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的概念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担保、再担保的对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省级再担保对象为市(县)级担保机构。再担保的方式 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 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担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共同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再担保的条件 再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设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 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 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再担保的识别 (一)再担保实例 实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个人住房借款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同时,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约定,担保公司从资产中按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保证金并存入贷款银行,当担保公司不履行保证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从该保证金账户中扣收。 实例二:担保公司的股东向债权人出具书面函件,承诺当担保公司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保证义务时,由该股东承担保证责任。 实例一中担保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以及实例二中担保公司股东提供的保证担保,即是本文准备探讨的再担保。为表述方便,在下文中,我们将被担保的担保(如两实例中担保公司承担的保证义务)称之为主担保。 (二)再担保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运用形态 通过分析实例一与实例二的共同之处,可以得出再担保的如下特征:(1)再担保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主担保人或第三人,另一方当事人则为主债权人。(2)再担保所担保的债务乃是主担保义务,主担保合同是再担保的主合同。 根据这些特征不难发现,再担保担保的并非主债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不当然导致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当主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违约未按主担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有权向再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而在担保中,债务合同是主合同,只要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担保人即应承担担保责任。与反担保不同的是,再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仍是主债权人,而反担保关系中的债权人则是向主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的担保人。 同时,实例一中担保公司用于再担保的保证金质押,以及实例二中担保公司的股东用于再担保的保证方式,与通常的担保并无不同。 (三)需要区分的另一种“再担保” 实践中,对于像实例一、实例二那样的再担保,当事人通常并不直呼它们为“再担保”。相反,实践中存在一种自称为“再担保”的业务,其实质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再担保。 在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为了防范担保公司无力履行保证义务的风险,规定了“再担保”制度。依据指导意见,担保公司应与再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由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分析这一规定可知,此种“再担保”不具备法律意义上担保的一般特征,其法律关系当事人并非主债权人与再担保人,其目的不在于担保债权实现,而在于通过责任分担,保护担保机构的清偿能力。因此,虽然其名称中出现“担保”字样,但其法律性质并非担保,因此也不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再担保”。实践中应特别注意此点。再担保的适法性 我国担保法未规定再担保。面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已出现的“再担保”现象,当务之急是要探讨其适法性。 (一)再担保并没有突破固有的担保方式,因此仍属担保法调整对象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保证、抵押、质押是不同的担保方式。再担保并没有突破担保法的规定创设新的担保方式,无论是再保证、再抵押,还是再质押,所采用的担保方式仍为保证、抵押、质押。所不同的只是,再担保于担保、反担保之外,创设了又一种担保方式的运用形态。 同时,担保法也并未对担保方式运用形态进行限制,根据民商法“法未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的规定,再担保当然有效,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二)再担保物权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对于抵押、质押以及以抵押、质押方式设定的反担保,我国担保法均有明确规范。而再抵押、再质押,因未有法律规定,则需要回答这两种再担保物权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应从何谓物权法定原则入手。所谓物权法定原则,系指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设定。如前所述,再担保不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因此不是新创设的物权种类,其内容也与通常的抵押、质押并无不同。