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上订阅模式 网上订阅模式是指企业通过网页向消费者提供网上直接订阅、直接信息浏览的电子商务模式。消费者通过网络订阅相关信息服务,并在网上支付相关费用,企业按用户要求的时间,将相关的信息发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通常是用户的信箱。该模式主要用来销售报刊杂志、有线电视节目等,主要包括在线服务和在线出版、在线娱乐等。如中国邮政就通过邮政183网站与新华社主办的新华网,推出报刊杂志的网上订阅。网上订阅模式的类型 网上订阅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在线服务(online Services) 在线服务是指在线经营商通过每月向消费者收取固定的费用而提供各种形式的在线信息服务。在线服务的共同特点是:基础信息的一步到位式服务。在线服务商一般都向订户提供基础的信息服务。客户通过浏览在线服务商所提供的信息,基本上就可以满足日常收集信息的要求。可靠的网络安全保障。由于在线服务都是在专有的网络上运行,通过在线服务商联接的网络的安全保障比直接联接国际互联网要可靠。美国的一些银行,如美洲银行和联合银行就是通过网络提供结算服务的。向新订户提供支持服务系统。在线服务商既通过电脑网络,又通过电话向新的订户提供支持服务。 ②在线出版(online Publications) 在线出版指的是出版商通过互联网络向消费者提供非纸介质的电子刊物。所谓“在线”一般是指仅在网上发布而言。消费者可以通过网上订阅,下载刊物的信息。但是,但对一般消费者来说,通过网上订阅销售电子刊物被证明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它们基本上可以从其他的途径获取相同或类似的信息。因此,在线出版模式主要靠广告支持。 ③在线娱乐(online entertainment) 在线娱乐是无形产品和劳务在线销售中令人注目的一个领域。一些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在线游戏,并收取一定的订阅费。目前看来,这一领域还比较成功。网上订阅模式的会计处理 网上订阅模式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主要是提供影视娱乐节目、报刊杂志等并要求顾客付费的电子商务模式。这一模式同付费浏览模式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没有存货数量,不同点在于它们所要求的支付的费用不同。网上订阅模式所要求的价格要比网上浏览的价格贵很多。这一模式下的数字商品的价格同现实生活中有载体的商品的价格是相差无几的,有时还可能会更高一点,客户在网上购买是因为可以第一手获得这件物品。而对于企业来说就不同了,在这一模式下,企业是作为销售方而存在,并不是作为提供劳务而取得劳务费,取得的是销售收入。由于是销售商品,这就存在一个销售收人和销售成本的配比问题。因为在收入实现并结转收人时,根据配比原则,商品的成本也要做相应的结转,以保持收人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然而,企业的存货数量为零,仅有的是企业放在企业网站上的一个版本,因而每一次销售成立时,存货成本是根本无法获得的,结转成本就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在销售成立时,不立即确认为销售收入,而是将这一笔钱先放入一个“待处理数字商品”科目,于月末一次性进行处理。对于存货成本,可像“无形资产”核算一样,在获得数字商品时,将数字商品进人“数字商品”科目下的二级明细科目“某一数字商品”,于月末摊销销售成本。具体可由以下分录来实现: 获得某一数字商品时, 借:数字商品——某一数字商品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或电子货币 销售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或电子货币 贷:待处理数字商品 确定数字商品摊销期,并于月末结转收人和成本时, 借:待处理数字商品 贷:商品销售收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数字商品——某一数字商品
什么是网上商城系统 网上商城系统又称在线商城系统,是一个功能完善的在线购物系统,主要为在线销售和在线购物服务。其功能主要包含商品的管理、会员的管理、订单的管理、库存的管理、优惠的管理、在线支付等。 网上商城系统的性能指标 判断一个网上商城系统的好坏,主要的性能指标有:安全性、功能、速度、搜索引擎友好性。 1、安全标准:使用的程序编码语言,推荐使用.NET语言编写的商城系统;防注入及非常参数过滤;商城用户权限限制;上传文件类型限制。 2、功能标准:支持多语言UTF-8;支持多模板,可自由切换或编辑模板;支持在线支付接口,可网站上支持使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后台流量统计功能;无限类别分类及栏目功能;可扩展商品属性功能;自定义运费功能;会员分级功能,不同组购买价格不同;积分功能;新闻发布功能;在线定购,支持注册用户在线购买商品;在线支付,支持注册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线支付;购物车,独立的“购物车”及“暂存架”功能;支持批量添加商品功能;数据库备份功能;伪静态,也称静态模拟功能;静态HTML输出功能;SEO搜索引擎友好优化。 3、搜索引擎友好标准:使用DIV+CSS设计前台;自定义描述及关键词;URL伪静态或生成HTML静态;Google SiteMap生成及提交,百度搜索引擎提交协议;产品页面描述功能;外贸类商城需支持UTF-8及多语言。
什么是统制贸易 统制贸易又称“外贸统制”,是指对外贸易由国家统一管理、控制和调节,也被称为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 统制贸易也就是由国家建立的集外贸经营与管理为一体、政企不分、统负盈亏的外贸管理体制,中央以指令性计划直接管理少数的专业性贸易公司进行进出口贸易。贸易目标主要是进出口贸易在总体上达到平衡。 统制贸易的必要性 我国在1978年以前实行对外贸易的统制政策,其必要性在于: 1、可以保证我国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以此来打破帝国主义国家的政治歧视、军事威胁和经济上的“封锁”与“禁运”。 2、可以保证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以便能统筹兼顾地调动各种生产资源,发展进口替代产业,建立起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 3、能够使我国有效地防御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冲击。防止他国以邻为壑的倾销政策,把大量过剩产品销向我国,以此转嫁危机。 4、能够使我国步调一致地参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并获取更大利益。避免内部竞相削价、互相拆台的现象。防止出现在获得小集体微观利益的同时,却失去了国家的宏观利益。 因此,外贸领域比其他领域更需要国家的统一管理。 统制贸易的内容 1、国家制定对外贸易的法律、方针和政策。 2、国家统一设立管理外贸的专门机构。 3、国家统一设立对外贸易专业公司和审批其他企业的外贸经营权。 4、国家制定外贸的中长期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5、国家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包括价格、税收、利润、信贷、外汇留成、承包指标等,统一调控、管理对外贸易活动。 统制贸易的手段 我国实行外贸统制的手段: 1、对外贸易的计划管理。 早期的外贸计划是以直接的指令性计划为主,后期则是以间接的指导性计划为主。 2、进出口企业管理制度。 这是指国家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外贸公司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领导。例如地市级以下外贸公司曾经没有外贸经营权。 3、保护性关税制度。 保护性关税制度是指对进出入我国关境的商品,由国家统一征收保护性关税,以保护国内市场,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4、进出口许可证制。 5、外汇管制制度。 6、货运监管和禁止走私制度。 货运监管的依据是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如发现未经许可的进出口货物,分别给予退货、没收或罚款处理。 查禁走私是指海关对违反国家法令而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的有关物品(如文物、军火、毒品以及偷逃关税的商品等)进行查证、处理的一种制度。 7、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这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这是维护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誉,促进生产,加强外贸管理的重要手段。
