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 目录 1、 雇佣合同的概念 2、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3、 雇佣合同的法律效力 雇佣合同的概念 ......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1、雇佣和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承揽人已供给劳务,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请求报酬,而受雇佣人若已供给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佣人报酬;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危险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合同的危险由雇佣人承担。 2、雇佣和同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不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但雇佣须为有偿。罗马法、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等仅以小工、手工、店员等低级劳务成为雇佣合同的标的,医师、律师、教师等高级劳务合同称为委任,近代以来的法律则不作此区别,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合同皆称雇佣。受雇佣人供给的劳务是否必须由自己履行,我国台湾“民法”第484条第1款规定,受雇佣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劳务。因劳务涵盖技能,各人不同,若请第三人代服劳务,不一定能符合雇佣人的要求,有可能违背当初雇佣人与受雇佣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同时,受雇佣人供给的劳务,也会因为雇佣人不同而有差异,若雇佣人变更,则违背雇佣合同之目的,所以,不经受雇佣人同意,雇佣人不得将其劳务请求权转让第三人。 3、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特殊的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属劳动法调整,基本上属于公法范畴,雇佣合同属民法调整,属于私法范畴,性质上有较大差别。雇佣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合同生效后,一方与另一方发生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佣合同中受雇佣人的报酬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而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是依按劳分配原则决定;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本身,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即工作过程本身。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1、雇佣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雇佣人有劳务供给请求的权利和给付报酬的义务,受雇佣人有服劳务的义务和报酬请求权;雇佣人须给付受雇佣人报酬,雇佣合同中之受雇佣人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为雇佣人提供劳务,若一方出于道德上或宗教的慈善为另一方提供劳务,不成立雇佣合同。 2、雇佣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雇佣合同的订立,只须双方就劳务与报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任何方式。因雇佣为不要式合同,如何判断雇佣关系的存在,民法学者见解不一。有的认为,确立雇佣关系应严格依民法用语,受雇人系指依雇佣合同而服劳务之人,不能作相反的解释。有的认为,如果依民法关于雇佣关系之规定以雇佣人是否选任和监督受雇佣人为其承担责任的根据,适用范围过窄,若外表看来虽无雇佣关系,但其双方关系的性质极似雇佣,也应视为雇佣关系。有的认为,受雇佣人原指基于雇佣合同服劳务而受有报酬之人,此定义未免过窄,不能起到保护被害人之目的,故应扩张解释,认为凡为他人服劳务者,均可视为受雇佣人。笔者认为雇佣者应是为他人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之人,只要事实上存在这种关系即可不要求有书面协议。 3、须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若劳务供给仅为其他约定的附随义务或者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不成立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供给基于法律或亲属关系而提供的劳务不能成立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雇佣人的权利义务 1、给付报酬的义务。给付报酬为雇佣人的主要义务。报酬的种类,一般以金钱。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也可作为报酬的标的,报酬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定,但不得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额。给付报酬的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习惯,既无约定也无习惯,则按:若报酬为分期计算的,应于每期届满时给付;若报酬不是按期计算的,应于劳务完成时给付。若雇佣人不履行报酬给付义务或履行迟延,受雇佣人可诉请履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报酬约定为金钱的,受雇佣人可请求按法定利率计算迟延利息。若雇佣人受领劳务迟延,受雇佣人无补服劳务的义务,而且仍得请求雇佣人支付报酬。 2、保护义务。雇佣人应该保护好受雇佣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合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如果雇佣人不提供相应的设施受雇佣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让雇佣人赔偿相应的损失。雇佣人应该按法律规定为受雇佣人购买保险。 (二)受雇佣人的权利义务 1、劳务供给义务。受雇佣人以劳务供给为主要义务。劳务内容,依合同而定。合同未明确的,应依一般交易惯例及合同主旨而定。受雇佣人服劳务时,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为一般劳务供给,受雇佣人应听从雇佣人的指挥,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范围内,有服从义务;如果为高级劳务或特种技能劳务,受雇佣人则没有这种服从义务;如果服劳务有禁止泄露他人秘密,或禁止竞业行为的约定,如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受雇佣人有遵守的义务。 