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 税基即“课税基础”,具体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某种税的经济基础 例如,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为所得额,房产税的课税基础为房产等等。选择税基是税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问题。选择的课税基础宽,税源比较丰富,这种税的课征意义就大,否则,税源不多,课征意义小。二是指计算交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在税基为实物量时,税率多为定额税率,在税基为价值量时,税率多为百分比形式的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如果实行累进税率,随着税基的增大,税率也不断提高。有时税基与征税对象数量是一致的,即税基直接是征税对象数量的某种表现形式。如,所得税税基及征税对象的数量都是所得额。有时两者又是不一致的,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如对企业所得征税时,征税对象数额是全部所得额,税基则是从中作了一些扣除之后的余额。主要因素 合理选择税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税源分布及变化情况 选择税基在结构上要同税源分布相适应,尽量选择那些税源较为广泛、充裕的课税对象,作为主导税基。同时,根据税源变化,适时调整税基结构。2.税收收入 税基和税率是影响税收收入的两个主要因素,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扩大税基,增加收入;缩小税基,减少收入。3.国家政策 如果税率不变,税基宽窄直接影响纳税人负担水平,国家可以通过规定免税额、税前扣除、税前还贷等方式,引导纳税人行为,体现国家政策。 另外一种比较专业的解释如下: 税基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包括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前者如土地的亩数、房屋的间数、车船的辆数及吨位数等。后者如商品的销售收入金额及个人及企业的所得额等。税基是计税依据之一。在税率未变情况下,扩大税基会增加税额,缩小税基会减少税额。税基又制约着税率的具体形式和使用标准。在税基为实物量时,税率多为定额税率。在税基为价值量时,税率多为百分比形式的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如果实行累进税率,随着税基的增大,税率也不断提高。税基与征税对象数量有联系,但也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在许多情况下,税基直接是征税对象数量的某种表现形式,如在对商品征税时,税基是所得额等。两者的区别表现为,在有的情况下,税基只是征税对象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对企业所得征税时,征税对象数额是全部所得额,税基则是从中作了一些扣除之后的余额,在对个人所得征税时,税基则是全部所得中超过免征额的部分。 税收课征的客观依据。课税基础的简称。税收的基 本要素。税基作为计算应课税额的基础,包括两层涵义: ①课税基础的质。即课税的具体对象。不同的税收,税 基亦不同,如商品流转税的税基是商品销售额或增值额, 收益税的税基是各种所得额,财产税的税基是各种财产。 ②课税基础的量。即课税对象中,有多少可以作为计算 应课税额的基数。对某一课税对象而言,税基可宽可窄, 如果从所得额中扣除的不纳税的项目多,则税基就相对 小。税基是课税依据质与量的统一。 一个国家制定税收制度,要恰当地选择税基。可供 选择的税基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在商品 经济条件下,可供选择的税基的范围比较广泛。商品流 转额、企业利润、个人所得、投资消费支出,以至财产 和财产转移,都可以作为税基。选择税基要根据一定的 原则和需要。如要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就要选择 国民经济中普遍、经常存在的税基。如要利用税收实现 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调节,则选择税基的范围既要相对广 泛,又要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最优结合,并 在实践上可行
税务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组成部分。只要职责是管理国家税收。
概述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税务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1、是依申请的行为,税务机关不因纳税人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批准,必须先有申请才有许可,这与税务机关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主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有区别。2、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3、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关系。4、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以正式的文书、格式、日期等形式予以批准。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二)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七)特别规定。纳税人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按照批准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简介 税收分类是按一定标准对各种税收进行的分类,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通常是由许多不同的税种构成的。每个税种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但用某一个特定的标准去衡量,有些税种具有共同的性质、特点和相近的功能,从而区别于其他各种税收而形成一“类”。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对税收分类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标准,从而形成不同的分类方法。通过对税收进行科学的分类,不仅能够揭示各类税收的性质、特点、功能以及各类税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有利于建立合理的税收结构,充分发挥各类税收的功能与作用,而且对于研究税收发展的历史过程、税源的分布与税收负担的归宿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划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大多实行复税制,税收模式不同,税种数量很多,可采用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分类 依据不同的目的和标准形成不同分类。主要有: ①根据课税对象的属性,可分为流转税、收益所得税和财产税; ②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③根据税种在税制结构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主体税和辅助税; ④以税收收入的实体形态为标准,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 ⑤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⑥根据计税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⑦根据税收和价格的组成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⑧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⑨根据课税客体,可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 ⑩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依据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这多种分类均可以从不同方面对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环境,内容复杂、名称各异的税收制度进行比较,为本国税收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根据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制定的找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性税收制度,它是国家税收的制度重要组织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重要组成部分。