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法 所谓物权,简单说就是对物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权法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 物权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实际上就是要解决三个问题: “物”是谁的。 对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 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物权法,在德国,有关物权的法律得到了民众的广泛认同,一旦侵犯他人物权,将受到严厉处罚,这部法律对规范市场行为、吸引投资起到了促进作用,也为德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而加拿大,尽管没有专门的物权法,但是他们的整个法律系统中,将物权分成不同的层次和种类,并分别用刑法、民法、著作权法、个人财产法和土地征用法等法律加以保护,对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 我国的物权法 在我国,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物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物权法指集中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义的物权法除含狭义的物权法外,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中有关物权关系的条款,我国的许多法律都规定有物权关系,这些法律共同构成广义的物权法。 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历次起草民法都着重物权编章的笔墨,物权法也伴随民法典的拟定而经历了三次起草。物权的核心是所有权,我国曾多次起草民法典的所有权编。 第一次起草民法所有权编是在1954年至1958年。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开始起草民法典,其中所有权篇由所有权、信托、保险、结算起草小组负责,他们于1956年初开始草拟条文,至1957年3月,共修改了七次,形成八部稿。1956年4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最初稿和第一次草稿、第二次草稿,1956年5月12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案(三稿)》。1956年6月5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案(四稿)》。1956年8月20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有权篇草案f第五次草稿)》。1957年1月7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所有权篇(第六次草稿)》。1957年1月21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所有权篇(第七次草稿)》。 第二次起草是在1962年9月至l96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组织专门班子起草民法。1962年9月21日民法研究小组成立,1963年6月8日拟出民法草稿第一、二部分。1963年7月9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总则篇和财产的所有关系篇。1964年6月1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其中第一篇总则,第二篇财产的所有,第三篇财产的流转。1964年7月1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其中第二编为财产的所有,共四章,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国家财产,第三章集体财产,第四章个人财产,计39条,该稿删去了1964年6月1日试拟稿第三篇中的第六章家庭财产关系。 第三次起草是1979年10月24日至1982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起草民法。民法起草小组于1980年8月15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编为财产所有权。1981年4月10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r征求意见二稿)》,第二编为财产所有权。1981年7月31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三稿)》,第三编为财产所有权。1982年5月1日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第三编为财产所有权。共六章,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国家财产所有权,第三章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第四章个人财产所有权,第五章共有。第六章相邻关系,计61条。1982年6月3日法制委员会撤销了民法起草小组。 第四次起草是2000年至2007年3月。市场经济离不开物权法,合同法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就着手起草物权法。按照工作安排,2000年拟出《物权法草稿》。2001年决定起草民法典,遂将物权法纳为其中的一编。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其第二编为物权法。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没有再直接继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立法进程,而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4年l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200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2005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0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6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6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并定将这部草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一部法律草案,创出立法之最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巩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又称物权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对物,和地域上、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国发生物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均适用物权法。