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毯合同 目录 1、什么是毛毯合同 毛毯合同(blacket contract)又称无存货采购计划(stockless purchase plans 或 stockless purchase arrangement) 什么是毛毯合同...... 毛毯合同是指购买者与供应商建立一种长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答应在特定时间内根据需要按照协议的价格向买方继续提供产品。由于存货由卖方保存着,又称为无存货采购计划(stockless purchase plans)。 当需要供应品时,买方的计算机就会自动传一份订单给供应商。供应商愿意接受这种形式的订货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可以与采购方保持长期紧密的关系,其他的竞争者欲涉足其间是十分困难的。 毛毯合同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单务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单务合同 2、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3、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4、 相关条目 什么是单务合同 ......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相关条目 双务合同
出口经销商 目录 1、 什么是出口经销商 2、 出口经销商的业务形式[1] 3、 出口经销商的类型[1] 4、 相关条目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出口经销商 ...... 出口经销商是指东道国从事国际产品进口和独家(或优先)批发(分销)的中间商,是一条常用的直接出口渠道。 出口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在本国市场上购买商品,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出口,将产品卖给国外买主的贸易企业。它自己决定买卖商品的花色品种和价格,自己筹集经营的资金,自己备有仓库,从而自己承担经营的风险[1]。 出口经销商的业务形式[1] 出口经销商经营出口业务有两种形式。 1、“先买后卖”,即先在国内市场采购商品,然后再转售给国外买主。 2、出口形式是“先卖后买”,即先接受外国买主的订货,然后再根据订货向国内企业购买。 出口经销商的类型[1] 常见的出口经销商主要有三种类型。 1、出口行(Export House)。有的国家称之为“国际贸易公司”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 ,有的国家称之为“综合商社” (如日本、韩国),我国则一般称之为“对外贸易公司”或“进出口公司”。 出口行实质是在国外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的国内批发商。它们在国外有自己的销售人员、代理商,并往往设有分公司。由于出口行熟悉出口业务,与国外的客户联系广泛,拥有较多的国际市场信息,一般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而且拥有大批精通国际商务、外语和法律的专业人才,因此对一些初次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说,使用出口行往往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对国外买主来说,由于出口行提供花色品种齐全的商品,他们也愿意与出口行打交道。 日本的综合商社是出口行的典型形式,是日本在世界各地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主要企业,业务活动涉及面广,包括工业、商业、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融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 2、采购(订货)行(Buying/Indent House)。采购(订货)行主要依据从国外收到的订单向国内生产企业进行采购,或者向国外买主指定的生产企业进行订货。他们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但并不大量、长期地持有存货,在收购数量达到订单数量时,就直接运交国外买主。因采购(订货)行是先找到买主,而后才向生产企业进行采购,而且也不大量储备货物,所以其风险较低,资金周转快,成本较低。 3、猪驮式出口(Piggy Back Exporting)。“猪驮式出口” (Piggy Back Exporting) ,它指的是这样一种出口情况:一个生产企业叫“负重者”,另一个生产企业叫“乘坐者”。“负重者”利用自己已经建立起来的海外分销渠道,将“乘坐者”和自己的产品一起进行销售。 在进行这种经营时,通常有两种做法:“负重者”将“乘坐者”的产品全部买下,然后再以较好的价格转卖出去,因此起到出口商的作用;“负重者”在佣金基础上为“乘坐者”销售产品而起到代理人的作用。 猪驮式出口对于那些没力量进行直接出口的小企业来说,是一种简单易行、风险小的出口经营方式。而对于“负重者”来说,由于增加了产品的范围,填补季节性短缺,从而增加利润。 相关条目 进口代理商 出口代理商 参考文献 ↑ 1.0 1.1 1.2 庞鸿藻.《国际市场营销》[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4-1
合同目的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目的 2、 合同目的特征 3、 合同目的作用 4、 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比较 5、 合同目的条款的完善 什么是合同目的 ......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者达到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合同目的条款,以前的三大合同法也没有对合同目的条款的规定。合同法中多处涉及到合同目的,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五款“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又如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一一列举。虽然合同法在很多地方使用了合同目的的概念,但并未就合同目的的含义进行明确的规定。 合同目的特征 1、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不同于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合同标的是具体明确的,可以是特定的物,也可以是行为,无论是什么都必须明确,否则,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是抽象概括的,不是具体的物和行为,而是物和行为背后所隐含的合同当事人的目标。合同目的可以由合同具体进行规定,也可以根据合同标的结合其他情况进行推定。 2、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3、合同目的具有多样性。同一合同标的,可能对于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其目的也不尽相同。每一种合同标的的用途是多方面的,某些合同当事人可能用到其中的某些方面,其他人可能用到另一些方面。因此,即使合同标的相同,其目的也可能大相径庭。如买卖鸡蛋,该鸡蛋可能用于孵小鸡,也可以食用,也可以用于杂技表演。合同标的同样为鸡蛋,但合同目的多种多样。 4、合同目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有些合同对合同目的进行明确,其合同目的是明示的。有些不明确,但当事人根据交易的习惯和商业惯例可以推定,其合同目的是默示的。 合同目的作用 合同目的表明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助于合同的完整性。合同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意思表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合同的目的不明,有损于意思表示的完整性,从而影响合同的完整性。对合同完整性的破坏可能导致合同的理解分歧,并影响合同的正确履行,从而影响当事人订约意图的最终实现。