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理原则 目录 1、 什么是经济合理原则 2、 经济合理原则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经济合理原则 ......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这项原则在合同法中有很多体现,如《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 经济合理原则的主要内容 确立经济合理原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和相互之间是互相信赖,互相协作的基础之上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和国家整体利益。在债的履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变质时的处置)。 2、债务人应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履行方式。 3、选择合同履行期应符合经济合理原则的要求,如能否提前履行。 4、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应符合经济合理原则。 5、合同转让应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金街坊 【项目基本信息】 物业类别 商住楼 项目特色 建筑类别 小高层 装修状况 初装修 环线位置 所属商圈 物业地址 城内区西大街桥梓口十字西北角 交通状况 4、7、31、45、205、215、611、612等多路公交车…… 开盘时间 2005-08-08 入住时间 2007-09-30 容 积 率 3.60 绿 化 率 35% 物 业 费 1.20元/平方米·月 物业公司 开 发 商 陕西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预售许可证 2006314 售楼地址 西大街桥梓口十字西北角 起价 暂无资料 均价 4800 户型图户型图交通图外景图效果图效果图效果图 【项目介绍】 金街坊,占地8.3亩,总建面约20000多平米,绿化率高达20%,由100余个地下泊车位、两栋八层板式一梯二户的简装电梯现房及一栋临街3层商业裙楼与其上一梯三户的5层景观公寓合围而成的低密度、全阳光静谧“景观庭院”已成都心绝唱。其精巧的新古典主义建筑立面不曾丢弃传统的富丽与优雅,涂抹出浓郁古朴的古典风情;通透明亮的81--97平方米中小主力户型,深蕴东方文化内涵,又更显时尚前卫;在此,您可充分享受这充满时代气息的宽绰空间,工作、生活同样精彩…… 【周边配套】 学校:市6中、市1中、市70中、西安小学等。商场:好又多、人人乐超市、世纪金花、开元商城,亿禾百货等。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医院:广济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研究院、西安市第一医院等。 【交通状况】 4、7、31、45、205、215、611、612等多路公交车…… 【建材装修】 结构:框架剪力墙。外墙:高级墙砖。内墙:水泥砂浆抹平涂白。门窗:高级三防门,名牌塑钢窗。安防:智能安防系统。供电:双回路供电。供水:市政供水。供气:天然气入户。通讯:每户预留电话接口;有线电视、宽带网接入。电梯:中外合资名牌电梯。电视、电讯:每户预留电话接口;有线电视、宽带网接入 【楼层状况】 2栋八层板式一梯二户的简装电梯现房 【相关信息】 环线位置:二环以内物业现状:地上层内外销:外销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停车位:100开发商:陕西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郎酒 目录 1、品牌介绍 2、相关产品 品牌介绍...... 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集酒业、商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及高科技发展为一体的大型现代企业 集团。公司拥有总资产17亿元,净资产6.4亿元,系四川省51户重点经济支柱企业和37户扩张型企业之一。公司下属全资企业:四川省古蔺郎酒厂、四川郎酒销售有限责公司、四川郎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企业:成都华 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郎酒系中国名酒,“郎”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郎酒及系列产品皆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全国名 酒行业中,郎酒率先通过国家方圆质量认证和国际质量认证,首家获得“绿色食品”使用标志。 企业网址:http://www.langjiu.cn/相关产品 中华老字号 烟酒 白酒
接受 目录 1、 什么是接受 2、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3、 接受生效的时间 4、 有条件接受 5、 逾期接受 6、 接受的撤回和修改 接受(Acceptance) 什么是接受 ......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它是交易磋商的过程之一。如交易条件简单,接受中无需复述全部条件。如双方多次互相还盘,条件变化较大,还盘中仅涉及需变更的交易条件,则在接受时宜复述全部条件,以免疏漏和误解。 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按《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应符合下列条件: 须由受盘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接受,只能视作一项新的发盘。 必须是无条件的。有条件接受只能视作还盘。 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接受必须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接受生效的时间 在接受生效的时间上,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一经投邮或发出,立即生效;而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必须到达发盘人时才生效。《公约》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 有条件接受 接受应该是无条件的,任何对发盘表示接受但对交易条件有所变更或添加,均为无效接受。 但是《公约》对发盘的交易条件的变更或添改,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品质、数量、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变更,均为实质性的变更。此种接受,只能视作还盘。假如所作的添加或变更的条件属于非实质性的交易条件,则除非当事人及时对这些变更或添加提出异议,否则该接受有效。合同按添加或变更后的条件于该接受到达时生效。 逾期接受 超过发盘的有效期才到达的接受,为逾期接受,一般情况下无效,应视为一项发盘。但《公约》规定,假如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确认该接受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也即合同于接受通知书到达时生效,而不是受盘人收到确认通知后才生效。 假如接受的逾期是由于传递不正常而造成的,从载有接受的信件和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假如传递正常,它本应在有效期内送达。对于这种逾期接受,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发盘因逾期而失效,否则该接受有效,合同于该接受到达时成立。 接受的撤回和修改 在接受送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将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或两者同时送达,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 接受一旦送达,即告生效,合同成立,受盘人无权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其内容。