因此,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三)最高额再担保亦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 再担保设定的意义在于补充主担保的不足,而这种不足在主担保人同时承担了多项担保义务时最易发生。因此,实践中再担保多以最高额担保形式出现。如实例一中,担保公司提供的再担保实质是以保证金形式为自身不特定保证义务提供的最高额质押;实例二中,担保公司股东所提供的再担保,其实质是最高额保证。 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因此,最高额再保证、最高额再抵押有其适法性。需要探讨的是实例一中的“最高额再质押”。我国担保法虽未规定最高额质押,但笔者认为,应认定最高额质押为质押的一种形式,进而最高额再质押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什么是劳氏救助合同 劳氏救助合同是指为保证在危急情况下能够签订较公平合理的救助合同,航运界制定了救助合同格式。 劳氏救助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 劳氏救助合同格式最早是由英国的一个名叫威廉姆·瓦埃敦(Sir William Walton)的律师兼仲裁员提出来的。他发现由于缺乏可供参考和适用的标准救助合同格式妨碍了救助事业的顺利发展,因为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常常要为诸如救助报酬、当事人权利义务等问题各执己见.争论不休,延误了许多救助良机,带来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便率先制订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救助合同格式。1968年1月15日,由英国劳埃德委员会正式印刷出版,全称“劳氏救助合同格式”。此合同格式一直沿用至今,成为广大船东、货主、救助人与保险人所接受和使用的合同格式。目前绝大多数海上救助都是根据劳氏格式进行的。该合同格式最主要的特征是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劳氏救助合同格式是国际海运业中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标准合同,并为海上救助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对要求统一性与确定性的海上救助业来讲,该合同格式已充分显示出了其独特的作用.它之所以被广泛接受,是因为其具有下述特点: (一)双方可事先了解合同内容,不必为达成协议而争执不休。救助双方要么是全部接受合同条款,要么是对某些条款加以保留,从而大大节省了宝贵时间,也大大降低了因争执而引起的费用。 (二)救助报酬由仲裁员决定。该格式合同将容易引起争议的救助报酬问题留给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解决,从而可保证救助报酬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三)该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任何一方不得阻止海上救助作业的顺利进行,从而可保证救助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救助人可合理无偿使用被救助方的物品,但应使遇险船的财产避免不应有的损失,更不得抛弃或牺牲上述财产。 (五)对担保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救助担保金由劳埃德委员会收取,如被救方未能在14天内支付担保金,救助方对获救财产享有留置权。同时规定在42天内双方可就救助报酬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解决。若在42天未提交仲裁,则担保金充当救助报酬。裁决一旦作出,就应履行,但如对仲裁不服,仍可存在14天内提出上诉。 此外,为适应海上救助业发展的需要,劳氏救助合同曾被修改七次,1980年的 次修改是对劳氏救助合同格式的重大修改。本次修改改变的传统的救助原则,对世界海上救助事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1980年修改的新劳氏救助合同格式的主要条款包括: 1.救助油轮的例外规定 这是为了鼓励救助人救助遇难油轮,防止海洋污染,在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的基础h,对劳氏救助合同格式最有意义的修改。油轮遇难后往往给海洋环境造成灾难性后果,许多沿海国家为了使其沿海免遭污染,对油污事件采取强制性干预措施,不允许遇难油轮驶入港口,甚至强制救助人将遇难油轮拖至远离其领海或深海处销毁。而依“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救助方只有将获救财产送达安全地点或港口才是救助成功的标志,否则被助方无权取得救助报酬。因此,救助方对救助遇难油轮多持消极态度,这样也给防止海洋污染带来了困难。 如1978年3月16日发生的阿莫柯·卡地兹(AmocG Cadiz)号油轮灾难性的油污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例。这一事件便促使人们采取法律对策,防止或减少海上油污的灾难性后果发生。有关组织经过努力完成了救助油轮例外条款的起草工作,并规定在1980年修改的合同格式中。该例外条款规定,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基础上,被称为救助方的“安全网条款”,该条款规定,在救助满载或部分装载油类货物的油轮场合,只要救助方无过失,油轮船东保赔协会均应单独向救助方支付为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与不超过该费用15%的附加费。如救助作业取得成功,防止了油类事故,救胁报酬应当比单纯的财产救助更为优厚。但如救助失败或部分失败可归责于救助方、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救助方则无权请求合理费用和附加费。 2.救助报酬金额的确定 如救助有效果,则救助方有权收取报酬;如无效果,则无权收取报酬。双方均可对已约定的报酬数额提出异议,若发生纠纷,由伦敦劳合社仲裁解决。 3.签约双方为遇险财产方的船长与救助船船长,或双方的其他法定代表 4.被救财产的送达地点 如双方对此无明确约定,救助方只须将获救财产拖至某一安全地点,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救助义务。 5.救助方可合理地无偿使用遇险船的设备,但不应使该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并尽最大努力防止船舶漏油。 6.救助报酬的担保 7.仲裁程序 救助合同双方均有权就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提交劳埃德委员会仲裁,仲裁适用英国法.裁决以英磅为货币单位,仲裁程序以劳埃德仲裁程序规则为准。 8.救助方的责任限制 在海上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如因自己的过失,给被救助方造成财产损失,有依英国法主张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 总之,劳氏救助合同格式的修改使这个较古老的合同格式又赶上了现代海上救助事业发展的脚步。尽管新的劳氏救助合同格式并非完美无缺,但由于它是伦敦海运市场上各利害关系人妥协的结果,因此,在未来的几十年里,新劳氏救助合同格式将是国际海上救助中广泛使用,且具有权威性的标准合同格式。
