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要式合同 2、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3、 要式合同的分类 4、 要式合同的成立 5、 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6、 划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7、 几种有名合同的特征概括 8、 相关条目 什么是要式合同 ......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如需要鉴证、公证等。 合同按不同的类型分类,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非要式合同。 例如:购房合同,为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具备了这种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必须经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 要式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如专利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这时的合同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 要式合同的分类 法律规定需要履行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法定要式合同; 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必须履行特定方式后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约定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例: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2、登记: (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4、公证: 划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几种有名合同的特征概括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非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相关条目 非要式合同
第三国倾销 目录 1、 第三国倾销的概述 2、 产生第三国倾销的原因 第三国倾销(Third-country dumping) 第三国倾销的概述 ...... 所谓“第三国倾销”,又称“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Antidumping action on behalf of a thirdcountry),是指进口国甲接受第三国丙的申请,向有倾销行为并给丙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出口国乙的倾销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乙国向甲国出口产品,并未给甲国产业造成损害,却给丙国产业造成了损害,因此,丙国向甲国(进口国)提出申请,要求甲国(进口国)对乙国(出口国)的倾销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 适当的措施。”所以,第三国倾销的法律关系是一个三方关系,如图所示: 第三国倾销制见之于美、加、墨三国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进一步密切经济关系协定》等,这种“第三国倾销”制度目前都存在于有紧密利益关系的国家之间,如属同一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之间。而且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进口国在采取反倾销行动时,应事先征得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同意。 产生第三国倾销的原因 进口国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决策,取决于其对于“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一个国家决定实施反倾销,从根本意义上说,也是最大最重要的“收益”是,为了保障宏观经济平衡。而由此带来的“成本”可能使发起反倾销的国家中的消费者利益出现流失;并导致倾销与反倾销双方之间引发贸易摩擦,使双边经贸关系趋向恶化。当某一成员方反倾销主管机构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国的受损产业而非本国产业时,提起调查的成员必须得到该第三国的授权,同时,获得包括证实进口产品倾销以及倾销正对该第三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证据。反倾销调查启动后,是否继续进行则完全决定于进口国。 究其原因可能主要有如下三点: 该第三国是进口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保护第三国的受损产业有利于增强和改善两国的双边经贸关系,有利于进口国国内经济的长期发展。 该国承诺给进口国以某种相应的贸易优惠或利益为条件,请求进t:l国代表第三国进行反倾销凋查。 该第三国与进口国存在某些贸易摩擦,进口国希望限制该第三国某些产品的进口,而进口国本身的国内产业并未遭受损害或国内无类似的相关产业时。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文本格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种类有: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零担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指海上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2、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与此同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这就明确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而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采用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式。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货物托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是要约,船公司在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定,即为承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如一方要求书面确认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照办。 2、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2、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有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二)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有以下责任: 支付运费; 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资料;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托运危险品的责任。 (三)货物交付 1、货物交付的形式。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形式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性交付。实际交付是直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象征性交付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时,将货物置于一个适当的场所并通知收货人领取而视为完成了交付。 两种交货方式中,实际交付是一般原则,象征性交付是例外情况,即在实际交付不可能时才能采用象征性交付。 2、检查货物和通知。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假如货物处于不良状态,则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运人。假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通知应当场作出。假如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该在货物交付次日起连续7日内作出。假如是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该在交付的次起连续15日内作出。对不通知的制裁是,初步认定交付时的状态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原因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转至收货人。