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和竞争的经济,商品、技术、资金、劳务等社会资源的交换应当在市场主体之间自由地进行,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能够独立自主,并能充分表达其意志,法律应为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留下广阔的活动空间,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因此,合同法采取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即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规则,合同法中的大多数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而非强行性规范,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当事人的市场行为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和符合市场经济的供需规律和价值规律。可以说,合同法就是任意法。 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由于合同法规范的对象是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商品交换必然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量劳动的交换。因此,决定了合同法较之于民法的其他法律更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由于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因而合同法突出地表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 3、合同法具有统一性和国际性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它要求消除对市场的分割、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使各类市场成为统一的而不是分割的市场。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在统一的市场中平等地从事各种交易活动,同时市场经济要求促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接轨,促进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和财富的迅速增长。由此,决定了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合同法,不仅应反映国内统一市场的需要而形成一套统一规则,同时也应该与国际惯例相衔接。 近几十年来,合同法的国际化已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调整国际贸易的合同公约,例如《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等,都是合同法统一化的标志。 4、合同法是财产法。 交易关系的本质是财产关系,即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换关系,合同法以交易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规范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债权,实现保障当事人权益、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维护社会交易关系顺利进行的目的,所以说,合同法是财产法。 我国的合同法 我国统一的合同法颁布以前,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是“三足鼎立”的局面,即由《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分别进行调整,再加上一系列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共分7章,57条,对经济合同的基本规则作出了一些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合同立法,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开创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对促进我国刚刚启动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85年,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合同法》,该法的通过也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项重要立法成果。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确认了民事活动的最基本准则,并且极大地完善了我国合同立法。其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债权、民事责任等制度的规定对合同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成为合同法的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1987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至此,我国合同立法形成了三大合同法相互并存、一系列合同法规和规章同时存在的格局。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历史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由于立法当时的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关系发生的巨大变化,日益显现出它们与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很多条文规定或带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如强调经济合同的计划性),或过于原则与笼统而缺乏操作性(三部合同法加在一起,条文才154条),或相互之间交叉、重复、矛盾,或存在重大的遗漏之处,对很多新型的合同类型没有规定(如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因此,迫切需要将三大合同法及有关合同的法规、规章统一起来,制定成一部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合同法。199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着手新合同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起草的新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于1997年5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以及法律院校和科研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合同法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五、六、七次会议四次对合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新合同法草案在报纸上公布,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该法第428条,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新的《合同法》的产生,是我国在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必将为我国的市场交易提供良好的规则,大大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并最终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什么是审计法 审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上的审计法是指各种审计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性质上看,既包括国家审计法,也包括内部审计法和社会审计法;从法律形式的效力层次上看,既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法律,也包括国国务院制定的审计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审计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审计行政规章等。 狭义上的审计法专指国家审计法律,即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 审计法的立法目的 审计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发经济健康发展。” 这一立法目的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体现了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强化审计监督的要求; 二是体现了审计监督在国家财政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体现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发挥审计机关在促进廉政建设中的很需要作用的精神。 关于审计法的立法依据。审计法是国家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对审计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体制,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审计法主要以宪法上述规定为立法依据,是对宪法关于审计监督规定的具体化。 审计法的内容 我国审计法制包括三个方面: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和社会审计法律制度。 这三种审计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相互依靠、紧密联系。但这三种法律制度在性质和内容上存在着本质差别。 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以及代表国家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内部审计法律制度是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内部审计主要是为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治理服务的。 社会审计法律制度是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审计查证和其他咨询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社会审计主要是为委托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服务的。 审计法的渊源[1] 审计法的渊源,又称审计法的法源,是指审计法来源于哪些并由哪些不同效力等级的法所组成。审计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审计法律形式上的来源。 我国审计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审计计工作必须涉及到国家财政、财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每一类的财政、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国家不仅要制定审计基本法律,而且对更多、更具体的审计监督关系,还需要通过制定其他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调整。审计监督的综合性和审计工作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为不仅要遵守宪法、审计基本法和审计方面的法规、规章,而且还要遵守与审计有关的财政经济法律、法规。我国审计法的渊源是广泛的,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审计法为核心,由法律、法规、规章组成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审计法的渊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与审计有直接关系的规定共有七条。