应市场某种工业产品的大部分,各家都占市场供应量的一定比重。他们的产品是一致的,或稍有差别。四、完全垄断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完全垄断指的是一种整个行业的市场完全被一家厂商所控制的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下,生产厂商实际上是自行定价,以达到最大利润或超额利润的目的。如果某袭断产品为绝对必要品,且需求无弹性,又无其他竞争性的代用品,则垄断者可随意提价,不会影响销售量,税负就会全部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如果需求有弹性,垄断厂商不能把税额全部向前转嫁给消费者,而只能是部分前转,部分后转。因为如全部前转,可能引起价格太高,消费减少,得不到最大利润。但不管怎样,在完全垄断市场结构下,垄断厂商可以随时改变价格,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 相关条目自然垄断、财政职能、增值税、财政支出、市场失灵、累进税率、财政平衡、基金定投、起征点、紧缩性财政政策、税负转嫁、消费税、国际收支失衡、国家预算、资本预算、完全基金制、农业税、财政学、税务行政处罚、从价税、拉弗曲线、市场调节、自动稳定器、瓦格纳法则、税收饶让、财政投融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延期纳税、开放经济、税收效应、国民收入再分配、税源 参考资料1、http://dsj.pub.tjftz.gov.cn/system/2006/12/16/010008179.shtml2、http://legal.51oso.com/V27142.html3、http://www.cpa-lawyer.net/ReadNews.asp?NewsID=176
目录 1 什么是税额式纳税筹划 2 有关税额式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3 税额式纳税筹划的方法 4 相关条目 什么是税额式纳税筹划 税额式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法来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主要是利用减免税优惠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 在税基式纳税筹划和税率式纳税筹划方式中,减少纳税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缩小税基或是降低适用税率的方法而实现的,其纳税筹划的操作往往要经过较为复杂的计算才能实现。而在税额式筹划方式中,主要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一般不需经过太复杂的计算。税额式纳税筹划避税与税收优惠中的全部免征或减半免征的联系更为密切,运用税额式纳税筹划技术,必须充分了解有关的税收减免税政策规定。 税额筹划技术包括抵免技术和退税技术两种。税收抵免是指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例如,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包括专用发票、完税凭证以及外购农产品、运费、废旧物质分别按13%、 7%、10%的扣除率抵扣,消费税税法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消费税税款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纳税人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在境外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以在合并纳税时视同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税收饶让);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退税技术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务筹划技术。比如,国家为了鼓励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而实行出口退税,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国家施行再投资退税政策,全部或部分退还已征税款。 有关税额式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的国家,地域广阔,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国家为了吸引更多外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鼓励和支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急需行业、产品的发展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等等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重点列举直接降低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大家进行纳税筹划时做参考。 (一)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例如: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采用了规定生活必需费用额的形式,征税时扣除生活必需费用,税法规定:对中国公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800元,就超过 800元收入部分征税;对外籍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4000元,就超过4000元收入部分征税。 (二)起征点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规定一个标准,当征税对象达到或高于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征税,这个标准就被称为起征点。例如,我国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 ~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策在此幅度内确定。 (三)减税、免税政策规定 这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其立法宗旨是: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的各种特殊问题,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减税、免税是税收优惠中所采用的最普遍形式,也是在税额式纳税筹划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优惠政策。 主要减免税优惠有: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9)利用“三废”作原材料进行生产,取得的利润免税等。 2.《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四)优惠退税 优惠退税,是指可以直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那一部分退税额。鼓励本出口在税收方面的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退还进口交纳的税收,即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成品后,在出口时退还进口时已缴纳的进口关税;另一种是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税收,如产品出口按规定可按法定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五)再投资退税 为了鼓励外商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己退的税款。 (六)亏损弥补 亏损弥补是准许企业在一定时期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税额。这种优惠措施对扶持新办企业和具有一定风险的投资很大作用,尤其是对盈亏无常的企业具有鼓励效果,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额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税额式纳税筹划的方法 税额式纳税筹划常见的筹划技术有如下几种:设立新企业或机构、企业分立时的纳税筹划技术。 (一)设立新的机构减少纳税 有些税收优惠条件,是企业一设立就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大部分是需要通过纳税人采取一定方法。创造条件去适应法律的规定,才能达到减轻纳税的目的。其中设立新的机构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方式。 例如:一家大型机械制造企业,销售大型机械并负责运输,企业内设有规模比较大的运输队,运输成本一般占整个销售收入的30%。该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由于运输队的资产为大型运输车辆,只能抵扣所购汽油所含的进项税额。这家企业决定把运输队独立出去,专门设立一个运输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这家运输公司设立后,按照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因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进项税额又少,缴纳营业都显然节省税收。同时运输独立后,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运输公司的车辆,可以取得运输发票,按运费金额的7%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大大节省了税收的支出。 (二)通过企业的分立减少纳税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其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解散原企业成立新企业,二是由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原企业仍然存续。利用企业的分立,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又一条重要途径。