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销 目录 1、 什么是定销 什么是定销 ...... 定销是指出口商通过与定销商签订定销协议,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将某种或某类商品交由国外客户销售的方式。出口人对定销人在价格、支付条件和折扣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但不授予货物销售的专营权,即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出口商可以指定几家定销商为其销售货物。 定销与包销具有相同之处,即出口商与定销商和包销商之间都是售定性质的买卖关系,定销商也要象包销商一样自垫资金购货,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自行销售,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缔约过失责任 目录 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2、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3、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4、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5、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6、 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议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或者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成立要件为: 1、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若合同已经成立,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而致使他方损害,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对方可以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 2、缔约人一方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指自缔约人双方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 这种义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评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作为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协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一种特殊的依赖关系,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仍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即构成缔约过失。 3、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为信赖的利益损失,而非履行利益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有过错,即对合同无效、被撤销、不成立的有过错。合同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这也是二种责任的主要区别所在。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现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人所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我国学者叶安民、王利明均持同样观点。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但对于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以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则又有争论。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对损失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在履行利益范围内赔偿,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定情况下,如合同标的数额较小,且于订约之际一方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较大时,就不可能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有例外,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来 计算赔偿数额。综上所述,缔约合同对方当事人因一方过错致使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当事人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一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对此种类型责任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能妨碍当事人享有谈判的自由,否则将使合同自由原则难以实现。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没有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情况向对方当事人通报。重要事实是指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决定是否与该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提供虚假情况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将客观上不存在或者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资料、信息交给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实质就是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本来应当告知对方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因以上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不论其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主体的一般民事行为,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违反初步的协议或许诺;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订约义务以及无权代理等。