2、自己履行义务。雇佣人因需要有专门技术的特种劳务而雇佣时,受雇佣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保证其特种技能的,则应供给其特种技能。受雇佣人应该自己亲自履行而不能转让于第三人否则雇佣者可以解除合同。 3、中途辞雇之损害赔偿义务。若雇佣合同定有期限,受雇佣人在没有履行完义务而中途退出则要赔偿雇佣者的损失,当然重大事由使劳务供给不可能时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变更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变更 2、 合同变更的类型 3、 合同变更的条件 4、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Modification of Contract) 什么是合同变更 ...... 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变更的类型 合同的变更,从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律上有以下类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3、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没有原合同关系就没有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变更采取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标的变更; 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履行期限的变更; 履行地点的改变; 履行方式的改变; 结算方式的改变; 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违约金的变更; 利息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不自主关税 目录 1、 什么是不自主关税 2、 不自主关税、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什么是不自主关税 ...... 不自主关税是自主关税的对称,是指原殖民地国家被帝国主义国家以不平等条约强迫签订和实施的对帝国主义国家有利的关税。 关税一向被认为是保护一个国家生产发展和经济利益的手段,由本国自主制订。在殖民主义时期,帝国主义为了占领殖民地市场,掠夺殖民地财富,往往首先剥夺这些国家的关税自主权,强迫签订对一方有利的低关税,因此也称片面协定关税。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通过不平等条约夺取了中国海关治理权、关税税款治理权、使用不超过值百抽五的进口关税。中国海关失去了自主权。这种情况在19世纪前期和后期的日本、朝鲜、土耳其等国也曾发生过。受美英等帝国主义的侵略,这些国家也曾被迫使用了不自主的关税。我国人民为夺回关税自主权曾作过长期斗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真正取回了关税自主权。 不自主关税、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自主关税是本国政府独立自主制订和征收的关税。征收关税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情况和本国利益制订关税政策、关税法律和海关税则税率。自主制订的海关税则称为自主税则或国定税则,自主制订的税率称为自主税率或国定税率。 协定关税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之间通过协商相互给予对方以优惠待遇的关税制度。假如一方遭受对方的胁迫,非自愿地给予对方以优惠待遇又不能享受对方给予对等的优惠,就是片面的协定关税,这构成一国对另一国的特权。 另一种情况是过去帝国主义以不平等条约强迫弱小国家签订的对帝国主义有利的关税,称为不自主关税,或称片面协定关税。
国际贸易失衡 目录 1、 国际贸易失衡的主要表现 2、 国际贸易失衡的原因 3、 国际贸易失衡的主要对策 4、 我国面对国际贸易失衡的政策 国际贸易失衡的主要表现 ...... 2006年全球国际贸易额达24.5万亿美元。其中,出口12.1万亿美元,进口12.4万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和14%,扣除汇率和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分别达到9.0%和8.5%,显著高于过去10年的平均增长速度。尽管增长很快,但贸易失衡问题却有所加剧,值得关注。目前国际贸易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失衡问题。以发达国家2006年进出口额前9名而论,有4国存在逆差,其中美国逆差8830亿美元、法国逆差430亿美元、英国逆差1580亿美元、意大利逆差260亿美元,四国逆差合计达11100亿美元;另有5国存在顺差,其中德国顺差2020亿美元、日本顺差700亿美元、加拿大顺差310亿美元、荷兰顺差460亿美元,比利时顺差160亿美元,五国顺差合计为3650亿美元。五国顺差与四国逆差相抵后,净逆差7450亿美元。这个窟窿如此之大,谁来堵塞?这是当前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最大的逆差国,而德国是最大的顺差国。美德贸易不平衡集中显示出发达国家间潜在的贸易矛盾与冲突。 另一方面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失衡问题。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高速增长,2005年贸易出口3.4万亿美元,占世界贸易出口34%,比上年增长22%,分别高出日本、欧盟和北美17、14和12个百分点,其中中国出口增长20%、巴西出口增长23%、印度出口增长19%、俄罗斯出口增长34%。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高速增长,因而出现了大量顺差,2005年达4190亿美元。亚洲发展中国家出口为2.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8%,顺差1180亿美元。2006年高速增长的势头并未减弱。即使如此,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顺差同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贸易逆差相比,仍然是“小巫见大巫”。 中美之间也存在着贸易不平衡的问题。以中国海关的统计资料计算,中方的顺差近几年急速增加,2000年还只有298亿美元,而2005年则突破1000亿美元,达1142亿美元。2006年更创顺差1442亿美元新高。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必将产生多重影响,也应受到关注。 国际贸易失衡的原因 全球国际贸易失衡首先是由美国的三大经济政策,即赤字财政政策、高消费政策和出口管制政策造成的。在美国,贸易逆差与财政赤字是孪生兄弟,更准确地说,它们是“父子关系”。财政赤字必然导致贸易逆差,且随着财政赤字的不断增加而贸易逆差日益攀高。1980年美国的财政赤字为762亿美元,占GDP的1.94%,与此相适应,贸易逆差仅314.1亿美元。而到2005年,美财政赤字高达4992亿美元,占GDP的4%,因而贸易逆差也创新高,达8284亿美元。一般地说,贸易赤字通常等于一国国内储蓄与投资的差额。所以,贸易赤字要么源于投资增加,要么源于储蓄下降。美国既有投资增加,更有储蓄下降,双重推动贸易赤字急速膨胀,甚至狂飙。