但是假如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则无需就已经查明的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交接货物前申请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在对货物进行检验时,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应当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假如是迟延交付,收货人必须自交货次日起连续60日内提出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书面通知,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3、留置货物。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前提是货物在其控制之下。假如货物已经脱离其控制则不能再主张留置,但货物并不一定要留在船上,假如货物卸下后存于承运人的仓库或能控制的第三方仓库,则仍能被留置。 承运人只能留置债务人的货物。由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可能发生转卖,因此,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必须查清货物的所有权人是否是债务人,否则可能因错误留置而承担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文本格式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 计划外托运_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 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海上运输治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港运至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货物于_____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预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预备,如需领航时需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全船运费为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治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 (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账号: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
合同债务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债务 2、 合同债务的类型 合同债务(Contract Debt) 什么是合同债务 ...... 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合同债务的类型 合同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2)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它主要包括: 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上述次给付义务系根基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内容虽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变。 2、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根据功能的不同,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之出卖人妥善包装花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受伤害。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例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也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学理上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例如,甲出售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
大流通 目录 1、 什么是大流通 2、 大流通的特征 3、 参考文献 什么是大流通 ...... 大流通是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仅仅限于国内贸易的“小流通”而言的。 所谓“大流通”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流通管理上的含义,要求通过新一轮的改革彻底打破系统和部门的界限,实现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内贸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在流通活动方面的相互融合,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满足的需要来组织,监管和协调社会化的大流通;二是流通功能上的含义,必须高度重视流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地位,特别是在买方市场环境下的重要地位,明确现代化的大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促进和引导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仅把流通看作产品的销售环节,“重生产,轻流通”的传统观念[1]。 大流通的要点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由内贸、外贸、生产、科技、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实行商品、资金、技术、劳务合作与交流的相互渗透、协调发展。 大流通的特征 大流通的根本目的在于全方位地促进经济增长与发展,有以下三个特征: 特征之一是,流通区域广,不是局限于一省、一国的小范围,而是全球区域内的大交换。 特征之二是参与行业多,有形商品的交换是大流通的基础,但不是它的全部,还应包括各种无形商品的交换,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全过程,离不开粮食、供销、物资、餐饮、国内贸易、外贸、金融、生产、科研等众多行业与部门的有机配合。 特征之三是社会化程度高,因为流通状况既是社会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反映,又对经济运行直接施加巨大的影响,因此只有在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下,通过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才有可能使流通组织形式、流通渠道、流通格局等达到最优化状态,真正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 晁钢令.新一轮流通改革的发展趋势与主要任务(J).《产业经济研究》,2003年第3期
合同漏洞 目录 1、什么是合同漏洞 2、合同漏洞产生的原因[1] 3、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的区别[2] 4、合同漏洞补充的步骤 5、参考文献 合同漏洞(Gaps in the Contract) 什么是合同漏洞...... 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项应有订定而没有订定,即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没有包括某种应处理的事项。具体来说,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即对一些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矛盾,例如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方式约定不明确。 一般来说,合同漏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知道的,且在合同中也没有写出填补漏洞的方法,如果在缔约时已经知道而故意不予规定,尤其是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了填补漏洞的方法,就不能认为合同漏洞。例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因为考虑到市场价格在交货时会急剧波动,因此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明确的价格,而只是规定价格随行就市,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活价条款”。活价条款虽未设定具体的价格,但实际上当事人在缔约时已经意识到这种情况,且约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合同漏洞。严格地说,合同漏洞的存在一般不应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果合同的必要条款出现漏洞,则可能因为该条款的欠缺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缺少标的条款。在合同根本不成立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漏洞问题,更没有必要对漏洞进行填补了。