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承租方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按期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两者本质差别是处分权,即最终所有权从理论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由两者本质差别所导致的几点不同。 3、租赁合同是非所有权合同。 4、标的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完全相同。 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合同的区别 1、非信贷型分期付款购买?纯属买卖行为。 2、信贷型的分期付款购买?与租赁合同的区别仍在于所有权的转让与否。 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1、两者标的物不同。 2、标的物的性质不同--非消费性与消费性。 3、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不同。 4、合同内容大不相同。 租赁合同的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从买卖与租赁的区别上去认识。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是以有形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是在当事人之间引起物权法律关系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是分期回收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签订 1、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当事人参与租赁业务时,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4)当事人在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的租赁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5)等价有偿原则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6)双方互为给付,互有补偿。 7)取得利益与履行义务,价值上大致相等。 8)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和侵犯他方利益。 9)按损益相当原则,使受害人受偿。 10)自愿和公平原则。自愿原则:首先,租赁当事人签合同时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一定意志自由。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 1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12)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2、签订的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1)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3、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 1)无效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欠缺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有关租赁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 2)无效租赁合同的认定依据当事人不合格; 合同内容违法; 意思表示不真实。 4、签订的租赁合同可撤销的情况 可撤销租赁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5、租赁合同签订程序 1)租赁项目决策。 2)项目委托与审查。 3)签订购货合同。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4)签订租赁合同。 6、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 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注意的问题 1)购货合同的主要内容:约首、本文、尾部。 2)签订购货合同时需注意的主要问题必须考虑与租赁合同条款一致性;签订购销合同的整个过程应当由出租人统筹安排;技术条款确定由承租方负责,商务会谈条款由出租人负责并征求承租人意见;技术洽谈以承租人为主,出租人应积极参与。 3)技术洽谈时应注意的问题 收费标准要注意; 供货方要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安装、调试、试生产时的原材料由谁提供,费用由谁承担。 4)商务谈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正式签约前的资信调查、咨询选择签约对象;价格谈判必须做到事前心中有数货比三家,币比三种;装运、调试条款应规定罚则;应规定索赔条款;应规定仲裁条款;应有补充条款。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时需注意的问题 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条款; 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 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的条款;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条款; 对第三者的责任条款; 转租赁条款; 租赁债权的转让和抵押条款; 危险负担负责条款。