在上述几种情况下,行为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而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是损害赔偿。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损失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赔偿损失的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是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其赔偿范围应为相对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但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二是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此外,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可实行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议 1.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 先合同义务的确定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举足轻重。它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首要前提条件,也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的根本标准,还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的重要因素。因此,关于先合同义务的规定中,须对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时间界点作出明确规定。 2.应对信赖利益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容易导致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混为一谈。一方面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有可能加重缔约过失责任,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因此,笔者建议,为便于司法操作,有必要对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 3.《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范围过窄。 《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商业秘密。事实上,缔约上保密义务之对象,除商业秘密外,还应包括缔约对方的个人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只要缔约人对这些秘密信息进行泄露,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总之,缔约过失责任是民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责任中具有独立的价值,它的确立,对于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具有深远的意义。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我们不能只拘泥于法律的一般规定,只有在理论上不断地对其进行探索和创新并将其运用于实践,才能使这一制度富有生命力,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英国标准学会 目录 1、英国标准学会简介 2、 英国标准学会的任务 3、相关条目 英国标准学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BSI)——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标准化机构 英国标准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bsi-global.com/ (全球) 英国标准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bsigroup.com/ (集团) 英国标准学会简介...... 英国标准学会(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BSI)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标准化机构。英国政府承认并支持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成立于1901年,总部设在伦敦。目前共有捐款会员20 000多个,委员会会员 20 000多个。 1901年,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EC)、机械工程师学会(IME)、造船工程师学会(INA)与钢铁协会(ISI)共同发起成立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ESC或 BESC),并于同年 4月 26日在伦敦召开第一次会议。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标准化机构。 1902年电气工教师学会(IEE)加入该委员会,英国政府开始给予财政支持。 1902年 6月又设立标准化总委员会及一系列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技术规格,如电机用异型钢材、钢轨、造船及铁路用金属材料等标准。 1918年,标准化总委员会改名为英国工程标准协会(BE-SA)。1929年 BESA被授予皇家宪章。 1931年颁布补充宪章,协会改用现名(BSI)。 皇家宪章规定:英国标准学会的宗旨是协调生产者与用户之间关系,解决供与求矛盾,改进生产技术和原材料,实现标准化和简化,避免时间和材料的浪费;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和修订英国标准,并促进其贯彻执行;以学会名义,对各种标志进行登记,并颁发许可证;必要时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学会的宗旨和利益。 英国标准学会的任务 英国标准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①制定和贯彻统一的英国标准(BS)。根据1982年的政府“白皮书”和政府与BSI的谅解备忘录,今后各部门将不再制定标准,在立法和贸易中要更多地采用BS标准; ②开展产品质量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授予风筝标志和安全标志; ③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 ④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BSI更多更大的影响国际标准,使英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 ⑤对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 ⑥接受外国认证委托、按国外标准进行认证并颁发外国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BSI有工作人员 1200余人,设标准部、测试部、质量保证部、市场部、公共事务部等业务部门。