只有在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作出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作出解释,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 合同漏洞产生的原因[1] 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合同漏洞的原因,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矛盾。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合同都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再分配的法律手段。合同的宗旨就在于确定利益转让行为的约束条件,这些条件规定了利益转让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充分的完全的预见,当事人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知识,也不可能在合同中将其未来的各种事务安排得十分周全,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漏洞是在所难免的。如果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能由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纠纷就不可能出现。 合同当事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字表达来规定合同的内容。但正如美国学者凯纳普所指出的“文字都是用来表达人们的思想的符号,但文字作为人们表达思想的工具并非是十分完美的,因为某人使用某个用语可能并未表达其真实的用意,甚至人们使用相同的用语所表达的意思截然不同,对合同来说同样如此。”。另外我国交易当事人当中仍然有不少欠缺合同的观念和意识,也欠缺合同法的有关知识,因此难免在合同中出现一些疏漏。这就会发生合同解释方面的争议,需要确立合同解释方面的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合同漏洞还有以下更深层的原因: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有限理性。由于个人神经生理的局限性和外在世界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人们无法在事前把与合同相关的信息都能写到合同的条款中。 第二,合同订立与履行存在交易成本。即:1、缔约各方在保持合同关系的有效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费用;2、进行决策、达成有关协议、处理各为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费用;3、用清楚明晰的语言签订各种合同条款,使其能够很好履行的费用;4、履行合同条款所要付出的法定费用。传统经济合同都是一些能够即时履行的短期合同,交易成本较低,可以不计。而在现代经济交易的发展产生的长期经济合同中,由于它所涉及事件较复杂,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合同成本会大大地增加,交易成本也就较大。由于合同交易成本的存在,人们所签订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将是不完全的,缔约各方将会理性地漏掉许多意外事件,这要比把许多不大可能发生的事件考虑进去要经济得多。另外,各方也会漏掉一些他们不能简单地加以证明的、可能性的不测事件。因为要考虑到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需要第三者来裁决时,其合同履行的成本更高。所以,合同漏洞有时是当事人故意遗留,成立与否和当事人事前是否知道无关。 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的区别[2] 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二者内涵不同。所谓合同漏洞补充,指当合同没有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出明示的规定时,法官依一定的步骤对此予以补充,从而确定双 方的权利义务的司法活动;所谓合同解释,指法官对合同中的词语的含义加以确定,从而决定其法律上的效果的司法活动。 二、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漏洞是指缔约人关于合同某事项应有约定而未约定。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1)基于缔约人的法律知识,在订立合同时对某些条款会有所疏忽;(2)缔约人为了能尽快达成协议,也会疏漏某些条款,同意将来再行协商;(3)缔约人约定的某些条款由于违反强制性规范或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而无效,也会造成合同漏洞。合同解释是因缔约人对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或条款前后自相矛盾等而产生解释之必要。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1)词义本身具有含糊性,该词虽然有核心的涵义,但它与其他词语之间的界限不清楚;(2)词义本身具有模棱两可性,可以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涵义;(3)合同前后或主文与附件自相矛盾。 三、二者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合同漏洞补充涉及到合同没有作出明示的规定情况,是法官对合同未约定的事项进行补充,它所针对的是合同的“空白点”;合同解释涉及到合同已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了规定,但该规定没有明确地表达出缔约人的意思,是法官对合同已有规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合同条款有歧义而产生法官对合同条款解释的必要。 四、二者判断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不同。合同漏洞补充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把这种推定的意思视为当事人的效果意思;合同解释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判断当事人应有的效果意思。 五、二者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所遵循的规则不同。 合同漏洞补充的步骤 合同漏洞补充是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步骤进行补充,其步骤有: (一)依当事人默示表达的真实意思补充。其与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十分相似,但它们的区别在于合同是否有规定,如果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全面时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如果合同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时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 (二)依法官推定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的意思补充。其涵义为法官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交易过程、交易习惯推定空缺条款应具有的内容。依推定意思补充并不旨在依当事人的真实期望补充合同,而是依一种客观标准补充合同,即推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或第三人处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本应具有的期望,法官依据交易习惯或善意义务等原则确定其期望。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条明确规定法官可以依当事人应当具有的意思补充合同内容。 (三)依法律的规定补充,法律规定是合同中的法定默示条款。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法官补充合同漏洞的依据。该条规定:(1)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别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行为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参考文献 ↑ 陈斌,李夏.合同漏洞法理研究 ↑ 李显先,吴东强.合同漏洞补充与合同解释之区别