这些条款对审计机关的设置、性质、地位和领导关系,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长的地位和任免等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的这些规定是审计法的根本法源。 (二)审计法以及与审计有关的其他法律。这里所说的审计法是狭义上的审计法,是指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这部审计法对我国审计监督制度的内容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是我国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许多法律中,对与审计监督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如预算法、会计法、企业法等,这些法律也是审计法的渊源。 (三)有关审计方面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解决行政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在审计监督方面,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行政法规,为做好审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其中《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在审计法正式实施后,依然是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职权的重要法规依据。另外,国务院颁布的其他行政法规中,有关审计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等。国务院的这些行政法规是审计法的重要渊源。 (四)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权力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颁布的在本地区适用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审计法的渊源。另外,民族自治地区权力机关制定的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审计法的渊源。 (五)有关审计方面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两种。有关审计方面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主要是由审计署制定颁发的业务规章,也包括审计署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其他部门自行发布的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行政规章。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政府行政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导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审计工作的情况制定的在本地区适用的行政规章。这两种有关审计方面的行政规章也是审计法的渊源。 (六) 对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解释。按照国家关于解释工作的规定,进行法律解释要与解释机关的权限相适应,并与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这些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法律解释应视为审计法的渊源。 (七)国际条约或协定。我国审计机关加入了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 和亚洲地区组织。在对外交往中,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在外资运用审计中,也与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签订了双边协议。我国签订或加入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也应作为我国审计法的渊源。 制定审计法的指导思想[2] (一)遵循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法遵循宪法上述规定的精神,对审计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随着财税、金融、投资、外贸、企业等方面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心、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这就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健全经济监督机制,保障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审计机关是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在国家财政经济运行中起着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不能替代的监督作用。实践证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强化审计监督。 (三)总结我国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并借鉴外国审计法律制度的有益内容。审计工作开展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和总结,积累了经验,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审计工作制度和方法,这是审计法形成的重要基础。同时,在制定审计法过程中,研究了30多个国家的审计法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中借鉴和吸收了有益的内容。 制定审计法的重要意义[2] (一)审计法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的具体规定,这对强化审计监督,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审计法充分总结了我国十一年来审计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非凡是审计条例实施以来逐渐形成的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以国家法律予以确认,保障了审计监督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审计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需要。审计法强化了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同时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家事业组织、国家建设项目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款、贷款项目资金等的审计,都作了明确规定,与以往的一些审计内容和做法相比,许多方面有了创新和突破。这样,为审计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强审计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审计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部法律把审计监督活动进一步纳入了法制运行轨道,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监督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使被审计单位明确了自身在审计监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同时还对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审计工作,作出了法律规定。这对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五)审计法按照宪法规定的原则,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计监督制度,构造了法律框架。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作了全面规定,同时,赋予了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进一步确立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审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日趋成熟和完美,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参考文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什么是审计法的渊源?我国审计法的渊源有哪些? ↑ 2.0 2.1 王新华.制定审计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什么是投资保证协定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指缔约国一方保证其在缔约国对方的投资而与缔约国对方缔结的条约。 投资保证协定是美国首创并推行,故称为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这种协定通常采用换文的方式。二战之后随着美国对外投资的不断扩大,特别是为了配合马歇尔计划的实施,美国开始实行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以国家间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实施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前提。因此,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除了签订综合性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以外,还签订了专门的投资保证协定,对美国商人在海外的投资实行双重保护。后来发展为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主。这种规定因为和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保证结合在一起,也叫“投资保险和保证协定”。 投资保证协定的核心在于让对方缔约国正式确认美国国内的承保机构在有关的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并依约向投保的海外投资者理赔之后,享有海外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代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及地位。协定还规定了双方政府因索赔问题发生纠纷时的处理程序。如此条约规定的目的,在于使美国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通过双边协定延伸到美国境外,取得对方缔约国的正式认可,从而使双方承担了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履约理赔义务。于是,美国国内保险机构行使的代位求偿权就此“国际化”和“公法化”了。 除了美国之外,加拿大也采用这种类型的双边协定。投资保证协定重在程序性的规定,如规定代位求偿权、投资争议解决的程序等问题,内容较简单。投资保证协定主要为一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服务,是缔约国一方为保护其在缔约对方国家投资的投资者而与对方签订的条约,其保护的对象只是单方面的投资,而不是相互的投资。迄今为止,美国已经与140多个国家签署了此类协定。我国于1980年和1984年分别以换文形式与美国和加纳啊大两国签署了投资保证协定。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基本内容 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具体规定,固因国别而异,但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下列几点: 无差别待遇原则(non-discrimination) 禁止缔约国对他方国民实行差别对待。即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应采取公平合理的对待,在内、外国人之间,一国投资者与第三国投资者之间,实行无差别、非歧视性的对待。