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运货物 目录 1、 通运货物的定义 2、 通运货物的海关手续 3、 海关对通运货物的监管要求 通运货物的定义 ...... “通运货物”是指以船舶或航空器装载从一国境外启运,经该国设立海关地点不换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原因,运输工具需中途靠港或降落,其装载的未到达目的国的货物并不卸下,在运输工具完成靠、降作业后出境继续运输。海关对此类通运货物的治理主要是防止通运货物与其他货物的混卸、误卸,监管其继续运往境外。 通运货物的海关手续 装载有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到达我国第一个口岸办理国际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手续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向海关申报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飞机进口舱单》上注明通运货物的名称、数量。海关对申报内容核实后,监管有关通运货物出境。 海关对通运货物的监管要求 (1)通运货物自进境起至出境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从运输工具上卸下; (2)运输工具因装卸其他货物需要倒装卸下通运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并如数装回原运输工具。
无偿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无偿合同 2、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 3、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4、 相关条目 无偿合同(gratuitous contract / Contract Without Compensation) 什么是无偿合同 ......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获得对方给与的利益而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 划分标准: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得利益。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相关条目 有偿合同
代理出口业务 目录 1、什么是代理出口业务 2、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 3、代理出口销售的核算 什么是代理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业务是指出口企业代理国内委托方办理对外洽谈、签约、发运、交单及结汇的全过程,或办理对外销售商品及交单、结汇的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 它具有以下特点: 1.受托、委托双方应事先签订代理出口协议,明确规定经营商品、代理范围、商品交接、储存运输、费用负担、手续费率、外汇划拨、索赔处理、货款结算以及双方有关职责等。 2.受托企业经办代理出口业务,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不承担出口销售盈亏,仅收取手续费。 3.受托企业按出口销货发票的金额及规定的手续费率,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作为经办代理出口业务的管理费用开支和收益。 4.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归委托方,一般由受托企业负责去所在地的税务局开立代理出口退税证明,由委托方持证明和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文件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代理出口销售的核算 代理出口销售业务是指外贸企业代理国内委托方办理对外洽谈、签约、托运、交单及结汇的全过程,或只代办对外销售及交单结汇的出口业务。如只代委托方办理对外成交,而不负责发运及交单结汇,或只办理发运、加工、整理、改装等部分业务,均不属于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销售业务的盈亏应由委托方负担,即受托方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不承担出口销售盈亏,可按代理协议收取代理手续费。 ⑴、帐户设置。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结算代理出口业务的款项时,通过“应收帐款”或“应付帐款”帐户。同时设置“代理出口销售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成本”、“应收外汇帐款”等帐户。 ⑵入帐时间。根据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在向受托方交付委托代销商品时就应该纳入受托方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之下,但是鉴于对外交易这种特殊的贸易方式特别是门到门等贸易方式的出现,受托方无法对受托代理出口商品进行有效监控,所以在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在代理出口销售结汇,并与委托方办理结算后在入帐。 【例】某外贸企业受国内某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运动鞋100箱,每箱36双,价值46800元。代理手续费为3%。该货物出运后,单证部已经持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并将商业发票、提单副本交财务部。发票金额为CIF$6000,预计海运费$300,当日汇率为8.00元。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外汇帐款 $6000 ¥48000 贷:代理出口销售收入 $6000 ¥48000 结转成本 借:代理出口销售成本 46560 贷:应付帐款 46560 代垫海运费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付帐款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 支付委托方代理款项 借:应付帐款 44160 贷:银行存款 44160 计提营业税(税费交纳的会计分录略) 借:代理出口销售成本 79.2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2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5.04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16 由于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归委托方,一般由受托企业负责去所在地税务局开立代理出口退税证明,由委托方持证明和相关单据向当地退税主管机关办理,所以,在对代理出口销售进行核算时,一般不涉及出口退税的核算。
先履行抗辩权 目录 1、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2、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3、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4、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合同法》第67条仅规定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漏掉了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应予补充。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情况而定。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保税加工货物 目录 1、 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 2、 保税加工货物的特征 3、 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4、 纸质手册下保税加工货物 5、 电子帐册治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 6、 出口加工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 ...... 保税加工货物是通常所说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加工货物包括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保税加工货物的特征 1、备案保税:备案方可保税,备案必保税。(此为保税前提) 备案原则: ① 合法经营:资格合格、有经营许可、料件不属禁止范围(如属限制类货物,有许可证) ② 复运出境:流向明确、进出平衡 ③ 可以监管:指条件满足。 2、纳税暂缓:(此为保税内涵) 进口时保税进口,实际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免税,而不出口使用的料件则征税、并补交利息,如属许可证治理,则同时提交许可证。 3、监管延伸:(时空上的) 4、核销结关:核销时要确认成品由料件加工、进出平衡(手段:提供单耗资料)。 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出口加工区和跨境工业区;另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采用纸质手册治理或计算机联网监管。 一、物理围网监管 所谓物理围网监管,是指经国家批准,在关境内或关境线上划出一块地方,采用物理围网,让企业在围网内专门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由海关进行封闭的监管。