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社会保障性减免”。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由于客观原因在生产经营上发生临时困难而无力纳税所采取的照顾性措施。例如,一些基础产业的国有企业由于扭曲的价格等原因造成政策性亏损,或纳税人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暂时性的财务困难,政府除了用预算手段直接予以财政补贴外,还可采取减免税的办法,减轻或免除这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此可见,这类税收减免是带有福利性质的。值得注意的是,在采取这类税收减免时,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要尽量避免用减免税手段去支持因主观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亏损。
概述 禁止性关税是保护关税的一种,是指对某些商品加重课征,所征收的关税超过了没有国际贸易时的国内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差,使之进口减少到很低水平的一种关税。从而使进口品在国内的价格高于本国生产的同种商品,使进口行为得不偿失。 征收禁止性关税大都用以保护国内生产者免受毁灭性的国外竞争,或者用以报复其他国家的类似行为。 关税税额大大超过进口货品成本与国内生产同类货品成本的差额,使进口成为不可能时的关税。关税理论一般认为,如果国内某产品成本与国际上生产同类产品平均成本大体相同时,可以彼此竞争。如果国内生产该产品成本高于国际上生产同类产品的成本,本国产品很难与进口产品竞争。为保护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可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但如果关税税率过高、致使征收关税后的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大大超过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商品根本无法与国内产品竞争,则使进口无利可图,从而不再进口。禁止性关税寓禁于征、使国际贸易成为不可能,不仅会使本国产品缺乏竞争力,阻碍本国经济发展,而且会引起他国报复。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关税 托马斯·曼 托马斯·曼赋税思想 最佳关税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P-Q)
票表稽核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漏洞,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流程,从2003年7月份开始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简称“一窗式”管理)。 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纳税申报窗口“票表稽核”的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金额、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金额、税额信息,且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两项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定义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的 美国借“环境保护”的名义推行“碳关税”,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削弱竞争对手碳关税的竞争力,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实例 碳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范例,但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最新进展 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对中国影响 “碳关税”开征对我国的影响 (一)我国将面临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 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出现抬头趋势,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家,深受其害。截至2009年11月初,全球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了101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超过116亿美元。若欧美国家再借气候环境问题,征收“碳关税”,中国将面临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由于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标准,欧美等国一旦开征“碳关税”,实施符合自己利益的碳标准,那么其他国家也可以按自己的标准征收“碳关税”,这势必会引发贸易大战。 (二)中国高能耗的出口产品将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 目前,提出开征“碳关税”的国家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而中国对欧美国家出口的商品不仅量大,且集中于高能耗产品。2008年,中国对美国、欧盟出口的商品以机电产品、家具玩具和纺织品及原料为主,出口总额分别为2254.5亿美元、2431亿美元,占中国对美国、欧盟出口总额的66.8%、67.3%,这些出口产品大多是高耗能、高含碳而低附加值的产品,极易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称,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 (三)“低碳”标准的实行,将淘汰我国不能达标的企业 碳风险,将是未来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目前,跨国公司已率先行动,通过各种方式降低自己的碳排放。沃尔玛公司已经要求10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商品碳足迹验证,并贴上碳标签,这将影响全球超过500万家工厂,其中大部分在中国。这意味着,中国大量相关企业必须进行碳足迹验证,承担减排责任,否则跨国公司的订单将与你无缘。可见“低碳”标准一旦实行,不仅增加我国企业生产成本,削弱产品竞争能力,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还将被淘汰。影响 从中国对美贸易的总体情况来看,美国“碳关税”的征收,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均将产生负面影响,比较而言,对美出口的影响要略大于进口的影响。 出口方面,若征收30美元/吨碳的关税,将会使得中国对美国出口下降近1.7%,当关税上升为60美元/吨碳时,下降幅度增加为2.6%以上; 进口方面,若征收30美元/吨碳的关税,将会使得中国对美国进口下降1.57%,当关税上升为60美元/吨碳时,下降幅度增加为2.59%。 除却直接影响产业发展外,美国对华征收碳关税还将对中国就业、劳动报酬以及居民福利造成负面效应。政府表态 商务部2009年7月3日表态称,在当前形势下提出实施“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征收“碳关税”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这种做法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 商务部称,中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一向持积极主动和负责任的立场。 我国应对措施 (一)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中国绿色贸易发展 一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呈现粗放式特点, 单位GDP能耗和主要产品能耗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现在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6倍。