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责任 2、 合同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Liability of Contract) 什么是合同责任 ...... 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s in Conclusion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实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违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即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负的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异同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而成立,并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它与违约责任联系紧密,但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履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的义务。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只赔偿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而合同违约责任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和强制实行履约等方式。 再次,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但也有区别: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而侵权责任则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之中;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是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形式除了损害赔偿以外,还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影响等;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而某些侵权责任则不以过失为要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常有四种表现: 一是要约人违反要约义务; 二是在要物合同中,要约人反悔,不交付标的物,或者承诺人反悔,不受领标的物,致使合同不成立,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三是需经批准、登记的要式合同中,因要约人或者承诺人过错,致使合同未批准、登记,给对方造成损失; 四是当事人违反缔约的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所得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填补受害方的损失,故承担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类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3、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4、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5、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6、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7、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和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归责原则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总要基于一定的事由,这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即称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判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因此,从主观上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主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因过错造成违约的,就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双轨制,除过错责任外,在某种情形下还实行无过错原则。当事人违约,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构成法律责任的要件,一般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而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1、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适当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实现合同目的。 3、停止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有权有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4、赔偿损失。在民法上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5、履行定金罚则。定金,具有惩罚性,当事人订有定金合同,若违反主合同,则应履行定金罚则。如付定金人根本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人根本违约,双返还定金。 6、赔礼道歉。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用侵权责任,也可以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7、承担违约责任种类的并用。承担违约责任,其形式有的可以单独适用,有的可以并用,也有的不能并用。 免责理由与免责程度 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为免责理由。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政府行为,颁布新政策、法律;社会事件,罢工、战争等。 《合同法》中的免责程度,是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份或全部免除责任。如果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违约责任的追究 追究违约的法律责任,既有任意性,也有强制性。对不履行债务方,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按约定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总之,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阶段。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自然无违约责任可言。然而,实践中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便成为违约责任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目的就在于此。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实践运用,方构成合同责任的完整内涵。
反倾销 目录 1、 什么是反倾销 2、 反倾销调查主要内容 3、 反倾销三个条件 4、 应诉预备哪些内容 反倾销(Anti-Dumping) 什么是反倾销 ......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足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反倾销调查主要内容 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的《调查问卷》(可分机密卷和非机密卷),分四个部分: A卷:关于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企业的组织结构、销售情况和财务报表、会计制度、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及销售的总体情况; B卷:国内销售情况; C卷:出口销售情况; D卷: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要素”情况,如价格及其“替代国”方面的情况。 补充问卷 实地调查 听证会 反倾销三个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倾销存在; 损害存在;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应诉预备哪些内容 积极寻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各国家级行业协会帮助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在国内尽快报名应诉; 聘请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下,积极预备相关材料和证据; 配合律师填写问卷,要求认真填写,按时递交; 全面、充分、认真的进行预备,以便顺利通过核查; 应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要求召开听证会,阐明有利于自己的论点,弥补调查问卷中的一些不足。
合同债权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债权 2、 合同债权的权能 3、 合同债权的特点 合同债权(Contract Creditor‘s Rights) 什么是合同债权 ......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 合同债权的权能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合同债权的特点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除请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解除等权能。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物权化,具有绝对性;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所谓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所谓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所谓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所谓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具备上述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过,在有的情况下,债权会欠缺某项效力,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画像的义务时很难被强制执行;某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无处分破产财产之权。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叫做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课以信赖利益的赔偿损失,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