过去一些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往往倚仗其经济上的优势,在同发展中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时,提出所谓“国际标准”,或在某些特殊开发项目中强行要求“最惠国待遇”。随着第三世界力量的日益壮大,这种不合理不平等的要求,已普遍遭到抵制。当前一般国际惯例坚持以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标准为准则。但这并不妨碍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在投资保护协定中允许某种优惠待遇。如1982年3月中国同瑞典所签订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2条第2款就有优惠规定。 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一般协定都着重对外汇及国有化风险作出明确的保证。关于外汇限制问题,以美国为一方参与签订的双边条约为例,大多数协定都规定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须保证可自由兑换为外币,汇回本国;禁止实行歧视性的外汇限制。但缔约国一方为防止本国外汇储备降到最低水平,或外汇储备极少,或为确保本国为支付国民“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商品或劳务需用的外汇,有的协定也允许保留限制外汇的权利。 关于国有化征用问题 有的双方约定在一定年限内,对外资企业不进行征用;但一般规定, 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必要,可进行征用,但须给予合理补偿,还必须公平对待,禁止歧视性的征用行为。美国同其他国家所订的投资协定,大多规定须以“充分 (adequate)有效(effective)及时 (prompt)”的“公正补偿”(just compensation)为国有化的“合法条件”。1959年英国伊朗间协定亦同,而且协定中明文规定的保证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接管外国资产的一切可能的形式,特别如间接征用或逐步征用(实际是分期分批买受外资股份),亦在保证之列。关于协定所规定赔偿的解释是全部补偿或为部分补偿,在国际法学界,特别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向来有争议。依现代国际惯例、决议及实践,对合理补偿一般理解为,根据征用国经济财政状况及国有化的目的,或全部或一部,予以适当补偿。中国同瑞典王国间的投资保护协定第3条规定,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见国有化法令)。 关于投资项目及内容 一般协定都有关于外国资本定义的规定,有的概述,有的列举。前者如中国同美国1980年10月《关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保证的鼓励投资协议和换文》,泛指经中国批准的项目或活动有关的投资,包括股份投资和贷款,金融机关对该项目或活动的贷款,技术转让,服务和管理协议。后者如中国同瑞典王国的投资保护协定,规定“投资”指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包括:①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见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及类似权利;②公司的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③金钱的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行为的请求权;④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品和商誉;⑤根据公法或合同给予特许权持有者一段时间的合法地位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或采掘和提炼自然资源的特许权(见自然资源的国际合作开采)等等。 关于营业活动的限制 有的协定不作明确规定,有的作了原则的规定,并允许有一定限制。但基本上是依当事国,主要是资本输入国国内法为准,因投资范围及其项目,须经东道国主管机构依法批准。如美国、多哥1966年《友好和经济关系条约》规定,关于商业、工业、金融及其他企业活动,对外国投资者应适用国民待遇。但是,美国大多数投资协定中允许缔约国基于国家公共安全的利益或不允许适用国民待遇的行业,可对外国投资者的营业活动或财产权进行限制。特别如某些机要部门或关键行业,可排除适用国民待遇,不准外国投资进入,如国防、通讯、空运、水运、信托行业、银行金融业、土地及其他特定自然资源开发等等。这类规定,依各国国内立法而有所不同。 关于外籍人员的雇佣 一些通商条约或投资协定虽规定外国企业有不问国籍雇佣人员的自由,例如英伊协定、美国荷兰通商协定要求适用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但实际上并无强制力。一般说来,资本输入国重在使用当地劳力及培养本国技术力量;雇佣外籍熟练劳动者、技术及管理人员,还须受所在国的外资法、劳动法及移民法等的限制。 关于外资纳税的规定 征税是专属国内立法的权力,在国际上向无谴责国家对外国人课税上差别待遇的国际惯例。一般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也只宣示在条件允许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但双方也可协议对彼此国民或公司实行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或通商协定中,重在防止双重课税的协议。有的在协定中设有单独条款,也有的单独订立防止双重课税条约(见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代位权条款 依通例,在投资保护协定中订有代位权(subrogation)条款。即缔约国双方同意,缔约一方政府对投资者在他方国内因政治风险所受的损失,基于保险契约予以赔偿后,缔约他方应承认对方政府有权代位取得该投资者所取得或应取得的一切权利,同时也应承担该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一切义务。拉丁美洲国家一向坚持卡尔沃主义(见国家责任),反对外交干预,对投资协定中的代位权问题,采取否定态度,并为此同美国长期存在争议。但一般认为,订立代位权条款,只要不违反所在国法律对投资者允许享有权利的限度和保护范围的规定,仍为现代国际法准则所许可。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还有关于国际投资争议的处理的规定。 多边投资保护协定 自60年代中期以后,首先由以美国为主的资本输出国,继之由国际民间组织,再以后由政府间国际组织,相继提出了种种关于多国间投资保护制度的设想、创议和方案。其目的在于希图包括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在内,通过缔结多边条约,调整共同的投资关系。概括起来,有3种制度的设想和倡议: 国际投资法典(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de)即建立一部关于对外国投资者公平待遇规则的法典,主要有1962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提出的《保护外国人财产公约草案》,通称之为《经合发组织公约草案》(OECD案)。其主要内容是:①公正及无差别待遇原则;②遵守契约原则;③直接及间接征用,仅以不违反条约及契约,依正当法律手续,并对被征用财产的真实价格进行有实效而及时补偿为条件,才能认为适当的原则;④关于上述各原则的解释和争议,通过国际仲裁程序及国际法院司法程序解决。该法典只规定投资者的权利与资本输入国的义务,而未规定投资者的义务与资本输入国的权利,故未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迄未生效。 多国间投资保险计划和机构 主要方案有:①1962年 3月世界银行发表的《多国间投资保险──工作人员报告》;②经合发组织1963年提出的《关于建立国际投资保证公司方案》;③世界银行1966年 1月倡议的《国际投资保险机构协定条款草案》。上述这些方案的目的,主要是希望在国际协调及合作条件下,由包括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在内的全体缔约国,通过国际的投资保险机构,按比例共同分担政治风险的损失。譬如损失的25%,由成员国中的投资国负担,其余75%,由其他全体成员国负担。这些方案也由于各国利害不一,不仅拉丁美洲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采取否定态度,即发达国家也有不少国家反对,难于实现。 解决投资争端公约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由世界银行提出并于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是迄今为止多国间条约的唯一成果。它与以投资保证为目的的方案不同,主要是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协议。基于公约,在世界银行援助下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中心成立不到一年,就有30余个双边协定和十余国的国内立法规定,将投资争议交付该中心解决。 相关条目 双边投资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辨证式探询法的沿革。 辨证式探询法(Dialectic Inquiry),或称辩证法(Dialectics),有一个很长的历史,在这过程中它的内涵也有所变迁。 中国的传统文化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对立面,即所谓的阴和阳,这一理论可以追溯到3000年前的中国典籍《易经》,以及2500多年前道家鼻祖老子的思想与著述。 道家哲学认为变化是宇宙存在的唯一形态, 并提出了“道生一,一生 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从量变到质变的变化思想。 同样是在2500年前左右,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所有的变化来自对立面的斗争。 中美洲的古代阿兹特克人(Aztecs)也认为,地球是在对立斗争中形成的, 北美洲的拉科塔族(Lakotas)印第安人也认同这一观点。 在柏拉图对话集中,我们注意到,苏格拉底往往是通过盘诘对方的观点来表达自己的主张, 通过这一方法,他能够找出对方观点的内在矛盾冲突。 亚里士多德在比较了辩证法(Dialectics)与修辞法(Rhetoric)之后,说道“辩证法是探寻真理的正道”。 但是,不知由于什么原因,对立统一思想在西方世界消失了很长一段时间,直至工业革命前夕,康德与黑格尔的论著才又使得这一思想重获新生。 最后,费希特通过明确辨析立论、驳论与综合三者之间的关系,在黑格尔外显形式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内隐三角,这一思想后被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继承和发展。 ? 什么是辩证? 释义 通过将对立命题并置,从而达到真理的逻辑过程。 辩证是典型的中世纪哲学和神学语汇,后也经常出现在黑格尔与马克思的著作里。 是一个被应用于辩论术的哲学术语,它运用逻辑、推理来证明或反驳某一真理。 通过对立力量的矛盾冲突(悖论)产生变革的思想交流过程。 请参考右侧图片来比较辩证(Dialectics)与折中(Trade-off)、困境(Dilemma)、疑惑(Puzzle)以及平均(Average)之间的区别。 辨证式探询的优点 不管是战略、管理,还是商业伦理,都具有复杂性的特征。 辩证法的优势充分体现在应对那些具有内在复杂性的事物以及表面冲突力量。 De Wit和Meyer在《战略:流程、内容、情境》(Strategy:Process、Content、Context)一书中提到, 在处理战略矛盾和复杂性的时候,运用辩证法较之采取折中、困境、疑惑或平均等方法态度,有如下一些优点: 可以挖掘探索各种主意; 有助于聚焦论点(核心观点); 为跨接表面不可调和的对立体提供了刺激因素; 为给出创造性的结论提供了刺激因素(找出综合结论,而不是折中结论)。 与辩证法类似的一种方法是魔鬼代言人法(Devil‘s Advocate Approach), 这种方法在推究那些潜在假设、提高决策质量方面也非常有效,它与辩证法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方法专门质疑别人的观点,更侧重负面,而辩证法则较为平衡,不失和谐。 参考书: Bob de With and Ron Meyer - Strategy: Process, Content, Context - 参考书: Alex Lowy and Phil Hood - The Power of the 2x2 Matrix - Using 2x2 Thinking. - 参考书: Barry Johnson - Polarity Management: Identifying and Managing Unsolvable Problems - 参考书: Charles M. Hampden-Turner, Fons Trompenaars - Building Cross-Cultural Competence. -
