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损害赔偿 目录 1、什么是约定损害赔偿 2、约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3、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的区别 4、相关条目 什么是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定的损害赔偿,如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损害赔偿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由于它是事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具有预定性和约定性。另外,约定损害赔偿还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主合同转移,约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随之转移。 约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①预定性。即损害赔偿数额或损失计算方法在缔约时即预先约定。 ②从属性。即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题。 ③条件性。即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并不能当然生效,而只有在发生了违约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后才能实际生效。 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的区别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相比,不同之处在于: 其一,约定损害赔偿在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害后,受害人则无需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即可依据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而获得赔偿(如果当事人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则应对实际损害负举证责任);而法定损害赔偿,受害人则必须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 其二,在确定适用约定损害赔偿还是法定损害赔偿时,约定损害赔偿有优先适用效力,这点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相关条目 法定损害赔偿
碳交易 目录 1、什么是碳交易 2、碳交易的产生根源 3、碳交易的法律依据 4、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5、碳交易的型态 6、碳交易市场 7、碳交易与低碳经济的关系 碳交易(Carbon trade) 什么是碳交易...... “碳交易”是指《京都议定书》提出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在碳市场的构成要素中,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如《议定书》便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其他规则从《议定书》中衍生,如《议定书》规定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8%,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并于2005年设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确立交易规则。当然也有的规则是自愿性的,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约束,由区域、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以履行环保责任。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 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 经过多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也不可同日而语。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 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如果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2012年后的国际碳交易体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为世界最大宗商品势不可挡,而碳交易标的的标价货币绑定权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促使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产生影响。 碳交易的产生根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方式。这样,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技术、经济综合问题。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碳交易的法律依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 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件进行。 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 (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的型态 根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碳交易市场 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 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洲的澳洲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于美国及澳洲均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两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 碳交易与低碳经济的关系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根本上改变人类生存发展的观念。 “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得到了联合国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将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奥巴马上台之后把清洁能源经济列为振兴美国经济,提升美国领导地位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案的核心有两个:一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二是建立起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发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场,这一市场的规模可与石油期货市场相媲美。 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碳市场从资本的层面入手,通过划分环境容量,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的存在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本质上,碳交易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代表了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
贸易形式 目录 1、什么是贸易形式 2、贸易与贸易形式的关系 3、贸易形式分类 4、贸易形式的影响因素 5、贸易形式发展的历史考察 6、参考文献 贸易形式(Trade Forms) 什么是贸易形式...... 所谓贸易形式即商品买卖的形式,也即商品的交易形式。贸易形式是交易赖以进行的必然的条件,或者说是它的现实的、具体的表现。 贸易形式 贸易与贸易形式的关系 1、贸易的发展规定贸易形式的发展 贸易是贸易形式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不论贸易形式有多少、有什么特殊形式,都是为了体现商品和货币相交换这一活动。贸易(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规定着贸易形式的发展。 2、贸易形式服务于贸易的发展 贸易形式的职能在于以具体的形式保证交易的实现。贸易形式产生的必然性,是因为贸易中买卖双方因种种原因而发生矛盾,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去缓和矛盾并促进矛盾的解决,以实现商品和货币相交换。 贸易形式分类 贸易形式作为买卖中商品和货币互相让渡的具体实现形式,在人类的经济发展历程中不断地变化、丰富、淘汰和发展,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粗糙到精细、从习惯到规范、从野蛮到文明。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对贸易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交易关系分类 合同交易:买卖双方以契约形式将买卖关系固定下来。 非合同交易:买卖双方就现货直接通过谈判(主要表现为讨价还价)取得一致意见,然后成交。 2)按交易媒介分类 现金交易:直接支付现金来进行的交易,多半用于零售贸易。 非现金交易:现金以外其他能起支付手段职能的清算所进行的交易,包括票据、信用卡、电子结算等。 3)按交易活动分类 纯粹购销形式:直接以货币购买商品的购买形式和直接以商品换取货币的销售形式。以购销没有困难,商品和货币能够直接相交换为条件。 杂异购销形式:以其他经济活动作为促成购买或销售的条件而与购销相结合的形式。其兴起的原因在于在特定情况下纯粹购销难以进行,需要其他经济行为开道,作为条件促使其实现。 4)按交易与生产、消费的关系分类 纯粹收购和纯粹供应:在购销没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贸易活动。 参与生产和参与消费:在有特定障碍的情况下进行的贸易活动。 5)按时间分类 即期交易:在买卖双方购买意向达成的当时进行。 延期交易:不能即期进行的贸易活动,有货先币后、币先货后、货与币均延期三种情况。 6)按空间分类 当地交易:在买卖双方购买意向达成所在地进行。 异地交易:不是在买卖双方购买意向达成所在地进行,有在买方所在地、卖方所在地、中立场地进行三种情况。 7)按交易条件分类 优惠贸易形式:通过向交易对方提供优惠条件来帮助其克服困难,以吸引、促使对方积极从事买卖活动。优惠贸易的主要形式是资金优惠,其次还有价格优惠、费用优惠、服务优惠等。 非均势贸易形式:优势一方强迫劣势一方接受不公平条件而形成的买卖活动,其情况与优惠贸易正好相反。 8)按贸易主体分类 非固定购销关系形式:买者和卖者随即选择购销对象所进行的贸易活动。 固定购销关系形式:买者和卖者通过固定购销关系所进行的贸易活动。 9)按交易方法分类 有拍卖、招标、博览、展销、传销、电话交易、电视交易、电子交易等形式。这类贸易形式会依交易方法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发展。造成交易方法变化和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商品流通的主体、客体、联系的条件和手段。 10)按政府行政干预状况分类 自由贸易:没有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完全遵照市场机制的客观规律而进行的贸易活动。 统制贸易:政府通过行政干预来对贸易活动施加非正常影响而形成,主要有统购、统销、专卖、专营、许可经营、统配、配额、配给、限购、限销等。 11)按交易对象分类 现货交易:以实物商品为交易对象的贸易,可分为非合同贸易和合同贸易,而合同贸易又可分为近期合同贸易和远期合同贸易。 期货交易:在远期合同贸易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未来的远期合同贸易,不是以现货为买卖对象,而是以标准合同为买卖对象。 贸易形式的影响因素 贸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也是可以归类分析的。影响和制约贸易形式变化和发展的因素主要有: (1)生产的商品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 (2)商品流通的规模和结构;商品供求状况; (3)市场竞争局势的形成和竞争的激烈程度; (4)贸易自由和政府干预状况; (5)货币和货币流通状况; (6)资金、外汇和信用制度发展状况; (7)商品的自然属性; (8)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建设; (9)交通运输和流通领域的物质技术状况; (10)市场主体的发育和组织化程度; (11)科学技术乃至整个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贸易形式发展的历史考察 贸易形式的发展大致分三个阶段,一是前资本主义的自给经济占统治地位阶段,二是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三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发达商品经济,即生产社会化阶段。 