什么是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每一个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条款。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济合同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属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 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必须受其约束、严格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违反;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需要变更和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一方违约,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经济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依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签订经济合同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签订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的原则,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一规定是对当呈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最基本的要求,当事人只有遵循这一原则,签订的经济合同,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受到保护。这里所说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包括《经济合同法》及其配套的条例,而且包括一切与订立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2.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项原则主要包含二个要素,一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我国经济合同当事人无论是法人,还是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它们的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对他方强迫命令,不能要求不平等的权利。二是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协商一致。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各方自愿基础之上的,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要进行充分协商,只有经过充分协商,考虑到各方利益,才能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并达到各自的经济目的。 3.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核心是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主观上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故意,做到不欺诈、不规避法律,恪守信用,尊重商品交易的道德和习惯,尊重社会公德。 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 有效合同要求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必须完备。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经济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必须完备。 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的经济合同,为有效合同。但现实生活中,这种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完备的合同是不多见的。对于那些为数众多、要件残缺的经济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认?理论界认识不一,本文仅就这一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经济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可见,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也就是主体要合格。这是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1.法人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了法人的上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方能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反之,凡是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就不是法人,即不具备法人资格,虽然可能具备其他主体的条件并以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来签订经济合同,但是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如果他们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属经济合同主体不合格。应当确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 2.其他主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也就依法取得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可以在国家允许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业务范围内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如果未经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即以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 上述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具备法定主体条件后所答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就必然有效呢?这里还有一个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经济合同无效。因此,经济合同当事人只能根据批准业务范围,或者依法享有的组织活动的范围签订经济合同。凡是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这已经为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惯例。《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强制性规范,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经济合同当事人如果违背其宗旨或擅自改变或扩大其经营范围就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经济组织之所以要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经济交往,签订经济合同,是因为企业的经营范围决定了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条件和原材料的来源。