标准部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机构。 BSI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学会 (ETSI)创始成员之一, 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承担TC/SC技术秘书处数量和资助额计算。BSI在ISO中的贡献率为17%,仅次于德国DIN(19%)居第二位;在 CEN/CENELEC中的贡献率为21%,居第三位(德国DIN为28%,法国AFNOR为22%)。根据1978年11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规定,英国标准学会同中国标准化协会于1980年4月19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国标准化协会和英国标准学会合作协议》。双方开始了有益的合作。 相关条目 BS认证
无领导小组讨论 目录 1、 什么是无领导小组讨论 2、 无领导小组讨论的特点 3、 无领导小组讨论的论题形式 4、 无领导小组讨论的要点 无领导小组讨论(LGD-Leaderless Group Discussion) 什么是无领导小组讨论 ...... 领导小组讨论是评价中心技术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测评技术,采用情景模拟的方式对考生进行集体面试。它通过一定数目的考生组成一组(5—7人),进行一小时左右时间的与工作有关问题的讨论,讨论过程中不指定谁是领导,也不指定受测者应坐的位置,让受测者自行安排组织,评价者来观测考生的组织协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辩论的说服能力等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是否达到拟任岗位的要求,以及自信程度、进取心、情绪稳定性、反应灵活性等个性特点是否符合拟任岗位的团体气氛,由此来综合评价考生之间的差别。 无领导小组讨论由一组应试者组成一个临时工作小组,讨论给定的问题,并做出决策,由于这个小组是临时拼凑的,并不指定谁是负责人,目的就在于考察应试者的表现,尤其是看谁会从中脱颖而出,成为自发的领导者。在无领导小组讨论中,或者不给应试者指定非凡的角色(不定角色的无领导小组讨论),或者只是给每个应试者指定一个彼此平等的角色(定角色的无领导小组讨论),但这两种类型都不指定谁是领导,也并不指定每个应试者应该坐在哪个位置,而是让所有受测者自行安排,自行组织,评价者只是通过安排应试者的讨论题目,观察每个应试者的表现,给应试者的各个要素评分,从而对应试者的能力、素质水平做出判定。 无领导小组讨论的特点 (1)、无领导小组讨论的优点 无领导小组讨论作为一种有效的测评工具,和其他测评工具比较起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能测试出笔试和单一面试所不能检测出的能力或者素质; 能观察到应试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能依据应试者的行为特征来对其进行更加全面、合理的评价; 能够涉及到应试者的多种能力要素和个性特质; 能使应试者在相对无意之中暴露自己各个方面的特点,因此猜测真实团队中的行为有很高的效度。 能使应试者有平等的发挥机会从而很快地表现出个体上的差异; 能节省时间。并且能对竞争同一岗位的应试者的表现进行同时比较(横向对比); 应用范围广,能应用于非技术领域、技术领域、治理领域和其他专业领域等。 (2)、无领导小组讨论的缺点 对测试题目的要求较高; 对考官的评分技术要求较高,考官应该接受专门的培训; 对应试者的评价易受考官各个方面非凡是主观意见的影响(如偏见和误解),从而导致考官对应试者评价结果的不一致; 应试者有存在做戏,表演或者伪装的可能性; 指定角色的随意性,可能导致应试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 应试者的经验可以影响其能力的真正表现。 无领导小组讨论的论题形式 (1)开放式问题 所谓开放式问题,是其答案的范围可以很广,很宽。主要考察应试者思考问题时是否全面,是否有针对性,思路是否清楚,是否有新的观点和见解,例如:你认为什么样的领导是好领导?关于此问题,应试者可以从很多方面如领导的人格魅力、领导的才能、领导的亲和力、领导的治理取向等方面往返答,可以列出很多的优良品质,开放式问题对于评价者来说,轻易出题,但是不轻易对应试者进行评价,因为此类问题不太轻易引起应试者之间的争辩,所考察应试者的能力范围较为有限。 (2)两难问题 所谓两难问题,是让应试者在两种互有利弊的答案中选择其中的一种。主要考察应试者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说服力等。例如:你认为以工作取向的领导是好领导呢,还是以人为取向的领导是好领导?一方面此类问题对于应试者而言,不但通俗易懂,而且能够引起充分的辩论;另一方面对于评价者而言,不但在编制题目方面比较方便,而且在评价应试者方面也比较有效。但是,此种类型的题目需要注重的是两种备选答案一定要有同等程度的利弊,不能是其中一个答案比另一个答案有很明显的选择性优势。 (3)多项选择问题 此类问题是让应试者在多种备选答案中选择其中有效的几种或对备选答案的重要性进行排序,主要考察应试者分析问题实质,抓住问题本质方面的能力。此类问题对于评价者来说,比较难于出题目,但对于评价应试者各个方面的能力和人格特点则比较有利。 (4)操作性问题 操作性问题,是给应试者一些材料,工具或者道具,让他们利用所给的这些材料,设计出一个或一些由考官指定的物体来,主要考察应试者的主动性,合作能力以及在一实际操作任务中所充当的角色。如给应试者一些材料,要求他们相互配合,构建一座铁塔或者一座楼房的模型。此类问题,在考察应试者的操作行为方面要比其他方面多一些,同时情境模拟的程度要大一些,但考察言语方面的能力则较少,同时考官必须很好地预备所能用到的一切材料,对考官的要求和题目的要求都比较高。 (5)资源争夺问题 此类问题适用于指定角色的无领导小组讨论,是让处于同等地位的应试者就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从而考察应试者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能力,概括或总结能力,发言的积极性和反应的灵敏性等。如让应试者担当各个分部门的经理,并就有限数量的资金进行分配,因为要想获得更多的资源,自己必须要有理有据,必须能说服他人,所以此类问题可以引起应试者的充分辩论,也有利于考官对应试者的评价,但是对讨论题的要求较高,即讨论题本身必须具有角色地位的平等性和预备材料的充分性。 无领导小组讨论的要点 要点一:测评对象应有指向性 无领导小组讨论并非对所有岗位的人员选拔及培训都适用,其主要适用于中高级治理岗位。这是因为,从测评效度(测评的有效性)来看,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测试要素,主要集中在与中高级治理岗位相适应的能力和个性品质上,如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说服论辩能力、情绪稳定性等。而基层岗位人员所需要测试的要素指标,一般可以通过普通的测评方法得到。从成本来看,无领导小组讨论前期的题目编制、实施过程中的测评以及后期对被评价者的评估,都需要专业测评人员的介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时间成本,较高测评费用决定了其更适用于中高级治理者。 要点二:测试领域不应局限于选拔 无领导小组讨论具有评价和诊断的功能。