国家、集体是非凡的民事主体,其发生的物权关系。亦适用物权法。在中国的物,不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凡发生物权关系,都要适用物权法。物权法在中国领域内发生效力,凡在中国发生的物权关系,均适用物权法。按照区际冲突规范,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当地的法律。 对于物权法律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该物权法律;法律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当时的规定。物权法第249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l0月1日起施行 ”2o07年l0月1日以后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该物权法。200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物权关系,适用当时的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物权法。 物权法的根本宗旨 所有权“一物一权”、物权交易“公示公信”都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物权法应确立自己的特有原则。 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不能为私有制摇旗呐喊,要着力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003年修宪时,一些人指责宪法中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味鼓吹私有财产的保护,认为不能光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你神圣我也神圣,也要规定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或者索性主张删去“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语,这种自由化观点当然要被修宪工作所拒绝。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就是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的提法没有错,“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依然屹立在宪法之中。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十分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则规定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治理。”二者的提法是不同的,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有别的。 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几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物权法要体现这一宪法原则。这一思想可开宗明义地在立法宗旨中体现: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物权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应确立豁免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财产就是要实施非凡保护。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在还债中享有豁免权,不受法院强制执行: 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财产;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财产; 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民赖以生存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公民必需的生活物品。 物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物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采用“零售”方针,先完成民法的各个部分,再合成民法典。按此方针,我国于1982年制定了商标法,1984年制定了专利法,1985年制定了继续法,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1990年制定了著作权法,1991年制定了收养法,1995年制定了担保法,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主要民事单行法出台后,可再研究编纂民法典问题。 如何编纂民法典,本文的看法是:民法典不求大但求全,民法典民事权利点到为止,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并存,民法典是民法通则的扩写。民法在扩张,不能搞“大而全”的民法典,民法通则式的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共同构成中国民法。
辩证式探询法的沿革 辩证式探询法(Dialectic Inquiry),或称辩证法(Dialectics),有一个很长的历史,在这过程中它的内涵也有所变迁。 中国的传统文化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对立面,即所谓的阴和阳,这一理论可以追溯到3000年前的中国典籍《易经》,以及2500多年前道家鼻祖老子的思想与著述。 道家哲学认为变化是宇宙存在的唯一形态, 并提出了“道生一,一生 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从量变到质变的变化思想。同样是在2500年前左右,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所有的变化来自对立面的斗争。 中美洲的古代阿兹特克人(Aztecs)也认为,地球是在对立斗争中形成的, 北美洲的拉科塔族(Lakotas)印第安人也认同这一观点。 在柏拉图对话集中,我们注意到,苏格拉底往往是通过盘诘对方的观点来表达自己的主张, 通过这一方法,他能够找出对方观点的内在矛盾冲突。 亚里士多德在比较了辩证法(Dialectics)与修辞法(Rhetoric)之后,说道“辩证法是探寻真理的正道”。 但是,不知由于什么原因,对立统一思想在西方世界消失了很长一段时间,直至工业革命前夕,康德与黑格尔的论著才又使得这一思想重获新生。