合同履行 目录 1、 合同履行的概念 2、 合同履行的内容 3、 合同履行的过程 4、 合同履行的原则 5、 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概念 ......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即是。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执行,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对于合同履行的概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为完成合同的行为,或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从合同成立的目的来看,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能够实现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内容的实现,有赖于合同义务的执行。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执行时,就是合同当事人正在履行合同;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都被执行完毕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合同也就因目的实现而消灭。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 合同履行的内容 1.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履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必须有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一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式上的基本区别。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现为义务人的作为,由于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均须为一定的积极作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也表现为义务人的不作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义务人的履约行为。 2.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而,当事人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属于完全没有履行。无论是完全没有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均与合同履行的要求相悖,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整个行为过程,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依约交付行为,而且还应包括当事人为完成最终交付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准备行为并非合同义务,但绝不能因此得出准备行为不是合同履行行为的结论。准备行为是最终履行行为的基础或前提,甚至可以说没有准备行为即没有最终的履行行为。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这其中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义务执行的善后等。在这一过程中,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履行,指的就是这一阶段的合同履行。然而,为执行合同义务所作的准备和义务执行完毕后的善后义务,固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因其与第二阶段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有密切的联系,也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这同时也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趋势所在。 合同履行的过程 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是要进行必要的准备的,没有必要的准备行为,往往就无法执行合同的具体义务。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已充分注意到准备行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并赋予合同当事人中止合同的权利。理论上通常将这一表述称为英美法上的先期违约制度,但其从另一方面却表明了立法者对合同履行的动态过程的重视。因此,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行为,也是合同履行制度的当然内容,了解合同履行制度,不能忽视这一阶段。 合同的履行过程就是由以上三个阶段组成的,这三个阶段中任一行为的发生,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的履行制度,就是规范在这三个阶段中有关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制度。它应包括合同履行在法律效力上的总体要求,确保合同履行的一般法律制度,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规则等等。具体表现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等,由此构成我国合同法完整的合同履行制度。 我国合同法是将合同履行单独作为一章的,这主要是强调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性,更有利于人们重视合同的履行。同时,也承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合同的履行就是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合同的履行的完整过程,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的完全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履行强调的是行为的过程,完全履行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虽然,法律对合同履行的要求是完全履行,但我们却不能把对履行的要求当作履行本身,因为,合同的部分履行也是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我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以下就这些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加以介绍。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第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第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第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第二,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第三,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 四、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自上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为了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合同法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法所普遍采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已为司法裁判所采用。因此,情势变更原则,既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个法定原因,更是解决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化的一项具体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 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施履行行为。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一、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履行标的 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无法实现。