在实际应用中不应将它仅仅局限于治理干部的选拔。在人员培训、配置、规划等方面,无领导小组讨论也可以发挥出很好的作用。比如在组织培训前进行无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测评具体治理者的实际治理技能水平和品质表现,从中发现其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然后针对他们的弱项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水平。也可以把无领导小组讨论本身作为一种培训工具,比如作为提高团队合作意识的培训手段。在无领导小组讨论过程中,培训人员会很快发现谁的表现欲望最强、谁总是不接受别人的观点、谁没有很好倾听别人的习惯等影响团队合作的因素,然后通过对培训对象进行逐一点评和指导,达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要点三:测评指标体系必须完善 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测评体系设计必须具有系统性,针对一定的岗位或职位,设计出合理的测评要素体系,是测评工作取得成功的基石。然而,目前许多组织在实施无领导小组讨论时,测评指标选择都带有盲目性和主观性。首先,依据岗位的需要,通常测评的指标应选择在4~6个为宜。为了更有利于测评者客观地评分,在设计指标体系的时候,需要进一步细化每个指标要素,可以把每个指标要素再细分为二级指标并界定其内涵。其次,与测评相关的各个要素确定之后需要对要素进行权重分配,最终形成适合于某一具体岗位的测评指标体系。 要点四:测评计分坚持标准化 通常的无领导小组讨论计分方法是根据测评要素的内涵划分若干评分段,并对几个评分段进行具体的界定,然后将分数分配到这几个评分段中。测评者根据被测评者的具体表现,结合界定好的评分段对被测评者进行计分。但这种方法的计分幅度范围大,对测评者的判定要求很高。为解决这一问题,可运用二级思维的方法。例如采用3×3制二级判定计分法(见表),测评者先按被测评者可能的表现情况划分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并列出相应标准,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分析被测评者符合该等级的上、中、下哪一水平,最后按等级内规定的分数范围给出测评分数。二级判定评分法将主观因素控制在较小幅度内,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级判定计分法所造成的误差。 要点五:题目设计应突出针对性 无领导小组讨论题目的设计,必须建立在对职位要求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测试题目所呈现的测评点,要可测评出职位所要求的要害能力。即要求讨论题目必须与拟任岗位的特点相结合,所设计的讨论题目应能针对性的反映拟任岗位的工作特点;应是现实工作中已发生的或与现实相似的事件或问题;应能够体现具体的现实工作情境特点和所需具备的各种技能、品质等要素。另外,题目的针对性还反映在题目内容与职位的相关度上,相关题目内容要被每个被测对象所熟悉,才能有利于讨论的展开,有利于被测对象的充分表现,体现出公正、公平的测评原则。 要点六:讨论题材要具有可争辩性 无领导小组讨论的过程是从分歧到最后达成相对一致的过程。讨论题目的题材要能够让被测试对象产生争辩,在争辩中测评参与者的某些治理特征、人际能力以及其他特征。没有争辩,就无法观察被测对象面对不同意见的分析能力、面对矛盾的协调能力、面对决策时的判定能力;无法观察到谁有影响力、谁善于吸取不同观点、谁更成熟等。所以无领导小组面试讨论题目的设计必须体现出它的争辩性,使每个人都有话可讲,讨论题材能够引起被评价者激烈的讨论行为,使其在讨论中将真实的能力与个性展现无余。 要点七:不可忽视评价者的选择与培训 无领导小组讨论中评价者的水平是决定这种测评最终效果的一个要害环节,而评价者的选择与培训则是要害环节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评价者的选择方面,应注重人员搭配的合理性,选择范围应主要集中在人事测评专家、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和选拔岗位的直接上级等,因为这种测试对评价者要求较高,一般应以评价专家为主。在评价者培训方面,培训评价者主要从无领导小组讨论测试的基本涵义、特点、测评功能、适用对象、讨论题目的设计与形式;测评的实施程序、评价标准、行为观察技术、评分方法等方面出发,使评价者的评判标准统一起来,并尽可能消除评价者个人主观因素对测评造成的影响。 要点八:注重实施操作流程的规范 无领导小组讨论是对测试形式要求比较严格的一种测评方式,但在实际使用中,很多测评者忽视了测评程序和时间规范化的要求。在正式测试之前,主考官应先对被测试者宣读无领导小组讨论测试的指导语,即介绍测试步骤和考察要求,然后公布无领导小组讨论开始,测试时间一般为40分钟左右。其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①预备阶段:被测对象拿到试题后,独立思考,列出发言提纲,一般为5分钟左右。②表述阶段:被测对象轮流发言阐述自己的观点,一般为3分钟左右。③讨论阶段:被测对象相互讨论,继续阐明自己的观点,或对别人的观点提出不同的意见,并最终得出小组的一致意见,一般为30分钟左右。④由小组推荐一位被测者向主考官汇报讨论结果,一般为2分钟左右。 要点九:要规避性格倾向导致的误差 一般而言,外向型人在人际关系处理与语言表达方面更轻易吸引人的注重力。在这种以讨论为主和需要人际沟通的测评中,内向型的人可能会处于劣势。而事实上,有些人的组织能力和影响力并不在于其言辞而在于其优秀的判定和决策能力上,这种判定、决策能力构成了他的影响力。内向型人的这种性格特征,可能会影响他在讨论过程中各种能力的展现,也轻易被评价者所忽视。另外,熟悉无领导小组讨论测评方法的人比不熟悉的人更具有优势,他会刻意地抓住机会去表现自己,他会在“影响力、合作意识”等测评指标上,获得高分。 要点十:强化集体评价的环节 无领导小组讨论的后期测评最好采用集体评价的方式。由多名评价者对每个被测对象的所有测评指标进行评分,取其平均值作为被测对象的最后得分。笔者认为评价者及时召开一个评分讨论会十分重要。在讨论会上,对每个被测对象的表现进行逐一点评,评价者报告他们各自观察到的该被测对象的典型行为以及对该对象表现的评价,并充分交换意见。通过交换意见,考评者可以补充自己观察时的遗漏,对被测对象做出更加客观全面的评价。
保税物流中心 目录 1、 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2、 保税物流中心的分类 3、 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的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简介 ......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自用型物流中心(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公用型物流中心(保税物流中心B型)。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自2004年8月起,海关为简化国内通关环境,提升国内区域竞争力,在苏州及上海外高桥设定专属区域,执行保税物流中心运作模式,类同香港之退税政策。 保税政策:境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全额予以保税(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物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出口退税政策: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视同实际出口,实施入中心即退税政策,国内货物既包括进入中心进行仓储配送的货物,也包括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 运输成本更低:在以手册完成报关后,相关运输模式以普通货车即可,不需要海关监管车,运输成本成低。 