1) 前资本主义阶段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自给经济为主,生产直接为了消费,贸易主要是为了统治者和剥削者的消费。 春秋以前: 已经出现了贵族参加的贸易、商贾之间的贸易和庶民中小商贩参加的贸易,前者供应奴隶主贵族消费,中间各地商贾互相交易,后者小商贩供应城市平民消费。奴隶主和大商人的贸易开始使用金属货币,杂以珠玉和贵重皮张,而平民之间则是以布、粟、兽皮、农具、刀具为货币。 春秋时期:铸币已经盛行并渐趋统一,贸易形式逐渐成熟。主要成就有: 第一,贸易形式中出现了粮食采购这种专门形式; 第二,出现了契约; 第三,出现了民间商人向手工业者订货; 第四,产生了长途贩运;第五,在市中出现了固定销售的商店;第六,政府开始通过吞吐平抑粮价,出现了调节粮食市场的专门贸易形式——平粜。 战国时期:商品流通进一步发展,封建所有制逐步代替奴隶所有制,农民虽然是农奴,但开始有一些可以自由支配的农产品。新兴的封建统治阶级开始干预流通,采取垄断专营的措施,提出“利出一孔”的统制思想。 秦汉时期:商品流通蓬勃发展。贸易形式的主要发展有: 第一,不仅大规模交易采用契约形式,由市官作证,而且出现中介贸易组织; 第二,高利贷和商业资本并行; 第三,不仅盐铁实行官管专卖,而且酒也实行专卖; 第四,实行均输法; 第五,实行平准法; 第六,出现了“赊”,赊贷分开; 第七,出现了经营权的转包。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商品流通发展缓慢,但货卖奴婢、牛马、田宅等都明确洋有文券并征收估税;商业高利贷更加厉害,官商勾结很严重;出现了抵押贷款。 隋唐时期:中国封建社会从劳役地租为主的农奴主制向以实物地租为主的契约地主制过渡,农民家庭在租佃制下逐步独立,可支配的剩余产品大大增加。贸易形式的主要发展有: 第一,农村集市兴起,农民之间的直接贸易广泛发展起来; 第二,出现了寄售、出售和中介为一体的邸店贸易; 第三,适应地区商品流通的发展,出现了“飞钱”; 第四,从民族地区间互市贸易设立牙郎发展到内地贸易也出现牙郎; 第五,出现了“赊粜”,在常平仓制中允许新粮食下来时纳钱或用帛粟代替原来赊借的粮食; 第六,出现了“和籴”,原则上官方按市价在两相情愿之下向民间采购粮食,但结果却演变成低价勒购。 宋元时期:宋代封建契约地主制成熟,兼并突出,大地主、大官僚、大商人与农民、中小地主矛盾日益尖锐。此时商品经济明显发展,商品流通和商业进入新阶段。而元代商业却畸形发展,行业组织的封建派他性增强,牙行封建垄断加剧,严重抑制了商品生产和正常流通。宋代贸易形式的主要发展有: 第一,批零明显分开,且商人资本中商品经营资本和货币经营资本的结合达到高峰; 第二,自由的集市交易在城市中发展起来; 第三,“赊”这种商业信用在商人交易中广泛流行; 第四,富商大贾联合起来发行了“交子”这种可用现钱兑换的钱票; 第五,实行蚕盐制度,以盐收绢;第六,出现了官购官运商销和官购商运商销的贸易形式; 第七,“纳粟中盐”,即商人将官府所需物品运送到指定边塞交纳后,以所得凭证到京城办理证明文书,再到产盐区折价领盐; 第八,茶马互市,即以川茶与少数民族交易,专门换马; 第九,在酒类专卖中实行拍卖和专税制; 第十,“博籴”(以政府专营进口的商品和宫廷珍宝配合现钱进行采购)和“便籴”(用钞引进行采购)的施行; 第十一,实行青苗法,在青黄不接时贷以农民款项,收成后加适当利息换款; 第十二,实行市易法,政府拨款在各地设立市易务,招募在市诸行铺牙人充当市易务牙人。 2)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 明清之际封建制度进入末期,自给经济开始瓦解,商品经济明显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尤以东南沿海最为显著。这一时期,贸易形式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即开始从剥削者所占有的剩余产品和小生产者剩余产品的贸易和商人独立运动的贸易所需要的形式转向发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所需的贸易形式。 这一时期贸易形式的主要发展有: 第一,集市贸易从产品互通有无形式发展为小商品生产者购销商品的形式; 第二,在官办手工业之外,独立的商品性的手工业增多,且官方向市场的采购量也大增; 第三,官牙衰退,私牙增加; 第四,商人资本战胜封建牙行的隔绝,深入产地设庄收购; 第五,形成了产地专业集市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工商市镇; 第六,贱买贵卖和商业高利贷直接盘剥小商品生产者; 第七,用赊销的方式来控制小商品生产者; 第八,出现了商人雇主制,商人资本利用加工形式直接支配小生产者进行厂外的资本主义生产,发展资本主义,这是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关键形式; 第九,出现了专购半成品或待续加工的准产品,加工后转售的贸易形式; 第十,专业化名店增多,名牌产品产销一体化,或前店后厂,或亲自监制; 第十一,地区贩运贸易中乡土性的专业化行带动贸易兴起; 第十二,与地区商品流通发展相适应,出现了带汇兑性质的票号和钱庄; 第十三,抵押典当与收购相结合,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逐渐融合。 3)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发达商品经济阶段 进入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到发达的阶段,商业资本成为社会总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与生产资本、银行资本并立,它已不是独立于生产之外,是通过自己的媒介活动,去组织作为商品生产的继续和前提,作为资本主义再生产必然过程的商品流通。它不止实现剩余产品的价值,而且实现包含剩余价值在内的价值,并在竞争的基础上按照平均利润率的规定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种变化使得贸易形式发展重大的变化,不过,在初期、成熟期、高度发达期,贸易形式还是有极大的差别的。 初期:贸易形式开始服从于资本主义再生产的需要,其主要发展有: 第一,买卖双方关系从信赖转到契约上来,合同购销盛行,商人雇主制的加工被合同收购所代替; 第二,销售具有决定意义,其功能在于帮助产业资本实现包含剩余价值在内的价值; 第三,推销及其形式在销售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第四,批发商业在开辟市场、组织地区流通和供应零售中起着关键作用; 第五,银行信用兴起并逐步排斥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相结合的购销形式也相应地衰退,银行结算成为购销关系中买卖双方清算的主要手段。 