在境内的保税加工封闭式监管模式为出口加工区,已经施行了多年,有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在关境线上的保税加工封闭式监管模式为跨境工业区,目前只有一处,即珠澳跨境工业区,分澳门园区和珠海园区两部分,在澳门非凡行政区的部分是澳门园区,在珠海经济特区的部分是珠海园区。 二、非物理围网 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纸质手册治理 这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用加工贸易纸质登记手册进行加工贸易合同内容的备案,凭以进出口,并记录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实际情况,最终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这种监管方式在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中曾经起过相当大的作用,但随着对外贸易和现代科技的调整发展,将逐渐被联网监管模式所替代。目前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 2。计算机联网监管 计算机联网监管是一种高科技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应用计算机手段实现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建立电子账册或电子手册,备案、进口、出口、核销,全部通过计算机进行。海关治理科学严密,企业通关便捷高效,受到普遍欢迎,将成为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主要模式。这种监管方式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大型企业的,以建立电子账册为主要标志,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治理,不再执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已经实施了多年,形成了完整的监管制度;另一种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以建立电子手册为主要标志,继续以合同为单位,执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现在已开始施行,今后将逐渐取代纸质手册治理。 (一)关于核销: 加工贸易货物的保税期限: 纸质手册治理的货物:1+1年 电子帐册治理的货物:帐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起到帐册撤销止。 加工区保税加工货物: 料件进区到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合同治理?) 2、 申请核销的期限: 纸质手册: 到期后30天 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 电子帐册: 6个月一报。满6个月,则其后的30天内报核。 加工区保税加工货物:6个月一报进出境(区)的实际情况与结存情况。 纸质手册下保税加工货物 (一) 监管程序:合同备案、货物报关、合同报核。电子账册治理企业基本程序:备案报关、报核结案。 (二) 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① 海关行政许可 ② 持合法合同到加工地海关申请合同备案(备案结果:货物保税),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 备案实质:将合同的内容写进登记手册 合法合同: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审批,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必要的许可证。 2、合同备案的步骤: ① 商务部门审批合同、申领批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实”) ② 领取必要的许可证件 (如是商务部的只有时间上的先后,否则跨部门) ③ 合同预录入计算机系统 ④ 审核、备案:需要开设台帐时,领取“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载明台帐金额和保证金金额) ⑤ 银行交保证金,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 ⑥ 凭单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不需要开设台帐时,⑤直接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⑦/⑥ 需要时申领手册分册:登记总册部分内容、独立编号、与总册可分开使用、但须同时报核。 手册分册:适用于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 异地深加工结转。 3、备案单证: ① “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及“备案呈报表” 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实》; ③ 合同; ④ 必要的许可证件; ⑤ 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资料; 4、需要许可证的货物: a、易制毒化学品;b、监控化工品;c、消耗臭氧层物资。(商务部) b、音像制品、印刷品——新闻出版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 c、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国家测绘局的批件、样品或样图; d、再生废料——环保总局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5、保税额度问题 ① 全额保税——备案合同项下的料件,全额保税; ② 不予保税——按一般进口办理,包括: a、试车材料 b、非列名消耗性物料 c、合同项下不予备案的料件。 6、台帐制度: ① 所有实行以合同为治理单元的加工货物; ② 必须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办理, 或“不转”:不设台帐 或“空转”:设帐不缴保证金 或“实转”:交保证金或足额或半额。 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治理。 7、加工企业和加工保税货物的分类治理 ① 企业分为ABCD四个治理类别。 A类企业: 半年内无走私记录 两年海关注册登记、无欠税、按期核销、免检商品无申报不实、报关单差错率<5% 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 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提交的单据真实、齐全、有效 仓管健全 健全的财务制度 B类企业: 满足不了红色限制 C类企业: 1年两次以上违规 欠税100万元以下 或逃税5-50万元 报关单差错率10%以上 出借报关名义 不按规定核销 帐册治理混乱 遗失重要单、证或拒不提供帐簿影响监管的 被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含通报批评、警告等) D类企业: 有走私违法行为(如禁止类货物)运输工具私设夹层、暗格的 定(走私)罪的 欠税100万元以上 或逃税50万元以上(可累计) 改证的 假证骗取税收优惠的 被吊销外贸资格的 ②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答应类三类。 禁止类商品: (禁止加工贸易、禁止备案) a、列名的废、旧机电产品和废料; b、化肥;煤炭、烧制木炭的木材; c、仿真枪支的原材料; d、为种植、养殖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e、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冻鱼翅、干鱼翅、湿鱼翅,燕窝,西洋参,鹿茸及其粉末 限制类商品: a、钢材中的铁及非合金钢材、不锈钢 b、初级外形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塑料原料) c、天然橡胶 d、涤纶长丝、化学纤维短纤(化纤原料) e、棉花、棉纱、棉坯布 f、羊毛 g、冻鸡、食糖、植物油(非经化学改性) 其它为答应类 ③ 分类治理的内容: a、 任何类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b、 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c、 C类企业只要开展加工贸易,必须按应征税款,缴纳保证金“实转”。 d、 B类企业答应类产品,不缴纳保证金空转;限制类产品,缴纳应征税款50%的保证金“实转”。 e、 A类企业设台帐,但不管是答应类还是限制类,都不用缴纳保证金“虚转”。 f、 从事飞机、船舶等非凡行业加工贸易,或年进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企业1000万美元),或者年加工出口1000万美元的AA类企业,不办理台帐“不转”。(但备案,由此可见备案、台帐、手册三梯级)(两区也是备案但不设台账) g、 ≦1万美元,78类服装辅料、A、B类企业,不设台帐、不缴保证金,但要备案并申领手册。即不转领手册 h、 ≦0.5万美元,78类服装辅料、A、B类企业,不设台帐、不申领手册,但要备案(在合同上海关签章、编号,报关时凭合同报关。)即不转免手册。(报关网 www.BaoGuan.com ) * 78种服装辅料:拉链、钮扣、鞋扣、扣绊、搭扣、摁扣、垫肩、胶袋、花边、滚条等。 8、备案的凭证: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海关签章编号的备案合同?——A、B类企业经营5000美元以下的78种服装辅料 9、合同备案的变更: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发生变化时 ① 程序:商务部门审批 海关变更备案 银行变更台账(必要时) 但,如性质不变、品种不变、变更的金额≦1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可直接到海关、银行办理。 ② 变更规定: a、 商品由答应类转为限制类的,已备案部分不用交付保证金。答应类或限制类转为禁止类的,立即按国家规定办理。 b、 调整为D类企业时,已备案合同经核准,可缴纳保证金继续执行,但不得变更或延期合同。 c、 保证金因企业类别调整,需要由“虚转”转为“实转”的,应交付保证金。