保税物流中心的分类 保税物流中心(A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1、申请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经营非凡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非凡经营许可批件; (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治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2、申请设立的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治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治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治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3、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 申请书; (二)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实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实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实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部治理制度; (十)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实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十一)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物流中心(A)型的验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治理等部门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假如有非凡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B型) 1、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给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3、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4、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治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治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5、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治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6、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实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实文件; (八)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实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7、物流中心(B)型的验收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治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假如有非凡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的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是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 A型是指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的场所;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公共型场所,是海关封闭的监管区域,即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实施区域化和网络化的封闭治理,并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A型与B型的区别,大致是说A型由一家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由他向海关总署申请,如NOKIA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项目;而B型类似于物流园区的概念,可以有N家企业入驻,同时经营,需要由这个园区的管委会向总署申请,许可也是批给这个园区的。 在海关政策方面,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大致相似,基本体现以前的“进口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两仓合一的功能,进口的货物进入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即可实现对外付汇,出口的货物进入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即可申请出口退税。 能立即办理出口退税是非常具有诱惑力的一个优势。但当前因为海关总署与国税局在沟通方面有一些问题,政策执行起来还不是很顺畅。很多企业都处在观望中。 但区港联动、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对于普通保税区、保税仓库、监管仓库的冲击的毋庸置疑的。每一个关注国际物流的业内人士都应该仔细研究相关资料。 建设B型保税物流中心,有利于引进跨国公司、知名企业、国际新兴产业等大型项目投资,提高招商引资的档次和水平。有效整合物流资源,推进物流中心建设,促进供给链形成,加快产业结构优化。