什么是劳务贸易 劳务贸易是指国与国之间非实物形式的各种劳务服务的有偿提供与接受。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凡是通过对国外提供一定的劳务服务而取得外汇收入的构成劳务输出(出口);凡是接受国外的劳动服务而付出外汇的构成劳务输入(进口)。劳务贸易也叫“无形贸易”,它和货物贸易是不同的。货物贸易是指国际间实物形态的商品交换;劳务贸易是国际间非实物形态商品(软商品)的交换。 广义的劳务贸易既包括“非要素”劳务的输出和输入,也包括“要素”劳务的输出和输入;狭义劳务贸易是专指“要素”劳务的输出和输入。所谓“非要素”劳务贸易,是指劳动力没有发生根本性转移的贸易。 劳务贸易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动产质押典当 动产质押典当,是指当户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典当行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仅的担保。典当行在开展动产质押典当时,应当按照《担保法》中有关动产质押的规定,办理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严格把握好质押合同(当票)这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动产质押典当的内容 1、当票生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票失效:当票的失效是指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终止,即当票中所载典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2、赎当。当户在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时,向典当行偿还当金本息及综合费用后,当票失效。 3、续当。当户在典当期限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经典当双方当事人同意输续当手续后,原当票失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避风港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4、绝当。当户在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典当行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处置当物,原当票失效。 5、挂失。当户遗失当票后向典当行声明,并输挂失手续后,原当票失效。 6、典当行在开展动产质押典当时,除了把握当标环节外,还需注意以下环节: (1)当户证件要检验。当户凭有效证件典当,是典当的必要法定程序之一。 (2)接收当物要慎重。当物作为典当行实现债权的担保,应当慎重接收。 (3)价格评估要合理。对当物进行评估是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的基础和前提。 (4)当金数额要恰当。当金数额一般是按当物做人数额的折当率放发。 (5)典当期限要选定。典当期限是典当行允许当户使用当金的时间。 (6)息费标准要依法。典当行收取当金的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典当行收的主要来源。典当行要依法执行当金利率,合理确定月综合费率。 (7)当物保管要妥善。妥善保管当物是典当行的法定义务。 (8)绝当处理要及时。绝当处理是典当行在绝当行为发生后,对绝当当物进行变现受偿的过程。相关条目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
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的简介 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是加勒比地区的经济组织,是根据巴巴多斯、圭亚那、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及牙买加总理1973年7月签署的《查瓜拉马斯条约》于1973年8月1日正式建立的。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取代了1968年成立的加勒比自由贸易协会。秘书处设在圭亚那首都乔治敦。共同体的目的是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合作,实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勒比共同市场进行经济合作;协调成员国外交政策;在卫生、教育、文化、通讯和工业等领域提供服务和进行合作。 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的宗旨 提高生活和劳动水准;实现充分就业并充分发挥其他生产要素;促进经济的加速、持续、协调发展和趋同;扩大与第三国的经贸关系;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强组织,以提高生产和生产力水平;在与第三国、国家集团或任何性质的实体交往时,更有效地发挥成员国经济杠杆的作用;加强协调成员国的外交政策和对外经济政策;并在下述领域加强合作: 1.为了人民的福祉而更有效地开展公共服务和活动; 2.不断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提高其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水平; 3.加强在卫生、教育、交通和通讯等领域的工作。 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的成员国 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的成员国由15个(2002年5月):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共同体成员,但不是共同市场成员)、巴巴多斯、伯利兹、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圭亚那、海地、牙买加、蒙特塞拉特(未独立)、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准成员:安圭拉、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 观察员:阿鲁巴、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墨西哥、荷属安的列斯、波多黎各、委内瑞拉。 