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就成为了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规则。合同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因此,按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在标的的质量和数量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如果合同对标的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标的数量上,全面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应当部分履行,但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许部分履行。 三、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不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则可能构成迟延履行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 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债务人就应当在该地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在该履行地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地点仍然无法确定的,则根据标的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国际许可证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国际许可证合同 2、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分类 3、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特征 4、 国际许可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国际许可证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 什么是国际许可证合同 ...... 许可证合同是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国际许可证合同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许可证合同”一词中的“许可证”不同于政府行政机关出于治理目的而颁发的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证照。 许可证合同的客体主要是技术使用权,具体的讲,即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用技术使用权。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具体合同客体划分,国际许可证合同分为:专利许可证合同;商标许可证合同;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 1、专利许可证合同(Patent License Contract) 例如,外国假如在华没有取得专利权或未与我国当事人达成协议,答应中国当事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则这种专利产品不能出口,这种技术也不能出口,下面有一个实际案例: 水胶炸药这一专利是美国的。我国技术人员在查阅资料时获得了这一专利的公开材料。于是闭门研究,破译了其技术秘密,生产出了合格的水胶炸药。一位港商购买了该产品。因我方不知道美国专利在香港也受保护,就同意了向港商出售该产品。在天津装船后,被专利所有人通知不许销售。美国的专利权人在其请求中的要价很高,但我方不能不履行同港商的合同,就只好大幅度降价,以便港商在港支付专利权人的专利费用。这样我方的原来就比国际市场时价低许多的销售价格现在就更低了,造成很大损失。故我方研制厂家应向美方专利权人订许可证协议,方可研制生产。否则,就是违法的。 2、商标许可证合同(Trade Mark License Contract) 即以使用商标和商标项下的技术作为合同的标的。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商标许可证协议包含一定的技术贸易内容,假冒商标,一般都不能达到原商标的质量标准。 在国际市场上,要开创一个品牌商标并非易事。单纯的商标许可证协议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在引进专有技术的同时,结合引进商标的使用权。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单纯的使用对方商标的情况也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标下写上"中国制造"字样,以便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该外国商标时,中国厂商也会有立足之地。 3、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 实践中,专有技术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故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同时,一起引进专有技术。技术专利人往往保留了要害性的技术。凭专利公开的说明书,并不能使采用该技术的人顺利使用。所以只有引进专有技术,才能真正把生产需要的各项先进技术、经验和知识引进来,达到预期目的。 (二)根据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技术使用权所享有的专有程度和范围,可将许可证分为: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换许可证。 1、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 独占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许可对方在约定的某一地区内和合同有效期间,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独自占有和使用权。在签订这种协议的情况下,不论任何第三者还是许可方都不得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尽管工业产权的属于许可方。此合同可使受让方以合同项下技术产品垄断市场,故售价较高。 2、排他许可合同(Sole License Contract) 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证,是指被许可方合同约定的某地区和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合同期间不再答应任何第三者拥有使用权,但许可方自己仍可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由于被许可方通过该合同所获得的该技术的使用权利比独占许可证要小,因此其技术使用报酬比独占许可低。 3、普通许可合同(Simple License Contract) 其主要特点是,第三方可以取得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双方在约定地区内,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外,许可方还有权将该合同许可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再买给第三者。该 许可证的价格一般要比前两种低。 4、可转让的许可合同(Sub-License Contract) 不同于前三种,购证人可以将许可项下的技术使用权或商标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人。其再转让的前提是经原售证人的同意。被转让的第三人亦称分售许可人。 5、交换许可合同(Cross License ) 双方可以按价值相等的技术,交叉取得双方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在使用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以上五种许可证的许可权限,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范围和权利范围。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特征 1、许可证合同的主体即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处不同国家。