(经核准,可只缴纳合同未履行部分) d、 金额变更,由≦1万美元调整为>1万美元的,原不设台帐的A、B类企业要开设台帐(虚转);如同时涉及限制类进口料件的,B类企业还要缴纳保证金(50%)(半实转)。 10、备案其他: ① 异地加工贸易备案申请:(非同一关区) 加工企业与经营企业均实行分类治理,并按较低类别者实施治理。 步骤: a、经营企业持“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实”本地海关申报,申领“关封”。(海关则予以审核批复) b、持经营地颁发的“关封”和备案必要单证,向加工地海关办理备案并设台帐。 必备单证见前:有许可证件、合同或合同副本、单耗损耗表等。 ②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因自身工序工艺或技术限制,委托承揽企业对之加工,然后运回本企业继续加工。 申请资料: a、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外发清单 (加工完毕如实填写“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b、加工合同 c、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证实 ③ 加工贸易串料: 因生产出口产品不得已急需时 a、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串换必须三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更换下来的料件自行处置。 b、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串换四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国产料件出口)零关税、且不涉及许可证治理。 (三) 货物报关: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 报关制报关:持手册等报关,免证、保税进口;交证、比例征税出口 免证:免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证件(原油、成品、废旧机电例外),不免三品的许可证; 制成品如属许可证治理范畴,则必须提交许可证,否则免证。 征税问题:料件进口时——保税进口 成品出口时——全部进口料件生产免税,含国产料件按下列公式比例计税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x国产料件计值比例 特例: 加工贸易未锻铝,出口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征收从价征税(关税); 加工贸易列名的服装,出口从量征税 注重:报关单必须与备案时生成的电子底账一致,否则不能通关。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必需异关区) 将保税加工办成品转至另一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 程序包括: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环节。 (1)计划申报:(如未报或错报未获批者,重新从头申报) a、转出企业持“转出计划”、“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共四联)海关备案;海关备案,后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b、转入企业持“转入计划”、“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后三联、填本企业内容并签章),20日内向主管海关备案;转入海关审核,退NO.3、4转入、出企业(3、4成为报关随附单据) (2)收、发货均登记“结转情况登记表”,并加盖“结转专用名章”。退货同样登记,并注明“退货”、加盖“结转专用名章”。 (3)深加工结转报关:(先进后出,因为无监管区,同意进再出) a、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于次日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入企业; b、转出企业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办理出口报关。 如分批报关结转,则需在90日内完成。 转出、转入报关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两份报关单相对应,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手册编号均应当一致。注重关联备案号的填写。 3、加工贸易其他保税货物及相应报关 其他保税货物:剩余料件,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特征:不能再出口)。 处理方式: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均实行报关制报关;销毁、放弃只核销不报关。 ① 内销报关:一般进口报关,交税、交证、交(缓税)利息: 证是:“进口许可证”和“内销批准证”(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如内销金额小于该加工合同金额的3%且≤10000元人民币,免商务部门审批和交许可证。 剩余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内销应缴缓税利息;边角料内销,免。 进口税=数量*单价*税率 数量:剩余料件和边角料 —— 按申报数量计算; 制成品和残次品 —— 折算出料件数量计算; 副产品——按报验状态计征。 单价: 进料加工的剩余料件和制成品——按料件原进口价格计算完税价格; 但副产品和边角料——按内销时进口相同料件的价格计算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的剩余料件和制成品——按内销申报价格计算完税价格; 税率:按接收申报日税率计 ② 结转报关: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合同用。结转条件: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如在用实转手册,台帐中实转金额≥拟结转料件应缴税款,免交保证金。 步骤: a、申 请:提交“结转申请书”、“结转料件清单”。 b、核 准:(不予结转、结 转)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如转至另一加工厂,须收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如是同一工厂则止此); c、进口报关:(用作不同工厂间)。 d、进口报关:(用作不同工厂间)。 ③ 退运报关:持“登记手册”等出口报关制报关。不管是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还是副产品。 ④ 放弃报关:申请、核准,凭海关“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送交接受仓库,接受仓库签章,凭签章的“交接单”核销。 * 下列货物不准放弃:a、国家禁限进口的;b、污染环境的;c、其他。 ⑤ 销毁:申请、核准、必要时海关派员监销。凭“销毁证实”核销。 ⑥ 受灾保税货物的报关:(灾后7天内书面报告海关) 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属许可证治理的,免交许可证,非不可抗力成灾,必须交。 提供:a、商务部门签注重见; b、主管部门的证实文件; c、保险公司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证实文件; 批复:a、完全无法再利用的,核准免税。 b、尚可利用,重新审定价格,按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税率,计缴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c、因不可抗力成灾,如属关税配额进口的,按配额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d、非不可抗力成灾,按原进口价格审价交税。如属关税配额进口的,而又丢证的,按配额外税率征税 (四) 合同报核: 1、定 义: 报核: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对未出口部分处理后,经营企业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核销:海关核准解除监管的海关行政许可行为。 2、报核的时间: *、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 *、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 3、报核的步骤: ① 收集、整理、核对报关单和手册 ② 核实单耗,填制“核销核算表”。 ③ 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 ④ 持如下单据报核 4、报核的单证:“核销申请书”、“登记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核算表”及其他 (该表要根据实际单耗核实填写,如与手册不一致,,最后一批前调整) 5、非凡情况的报核: ① 遗失手册:核销申请表、缉私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了手册)、进出口报关单、核销核算表等报核。 遗失要及时报告海关,由缉私部门会调查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② 遗失报关单:凭“报关单留存联”或“报关单复印件”(报关海关签章)报核(代替报关单)。单据同上 ③ 不申领手册、≤5000美元、78种列明服装辅料的合同:持“合同”、其他单据同上。 * 出口报关单应注明备案合同编号 ④ 合同提前撤销:首先报批商务主管部门,然后凭批件和手册报核 ⑤ 有违规走私行为,仅处罚、警告而未没收保税货物的,照常报核。 被没收加工贸易货物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判(裁)决书”和“裁决书”报核。 电子帐册治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 (一)、概述 1、含义: 联网监管:保税工厂的进、销、存、用等生产物流数据全部通过计算机网络,受海关的严密监管,构成了电子围网。企业的备案、变更、报关、核销等统统也通过网络完成。 监管模式:电子帐册或电子手册。