产业损害 目录 1、 产业损害的定义 2、 产业损害的分类 3、 产业损害的成因 4、 产业损害幅度的测算 产业损害的定义 ......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品(或进口商品)在某进口国国内的大量销售,对该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建立造成威胁、阻滞,以致毁灭的过程称为产业损害。 产业损害作为国际反倾销领域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在国际反倾销认定方面,被公认为可以作为认定出口国对进口国有无倾销行为发生的基础和本质界限。 产业损害的分类 产业损害是指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对一国或地区内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的建立造成了实质阻碍。损害的概念包括三种情况: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实质阻碍。三种情况下,任何一种情况成立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1)实质损害。实质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进口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产生了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进口方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及其产业发展。实质损害的法律认定标准: A、倾销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进口产品绝对数、或相对于进口方国内产业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度增加。“大幅度增加”含义,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规定了倾销幅度小于2%,倾销数量小于3%为忽略不计的界限,实践中可以理解为倾销幅度与数量大于这两个比例即为“大幅度增加”。 B、倾销产品对进口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对进口产品与进口方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可以认定是否导致了国内同类产品大幅度降价现象,或者严重地抑制了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同类产品正常的价格提升。 C、对国内产业经济指标的总体影响。进口产品的倾销对进口方国内产业的总体影响,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至少有15项经济指标可以衡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组指标:第一,生产能力、产量、生产率、销售量、市场份额、利润、投资回报、设备利用率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第二,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相关指标。第三,对现金流量、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金或者投资能力的负面作用。第四,倾销幅度的大小。上述指标不是损害指标的全部,更不能仅依据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几个作出最终的结论,必须根据多数指标的倾向才能作出最终的结论。 (2)实质损害威胁。实质损害威胁是指进口产品的倾销对进口方国内产业虽未造成事实上的实质损害,但有证据和迹象表明,如不采取措施实质损害必然产生。 (3)实质阻碍。实质阻碍是指倾销产品严重地阻碍了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产业的建立。这个新产业是指已经初步建立或者在建设形成当中,影响这个新产业建立的阻碍是实质性阻碍。 产业损害的成因 ⑴倾销对进口国相关产业的直接损害 倾销商品可以直接冲击甚至挤跨进口国生产与销售商品相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生产企业。倾销商品在进口国的廉价销售,改变了进口国消费者的消费计划和开支投向。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的同类产品就可能失去销路和市场,造成对进口国相关企业缩小、利润下降、工人失业甚至部分企业倒闭。对进口国产业的损害程度通常取决于倾销商品的倾销幅度和倾销数量。 ⑵倾销对进口国相关产业的间接损害 倾销商品对进口国与倾销商品无直接竞争关系产业的损害。进口国的产品尽管不与倾销商品直接竞争,但因倾销商品价格低廉,将消费者的注重力转向了倾销商品,使国内产业蒙受损害。 ⑶倾销对进口国消费倾销商品产业的损害 以倾销商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进口国产业,因受低价信息错误诱导而扩大了生产规模,但在出口国停止倾销后,消费倾销商品的进口国产业无法继续以扩大后规模进行生产,造成资源配置的损失和浪费。 ⑷倾销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产业的损害 即使进口国产业仍保持与倾销前相同的市场份额,但实际上该行业已经失去了可能增长的市场潜力,故该产业仍遭受倾销商品的损害。 产业损害幅度的测算 产业损害幅度是指国内相关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其测算方法主要有两种模式:阶段法和假设法。阶段法包括简单推论法和趋势分析法;假设法包括差额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这两种方法比较具有代表性。 差额分析法是通过比较倾销产品价格差的高低作为认定产业损害的依据,确定产业损害幅度的计算公式为: 产业损害幅度(%)=(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生产商的售价-涉案出口国出口商的调整后价格)/涉案出口国出口商CIF价格 比较分析法是以经济理论为依据,建立一个若无倾销进口商威胁时国内经济应有的“虚拟框架”,然后比较该虚拟情况与现行国内经济的差距,以确定倾销进口商品的威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价格与数量变化程度。最后再确定这种影响的严重程度,作为最后裁定的标准。 一般认为产业损害是指一国或地区内相关产业受到倾销行为的排挤、压制、打击,国内产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破产倒闭等,才认为受到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这样会使我们的企业经营者往往是企业受到异常深重的损害,或者病入膏肓,才申请立案反倾销,这样损失太大。企业家应当更新观念,使反倾销工作前置化,在进口倾销产品对我有实质阻碍或实质损害威胁时,就积极采取应对行动,以减少遭受的损害。
转运货物 目录 1、 什么是转运货物 2、 转运货物的条件 3、 转运货物的监管 4、 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5、 转运货物的通关手续 转运货物(transshipment goods) 什么是转运货物 ...... 转运货物是指以某一种运输工具从一国境启运,在该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另一运输工具后,不经过该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其它国家的货物。 由于各国之间贸易或货物的原因所产生的国际货物转运,又称为“转船”(国际货物转运大多为一艘船换装到另一艘船,但不仅限于船舶换装)。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签订的《京都公约》的附约中,将这一类转船业务定义为“在海关监督下,货物从进口运输工具换装到出口运输工具,其进口和出口均在一个海关范围内办理”。公约规定海关对转船货物免税征进口关税,并提供进出口手续的便利。 转运货物的条件 进境运输工具载动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非凡原因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 转运货物的监管 转运货物的监管规定: (一)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转运货物时,必须持有通运或联运提运单据,并在运输工具载货清单或运单上已注明为转运货物。 (二)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境地海关同时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即先出口申报并在报关单注明为转运货物,出口申报后再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在进口报关单中注明集装箱号、封志号、出口报关号,最终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写在出口报关单中。 (三)转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海关一般不予实施查验或仅作外形核对,但海关保留查验权。具体监管责任划分:进境地海关负责将货物监管到货物离开进境地海关监管码头(即到离开进境地港区为止);出境地海关负责货物从离开进境地 海关监管码头到最终出境止。 (四)货物由进境地海关到出境地海关之间运输必须由在海关备案登记的转关运输车辆承运。 (五)对于所申报的转运货物如属于国家严禁进口或重点敏感商品或散杂货,必须由进境地海关负责押运到出境地海关。 (六)进、出境地海关对转运货物应设专人治理,实行台帐登记制,定期进行核对。对已办完出口报关手续的,不答应办理退关,因某种原因未赶上船期,可改装下一个船期。 (七)转运货物必须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逾期未办的,海关按照海关法规定提取变卖。 (八)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海关的上述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转运货物的通关手续 转运货物的通关手续如下: (1) 准许办理转运货物的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准予办理转运: A. 持有通运货联运提单的; B. 进口载货清单内已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C. 持有普通提单但于起卸已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D. 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E. 因非凡情况有申请转运,经海关核准的。 (2) 在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列命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等内容的“进口载货清单”,经海核实时候,转运货物在海关监督下换装运输工具,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