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撤回 目录 1、 什么是承诺撤回 2、 承诺撤回的条件 什么是承诺撤回 ......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合同法》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承诺撤回的条件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承诺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就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所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而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就可以收到。
全面履行原则 目录 1、 什么是全面履行原则 2、 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 3、 相关条目 什么是全面履行原则 ......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如果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权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从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 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履行的主体 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承揽合同,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技术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 2、履行的标的 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1)产品数量。产品数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数量的计量方法,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产品的质量。双方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执行。 3)履行地点。如双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如双方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3、履行的方法 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全面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相关条目 实际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平衡关税 目录 1、什么是平衡关税 2、平衡关税征收的目的 平衡关税( Parity Duty )又称为:物价平衡关税 什么是平衡关税...... 平衡关税是指为了使进口商品能与本国商品,站在同样的竞争基础,而对进口商品课征的关税,称为平衡关税。例如我国对于国内生产的若干种商品,在出厂时即对其课征货物税,所以对国外进口的同样货物,也征收相等税负的货物税,使两者能站在同等的竞争基准。 平衡关税征收的目的 平衡关税的征收,其目的并非要使本国的商品独占国内的市场,也不是要扶植国内幼稚产业,乃是著眼于使本国产品与外国进口货物,负担同样的税负,以便能站在同等的立场自由竞争。
加工装配贸易 目录 1、 什么是加工装配贸易 2、 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内容 3、 加工装配贸易的特点 4、 加工装配贸易的形式 5、 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区别 6、 加工装配业务的作用 7、 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治理 加工装配贸易(Processing and Assembling Trade) 什么是加工装配贸易 ......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委托加工的贸易方式。由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队、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委托方在国外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对于委托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结合补偿贸易的做法,以劳务所得的工缴费抵偿。 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内容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标的知识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商品,而加工装配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即为将原材料和元器件加工装配成指定的产品而付出的劳动以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 为了说明标的———所提供的劳务的性质,应具体规定加工装配业务的内容和要求。 2.对来料来件的规定料件是实现提供劳务的物质基础,合同中应规定料件的品质、数量,还必须规定委托方送交制件的时间、地点。为了明确责任,对委托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提供料件的情况,应在合同中规定处理方法。 3.已对交付成品的规定委托方对成品的品质规格均作严格规定,对交货数量和交货期限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承接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成品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关于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耗料率指单位产品消耗原材料或元器件的数额。残次品率指不合格产品在全部产品中所占比率。这两项指标,与产品成本直接相关,又受到加工方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所以双方应协商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超过规定的比率,应由加工方承担责任。 5.关于工缴费的规定加工装配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劳务贸易,工缴费即体现了劳务的价值。工缴费的规定,应以国际劳务价格作为参照标准、对我国来说,则以东南亚地区的工资水平作为计算标准,参照加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质量和生产效率,计收的工缴费应既有利可图,又有竞争力。 6.运输和保险外贸知识在加工装配贸易过程中,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不转移,始终为委托方所有。因而,原则上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在具体业务中,对出口成品的运输和保险,以及料件进口和存仓的保险,均可由承接方代办,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者计入工缴费内。 7.付款方式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的方式有两种: 料件和成品均不计价,由委托方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 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其差额即为工缴费,对此承接方应把握“先收后付”的原则。 具体的做法可以采用:(1)料件用D/A,成品用远期信用证;(2)料件用D/A,成品用即期信用证;(3)对开信用证方式,料件用远期信用证,成品用即期信用证。 必须注重远期和即期的时间间隔应考虑加工全过程所需时间以保证先收妥成品货款,再支付料件货款。 加工装配贸易的特点 1.假如来料、来件、来图、来样不作价由加工方购买,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外厂商,加工装配方只有使用权;假如来料、来件、来图、来样由加工方购买,其所有权归属加工方,但国外厂商提供的机器设备除外。加工方必须保证成品与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包装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 2.假如对来料、来件、来图等不作价,国外厂商应对上述内容和提供的机器设备承担风险。如国外厂商委托加工方代为投保,必须明确保险范围和期限,并将保险费计入加工成本或另外支付。 3.加工装配贸易能够使贸易与生产紧密结合,互相联系。国外厂商既是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厂商,又是接受或购买制成品的客户。国外厂商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原材料或配件;加工装配方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制成品,从而使贸易与生产有机联系。 4.手续方便,形式比较灵活,协议双方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 加工装配贸易的形式 1.全部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业加工后,将成品交国外委托方,制件和成品均不计价,承接方按合同收取工缴费。 2.部分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要求加工装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需由承接方提供,政承接方除收取工缴费外,还应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 3.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国外委托方和承接方签署两份对口合同。一份是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的销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对于全部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即为工缴费,对于部分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既包括工缴费,也包括国内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以对口合同方式进行的加工装配贸易,必须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无需支付外汇。 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区别 这两种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原材料和元器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1.进料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进料加工的企业需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然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而装配加工贸易则进、出为一笔交易的两个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同委托方所有,承接方元需支付进口费用也不承担销售风险。 2.进料加工贸易中,企业所获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润,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出口成品的市场行情、而加工装配贸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缴费,工缴费的大小以劳动力的费用,即工资水平作为核算基础。两者相比,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加工装配贸易,但风险也较大。 3.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有自主权,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选择市场上所适销商品进料加工。而加工装配贸易,则由委托方控制生产的品种、数量和销售地区。 加工装配业务的作用 加工装配业务,对于委托方来说,是利用承接方的劳务,降低产品成本,对于承接方来说,则是以商品为载体的一种劳务输出。 我国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把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护和支持,因而发展迅速。