电子手册是纸质手册的替代。 2、电子帐册的建立: ⑴ 电子联网监管核准:申请和批准(直属海关)——联网监管验收合格证 申请资格: ① A类出口生产型企业 ② 独立法人资格 ③ 总担保能力 ④ 生产流程全程计算机控制 申请单证: ① 联网监管申请表 ② 经营范围清单 (料件与成品的名称与四位编码) ③ 营业执照 ④ 外贸经营资格批件 ⑤ 会计报表 ⑵ 加工贸易业务核准:申请和批准(商务主管部门/管委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申请单证: ① 营业执照 ② 外贸经营资格批件 ③ 联网监管验收合格证 ④ 经营范围清单 ⑤ “生产能力证实” ⑶ 电子帐册的建立:(主管海关) 建立电子帐册——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发“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和“便捷通关电子帐册”。 “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即“加工贸易电子帐册”,也称为E帐册 “经营范围电子帐册”用于载明核准的进出口料件、成品及最大周转金额和数量,不能报关用。 建立商品归并关系:——电子版的归并关系“参数表”。 例如:企业材料领用的库管级别是螺钉级,它包括螺母和螺钉,而基于监管需要,则必须还原成螺母和螺钉。在进口是必须分开来申报,即使它是组成一个整体。 而企业治理级别的“螺钉”可以与若干产品相对应,而一个产品也与不同的原材料间建立了对应关系,企业内部治理则只需与“螺钉”建立对应关系即可,而不是螺母和螺钉。 而为了满足监管需要,则必须在成品与螺钉与螺母间建立更为明确的关系。 在建立这种对应关系的时候要保持商品名称、编码、数量之间的对应,以核对进出间平衡。 (二)报关程序: 1、备案:(前期阶段) (1)经营范围电子帐册的备案 ① 备案内容:经营单位名称与代码、生产单位名称与代码、/ 加工贸易批准证书编号、加工能力、/ 经营范围清单 ②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加工能力变更,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才可海关办理。此外海关直接。 (2)便捷通关电子帐册的备案 ① 备案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料件和成品情况、单耗关系 ② 料件备案必须在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备案可以推迟到成品出口前。 ③ 海关会根据加工能力核定一个最大周转金额和周转数量,每批进口时不能超过它们的剩余值。 ④ 电子帐册分册:异地报关和异地深加工结转情况下核发。 通常一个企业只建立一个“电子帐册”,但企业下有非法人资格但却独立核算的分厂,则该分厂可以另建立电子帐册。 2、报关 (1)进出境报关:(略,无实质内容) (2)深加工结转报关:(略) (3)其他报关:(略) (4)缓税利息的计算:计息日从上次核销日到开具税款缴纳数止。 缓税利息 = 应补税款 * 计息期间 * 利息率 计息日从上次核销日到开具税款缴纳数止。 3、报核:(后续阶段) (1)分类:定期报 周期报:半年核销一次 (2)程序: ① 预告核: ——“同意报核”电文 将周期内的报关数据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海关与动态的电子帐册比对。(进出级比对) ② 正式报核: 将周期的结存数与应当结存数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海关与电子帐册比对。(库存级比对) 结果:少,绝对不答应 多,可以,只要合理,则转入下期核销。 报核单据: *、电子帐册报核总体情况表 *、归并参数表 *、盘点表 *、报关单 *、税款缴纳书 *、财务报表 ③ 核销 出口加工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加工区概述 1、含义:省级以上报批国务院核准后成立,实行封闭式监管。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 2、功能:加工贸易及相关储、运业务,与保税区相比功能较为单一,只准加工,不准开展商业零售、转口贸易、不得在加工区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区内有加工企业、仓储企业、监管下的运输企业、管委会(全职能型) 3、海关监管: 24小时全天候隔离封闭监管 区内各种类型企业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治理; 境外货物免证保税备案进区;(5种不免) 境内区外货物交证退税出口进区 境外货物免证保税备案出区;(5种不免) 区内货物交证交税出区进口境内 境外机器、设备按特定减免税交证实、减免税报关进口;境内区外设备交证退税出口进区 境外交通车辆、生活用品按照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办理。 境内区外车辆交证退税出口进区 外发境内区外加工具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出区, 境内区外进区具保外发加工,不签发出6个月内进区核销退保(比照其他进出境) 口退税单。 测试、检验、展览,比照暂准进出口货物办理(区别:登记而不具保),期限2+1个月,其间不得用于境内区外的生产使用,海关将留底样备查。 区内企业使用电子帐册治理,不设保证金台帐,账册6个月核销一次,电子帐册分为加工贸易电子帐册和企业设备电子帐册。(如何申请暂时不讲)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的货物报关:备案清单报关 注重:假如是跨关区进出口加工区货物,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方式办理 a、进境报关流程: (转关运输主管部门:海关物流监控部门) ①、口岸录入转关数据,持“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 ②、审核,发送加工区海关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加封汽车; ③、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发送电子回执给口岸海关; 收货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持“账册编号”、“运单”、“发票”、“箱单”等进境报关; ④、查验放行;签发“备案清单证实联”。 b、出境流程报关: ①、加工区海关录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持“账册编号”“发票”、“箱单”、“运单”等出境报关; ②、录入转关申报数据, 并持“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 ③、审核,发送口岸海关电子转关数据,加封汽车; ④、口岸海关转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 ,并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给加工区海关; ⑤、货物离境,口岸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反馈加工区海关; ⑥、加工区海关签发“备案清单证实联”。 ⑦、加工企业核销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 a、 运外区外 :先进口报关后出口报关 ①、 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证”、发票、装箱单、进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②、 区内企业凭“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帐册编号”、发票、装箱单”出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③、 (征税到①)查验放行; ④、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报关单付汇证实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实联”。 ⑤、加工区企业核销 b、运入区内 :先出口报关后进口报关 ①、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证”、发票、装箱单等出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②、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电子帐册编号”、发票、装箱单进口报关加工区海关; ③、查验放行; ④、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报关单收汇证实联”;向区内企业核发“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实联”。 ⑤、境内区外企业核销 c、出区深加工结转…………………(直接或通过保税仓库转入其他加工区、保税区加工后复出口) ①、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核批: 转出入双方两区管委会批核;/ 两区外企业商务部门的核批。(加工贸易业务核准) 免证但不免5证 ②、非监管区的备案结转: 转入企业转入地海关备案;持“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入计划” 加工企业加工区海关转出备案;持“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出计划” 实际收发货(30日之内,分批或集中) 转入企业填制“报关单”进口报关;转出企业填制“结转出口备案清单”办理出口 (30日之内,分批或集中) ③、 两监管区的备案结转。 各自办理备案
