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n biao 英文解释: Tax exemption certificate免表定义 免表即海关免税证明,应向海关申请。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口旧机电备案与向海关申请 免表没有必然的先后关系。但对部分专用设备,为确保产品所用HS编码归类准确,建议先向 海关申请免表,在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参照使用经海关核准的HS编码。免表相关 1. 使用安全: 免表可以交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如被不法分子利用,以你的名义免税进口货物,又将海关责任推给你承担。因此必须妥善保管好免表,交给报关公司时应确认该公司为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交接人为公司正式员工,同时做好交接手续,避免因责任不清造成纠纷。特殊情况需要寄送此类单据时,必须选择有资历的快递公司,保留收据,一旦发生遗失,及时向原发证海关报失,申请补发。 2. 免表办理: 1)以上海企业免表办理的资料; 2)时间大概在2周内; A) 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请办事指南业务概述 国家对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列名国内投资项目,只要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自用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列,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 办事程序 第一步: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1、将正确填写的《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二份(加盖公章)随项目备案所需单证一并提交海关予以审核; 2、三个工作日后到海关领取《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回执一份。 第二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1、企业到海关领取一份《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将正确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随设备免税申请所需单证一并提交海关予以审核; 3、三个工作日后到海关领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事对象义务 一、应具备的资格: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 二、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一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份; 5、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进口设备合同清单(复印件一份); 3、进口设备图片、资料、产品说明书(复印件一份); 4、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5、进口设备发票、箱单、提单(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6、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由海关工作人员当面提出; 办事机构义务 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主管海关经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主管海关经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交验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免税手续,并向企业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事机构 上海浦东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 报关大厅10号窗口 B)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申请办事指南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为: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办事程序 第一步: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1、企业到海关领取一份《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将正确填写的两份《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随项目备案所需单证一并提交海关予以审核; 3、三个工作日后到海关领取《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回执一份; 第二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 1、企业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将正确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随设备免税申请所需单证一并提交海关予以审核; 3、三个工作日后企业到海关领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办事对象义务 一、应具备的资格: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提供的单证资料: (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应交验的单证: 1、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份; 2、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一份; 3、企业章程一份;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 6、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份; 7、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一份(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免交); 8、由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 (二)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1、《进口货物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 2、进口货物发票、装箱单、提单一式三份; 3、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一份;(独资企业免交);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 办事机构义务 一、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主管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交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企业发放《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其中:(一)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老企业,发放蓝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21日批准成立的过渡期企业,发放咖啡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三)对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新企业,发放墨绿色《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二、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主管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并向企业出具《征免税证明》。 办事机构 上海浦东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 报关大厅10窗口 C)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申请办理业务概述 “五类企业”有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进行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所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所谓“五类企业”是指: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 四、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 五、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所谓“自有资金”是指: 一、企业储备基金; 二、发展基金; 三、折旧; 四、税后利润等; 办事程序第一步: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1、将正确填写的《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二份(加盖公章)项目备案所需单证一并提交海关予以审核; 2、三个工作日后到海关领取《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回执一份。 第二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 1、企业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将正确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随设备免税申请所需单证一并提交海关予以审核; 3、三个工作日后企业到海关领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事对象义务 一、应具备的资格:申请单位应是根据国家规定依法批准成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一)五类企业申请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1、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2、外交委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市经委出具的《技术改造证明》正本;3、企业可行性报告复印件1份;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7、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五类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进口发票、装箱单、提单复印件各3份;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其中:(1)凡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成套设备和生产流水线进行技术改造的,需上海市经委在审批权限内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一份;(2)凡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还须同时交验该类产品归口管理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办事机构义务 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主管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主管海关经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免税手续,并向企业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事机构 上海浦东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报关大厅10号窗口。
财税〔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晒晾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免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第四条 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3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 第十条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一条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财政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1994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牧水产品征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注:此条例已废止,从2006年1月1日起,废除农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 10年1 2月3 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 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串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科技园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对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特别纳税调整规程规定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九条 UML 关联关系是一种结构化的关系,指一种对象和另一种对象有联系。给定关联的2个类,可以从其中的一个类的对象访问到另一个类的相关对象。在UML图中,关联关系用一条实线来表示。 关联可以有方向,表示该关联在某方向被使用。只在一个方向上存在的关联,称为单向关联(Unidirectional Association),在2个方向上都存在的关联,称为双向关联(Bidirectional Association)
关税配额是指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的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对商品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在一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的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它按商品的来源可分为全球性关税配额和国别关税配额;按征收关税的优惠性质可分为优惠性关税配额和非优惠性关税配额。.