经济组织超出这个范围订立经济合同,那么就会使合同的履行得不到可靠的保证,妨害交易安全。如果企业需要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在未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前,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属无效。 如果经济合同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经办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的同时,还应注意审查经济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代理人、经办人的资格。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订。但是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的经办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签订经济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授权所属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或者授权证明中明确当事人双方名称、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且# 应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约。被委托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的经济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在一些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员或聘请外单位人员签订经济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对合同答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当作具体分析: 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经济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认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当视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予以追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委托单位不予承认,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二、经济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的内容合法指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我认为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司法实践认为,确认非法合同无效是指“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确认无效,而不是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任何合同都无效。对于违反非强制性规定的一般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一般并不必然无效。”如果任意扩大法律法规的范围,将各个部门、各个地方所制定的各种文件均作为确认合同效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对待,则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法力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各国立法都确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的原则。我国虽未采用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概念,但是确立了社会公益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当然要遵守这一规定,否则,如果经济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确认该经济合同无效。因此,经济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性要件,它具有排除其他一切有效要件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确认合同的效力时, 要特别注重对合同内容的审查,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审查合同的标的是否违法。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我国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对工商企业所经营的品种和范围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比如,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毒品。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而且还要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合同的标的是我们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关键,经济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其次,要审查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的内容是否违法。例如:合同标的质量标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的规定,价格条款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等等。合同主要条款中若有某一项条款违法,那么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合同主要条款中有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果该条款涉及合同的本质,则整个合同无效;如果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对其他条款的效力也有影响的话,则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在经济合同主要条款中,一般说来,如果合同的标的涉及合同的本质,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而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因此,其中某一项条款违法只会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再次,对为达到非法目的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问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非法的目的,这种合同又称“隐匿合同”。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这类经济合同,其形式是合法的,但却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因 而也应确认其无效。 上述三个方面不是孤立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把它们综合起来加以分析,合同的内容是否违法就比较容易确认了。 