方法 税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征税对象为标准,分为流转额课税、收益额课税、资源占用课税、财产额课税、与特定行为课税。 2.以课征环节为标准,分为生产环节征税、流通环节征税、分配环节征税、消费环节征税、投资环节征税与财产环节征税。 3.以计税依据为标准,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4.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为价外税和价内税。 5.以税收的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归属为标准,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6.以税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此外,还有一些税收划分法,如累进税,比例税和定额税,货币税和实物税等。
税收减免来源概述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129号 【发布日期】2005-08-03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 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八条 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第十八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附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三、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十二、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十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简介 税收乘数用来反映税收变动与其引起的国民收入变动的倍数的关系。 税收乘数是指因政府增加(或减少)税收而引起的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减少(或增加)的倍数。由于税收是对纳税人收入的一种扣除,税收高低会影响到投资并进而影响到国民收入。税收变动与国民收入呈反方向变化,即税收减少,国民收入增加;税收增加,国民收入减少。因此,税收乘数是负值。税收乘数又指收入变动对税收变动的比率。税收乘数税收乘数有两种:一种是税率变动对总收入的影响;另一种是税收绝对量变动对总收入的影响。 税收乘数指政府增加或减少税收所引起的国民收入变动的程度,体现为税收作用的力度。 由于税收是对个人、企业收入的扣除,税收高低会影响企业、个人收入水平及投资,进而影响国民收入。税收变动与国民收入呈反方向变化。即税收增加,国民收入减少,税收减少,则国民收入增加。因此,税收乘数为负值。若以Kt表示税收乘数,△Y表示国民收入变动量,△T表示税收变动额,则: Kt=△Y/△T 根据边际消费倾向和投资乘数理论,税收乘数与边际消费倾向大小有关,若以b表示边际消费倾向,则: Kt=-b/(1-b)计算公式 税收乘数的公式为: Kf=ΔY/ΔT 其中Kf表示税收乘数,ΔY表示收入数量,ΔT表示税收变动额。 根据投资乘数理论,并把消费支出看成投资,则ΔY/ΔC=1/ b ,ΔY=ΔC/ b ,其中ΔC表示消费增量,ΔC/ΔY表示边际消费倾向。由消费增量和税收增量的关系可知,征税额变动——消费变动额之绝对值应为征税变动额乘以边际消费倾向,即:税收乘数ΔC=-b·ΔT, ΔT=ΔC/(-b), 因此,Kf=ΔY/ΔT=[ΔC/(1-b)]/[ΔC/(-b)]=-b/(1-b) 税收乘数要比投资乘数小,而且是负数。这是由于税收的最初影响可支配收入,而投资乘数的最初影响是国民收入,因此,税收乘数的可这样表示: Kf=-(K-1)=1-K 其中K表示投资乘数。 收入乘数效应在西方经济学中通常用以说明税收对经济的制约作用。三部门问题 假设是三部门,政府按比例税征收,那么税收乘数应该是: -b/1-b(1-t) (一般教科书) 或-b(1-t)/1-b(1-t)(尹伯成《西方经济学简明教程》第四版)。 式中b表示边际消费倾向,t表示边际税率。 两者不同原因在于后者假设消费边际倾向随着税率水平变动而发生了改变,为b(1-t)。而按照凯恩斯本人观点,消费中边际消费倾向是不变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后者计算,平衡预算乘数恒为一;如果按照前者计算,定量税为1,比例所得税下不为1。税收乘数效应 税收乘数效应是指税收的增加或减少对国民收入减少或增加的程度。由于增加了税收,消费和投资需求就会下降。一个部门收入的下降又会引起另一个部门收入的下降,如此循环下去,国民收入就会以税收增加的倍数下降,这时税收乘数为负值。相反,由于减少了税收,使私人消费和投资增加,从而通过乘数影响国民收入增加更多,这时税收乘数为正值。一般来说,税收乘数小于投资乘数和政府公共支出乘数。作用机制 对于税收乘数的作用机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税收乘数是一个负数,这表明税收与国民收入之间是一种反向运动关系。当政府增加税收时,国民收入则成倍减少;当政府减少税收时,国民收入则成倍增加。 税收乘数的大小由边际消费倾向β决定。从税收乘数公式看,边际消费倾向越大,则税收乘数的绝对值越大,对国民收入的倍数影响也越大。可以举例说明税收与国民收入的乘数关系。假设政府增税100亿元,若边际消费倾向为0.8,则税收乘数为Kt=-0.81-0.8=-4,意味着国民收入将减少400亿元(4×100亿);若边际消费倾向为0.6,则税收乘数为Kt=-0.61-0.6=-1.5,意味着国民收入将减少150亿元(1.5×100亿)。假如政府变增税为减税而其他条件不变,则国民收入将会增加,增长量与减税时国民收入减少量相同。 如果考虑到增税和减税对纳税人消费偏好的不同影响,我们发现增税带来的国民收入减少往往大于减税带来的国民收入增加。原因是:当增税时,纳税人可支配收入下降或者实际收入降低,此时,边际消费倾向上升,而边际储蓄倾向则下降;当减税时,纳税人可支配收入或实际收入水平增加,边际消费倾向下降,而边际储蓄倾向则上升。增税时边际消费倾向上升和减税时边际消费倾向下降,使增税引税收乘数致的国民收入减少大于同一数量的减税引致的国民收入增加。 税收乘数对国民收入的影响还应结合政府购买支出乘数和政府转移支付乘数来分析。政府支出乘数是指政府购买支出变化给国民收入带来的倍数效应,其公式Kg=1÷(1-β);政府转移支付乘数是指政府转移支付变化给国民收入带来的倍数效应,其公式为Ktr=β÷(1-β)。两个乘数综合起来,就是政府总支出对国民收入的效应。从公式上看,这两种效应都是正相关效应,支出的增长会带来国民收入的增加。只有把税收乘数和政府购买支出乘数、政府转移支付乘数结合起来,才能体现政府收支行为对国民收入的综合影响。通过政府的一收一支和国民收入的一减一增,这样就维持了国民收入的总量平衡,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税收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税法遵从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和所属稽查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职责分工,税收专项检查属于税务机关的工作内容,其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税收专项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 1、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2、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 3、对特定税收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 4、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税控是指税源控制,它是一种加强税收税源管理的方法,通过对税源的加强管理和控制,税务机关能够更准确地了解掌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的情况,从而避免因税源的流失而导致的税款的少征。 常见的税控措施是税控收款机、税控开票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