在美国,不仅政府靠双赤字渡日,而且家庭也靠借债消费。美国居民家庭储蓄率极低,难以支撑高消费,于是靠借债过日。 美国的家庭债务截至2005年第3季度已达11.4万亿美元。由于进口大大超过出口,美国天天必须从比较穷的国家借债20亿美元,以弥补巨额贸易逆差。还必须指出,美国的巨额贸易逆差之所以出现,同它的以双重标准为基本特征的所谓出口管制政策有密切的关系。从美国的产业结构看,资本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是它的优势,而劳动密集型的生活必需品的产业则是它的劣势。这就决定了美国必须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出口高科技产品。可是,美国大量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同时,却严格限制高科技产品出口,这必然造成贸易失衡,尤其是中美贸易失衡。 从发展中国家考察,有三种情况影响国际贸易失衡问题。其一,必要的外汇储备是预防和解决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近20多年来拉丁美洲和亚洲发生的几次金融危机都是首先从外汇短缺突破的,而最终又是靠外力注入外汇解决的。惨痛的教训使不少发展中国家明白,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增加外汇储备,以备不测风云。因此,这些国家都力求出口大于进口,使外汇增加。这当然会影响贸易的平衡。其二,以贸易盈余作为投资和增长的引擎。许多发展中国家曾经希望引进大量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但这种愿望并没有兑现。于是,不得已转向自力更生,依靠本国的贸易盈余来积累资金。这就使出口多进口少而形成贸易不平衡。其三,产业转移导致的赤字或盈余的转移。从上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初,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量转移至不少发展中国家,尤其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此,使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欧美发达国家大量出口,保持贸易盈余。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日本、美国和亚洲“四小龙”又把一些产业转移至中国大陆,并随之也把贸易盈余转移至中国。这是形成中美贸易不平衡的重要因素之一。 尽管从表面上看造成全球贸易失衡的原因众多,甚至千奇百怪,然而,从根本上研究与观察,不难发现,它是由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由于科技、经济、社会以及自然资源等诸多原因,各国经济发展的快慢不等。原来一些后进的国家赶上来了,相反,原来先进的国家有的又落后了。于是,旧的经济秩序和贸易关系必然被打乱,再形成新的秩序和关系。永远不会停滞在一点上。在磨擦、矛盾与斗争中前进。平衡、不平衡、再平衡,……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就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一条客观规律。 国际贸易失衡的主要对策 既然贸易失衡的原因复杂多样,所以解决的办法不能仅限一种。只有多边努力,才能较好地妥善解决,以避免引发世界经济的剧烈动荡。在这里着重谈一谈美、德、日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第一,美国应当采取的政策。如上所述,全球国际贸易失衡的基本原因是美国的巨额财政赤字。因此,降低美国贸易逆差首要可行的办法是减少财政赤字。美国的财政赤字是如何出现的?归纳起来,不外这样几条途经:一是减免税政策。布什政府推行的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赦免和税收减让,导致大批美国公司仅仅支付其名义税收的1/6,这使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二是庞大的伊拉克战争经费。白宫经济学家拉里·林德赛在指出伊拉克战争耗资2000亿美元之后,随即被迫辞职。然而,他估计的数字事实上仍然偏低。有人指出,伊拉克战争耗资接近2500亿美元,并以每月50亿美元的速度上升。战争造成的死亡、伤残的美国士兵的抚恤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招募新兵、补充兵力的费用,也高达数十亿美元;三是医疗保险支出远大于预期。布什政府推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药费开支远远高于预期。社会保障私有化将使未来20年财政赤字增加2.5万至3万亿美元;四是大量农业补贴。美国的农业补贴是全球最多的,是神秘的大黑洞(估计约2500多亿美元),也是WTO“多哈议程”谈判中争议颇多的难题。更是美国政府财政的沉重包袱。 总之,美国政府推行的“降低税收和增加支出”的赤字财政政策已是一种捉襟见肘的极高风险的政策。再加之孪生的巨额贸易赤字,构成了一种冒险的经济战略,这对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危害极大,必须尽快停止,改弦更张。一位美国经济学家丹尼尔·奥尔特曼指出,美国政府所有预期偿还的债务和可能的收入之间存在60万亿美元的差距。这差不多是美国五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总和,或者是按照现行税率的数十年税收收入的总和。另外,波士顿大学经济学教授劳伦斯·科特里科夫指出,美国或许已经破产了,或许正试图重组债务。他预期,假如不能成功,那么世界上将出现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呆账。目前,美国在双赤字的困境中,企望借助于美元贬值寻找一条出路,这也是不能采取的政策。美元在全球的霸主地位决定了美元汇率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问题。它大幅度贬值可能有利于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及提高美国的国际竞争力。但是,美元贬值只有利于出口,却不利于进口,假如美国进口放慢,将减弱它对经济的引擎作用,贬值对金融市场以至全球经济都可能产生动荡甚至危机。因而,贬值是下策。必须转向另一种政策,抑制高消费、压缩过多的开支,鼓励储蓄,稳住币值。这可能是美国的上策,也是全球的福音。当然,也要预防美国采取下策。 第二,德国和日本应采取的政策。近50多年来,德国和日本不仅从凋蔽的经济中复苏起来,而且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大国和经济强国,与美国并称世界三大强雄。目前,这两个大国拥有巨大的对外盈余,竞争地位日趋上升,开始向美国的竞争优势发起挑战。可是,与美国的国内需求过旺相反,德国和日本的国内需求都是萎靡不振。在这种格局下,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消除国际贸易严重失衡,在美国大力抑制国内需求尤其过旺的消费需求的同时,德日两国应着重扩大国内需求尤其是消费需求。此外,由于德国、日本都有大量的贸易顺差,外汇储备也相当雄厚,所以日元和欧元都面临升值的趋向。这样的趋向有可能促使美元进一步贬值。而这种贬值既不利于美国的贸易平衡,更不利于全球贸易平衡。因此,如何协调美元、欧元和日元三大货币之间的关系也是解决全球贸易失衡的重要对策之一。 我国面对国际贸易失衡的政策 中国自1994年后一直保持着顺差,且顺差呈上升趋势,2006年达1770亿美元。这种贸易不平衡有内外两方面原因。因此,应采取内外两类不同的政策加以解决。 