什么是目录邮购 目录邮购是指客户通过邮购公司编印的商品邮购目录或在各种媒体上刊登的邮购广告获取商品信息,通过邮寄、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发送订单,邮购公司以邮政包裹等形式向客户发送商品,通过邮政汇款、信用卡等方式结算,或送货上门的同时收取货款,从而达到购物的目的。 目录邮购又称规范性邮购,是国内外社会邮购公司通行的业务运作方式。邮政部门通过向潜在客户寄发邮购商品目录,或在邮政营业窗口摆放邮购商品目录供客户选择,或通过中邮专送广告传递邮购商品信息,或通过大众传媒刊登邮购广告等形式,来开展目录邮购业务。">编辑]目录邮购创业有多重条件限制 易观国际高级市场分析师曹飞分析,目录邮购是个门槛较高的行业: 首先,成本升高。目录邮购的目录制造需要比较大的成本,特别是要制作印刷精美,能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的目录就更要下“血本”。曹飞预测,在纸价不断上涨的今天,估算印刷一本目录的成本在5-10元。 第二,客户信息需要长期积累。曹飞表示,如果在大街上派发目录的话,最终购买的消费者的数量占派发目录总数的比例会非常低。而如果掌握相关资源,能把目录准确地寄到目标客户手中,不但大大提高了购买率,同时还能节约目录成本。 第三,硬件设备的强大。目录邮购需要有强大的呼叫中心和供应链作为后盾,有处理上千张订单的能力,这些都需要有充足的资本作为保障,以使用户获得满意的购物体验。 受这些条件的限制,目录邮购在中国发展得一直不温不火,一些大的企业正搭建一个极具想象空间的战略规划图——“电话邮购+网络+店铺+数据库营销”。但受多种条件和环境的制约,除了几家比较大的以目录邮购起家的企业目前的状态比较好,小型目录邮购企业很难在这个市场中分到一杯羹。参考文献↑ 高晨..目录邮购:蕴涵商机大淘金门槛高.京华时报,20080627
什么是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接规定交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即可对承运货物取得留置权等。留置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 留置担保的特点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八十三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的违约金,包括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直接由法律或者条例规定的违约金,称为法定违约金。无法定违约金标准或者虽有法定违约金标准但当事人不理会这种规定,而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违约金条款,此种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法律承认约定违约金的效力。 损害赔偿金,是在保管、加工承揽、运输等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即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由实施违法行为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受害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最重要常用的责任形式,由于强调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质而有别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 这里损害赔偿金责任应包括两个方面:(1)由于债务人逾期不付价款所发生的违约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责任;(2)留置物本身之隐有瑕庇所致的侵权损害之债。 关于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留置人必须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尽保管义务。二是留置物保管费用如何合理限制。保管费用的开支应以必要为原则,即为留置物保全完好功能无损所必要的保管费用的支出方为合理。当留置权人与留置人对保管费用的支出发生争议时,法院将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裁定。 所谓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也就是实行留置权时所进行的必要支出。 实行留置权包括:(1)留置物折价,所有权归于留置权人,原债权消灭,留置权亦随之消灭。(2)将留置物拍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由此可见,行使留置权的费用一般包括:所有权转移时的签约、公示手续等费用,申请拍卖等拍卖费用。 留置担保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吗? 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担保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的效力,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它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必须是法律直接规定,可以说,留置担保的成立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既然不用当事人约定,当然也就不存在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问题。 留置担保适用的合同 留置担保只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保管寄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届满或依寄托人请求时将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货物托运人为此支付运价的一种协议。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依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应接受所完成的工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不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成果,也不论成果在客观上有无财产上的价值,均可成为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法律之所以限制留置担保只适用于这三类合同,是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在过渡之中相适应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留置担保的适用范围也会依法律规定逐步扩大。