税收征管法概念 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治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税收征管法的特征 我国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自愿协议 自愿协议(Voluntary Agreement-VA)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多的一种非强制性节能措施,它可以有效地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全球十余个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荷兰、挪威等都采用了这种政策措施来激励企业自觉节能。 自愿协议指的是整个工业部门或单个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为提高能源效率与政府签订的一种协议。协议的内容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情况下也是不同的。但—般都包括两个方面: 1)整个工业部门或单个企业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某一节能目标; 2)政府给予工业部门或单个企业以某种激励。 自愿协议的主要思路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更多地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来促进节能。它是政府和工业部门在其各自利益的驱动下自愿签订的。也可以看作是在法律规定之外,企业“自愿”承担的节能环保义务。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自愿协议中的“自愿”并不是绝对的“自愿”。它所指的“自愿”是有条件的。 自愿协议的类型 根据自愿协议参与者的参与程度和协商内容,可以把它大致分为两类。而实际实施的协议并非都属于这两类中的一种,也有可能是这两种类型的某种组合。 经磋商达成协议型自愿协议。经磋商达成的自愿协议是指工业界与政府部门就特定的目标达成的协议。谈判时双方有一个约束条件,即假如协议没有达成,政府将会实施某种带有惩罚性的政策措施。 公众自愿参与型自愿协议。在此类型的自愿协议中,政府部门规定了一系列需要企业完全满足的条件,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参加,还是不参加。 另外还有一种类型是单方面承诺的协议,指的是仅由工业部门制定的,没有任何政府机构参加的单方契约。此类型并不常见。 自愿协议的特点 自愿协议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很多国家所采用,并且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工业部门的欢迎,是因为自愿协议具有其他政策和措施所不能比拟的独特之处。 1.灵活性好 工业部门参与自愿协议的动机通常是规避政府更严厉的政策法规。相对于政策法规的“硬”约束。工业部门更愿意选择“自愿”对政府承诺节能减排义务。也就是说,企业承诺达到一定的节能目标后,政府会给企业提供较宽松的环境,企业可以自主、灵活地选择节能项目和技术以实现目标。企业的自主性大大加强。 自愿协议的灵活性还体现在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及每个行业的具体情况,灵活的选择自愿协议的实施形式。包括协议内容,配套的支持政策等都有很大的决策空间。 2.适用性强 自愿协议的灵活性决定了其应用范围广,形式多样,适用性强的特点。各国在引入自愿协议时,都可以在借鉴它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特点研究出适用于本国的自愿协议。 3.低成本 与制定法律法规相比,政府通过自愿协议可以用更低的费用更快地实现国家的节能和环保目标。而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也远比实施自愿协议的成本大得多。经测算,发达国家通过自愿协议实现每吨碳减排的成本约50美元,比采用其他措施,如单纯的补贴政策节约成本90美元/吨碳减排。 4.兼顾节能与环保 在90年代,国际上对于减排二氧化碳的磋商还没有明确的意见时,许多欧洲国家就采用了自愿协议的方式,作为减排二氧化碳的国家政策。目前,欧美的节能自愿协议就是结合到减排温室气体自愿协议中的。 5.有利于发展政府与工业部门的关系 通过自愿协议,政府与工业部门实现了双赢,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断加深,相互信任不断增强,在公众和市场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从而为今后实现更大的发展目标奠定了基础。 国外自愿协议的成功经验 关于自愿协议,很多国家都有不少成功经验。这里向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国外自愿协议的签订、实施过程及其取得的成绩,以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自愿协议。 荷兰 1992年,荷兰政府与工业部门签订的自愿协议名为“能效长期协议(LTA)”。在“能效长期协议”中,工业(或服务业、商业)部门承诺在 1989~2000年期间将能效捉高20%。覆盖荷兰工业能耗90%的31个行业上千家公司加入了“能效长期协议”。到2000年实际提高能效22. 3%。超额完成了既定目标。 荷兰自愿协议签订过程 荷兰的自愿协议是由政府、工业部门(公司)、和独立第三方签订的。独立的第三方通常是研究机构或政府指定的代理机构,它帮助协调政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提供与自愿协议相关的技术支持。 在荷兰的自愿协议中,荷兰经济事务部代表政府,行业协会代表工业部门(公司),荷兰能效与环境公司(NOVEM)为独立第三方。 在签订“能效长期协议”前,第三方必须评估协议中目标制定的可行性,并调查有意向的签约者,以核实他们加入协议的诚意。在此基础上,按下列步骤签订协议:①第三方与工业部门对公司进行能效潜力的初步评估;②工业协会编写提高能效的意向书,提交给荷兰经济事务部;③第三方提出经济上可行的节能措施和项目;④经工业协会、经济事务部和第三方共同确认后,签订自愿协议。 荷兰自愿协议各方义务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签约三方各承担其义务和责任。政府经济事务部提供政策(税收)支持、财政支持、能源审计支持等;工业协会编写提高能效意向书,制定达到节能目标的全面计划等;第三方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监测评估等。 协议的终止 假如公司不能提供节能计划利年度评审报告,又提供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该公司将被排除在长期协议之外。当整个行业无法实现协议的目标,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时,该行业的长期协议就全面终止。这就意味着这些公司要被现行标准和条例所制约,并被终止享受实施协议期间的优惠政策。 取得的成绩 荷兰的“能效长期协议”,其履行情况良好。到1996年底能效的提高已经达到了12.5%。到2000年,能效的提高完全符合预期目标,没有一个合同被终止,在可比条件下二氧化碳的排放大幅度下降,节能效益已达6亿多美元。目前,荷兰政府已经与大中型工业企业签订了新一轮(2002~2012年)的自愿协议名为“基准自愿协议”。 加拿大 自1975年,加拿大工业界自发地开展了“工业节能活动(CIPEC)”,有近700家公司参与。政府逐渐熟悉到:强制性政策法案并不比市场变化对工业界提高能效影响大,随之加大了“工业节能活动”倡导鼓励政策措施的推行力度,但公司参加自愿协议仍有许多障碍。1990-1992年间,由于全球变暖问题日益加重,耗能工业行业要求新的政策,“工业节能活动”作了大的改革:政府提出了“绿色计划”、“可替代与高效能源计划”,在自然资源部之外设立了国家级秘书处,加强政府与行业间的合作。该活动促进了工业结构的改变,疏通和建立了工业界与政府的合作渠道,使整个工业界可以自愿地参与制定能效和减排目标,确保了工业节能活动的自愿性。有21个行业工作组、31个工业协会和组织的约3000家公司加入了“工业节能活动”。自1990年以来,加拿人GDP增长了17.2%,而能源消费仪增长了10%,工业界年均提高能效0.9%。 美国 美国政府开展了能源之星,气候智星,绿色照明,废物能,电机挑战等许多由公司或公众自愿参加的节能环保项目。联邦一级的长期自愿协议就有40多个。以1994年实行的“气候智星项目”为例,联邦政府提出并组织这一项目,一方面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压力,另一方面是从商业战略的高度出发,促进美国各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占据重要战略位置,共有500多个公司参加了这一项目,其能耗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3%,其中既有通用汽车公司这样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员工不足50人的小公司。到1998年底第一次总结表彰时,该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环保、节能及经济上的效益,初步达到了项目的四个目标: 鼓励通过系统的,有效的方法,提高能效,直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通过清洁生产,带来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提升对节能与环保的熟悉和治理水平; 答应公司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理的技术方案,促进技术创新; 发展有成效的,灵活的政府与工业部门的伙伴关系。 项目中各公司尽管投了一点资,但都产生了巨大的效益,并在最初几年就收回了投资。此外,世界多个国家如澳大利亚、丹麦、法国、荷兰、德国、日本、挪威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节能自愿协议活动。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能源治理的发展历程,大体都经过了强制性政策,非强制性政策,自愿协议(强制性政策+非强制性政策)三个阶段。各国的自愿协议名称不同、组织各异,但其本质都是由政府倡导,工业行业(企业)自愿做出在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排温室气体,改善环境方面的承诺,并与政府签订协议,在实现过程中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审计,并将评估经过公之于众,这样不仅实现了节能环保目标,而且使行业(企业)提升了生产、治理、技术水平,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效益,更在公众中、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中国引入自愿协议 1999至2001年,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亟待探索推进节能的新政策新模式,而此时,自愿协议政策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实践了十年,其效果已受到了国际节能界的广泛关注与肯定。因此,在原国家经贸委资源司的领导和支持下,在美国能源基金会“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的资助和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实验室的技术支持下,中国节能协会从1999年10月开始对中国的节能法规基础体系进行了研究。2000年3月,在清理了中国节能法规和收集整理国外能效政策的基础上,开始探索如何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将自愿协议这一政策模式引入中国,并将山东省钢铁行业的两家大企业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和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选为自愿协议政策试点企业。 到2002年底,试点项目的试点框架设计,包括自愿协议的相关方法,如中国自愿协议合同样本,企业节能潜力评估办法,行业(企业)节能目标设定方法,自愿协议的监督和实施治理办法等的研究已基本完成。 2003年4月,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经贸委签订了自愿协议。两家企业承诺三年内节能100万吨标煤,比企业原定的目标多节能14.3万吨标煤。至此中国的自愿协议进入到试点实施阶段。 试点成效 试点实施一年后,2004年6月召开了试点中期评估会,会上,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刘显法副司长强凋:“山东省节能自愿协议项目取得了初步成功,积累了中国节能自愿协议的丰富和宝贵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这项工作,在冶金行业乃至全国开展自愿协议奠定了基础。”两家企业的主要节能指标都达到了自愿协议中设定的目标,共节能22.4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022吨,二氧化碳12.4万吨,实现节能效益1.22亿元。 