合同转让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转让 2、 合同转让的特征 3、 合同转让的条件 4、 合同转让的形式 什么是合同转让 ......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当然,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因为转让的内容有所差异,其条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 合同转让的特征 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合法行为。合同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转让。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或者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二是合同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转让并不引起原合同内容的变更。 三是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中的权利人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是合同转让涉及审批手续的还须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转让必须办理一定手续的,则须办理手续,否则转让无效。 合同转让的条件 第一,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无效,被依法撤销、解除、转让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转让人应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 第三,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转让合同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以下情形,合同不得转让: 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果是规定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者是特定主体的合同,则合同不得转让。 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不得转让,则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该合同成立是由国家机关批准成立的,则该合同的转让也必须经原合同批准机关批准,如果批准机关不予批准,该合同不能转让。 合同转让的形式 广义的合同转让既包括债务主体的变更,也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理论上认为,合同转让可以通过4种法律形式进行。 (一)债务主体变更 债务主体变更是指根据原债务人请求,债权人同意由新债务人替代承担债务的协议。其法律效果在于解除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而使其由新债务人承担。它实质上是在有关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以新合同代替旧合同的交易。但是构成债务主体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债权人须以明示协议同意新旧债务人的替代。例如在合伙人变更的情况下,该合伙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根据法律推定条款认可新合伙人承担退伙人的债务。又如在1876年欧洲保险协会申请案中,M向B保险公司投有人身保险。后该公司与E公司合并,并由E公司在M的保险单上背书承诺承保人义务;而M此后也按期向E公司交付保险费。法院判裁:本案已构成债务变更,因此 M无权再向B公司主张权利。 (二)当事人依成文法转让合同权利 根据《1925年财产法》第136条的规定,所有的债权和其他权利财产均可以转让。但权利转让须遵循以下规则: (1)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且须由出让人签字: (2)该转让必须是绝对的,而非仅授权他人追索债务; (3) 出让人须向其债务人、受托管理人或其他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情况。 根据判例法解释,立法第136条规则中所称“权利财产”是指只能根据诉讼强制取得,而不能实际占有的财产;例如追偿权或合同所生的请求权。该规则中所称的“绝对转让”是指出让人全部权益的真实转让,而非部分权益的转让:否则不属于合同权利转让。根据判例规则,出让人转让其全部权利可以要求受让人提供担保,但不得附有其他条件。例如在1902年琼斯诉汉弗利斯案中,被告为偿还货币出贷人的债款而将其一定期限内的薪金追索权转让该出贷人。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权利绝对转让,而只是附条件的部分权利转让。该规则中所称的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权利转让意图和受让人情况,但可以不指明转让时间。此外根据1919年威斯特通申请案规则,合法转让权利财产不需要有对价因素 。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在于使受让人取得: (1)合法债权或权利财产; (2)对抗债务人的诉权和其他补救措施; (3)不经原出让人同意而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如果债务人在收到转让通知书时即对原出让人提起诉讼或提出抗辩的,该诉讼或抗辩将可能影响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因此受让人在受让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平善意原则,在出让人基于欺诈行为转让权利的,无辜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三)当事人依衡平法转让权利 在当事人权利转让不符合成文法要求的情况下,只要该权秘转让的意图明确,则它在衡平法上仍然是有效的。按照衡平法的一般规则,合法权利转让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免向债务人发送权利转让通知书。但是权利出让人为取得某些特殊的法律效果,仍有必要向债务人发送通知: (1)在债务人有可能在收到通知时对受让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出让人为保障受让人的权利无瑕疵应当发送通知;例如债务人在得知权利转让之前已经向出让人履行支付的情况。 (2)为了保障受让人取得优于其他无通知权利受让人的优先受让权,出让人有必要向债务人发送通知。 除上述之外,衡平法上的权利转让须遵循下述判例规则。首先,根据1951年麦克阿德尔申请案,完全的衡平法上的权利转让不需要有对价,但不完全的衡平法上的权利转让必须有对价才具有效力。其次,必须将衡平法上的权利财产与成文法上的权利财产区别开,前者通常是指信托受益人对抗受托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对抗执行人的衡平法请求权。最后,无论依据普通法还是依据衡平法,凡涉及当事人个人信誉,能力或身份资格的合同不能转—让,例如绘画合同或某些劳务合同。 根据英国法律,凡属于下列票证转让不适用衡平法和《财产法》的权利转让规则,而应适用特殊的票证交易规则: (1)汇票和本票的转让适用《1882年汇票法》规则; (2)依公司法登记成立的公司的股票转让适用1948年至1983年《公司法》的规定; (3)提单的转让适用《1855年提单法》的规定; (4)海事保险单的转让适用《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 (5)人身保险单的转让适用《1876年保险单法》的规定。 (四)依法律程序而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承担 合同的权利义务除可依当事人意志而转让外,还可依法定强·制程序而移转,通常称之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它包括当事人死亡或当事人破产两种情况。 在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务依法定程序移转于死者的个人代表。但有关个人技能的合同和劳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在合同当事人一方破产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务依破产法程序移转于破产财产管理人。