什么是电话钱包 所谓电话钱包,是指个人或商户通过电话管理自己银行账户的电子支付方式。具有便捷、安全、结算周期短三大特点。 电话钱包是多家银行联合中国电信共同推出的基于固定电话、小灵通、移动手机等电信通讯终端设备,依托银行卡功能,实现销售、支付和结算功能的一种安全、快捷的新型电子支付业务。电话钱包服务完全免费。 电话钱包的优势 1、使用门槛低,支付转帐只需一个电话就能完成。 2、隶属银行中间业务资金流转不经过任何第三方帐户,排除了金融风险,且具有账号绑定功能。 3、交易资金由银行直接清算。
什么是竞业禁止合同 竞业禁止是指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职工或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或禁止他们在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由于它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故它与一般的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竞业禁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雇员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行为。 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时,也可在劳动关系结束时。 竞业禁止合同的适用范围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 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 竞业禁止合同的条款 竞业禁止合同的条款必须是合理公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变相剥夺劳动者劳动就业的权利。 1、不合理地限制雇员的劳动就业权利。 2、条款目的是限制合法竞争。 3、条款发生损害社会利益的禁止条款无效。 4、限制竞业时间及补偿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编辑] 竞业禁止合同的内容 竟业禁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它既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竞业禁止的范围。即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是对劳动者择业限制的范围,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不应当约定过宽,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当加以限制。 2、竞业禁止的期限。竞业禁止应当约定一定的期限,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劳动者的就业受到一定的限制。竞业禁止期限的长短,直接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期限约定的过短,对企业不利,企业的商业秘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期限过长,对于劳动者不利,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对于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的合理性,各国理论、立法和实务有着不同的认识。我国现行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都是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最长期限,大多数为3年。除此以外,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主要是由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在约定期限时,应当以商业秘密可以存在的期间为限制的时间,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也应当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对于不同的劳动者,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不应当相同。 3、补偿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直接影响到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作为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利益损失。如果企业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补偿费,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目前,我国的有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将补偿费作为竞业禁止合同必备的条款。 相关条目 竞业限制合同 参考文献 ↑ 赵德淳.论竞业禁止合同. 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12期
什么是移动电子商务 移动电子商务是指通过手机、PDA、掌上电脑等手持移动终端从事的商务活动。 移动电子商务(M-Commerce),它由电子商务(E-Commerce)的概念衍生出来,现在的电子商务以PC机为主要界面,是“有线的电子商务”;而移动电子商务,则是通过手机、PDA(个人数字助理)这些可以装在口袋里的终端与我们谋面,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开始。有人预言,移动商务将决定21世纪新企业的风貌,也将改变生活与旧商业的地形地貌。 移动电子商务就是利用手机、PDA等无线设备进行B2B或B2C的电子商务,以前这些业务一贯是在有线的Web系统上进行的。 与传统通过电脑(台式PC、笔记本电脑)平台开展的电子商务相比,拥有更为广泛的用户基础。目前,中国互联网用户不到2300万,而手机用户已超过1.1亿,并具有数量众多的PDA;据预测,到2005年,中国手机用户将达到3亿,远远地超过互联网的8000万用户,因此它具有更为广阔的市场前景。 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 随着移动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技术已经经历了三代。 