出口商品战略 目录 1、什么是出口商品战略 2、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 什么是出口商品战略...... 出口商品战略是指一国根据其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国际市场的需要,对出口商品构成做出战略性的规划。一国要想使出口贸易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不能忽视出口商品结构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制定出口商品战略的意义在于合理安排出口商品结构,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能力,提高出口经济效益。 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 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了不同的出口商品战略。 (一)、“六五”计划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1981-1985年) 背景:我国刚刚改革开放,产业结构和生产技术落后; 内容:发挥我国资源丰富的优势,增加矿产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出口;发挥我国传统技艺精湛的优势,发展工艺品和传统的轻纺产品出口;发挥我国劳动力众多的优势,发展进料加工;发挥我国现有工业基础的作用,发展各种机电产品和多种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加工品的出口。 (二)、“七五”计划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1986~1990年) 背景: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幅下跌,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下降,制成品贸易增长加速,市场份额提高; 内容:我国出口商品构成要逐步实现由主要出口初级产品向主要出口工业制成品的转变,由主要出口粗加工制成品向主要出口精加工制成品的转变。 (三)、“八五”计划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1991~1995年) 背景:从国际市场变化看,在各类商品中机电产品贸易增长最快,并成为贸易额最的一类商品。国内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项目建成投产并开始创造效益; 内容:逐步实现由粗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向精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努力增加附加价值高的机电产品、轻纺产品和高技术产品的出口,鼓励那些在国际市场上有发展前景,竞争力强的拳头产品出口。 (四)、“九五”计划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1996~2000年) 背景:国际贸易中机电产品仍在迅速增长,尤其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增长更快,而我国出口商品结构虽然不断优化,但仍以粗加工、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出口商品的总体竞争力较弱; 内容:以质取胜为核心,努力实现外贸出口增长由主要依靠数量和速度转向依靠质量和效益. (五)、“十五”计划时期的出口商品战略(2001~2005年) 背景:从国际环境看,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和产品进一步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在国际贸易中,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高科技产品的增长会更加强劲,所占比重会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经济发展,我国产业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都有较的提升,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发展迅速、产品出口快速增长,但是出口商品结构尚未实现从粗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转向精加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出口产品中低技术、低附加值产品仍占主导地位。 内容:我国 “十五”计划提出要继续贯彻以质取胜战略,重视科技兴贸,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快推进外经贸领域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基本实现我国外经贸发展从主要依靠规模扩张和数量增长向主要依靠质量和效益提高的根本性转变,增强我国外经贸的国际竞争力,努力保持对外经济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必要的保证措施。
海关稽查 目录 1、 海关稽查的概念 2、 海关稽查的种类 3、 海关稽查的内容 4、 海关稽查的流程 5、 海关稽查的对象 6、 被稽查人的义务 7、 海关稽查人的义务 8、 海关稽查的处理方式 海关稽查(Customs inspectors) 海关稽查的概念 ......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国海关实行稽查制度,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帐册和其他资料以及相关货物进行核查,以确定企业进出口活动的合法程度。《海关稽查结论》是鉴定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资信的重要依据。稽查中发现违规情事的,海关得以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 进出口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法规规定设置、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的财务治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同时,应按法律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章,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 海关稽查的种类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的稽查。 2、对保税业务的稽查。 3、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稽查。 4、对进出口商业瞒骗和价格瞒骗的稽查。 海关稽查的内容 海关对被稽查人的下列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稽查: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治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治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治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海关稽查的流程 1、通知 海关决定对企业实施稽查时,提前3日将《海关稽查通知书》送达企业,企业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海关联系,并按通知中的稽查范围预备相应帐册、业务单证及有关资料。 当企业有重大违法嫌疑,企业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以及非凡情况海关认为有必要时,海关可不事先通知企业而径行稽查。径行稽查时海关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企业。 2、实施 海关实施稽查时,企业应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此阶段,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企业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企业应按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清点、复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企业所在地不具备查阅或复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工作条件或者其他原因稽查组需要在其他场所进行查阅、复制的,由稽查组制发《帐簿单证调审单》,实施异地查阅或者复制。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企业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企业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提问,询问结束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盖章)。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检查结束后,企业应在海关工作人员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企业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实施封存。封存时海关出具《封存通知书》,并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货物加贴海关专用封志。企业在对封存物清点后应当在《封存通知书》所附清单上签字(盖章)。 3、报告 海关稽查人员根据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并征求企业意见。 企业收到稽查报告后,应在7日内向稽查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4、结论 海关在收到企业反馈的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企业。稽查结束。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企业有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嫌疑的,海关予以立案调查。 