代购代销 目录 1、 什么是代购代销 2、 代购代销的特点 3、 代购代销的手续费 4、 中国的代购代销 什么是代购代销 ...... 代购代销是一种服务性的贸易。居间商业和一般商业接受商品需要者的委托,代买指定的商品,称为代购;相反,接受商品供给者的委托,代卖特定的商品,称为代销。 代购代销的特点 代购代销同一般商业购销的区别在于,接受代购代销任务的服务者只需具备购销的条件和能力(包括机构、人员以及能垫支流通费用的资金),而不必投入购买商品的货币或拥有出售的商品。购买商品的货币由委托代购者垫支,出售的商品由委托代销者供给,因而它对上述商品和货币没有所有权,只有代理权。委托代购者或委托代销者与接受委托代购代销的服务者之间必须通过口头协商或合同形式确定代购代销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购要明确规定代购商品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和价格等条件以及货款拨付和手续费等;代销要明确规定销售价格、货款归还、手续费等。有的代购代销还规定接受代购代销者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不许自营(另行采购或另行推销)与代购代销相同的商品等。代购可以分总代购和分代购,代销也可以分总代销和分代销。 代购代销的手续费 手续费指代购代销过程提供服务的毛收入,不是商业的购销差价。合理的手续费由采购或推销商品时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所凝成。接受代购代销者所获得的纯收入是手续费高于代购、代销所开支的流通费用的部分,也即物化劳动开支的节省部分和活劳动的价值高于工资支出部分之和。 中国的代购代销 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代购代销曾被作为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之一,用于对私营商业的改造(见中国过渡时期国家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阶段,代购代销形式在商品流通中仍广泛存在,主要用于商业部门不便收购而生产者又无力全部自销的产品,以及供需双方没有条件或没有能力直接建立购销关系的商品。
债权让与通知 目录 1、 什么是债权转让通知 2、 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 3、 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4、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5、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什么是债权转让通知 ...... 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人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其性质属观念通知,但与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有较大区别。通过比较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的两种立法例,债权人和受让人都可通知债务人,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受让人为债权让与通知附加一些条件。债权让与通知在特定情形下得认定为无效,而撤销则受到限制。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 债权转让非经对债务人的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或者说受让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但是否债权人与受让人均可进行通知,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对其中通知“主体” 应当如何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只能由债权人进行通知;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和受让人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均可进行“通知”。《合同法》确实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主体,但按照合同法“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受让人应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要求债权人制作通知书交由债务人送达通知,以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合同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因此,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从而,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一般应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受让人进行通知或者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前所述,由受让人进行通知,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代转是通知送达的一种方式,受让人只是通知的送达人,不能因为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否定债权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法定条件。因此,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具体表现为:首先,债权转让通知使债务人知悉了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实;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债务人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第三,债务人得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最后,受让人享有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所以,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是债权转让协议实现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