成熟期:18世纪下半叶开始,资本主义经济作为发达的商品经济已经成熟,大机器工业的工厂制度和生产社会化已经形成。此时,市场制度已经确立,市场运行处于统一的、开放的竞争环境中,走上规范化和秩序化的道路。这一时期贸易形式的主要发展有: 第一,在收购方面合作制的订货制度成熟; 第二,在销售中广泛发展拍卖形式; 第三,在开辟市场中广泛采用委托制销售; 第四,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建立经销关系; 第五,在远距离贸易中凭货样销售,并逐渐发展为商品标准化和按质分等; 第六,招投标盛行; 第七,期货贸易盛行; 第八,博览会、展销会和商品交易会盛行; 第九,零售贸易中发展出了百货公司、连锁商店、邮购贸易等形式; 第十,支付票据在大额交易,特别是批发交易中盛行。 高度发达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特别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资本主义进入了高度发达期。伴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兴起,贸易形式也有了新发展: 第一,供产销一体化、农工商综合经营,贸易与技术和服务紧密结合的形式; 第二,融资与销售、租赁紧密结合的形式; 第三,消费信用日益广泛; 第四,超级市场和连锁贸易盛行; 第五,信用卡和电子货币支付日益增多; 第六,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内部交易比重猛增; 第七,期货交易高度发展,出现期权交易; 第八,信息化促进了电子贸易手段的兴起。 参考文献 [1]马龙龙.《贸易经济学》[M]
无效合同 目录 1、 无效合同的概述 2、 无效合同的确认 3、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及适用 无效合同(invalid contract/ineffective contract/nullity of contract/void contract) 无效合同的概述 ......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两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 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 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 “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合同确认中的问题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的确认是法官裁量的结果。鉴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迥异,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民事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格外小心。笔者以为,除非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以不释明为宜,因为在此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对此一二审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间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5)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及适用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① 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 尽管我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法律原则性规定意旨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强调与时俱进地适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原则,尽可能多地考虑认定和处理的社会效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产生。
国别地区报关代码表 国别地区代码表说明 国别代码 中文名(简称) 英文名(简称) 优/普税率 101阿富汗AfghanistanL 102巴林BahrianL 103孟加拉国Bangladesh* 104不丹BhutanH 105文莱BruneiL 106缅甸MyanmarL 107柬埔寨CambodiaL 108塞浦路斯CyprusL 109朝鲜Korea,DPRL 110中国香港Hong KongL 111印度IndiaL 112印度尼西亚IndonesiaL 113伊朗IranL 114伊拉克IraqL 115以色列IsraelL 116日本JapanL 117约旦JordanL 118科威特KuwaitL 119老挝Laos,PDRL 120黎巴嫩LebanonL 121中国澳门MacauL 122马来西亚MalaysiaL 123马尔代夫MaldivesL 124蒙古MongoliaL 125尼泊尔NepalL 126阿曼OmanL 127巴基斯坦PakistanL 128巴勒斯坦PalestineH 129菲律宾PhilippinesL 130卡塔尔QatarL 131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L 132新加坡SingaporeL 133韩国Korea Rep.* 134斯里兰卡Sri Lanka* 135叙利亚SyrianL 136泰国ThailandL 137土耳其TurkeyL 138阿联酋United Arab EmiratesL 139也门共和国Republic of YemenL 141越南VietnamL 142中国ChinaL 143台澎金马关税区Taiwan prov.L 144东帝汶East TimorL 145哈萨克斯坦KazakhstanL 146吉尔吉斯斯坦KirghiziaL 147塔吉克斯坦TadzhikistanL 148土库曼斯坦TurkmenistanL 149乌兹别克斯坦UzbekstanL 199亚洲其他国家(地区)Oth. Asia nes 201阿尔及利亚AlgeriaL 202安哥拉AngoraL 203贝宁BeninL 204博茨瓦那BotswanaL 205布隆迪BurundiL 206喀麦隆CameroonL 207加那利群岛Canary IsH 208佛得角Cape VrdeL 209中非共和国Central African Rep.L 210塞卜泰CeutaH 211乍得ChadL 212科摩罗ComorosH 213刚果CongoL 214吉布提DjiboutiL 215埃及EgyptL 216赤道几内亚Eq.GuineaL 217埃塞俄比亚EthiopiaL 218加蓬GabonL 219冈比亚GambiaL 220加纳GhanaL 