海关稽查的对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被稽查人的义务 (一)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编制会计资料和其他与进口有关的资料; (二)被稽查人应当依法保存会计资料,报关单证以及其他进出口资料; (三)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向海关反映情况,提供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五)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核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帐薄,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海关稽查人的义务 (一)公正执法,保护被稽查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稽查的义务; 1、一般情况下,海关应于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非凡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不事先通知实施径行稽查; 2、 海关稽查时,应组成不少于两人的稽查组; 3、 稽查人员开始稽查时,应向被稽查人出示稽查证,表明身份。 (三)实行公务回避的义务; 海关稽查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当回避。 (四)及时向被稽查人告知稽查结果的义务。 1、海关稽查组起草的稽查报告,在报送海关之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海关稽查组实 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 2、 海关收到被稽查人对稽查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稽查的处理方式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海关根据稽查结果,对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或进口环节税依法追征、补征,并上缴国库,对有违规定和走私行为的处以行政处罚。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5000元的罚款: (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2)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3)转移、隐藏、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有关资料的,由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暂准进出口货物 目录 1、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涵义 2、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特点 3、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4、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5、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涵义 ...... 广义的暂准进出口泛指一切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在经过使用、储存、加工后复出口或复进口的行为。其中进(出)口加工、储存货物在我国已采用较为严密的保税治理。狭义的暂准(时)进出口,特指经使用后须原状复出口或复进口的行为。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特点 货物按暂准进出口结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其海关监管过程和货物在现场放行后投入使用的受制约状态,反映了该项海关监管制度的特征。 (一)在提供担保的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口税 提供担保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各税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这也是海关确保货物将来能按规定复出口或复进口的保全措施。我国现行的担保形式主要是信誉(保函)或经济(保证金)担保,其中展品的暂准(时)进出口已适用“ATA”单证册制度,实行国际联保。 对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原则上可暂予免除全部进出口各税,但对租赁、租借方式暂时进出口用于生产、建筑或运输等用途的,给予的暂予免税是部分的。 (二)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运出进口,因而并非成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因此,国家的贸易管制,非凡是许可证治理,原则上不适用该类货物。当暂准进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治理商品时,当事人可不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但海关认为需要时,可要求持证人提供担保。对于某些仍需受国家的进出境管制的物品,进出口时仍应交验相应的证件、证书。例如,无线电器材,应检验、检疫的动植物、药品、食品等物品。 (三)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货物 1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货物,限于我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相关附约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持证人凭ATA单证册进出口货物,可免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免向海关提供海关进口税费的担保。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属于受进口限制的,应办理有关批准或检验手续。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或需缴纳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没有采用ATA单证册的暂时进口货物,海关可凭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2.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属于除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外的其他限制进口范围的,如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保健、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考虑而实施的限制措施,持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对租赁、租借方式暂时进出口,并用于生产、建筑或运输等的,给予的免税只能是部分的。 (四)为特定目的进出口,在规定时间内按原状复出进口 每种暂准进出口货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时,货物又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原有状态复运出进口。没有在规定期限复运出进口的,则须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并缴纳进出口各税。 (五)现场监管未结关放行 即暂准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并在ATA单证册上签注放行后,仍须受海关后续治理。即要监督货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监管货物按规定复出进口。 (六)按货物使用后的实际去向办理相应的手续 暂准进出口货物虽然原则上必须复运出口或进口,但实际上还有转为内、外销或消耗掉的情况。无论其去向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七)核销后结案 暂准进出口货物在使用ATA单证册进出口时意味着已向海关提供了某种担保,当货物有了实际去向,并按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海关即应通过核对进与出之间涉及的货物情况,确认无漏管、漏税,即可核销、签注。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海关对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是以经营暂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单位按照海关对暂准进出口货物监管的各项具体制度的规定,在按特定目的使用后原状复运出(进)口为基本目标的,对不能原状复运出(进)口的则重新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同时,针对暂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境及使用的过程,海关在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监管作业程序。 (一)受理进口前备案及预申报 这是针对进出口展览品的非凡监管措施。对于其他暂准进出口货物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海关批准;在进口前预申报,实际进出口时可简化手续,加速放行。 (二)暂准进口货物现场监管 在这阶段,海关的任务是受理暂准进出口申报,凭当事人提供的ATA单证册,对没有实行ATA单证册的,凭当事人提供的担保经选择查验和复核放行,答应货物在暂予免税的情况下进出境使用。 (三)监督按特定目的使用 暂准进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应该用于事先确定的特定目的,在这个阶段,海关的任务就是根据暂准进口货物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有选择地抽查实际使用状况。对货物在使用期间因故、因需做出各种处理的,应区别情况处理,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复出(进)口监管 暂准进出口货物在境内外的使用均有规定的期限,期满前均应复出(进)口。海关应验凭原ATA单证册,办理复出(进)口手续。对留购境内(外)的则应重新按正式进出口办理海关手续。 (五)核销结案 暂准进出口货物经使用并按实际去向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当事人应持凭ATA单证册至备案地或原进出境海关办理核销,对没有采用ATA单证册的凭保证函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海关在核对无误后,即应撤销担保。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1.分类:按照《关税条例》规定,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另一类则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征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2.范围:前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是: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上述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暂时进出的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暂时进出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后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上述九项货物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按照我国海关的监管方式,上述九项暂准进出境货物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监管方式的报关程序: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暂时进出口货物。 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1.ATA单证册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使用《ATA单证册》的范围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 2.ATA单证册制度 (1)ATA单证册的含义。《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2)ATA单证册的格式。一份ATA单证册一般由8页ATA单证组成:一页绿色封面单证、一页黄色出口单证、一页白色进口单证、一页白色复出口单证、两页蓝色过境单证、一页黄色复进口单证、一页绿色封底。 (3)ATA单证册的使用 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一般是国际商会国际局和各国海关批准的各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 ①正常使用 使用ATA单证册,首先要向出证协会提出申请,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并按出证协会的规定提供担保出证协会审核后签发ATA单证册。持证人凭ATA单证册将货物在出境国(地区)暂时出境,又暂时进境到进境国(地区),进境国(地区)海关经查验签章放行。货物完成暂时进境的特定使用后,从进境国(地区)复运出境,又复运进境到原出境国(地区)。持证人将使用过的、经各海关签注的ATA单证册交还给原出证协会。ATA单证册的整个使用过程到此结束。 ②未正常使用 未正常使用一般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未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产生了暂时进境国(地区)海关对货物征税的问题;二是ATA单证册持证人未遵守暂时进境国(地区)海关的有关规定,产生了暂时进境国(地区)海关对持证人罚款的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暂时进境国(地区)海关可以向本国担保协会提出索赔;暂时进境国(地区)担保协会垫付税款、罚款等款项后,可以向暂时出境国(地区)担保协会进行追偿;暂时出境国(地区)担保协会垫付款项后,可以向持证人追偿,持证人偿付款项后,ATA单证册的整个使用过程到此结束。假如持证人拒绝偿付款项,则担保协会或出证协会要求持证人的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假如后者也拒付,则采取法/律行动。 3.适用我国暂准进出境货物的ATA单证册的有效期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缔约方的出证协会不应签发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超过1的ATA单证册。因此,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最长是1年。但我国海关只接受展览品及相关货物使用ATA单证册申报进出口,因此,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如有非凡情况超过1年的,需经海关总署批准。 4.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1)进境申报 进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境展览品时,先在海关核准的出证协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以及其他商会,将ATA单证册上的内容预录入海关与商会联网的ATA单证册电子核销系统,然后向展览会主管海关提交纸质ATA单证册、提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白色进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白色进口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2)出境申报 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出境展览品时,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纸质ATA单证册、装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绿色封面单证和黄色出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黄色出口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3)过境申报 过境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将货物通过我国转运至第三国参加展览会的,不必填制过境货物报关单。海关在两份蓝色过境单证上分别签注后,留存蓝色过境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运输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4)担保和许可证件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展览品,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另外再提供担保。但假如进出境展览品及相关货物受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限制的,展览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5)ATA单证册印刷文字与申报文字 ATA单证册必须使用英语或法语,假如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第三种语言印刷。我国海关接受中文或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的申报。用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海关可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用其他文字填写的ATA单证册,则必须提供忠实于原文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6)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结关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出境展览品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 持证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将展览品复运进出境的,我国海关向担保协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不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年需用的物品、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2)出境展览品 包含国内单位赴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境外博览会、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公用物品。