试点的初步成功,一方面证实了节能自愿协议在中国是可行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自愿协议由试点到推广还有一段路要走,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如指标体系问题,指标认定问题,政府政策问题等。因此,应进一步对试点进行完善、总结和升华,充分探讨自愿协议的多种形式,加快研究与节能自愿协议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如信息发布、财政和税收优惠等,尽快制定出《中国节能自愿协议实施办法》,争取尽早在全国推广自愿协议。 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试点成效的同时,我们应清醒地熟悉到试点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激励政策问题。在试点项目中,对两家企业采取了挂牌、免予能源审计、国债贴息优先考虑等激励政策。这些政策用在试点中很有效,但若要推广自愿协议,仅有这些政策是不够的,应研究出更有力度的激励政策。自愿协议与排污费相结合、与EMC相结合等都是研究的方向。 2.指标体系问题。试点项目中,设定了13项指标,而企业有些指标达到了,有的没达到,无法界定企业整体节能目标是否达成。因此在今后的自愿协议项目中,指标的设定宜简不宜繁。 3.自愿协议效果的评价问题。在试点过程中,如何评价由自愿协议带来的节能效果,即如何能将实施节能自愿协议产生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从企业的整体节能效益中分离出来,做一个较准确的测定或估算还是一个较大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一方面需要我们研究如何在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自愿协议指标的数据库、自愿协议相关报告体系、自愿协议的监督治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评估方法。 4.探讨自愿协议的多种形式。山东试点项目中,是政府和企业两个参与方。今后还应探索有第三方参与,或企业单方面发起等多种形式的自愿协议。 5.自愿协议的规范化问题。自愿协议虽然形式多样,但还是有一些基本的构成要件,假如这些要件不具备就不能称之为自愿协议。因此有必要编写一个系统地具有指南性质的手册,保证自愿协议的规范实施。 6.应大力开展节能自愿协议的宣传推广工作,以提高全社会对节能自愿协议的熟悉。 2.推广自愿协议的最新进展 在山东试点的带动下,青岛市已有15家企业与市经委签订了节能自愿协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也针对在钢铁行业深入开展能源自愿协议的可能性进行了研究。世界自然基金会的“企业自愿减排活动”、全球环境基金与农业部合作的“中国乡镇企业节能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等,也都在从不同侧面研究和开展自愿协议。 目前,在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各方的努力配合下,中国节能自愿协议的发展越来越快:2004年底,国家发改委在制定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将“节能自愿协议”列为政府拟推行的节能新机制之—;去年6月,国家发改委/UNDP共同启动的“中国终端能效项目”也把在钢铁、化工、水泥行业开展自愿协议试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实施;同时,各省市也积极预备试行自愿协议。 总的来说,自愿协议可以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有利于政企分开,有利于政府和企业在新形势下找准各自的位置。自愿协议可以为企业实现能源和环境目标提供更大的能动性和灵活性,提高企业节能环保的自觉性。它是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它比传统的行政治理手段更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且成本较低。 从长远来看,自愿协议将既是政府在转变职能条件下进行能源治理和重点用能单位、千家企业治理的有效方式,也是企业推进节能治理和节能技术进步的方法,还是落实科学发展,促进高耗能行业发展的方式。
什么是柔性战略 柔性战略,是指企业为更有效地实现企业目标,在动态的环境下,主动适应变化、利用变化和制造变化以提高自身竞争能力而制定的一组可选择的行动规则及相应方案。 这里,柔性战略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柔性战略强调战略的博弈性而不是战略的计划性。由于企业面临的环境越来越不稳定,在动态变化的条件下,依靠增强预见性的战略计划是不可能获得竞争主动权的。因此,强调企业在可行的选择中采取行动的规则,是保证企业有效运行的基础。 第二,柔性战略强调直接利用变化和主动制造变化来提高竞争力,而不仅仅是适应环境变化。以我为主,通过预测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变化趋势,主动利用和制造变化,创设新环境和新的规则,引导消费者和竞争者行为,并从中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是柔性战略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三,柔性战略不仅强调企业家的创新而且强调员工与组织的整体创新。柔性战略是充分发挥人的灵活性以适应环境的战略。它强调企业的累积性学习,强调企业组织的协调能力、整合能力和灵活性。 柔性战略继承了战略能力理论和战略柔性的一些观点:一是柔性战略也是一种基于能力的战略理论,重视企业内部能力对制定战略、形成竞争优势的重要作用,其表现形式是决策反应能力、实现反应能力和协调能力的综合应变能力:二是柔性战略是动态环境中的可选择方案的组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环境。但是,柔性战略虽然脱胎于战略柔性的概念,它又是以另一种新的角度全面地研究战略的柔性,有自身的理论创新。 柔性战略的要点 研究柔性战略的时候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1)柔性战略的适用条件是企业在多变的环境中竞争。柔性战略适应环境的目标要求使得资源与能力的转换过程必须接受外部环境的制约。当企业所生存的经济环境和制度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的经济行为应重新调整,根据环境的变化制定富有弹性的战略、制度、流程,而不是与环境的要求相背离。这就要求企业调整资源积累战略、资源与能力的转化方式和目标,保證公司的资源能力水平和组织氛围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同时要争取跳出被动适应环境的圈子,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影响环境甚至是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企业战略不应局限于被动的适应环境,而应该是主动的适应,在应付各个因素自发产生变化的同时要主动施加影响,使其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并争取将各要素的变化作为杠杆加以利用,制定更加具有主动性的柔性战略。 (2)柔性战略的观点要求企业利用柔性的资源并在协调这些资源的选择性使用中具有柔性:这个观点吸收了潘罗斯(Penrose)的有关思想,她关于企业是一种“生产资源的集合”的思想是战略管理中基于资源的企业观点的基石。一个企业战略转换的柔性取决于企业可获得的、资源所固有的柔性和企业在追求可供选择的行动方向时将那些资源派于不同用场的组织柔性。因此,在战略转换中,战略管理者必须试图识别并获得在战略转换中能够使用的柔性资源以及开发协调资源在战略转换中使用的柔性。 柔性战略的内涵[1] 2.1柔性战略是一种动态的战略观点 战略的核心其实可以用Who(目标用户)、What(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和How(如何有效地进行)来概括,动态的战略观点认为在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是对以上三点一种暂时的有效定位,而环境在变化,竞争者也在不断地模仿或进行新的战略定位,这一切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所以,企业要更注意外部环境的不连续性变化,在行业的变化中必须进行战略定位的转变,创造机会和新的竞争规则,同时注意自身在战略使命、组织效能的动态适应。 在动态的过程中,企业首先要确立自身在行业中不同的有竞争力的战略定位,同时也要寻求新的战略定位的方向,然后确立几种可能的定位来作为现有定位的补充准备,一旦旧定位出现危机,马上转变到一种合适的新定位,然后,又进入一个动态循环过程。总之,柔性的动态过程就是抛弃战略是一种唯一的定位的概念,它本身是一种新旧定位之间的转换过程,柔性战略就是在不断修正和转换的过程中的战略定位。 2.2柔性战略的制定是过程导向 由于柔性战略的核心是处理未知的未来,因此,它涉及的因素太多而无法准确预测,只有从明确的较大范围的战略目标与意图逐步转向具体的战略。因此,战略制定是过程导向为主。 在环境变化剧烈的产业、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产业环境中,环境变化的不可预测性令企业的战略愈图和战略行动之间产生不一致,导致战略的矛盾,是组织面临“战略转折点”标志。此时企业战略制定依赖于高层管理者在战略矛盾引起的冲突信息中获得有效信息的能力。企业“战略转折点”的到来是五种动态力童作用的结果,这些力盈是:产业内竟争优势的基础(波特五种竞争力皿确定)、企业核心能力、名义战略、战略行动以及内部选择环境(管理系统,如资源分配和文化)。柔性战略制定的过程导向也正证明柔性战略的动态性。 2.3柔性战略强调战略对环境变化的影响的主动性. 环境的变化必然要引起战略的变化,这些变化包括:战略范围、资源使用、竞争优势和协同作用、外部环境和起初的组织变化以及战略内容执行的变化。很多研究战略的分析集中在提高战略对环境的适应性上,忽视了现代竞争条件下环境变化的混沌性和不可预测性,战略在制定和实施上有很大的依赖环境的被动性,拥有的只是暂时性竞争优势。因此,更为主动的方案是以我为主,将变化视为机会,利用变化和制造变化,使变化朝有利于企业的方向发展,从而提高竞争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许多己经在市场营销研究中实行的,例如引导消费、创造需求、顾客满意原则等都是与柔性战略的主动性观点特征相符合。 2.4柔性战略强调超越竟争 以前的战略理论偏重于竞争而忽视合作,而柔性战略的重点是创造未来,超越竞争,使竞争与合作并存是它的观点。在当今产业界限日趋融合的情况下,企业应把自己当作一个经济系统的成员。这个经济系统生产对顾客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其成员包括供应商、主要生产者、竞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随着时间变化,它们常常倾向于围绕其中一个或多个核心企业指引的方向,合作演进各自的能力和角色。这些领导企业的角色可能会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但其发挥的功能对整个共同体有重要价值,因为它使其成员朝着共同前景来配置投资并且相互支持。在这个系统中,企业的投资与回报是建立在网络系统的双方互利和效益递增的基础之上。 2.5强调战略的博弈性 随着技术变化速度的加快及顾客需求的多样化,企业面临的环境越来越不稳定,在动态变化的条件下,仅仅靠增强预见性是难以适应的。另一方面,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包括着与竞争对手竞争的内容,由于各自条件的差异及目标的不同,不同企业对待这种变化的对策是不同的,一个企业准确掌握竞争对手的情况也是不可能的,因此,计划性的战略难以有效反映实际竞争状况,业不可能引导企业形成有效的对策方案。博弈性强调企业在可行的选择中采取行动的规则,以及在由这些规则的不同组合所形成方案之间调整、选择的转换能力和在新规则条件下有效运行能力的形成。 柔性战略强调企业竞争与合作的并存,共同达到双赢的局势,它的制定过程中的博弈是通过把握下面博弈五个要素的变化,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博弈局势(创造机会): 1.参与者的变动.新的参与者能导致博弈局势和规则的变革。 2.变革增加的价值.每个参与者给博弈带来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提高自身的价值、降低参与者的价值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 3.变化博弈规则。博弈的规则即通过对一些行动的限制来决定如何进行博弈,为了分析规则对博弈的影响,可以采取逆向思维的方法,展望未来,反推现在,以此来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同时更主动的方法是控制和改变规则。4.策略:改变知觉。我们对自己和对手的行动判断不一定都清楚和准确,企业在制定战略时,一方面要减少自己决策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又要创造和保持一种不确定性,这也是博弈的策略。 5.改变博弈范围。不同的博弈之间通过时空紧密地联系,可以通过改变博弈的范围来加强或削弱与其它博弈的联系。 2.6柔性战略是计划和机会导向的结合 由于柔性战略要面对未来变化的不确定,因此,此类战略就必须保证企业有足够的选择来应付各种不确定的情况,创造机会就成为柔性战略的核心内容。它强调机会导向,通过战略规划获取更多的行动机会。它不需要精确的预测和计划,它只希望所制定的一系列机会选择中有些能应付未来的变化。