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目的至少有如下作用: (一)对合同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1、对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完善。 合同目的反映当事人的订约意图,而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是为实现该目的而确定的具体事项。合同目的相当于“纲”的作用,而合同的其他具体条款则是“目”。如果当事人考虑很充分,合同具体条款很完善,则合同的目的可以得以实现。但是,人所能考虑到的事项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合同条款的篇幅时有限的,很难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充分考虑。当考虑不周时,可能导致合同具体条款的漏洞,即合同约定不明确,此时,合同目的就可以成为对这些漏洞的补充完善。 为此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即总共约定不明的六种情况,有两种可以根据合同目的进行确定。而且该条并非强制性条款,所以合同目的对合同具体条款的完善作用并不限于上述二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目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确定。”,则只要通过合同目的的规定可以确定的事项都应当根据合同目的来确定,而不必受限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2、对合同具体条款解释的作用。 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相互矛盾或者意思不唯一,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结合合同目的对合同进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解释。合同目的可以被认为是合同双方合意的基础,在出现合同具体条款意思不明确或者相互矛盾时,根据其合意的基础往往做出判断符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确立了合同目的在合同解释中的地位。 (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义务 1、对合同附随义务的确定。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商业习惯、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虽然合同中并未对该款规定的义务进行明确,但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应当承担上述义务。这些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而定,因此,合同目的具有对合同附随义务进行确定的作用。 2、确定合同解除权成立与否。 对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决定作用。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作用时,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作为其中决定性的条件之一。 (2)对根本违约以及根本违约所导致的合同解除权的确定。 根本违约的概念来自英国法,用于描述一种违约形态。英国法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条件 “直接属于合同的要素,换句话说,就是这种义务对于合同的性质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令一方就可以正当的认为对方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条件”的违反即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可以被认为是对合同“条件”的概括,所以违背合同目的必将导致根本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确立了根本违约行为和一般违约行为的界限,即如果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构成根本违约。可以看出合同目的对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具有决定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所谓“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可以理解为合同目的的具体化以后所对应的东西。因此,剥夺该东西实际上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部分解除合同也与合同目的密切相关。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对于分批交货合同的部分解除、完全解除的条件做出规定,其判断标准也是根据合同目的而定。 当出现根本违约时,法律赋予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合同目的对于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取得具有重要的意义。 3、确定是否承担定金责任。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该条规定看,不履行合同义务肯定应当承担定金责任,但是对于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应当承担定金责任仅从该规定无法得出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上使用了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作为一个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定金条款,但对于定金承担的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可以采用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作为一个违约方是否承担定金责任的标准。 (三)可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享有撤销权。此种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决定合同是否效力待定。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体现,如果合同的标的等等重大条款符合合同目的,则不应当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如果不符合,显然就存在重大误解。这种情况下,明确的合同目的对于确有误解的当事人的主张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而且证据也易于取得。所以,当合同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并且,合同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程度可以作为误解是否重大的标准。笔者建议有关机关在立法或司法解释时予以考虑。 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比较 合同目的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对订立合同抽象概括性的要求,而不对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 .合同目的在合同中可能是独立的合同条款,也可能是通过分析合同的具体条款而进行推定得出的。它与合同其他条款的联系在于: 1、合同目的是订立其他合同条款的指导原则。 合同目的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当事人订立其他合同条款的任务就在于实现合同目的,目的指导行动,因此,订立其他合同条款应当以达到合同目的为指导原则。