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递进落单 递进落单也叫金字塔交易法,在期货市场上特指利用已有的未平仓头寸在市场价位走向有利方向时所显示的帐面浮动利润作为保证金,或通过追加保证金,继续增加所持头寸数量。 目录 1 递进落单的应用 2 相关条目 递进落单的应用 一般来说,投机者在市价保持有利走向时会不断反复利用所得帐面利润,不断累加所持头寸。不过,受前期浮动盈利水平的限制,每次增加的头寸数量一般不会太大。采用这种方式,交易者可以减少平仓次数而不断增加手持合约,同时逐渐减少所冒的风险。随着市场价位有利走向的继续,递进落单的方式将使交易者所持合约数越来越大。为了减少风险,交易者往往采取“跟踪追迹”式的投资方式不断调整止损指令的止损点,以求在保有现有头寸、不放弃继续获利机会的条件下,保护已有的帐面累积收益。 相关条目 递损减盘
什么是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目录 1 违约行为的分类 2 违约行为的特征 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违约行为的分类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降低到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补救合同,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所以,不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致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2、实际违约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 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 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如《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违约行为的特征 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合同相对性理论决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 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说明义务等。 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 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 它们都受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 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 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 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归责原则的区别。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 而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 实际上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 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 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 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 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举证责任的区别。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 在合同之诉中, 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 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 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 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 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 在某些侵权行为中, 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过错问题举证, 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 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 在合同责任中, 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否则, 应承担违约责任。 3、时效的区别。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有些国家民法规定,“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 合同之诉适用长期普通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二年时效规定, 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 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4、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区别。在违约责任中,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 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 无损害事实, 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 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 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在侵权责任中, 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 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 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责任范围的区别。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 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 还包括间接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见, 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 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 不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 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 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所以, 责任竞合问题在近百年以来一直是民法界争论的热点。
什么是远期票据 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票据按能否立即兑付.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即期票据见票即付,远期票据则须到指定的付款日期到期时才兑付。 目录 1 远期票据的承兑 2相关条目 远期票据的承兑 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 1.远期票据承兑指的是银行作为票据承兑人,对票据完成承兑行为后,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后,承担对票据的付款责任。 2.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指的是银行对无追索权票据的背书行为。银行作为背书人将对被背书人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 相关条目 票据 即期票据
什么是递损减盘 递损减盘是指投资者发现其持仓部位与市场行情走势完全相反以后,不是一次性斩仓出逃,而是有步骤地等行情有利时再逐步出仓,以降低亏损额。这是期货交易的技巧之一。 目录 1 递损减盘的应用 2 相关条目 递损减盘的应用 一般来说,投资者采取这样一种操盘方式,往往与其对行情长期走势不敢确定有关。不过,严格地说,与锁仓交易相比,这种操作方式的风险性更大。因为,如果市场行情继续按照与其持仓部位相反的方向发展,则这种过于缓慢的减盘方式将给其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从投资技巧的角度看,一旦行情判断明显失误,最明智的操作方式是赶快斩仓出局。 相关条目 递进落单