在规划和机会导向的统一上,战略规划注重对自身能力的分析,而机会导向则与未来环境的信息了解有关,战略规划和机会导向的结合,才能获得更大的战略机会空间。 2.7柔性战略是战略创新 由于柔性战略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实施的.因此,企业必须不断改善和提高自身的能力,进行战略创新。战略创新包括战略思维的创新(如全局、系统的观点和将变化视为机会等),其次进行组织和运行模式的创新,提高组织应付不确定变化冲击的能力和自行运作的高效性。柔性战略的创新要渗入战略的每一个子系统,将柔性的思想自始至终的贯彻在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所有过程中。 2.8柔性战略是一个系统的分层次的战略 柔性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各方面子系统的协调。首先,柔性战略要求有一个柔性的企业使命和管理思想,刚性的计划是难以准确指导企业在不确定环境中活动;其次,柔性战略必须有柔性的组织和柔性的管理控制与协调,以使战略能迅速有效地付诸实施,降低转换成本;最后,柔性战略应有先进的柔性生产系统。 柔性战略的相关理论依据[1] 企业柔性战略的理论是管理学科中企业战略理论的最新发展,它的发展跟随着现代学科交叉的趋势.企业环境的变化的新挑战使得柔性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融入了其他相关学科,特别是一些面对新环境的挑战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的理论,这些相关理论为柔性战略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1.系统论 所谓系统,就是由若干个相互区别、相互联系而又相互作用和制约的要素(或部件)所组成,并能实现一定整体功能的有机体。系统论认为应从系统的角度来看问题,以下的系统的几个特性对柔性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有指导意义。一是整体性。系统的整体性有两个含义:系统的性质和功能不同于它的组成要素:作为系统中的组成要素与它们独立存在是有质的不同。所以我们在处理问题时必须着眼于整体和系统的整体效果。系统的整体性思想还体现在系统的研制中,应先把握整体,再深入研究局部子系统,对每个子系统的技术要求,都首先从实现整个系统技术协调的观点来考虑。 二是目的性。系统都是有目的的,人们必须首先确定系统应达到的目标,然后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反馈作用调节和控制系统,使系统的发展顺利地导向目标。系统目标不能孤立于环境而存在,在确定目标时不仅要具体明确可行,而且要具有弹性和适应性。 三是相关性。系统与环境以及系统内部是通过一种层次结构而相互关联的,如战略管理分战略层、协调层和执行层.在制定一项决策时,要综合考虑一项措施的实现可能引起的多方面后果。要达到良性循环,可以通过优化结构、协调系统间的关系来实现。 四是动态性。系统的状态随着时间而变化,系统的正常运转有赖于系统内部的物质、能t和信息的不断流动。我们要注意的是:系统的变化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在变化中求发展:要安排和组织好系统内部各种活动在时间上的配合;要抓住瞬间即逝的有利时机。 此外,系统还有环境适应性、有序性和组合效应等等特性。总之,我们把柔性战略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来研究,就必须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根据系统的上述特性来制定和实施柔性战略,将柔性的思想渗透到战略决策、组织结构和生产系统各个子系统中去,实现战略的总目标。 2.行为科学理论 行为科学理论应用于管理学,主要是对工人在生产中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控制和引导人的行为,达到充分发挥人的作用,调动人的积极性。它研究的内容包括:人的本性和需要、行为的动机、非正式组织及人际关系等。 个体行为的研究是行为科学的主体内容,即人的行为是由动机导向的,而动机则是由需要引起的。当人们有了某种需要尚未得到满足前,就会寻找能满足需要的目标,表现出一定的行为。 行为科学重视对非正式组织(群体)的作用,强调群体的动态发展以及群体的沟通以避免冲突。 行为科学还对领导行为进行了研究,认为职工是在一定主管的控制下进行工作的,主管的领导方式必然会对职工的士气和工作表现产生一定的影响,新型的领导能力在于提高职工满足的程度。 行为科学理论研究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管理重视人的因素,强调人力资源的开发,注意改替企业的人际关系,注意使组织的需要与其成员的需要协调一致。柔性战略强调一种柔性管理,它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也可称之为“人性化管理”。它是在茸重人格独立的前提下,在提高广大员工对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与归属感的荃础上,所实行的分权式管理。在当代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市场需求多变的环境下,人的智力因素在企业生产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企业要使顾客满意,首先要以员工满意作为基础和条件。我们要在变化中制定、实施并控制柔性战略更要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另外,当今“学习型组织”(Learning Organization)已成为行为科学研究的热点。“学习型组织”是一个不断开发适应与变革能力的组织,它通过“双循环”方式实现组织的变革。即当发现组织的缺陷时,不是按照过去的战略政策(如组织目标、管理模式等)来进行修正,而是重构组织,打破等级层次障碍,寻求一种“无边界”的组织状态。它在文化上容忍、鼓励批评和创新,提倡变革型的领导方式。“学习型组织”符合柔性战略的动态的形成和控制实施过程的要求,在变化中学习和演变,它是最善于应付“战略转折点”(的方式。 3.权变管理理论 权变管理理论(Contingency Theory of Management)是本世纪70年代在美国形成的一种管理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就是力图研究组织的各个系统内部和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组织和它所处的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并确定各种变数的关系类型和结构类型。它强调管理技术与方法同环境之间存在一种函数关系,企业管理方式要随环境的变化而发展,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最好的”方法,在管理中要根据组织所处的内外部条件随机应变,针对不同的具体条件寻求不同的最适合的管理模式、方案或方法。 权变管理理论的最大特点是:一、它强调根据不同的具体条件,采取相应的组织结构、领导方式和管理机制:二、把一个组织看作是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要求组织各方面的活动都要适应外部环境的要求;三、对人的看法的转变。科学管理将人看作是“经济人”,行为科学视人为“社会人”,而权变管理理论则把人看作是“复杂人”,认为人是有不同的需要类型,不同的人对管理方法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将权变管理理论应用于战略上,就是要针对当今企业所处的动态环境,根据组织的特点和组织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从长远、全面、发展的眼光进行战略规划,柔性战略中提倡的灵活性和满意原则正是权变思想的集中体现。 4.博弈论 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的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人或组织)的选择受到他人或组织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它人或组织的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博弈论的基本概念包括:参与人、行动、信息、战略、结果、均衡等,可以说,博弈论与战略决策有着天然的联系. 在传统经济学所谓的寡头垄断产业中,博弈论的思想在战略制定中的运用已很广泛.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经营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加大,以及竞争的日趋激烈,博弈论在战略中的运用将更广泛。 柔性战略的决策思想正是以博弈论为基础的.以博弈论为基础研究战略问题,特别强调对竞争对手的行动的研究,强调企业的战略的制定要考虑对手的可能反应,要根据对手的反应或可能的反应来不断调整自己的战略和行动,以达到击败对手或至少领先对手的目标。 5.混沌理论 混沌理论是研究非线性动态系统的新理论,由Edward lorenz(1960‘S)最早展示了一种简单的已经被决定的关系是如何能产生可模拟但又无法预测的结果。例如描述微小变化引起复杂不可预测的结果的“蝴蝶效应”,即一只在亚洲的蝴蝶振翅飞行在理论上可以引起大西洋的巨浪。混沌理论致力于探寻在复杂事件背后的基本规律和结构。 为了理解如何把混沌理论运用于战略理论研究,我们把企业所处的行业视为复杂、动态的非线性系统,其中企业和消费者、劳动力、政府、金融机构这些因素相互影响和联系,行业机构影响企业行为,同时企业行为也反过来改变行业机构和竞争态势.现有的许多战略理论都是在一种简单线性而无反馈的联系下进行的,,这在现实的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己经没有多大的预测价值。混沌理论的战略分析模型认为在一个复杂的系统中,机会、多变的条件和创新是共存并相互影响,因此除了预测和适应变化外,企业有另一种选择:在变化出现初期就以自身行为影响它的方向。与其被动地做环境的奴隶,不如主动影响环境朝有利的方向变化,这就是柔性战略提倡的制造变化思想的来源。混沌理论不同意博弈论中关于在寻求稳定状态下的平衡的观点,认为企业在动态环境中不可能达到稳定平衡状态,如定价。企业虽然在不可预测和不稳定的系统中无法准确作出初期计划,但作出短期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掌握未来的关键就是对现在环境和自身分析中找出这些因素与未来可能产生的巨大变化之间的联系。 混沌理论另一个重要观点是“混乱中亦有序”,认为复杂系统都是具有趋向稳定的自组织特性,但不排除意外变化的发生。这要求组织的结构具有一种柔性,能吸收未来的意外变化的冲击,使组织保持长远的稳定发展。我们的现实环境并不总处于混饨状态,而是在“混沌的边界”(The Edge of Chaos),能有效的传递和处理信息。所以,柔性战略就是要在有序和混沌、无序和僵化、稳定和动态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在保持战略的一致性和战略变化间取得平衡,以增强企业的创造性和应变能力。 柔性战略的主要内容[1] 企业战略的目标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柔性战略也是从竟争的各种因素出发,将柔性思想自上而下地渗透到战略的各个方面,使企业在动态的、不确定环境中,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更能主动适应变化和创造未来,从而保持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这里将柔性战略具体分解成:文化柔性、资源柔性、能力柔性、组织柔性、决策柔性和生产柔性六个部分。 1、文化柔性 企业战略首要任务是定义企业的使命,它要在一定的企业文化氛围中实现,如价值观、理念和组织的和谐性等。柔性战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组织对不断变化的内在和外部环境的主动适应能力。因此,企业使命和企业文化既要有其一致稳定性,又要能不断激励创新。所以,文化柔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拥有核心信仰(Core Ideology)和构建企业未来景象(Future Envision). 核心信仰包括核心价值(Coer Value)和核心使命(Core Purpose),用以规定企业的基本价值观念和存在的原因,是企业长久不变的东西。它还规定组织的耐久性,如同把组织戮结起来穿越时间的猫合剂,它的设定是组织自我发现的过程.核心价值是一个组织的最基本和持久的信念,它具有内在性,被组织内的成员所看重,它独立于环境、竞争要求和管理时尚.核心使命规定了组织存在的理由,它是组织发展的指引,可以通过连续追问来发掘。 未来景象包括企业远景目标和对它的生动描述,它们是企业期望去变成、创造并需要重大改变和进步才能获得的东西。未来景象的作用是激发变革与进步,它的设定要超出组织现有能力和目前环境,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创造。并且要创造各种有形的机制配合核心信仰的保持和激发实现未来景象的各种变革。 2、资源柔性 如果要简单地对柔性战略的内容作一个分类,那么可将柔性战略视为资源柔性和资源协调柔性(包括创新、决策和协调的能力)的组合。从广义上讲,企业的资源包括物、人、组织方式和信息,资源的柔性就是这些有形和无形的各种资源被使用,或作为别的不丰富资源的替代物而被使用的程度。而协调柔性则反映如何利用资源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来有效的利用资源。