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的组织机构 (一)政府首脑会议: 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是最高权力和最终决策机构。由成员国政府总理组成(圭亚那和苏里南为总统,蒙特塞拉特为首席部长)。主要职责:制定共同体方针政策;代表共同体对外缔结条约,与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建立关系;负责共同体财务安排。1992年10月,政府首脑特别会议决定设立首脑会议局,它由政府首脑会议本届、上届和下届主席及共同体秘书长四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推动落实共同体的各项决定。 (二)部长理事会:其权力仅次于政府首脑会议,由各成员国负责共同体事务的部长或其他部长组成。主要职责:制定共同体战略计划,协调地区经济一体化,功能性合作和对外关系。 (三)专业部长理事会: 1.贸易与经济发展理事会。主要职责:促进共同体贸易与经济发展,监督单一市场与经济的运作情况。 2.外交与共同体事务理事会。主要职责:负责共同体与国际组织和第三国的关系。 3.人文与社会发展理事会。主要职责:促进人文与社会发展。 4.金融与计划理事会。主要职责: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及金融与货币一体化进程。 (四)专门委员会: 1.法律事务委员会; 2.预算委员会; 3.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 (五)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1人。秘书长是共同体的首席行政长官,由政府首脑会议根据部长理事会的推荐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秘书处的主要职能:为共同体上述主要机构的会议提供服务,实施适当的后续行动落实会议决定;提议、组织和进行与实现共同体宗旨相关的专题研究;为成员国收集、储存并提供与实现共同体宗旨相关的信息;协调与共同体相关的捐助机构和国际、地区、国家机构的活动;制定共同体预算草案;根据授权调查成员国相关情况等。 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的主要活动 截至2002年5月,加勒比共同体共举行了22届首脑会议、13次届间首脑会议和8次特别首脑会议。 1999年7月4日至7日,加共体第20届首脑会议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首都西班牙港举行。13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此次会议签署了关于贸易政策的第四议定书、关于交通政策的第六议定书和关于条件较差国家、地区和部门的第七议定书,重申2000年实现单一市场和经济目标。本次会议批准海地成为加共体正式成员,自治领地安圭拉为联系成员。会议在建立加勒比终审法院问题上取得新进展。特多、巴巴多斯、圭亚那和牙买加4个发起国明确表示支持建立地区法院,同意法院总部设在特多首都西班牙港。会议讨论了圭亚那等国局势以及加共体和美国的关系。会议期间,加共体各国领导人同与会的西班牙首相阿斯纳尔、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进行了会晤,并就加强广泛的合作交换了意见。 10月26日至27日,加共体第7次特别首脑会议在特多首都西班牙港举行,15国首脑出席,制定了《展望21世纪共同体的前景》,确立了2000年建立地区统一市场和经济,并通过了与实现一体化相关的涉及10个领域的文件。 2001年7月3-6日,加勒比共同体第22届政府首脑会议在巴哈马首都拿骚举行。15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会。墨西哥总统福克斯、多米尼加总统梅西亚作为嘉宾出席会议。英联邦、联合国粮农组织、美洲国家组织、加勒比国家联盟等地区组织的代表及古巴外贸部长应邀出席。会议讨论了加共体统一市场和经济、医疗和艾滋病、地区安全以及共同体对外关系等问题并达成广泛共识。会议讨论了伯利兹与危地马拉、圭亚那与委内瑞拉的领土纠纷以及多米尼克等东加勒比国家与委内瑞拉领海纠纷问题。声明支持其成员国的领土和领海完整,反对危地马拉对伯利兹、委内瑞拉对圭亚那等国的领土、领海要求。完成了对《查瓜拉马斯条约》的修改工作,全部9项议定书均获通过。会议提出将制订新的补充议定书以规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自由区贸易以及人员和货物的自由流通等内容。与会各国同意出台有关计划,对各自国民进行地区经济一体化知识普及教育以改变传统的国家界线观念,并保证完成建立加共体统一市场和经济的国内立法。会议决定筹资2200万美元用于加勒比法院最初5年的经费。15个成员国中的13个国家和地区已签署建立加勒比法院的协定。 2002年2月3-5日,加勒比共同体第13次届间首脑会议在伯利兹举行。15个成员国的政府首脑或代表与会。会议讨论了加快地区一体化进程、地区安全、特多和海地政局等问题,并就有关国际会议协调了立场。会议签署了完备统一市场和经济的三项法律文件。会议决定各成员国自2002年3月1日开始履行建立单一市场和经济第二议定书规定的有关取消对公司注册、服务业和资本流动限制的义务,并在2005年前取消一切限制,最终完成商品、服务、资本和人员统一市场的建设。会议重申支持2003年3月建立加勒比法院。会议正式接纳开曼群岛和百慕大为准成员。
南方共同市场简介 南方共同市場(英语:South American Common Market-- MERCOSUR<or MERCOSUL> 、西班牙語:Mercado Común del Sur 、葡萄牙語:Mercado Comum do Sul,简称南共市)。 南共市是南美地区最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完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共同市场。1991年3月26日,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和巴拉圭4国总统在巴拉圭首都亚松森签署《亚松森条约》(条约于同年11月29日生效),宣布建立南方共同市场。1995年1月1日,南共市正式启动,关税联盟开始生效。此后,南共市先后接纳智利(1996年10月)、玻利维亚(1997年)、秘鲁(2003年)、厄瓜多尔(2004年12月)和哥伦比亚(2004年12月)等国为其联系国。该组织宗旨是通过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加强经济互补,促进成员国科技进步,最终实现经济政治一体化。 南方共同市场 南共市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由成员国外交部长和经济部长组成,负责首脑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理事会主席由各缔约国外长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首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召开多次。