我国出口产品也以高能源投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 面对“碳关税”问题,能源瓶颈及减排压力,都要求我国必须转变外贸经济增长方式,走绿色贸易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已取消“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有的还要加征出口税,引导这些外贸产业向“低碳”方向发展。 (二)国内开征碳税,建立绿色政策法规体系 为推动国内节能减排,我国可以考虑在国内开征碳税,同时实施相应的绿色税收、绿色信贷等配套措施,最终形成一个绿色政策法规体系。另外,如果国内征收了碳税,进口国再征收“碳关税”就变成了双重征税,是违反WTO协议的。当然,碳税征收会增加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产品出口竞争力,但与其让其他国家征收“碳关税”,去补贴他们的企业,不如自己先征碳税,所得的税收再用于自己企业的碳减排工作。 (三)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利用CDM机制争取节能减排资金和技术 由于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参照标准,所以我国应当积极开展“环境外交”,推动和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的国际谈判,发挥发展中大国的协调作用。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机制争取到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目前中国是最大的CDM 碳交易量国家,占到60%的份额。这些CDM项目换回的设备和技术在中国风电和建筑节能等方面的低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我国提出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提供节能减排资金和技术,我国也可充分利用CDM机制,开展国际碳排放交易, 吸引国际资金、技术进入减排项目。 (四)坚决反对欧美国家开征“碳关税”,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研究表明,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80%是发达国家在以前工业化进程中所排放的。而且,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已将本国高污染、高排放的工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现在发达国家想通过“碳关税”让发展中国家承担碳减排责任是不合适的,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原则,事实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借口,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相关评论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指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碳关税”不仅不可能真正抑制碳排放,反而事实上会增加一个贸易壁垒,而这个贸易壁垒与WTO现行规则有直接冲突。WTO基本原则中有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而征收“碳关税”,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措施都不同,对各国产品征收额度也必然差异甚大,这就会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 当年,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碳关税”这个概念,本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但现实情况是,发达国家多数没有切实遵守《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又暂时不承担减排份额,这使得“碳关税”征收缺少了现实的支撑。而美国这个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甚至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突然热衷于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这除了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之外,实在找不出更合理的解释。 《京都议定书》实行的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结果只能是发达国家一箭双雕——在堂而皇之地将发展中国家的财富纳入自己国库的同时,让发展中国家背负污染环境的恶名。这就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然而,美国按照自己的标准征收“碳关税”,别的国家难道不可以按自己的标准征收美国的“碳关税”?如此,全球合作减排机制必遭破坏,世界卷入贸易战也势不可免。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 (2001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恨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三条 税务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执法能级。 执法能级与奖金福利挂钩,执法能级间的奖金福利应适当拉开档次。 执法能级应作为聘任、提拔、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税务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连续五年不在税收执法岗位工作的,其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需要重新认证。 第五条 省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本辖区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 执法资格认证每年举行一次,执法能级认证每二年举行一次。省级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限。 第六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人事、法制、教育部门办理。 第七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资格认证 第八条 执法资格认证采取执法资格考试的方式。 第九条 执法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税务机关颁发执法资格证书。 第十条 税务人员因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依照本办法或总局有关规定被取消的,一年后可以重新参加执法资格认证。但行政处分一年后未解除的,解除后才能重新参加执法资格认证。 第三章 执法能级认证 第十一条 执法能级分为三级 执法能级一级; 执法能级二级; 执法能级三级;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申请执法能级一级认证,必须已取得执法能级二级、工作学习年限满15年;申请执法能级二级,必须已取得执法能级三级、工作学习年限满12年;申请执法能级三级认证,必须已取得税收执法资格、工作学习年限满9年。 首次执法能级认证,凡符合基本年限要求的税务人员,可以自行选报相应执法能级。 本条所称“工作学习年限”包括工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大专以上或者高中毕业后就读中专的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工龄的,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执法能级认证采取执法能级考核与考试结合的方式进行。 