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33%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按较优惠的税率征收: 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包含10万元)的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这种税率结构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实现少交税款提供了可能。如果企业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时,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也可使整体税负减轻。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其计税方法和税率都不相同,这也为企业分立降低税负提供了可能。 (三)设立新企业时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收法规中对特殊企业规定了很多项目减税、免税的规定、我们可充分利用税法上对特殊类型企业征税的规定。如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持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额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虽然法律对校办企业、福利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但不少企业在开办时,为了减少应纳税额,创造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使不是特殊类型的企业变成特殊类型的企业。如采取与中小学合办或挂靠在学校名下的形式;在创办初期,招聘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员,然后到民政部门申请为福利企业;借外籍人员的名义,举办所谓外资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对这种组织形式法律上本身就没有明确,在纳税上就更有空子可钻。 (四)出口退税方面的纳税筹划 出口退税是指企业产品报关出口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资料,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国内已纳的税款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是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可以通过充分筹划,用活用足出口退税政策,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1.利用货物出口退税进行纳税筹划 依照增值税法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适用零税率,纳税人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已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 国内生产环节的增值税,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或委托外贸出口的产品,按税法规定退还给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属于农、林、牧、水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其他的产品,按照税法核定的综合退税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而内销商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虽然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一般比国内市场价格低,但只要其价格差别幅度在17%以内,出口更有利可图。因此,如果生产的产品具备出口的条件,应充分研究价格、税收和汇率等各种因素,比较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的优劣,以便于作出正确的销售决策。 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出口时可不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实行征多少退多少的办法。由于消费税税率相对较高,而且是实际意义的征多少退多少,故消费税的出口退税比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在决定产品销售渠道时,应充分考虑消费税的出口退税因素。 2.利用产品出口压低产品销售价格来减少应纳所得税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此规定对内销产品的限制较多,但如果是出口产品,则税务机关就难以判定其销售价格是否偏低。因为:产品出口其价格主要是受到国际市场上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不仅受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价格弹性比较大;再者,国家为了鼓励企业产品外销、在价格管理上偏松。正因为此,我们可充分利用此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另外,利用产品出口中的银行结汇,减少销售收入,也可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其做法是:将进出口贸易中中外双方的有关费用互相抵消,中方为外方承担外方在中国境内的有关费用,而外方为中方承担中方在中国境外的有关费用,以此减少银行结汇数额,减少计税所得额,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从上面对税额式纳税筹划的具体筹划方法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税额式纳税筹划与税率式纳税筹划和税基式纳税筹划有很多相同之处:它们均是通过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某些差异进行安排,因此,我们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吃透国家税法的具体规定,才能做到纳税筹划的零风险,实现降价整体税负的最终目的。 相关条目 税基式纳税筹划 税率式纳税筹划
税额抵免定义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可直接冲抵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实例介绍 例如,现行政策规定,凡在我国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简介 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将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或公民)就其境外所得或财产已向有关政府缴纳的税收充抵在本国的应纳税额,但允许充抵的数额不能超过同项所得财产按照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款(即抵免限额;在居民(或公民)仅有来源于某一外国的同类所得以及仅在某一外国拥有应税财产的情况下,其在居住国(或国籍国)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在居住国应纳税额=纳税人全部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外国税收(当外国平均税率低于或等于本国时)或抵免限额(当外国平均税率高于本国时) 参考资料http://www.taxchina.cn/nsch/2004-03/09/cms178492article.shtml
行为动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的动机 转移定价 1、利用转移定价,逃避中国税收管辖,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跨国公司在国际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满足其专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通常从世界市场的大范围出发,规划其生产和销售,使之更有效地组织经济要素的投入,往往利用转移定价这种手段。 2、利用转移定价,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领导层机构大都设在境外,为了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惜牺牲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3、利用转移定价,规避各类风险。跨国投资时时刻刻都面临着各类政治或经济风险,如战争、政局动荡、政府征用、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根银紧缩等。 具体手段 1.在国内目前转移定价主要表现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上。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提供材料,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出售产品,以增加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子公司的利润。到底是“高进低出”还是“低进高出”,主要还是取决与国内与国外市场上税率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企业都会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着避税港。 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 2.其次还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专利转让与技术服务。专利和技术服务的定价比较复杂,其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的收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据此,关联公司很容易操控内部的成本和利润。 