三、经济合同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一原则的精神,在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违反这一原则的经济合同是屡见不鲜的,例如: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一方乘对方急需而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等等。这些合同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但由于违背的程度不同,因而在确认其效力时,也应区别对待。具体说来: 1.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无效。这类合同,有的是在签约主体、履约能力或标的质量等方面故意制造假象或有意隐瞒真相,使对方受骗上当而订立的合同;有的卖方用在市场上购得的合格品冒充本企业生产的不合格品,以此为样品欺骗购货方,搞欺诈合同;有的凭借其特有的经济实力和经营权利,对业务上依附于它的企业以中断“援助”、停止加工或撤回技术人员、设备等手段相要挟而签订的“霸王合同”;还有的是上级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推销滞销、残次商品而与下级单位签订的“老子合同”等等。这些合同尽管欺诈或胁迫的方式不同,但都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完全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因而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2.对重大误解和乘人急需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应根据受害方当事人的申请确认无效。所谓重大误解而签订的经济合同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本质条件发生误解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所谓乘人急需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某种急迫需要而强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非常不利的条件,而使自己从中获得较大利益的经济合同。这两类合同是否有效所以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就在于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发生重大误解,是否乘其急需而又违背其本意,人民法院或合同管理机关是无法断定的,只有当事人一方自己提出并加以举证,方可加以确定。人民法院和管理机关在处理这两类案件时,对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条件要严格掌握。一般说来,误解只有在涉及合同的本质时,才能构成重大误解;同样,显失公平只有超出法律许可程度,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如果只是一般误解或在法律许可限度内不甚公平的经济合同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四、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履行法定的手续 《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对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形式和应履行的手续都作了必要的规定,一般说来,经济合同应当条款齐备,责任明确,采取书面形式(即时清结除外),对于一些重要的经济合同还要求履行公证或鉴证手续。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其效力应如何确定呢?有人认为绝对无效,也有人认为原则上有效,只是效力不完全面已。对于上述观点我不敢苟同。我认为对经济合同形式要件的审查,既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也不能忽视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对于不合法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原则上应视为无效。否则,规定合同的形式要件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但如果就法律论法律,不考虑我国目前法制不健全、法律知识不普及、形式不合要求者甚多这一实际情况,就会使大量实质上有效的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这未免失之过严,同样不利于合同制的推行。因此,我认为审查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必须结合其他有效要件综合分析,具体掌握。对于不具备法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合同事实清楚,内容合法,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只是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办理公证、鉴证手续的,可视为有效,必要时可让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此外,书面合同一般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而未加盖法人公章的,只要代理人经合法授权,合同的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要求,则可视为合同有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的四个有效要件,但由于这四个要件在合同效力问题上所起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因而遇到具体案件时,则要认真分析,一般说来,除内容违法这一要件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外,其他三个要件对合同的有效与否都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违反这三个要件之一的,只能说合同原则上无效,而不能说合同一律无效。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 所谓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对已经生效的经济合同的主体、内容进行增减或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新的协议。 所谓经济合同的解除,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提前终止合同的协议。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双方协商的原则 经济合同的成立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对于不涉及国家计划的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即可进行。因此,有效的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必须贯彻双方充分协商的原则。 (二)赔偿损失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方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如果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也可以不向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要约后,在规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对方未作答复或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以前,原合同仍然应该继续履行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产生的担保。