亦称“关税合并”,是殖民地的关税制度。殖民地在政治上无独立性,以宗主国的税则为自己的税则,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贸易不征收关税。只是殖民地对其他国家商品的进口,按宗主国的税则征收关税。这种现象即是关税同化。
关税减让概述成员国义务 关税减让成员国权利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 (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互相加权利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 (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 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关税减让简史 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关税减让已进行了8轮。 第1轮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有2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涉及45000项商品。第2轮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主要是为新参加总协定的国家安排的,有3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议147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再增加5000项。第3轮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托尔基举行,有39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定150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又增加8700项。第4轮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参加的国家只有28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只有25亿美元。第5轮于1960年9月至 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狄龙回合”,参加国有45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约49亿美元。第6轮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 行,又称“肯尼迪回合”,这次谈判使进口工业品的关税水平下降了35%,影响贸易额400亿美元。第7轮是1973年9月在东京召开,1979年在日内瓦 结束的,又称“东京回合”,参加国有99个(包括29个非总协定成员国),各国的减税幅度在25%至33%之间。第8轮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 角城通过的部长宣言开始,又称“乌拉圭回合”,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目前仍在进行中,中国第一次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的多边关税谈判,中国关税谈判代表团已向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关税谈判小组提出了中国的关税减让方案,但未经审议和评估。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定义 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最初协议和所组织的多边谈判的核心目的。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减让始终建立在各成员方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因而具有极大的凝集力和有效性。关税减让原则的宗旨是降低各成员方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主要涉及协定的序言、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2条(减让表)、第28条(关税减让的程序)等有关条款所确立的关税减让原则和约束机制。关税减让原则形式 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多边谈判中,关税减让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 《1994年关贸总协定》序言将大幅度削减关税确定为其基本宗旨之一,并且,规定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互惠互利协议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 2.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经由各成员方权衡各自的利益,主动承诺,并将其削减关税的承诺载明在关税减让表中,其后运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根据协议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这样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方式所减让的关税就扩展到了所有成员方。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方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 3.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并约束关税 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是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的重要体现。根据协议第2条减让表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减让表中按产品逐项载明产品谈判前的税率以及经过谈判该国或地区同意约束的税率。任一成员方不得随意将关税税率提高到超过其减让表所载明的约束税率的水平。约束税率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关税减让成果 关贸总协定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至1993年12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举行,共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乌拉圭回合的最终结束使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减税产品涉及的贸易额高达l.