3.形成企业内部的借贷往来。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获得避税好处。为了达到在一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将款项贷给该国子公司并收取利息,这样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就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此外,如果该母公司是处于低税率国家的话,那么它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就只要缴纳少部分的税金。这样一来就实现了集团企业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4.通过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或者租赁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利润的多少。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费或租赁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折旧费用提取的多少,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间利润的分配。在跨国企业内部将一个公司的资产租赁给另一个公司,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位于高所得税国的子公司借入资金购买一项资产,并以较低的价格租赁给低税国的一个子公司,后者又将此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子公司,从而达到整个企业减少纳税的目的。另外,出租企业还可以将设备出租给较难获得融资的关联企业,一来可以达到降低整体税收的目的,二来还能帮助企业获得资金上的融通。 主要影响 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虽然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转移定价并不完全是为了减轻中国的纳税义务,更不是为了减轻其全球的纳税义务,而是为了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但转移定价给中国经济带来的问题却不容忽视。许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属于“常亏不倒户”。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的常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转移定价侵害了中国的税收 其一,转移定价背离了中国税收激励政策,对引进外资造成了负面影响。外商为了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资本外流,影响再投资的效率,导致短期投资行为增加;外资企业的帐面亏损,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心,从而与中国采用税收激励政策吸引投资的意图相违背。 其二,转移定价侵害了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合资企业的中方更因企业亏损而不堪重负,其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最后,转移定价扰乱了中国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毕竟不是全部的外资企业都从事转移定价,它显然不利于那些诚实纳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九五”期间中国加快了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于1998年5月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但效果与西方国家(如美、日)比较完善的转移定价对策税制相差甚远。 为体现WTO“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精神,在保障企业获得应有的基本权利的同时,首先必须完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针对逆向避税这一特殊问题,制定对策税制,严格区分合法避税与逃税,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出境界定为逃税,对此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其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注意在各个方面保护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中外合资或合作合同要从保护投资双方的利益出发,不能因吸引外资而放弃中方应得的利益;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上,中方应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以掌握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的主动权;最后,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在运用财政激励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时,不断提高中国法制化程度。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用良好的投资环境代替税收利益的牺牲;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稽查,使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维护中国的经济权益。 控制措施 转移定价虽然能给企业来带来丰厚的利润收益,但是却会造成一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每个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来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在中国最新实行的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纳税申报 在新税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新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同时还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新税法的推出,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操纵利润必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企业应当认真学习新税法的有关条文,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更好的运用转移定价进行合理避税。 此外审计部门也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企业内部的交易价格通常都会低于市场价格,但是都有一定的尺度,过低的价格会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因此在制定转移定价的时候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比较的是在可比环境下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制定的价格和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制定的价格。该种方法主要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 再销售定价法。再销售价格法首先从将购自关联企业的产品再销售给独立企业的价格入手。然后这个价格减去一个适当的毛利总额(“再销售价格毛利”)。这个适当的销售毛利是指再销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成本加成法首先要确定供应商向其关联购货方在受控交易中所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成本;然后在这个成本上加上一个合适的成本加成金额,并根据所执行的职能和市场情况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润。 相关词条 目标管理 标杆瞄准 开明管理 宽容管理 危机管理 标杆管理 时间管理 互动管理 企业教练 德尔菲法 智力资本 灵捷竞争 智能资本 虚拟企业 CS经营战略 高智商企业 7S模型 品管圈 零库存 PDCA循环 路径依赖 彼德原理 光环效应 飞轮效应 参考资料 http://www.amteam.org/k/finance/2008-2/609521.html