除了法定担保外,其他的担保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约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 约定担保的含义 1、约定担保产生于当事人的担保合同,也即担保约定。在约定担保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订立担保合同,有权拒绝任何强迫订立担保合同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有权决定担保合同的内容。在约定担保中,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担保合同甚至解除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体现了当事人参加民事经济活动的平等性原则和自愿性原则。 2、约定担保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任意设定担保。在约定担保中,有些担保方式,当事人除了订立担保合同外,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担保登记手续,例如当事人以不动产等《担保法》规定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抵押的和以股份、股权质押的,都要到法律法规指定的部门办理登记后,担保合同才生效。此外,在对外担保中,当事人不得以定金的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定金形式出具的对外担保无效。约定担保中当事人订立的担保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否则当事人的约定无效。">编辑]约定担保的设立条件 1.担保权人必须支付了一定的价值。也就是说,担保权人拥有针对债务人的债权。这种债权可能基于货物买卖、借贷、提供服务等众多原因产生。 2.债务人必须对担保物享有相应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是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但是,债务人也可以以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求债务人对该财产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债务人对担保物的提供不能是非法的。 3.担保协议必须是可以执行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要求担保协议:(1)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担保协议对债务人没有强制执行力。(2)债务人必须对担保协议签字。债权人对担保协议的签字则不是必须的。(3)协议当中必须对担保物进行明确说明,并且说明应当达到能够确定担保物的程度。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担保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了相应的完善程序,即占有或者登记,才能针对债务人和第三人产生效力。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为担保的生效规定一些附属条件和要求。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是担保中的常态,其他许多担保的设立都是以此为基础的。 相关条目法定担保参考文献↑ 张源.美国担保权益的类型.北京舞蹈学院.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2期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概况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成立于1966年,系联合国系统中的专门机构,工发组织宗旨是同170多个成员国合作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及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工发组织总部在奥地利维也纳,在36个国家和区域设有办事处、13个国家设有投资与技术促进办事处。工发组织的使命是针对当今各国面临的工业问题,特别是在有竞争力的经济、良好的环境和有效地就业(3Es)三个方面面向政府、机构和企业三个层次,提供一揽子服务方案。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以其中立性、多边性、广泛性和专业性著称,已在16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施了上万个技术援助及投资促进项目。为满足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需求,工发组织新的整体服务方案已经由工业领域扩展到医疗健康、环保、农业、农产品加工、开采业、基础设施、旅游休闲、新兴服务产业等各个投资部门及风险投资等26个领域。 在投资与技术促进领域,经过33年的发展,工发组织目前已经成为全球多边投资与技术及项目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所制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手册》、《项目评估指南》、《BOT指南》等规范,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政府和国际企业界、金融界进行投融资活动的评估准则和依据。工发组织开发和使用的项目可行性分析与报告第三代专家系统模型更是为国际投融资界作为规范化项目分析与评估的权威软件系统。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已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多边投资与技术促进系统并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投资与技术促进系统网络和数据库,能够迅速鉴别,及时准确传递国际投资和技术市场信息。 迄今为止,联合国工发组织已同发达国家三万多家企业和投资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平均每年促成的投资项目达1000多个。 与我国的合作关系 1972年12月,我国首次派观察员出席工发组织第一届常务委员会。自1973年正式参加工发组织以来,我国一直是工发理事会成员。自参加工发组织后,我逐渐同该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国一向按时缴纳会费,同时每年对该组织工业发展基金(IDF)提供一定数额的外汇和人民币自愿捐款,用于促进我国工业技术进步的各项活动,以及我国与其它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交流活动。迄今为止,中国向工发组织认捐的工发基金(包括可兑换和不可兑换两类捐款)累计达1000万美元。目前,我每年向工发组织认捐60万美元的工业发展基金(可兑换部分)和80万人民币(不可兑换部分)。2007年我向工发组织缴纳会费为223万欧元,占2.987%,位居第七位。该组织历任总干事均应邀访问过我国,有的曾多次访华,并受到我国国家领导人的接见。目前,我在工发组织派有四名工作人员,最高职位是梁丹(女),任投资司司长,D1级。 据统计,目前正在执行中的工发组织与我国合作项目总金额约5,000万美元,其执行额占该组织全球执行额的1/5左右,占亚太地区执行额的一半以上。项目内容涉及环境保护、工业管理、投资与技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供应链管理及综合方案等领域。同时,工发组织还将在我国建立南南工业合作中心,促进我与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的合作。通过这些项目,工发组织不但为我国引进了先进的技术、经验和部分设备,而且还邀请了大量的国际专家为我服务,同时对我国大批技术人员在境内外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对我国工业发展和进步起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工发组织作为开发计划署、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球环境基金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项目的执行机构,在执行我国受援项目,促进我国环保事业发展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近年来,在中国政府和工发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近年来又开拓了信托基金(TRUST FUND)项目,主要涉及可持续能源、投资促进、供应链管理及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等领域。 