如购买一栋房子,如果目的在于居住,则其他合同条款须规定该房屋能够适于居住,从宜于居者健康的角度看要通风不能太潮湿、阴暗;如果是用于作仓库,则希望进出货物方便,防火、防盗性能好其房门宜大而坚固。不同的目的指导下,对于房屋的大小、位置、面积等的具体要求不同。 2、合同目的包含其他合同条款共同的目的。 当事人订立所有其他合同条款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就是合同目的。合同的其他条款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等。这些都是当事人具体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确定具体合同权利义务必有其原因,而其最终原因就是合同目的。因此每一个具体条款是当事人未实现合同目的而确定的具体行动,该具体行动可能体现出合同目的的一个方面。各个具体条款体现的目的综合构成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包含每一个合同具体条款所隐含的目的。这种包含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有机的融合,是一种综合。由于合同目的包含独立的合同目的条款和具体合同条款所反映的合同目的,所以,合同目的的范围包含并且不限于其他合同条款所反映出来的目的。 3、合同目的是其他合同条款的有益补充。 由于篇幅所限,其他合同条款并不能穷尽所有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所欲达到的目标。合同目的通过高度的概括准确描述当事人的目的,可以起到其他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明确目的对于理解具体行动的深层内涵有很好的帮助作用,因此,合同目的可以阐明其他合同条款的深层含义,并且对其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4、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最终具有共同的目的。 尽管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存在本质上的联系,但其不同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决定了他们无法相互代替。 首先,其表现形式不同。合同目的表现为抽象概括的描述,而其他合同条款表现为对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由于目的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而反映当事人目的的合同目的其表现形式必定是一种概括性的描述。并且合同目的因其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在作用范围和灵活性上优于其它具体条款,因此对于合同目的其恰当的表现形式是抽象概括的描述。其他合同条款的作用在于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必须具体明确,否则难于履行,所以,只能是具体的规定,表现为确定的名称、数量、质量标准等等。仅从抽象的目的无法推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只有订立具体条款才能确定权利义务。因此,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应具体。 其次,二者在合同中的作用不同。合同目的的作用在于确定根本违约的界限从而决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辅助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对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之处进行合理的补充和推断,对矛盾的条款进行决断。合同目的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是间接的、补充性的、决断性的。而其他合同条款的作用在于直接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其规定具体明确,直接用来确定具体权利义务。 最后,二者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合同目的处于合同总纲的地位,而其他合同条款是具体的规定,一般而言,合同目的的效力优先。合同当事人对于二者的地位可以约定,即约定当二者发生矛盾时,何者效力优先。当没有约定时,则只能依法而定。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目的的效力优先。这是合同目的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合同目的即合同的最终目的,其他条款只是为实现该目的所设定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服从于最终目的。另外,当事人如果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享受合同权利履行义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显然就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对于合同存在重大的误解,就可以主张撤销权。 综上,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相比对于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其他条款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合同目的的抽象性,其作用范围比其他合同条款更为宽广,从而可以起到弥补其他合同条款漏洞、缺陷的作用。因此,合同目的应当成为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 合同目的条款的完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同目的对于合同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完善合同目的条款也是完善合同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合同目的条款的完善应当着重于如下的几个方面: 1、在合同中设立独立的合同目的条款,单独对合同目的进行规定。 合同目的在多种关键情况下成为一种权利是否存在的标准,因此,它应当获得相应的独立地位。并且合同目的作为独立条款明确,不至于在使用其作为判断标准时产生争议。如,当非违约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其必须首先明确合同目的是什么,然后才能谈的上是否实现。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合同目的条款规定,对方可以对其主张的合同目的提出质疑,而非违约方则附有举证责任。如果,合同中本来就有合同目的条款,就可以避免上述麻烦,减少争议。 2、合同目的条款尽可能具体化、特定化。 尽管一般而言,合同目的是抽象的,但这种抽象是相对于合同其他具体条款而言的。对于,合同目的本身而言,可以进行具体化、特定化。如,买房子,目的是居住。可以更明确居住年限、居住者是中年人还是儿童、老人等等。居住年限决定房屋的寿命应当超过居住年限,如有老人、儿童其对于老人、儿童是否具有不安全或者不宜居住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通过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穷尽,但通过合同目的的规定则可以轻易实现。 3、规定合同目的条款的优先效力。 同其他条款相比,合同目的对于当事人来说更容易理解更容易表述清楚,所以其表达更容易符合当事人的本意。因此,规定合同目的条款的优先效力有助于保证合同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合同目的条款与其他条款矛盾时,可以依据合同目的否定其他条款的效力,从而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定期租船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定期租船合同 2、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3、 定期租船合同的范本种类 4、 定用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5、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 什么是定期租船合同 ......