能级认证考核占百分之四十,能级认证考试占百分之六十。 第十四条 执法能级认证考核由税务人员所在税务机关组织进行。考核应全面衡量申请人的政治条件、业务素质、工作实绩及专业资历。考核合格者,才可参加认证考试。 第十五条 通过认证考核、认证考试的申请人,由省级税务机关授予其执法能级,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因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其执法能级为执法能级一级或执法能级二级的,应下调一级;其执法能级为执法能级三级的,应取消执法能级。 税务人员被取消执法资格的,应取消执法能级。 税务人员执法能级被取消,二年后可重新参加执法能级认证,并可直接选报其取消前的执法能级,但应当先取得执法资格。 第十七条 评定为相应能级的人员数与申请人数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十八条 申请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税务人员,应当参加认证考试。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申请免予参加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第十九条 认证考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命题,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组织、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 第二十条 认证考试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业务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认证考试分为执法资格考试,执法能级三级考试、执法能级二级考试、执法能级一级考试。 能过执法资格考试者,应当基本熟悉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具备基本的执法业务能力。 通过执法能力三级考试者,应当比较熟悉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具备基本的执法业务能力。 通过执法能力二级考试者,应当掌握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具备较好的执法业务能力。 通过执法能力一级考试者,应当熟练掌握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具备良好的执法业务能力。 通过执法能级一级考试和相关知识,具备良好的执法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执法资格考试应当严肃考试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应当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对违反考试规定的应试人员,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认证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证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税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职业概述 税务专员承担着税务方面的一线工作,琐碎却非常重要,办理日常税务相关事物,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税务、统计等报表,申请、报批公司税务优惠政策的手续,管理公司税务证照等工作。职业素描ˉ 工作内容: 办理日常税务相关事务,包括申报、年检等工作; 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领取、登记发票; 编制税务、统计等对外报表; 根据国家税收、财务政策对企业税务实际问题提出建议和可行性方案; 申请、报批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加强公司同税务、统计等部门的联络; 管理公司税务证照。ˉ 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税务、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证书有: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 Tax Agents)。 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地方各项税务政策。ˉ 薪资行情: 一般月薪范围在3000-6000元左右。其中上海、广州、大连最高,月薪为3400元以上,桂林、拉萨等地较低,月薪为1700元左右。ˉ 职业发展路径: 税务专员是不可或缺的岗位,薪酬福利不错,工作环境良好,职业发展稳定。可在积累经验后发展为税务经理,发展空间很大。 税务专员→税务经理
定义 税前工资指交纳个人所得税前的应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一般指月工资。税前工资的组成 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四)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不列入税前工资的收入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税前工资≠税后工资+个人所得税 税后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四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后,实际到手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是税前列支的。因此,税前工资≠税后工资+个人所得税。
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形成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税务机关采用强制手段追缴欠缴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数额在回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情节较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必须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时间 首先,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这份税务处理决定书是无效的。处罚的程序是这样的,首先,税务部门应向纳税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企业的违法事实和拟处罚决定,同时纳税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纳税人受到后在3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述材料,否则视同放弃申述,3日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纳税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告知企业受到处罚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企业必须在受到该文书之日起15日之内交纳罚款,同时,这15日内,被处罚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不提,则视为被处罚人放弃,同意交纳罚款。你的这个例子中,税务机关的处罚应该是出晚了,为了规避责任,则让被处罚人签订以前的日期,当被处罚人按照税务机关说的日期进行签收后,则可以认为被处罚人早在08年11余额就受到了处罚决定,但到09年5月还没有交纳,被处罚人除需要交纳罚款以外,还要交纳滞纳金(按日加收罚款1%的滞纳金)。意义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及时治理并严肃处罚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