以短讯为基础的第一代移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着许多严重的缺陷,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实时性较差, 查询请求不会立即得到回答。此外,由于短讯信息长度的限制也使得一些查询无法得到一个完整的答案。这些令用户无法忍受的严重问题也导致了一些早期使用基于 短讯的移动电子商务系统的部门纷纷要求升级和改造现有的系 统。 第二代移动电子商务系统采用基于WAP技术的方式,手机主要通过浏览器的方式来访问WAP网页,以实现信息的查询,部分地解决了第一代移动访问技术的问题。第二代的移动访问技术的缺陷主要表现在WAP网页访问的交互能力极差,因此极大地限制了移动电子商务系统的灵活性和方便性。此外,由于WAP使用的加密认证的WTLS协议建立的安全通道必须在WAP网关上终止,形成安全隐患,所以WAP网页访问的安全问题对于安全性要求极为严格的商务系统来说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也使得第二代技术难以满足用户的要求。 新一代的移动电子商务系统,也就是第三代移动电子商务系统融合了3G移动技术、智能移动终端、VPN、 数据库同步、身份认证及Webservice等多种移动通讯、信息处理和计算机网络的最新的前沿技术,以专网和无线通讯技术为依托,使得系统的安全性和交互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为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了一种安全、快速的现代化移动执法机制。 移动电子商务的特点 与传统的电子商务活动相比,移动电子商务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更具开放性、包容性。移动电子商务因为接入方式无线化,使得任何人都更容易进入网络世界,从而使网络范围延伸更广阔、更开放;同时,使网络虚拟功能更带有现实性,因而更具有包容性。 (二)具有无处不在、随时随地的特点。移动电子商务的最大特点是“自由”和“个性化”。传统电子商务己经使人们感受到了网络所带来的便利和快乐,但它的局限在于它必须有线接入,而移动电子商务则可以弥补传统电子商务的这种缺憾,可以让人们随时随地结账、定票或者购物,感受独特的商务体验。 (三)潜在用户规模大。目前我国的移动电话用户己接近4亿,是全球之最。显然,从电脑和移动电话的普及程度来看,移动电话远远超过了电脑。而从消费用户群体来看,手机用户中基本包含了消费能力强的中高端用户,而传统的上网用户中以缺乏支付能力的年轻人为主。由此不难看出,以移动电话为载体的移动电子商务不论在用户规模上,还是在用户消费能力上,都优于传统的电子商务。 (四)能较好确认用户身份。对传统的电子商务而言,用户的消费信用问题一直是影响其发展的一大问题,而移动电子商务在这方而显然拥有一定的优势。这是因为手机号码具有唯一性,手机SIM卡片上存贮的用户信息可以确定一个用户的身份,而随着未来手机实名制的推行,这种身份确认将越来越容易。对于移动商务而言,这就有了信用认证的基础。 (五)定制化服务。由于移动电话具有比PC机更高的可连通性与可定位性,因此移动商务的生产者可以更好地发挥主动性,为不同顾客提供定制化的服务。例如,开展依赖于包含大量活跃客户和潜在客户信息的数据库的个性化短信息服务活动,以及利用无线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人口统计信息和基于移动用户当前位置的信息,商家可以通过具有个性化的短信息服务活动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广告宣传,从而满足客户的需求。 (六)移动电子商务易于推广使用。移动通信所具有的灵活、便捷的特点,决定了移动电子商务更适合大众化的个人消费领域,比如:自动支付系统,包括自动售货机、停车场计时器等;半自动支付系统,包括商店的收银柜机、出租车计费器等;日常费用收缴系统,包括水、电、煤气等费用的收缴等;移动互联网接入支付系统,包括登录商家的WAP站点购物等。 (七)移动电子商务领域更易于技术创新。移动电子商务领域因涉及IT、无线通讯、无线接入、软件等技术,并且商务方式更具多元化、复杂化,因而在此领域内很容易产生新的技术。随着我国3G网络的的兴起与应用,这些新兴技术将转化成更好的产品或服务。所以移动电子商务领域将是下一个技术创新的高产地。 移动电子商务提供的服务 目前,移动电子商务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1)银行业务:移动电子商务使用户能随时随地在网上安全地进行个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因特网银行体系。用户可以使用其移动终端核查其帐户、支付帐单、进行转帐以及接收付款通知等。 (2)交易:移动电子商务具有即时性,因此非常适用于股票等交易应用。移动设备可用于接收实时财务新闻和信息,也可确认订单并安全地在线管理股票交易。 (3)订票:通过因特网预定机票,车票或入场券已经发展成为一项主要业务,其规模还在继续扩大。因特网有助于方便核查票证的有无,并进行购票和确认。移动电子商务使用户能在票价优惠或航班取消时立即得到通知,也可支付票费或在旅行途中临时更改航班或车次。借助移动设备,用户可以浏览电影剪辑、阅读评论,然后定购邻近电影院的电影票。 (4)购物:借助移动电子商务,用户能够通过其移动通信设备进行网上购物。即兴购物会是一大增长点,如订购鲜花、礼物、食品或快餐等。传统购物也可通过移动电子商务得到改进。例如,用户可以使用“无线电子钱包”等具有安全支付功能的移动设备,在商店里或自动售货机上进行购物。 (5)娱乐:移动电子商务将带来一系列娱乐服务。用户不仅可以从他们的移动设备上收听音乐,还可以订购、下载或支付特定的曲目,并且可以在网上与朋友们玩交互式游戏,还可以游戏付费,并进行快速、安全的博彩和游戏。 (6)无线医疗(Wireless Medical)医疗产业的显著特点是每一秒种对病人都非常关键,在这一行业十分适合于移动电子商务的开展。在紧急情况下,救护车可以作为进行治疗的场所,而借助无线技术,救护车可以在移动的情况下同医疗中心和病人家属建立快速、动态、实时的数据交换,这对每一秒钟都很宝贵的紧急情况来说至关重要。在无线医疗的商业模式中,病人、医生、保险公司都可以获益,也会愿意为这项服务付费。这种服务是在时间紧迫的情形下,向专业医疗人员提供关键的医疗信息。由于医疗市场的空间非常巨大,并且提供这种服务的公司为社会创造了价值,同时,这项服务又非常容易扩展到全国乃至世界,我们相信在这整个流程中,存在着巨大的商机。 (7)移动应用服务提供商(MASP):一些行业需要经常派遣工程师或工人到现场作业。在这些行业中,移动MASP将会有巨大的应用空间。MASP结合定位服务技术、短信息服务、WAP技术,以及Call Center技术,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服务,提高用户的工作效率。 移动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方式,利用了移动无线网络的优点,是对传统电子商务的有益的补充。尽管目前移动电子商务的开展还存在安全与带宽等很多问题,但是相比与传统的电子商务方式,移动电子商务具有诸多优势,得到了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发展和普及速度很快。