南共市的执行机构为共同市场小组,负责实施条约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其行政秘书处设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 2006年7月,南共市正式吸收委内瑞拉为第五个成员国。按照规定,该议定书在完成由各国议会通过的法律程序一个月后,委内瑞拉方可成为南共市正式成员国。2007年7月3日,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说,如果在3个月内巴西等国的议会还没有批准委内瑞拉成为南共市正式成员国,委内瑞拉将撤回加入该一体化组织的申请。目前,南共市总面积约1280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46亿,5国国内生产总值合计超过1万亿美元。2006年7月,墨西哥已正式向南共体申请成为联系国。2006年12月,玻利维亚表示希望成为南共市的正式成员国。 自成立以来,南共市通过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协调宏观经济、加强文化科技合作等一系列协议,以加速该组织的一体化进程。但近年来,南共市成员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争端不断,多项协议未能得到落实,南共市一体化进程处于停滞不前状态。 在加强内部合作的同时,南共市还积极发展同本地区及世界主要国家和集团的合作。近年来,南共市先后启动了与安共体、欧盟、海湾合作委员会及亚非一些国家的自由贸易谈判,并取得重要成果。2004年10月,南共市同安共体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同年12月,南共市4个成员国同5个安共体成员国及其他3个国家在秘鲁成立了南美国家共同体。此外,南共市还同中美洲国家签署了旨在推动两地区间经济合作的贸易投资框架协议。2000年底,南共市就降低对外关税问题达成协议,决定从2001年起对成员国之外的国家降低0.5%的进口税。目前,南共市同中国、欧盟、日本、俄罗斯和韩国等建立了对话或合作机制。 2003年12月16日,在蒙得维的亚举行的第25次首脑会议上决定增设常设代表委员会,阿根廷前总统杜阿尔德任委员会主席。他的任务是提出各项建议,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代表南共市参加国际谈判。在这次首脑会议上,南共市和拉美另一经济组织安第斯共同体(安共体)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双方将在10年内取消绝大部分产品的关税,从而为建立南美统一大市场迈出重要一步。南共市和安共体几乎涵盖整个南美,总人口逾3亿,年国内生产总值1万多亿美元。 2005年12月9日,南共市在设于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的总部举行第29届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建立南共市议会和南共市结构转换基金规定等协议。同时,在南美能源合作、投资、南共市内部结构改革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了广泛协议。除南共市成员国的总统外,应邀出席本届南共市首脑会议的还有南共市“联系国”智利、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领导人以及来自亚洲、北美、欧洲、非洲等地区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的特使、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2007年1月,南共市首脑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与会领导人均主张消除分歧,加强团结,继续推进地区一体化进程,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2007年5月,南方共同市场议会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南共市议会实行一院制,由成员国各自选出18名议员组成。南共市议会总部设在蒙得维的亚市。其宗旨是促进拉美地区一体化,推动地区和世界的团结与合作。 南方共同市场十年回顾及展望 1991年3月26日,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巴拉圭4国总统在巴拉圭首都亚松森签订了《亚松森条约》,决定建立南方共同市场;1994年12月17日4国在巴西签订了《黑金城议定书》,宣布南方共同市场如期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2005年是南方共同市场(以下简称“南共市”)运行的第十个年头。南共市是世界上第一个完全由发展中国家组建的共同市场,旨在利用成员国本国的资源,保护环境,协调内部宏观经济政策,加强国家间的经济互补,促进成员国科技进步和实现经济现代化,并推动拉美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经过十年的发展,南共市已成为南美洲乃至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的重要力量,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成员国 伙伴过 观察国南方共同市场一 南共市运行十年来取得的成就 回顾过去的十年,南共市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较大的突破。 1.前五年(1995~2000)区内贸易增长迅速,阿根廷经济危机过后,区内贸易再次出现增长势头。 在1991年签订《亚松森条约》之前,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和巴拉圭4国间的贸易总额仅为51亿美元;1995年,区内贸易额达150多亿美元;1996年增至174亿美元;1997年达211亿美元。内部贸易占4国出口总量的比重从1991年的11.1%增至1997年的24.7%;1998年区内贸易略有减少,但与1997年基本持平;1999年区内贸易额较1998年减少了50亿美元。随后,在阿根廷经济危机、乌拉圭经济危机和巴西金融动荡的影响下,南共市区内贸易额一度跌落到2002年的105亿美元。2003年,随着拉美经济的整体复苏,南共市区内贸易有所回升,但恢复速度远远不及前三年的下降速度;2004年,区内4国贸易额较2003年增加了约42亿美元,但仍不及1997年的贸易水平。巴西和阿根廷是南共市的核心,在南共市的区内贸易中,巴西和阿根廷的双边贸易额占区内贸易总额的绝大部分。2000年,两国贸易额甚至占区内贸易总额的90%以上。近两年来,阿根廷经济的复苏促使南方共同市场内的贸易额提升了57%。2005年1~5月,巴西出口至阿根廷的贸易总额达4340万美元,与2004年同期相比提高了27%。乌拉圭和巴拉圭与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在近年也得到一定的增长。 2.南共市规模不断扩大,地区一体化进展显著。 南共市是拉美最大的一体化经济组织。南共市运行后,巴西和阿根廷把南共市作为其推行外交政策的平台,积极加强南共市内部的合作,进而实现南美洲共同体的目标。