所以说资源柔性是柔性战略的基础. 这里所探讨的资源是指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如研究开发、生产、营销)能利用或可能被利用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资源的总称,它可能是自身拥有的,也可能是来自外部.资源柔性除了资源应具有多样性、可选择性和适用性,而且还指那些潜在资源,即现在不是企业资源,但通过采取一些行动会使之成为企业资源的可利用性。因此,强调资源的柔性不仅要保持和增加现有资源的柔性,而且要与企业能力相结合,挖掘新的资源和增强现有资源的价值,使企业发展出一系列独特的具有竞争力的资源,并将其配置到战略中去. 3、能力柔性 前面已经提到柔性战略是基于能力的战略理论,它的制定和实施的一个基本点就是企业能力的分析,企业是一个特殊能力体。哈默将能力解释为“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不同市场技能和有机结合各种技术流的学识。”①这里所探讨的能力是有效使用资源,协调资源流程的各个过程的力量,企业能在探索、创新、协调各方面能体现适应性、开拓性和竞争性是能力柔性效果的反映。另外,能力的发挥程度与资源的支持密切相关。因此,能力柔性不仅包括自身构成要素的整体协调,而且涉及资源一一能力的相互促动。 4、组织柔性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经济高增长时代业已结束,市场的变化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由斯密、福特和斯隆开创的金字塔式的组织模式、自顶而下的控制和指令为特征的管理模式,以及部门流水线式的经营过程受到了严峻挑战。企业要在变化迅速的市场中求得发展,必须建立一种柔性的组织。 柔性战略是要求在变化中求发展,它的柔性程度和有效性集中体现在组织结构转换的高效和组织管理模式的创新上。为了与柔性战略协调一致,组织柔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有效的组织结构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状况。柔性的组织要能适应组织内部的要求(如结构的弹性和组织成员的应变性等),而且能善于吸收组织外部的变化〔如竞争状况、技术变化及社会变革等)带来的冲击;二是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模式及沟通方式要具有适应变化的灵活性,它要求企业有管理创新的能力。 组织柔性是指一个组织忍受有限变化而不导致组织出现严重混乱现象的能力。所以,组织柔性包括组织结构柔性和组织过程柔性两个方面。组织柔性就是要求外露的组织结构和内在的联系过程相适应,以达到适应多变环境的目的。 5.生产柔性 企业只有生产、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才能实现战略目标,所以尽管生产柔性处于柔性战略的最底层,但它是柔性战略的物质依托和最直接的实施体现。在柔性战略中,生产柔性主要是要求生产系统具有柔性。 生产系统的目标可分为两类:一类产生于市场需要,它与生产系统对顾客服务达到的水平有关;另一类目标与资源生产率有关,与成本的关系密切。对于与市场相关的目标,可引入可靠性的概念,就是如果市场对品种规划、产品质量、交货期和交货质t的要求发生变化,高可靠性的生产系统应当适应这种变化,生产系统的柔性是达到可靠地服务生产这一目标的手段。 6、决策柔性 管理的关键是决策,柔性战略的实施首先体现在决策柔性上.战略与环境的互适是柔性战略的研究主线,决策柔性自然也与环境不确定性密切相关。 家族企业柔性战略的实现途径[2] 鉴于柔性战略既有文化的因素(应变的意识),又有竞争力的因素(应变的能力)。家族企业柔性战略的实现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予以实现: 1.建立柔性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竞争、发展的灵魂,是企业柔性战略的核心。家族企业建立柔性的企业文化,关键在于注重企业文化的整体性及员工的参与性。而柔性战略要求企业的整体都应与动态的外部环境协调一致,因此必须相应调整企业中各利益主体的思想观念,以期形成相应的企业使命和有利于柔性战略实现的良好氛围。实践证明,企业文化柔性越强,就越有利于柔性战略的实现。 2.增强家族企业产品的适应力和缓冲力 产品适应性是指产品具有“以变应变”的能力,以产品的技术创新来适应环境的变化;缓冲性指产品具有“以不变应变”的能力,以产品的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来应对产品市场的变化。家族应根据自身的实力、市场竞争状况、市场需求状况选择开发适宜的产品类型。在企业财力、物力允许的情况下,争取改进型和全新型产品的创新。 3.提高家族企业资源柔性及能力柔性 资源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有价值资产,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家族企业拥有稀缺的、有价值的、难以模仿的、难以替代的资源通用性越强,资源柔性越大。一个家族企业,在企业环境变化的情况下,采用探索式的方式发现新资源并整和、配置它所拥有的各种资源,使资源发挥更大的价值,这个企业具有能力柔性。能力柔性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 当然,并没有适合于所有家族企业实现柔性战略的一般途径,当家族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加剧时,更需要以一连串的战略行动回应竞争对手并构筑起持续的竞争优势。 柔性战略的实证研究[1] 1、企业概况 浙江久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是一家有七个主要独立法人子公司的集团公司,下属有湖州久立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湖州久立耐火电缆有限公司、湖州久立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新乡市久立镁业有限公司、浙江华能硅微粉有限公司、湖州久立穿孔厂,1999年7月又兼并了破产的国有企业一湖州钢铁集团公司。涉及的业务有不锈钢管(主要是无缝管和工业用焊管)、耐火电缆(主要是PVC电缆和MI矿物绝缘电缆)、不锈钥材、镁金属产品、硅材料及不锈钢管穿孔加工等。在不锈钢管制造和加工以及耐火电缆生产方面,该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中,工业用不锈钢焊管和MI电缆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在全国具领先水平.公司现有员工600余人(湖钢除外),工程技术人员近百人,管理人员130名.进几年来,公司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对内严格管理,对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规模和效益上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2.存在的问题 久立集团在取得了近4年的快速发展后,决心在今后五年中向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并积极进行资本扩张,产业实现多元化,如兼并破产国有企业“湖州钢铁集团公司”、在河南投资镁业生产、控股华能硅微粉公司等.但是,企业在发展和扩张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管理上的问题。 2.1战略规划缺乏主动性和系统性 集团公司近几年的重大战略决策,如上面提到的几项,均未能为公司的发展带来任何支持,反而拖累了原有的优势产业的发展。公司在进行战略决策时没有系统长远的规划和对环境变化的分析,还停留在盲目跟着市场追逐利润的阶段。公司是先进行战略决策,然后才对原有的战略进行修改,要求适应现有的状况。所以,战略无法实现对企业发展的未来的控制和引导。例如,投资镁业和硅微粉加工就是缺乏对投资目标企业的内外部环境的分析.河南镁业虽有劳动力成本优势,可当地的人力素质、经济状况和政府的效率低下使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程度加大,对集团的发展没有任何支持。另外,控股华能也是因为只看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缺乏对该企业内部经营状况的了解,而盲目担保而不得已造成的“债转股”的恶果,陷入巨额资金,影响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还有今年兼并湖钢,动机是缘于零资产转让的优惠条件,以及为钢管公司提供原料的纵向效应,可是,集团并未事先对自身进行战略定位,拖上一个庞大的劣质资产的负担。兼并后,众多问题开始出现:缺乏盘活资产的资金、原有国有企业文化的抵触、技术设备无法恢复生产等,捡来的湖钢无法为集团公司创造效益,反而占用了集团的大t资源,这是集团在决策前未曾考虑到的变化。 2.2核心能力不明显 公司的业务涉及钥管制造与加工、电缆、有色金属冶炼、不锈钢冶炼、非金属矿加工五大行业,在公司的五大类产品及其他业务(湖钥尚未恢复生产不计)中,销售利润率相差极大。公司传统核心产品钢管和电缆销售t最大,但利润率很低.其中,技术含f商、竟争力强的品种不锈钥焊管(1000万)和MI电缆(700万)的销售只占很小一部分,体现不出核心能力的竟争力.另外一些涉足产品如硅,镁,资源耗费高,利润低,仍在大t生产。 传统产品的利润逐年下降,而新产品的市场开拓不利,这说明公司原有产品技术含t低,在前几年短期效益的驱使下,公司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不重视技术含盘高的新产品开发和创新,只在产品成本和性能上竞争,在当今行业的过度竞争的市场上,价格一下跌,前几年的暂时性优势损耗快,只能被动地依赖市场,公司难以获得长期竞争优势。 2.3管理模式的僵化 集团公司现行的组织结构体系也是适应产权改革的要求设置的,从整个体系图来看是一种直线职能制与事业部制的混合制,直线职能制便于统一领导和协调,而事业部制强调经营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就涉及到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当企业所处的环境比较简单,产品品种少,经营规模小时,应偏重于集权制;当今企业所处的环境变得日益复杂,企业逐步走向大型化,业务的多样化,经营管理过程也趋于复杂,分权一授予下层更多的权力,以符合他们所承担的越来越多的责任一己经成为一种必然。而集团公司仍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垂直管理模式,总部职能部门林立,对子公司进行交叉管理,完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以控制和指令为特征的。 既然集团公司已进行了股份制改革,那么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应是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但是,1999年前,总公司却与集团下属的六个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以达到监控和管理的目的。股份制与承包制的混合使集团与子公司的管理关系出现混乱。在承包合同中子公司却无法行使许多独立法人的权力,总公司下加了许多经营约束,决策面基本集中在总部,经济关系错综复杂,不能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这样既难以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对环境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而且造成子公司内部人现象,短期行为严重,使集团无法有效地将下属企业纳入集团的总体战略。 总之,集团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比较任化,公司内对如何有效分权思路不甚清晰,上下级法人责权利关系没有充分理顺,集团从根本上没有实现资产经营的一体化,没有完整地建立起以资产为纽带的集团运作模式,限制了组织的运作的效率和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从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规模效益的体现。 3.柔性战略措施 我们根据久立集团公司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近几年来的战略决策遗留情况(特别是兼并资产超过自身的湖钢后),制定集团今后五年(2000-2004)的战略规划,并将柔性战略的思想渗入战略制定中,以期使集团在今后的五年中能在变化的环境中取得主动地位. 3.1决策柔性 决策的柔性体现在总体战略目标的确定和实施上,见表7.5. 久立集团五年内的战略发展方向为:以不锈钢管、不锈钢材和耐火电缆为主导产品,成为资产和利润均超过五亿的大型企业集团。 对外部的市场分析后发现,不确定程度并不是很大,只处于程度二、三之间,钥管和电缆的价格大幅下跌应是暂时的,行业前景乐观。所以,在对业务的再定义后,久立集团应以不锈钢管、不锈钢材和电缆作为其主导产品,结合自身积景的经验,培育和拓展在钥管和电缆生产上的核心能力,及时抓住生产的发展和变化,加速产品开发,取得长期竞争优势。其它与核心产品和核心能力无关的领域一律放弃和撤出,集中资源,保证行业的主动地位.