加工装配贸易额,在我国进出口总额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应该说,这一贸易方式,在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和推动出口贸易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目前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的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承接方为我国企业或合资企业,和委托方之间是单纯的委托加工关系,通过承接加工业务,企业得以利用国外资金,发挥生产潜力,扩大出口,增加收入,并能获得国际市场信息,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改善治理水平和改进工艺技术。另一种是国外委托方在国内直接投资设厂,然后以委托加工装配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国的政策优惠和低廉的劳动力,获利丰厚,并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原来的出口贸易争夺市场。尽管目前这种“前店后厂”的方式对发展我国经济利大于弊。但从长远来看,把这一利用外资方式,用政策导向技术密集型和成本密集型产业,并加强税务治理,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治理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报批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须经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部门、或由它们授权的机关审批。报批时应填写加工装配贸易申报表一式四份,井附合同副本。 2.海关登记备案自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如有必要,应随附料、件和设备清单。经审核后,由海关核发“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其进出口货物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对没有办理“登记注册”的单位,其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于放行。 3.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料件、设备和成品进出口时,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一式四份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以及“登记手册”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经查验认可后放行。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成品出口之日止,应接受海关监管,有关单位必须将进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成品出口的情况列入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海关有权随时检查。 4.核销加工装配合同执行完成之后,有关单位应于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登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对剩余的料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 若进口料、件或成品因种种原因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暂准进口货物 目录 1、 暂准进口货物的定义 2、 我国现行对暂准进口货物的报关方法 3、 暂时进口货物的范围 暂准进口货物(Admission Temporaire Temporary Admission Goods,A.T.A.Goods是法文和英文两词的第一字母的组合) 暂准进口货物的定义 ...... 暂准进口货物是按照本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准许暂时免纳关税及其他税费进口,并保证在限期内复运出口的特定货物。 他的特点是:1.货物进口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暂予免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2.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期满后要按原状复出口。 我国现行对暂准进口货物的报关方法 1.申报 暂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注明“暂时进口货物”,连同进口货物清单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文,向进口地海关申报。暂时进口的展览品在进口前,展出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将有唛头、件数、重量、名称、规格、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译成中文,向展出地海关申报。展品运抵境地时,展出单位应向进境地海关递交展出地海关核准签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连同其他有关单据,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下列货物申报暂时进口,还应交验有关治理部门的证实。 (1)无线电器材--检验中国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检验证书。 (2)动植物--交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上加盖的检疫放行章。 (3)药品--交验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 (4)食品--校验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采样证实》或在报关单上所注采样日期的标志。 2.提供担保 对于经过申报和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应付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暂时免纳税款。 3.查验放行 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但接受海关查询,海关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暂时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但是,对暂时进口货物的放行,不等于结关,而是标志着海关对进境暂时进口货物进行后续进行后续监管的开始。暂时进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境之日起到办结海关手续复运出境时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按照我国海关规定,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在非凡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移作他用。对特定种类暂时进口货物,海关有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暂进进口货物办理了进口复运手续,或者不复出口而向海关办妥了进口手续并缴纳税款后,海关始对该项货物终止监管。 暂时进口货物的范围 我国规定暂时进口货物主要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具体货物是:(1)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境内单位合作拍摄影片、录象带、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象带、车辆、服装、道具等;(2)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各种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3)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而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4)货样、广告品和举行展览会用的展览品等。
隶属海关 目录 1、什么是隶属海关 2、隶属海关的职责 3、相关条目 什么是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隶属海关根据海关业务情况设立若干业务科室,其人员从几十人到几百人不等。 隶属海关的职责 1、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验估、查验、放行等通过作业; 2、对辖区内加工贸易实施海关监管; 3、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燃料、物料、备件等实施海关监管,征收船舶吨税; 4、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实施监控; 5、对通关、转关及保税货物的存放、移动、放行或其他处置实施实际监控; 6、开展对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监管场所的风险分析,执行各项风险处置措施; 7、办理辖区内报关单位通关注册备案业务; 8、受理辖区内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申请; 9、对辖区内特定减免税货物实施海关后续监管。 相关条目 海关 海关总署 直属海关 隶属海关
合同义务转让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义务转让 2、 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 3、 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 4、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什么是合同义务转让 ...... 合同义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作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 债务承担的性质,通说认为是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因而对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也发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也随同原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如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如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时成立债务承担。不过最为常见的是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 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的存在。 2、被移转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权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 1、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行为,不以特定方式为必要。只要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即可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时,可证明债权人已经同意由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承担合同即应有效。而原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对其并无不利,所以一般不会予以反对。即使反对,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也愿意接受,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但在有偿的债务承担中,因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或者消灭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则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利益。例如原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交付某种货物的债务,第三人另以同种类货物代其履行,即可能造成原债务人的货物积压;原债务人事后向第三人履行可能较向债权人履行更为不利等。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该第三人提出异议,并可对抗该第三人对自己的求偿请求权。在实务上,处理时应使该第三人就债务承担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债务承担的影响。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例如,第三人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债务承担不得有违法原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无瑕疵等等。债务承担合同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债务人仍应负担其债务。