在成员国的努力下,加之南共市在拉美的影响力日益加强,南共市的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12月,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举行南方共同市场第29届首脑会议同意吸收委内瑞拉为南共市成员国,这使南共市的成员国增加到5个。除5个成员国外,南美洲又有5个国家成为南共市的联系国。1996年6月,南共市与智利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9月,智利正式成为南共市联系国;1997年3月,玻利维亚成为南共市第二个联系国;2003年12月,秘鲁成为南共市联系国;2004年12月,哥伦比亚和厄瓜多尔也被吸纳为南共市的联系国。另外,2004年7月8日,在伊瓜苏举行的第26届南共市国家首脑会议上,墨西哥也成为南共市“观察员国”。此外,巴拿马、加拿大等中美洲和北美洲国家也表示出加入南共市的愿望。 除加强内部的经济整合外,南共市在推进南美洲一体化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南共市成立之初,巴西认为,南共市只不过是“南美洲一体化的雏形”,接下来的目标便是建立一个包括所有南美洲国家在内的南美洲自由贸易区。2004年12月8日,在秘鲁库斯科召开的第3届南美洲国家首脑会议通过了《库斯科声明》,南美洲国家共同体正式宣告成立,这是南美洲地区一体化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里程碑事件。在促成南美洲共同体方面,巴西和阿根廷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3.内部机制逐步完善,成员国合作不断加强。 南共市最初的设想是通过贸易自由化实现像欧盟一样的政治—经济统一体。尽管目前距离这种初衷仍很远,但在过去的十年间,南共市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还是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在经济方面取得了如下进展。到2005年上半年为止,南共市召开了28届成员国首脑会议,签署了近100项协议。通过这些协议,南共市在自由贸易、经济政策协调、对外共同关税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1998年,南共市就相互开放电信、交通、金融、能源等领域的服务贸易达成一致。1999年,确定通过协调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建立本地区货币联盟的战略目标。2000年,决定制定统一宏观经济政策,并提议建立欧盟式的货币同盟和解决贸易争端机制。2001年,签署了汽车贸易协定。2003年,成员国同意推动成立南共市争端仲裁法庭和南共市议会,支持巴西提出的2006年实现“关税同盟”的倡议。2003年,成员国就成立南共市常设代表委员会、协调共同关税政策、加强贸易仲裁法院作用、合理解决贸易纠纷、完善南共市金融体系等达成共识。2004年,南共市通过正式设立贸易争端仲裁法庭和加强成员国之间信息、环境保护、农业技术合作等决议;宣布成立南共市统一基金,以此减少区内成员国的经济差距,还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定从2008年起执行)。2005年5月,南共市落实了地区一体化基金的数额和运作方式。该基金的筹资计划是,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为5000万美元、7500万美元和1亿美元,以后每年的筹资额为1亿美元。资金分担份额分别为:巴西占70%,阿根廷占27%,乌拉圭占2%,巴拉圭占1%。4国在基金中的受益比重是:巴拉圭占36%、乌拉圭占24%、巴西和阿根廷合占40%。在政治方面取得了如下进展。早在1992年南共市成立之前的第4次首脑会议上,就在“南方共同市场条约”中增加了“实行民主体制”的条款,但直到1999年召开第16届首脑会议才对“实行民主体制”的条款作出规定,本次会议重申了南共市不允许独裁政府的存在,持续实施民主体制是南共市一体化进程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随后,在第17次首脑会议上,再次重申实施民主体制是推进南共市一体化发展进程的政治保障和动力,同时,还就加强成员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达成了一致,决定建立成员国外交部间人权问题的磋商制度。2001年,南共市决定加强内部协调与合作,以集团形式与美国和欧盟开展自由贸易对话,重新启动与安共体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2004年12月,第27届首脑会议决定,在2006年12月31日前建立南共市议会,在政治和外交上协调立场,共同行动,维护南共市的整体利益。2005年1月,智利总统拉戈斯在访问乌拉圭期间,与乌拉圭总统巴斯克斯一致认为,进一步加强南共市的政治作用,有利于南共市成员国协调立场,共同参与国际谈判。拉戈斯指出,南共市应加强政治一体化,而不是仅扮演类似“海关共同体”的经济角色。 南共市的政治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它以一种集体的力量在国际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这一点在巴西的对外政策中反映得尤为明显。卢拉当选总统后,首次出访的国家是阿根廷,这体现了阿根廷、或者是南共市在巴西对外政策中的战略地位。卢拉多次强调,阿根廷是巴西具有战略意义的伙伴国家,巴西要与阿根廷一道重振南共市,以南共市作为一个整体,在同美国和欧盟进行谈判时“并肩作战”。对巴西来说,南共市更像是一个政治平台,巴西希望凭借南共市加强拉美、特别是南美洲地区内的合作,使拉美成为一个利益整体,进而加强其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特别是在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问题上,巴西希望能利用其在南共市的领袖国地位在与美国对话中寻求更大的回旋余地。巴西外长阿莫林对此表示,南共市最大成果之一是在与第三方谈判时用一个声音说话,这是维护整体利益和各自利益的需要。阿根廷对南共市发展持有一种谨慎的态度,认为南共市的发展应该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稳步发展,而巴西提议的组建议会及发行共同货币更应是在“共同市场具备雏形之后再考虑的问题”。但同巴西一样,阿根廷也认识到南共市在本国外交政策中的重要地位,在经历经济危机的沉重打击后,阿根廷也意识到密切与巴西等南共市国家的盟友关系,能为本国在国际谈判等事务上添加不少的砝码。对于乌拉圭和巴拉圭来说,由于国力较弱,南共市成为它们参与国际事务的最好平台。 Cupola of Mercosur,2006二 南共市面临的问题 南共市正式运行已十年。从目前的运作形式及发展水平来看,它的进程是非常缓慢的。其主要制约因素如下。 1.成员国间存在诸多分歧,内部协调有待加强。 南共市5个成员国和5个联系国之间没有太多历史纠葛,但因同属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较为类似,成员国和联系国的利益追求有所趋同,这势必造成一些利益争端。