明确环境的不确定程度后,结合企业兼并后自身的实力,决定在发展步骤上,,所以宜分两步: 1999年末到2001年,企业采取适应的战略态势,以内部资产重组、组织机制调整和管理模式优化为主,将湖钢逐步纳入集团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同时集团也为下一步的发展积蓄力a,努力把握市场机会:2002到2004年,集团将重新进入一个发展的新阶段,在积累了一定实力后,采取控制的战略态势,主动引导行业按企业的擂要方向发展,争取在规模、效益有较大的集约化的扩张。 实现集团的总体发展方向,在当前的重点:一是要调整集团原来的产业结构,集中扶持优势产品(不锈钥管、材和电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真正实现主导产业的集约化发展;二是在实现资产重组,构建企业集团新的组织结构中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科学评估资产,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形成集团的各个组织结构,在科学地安排集团利润中心的运行机制的同时,实现对其的有效控制,同时要重点构建集团的投资中心。在实现产业集中、形成规模优势并科学构筑集团组织结构的基础上,集团业务的发展方向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以不锈钢、电缆为主导产业,强化其核心功能,维持相关产业,提高投资功能及发展其他行业的能力。 第一层次是集团的核心业务,即充分发挥在不锈钢和电缆行业多年积累的各项优势条件,抓住三个主导产品(不锈钢材、不锈钢管和耐火电缆),以技术进步和创新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层次是以使集团内部交易费用最小化为原则,维持或撤出现有的相关产业,提高企业的抗市场风险能力。 第三层次则是充分利用我国企业制度改革所形成的产业重组、产权流动等条件,发挥集团投资中心的筹资和投资功能,向跨地区、跨行业的领域渗透,如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向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域发展,真正实现集团的多角化经营。 3.2能力柔性一发展核心能力 我们把不锈钢管加工和电缆生产作为集团的核心能力加以发展,而不包括不锈钢冶炼,这是因为久立的创业始从于不锈钢管制造和加工,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能稳步发展靠得是积爪了多年的生产技术经验和销售渠道,在行业中有相当的品牌效应。电缆生产虽然上马较晚,但由于高起点,生产设备和技术具全国领先水平,特别是斑矿物绝缘电缆这种高技术含t的产品,建有全国最大的示范生产线,产品质f不进色于进口,而价格低20%。而不锈钢冶炼是兼并湖钥后初次涉及的,这种设备落后,规模小的小钢厂在钥铁行业一片萧条的情况下,能维持生存已属不易,在近五年还不能以核心能力加以培育。核心能力是企业战略管理的一种“产品,体现了公司的长期竞争实力,企业要从传统的对产品的经营变为对核心能力的经营。核心能力不同于有形资产,它并不因为使用而老化,相反,在应用中还可以得到发展和增强。久立集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和发展核心能力。 1.将战略重点转移到核心能力层次的竞争上.相对企业竞争的三个层次为:核心能力、核心产品和最终产品,如果将全部的资源和能力用在生产产品上,那么该企业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最终产品也无延续发展能力。久立要成立研究开发部门,依托核心能力开发市场前景好的工业焊管,力争在某几种型号上居领先地位,以走出传统产品无缝管价格不断下滑的被动局面。 2.其次,发挥核心能力的整体功能。将原与钢管生产有关却分散独立的两个厂(材料厂、穿孔厂)集中在钢管公司下统一管理,消除原核心能力分散在内部不同携带者之间的本位主义现象,在公司内部进行资源重新分配,为核心能力的保护和发展扫除组织结构的障碍。 3.电缆公司保护核心能力,主动培育市场。普通电缆竞争激烈,电缆公司要转变思路,避开过度竞争的普通电缆市场,依托自身在MI电缆上的优势,进行结构调整。一方面,在技术上居安思危,盯牢行业前沿,进行技改和管理信息化,牢固确立MI电缆生产的领先地位;另一方面,则主动培育M工电缆这种高性能、安全等级最高的新产品的市场,向设计院和施工单位推广高标准建筑M工电缆的设计使用规范,引导用户使用安全性高的MI电缆,从而争取逐步创造和开拓出高档次电缆的需求市场,确立在这块刚处于成长期的市场的领导变革的主动地位. 3.3组织柔性交革 久立集团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这种内部组织的变化势必影响到企业整个组织结构与运行模式。而且集团的五年战略目标是发展成为大型前沿集团,但是,集团目前仍未实行以资产为纽带的集团管理运行模式,集团组织职能不清,集团对子公司缺乏一种有效的监控模式,还是一种以纵向控制和决策集中于上层的僵化的模式。所以,必须从柔性战略角度来重新定义组织的职能与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见表7.6. 3.3.1资产关系 (1)久立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实体,及控股参股所投资资产全部为久立集团公司资产,全资实体有无法人地位和有法人地位两种,前者资产与集团公司和为一体,后者资产是集团公司的,但由集团委托或分离经营。 (2)集团公司的事业部中各类实体可分两种与集团公司资产联系类型,一种为全资法人单位,即其资产全部为集团所有,如钢管公司和电缆公司等,另一种为控股,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中控股比例部分为集团的。建议集团发展其它事业应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为当此事业破产时也仅仅就此公司为限,不影响集团公司的整体实力。 (3)集团公司向其它法人单位投资入股(参股),这部分投资的资产所有权为集团公司所有,集团公司并以此作为股东影响这些法人单位的决策,以关心所投资产的增值及红利. (4)凡封闭性实体(全资子公司或厂),其资产形式不论为何,都有自己的排他性使用权,相互之间若要使用对方资产应付报酬,计酬办法按集团公司目标资金利润率推算。 (5)集团公司对各封闭的法人下属实体使用公司资产以公司目标资金利润率为考核主要指标,并以此作为集团公司主要经营目标的指标。3.3.2运作棋式 久立集团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集团公司,在运作模式上也应与现代公司制的运作相接轨,即以资产为纽带的层级制模式,层级制是一种分权式模式,整个集团管理按责任中心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集团公司(总部)主要由高级经理组成,负责整个集团的资源分配和对下级组织的监督,使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职能分离。集团公司是投资中心,对第二层次的单位实行控股、参股或协作经营方式。除融资和主要人事权外,使下级单位保持较大的独立性。 第二层次:按业务范围设立三个一级子公司(利润中心),即冶金实业公司、不锈钥管公司、防火电缆公司,划分标准是产品和工艺的独立性。它们对投资者(集团和其它股东)负责,完全拥有产品经营权,同时经总部授权,可以负责对下级单位的投资决策管理。利润中心所需资金分两部分,在分设中心时核定基数的资金无须计息,因扩大经营增加资金时可向总公司借,但需支付利息。第三层次:按产品设立的利润中心(二级子公司),如冶金实业公司下的特钢厂、门窗厂和冶金机械厂。它们以独立产品经营完成利润考核对第二层次的冶金实业负责,没有投资决策权。当然二级子公司可以是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并存,某些条件不成熟的第三层次单位也可以是成本中心,因为利润中心设置过低会产生争夺资源和内部利益化现象。控制成本是成本中心的主要职责,其资金占用计划同利润中心. “一级盯住一级”的层级制的特点就是严格的分权制度,层次之间只能逐级管理,决不能出现越级管理的现象。它在管理上是一种委托一一代理关系,资产的纽带只是一种连接形式,它的目的是减少集团管理中的低效率现象。总部的控制和监任体现在财务监督和人事考核上。利润中心的考核,短期成绩考核以投资利润率为主,而长期考核以综合指标,如市场开拓、质量、技术改造与创新、资产增值、员工培训等。组织控制由集团总部企管部负责实施,企管部制定年度或长期考核指标,并定期考核,及时将反馈信息上报商层管理者,以供离层管理进行协调和及时更改计划。 3.3.3组织结构佣整 为了适应层级管理模式,将集团的组织原有的职能制组织结构(见图7.2)改进为事业部制结构(见下图7.3)a集团公司只保留财务、人力资源和研究开发三个职能部门,其余职能均下放到以核心产品所属业务范围划分的三个子公司中.集团对涉及核心产业的子公司实行完全控股,但控股子企业不宜多,工艺和产品关联度大的企业应进行归并。对无重要相关或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实行参股或放弃。因参股企业无控制权,只能属集团的投资事业,由财务部下的投资中心管理。 在权力分配上,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实体之间的资金筹措、成本核算、预算考核均由集团财务部统一掌握,子公司主要领导的人事和cis的推广由人力资源部控制,产品的研发工作由研发部统筹安排。三个子公司是利润中心,但因兼并的特殊情况,冶金实业公司经集团投资中心授权可以对合资特钢厂进行投资决策。另外,因现阶段企业规模有限,二级子公司不宜都采取利润中心的形式,产品关联度大、产品结构简单的厂宜保留为成本中心为好,以利于控制和资源分配。 3.4柔性品牌策略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自商品经济以来经历了产品经营型、资本经营型、品牌经营型三个阶段.品牌运营的目的不同于资木运营,他的目的不是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而是提升产品和企业形象,最终目的是扩大市场占有率。对于目前尚处于产品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发展阶段的久立集团,如不能同时进行品牌经营,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其战略增长目标很可能难以实现。但进行品牌经营需要大量的投入,以集团现有的实力自然有其风险.为了在提高市场占有率过程中降低风险,在未来的产品竞争中取得主动,这里建议采取柔性的品牌策略。其思路是:久立集团进行品牌运营要依靠核心产业(钢管和电缆)多年积累的优势,依托积累cis推广活动,根据集团内部个企业的实际状况和集团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差异选择不同的品牌运营策略。 1.钢管公司和电缆公司实行单一品牌策略。虽然性质完全不同的产品实行单一品牌策略有很大的风险,但这两个主导行业在国内市场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而且久立品牌的内涵同时适合两类产品的品牌定位,所以,集团应在两类产品的国内市场使用单一品牌“久立”。同时,集团要进行品牌总体协调,即在设计开发、产品质量、包装、定价、分销渠道和促销等方面制定统一的标准,以统一的品牌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 在实行单一品牌的过程中,为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可以进行企业外援协作。利用久立在行业中的品牌效应,将行业内规模小、竞争力弱的企业以外援合作的方式参与久立的品牌运营。久立集团只要抓住自身的核心业务,而把低附加值、成本高的非优势业务交于协作企业,在符合集团制定的品牌统一标准后,以久立品牌形象投入市场。这样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扩大规模,在市场变化难以预测的情况下,使生产和投资柔性化,回避市场风险。而且有利于集团集中于优势项目(研究开发和市场开发),只要抓住了市场就可以控制其他企业的生产,反过来又可提升品牌效应,取得主动。 2.适时适地实行品牌反向策略,主要是“非品牌”和“放弃品牌”。品牌的竞争与其市场竟争力和产品性质有关,象难以形成明显差别化特性,以及价格和质盆是用户唯一感兴趣的要素的产品(如钢坯)可以实行“非品牌化”策略。它的目的是要节省品牌化过程中的广告和包装费用,降低成本与价格,增强竞争力。这适合象特钢厂这样受自身财力与规模制约的小型冶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另外,当集团的产品为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时,可以考虑采取“放弃品牌”策略。当久立的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而又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无法支付扶持自身品牌所需的促销费用,就不能扩大市场份额时,也得不到中间商的支持时,可以与国外中间商进行国际经济合作。久立可以放弃自身品牌的所有权,而使用中间商已建立的市场声誉与广泛稳固的销售渠道,使自己的产品迅速打入国际市场,在短时间内提高占有率。待实力雄厚后再扶持自身的品牌.同时,借助国际合作,获得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后就能进一步组织国内小企业为久立品牌进行外援协作,提升久立在国内市场的品牌效应。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徐巍巍.企业柔性战略研究[J] ↑ 侯宝珍.论家族企业的柔性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