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为40%,并对近20个产品部类实行零总关税。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成员方将按照承诺逐渐降低关税。工业品的关税削减将在5年内完成,农产品关税的削减发达国家成员在6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在10年内完成。到那时,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将降低34.3%,其中发达国家成员降低40.3%,发展中国家成员降低29.7%。《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的一个确切含义是为了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同时认识到其成员方可能有保护国内工业免受国外竞争的意愿,因此,一方面,要求各成员方通过多边或双边贸易谈判主动提出减免关税的承诺;另一方面,只允许各成员方通过关税对国内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也就是说,要求各成员方一般不要以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手段,亦即各成员方有义务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因此,关税减让和关税保护是关贸总协定宗旨和原则的不同表述,是关贸总协定借以调节各成员方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关税减让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有双重作用,一是充作预算收入,二是保护国内产业。关税减让对财政的影响我国海关税收(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是财政收入中非常稳定,非常可靠的一个来源。 降低关税会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证明,由于降低关税刺激了贸易,在许多情况下海关税收反而增加。我国也有自己的经验。1992年我国关税水平是43.2%,当年海关征税(包括进口环节税)381亿元。2000年关税水平降至16.4%,海关征税达到2,242亿元,相当于1992年的征税额的5.9倍;预测2005年关税降到9.4%以后的海关税收,需要假设几个条件。如果现行13—17%的增值税率不变;进口贸易比入世前有更高的增长;海关征税的税基有所扩大;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略微下调。在这些条件下,海关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总和将从2000年的2,24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000亿元,增幅为三分之一(其中关税部分有所下降)。 关税减让对国内工业的影响我国关税制度对国内工业实施了长达40多年的高关税保护。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税则,平均税率52.9%,至1985年下调至38%。1992年税则目录转换,平均税率又调到43.2%。在不适当的高关税庇护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国际竞争力很弱。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过三次大幅度的自主降税方案,今年已降至15.3%。比较1992年的43.2%的水平,累计降税幅度已达64.6%。国内产业———从农业到工业,从原材料到制成品,从零部件到机器设备——经历了来自外国同类产品的激烈竞争。我国经济在竞争中获得了发展,增长速度居世界之最。三次降税过程是平稳的,政府也积累了宝贵的贸易自由化的经验。 如果我国在年内能够顺利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关税将在四年内分四个阶段履行降税义务,把平均关税水平从目前的15.3%逐步降到9.4%,平均每年降1.5个百分点,即:2001年底降至13.8%,2002年降至12.3%,2003年降至10.8%,2004年降至9.4%。 若干具体产业的降税信息技术产品包括通讯设备、计算机、芯片在内的二百多项信息技术产品将在2005年实施零关税。这对我国电子、信息行业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是WTO信息技术产品的生产大国和贸易大国几乎都取消了关税,信息技术变成一个贸易自由化的领域,因此我国实施零关税的利弊得失应该是平衡的。 机器设备制造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对内资企业进口技改设备、国内重大项目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一贯实施减免税政策。去年此类减 免税进口总额多达145亿美元,免税额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加入WTO之后,这项政策将会继续实施。入世后,机器设备税率的降低,对该行业的影响是有限的。 原材料和零部件降低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关税,一方面会加大对国内原材料和零部件工业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又会减低国内制造业的成本,提高我国制成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关于我国经济对国际市场的较高的依赖度,降低原材料和零部件关税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是利大于弊。关税减让与中国“入世”我国入世关税降低程度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是当今世界经贸发展的大趋势,WTO则是推动这一趋势的运作机构。在长达15年的“入世”长征中,关税减让是市场准入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税减让是实现WTO宗旨的手段。WTO和它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都以“提高(成员国)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为宗旨。为了实现这个宗旨。