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后,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A、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就本不存在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将来可发生的债务虽然理论上也可由第三人承担,但仅在该债务有效成立时,债务承担合同才能发生效力,此时可认为该债务承担合同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正在诉讼中的债务也可由第三人承担,在此场合,法院针对该债务的判决对承担人具有约束力。另外,债务承担的标的应当是合法债务,不法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 B、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 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得由第三人承担。在某些债务中,仅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履行承担),而不得以债务承担合同移转于第三人,例如因扶养请求权而发生的债务。 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作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但该债务经债权人同意移转的,也可由第三人予以承担。例如,债务人亲自为债权人加工或修理物品、书写字画、处理事务,如经债权人同意,该债务即可由第三人承担。 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此种特别约定也可因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移转失去效力,此时债务人移转债务的行为和债权人同意移转的行为,可视为他们取消该特约的行为。 在此要件上,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有明显不同。其原因在于,在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移转于第三人,已表明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同时此种移转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因此要求不必十分严格;而在债权让与,由于债务人的意思并非其效力的发生要件,故不能不强调某些债权的不可让与性。 C、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及目的,因而与履行承担不同。履行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与债权人无关,债务人仍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同时得请求该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处于债的关系之外,对债权人并不负担债务,债权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请求履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自己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也归于消灭。第三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在性质上,履行承担系第三人依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代债务人履行,纯系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负担债务,而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因债务人与第三人关于承担债务履行的合同可能具有上述两种不同的性质,且可能发生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故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具有明确的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内容。 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论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均无不可,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为明示。 D、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此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最主要要件。合同关系通常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有所信任的基础之上。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将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该第三人是否有足够的效力和信用履行债务,往往不能确定,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便不能确定。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的影响,合同法规定以债权人同意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法》第 84条)。债务人与第三人如要使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自须提供第三人的资力、信用等等证明,以供债权人抉择。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承担合同,性质上属于债务人对自己所负担的债务的处分,自须加以约束。债务为法律义务的一种,而义务不得由义务人任意处分为一项法律原则。但债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不同,它仅对债权人存在。债权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即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因而债务人处分自己的债务如果经债权人同意,也可发生效力;并且只有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才能有效。未经债权人同意而移转债务,当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由履行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得主张债务人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债权人的同意,明示或者默示均无不可,也不须一定方式,债权人即使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如其向第三人请求履行或者受领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意图的履行,即可推定其已经同意。 债权人拒绝债务承担的,通常都采用明示方式,但默示拒绝亦无不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避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久悬不决,可定一定期限请求债权人对债务承担同意与否作出答复。债权人逾期不为答复的,即可推定其拒绝同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承担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债务人或第三人得变更或撤销合同。债权人拒绝同意债务承担时,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尚应办妥这些手续。 3)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A、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仅可向承担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法院对承担人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并不担保承担人的履行。 B、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合同法》第85条)债务承担以债务移转时的状态移转于承担人,故承担人可以承担债务时已经存在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例如债务具有无效原因,承担人可向债权人主张无效。但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和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享有。另外,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因而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时的原因事由对抗债权人。 C、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6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即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但他人为原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有所不同。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2、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1、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义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第三人可以主张原合同义务人对于合同权利人的抗辩。 3、合同的从义务一并移转。
抵押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抵押合同 2、 抵押合同范本 什么是抵押合同 ......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根据规定,抵押物是公民个人财产的,如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实;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要害的国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事先得到国有资产治理机构的批准,申办公证时,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抵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号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抵押率为________%,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________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坏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公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由乙方提前处分,以所获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偿债期限已到,债务未依约偿还或所延期限届满仍不能偿还;或. 2.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 3.债务人死亡而无继续人履行合同。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终止。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乙方应偕同甲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乙方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并可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该债权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________%的违约金。 5.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印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印章)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抵押财产清单:________ 抵押人名称:________ 地 址: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 抵押物名称:________ 规格: 单位: 数量: 帐面原值: 抵押现值: 折扣率: 抵押价值: 存放地点: 保险单: 原值: 净值: 保险号码: 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