在外因方面,主要是美国对华的三大政策,即出口管制政策,武器禁运政策和非市场经济地位政策造成的。中国的外贸顺差,其实仅仅是对美国的顺差。中国的顺差1995年为167亿美元,其中对美顺差74.9亿美元,占45%;2000年为297.4亿美元,其中对美顺差241.1亿美元,占81%;2005年为1020亿美元,而对美顺差竟然达1141.7亿美元,超过总体顺差121.7亿美元。这就是说,中国除对美保持顺差外,对其他所有贸易伙伴来说,总体上还处于逆差境地。由此可知,所谓解决中国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主要就是解决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而这个问题是由美国实施的上述三大政策造成的。假如美国取消对华实施的那些歧视性政策,中美贸易平衡问题将迎刃而解。 在内因方面,主要是在三个低政策,即人力成本低、资源成本低、环境成本低的基础之上催生的人民币币值低造成的。中国的外贸顺差不能反映出中国商品的竞争力很强。假如改“四低”为“四高”政策,中国的贸易顺差将立即消失。当然,这样毕其功于一役的做法肯定行不通。至少要分两步:先解决前三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治理环境;然后,再使人民币逐步升值。这样将有助于协调国内外的利益关系。汇率是货币的价格,是一切商品的总价格。当前,我国应尽快解决劳动力价格过低、资源价格过低、环境价格过低的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显出人民币币值的真面目,以平息国内外关于人民币汇率和中国贸易顺差等问题的争吵,也有利于国际贸易平衡。
有效合同 目录 1、什么是有效合同 2、有效合同的条件 3、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新旧法的比较 4、相关条目 有效合同(Binding Contract / Valid Contract / Active Contract) 什么是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有效合同的条件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对于自然人而言,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但是《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的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想法。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从目的到内容都不能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新旧法的比较 1、对于企业法人超越是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同法》第11条第2、3款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合同法》颁布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将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旧法扩大了确认合同无效的范围。而《合同法》则缩小了确认合同无效的范围,扩大了确认合同有效的范围,强调了鼓励交易这一新的立法原则,但需要明确掌握的一个认定界限,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批准、登记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影响。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合同法》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是将批准、登记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没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大多数认定无效。《合同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结合司法实践,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和认识: ①批准、登记等手续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因为批准、登记等手续都是当事人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合同成立要件范畴。合同成立与否,不应受批准、登记等要件的影响。 ②批准、登记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批准、登记等要件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不能绝对以批准、登记与否来判定合同是否有效。 ③批准、登记等仅仅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生效是与“不生效”相对应的,而不是与“无效”相对应的,不生效不等于无效。 ④某些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可以补办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订立合同之后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情况,原因有自身的,也有批准、登记机关的,只要能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承认合同已生效。 ⑤当事人虽然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认定,只是有可能影响所有权转移与否的认定,将登记与交易本身区别开,区分了物权公示方法与合同形式的问题。 相关条目 无效合同
非格式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非格式合同 2、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划分依据 3、 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4、 相关条目 非格式合同(Non-Standard Form) 什么是非格式合同 ...... 非格式合同是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是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划分依据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其所划分的依据乃合同之内容是否为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而他方惟得依既定之条款加入,若是,为格式合同;若否,则为非格式合同。依此分类,合同多为非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也隐含着对合同的一般分类方法。 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相关条目 格式合同