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 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 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 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 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 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 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这一点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正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因此也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治理权。而承租人则负责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 2、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因此这与提单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3、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虽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约定运载的货物,但前者通常只约定一个大的货物种类而不具体列明,而后者则约定具体的货物种类。 定期租船合同的范本种类 较航次租船合同而言,定期租船合同是更为“自由”的一类合同,即几乎没有什么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甚至有关船舶适航性的内容也是完全依定期租船合同本身而定的。因此,定期租船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要依据合同条款内容来进行解释。选择一个对自己较为有利的租船合同范本作为定期租船谈判的底稿,对船东和租船人都十分重要。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范本主要有以下三种: 1、纽约土产交易所期租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 该租船合同简称为“土产格式”(Produce Form),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因而航运界常称此格式为“NYPE”(租约代号)。NYPE经美国政府批准使用,故又称“政府格式”(Government Form)。到目前为止,该格式经历了1921年、1931年、1946 年、1981年和1993年五次修订。现在普遍使用的是经1946年10月3日修订后的格式,即NYPE46,据业内人士估计,大约有90%的定期租船合同是以NYPE46为蓝本的。有人认为NYPE是租船人格式,但大多数人认为NYPE对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订得较为合理的,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 租约代号为BALTIME。此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09年制定,最后修订于1939年。BALTIME由于是船东组织制定的,所以在很多条款上比较维护船东的利益。 3、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Time Charter Party) 租约代号为SINOTIME1980,由于中国租船公司制定,此格式较多地维护租船人的利益。 定用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通常订有以下主要条款: 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交船(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租期(Charter Period)条款; 合同解除(Cancelling)条款; 货物(Cargo)条款;Limits 航行区域(Trading)条款; 船东提供的事项(Owners to Provide)条款; 租船人提供的事项(Charterers to Provide)条款; 租金支付及撤船(Payment of Hire and Withdrawal)条款; 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条款; 停租(Off-hire)条款; 船东的责任及豁免(Owners’Responsibilities and Exceptions)条款; 使用与赔偿(Employment&Indemnity)条款; 转租(Sub-let)条款;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条款; 新杰森(New Jason)条款; 双方互有责任碰撞(Both-to-Blame Collission)条款; 战争(War Risks)条款; 仲裁(Arbitration)条款; 佣金(Commission)条款。 注:杰森条款在1936年COGSA(《海上货物运输法》)出现后演变为“新杰森条款”,其主要内容为:当船舶因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的过失发生事故而采取救助措施时,即使救助船与被救助船同属于一个船公司,被救船仍需支付救助报酬,该项救助报酬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 综上,可以看出其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双重性,因为承租人根据定期租船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对船舶的调动权和使用权。另外,承租人租赁船舶,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承运第三人的货物,且合同中有许多条款是直接规定货物运输的,因此,它又具有运输合同的某些特征。其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主要是: 1、出租人地位不同。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出租人让与的经营权,因此,在其承揽第三者货物时,通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交与托运人,承租人为承运人,他与托运人、收货人具有最密切的合同关系,而出租人与第三人无合同关系。 另外,这种经营权的区别,使得定期租船合同的船东(出租人)为了保证其船舶的安全,就会在合同中加入有关航区,可装运货物范围等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的规定。 2、在营运成本方面不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由船方负担的航次成本在定期租船下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中会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3、在时间损失上不同。 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停租的规定。