限度样品 目录 1、限度样品概述 2、限度样品的操作事项 3、相关条目 限度样品(Boundary Samples)亦称为极限样品(Limit Sample) 限度样品概述...... 限度样品是买卖双方用来具体判定某一无法量化(或不易量化)的质量特性(Quality Characteristic)的最低要求标准,一般都是用实体物件作为买卖双方最后决定质量要求是否合格的基准。限度样品即合格品的最下限. 有些产品的质量特性要求是无法用文字、数据或者其它的方式来具体描述的,比如说:加工件上的光泽度、粗糙度、毛边、刮痕;CRT幕面上荧光粉的色混杂程度;皮革上的疤痕;电镀后色泽的均匀度;在额定电流下LED亮度等。为避免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要求有认知上的差异,就需要双方定义一个实体的限度样品,作为交货质量合格与否的判断依据。将交货质量与限度样品比对后,在此标准之内可以允收;反之,超过限度标准就拒收不用。 限度样品的操作事项 限度样品在实际操作上,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 通常限度样品是一式两件,供应商与客户各存一件,由客户品保部审核签字生效,必要时可请相关技术人员共同认可。 (2) 限度样品应有的严谨的保存方式,不可受日晒、潮湿、人为破坏或环境因素等致样件变形、生锈、褪色、失光等现象,以确保限度样件所认可的特征,保持原样。 (3) 限度样品应有适当的标识(标签),包括:名称、编号、认可特征 、有效期限、签核、建立日期。 (4)建立的限度样品应附有限度样件标签,同时应予以登记列管,以便后续进行跟踪管理。 (5)在限度样品的有效期内,各使用场所依据所认可的限度样件,对产品的相应特征进行检验、质量管理。 (6) 限度样品有时用于是否要进行特采(Concession)的依据,即用于临时参照比对的样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例如用于某一特定批次,用后就无效)。 相关条目 标准样品
国际易货 目录 1、 什么是国际易货 国际易货(International Barter) 什么是国际易货 ...... 国际易货是现代易货的第三种方式。 国际易货与公司易货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它是一个国家的易货公司对另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易货公司之间的易货交易,包括政府间的易货,俗称“对等易货”。 国际易货交易的范例之一是美国百事可乐换取前苏联的伏特加,并使它成为美国市场上卖得最好的品牌之一。 范例之二,90年代初民营企业南德集团公司利用当时国内生产厂家暂时积压的产品,历时三年时间换回了四架大型客机和相当于一架客机的航材,总值超过2.4亿瑞士法郎。这也是国际民间贸易上最大的一笔单项易货贸易。
临时性不平衡 目录 1、什么是临时性不平衡 2、临时性不平衡的特征 3、临时性不平衡的策略 4、临时性不平衡的实例 5、相关条目 临时性不平衡(Temporary Disequilibrium) 什么是临时性不平衡...... 临时性不平衡是指短期的由非确定或偶然因素引起的国际收支不平衡。 临时性不平衡的特征 这种性质的国际收支失衡程度一般较轻,持续时间不长,带有可逆性,可以认为是一种正常现象。 临时性不平衡的策略 在浮动汇率制度下,这种性质的国际收支失衡有时根本不需要政策调节,市场汇率的波动有时就能将其纠正。在固定汇率制度下,一般也不需要用政策措施,只须动用官方储备便能加以克服。譬如,由气候骤变,骚乱等因素因素引起的国内产量下降,造成出口供给减少,进口需求增加。 临时性不平衡的实例 例如,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国际社会对伊拉克实行全面经济制裁,世界各国一度曾中止与伊拉克的一切经济往来,伊拉克的石油不能输出,引起出口收入剧减,贸易收入恶化;相反,由于国际市场石油短缺,石油输出国扩大了石油输出,这些国家的国际收支从而得到了改善。这种性质的国际不平衡,程度一般较轻,持续时间也不长,带有可逆性,因此,可以认为是一种正常现象。 相关条目 收入性不平衡 结构性不平衡 周期性不平衡 货币性不平衡
解约催告 目录 1、 什么是解约催告 2、 解约催告的前提和履行期限 3、 解约催告的方式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解约催告 5、 解约催告适用的范围 什么是解约催告 ......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了解约催告制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分则和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 解约催告制度有衡平当事人利益关系和鼓励交易行为进而谋求经济发展的功效:一方面,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它还能够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解约催告制度在经济活动和司法实务中应用十分广泛,准确理解与适用该制度,应注意以下内容: 解约催告的前提和履行期限 履行解约催告的前提,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否则,就没有解除合同的必要。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的合同不存在解约催告的问题。 解约催告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进行。如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债权人已经留给了必要的准备时间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债务的,此时债务履行期限应属届满,债务人已构成迟延履行,债权人即可履行解约催告。 解约催告的方式 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均可以成为解约催告的方式,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就应认定履行了解约催告。此外,解约催告还可以委托的方式进行。 在当事人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时,解约催告不能在起诉的同时以起诉代替。因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前提是须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前提条件又是解约催告,从违约至合同解除的顺序是:因迟延履行违约——解约催告行为——产生解除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所以,不能本末倒置,先行使权利而后补充权利产生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催告,而以起诉代替催告并要求解除合同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如果当事人未请求解除合同,仅以起诉代替催告要求相对人履行合同的,不在此限。 合理期限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在义务人延迟履行的情形下,经催告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解除权产生。这里的3个月期限,是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里涉及解约催告中的合理期限所作出的专门规定。依照约定优于法定的原理,务的,合同解除权产生。对于合理期限,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方式确定。另外,也有法定的方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理期限时依约定,无约定时,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那在既无约定又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又如何确定合理期限呢?此时应由债权人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因为解约催告的本身就包括合理期限的内容,债权人进行催告就是要求债务人在什么时间内做什么。不过,此时的债权人在确定合理期限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当对债权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发生疑问时,居中裁判之法官应权衡履行行为的难度、复杂性及客观情况,确定合理期限的度,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债权人确定的“合理期限”不合理,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解约催告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解约催告追求的是合同利益的实现和自身权利的保护,并无损害债权人之虞,该行为应属于纯获利益的范畴。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解约催告,应适用法律关于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的规定,属有效催告。 解约催告适用的范围 如前所述,解约催告只适用于因迟延履行引起的合同解除之中,而不适用于下列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3)协议解除;(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5)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6)其他根本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如因迟延履行而损害另一方的期限利益及因情事变更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等。此外,即使在某些迟延履行的情形下,也不必苛求解约催告程序。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系因其经营不善已从根本上丧失了履行能力,债务的不履行已经成为完全不能和客观不能,便没有必要再强行要求当事人去履行解约催告,否则会使当事人扩大损失。当然,在上述合同解除中,如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催告,仍然依其约定。 还有个问题值得注意,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此处的催告属于解除权行使催告,它属于选择权行使催告的范畴。解约催告和解除权行使催告,同样都可以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但前者导致解除权产生,而后者导致解除权消灭;前者只适用于因迟延履行导致的合同解除,而后者还可以适用其他的合同解除之中;前者由享有解除权的守约方履行,而后者的履行一方则不享有解除权,且多数为违约方。所以,应注意两者的区别,以免混淆。
付款担保 付款担保(security of payment) 什么是付款担保 付款担保是指为买主或业主方向卖主或承包方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货款支付的担保。保证买方或承包方按照交易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付款担保的内容 付款担保的内容是:若卖主或承包方没有根据按照交易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经调查确认后由保证方予以代付。 付款担保的担保方式 付款担保的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保证人的保证. 相关条目 履约担保 付款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