221几内亚GuineaL 222几内亚(比绍)Guinea BissauL 223科特迪瓦Cote d‘lvoirL 224肯尼亚KenyaL 225利比里亚LiberiaL 226利比亚Libyan Arab JmL 227马达加斯加MadagascarL 228马拉维MalawiL 229马里MaliL 230毛里塔尼亚MauritaniaL 231毛里求斯MauritiusL 232摩洛哥MoroccoL 233莫桑比克MozambiqueL 234纳米比亚NamibiaL 235尼日尔NigerL 236尼日利亚NigeriaL 237留尼汪ReunionH 238卢旺达RwandaL 239圣多美和普林西比Sao Tome & PrincipeH 240塞内加尔SenegalL 241塞舌尔SeychellesH 242塞拉利昂Sierra LeoneL 243索马里SomaliaL 244南非S.AfricaL 245西撒哈拉Western SaharaH 246苏丹SudanL 247坦桑尼亚TanzaniaL 248多哥TogoL 249突尼斯TunisiaL 250乌干达UgandaL 251布基纳法索Burkina FasoL 252民主刚果Congo,DRL 253赞比亚ZambiaL 254津巴布韦ZimbabweL 255莱索托LesothoL 256梅利利亚MelillaH 257斯威士兰SwazilandL 258厄立特里亚EritreaL 259马约特岛MayotteL 299非洲其他国家(地区)Oth. Afr. nes 301比利时BelgiumL 302丹麦DenmarkL 303英国United KingdomL 304德国GermanyL 305法国FranceL 306爱尔兰IrelandL 307意大利ItalyL 308卢森堡LuxembourgL 309荷兰NetherlandsL 310希腊GreeceL 311葡萄牙PortugalL 312西班牙SpainL 313阿尔巴尼亚AlbaniaL 314安道尔AndorraH 315奥地利AustriaL 316保加利亚BulgariaL 318芬兰FinlandL 320直布罗陀GibraltarH 321匈牙利HungaryL 322冰岛IcelandL 323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L 324马耳他MaltaL 325摩纳哥MonacoL 326挪威NorwayL 327波兰PolandL 328罗马尼亚RomaniaL 329圣马力诺San MarinoL 330瑞典SwedenL 331瑞士SwitzerlandL 334爱沙尼亚EstoniaL 335拉脱维亚LatviaL 336立陶宛LithuaniaL 337格鲁吉亚GeorgiaL 338亚美尼亚ArmeniaL 339阿塞拜疆AzerbaijanL 340白俄罗斯ByelorussiaL 343摩尔多瓦MoldaviaL 344俄罗斯联邦RussiaL 347乌克兰UkraineL 349塞尔维亚和黑山Serbia and MontenegroH 350斯洛文尼亚Slovenia RepL 351克罗地亚Croatia RepL 352捷克共和国Czech RepL 353斯洛伐克Slovak RepL 354马其顿Macedonia RepL 355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Bosnia&Hercegovina L 356梵蒂冈城国Vatican City StateH 357法罗群岛the Faroe IslandsL 358塞尔维亚the Republic of SerbiaL 359黑山MontenegroL 399欧洲其他国家(地区)Oth. Eur. nes 401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 BarbudaL 402阿根廷ArgentinaL 403阿鲁巴岛ArubaH 404巴哈马BahamasH 405巴巴多斯BarbadosL 406伯利兹BelizeL 408玻利维亚BoliviaL 409博内尔BonaireH 410巴西BrazilL 411开曼群岛Cayman IsH 412智利ChileL 413哥伦比亚ColombiaL 414多米尼亚共和国DominicaL 415哥斯达黎加Costa RicaL 416古巴CubaL 417库腊索岛CuracaoH 418多米尼加共和国Dominican Rep.L 419厄瓜多尔EcuadorL 420法属圭亚那French GuyanaH 421格林纳达GrenadaL 422瓜德罗普GuadeloupeH 423危地马拉GuatemalaL 424圭亚那GuyanaL 425海地HaitiL 426洪都拉斯HondurasL 427牙买加JamaicaL 428马提尼克MartiniqueH 429墨西哥MexicoL 430蒙特塞拉特MontserratH 431尼加拉瓜NicaraguaL 432巴拿马PanamaL 433巴拉圭ParaguayL 434秘鲁PeruL 435波多黎各Puerto RicoL 436萨巴SabaH 437圣卢西亚Saint LuciaL 438圣马丁岛Saint Martin IsH 439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Saint Vincent & GrenadinesL 440萨尔瓦多El SalvadorH 441苏里南SurinameL 442特立尼达和多巴哥Trinidad & TobagoL 443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urks & Caicos IsH 444乌拉圭UruguayL 445委内瑞拉VenezuelaL 446英属维尔京群岛Br. Virgin IsH 447圣其茨-尼维斯St. Kitts-NevisL 448圣皮埃尔和密克隆St.Pierre and MiquelonL 449荷属安地列斯群岛the Netherlands AntillesH 499拉丁美洲其他国家(地区)Oth. L.Amer. nes 501加拿大CanadaL 502美国United StatesL 503格陵兰GreenlandL 504百慕大BermudaH 599北美洲其他国家(地区)Oth. N.Amer. nes 601澳大利亚AustraliaL 602库克群岛Cook IsL 603斐济FijiL 604盖比群岛Gambier IsH 605马克萨斯群岛Marquesas IsH 606瑙鲁NauruH 607新喀里多尼亚New CaledoniaL 608瓦努阿图VanuatuL 609新西兰New ZealandL 610诺福克岛Norfolk IsH 611巴布亚新几内亚Papua New GuineaL 612社会群岛Society IsH 613所罗门群岛Solomon IsL 614汤加TongaL 615土阿莫土群岛Tuamotu IsH 616土布艾群岛Tubai IsH 617萨摩亚SamoaL 618基里巴斯KiribatiH 619图瓦卢TuvaluH 620密克罗尼西亚联邦Micronesia FsL 621马绍尔群岛Marshall Is RepH 622帕劳共和国PalauH 623法属波利尼西亚French PolynesiaL 625瓦利斯和浮图纳Wallis and FutunaL 699大洋洲其他国家(地区)Oth. Ocean. nes 701国(地)别不详的Countries(reg.) unknownH 702联合国及机构和国际组织UN and other interational 999中性包装原产国别Conutries of Neutral PackageH 报关代码[编辑] 贸易方式代码表计量单位代码表关区代码表征免性质代码表企业性质代码表 用途代码表监管证件报关代码表结汇方式代码表币制代码表国别地区代码表 成交方式代码表地区性质代码表国内地区代码表运输方式代码表征免税方式代码表