DDP 目录 1、 什么是DDP 2、 DDP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DDP(Delivered Duty Paid)既完税后交货 什么是DDP ...... DDP是《2000通则》中包含的13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术语。 具体是指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启运地一直运到合同规定的进口国内的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实际交到买方手中,才算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EXW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小责任,而DDP术语下卖方承担最大责任。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若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 DDP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当货物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DES或DEQ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实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以及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卖方要求,并由其负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给予卖方一切协助,帮助卖方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的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交货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处置。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没有履行B2规定的义务,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额外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按照A3a)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A4规定交货之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货物出口和进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按照A4交货前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如买方未履行B2规定的义务,或未按照B7规定作出通知,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发运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按照A4/B4规定受领货物可能需要的提货单和/或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空运单、铁路运单、公路单或多式联运单据),以使买方按照A4/B4规定受领货物。如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提货单或运输单据。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交货所需要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无需包装即可交货)。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卖方必须支付为获取B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买方因给予协助发生的费用。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应卖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给予卖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卖方取得为按照本规则将货物交付买方需要的、由进口国签发或传递的任何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持续性倾销 目录 1、 什么是持续性倾销 持续性倾销(Continious dumping) 什么是持续性倾销 ......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倾销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最常见的就是依据倾销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来划分。一般分为三类:持续性倾销、间歇性倾销、偶然性倾销。 持续性倾销又称长期性倾销(Long-run Dumping),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实现其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持其国内价格的平衡,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持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海外市场销售。长期倾销尽管不具占领或掠夺外国市场之目的,但由于它持续时间长、在客观上进行了不公正的国际贸易行为,损害了进口国生产商的利益,因此通常受到进口国反倾销法的追究。 除以上三种倾销之外,间接倾销(Indirect Dumping) 和社会倾销(Social Dumping)的现象也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要求对其施行制裁的呼声越来越高。 间接倾销通常也称第三国倾销,是指甲国的产品倾销至乙国,再由乙国销往丙国,并对丙国的有关工业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乙国的出口商并没有实施实际倾销行为,但丙国相似产品生产商可依反倾销法申请对乙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要求乙国对甲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至于乙国当局是否会根据丙国的请求,对甲国的倾销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往往取决于乙国与丙国的政治与贸易关系。 社会倾销最初仅指出口利用犯人生产的廉价产品,现在已扩大到计算生产成本时所必须考虑的其他因素。发展中国家由于廉价劳动力和生产环境的低标准等种种因素,使其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上的价格都比较低,因此不能按现有的法律定义确定其倾销。但由于这些廉价出口商品对发达国家的市场带来冲击,因此近年来,发达国家,非凡是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者,一直在呼吁制止这种所谓的社会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