根据工发组织提供的数据,自1979年以来,工发组织在中国共开展了435个项目,项目总额约为2.64亿美元。 工发组织中国代表处设立于1979年,并于2006年提升为区域代表处,管辖范围包括中国、蒙古、朝鲜和韩国四个国家,同时也负责保持与驻中国、日本和韩国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投资与技术促进办公室的联络。该代表处为外交机构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与技术促进处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与技术促进处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Investment and Technology Promotion Office-China,UNIDO ITPO-China)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与技术促进处官方网站:http://www.unidoitpo.org.cn/ UNIDO ITPO-China概况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与技术促进处是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华享有外交地位的驻地业务机构。它为多边投资、贸易和技术促进提供全面的专业化服务。它不仅致力于国家、产业及企业国际化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顾问与实施支持,同时还承担着政府政策与决策的顾问者、国际项目协调组织者、国际资源整合提供者、项目或任务实施的支持者、广泛并具有前瞻性话题的国际论坛及合作平台的组织者等多种角色。 结合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立性、多边性、广泛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利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全球投资与技术促进网络,为政府、企业及非政府机构提供课题经费、专家团队、解决方案及国际平台等方面的援助与支持。 UNIDO ITPO-China组织使命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与技术促进办事处作为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华享有外交地位的驻地业务机构,根据联合国工发组织的宗旨,作为促进双向或多边投资、国际贸易、先进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技术支持者,专业知识、管理技能、人力资源和融资渠道等方面的提供者,将致力于推进中国与其它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成员国在上述领域取得优质、高效及富有建设性成果为自己的使命。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的涵义 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存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进行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去购买租赁物,然后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合同为承租人起到了融资的功能,使其仅仅支付比较少的租金的代价就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租赁物的使用权。 其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花费了较大的代价购买了承租人指定的租赁物并非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其出租给承租人进行使用、收益,所以该合同虽然涉及到买卖,但买卖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出租,这是不同于普通的买卖合同之处。 其三,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必须支付租金才能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权,这也是该合同的“租赁”特性。 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所以这两种合同具有一个公共的特性,即都是为了满足承租人或者借款人融资的需求。但是总体上看,这两种合同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更加复杂,其不仅具有租赁合同的特性,同时还具有买卖合同的特性。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 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 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第五条 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 份分送 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什么是自理报关 自理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收发货人必须向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自理报关业务流程 自理报关企业进行网上录入、申报、查询、打印报关单,以及网上查询海关回执等操作。 1、自理报关单位录入业务流程: (1)自理报关单位持“报关单录入”权操作员卡的操作员进入中国电子口岸“报关单录入”界面,可先下载本企业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区备案清单后,脱机录入报关单数据(数据暂存在本地数据库); (2)录入并提交后将录入的报关单数据信息上载到数据中心,进入自理报关审核申报业务流程; 2、自理报关审核申报业务流程: 自理报关单位持“报关单审核申报”权操作员卡的操作员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的“报关单审核申报”界面,对报关单的逻辑性、填报的规范性进行审核,确保报关单可以向海关进行申报。若审核不通过,则需要将报关单下载本地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报关单需重新上载到数据中心,并且需要重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自理报关申报确认业务流程; 3、自理报关申报确认业务流程: (1)自理报关单位持“报关单申报确认”权操作员卡的企业管理人员进入中国电子口岸“报关单申报确认”界面,对报关单进行确认申报操作,经“申报确认”后的报关单通过公共数据中心传海关内部网。如果申报确认时认为报关单的填制不符合逻辑,需要将报关单数据下载到本地进行修改,修改完毕之后需要将数据重新上载到数据中心,并且重新进行审核和申报确认。 (2)自理报关单位打印出经海关审核通过的报关单,并携带其他单证去海关办理其他通关手续。报关行工作与自理报关工作的不同 1、客户对象的不同。 自理报关是从事处理企业本身的报关业务的,因而报关业务的客户(服务对象)固定,报关员只从事本身企业的报关业务。而报关行报关员则是面对广大有报关需求的企业,服务客户面广。 2、业务范围的不同。 自理报关业务只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报关业务,企业的业务范围决定了企业报关员的报关业务范围。受企业的业务限制,从事企业报关的报关员一般只需懂得有关本企业的报关业务就可以了。而报关行报关员由于面对的是所有企业的报关业务,因此,报关的业务各种各样,有机会接触较全面的报关业务。 3、收入来源不同。 自理报关的企业报关员一般拿企业的工资,多属于固定工资方式,某时期业务量的多与少与工资没有联系。而报关行报关员一般是按报关量的提成计算工资的,薪水与报关业务量直接关系。相关条目代理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