基本概念 避税可以分为“制度型避税”和“结构型避税”两种。所谓制度型避税,其实质是对制度的一种利用,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对会计准则提供的会计政策弹性空间的选择来实现减轻税负、增收节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标。由于这种避税利益主要是通过对制度的合理利用而形成的,故称之为“制度型避税”。 主要体现 合理避税企业实现避税的会计政策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成本化业务的会计政策。资本成本化业务是指长期资产价值在遵循“合理、系统的原则”逐步转移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的过程,具体是指固定资产的折旧、递延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等业务。但是,对“合理、系统的原则”的判定难以避免主观性,因此,在资本成本化会计政策下不得不采取模糊的空间,往往提供了较多具体会计政策以供企业选择(如折旧、摊销计提方法)。一直以来,资本成本化被认为是一种“税收挡板”,企业可以通过调节资本化成本的高低影响当期收益,从而实现税负的筹划。虽然中国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对资本成本化业务政策空间相对较小,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作出了分类规定,但还是存在一定的选择灵活性,尤其对某些资产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使企业更有税务筹划空间。比如尽可能选择较短的年限,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即可获取税收递延支付的收益。 2、体现谨慎性原则业务的会计政策。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预计可能的损失和费用,不计可能增加的收益和资产。谨慎性原则也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间。反映谨慎性原则主要的会计政策是资产减值预备的计提,包括应收账款的坏账预备、存货跌价预备、短期投资跌价预备和长期投资减值预备等业务,企业及时灵活、尽可能足额提取资产减值预备,增加可抵扣的成本费用,直接节约税负。另外,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带来的损失和费用”也存在一定的主观判定,企业可合理地利用这一模糊的政策空间,充分利用谨慎性原则确认费用和损失,从而减低税负水平。 3、销货和存货成本分摊业务的会计政策。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会计准则对销货成本和存货成本分摊都有许多可供选择的政策,如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以及个别计价法等计价方法。不同的计价方法不仅影响了存货与销货成本的分摊,同时也影响了本期销货收益,进而影响了本期所得税水平。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与物价水平密切相关,企业可以根据当前物价变化,有针对性地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来筹划税收。比如在通货膨胀阶段,物价持续上涨,选择后进先出法计价,降低期末存货成本,可提高本期销货分摊成本,自然就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假如通货紧缩阶段,则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降低当期所得税支付水平。另外,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存货选择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法,还可以使企业所得税支付均衡,避免大起大落。 4、长期投资收益业务的会计政策。会计准则对长期投资收益的核算有权益法和成本法之分。对一个企业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通常应当选择成本法;凡是对一个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比例(大于50%)或虽不是绝对控股但实质上对其经营决策拥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选择权益法。尽管准则对选择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提供了一般判定依据,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选择空间。由于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差,因此选择不同的核算方法将产生不同的纳税递延利益。税务筹划就是当被投资企业先盈后亏则选择成本法有利,假如先亏后盈则选择权益法有利。由于企业长期投资收益通常数额较大,因此,通过这一会计政策选择产生的税负差异是巨大的。 相关筹划 避税筹划利用保税制度的避税筹划 作为外向型公司,了解保税制度是极其重要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货物缴纳关税与否,需视该货物决定为进口还是复运出口而定。如果是后者,那么,将该货物置于某种可以免纳进口关税的海关监管之下,不仅符合进口商的利益,而且还能促进该国的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正是保税制度的本质所在。 下面介绍的保税制度为各外向型公司提供了把进口货物应纳的税款置后交纳,从而相当于从海关获得一笔无息贷款的可能性。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关键环节则是外向型公司能否将其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这样就能从批准日起暂时免征进口关税,而后视货物经储存或加工或装配后是否复运出境,再决定需不需要补征税款。显然,作为进口方的外向型公司,不论其进口货物最终流向何处,都能在批准日到补交税款之间的时段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从而能达到避税的目的和效果。 但由于海关加强了对批准保税货物的管理和控制,则需要更新避税思路和方法。 保税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现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则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避税筹划的入手处就是这两个环节。在这两个环节,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避税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一个栏目。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垃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还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困难,所以需要利用第三种形式做出避税筹划。 例:广东省某地有--生产出口产品的A家具生产公司,于1995年1月从某国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0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块木材,而该公司由于近期引进先进设备,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块木材,但这是难以测量的,海关认为A公司信誉良好,给予批准,8个月后,A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现假设A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其避税成果为:[100000-100000/200×150]×100×50%=1250000(元)。A公司由于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成功地避税1250000元。 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设想,如果某一位成功的汽车商,业务同丰田一样遍布全球,特别是东南亚地区,许多国家的企业为他的汽车提供所需的零部件。中国国内日益扩大发展的汽车市场所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对他无疑是一种无法抗拒的诱惑,但进人中国市场您又不得不面对高额关税。高额的普通税率可能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价廉质优的丰田、大众、日产面前毫无竞争优势可言。如何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取得优惠税率的护身符就成为重点。 具体可选择合适的原产地。即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作为汽车的出产地。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人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由于是一位跨国经营者,因此第一个标准,即全部产地标准,显然不适用。对于第二个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这其中充满了避税的可能。首先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谓“实质性加工”?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如果在新加坡、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果新加坡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韩国的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菲律宾的生产阀门,马来西亚的生产轮胎,越南供应玻璃,那么制造汽车整体形象的,表现为完整的汽车产品的总装配厂设在哪里呢?怎样才能使中国销售公司经理不会报怨关税太重、市场价格太高、产品无人问津?这需要科学地选择和决策。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从而做出选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综上所述,经过一番比较可以把总厂设在×××而有利于避税。 从另外一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已经选择了一个非常有利于避税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了最后产品生产厂,即总装厂,可是总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值含量上仅占产品总值的25%,达不到30%的标准,怎么办?对此则无需扩大生产规模加大技术比重,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这样产品仍然可享受到税率的优惠。 因此说,由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避税的效果,不久将会发现,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公司会由于关税负担的减轻和价格的降低,从而在竞争激烈的中国大陆汽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与丰田、大众、日产共同奔驰在中国大陆的道路上,分享着巨大的利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