美国经济学会简介 美国经济学会(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AEA)首先是在位于美国纽约州东部的村落——萨拉托加(Saratoga, New York)的一次会议上由一小部分对经济学感兴趣的人组织起来,之后于1923年2月3日正式成立。 美国经济学会宗旨 1、鼓励经济研究,尤其是有关现实产业经济状况的历史及统计研究; 2、发表经济类出版物; 3、 倡导完全自由的学术讨论。本学会不偏向任何派系观点,也不会授意本学会成员关于现实经济问题采取某一特定立场。 以上精神为本协会的一贯宗旨。 从1885年至大约1910年,本学会的成员主要由大专院校的经济学教师组成。21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经济学的普遍关注,本学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来自商业和专业群体的人士加入。迄今,本学会会员数约为18,000,另有约4,600家图书馆,各类机构及公司在订阅本学会出版的各类季刊。 美国经济学会超过50%的会员来自各类学术机构,15%来自工商企业界,其余大多来自各级政府机构及其他非赢利组织。 美国经济学会期刊 《美国经济评论》(AER)创刊于1911年。分别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发行的正刊刊登经济类论文及短评。每年5月出版学会年会的论文及会议议程的专辑,刊登参会论文及会议对其评论,以及有关官员、委员及代表的报告等。文字版《会员调查》(Survey of Members)已不再发行(最后一期发表于1997年)。取而代之的是定期更新的电子版《会员目录》(Directory of Members),该目录包含有本学会会员简介。 1963年,学会开始主办发行《经济摘要季刊》,后于1969年发展成为《经济文献杂志》(JEL)并成为学会正式出版物,每年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发行。JEL刊登评论或研究文章,书评,以及按学科分类的署名新书介绍,另有电子版的(没有文字版)经济学期刊索引。JEL有文字版、CD版及网络版,其中CD版包括所有列于经济学文献数据库(EconLit)当中的期刊索引及摘要。 1987年8月,学会推出《经济展望杂志》(JEP),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出版发行。 JEP致力于为经济学家提供有关新近研究成果的报道及评论文章,评价公共政策,以及为教学提供具有洞察力的读本。JEP编辑们期望其杂志可以把当前经济研究课题传播到学术圈之外的公共部门和工商企业界。编辑部负责文章接收及发表工作。学会期刊在正式出版之前,会员即可通过网络获得其电子版。学会网页上有各期刊的过刊以及JSTOR连接,会员可通过密码登陆www.e-jel.org, e-aer.org,和e-jep.org。 刊物学术特色 《美国经济评论》为美国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经济理论刊物,由美国经济学会主办。宗旨是使读者能了解掌握经济思想和重大经济事件的发展进程。研究内容涉及经济理论、应用经济学和经济政策的各个领域。重点论题随经济学界关注的问题而变化。每年5月(第二期)出版学会年会的论文及会议议程的专辑,1998年刊登了第110届年会发表的论文,其中相当一部分论文探讨的内容是由当选会长、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R. 福格尔提出的论题,涉及养老金、卫生保健和闲暇问题的老年经济学;现存的和新出现的经济不平等问题;以亚洲为主的一系列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占取的优势地位。在此前后刊登的论文也涉及诸如家庭、劳动与工资;金融中介与经济增长周期、股票市场与衍生证券交易及游说活动等问题,皆为当前和今后几年对经济界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什么是网上购物 网上购物,通常简称“网购”,是互联网、银行、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产物,通过Internet的购物网站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 简单来说,网上购物就是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务。专业地讲,它是交易双方从洽谈、签约以及贷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通过Internet、web和购物界面技术化的B2C或C2C模式一并完成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人将此视为一个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大而统的虚拟商场。但在我看来,这个电子商场并非虚拟,因为购物的每一个步骤甚至每一个细节都很真实,与传统购物模式的唯一区别仅在于少了言语交流而有了更多的填单与确认过程。一般来说网上物品的经营大致可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电子商店,即提供网上购物或网上服务的营业者,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对网络使用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另一种是电子商场,它是由许多提供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营业者集中在一个网站中,使用者可以在同一个网站购买不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是说,在前一种情况下网站经营者同时又是商店经营者,而后一种情况中网站经营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介。 网上购物的优点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 第一,网上购物没有任何时间限制。作为网络商店,它可以24小时对客户开放,只要用户在需要的时间登陆网站,就可以挑选自己需要的商品。而在传统商店中,消费者大多都要受到营业时间的限制。 第二,网上购物购物成本低。