最后,费希特通过明确辩析立论、驳论与综合三者之间的关系,在黑格尔外显形式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内隐三角,这一思想后被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继承和发展。 什么是辩证?释义 通过将对立命题并置,从而达到真理的逻辑过程。 辩证是典型的中世纪哲学和神学语汇,后也经常出现在黑格尔与马克思的著作里。是一个被应用于辩论术的哲学术语,它运用逻辑、推理来证明或反驳某一真理。通过对立力量的矛盾冲突(悖论)产生变革的思想交流过程。参考上图片来比较辩证(Dialectics)与折中(Trade-off)、困境(Dilemma)、疑惑(Puzzle)以及平均(Average)之间的区别。 辩证式探询的优点 不管是战略、管理,还是商业伦理,都具有复杂性的特征。 辩证法的优势充分体现在应对那些具有内在复杂性的事物以及表面冲突力量。 De Wit和Meyer在《战略:流程、内容、情境》(Strategy:Process、Content、Context)一书中提到, 在处理战略矛盾和复杂性的时候,运用辩证法较之采取折中、困境、疑惑或平均等方法态度,有如下一些优点: 1. 可以挖掘探索各种主意; 2. 有助于聚焦论点(核心观点); 3. 为跨接表面不可调和的对立体提供了刺激因素; 4. 为给出创造性的结论提供了刺激因素(找出综合结论,而不是折中结论)。 与辩证法类似的一种方法是魔鬼代言人法(Devil's Advocate Approach), 这种方法在推究那些潜在假设、提高决策质量方面也非常有效,它与辩证法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方法专门质疑别人的观点,更侧重负面,而辩证法则较为平衡,不失和谐。 辩证式探询法案例分析 ">编辑] 案例一:用辩证法研究软件企业发展战略 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的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发展的灵魂。对于中国软件企业来说,拥有怎样的发展战略,将决定企业的命运。 众所周知,在信息化网络化时代,软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应用,软件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新的制高点,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和军事安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软件产业的竞争,已成为国际产业竞争的热点。 在这样的时代和产业背景下,中国软件企业的发展,不仅是追求经济利益,而且责无旁贷地肩负着推进中国信息化进程的历史使命。 虽然人类社会的信息化跨跃,为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对于中国的软件企业来说,同时面临巨大的挑战。 因此,认清形势,找准方向,研究和制定周密的发展战略规划,是中国软件企业追求长足、平稳发展、避免重大失误的根本前提。 一、“走出去”与“练内功”的辩证法 一般来说,软件分为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基础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从总的形势来看,中国的软件研究与开发水平较之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软件产品的技术内涵也处于较低层次。因此,国内软件企业发展一般采取先在国内发展壮大,然后再到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策略。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国外软件开发的技术基础深厚、扎实,软件生产的技术更新越来越快,虽然中国企业在应用软件领域拥有部分市场,但核心技术和基础软件主要控制在外国软件商手中。中国软件企业大部分只是外国软件企业的增值开发商。从这一角度来说,中国软件企业与发达国家软件的距离还在进一步扩大。 中国软件产业要想迅速拉近与发达国家的距离,并在不长的时间里实现部分领域与他们同步,一个重要的战略就是走出去。不是等长大了再走出去,而是通过走出去快速的长大,也只有走出去才能真正长大。走出去不仅使基础软件与应用软件的开发能力获得显著提高,而且在应用软件的精髓——先进的业务模式与管理思想方面能够使中国的应用软件生产者和使用者都获益良多。需要明确的是,在现阶段中国企业走出去与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在概念上有本质的不同。他们来是以开拓市场为目的,而我们去是为了把企业获取营养的根系深扎到世界软件产业发展最肥沃的土壤中。 二、专业化和多元化的辩证法 软件产业发展的一个根本特点是技术专业化和需求个性化的矛盾。软件因应用广泛而呈现纷繁多样性,而满足这种多样性、个性化需求,是软件企业的使命。我们认为,这恰恰需要技术上的专业化、体系化和生产的工程化、规模化来实现。怎样解决好技术的专业化、体系化,生产的工程化、规模化与市场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三者之间的矛盾,是软件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之一。 结合实践,我们认为,软件企业应该通过多元化应用和个性化服务积累共性技术基础,或者从相反的角度讲,在完整、专业的技术体系之上形成多样化产品和个性方案。强调软件产品的多样化与解决方案和服务的个性化,但更注重从多样化和个性化中提炼和铸造共有技术体系,建立并完善软件工程化管理体系,从而建立自己核心的创新体系。 三、“分”与“合”的辩证法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可能发生裂变和整合,在我国,这种裂变和整合为企业带来的常常不是内力的损耗就是企业的动荡。分与合都是能量的蓄积和爆发,是企业循着否定之否定规律发展的必然。 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企业发展需要,进行分散后的整合,不仅可以带来各种资源重新优化配置,在更高层次建立企业新机制,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结构的合理化趋向,促使企业的效率明显提高。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分散还是整合,外部环境因素、内部力量状况是决策的前提,而开放的自我完善机制,则是决策的成功保证,这是把握分与合的基本原则。 四、竞争与合作的辩证法 竞争是发展的前提,合作是竞争的一种特殊形态。中国的软件产业相对呈现布局散、规模小、水平低的现状。在国内市场上,中国的众多软件企业作为国外大公司的下游增值开发商,与这些高水平的国外公司保持着互相依存的“纵向合作”关系,而中国软件企业之间,却往往是水平相当的“横向竞争”关系。这种状况一日不改,中国软件产业便不能说已经长大。能否在有限的技术空间和市场空间内以一种开放的、相容的胸怀,按照社会分工和产业组织的有关原则,积极探索国内企业的产业链共生格局,不仅仅是政府之所思,也是大型软件企业的责任。以技术体系、生产体系为基础,以国内外两个市场为引导,以资本为保障,以互利为准则,以具体产品为突破,与相关企业分工合作。逐步实现“产品集成”和“企业集成”,与走出去战略相呼应,这是实现‘分”与“合”的根本。 参考文献 ↑ 用辩证法研究软件企业发展战略.2008,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