自1995年成立以来,南共市内部的分歧和争端一直没有间断过。其中以巴西和阿根廷的矛盾最为突出,两国贸易争端甚至上升到政治层面,直接影响南共市整体目标的实现,阻碍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虽然南共市在巴西的对外政策中更具有国际战略性质,但从实际效果来看,作为地区政治大国和经济大国的巴西,并没有很好尽到领导国的责任。一方面,南共市内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既包括经济开放程度较高的智利,也涵括了巴西和墨西哥两个地区经济大国,同时也存在玻利维亚、巴拉圭、秘鲁等非常贫困的国家。在这样的集团内部,客观存在着一定的产业冲突。另一方面,成员国和联系国也无法真正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一致的主观目标。如何在发展中求均衡,在自由贸易中照顾弱国的困难,是摆在南共市各国领导人面前的一道难题。 2.美国的“分而治之”政策及南共市内部的离心倾向使南共市难以粘合成一个有机整体。 除了内部因素外,南共市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美国所推行的“美洲自由贸易区”政策的巨大挑战。随着美拉在美洲自由贸易区谈判上陷入僵局,美国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政策,借以分散南美、特别是南共市的力量。由于受近年来拉美内部经济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南共市成员国曾一度放弃共同对外谈判的立场,独自寻求摆脱危机的解决办法。阿根廷曾多次表示要与美国缔结双边贸易协定。2002年,乌拉圭前总统巴特列也表示:“南共市要么抱在一起死亡,要么各自寻找生路。”为了摆脱对南共市的过分依赖,乌拉圭决定独自与美国举行自由贸易谈判,希望在美国找到更大的出口市场,以此振兴本国经济。此外,巴拉圭企业部门也曾要求政府退出南共市。巴拉圭前总统杜阿尔特曾表示:“南共市继续是一个挑战,对许多人来说它继续是一种梦想。但如果我们看到它的一些进展,我们就可以获得重要的迹象。”巴拉圭前外长拉奇德则指出:“像欧盟这样一体化最为完整的集团都遇到了困难!我们怎么能说我们正在走出幼稚阶段,走进成熟阶段!我们仍然有许多路要走。” 3.受政治影响较大,政策上的不连续性使南共市的发展出现较强的阶段性特征。 在拉美历史上,存在一个非常明显的传统,即对外政策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执政者的意愿。由于受这种因素的影响,南共市从建立至今体现出非连续性的阶段性发展。以巴西为例。南共市是在卡多佐第一次执政时期建成的,但由于巴西和阿根廷当时的执政党与美国的关系相对较好,在推动南共市内部体制建设上,很多决议仅停留在书面形式,付诸实施的计划少之又少。有统计数字表明,南共市建立以来,共签署了近100项协议,但4个成员国议会表决通过的协议仅21项。④近几年来,由于巴西和阿根廷左派政党的上台,两国的外交政策出现较为明显的回归南美的倾向,正是在这种强化一体化的意愿指导下,南共市内部合作得到一定的强化,规模也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协作机制也开始逐步完善。另外,南共市受成员国的政治形势影响较大,由于近五年南共市成员国频繁出现政治形势和经济形势的不稳定,加之巴西马上面临2006年的总统大选,南共市的发展前景不是太明朗。三 南共市未来的发展 从当前西半球的整体局势来看,由于受到美国积极推进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影响,南共市已经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谈到南共市的未来发展,不妨作出如下预测。 1.在美洲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前,南共市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尽管南共市成员国和联系国加入南共市的政治意图和经济意图不尽相同,但从几个主要国家来看,南共市在它们的对外政策中具有绝对的战略优先地位。巴西凭借着南共市这个平台,一方面增强本国在南美洲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在国际事务中寻求更大的发言权,争取更重要的国际地位。目前巴西具备的国际影响力,除了自身的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外,南共市的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阿根廷虽然不具备巴西的实力,但南共市也是作为它参与国际事务的一个重要平台。巴西对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设想是:先扩大南共市,然后建立南美自由贸易区,与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进行自由贸易谈判,最后再与北美自由贸易区进行对等谈判。因此,在美洲自由贸易区建成之前,南共市的“北扩”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南伸”将会同时出现。另外,南共市与欧、亚等跨地区的谈判步伐很可能会加快。 2.巴西、阿根廷等主要国家利用南共市的力量在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中向美国要价不会有太多妥协。由于美国是所有南共市国家最大的贸易国和投资国,因此,南共市国家不太可能对美国采取一味的抵制。但也应看到,南共市的集团力量已在之前的谈判中得到了体现,并且取得一定的成效。客观地说,美洲自由贸易区最终可能只是时间问题,但这种以南共市集体力量向美国要价的局面仍将继续。 3.如果美国倡导的美洲自由贸易区最终实现,南共市的地区及国际地位将受到很大程度的削弱,这势必影响南美大国的国际战略考虑。因此,如何应对美洲自由贸易建成后将给整个地区带来的新局面是南共市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
单证审核的涵义 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单证审核的基本要求及时性 及时审核有关单据可以对一些单据上的差错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更正,有效的避免因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各项工作的被动。全面性 应当从安全收汇和全面履行合同的高度来重视单据的审核工作,一方面,我们应对照信用证和合同认真审核每一份单证,不放过任何一个不符点; 另一方面,要善于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衔接,使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按照“严格符合”的原则 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安全收汇的前提和基础,所提交的单据中存在的任何不符哪怕是细小的差错都会造成一些难以挽回的损失。