对于网上购物商品购买者,他们挑选、对比各家的商品,只需要登陆不同的网站,或是选择不同的频道就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完成,而且可以直接由商家负责送达,免去了传统购物中舟车劳顿的辛苦,时间和费用成本大幅降低。而对于传统购物来讲,这一点是无法达到的。 第三,网上购物商品容易查找。网上商店中基本都具有店内商品的分类、搜索功能,通过搜索,购买者可方便的找到需要的商品。而在传统商店中,购买者寻找商品就需要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网上购物商品陈列规模大种类全。如当当网上的30万商品就已经囊括了几乎国内全部大型新闻出版企业的图书、音像资源。而传统的图书卖场由于场地限制,能够陈列到货架上给顾客挑选的仅仅几万种商品。 其次,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再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说,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多的层面上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我国现阶段网上购物存在的八大问题 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 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权难以保证。 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然而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像传统购物时能看到、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向售货员详细打听有关商品的基本情况。此时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看到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照片。因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约。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合意的必要环节。现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往往利用特权制定一些又长又复杂甚至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时为逃避责任还会使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语言,一旦出了问题会以此为自己辩解。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时就算读了也很有可能领会不到其中的微妙之处,有时即便发现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但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无所顾忌,因此,有时一个“我同意”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后一系列的麻烦。 四、交货延迟。 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的事屡见不鲜,有时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情况也会出现。 五、退货困难。 《消法》23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可是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通过经营者的规定看也根本无法退换。拿“乐友”购物网站为例,在它的质量保证及退换货规定中有这样的条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装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资料不全、赠品不齐全的不能退货”。对以上这条我提出质疑:按照加着重号部分文字的表面意义我可以理解为,只要拆开包装就不能够退换,因为只要拆开就一定会破坏包装的完整性。因此,只要有这条规定,消费者合理退货的权利便形同虚设了。 六、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 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它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一类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 七、无人问津的售后服务。 许多网民表示,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较差,有时商品出了问题经营者能推则推,就算有售后服务也只是表面应付一下,许多问题根本得不到实质解决。 八、处于危机中的隐私权。 这个问题是现在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挑战网络安全的主要大敌。从事市场信息业务的美国TNS和隐私保护团体TRUSTe日前指出,由于担心个人信息被盗和泄露隐私,可能有多达58%的美国消费者在假期旺季减少在网上购物,这一比率明显高于去年的49%。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认,现阶段广大网民的隐私权正处于危机之中。还以本文中的网上购物为例,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肯定会制约未来网上购物的进一步发展。 网上购物的支付方式 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通过第三方中转的方式,很大程度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网上支付的操作复杂性让很多人望而却步。淘宝网率先和拉卡拉联合起来解决这个问题,消费者购买后记下订单号,即可以在附近的便利店POS机终端进行支付。其他的B2C商城如卓越亚马逊、当当、易斯来福商城等则支持货到付款,也就是消费者收货时确认无误,再支付消费金额给配送人员,这一举措极大程度的方便了消费者。如何让支付更方便更安全是大家都在思考的问题,毕竟消费者满意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