优惠贸易安排 目录 1、什么是优惠贸易安排 2、我国的一些优惠贸易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 什么是优惠贸易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是指在成员国之间通过签署优惠贸易协定或其他安排形式,对其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互相提供特别的关税优惠,对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则设置较高的贸易壁垒的一种区域经济安排。 优惠贸易安排是经济一体化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商品流动的障碍并没有完全消除。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与其自治领成员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1932年建立的英联邦特惠制。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成员从1977年起在成员国间实施的特惠贸易安排协议,则是另外一个案例。 我国的一些优惠贸易安排 一、中国-东盟优惠贸易安排 中国-东盟确定在2010年建成自贸区。到2006年1月1日,“早期收获计划”列入产品已全部取消关税,主要是蔬菜、水果、肉类、禽蛋、奶制品、水产品等。按照《货物贸易协议》,到今年1月1日,双方已有超过60%的产品实现了零关税;到2010年1月1日,双方将有90%以上的产品实现零关税。 二、《亚太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安排 《亚太贸易协定》成员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已向其他成员国的1717项8 位税目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27%。同时,我国可享受其他成员国所定税目14%~35.7%的优惠关税,主要受益产品为化工产品、家具、金属制品、机械电气产品、皮革、钢铁等。 三、中国-智利优惠贸易安排 根据双方《自贸协定》,从2006年10月1日开始,两国占税目总数97%产品的关税将在10年内分阶段降为零。目前经两个阶段关税减让,我国取消了4753种智利产品关税,智利也将我国5891种产品关税降为零,主要涉及化工产品、纺织服装、农产品、机电产品、车辆及零件、水产品、金属制品和矿产品等。 四、中国-新西兰优惠贸易安排 新西兰将在2016年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2008年10月1日起即实现零关税,中国将在2019年前取消97.2%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 2008年10月1日起即实现零关税。 五、中国-新加坡优惠贸易安排 新方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中方将在2010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其中87.5%的产品从2009年1月1日起即实现零关税。 六、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 双方《自贸协定》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5种类别,以不同降税幅度实施降税;从第6年开始,逐步使双方零关税产品占税目数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 七、中国-秘鲁优惠贸易安排 按照今年4月中秘签署的《自贸协定》,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协定实施后,秘鲁将逐步取消92%以上的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90%将在10年内降为零;中国将逐步取消94.6%的从秘鲁进口产品关税,其中93%将在10年内降为零。我轻工、电子、家电、机械、汽车、化工、蔬菜、水果等众多产品和秘鲁的鱼粉、矿产品、水果、鱼类等产品都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 八、内地与港澳优惠贸易安排 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EPA/" target="_blank">CEPA),香港将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继续实行零关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已对港澳原产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
足额保险 目录 1、 什么是足额保险 2、 研究足额保险问题的意义 3、 区分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意义 4、 相关条目 5、 参考文献 足额保险(full insurance) 什么是足额保险 ...... 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如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之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形式为保险给付,保险人于给付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或当因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 研究足额保险问题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首先,我国关于足额保险的保险和精算研究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对该领域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将改变这种状况。从国内目前的研究来看,还没有人就足额保险问题做专门的研究,对于共同保险的研究也很不深入,仅有一些教材对共保条款的定义作过简单描述。即便如此,这里面还出现了对相关问题和概念的理解偏差,甚至有些不太准确的认识,如定义共保时错误地将“足额保险”与“全额投保”混为一谈;或者简单地认为适用共保的费率比不适用共保的费率低廉等。 其次,对足额保险理论的研究有助于精算理念的确立。“足额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追求的目标,更是财产保险中所应坚持的精算理念和定价原则。而共保机制则是足额保险这种理念和原则的一种最好的实现形式。无论是要求投保保险人费率厘定中所假定的投保程度,还是平衡被保险人的纯保费和期望赔付,都体现了精算费率的厘定理念。这正是我国财产保险费率体系所缺乏的。 二、实际意义 第一,对足额保险问题的研究有助于纠正精算实务中的一些错误做法。我国涉外财产保险中采用的不定值保险,它要求所有的财产必须按照财产实际价值全额投保,否则视为不足额投保,未投保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保,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损失。这种要求全额投保和对损失强行采用比例分担的做法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违背了费率厘定的精确性和公平性原则。 第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足额保险理论和共保机制,对于将共保机制引入我国财产保险费率体系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区分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意义 区分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意义在于:在投保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若超过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中获得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相关条目 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 参考文献 胡宏兵《足额保险问题研究》
用途报关代码表 用途代码表的说明 用途代码用 途 1外贸自营内销 2特区内销 3其它内销 4企业自用 5加工返销 6借用 7收保证金 8免费提供 9作价提供 10货样,广告品 11其它 13以产顶进 报关代码[编辑] 贸易方式代码表计量单位代码表关区代码表征免性质代码表企业性质代码表 用途代码表监管证件报关代码表结汇方式代码表币制代码表国别地区代码表 成交方式代码表地区性质代码表国内地区代码表运输方式代码表征免税方式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