联合运输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联合运输合同 2、 联合运输合同的类型 3、 联合运输合同的样本 什么是联合运输合同 ...... 联合运输合同,简称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 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 联运合同发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况,需要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原则与一般货物运输合同不同。在联运合同中,不论属于何方责任,均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先行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联运方向负有责任的承运方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承运部门之间互相推卸责任,从而保护收货人的利益。 联合运输合同的类型 联运合同包括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单式联运合同 所谓单式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约定地 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是近十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的“一条龙 ”服务的综合性运输,多式联运合同是该种交易形式的法律体现。 联合运输合同的样本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具体地址: 乙方具体地址: 丙方具体地址: 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有关运输规定,经过三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严禁国家禁运的易燃、易爆等物品。其中行李包裹每一件的重量不能超过××公斤,超过时,需征得各方同意。 编号品名规格单位单价数量 ………………………… 第二条:包装要求。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货物,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第三条:业务范围。联合受理××—××—全国各铁路运营站行李包裹的承运发送。 第四条:合作期限。××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第五条:费用的收取、结算方式 1、铁路区段的收费根据铁路的收费标准执行,行包进款根据旬报由××分公司每旬向××铁路局汇款一次。列入××站行包房收入。××站行包房行李包裹装卸费每月按行包票实际件数计算,每月底结帐,××分公司按时向××站交款。同时,每月底××分公司须将行包件数及行包收入额度报××站行包房。 2、物流公司从××往××的行李包裹每吨税前分配运输包干费用××佰××拾元整(××元),轻浮货物另行定价。 3、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公司与各联运方分别清算。物流公司运输包干费,每月按签收清单的实际吨位计算,于次月二日前结帐,结帐五日内划帐完毕(节假日顺延)。物流公司收到款后,及时开具发票返××分公司。 第六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分公司的权利义务 1、权利。要求物流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送到目的地(丙方)。 2、义务。 (1)全面负责联运全过程的统一协调工作,负责在××市××路××号设立行李包裹快运处,办理行李包裹的承运、核算、制票、收费、检查品名及包装情况(严禁办理国家禁运、易燃、易爆物品)。凡发送给乙方的行李包裹,必须足额办理保险运输,并在18:00之前发送至乙方大院。 (2)遇行包量大或余载不足时,必须向物流公司提前预告运量并分单分批量运输。物流公司余载无法满足需要时,自行设法解决运输问题。 (3)将所需发送的行李包裹列出发送清单(一式三联)票据密封,交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根据发送清单按票逐件核对行李包裹及密封票据,确认无误后在清单上签收,清单第一联留××分公司存查,剩余联交物流公司。 (二)物流公司的权利义务 1、权利。向××分公司收取运输费用。 2、义务。利用邮车余载承运行李包裹。负责将××分公司转运在邮政物流公司仓库的行李包裹的搬运、装卸,建立台帐。连同票据清单,在规定时限内运至××火车站行包房交接。 (三)行包房的权利义务 1、权利。与××分公司结算收费。 2、义务。 (1)××站行包房根据发送清单逐件核对行李包裹及密封票据,确认无误后,在清单上签收,清单第二联留邮政物流公司存查,剩余联交××站行包房。 (2)负责在××站内行李包裹的火车、汽车、搬运、装卸,将清单、发送货票、发送的行李包裹重新核对无误后组织铁路发送作业,发送到全国各铁路运营站。发送的作业程序及规定参照铁路行李包裹的发送组织办法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分公司责任 1、由于在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重量等而招致货物摔损、爆炸、腐蚀等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2、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被污染腐蚀、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物流公司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应偿付××分公司违约金××元。 2、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其中货物价值每件在××元及以下的,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元。每件在××元以上的,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元。 