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是常见主体。 2、许可证合同的客体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且作跨越国境的移动,即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3、许可证合同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地域性。许可证合同转让的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得许可证合同也具有这两种特性。 4、许可证合同不仅时间性较强,而且内容复杂。很多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其他标的转让,或和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 5、许可证合同是有偿合同。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使用权无偿让渡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证协议的范围。 国际许可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客体的非凡性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客体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它们是无形财产权。 2、许可证买方是直接用户 许可证买方一般都有能力在购证后实施该合同项下技术,因而,买方须具有一定的技术知识及工业实施能力,以便吸收、消化所购买的技术知识,实现出其经济值。 3、许可证合同的买卖双方具有明显的合作性质 许可证合同期限长,卖方必须履行义务,担保所提供的技术在买方工厂里实施后可以或必定达到合同所预定的经济指标。
免税店 目录 1、 什么是免税店 2、 免税店的分类 3、 免税店购物条件 免税店(Duty-free shops) 什么是免税店 ...... 免税店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供给免税品的企业。免税商店供给对象主要有因公出国人员、远洋海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及在国内的外国专家等。 经海关批准的,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向已办完出境手续和尚未办理人境手续的出入境旅客销售免税进口商品的场所(商店)。免税店进口的商品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免纳进口各税,并接受海关监管,且定期向海关办理售出货物的核销手续。进境旅客在免税店所购得的商品,是否应纳税由海关按规定办理核放。除上述出入境旅客外,免税店一般不得将其免税商品售予其他人或转为内销。 免税店的分类 目前,我国境内的免税店主要有口岸免税店、运输工具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外交人员免税店、供船免税店及我出国人员外汇免税商店。 免税店购物条件 到境内免税商店购买外汇商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符合规定的供给对象; 2、特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即本人护照及经海关签证的“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者“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等; 3、持有从境外带入,并已向海关申报的外币; 4、符合海关对免税物品验放的规定,即旅客有准予带进免税物品的额度,并在限定物品品种、数量范围内。 符合上述条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填写购物单在外汇免税商店营业窗口付款后,到海关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即在购物单提货联加盖验讫章。旅客凭此单到提货点提货。付款和交海关审核时,均须出示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 旅客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免税总值限完税价格人民币2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第一类列各物品单一品种单价超出2000元的,准予免税购买一件;对征税购买的,海关予以从宽把握。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第一类物品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第一类物品,可不合并计算。
国泰新都 【项目基本信息】 物业类别 普通住宅 项目特色 建筑类别 高层、小高层、商铺、写字楼 装修状况 毛坯 环线位置 所属商圈 物业地址 天宁区桃园路南城脚 交通状况 6路、16路、25路、231路等公交车经过,交通方便 开盘时间 2007-5-27 入住时间 2007-12 容 积 率 2.90 绿 化 率 25% 物 业 费 0.86元/平方米·月 物业公司 开 发 商 常州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预售许可证 (2006)房预售证第(015)号 售楼地址 桃园路99号 起价 暂无资料 均价 6300 精品保留房源:3室2厅2卫1厨139.64㎡J型:4室2厅2卫1厨167.13㎡F型:3室2厅2卫1厨147㎡E型:3室2厅2卫1厨148㎡D型:3室2厅2卫1厨145㎡ 【项目介绍】 与市中心零距离,桃园路核心地段一公里半径直达,辐射市区任意角落。行政圈、商业圈、教育圈、消费圈、居住圈、娱乐圈,6大圈层合力筑就。集CBD、CLD为一体的城市核心功能区。3分钟直达晋陵路、延陵路、劳动路等市重点交通道路。居住尽揽繁华,生活占尽便利。与现代生活零距离,品质化建筑架构外立面一斤台外最新技术施工,起到美观、易爆羊、隔音等多重效果;小区道路实行人车流量的分离;完善的规划小区车辆停靠,以及保障景观道路上不受车辆影响;幢与幢成1:1.1楼间距,幢与幢间有更小巧的景观设计,增加生活情趣塑造;并采用进口独特工艺施工,尽可能的挡开路面噪音以及灰尘影响。与城市发展零距离,国际名师规划国泰新都,11万平方米市中心高档社区。携手香港捷奥国际与江苏筑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特邀留美博士著名设计师为首席景观设计。四重理念生态理念:人与自然的零亲密接触;从独特景观、环保社区等着手,保障社区业主的生活质量。实效理念:大型公共场地建设,可举行社区竞赛类大型活动;拓宽小区大门入口。节能理念:空间上交错、环保科技的布局,小面积户型提高利用率,大户型面积更繁华。维护理念:为保证社区长远利益规划,比其他设计多处更多的有效价值。与大自然零距离,澳洲风光风光规划国泰新都,依据澳洲景致特点,将主要景观带分化为以维多利亚湾、澳洲丛林为主的特色景观带。多重空间的植被规划,加上维多利亚的水景设计,构筑浑然天成般的公园式规划;住宅上半部分的高科技设计,形成光合式的景观效果,使得小区80%以上的景观地段成为阳光浴场;通过道路以及植被的科学摆放,形成良好的通风环境,并提高1倍以上的氧气含量。位于桃园路南城脚地块的国泰新都现一期10号楼占地面积39884平米,普通商品房预售价格:5800元/平米,普通住宅预售套数:150,普通住宅预售面积:17435.4平米,开工日期:2005-8-30,一期竣工时间:合同竣工日期为2006年10月14日。国泰新都06年3月26日开盘,推出1号-6号楼,共三百多套,面积65平米-150平米。和平路桃园路旺铺全面预约中。(8月16日)9月9日国泰·新都9楼、10楼沿街旺铺盛大公开。VIP贵宾卡98折上市,10000抵20000元前20名订购者,更有超大惊喜特惠,VIP贵宾卡需携带诚意金10000万元购买,凭此卡可享受1万抵2万特别优惠!三期精装修商务套间2007.5.27开盘,推80套。 【周边配套】 中小学:一中、田家炳中学综合商场:购物中心银行:中国银行分行医院:中医院其他:和平假日大饭店 【交通状况】 6路、16路、25路、231路等公交车经过,交通方便 【楼层状况】 11层、18-20层 【相关信息】 环线位置:无物业现状:地上层占地面积:1187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0000平方米开工时间:2005-8-30竣工时间:2007-10-31总户数:750停车位:70%以上开发商:常州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常州中房物业有限公司建筑设计单位:香港捷奥国际与江苏筑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特邀留美博士著名设计师为首席景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