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纵向审核法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横向审核法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上述审核一般由制单员或审单员进行,为第一道审核;为安全起见,应当对有关单据进行复审。 单证审核的重点 综合审核的要点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分类审核的要点 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汇票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汇票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或“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 商业发票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发票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保险单据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 运输单据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单证审核是减少风险的重要举措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业务将日益增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和贸易商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信用证涉及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引起外国银行对中国银行的怀疑,导致不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正常进行。正是基于此,必须通过加强贸易商、银行自身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这其中,严格单据审核是关键一环。 有些单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更改或无法修改,可以向银行出具一份保函(通常称为担保书),保函中交单人要求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并承诺如果买方不接受单据或不付款,银行有权收回已偿付给交单人的款项。对此银行方面可能会接受。不过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出具保函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依然存在。同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交单人向银行出具保函一般应事先与客户联系并取得客人接受不符单据的确认文件。请银行向开证行拍发要求接受不符点并予付款的电传(俗称“打不符电”)。 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确认接受不符单据的电传后再行寄送有关单据,收汇一般有保证,此种方式可以避免未经同意盲目寄单情况的发生。但要求开证行确认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要冒开证行不确认的风险并要承担有关的电传费用。改以托收方式。由于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原先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信用已经变为商业信用,如果客人信用较好且急需有关文件提取货物,为减少一些中间环节可采用托收方式。 上述各项措施主要是从有效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据,避免货款两空情况的发生。因为只要掌握了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买方就不能提取货物的.如果买方仍然需要这批货物,那么买方也会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的。这里必须切记的是,不符单据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不符单据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买方。
什么是协定贸易 协定贸易是根据缔约国之间签订的贸易协定进行的对外贸易活动,可分为双边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政府间的贸易协定及民间团体签署的贸易协定。 贸易协定是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间为了建立、巩固和发展经济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在两个国家间签订的,称为双边贸易协定;在两个以上国家间签订的,称为多边贸易协定。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以双边贸易协定为多。贸易协定所包括的内容繁简不同,一般包括贸易额、货单、作价原则、支付和清算办法、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和协定有效期等;有的还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的转口、商品检验、仲裁和设立商务机构等有关规定。没有签订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间,在订立贸易协定时,还常常把最惠国待遇条款订入有关贸易协定中。 在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期间,协定贸易曾被资本主义国家用为扩大贸易的一种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特定的贸易方式,为许多国家所广泛采用。 协定贸易有属于由缔约国政府保证实现的,如中国对苏联、东欧等国的协定贸易;也有对货单和贸易额,缔约国政府并不具有多大拘束力的,如中国对西方一些国家的协定贸易。后者除少数货物由缔约国政府保证供应并经由国营公司联系成交外,大多数货物的交易是根据贸易协定的规定和精神,由各有关进出口公司分别自行洽商成交,政府并不保证实现。有关贸易货款及其从属费用的支付,有的在缔约国国家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相互开设清算帐户,采取记帐结算的方式;也有的是用现汇支付,或者部分采取记帐、部分用现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