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进口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假如需要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出口展览品的暂准出境期限为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假如需要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 展览品进境之前,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当将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连同展览品清单一起送展出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展览品进境申报手续可以在展出地海关办理。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可以申请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将展览品在海关监管下从进境口岸转运至展览会举办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展览品清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等。展览品中涉及检验检疫等管制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海关一般在展览会举办地对展览品开箱查验。 (2)出境申报 展览品出境申报手续应当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在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等单证。 展览品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属于核用品、“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商品的,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 海关对展览品开箱查验,核对展览品清单。查验完毕,海关留存一份清单,另份一封入“关封”交还给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展览品复运进境申报手续。 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出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后,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实联,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展览品未能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出国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在延长期内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治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出口展览品在境外参加展览会后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品清单后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正式出口手续。 (3)展览品放弃或赠予 展览会结束后,进口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由海关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有单位接受放弃展览品的,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赠予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予品的规定办理。 (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 展览品因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告。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展览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损毁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受损情况,减征或免征进口税。 (三)集装箱箱体 1.含义:这里的集装箱箱体、是指作为运输设备而非货物的暂时进出境集装箱箱体。 2.暂准进出境集装箱箱体的报关 暂时进出境的集装箱箱体报关有两种情况: (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人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海关准予登记并符合规定的集装箱箱体,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境时也不受规定的期限限制。 (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非凡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准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四)暂时进出口货物 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 《关税条例》规定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九项暂准进出境货物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按各自的监管方式由海关进行监管外,其余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进行监管,因此均属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2.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期限 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假如因非凡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进出境申报 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出境要经过海关的核准。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出境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范围,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1)暂时进口货物进境申报 暂时进口货物进境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答应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境的批准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及货运单据等,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境申报手续。 暂时进口货物不必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但对国家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者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实施管制措施的,仍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件。 暂时进口货物在进境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免予缴纳进口税,但必须向海关提供担保。 (2)暂时出口货物出境申报 暂时出口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答应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出境的批准文件、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和商业单据等,向海关办理暂时出境申报手续。 暂时出口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商品按正常出口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外,不需交验许可证件。 4.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留存由海关签章的复运进出境的报关单,预备报核。 (2)转为正式进口 暂时进口货物因非凡情况,改变特定的暂时进口目的转为正式进口,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办理货物正式进口的报关纳税手续。 (3)放弃 暂时进口货物在境内完成暂时进口的特定目的后,如货物所有人不预备将货物复运出境的,可以向海关声明将货物放弃,海关按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4)核销结关 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转为正式进口,或者放弃后,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或者转为正式出口后,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经海关签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单据以及其他有关单证,申请报核。海关经审核,情况正常的,退还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