3、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物流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三)行包房责任 按时提取货物,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用。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付诸法院解决。 本合同一式××页,正本一式三份,合同三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丙 方: 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合同解除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解除 2、 合同解除的类型 3、 合同解除的特点 4、 合同解除的条件 5、 合同解除的程序 什么是合同解除 ......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合同解除的类型 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所需条件、所经程序和所生效力不尽一致。为了便于掌握和研究,也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解除制度,有必要将合同解除类型化。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我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合同解除的特点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我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才会发生解除的效果。这也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 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 在我国,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无直接规定,我们认为,研究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解除有溯及力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更适当。这个问题将在第五节中详述。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话,解除就与无效、撤销不同,因为无效、撤销一律有溯及力;也与附解除条件不同,因为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约定解除及其条件在上文已述,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种类和性质而千差万别,难以在此—一详述,本节仅讨论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行为。其中,违约行为原则上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违反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可以解除合同。 1、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 2、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4、违约行为 1)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 4)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包含了这一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欲使合同解除,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包括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的程序。 1、协议解除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与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等。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5条)。 解除权行使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在我国应予提倡,因为:第一,合同解除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单就这点来说,双方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还财产、分担责任等达成协议,这也是法律应赋予有关当事人以解除权的重要原因。但是,当事人的特殊物质利益毕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为前提而存在的,双方没有不可调和的利害冲突。如果合同解除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那么双方宜互谅互让地将合同解除。第二,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明了事情原委和责任如何分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彼此了解到各自的困难,能够互谅互让,既解决法律后果问题,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便于解决纠纷,减少诉讼。第三,倡导协商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更加统一。 双方协商的方式并不是解除权的丧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解除权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才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无解除权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权人的意见,是因为即使不同意,解除权人也会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3、法院裁决的程序 这里所说的法院裁决的程序,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来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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