GATT在它存在的半个世纪中发动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缔约方之间达成过无数双边协议,大幅度削减了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以工业品平均关税为例,发达国家已经从1947年的40%降至今天的3.8%,发展中国家也已经从较高的水平降至12.3%。我国参加过的第八轮即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参加方承诺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幅度达到40%。有鉴于此,申请加入GATT和WTO的国家,无一例外地要通过谈判承诺降低关税和其它形式的市场开放义务。作为一种“入门费”。我国申请“复关”(恢复在GATT的缔约方地位)和“入世” (1995年改为加入WTO),先后引起37个WTO成员国向我国提出关税减让要求。我国入世关税谈判所涉及的问题 我国1986年7月申请“复关”当时明确表示愿意把关税减让作为“入门费”。1987年3月GATT成立中国工作组,负责谈判我国“复关”的条件,包括关税减让。在此后的若干年内,工作组反复审议中国外贸制度与GATT的差距,为实质性谈判做准备。经审议,工作组认为中国关税制度与GATT体制存在四个方面的差距: (一)关税水平太高1992年我国税则目录转换成各国通用的协调制度商品编码(H.S.)后.平均关税水平是43.2%。而当时发达国家 是6.3%,东欧转型国家是8.6%,发展中国家是15.3%。高关税构筑了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巨大障碍。缔约方认为我国的关税壁垒远远高于经过四、 五十年自由化进程的GATT缔约方的壁垒。 (二)关税制度太乱当时我国的关税制度并未在全国关税领土范围内统一实施。例如,西藏自治区实施的是国务院特别批准的所谓“西藏小税则” 适用于西藏从毗邻的印度、尼泊尔、不丹等国家进口的商品、税率比所谓的“大税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要低一些。又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特区实施免税进口自用物资的政策;这些地方几乎是“自由贸易区”。缔约方认为太多的减免税影响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弱贸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关税制度的 不统一性,使各国商品在中国遭遇差别关税待遇,有悖于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关税措施不透明我国关税制度有公布的一面。例如税则、关税条例;还有不公布的一面。如当时对某些行业、企业实施的优惠税率以及海关实施的“最低限价”估价办法等。缔约方认为,中国海关有诸多办法和措施属于“内部文件”,其它国家政府和商人不知晓或不清楚。中国的关税制度需要向贸易制度“透明度”原则靠拢。 (四)海关估价太随意缔约方审查了当时中国《海关法》、《关税条例》所规定的价格概念和估价办法认为中国海关执行的“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关税价格、极易形成海关对实际成交价格的干预。他们还揭露沿海地区实际存在的海关官员与进口商之间讨价还价式的估价过程。入世关税谈判结果 基于GATT缔约方认定的我国外贸制度(包括关税制度)与GATT体制存在的差距从1992年10月起,工作组着手起草中国“复关”(1995年改为“入世”)的法律文件——“议定书”。经过九年的切磋,“议定书”以及反映多方观点和最后结论的“报告书”已经被工作组通过。两个文件涉及关税方面的内容,有以下四点:改革关税制度 我国承诺关税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反映在议定书外贸制度统一实施的条款内、即“中国以统一的、公平的、合理的方式管理所有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其它措施”。“WTO协议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条款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实施 包括边境贸易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它设定特殊关税、国内税和规章的地区”。我国政府事实上已经开始履行关税 制度统一性的承诺。在九十年代中采取五年过渡办法逐步取消了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的免税政策。西藏自治区的“小税则”从2001年起停止执行。实现关税透明度 我国承诺改善关税制度的透明度在议定书贸易制度透明度条款中,即“所有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规章和措施,公布后才能实施,并应提供给WTO成员国、企业和个人”。“建立咨询点,提供信息”,“定期向WTO成员国提供经济和贸易数据”。修改价格定义 我国承诺加入“海关估价协议”世贸组织成立后,“海关估价协议”变成成员国必须加入的多边协定。我国承诺加入WTO后立即全面实施海关估价协议,即海关将以买卖双方实际成交价格、买方为进口货物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估价。我国海关已经为实施“海关估价协议”作了多年的准备。《海关法》已经修改了价格定义:关税条例正在修改过程中:最低限价早已取消;估价官员已经接受过多轮培训、包括国际专家的讲课。实施WTO“估价协议”的条件已经具备。签订双边协议 我国承诺关税减让与我国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的国家有37个(包括欧盟15个国家作为一家)它们占据对外贸易总额的80%以上。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即是关税谈判的主要对手。比如,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18.4%的日本、向我国索要了4253个商品的关税减让,在1998年完成谈判;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10%的美国与我国谈判4333个商品,1999年签定双边协议;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13.8%的欧盟,按商品部类要求减让,2000年结束谈判。根据WTO秘书处在2001年9月发布的新闻公报以及其它方面公布的消息,我国入世关税减让的综合结果是:(1)农产品平均关税降至15%,降税后最高税率将是谷物类65%,它是关税配额外的税率类。(2)工业品平均关税降至8.9%。降税后最高税率将是摄影胶卷47%;小轿车25%。(3)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在2005年降至零。(4)自加入WTO的当年起,开始履行降税义务。2004年基本履行完毕,少数商品宽限至2010年。(5)对于税则中7066个8位数商品税目,全部实行约束,未经谈判不得自行提高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