选择性偏差的概述 选择性偏差是指这样一种认知倾向:人们喜欢把事物分为典型的几个类别,然后在对事件进行概率估计时,过分强调这种典型类别的重要性,而不顾有关其他潜在可能性的证据。选择性偏差的后果势必使人们倾向于在实际上是随机的数据序列中“洞察”到某种模式,从而造成系统性的预测偏差。大多数投资者坚信“好公司”就是“好股票”,这就是一种选择性偏差。这种认知偏差的产生是由于投资者误把“好公司”的股票混同于“好股票”。其实,当好公司的股票价格过高时就成了“坏股票”,坏公司的股票价格过低也就成了“好股票”。 当然,在资本市场上,这些现象很少单独出现,而是紧密地联系交织在一起的。认知偏差出现的原因,在于人脑的本质功能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进行统计计算,大脑处理视觉形象远胜于处理数字逻辑。在许多情况下,认知偏差是我们用以简化日常生活的必要方法,因此可以说,认知偏差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认识过程的一部分,也是证券投资中决策过程的一部分。 如果投资者要想战胜市场,首先要认识到自己可能经常会犯的错误,并尽可能保持理性,避免出现这些错误。尽可能减少行为认知偏差导致的愚蠢投资决策,才能战胜市场。 巴菲特认为,对待价格波动的正确态度是所有成功的股票投资者的试金石。实际上“与市场博弈”就等于与自己博弈,因为每个交易者与其他交易者共同形成了市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一个独立的参与市场投机的一般或典型的投资者都不可能比公众更加成功。 格雷厄姆认为,成功的投资者往往是那些个性稳定的人,投资者最大的敌人不是股票市场,而是他自己。即使投资者具有数学、财务、会计方面的高超能力,如果不能掌握自己的情绪,仍难以从投资行动中获益。巴菲特将导师格雷厄姆的精华总结为:“合适的性格与合适的才智相结合,才会产生理性的投资行为。”巴菲特指出:“一个投资者必须既具备良好的公司分析能力,同时又必须具备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与市场中肆虐的极易传染的情绪隔绝开来的能力,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在我与市场情绪保持隔绝的努力中,我发现将格雷厄姆的‘市场先生’的故事牢记在心非常有用。”巴菲特还说:“如果你遵从格雷厄姆所倡导的行为与商业原则,你的投资将不会出现拙劣的结果,你的杰出绩效将取决于运用在投资的努力与智力以及在你的投资生涯中股票市场所展现的愚蠢程度。市场的表现越是愚蠢,善于捕捉机会的投资者胜率就越大。如果遵循格雷厄姆的话去做,你就能够从别人的愚蠢行为中获益,否则,你自己也会干出蠢事。”
什么是邮政储蓄机构 邮政储蓄机构是指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 目录 1邮政储蓄机构的业务 2邮政储蓄机构的条件 邮政储蓄机构的业务 邮政储蓄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金融业务: (一) 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 (二) 办理汇兑; (三) 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四)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 (五) 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 (六) 代理买卖外汇; (七) 代理保险; (八) 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九) 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 (十)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十一)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十二)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十三) 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十五)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邮政储蓄机构的条件 邮政储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审计制度; (四)配备充足,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具备适合经营金融业务的场所,设备和支持系统;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什么是重组贷款 重组贷款(全称:重组后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 银行通常对问题贷款采取的重组措施包括以下内容: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减免或全减利息罚息、减免部分本金、债转股、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重新规定还款方式及每次还款金额等。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正式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七条规定: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目录 1 重组贷款的成因 2 重组贷款的特点 3 重组贷款的方式 4 重组贷款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5 贷款重组与重组贷款的区别 6相关条目 重组贷款的成因 在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金融风险化解的进程中,重组贷款越来越成为热门的话题。重组贷款实际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照与借款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做出部分权益让步,同意修改还款条件的行为。 重组贷款的成因主要有: 1.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一些企业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经济、金融、社会、法律环境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发生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若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贷款银行有权向法院起诉, 申请以借款人抵押物或破产清偿债务,这是产生重组贷款的前提条件。 2.贷款银行出于保全资产的动机。在大多数情况下,贷款银行深知申请执行借款人抵押物或破产对己并非有利,首先是抵押物变现存在困难,各项变现费用支出、价值损耗折扣难以估计。即使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也会因为诉讼费用高、清算时间长、过程复杂、执行难度大等等,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可能如数收回贷款本息。出于保全资产的目的,贷款银行往往同意做出部分让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3.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干预的保护行为。一定时期内,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地方政府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经常牵头组织企业的债务重组,对银行做工作。借款人上级主管单位通常也会申请外部整顿,促成借款人和贷款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政策导向的影响和经营环境的限制,银行不得不牺牲局部利益,引发了重组贷款的大量产生,这种情况最为典型的就是前一阶段许多地方实行的“偾转股”。 4.部分金融监管行为导致贷款重组。由于某些特定时期的特殊原因,金融监管当局做出的监管决策可能导致贷款重组。如人民银行进行企业账户清理、多头贷款清理、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等过程中,由于期限要求、借款人一时难以筹措到足额资金还贷,或者由于发行证券对银行资产进行组合包装的需要等,都引发了部分重组贷款的产生。 重组贷款的特点 重组贷款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重组贷款的主体必须一方是贷款银行(债权人),另一方是借款人(债务人);二是必须在原贷款合同的基础上修改还款条件;三是必须以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承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同时贷款银行做出权益让步,以减免部分债务、推迟实现债权或变更债权实现方式为代价;四是必须有利于增强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后劲,有利于维护贷款银行的债权、降低金融风险,同时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重组贷款的方式 1.借款人以低于贷款本息的现金清偿债务(豁免部分本息),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以低于贷款本息的现金清偿到期债务,即贷款银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余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现金方式偿付,豁免的债务部分成为贷款银行的损失。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有着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由于受到经济景气、借款人经营状况变化、政府干预等因素的影响,从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贷款银行主动做出让步。 贷款经重组后,一旦借款人按修改后的还款条件清偿了到期债务,此笔银行债权即告消失。 2.借款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抵债资产),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抵偿到期贷款本息。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大多数情况是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还款意愿差,置信用资质于不顾,对贷款银行的催讨、起诉等手段无动于衷,甚至要挟银行接受现金与非现金搭配的债务偿付方式,而贷款银行为了盘活资产,压缩不良,在现金回收无望的情况下,只有接受以物受偿。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普遍加大对存量呆滞贷款的清收力度,非现金回收大幅增加,直接表现为待处置抵债资产的余额激增,抵债资产的规范管理已成为加强银行资产保全、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3.借款人将所欠贷款本息转为资本(债转股),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将所欠贷款本息转为资本,银行以股权人的形式参与企业的部分经营决策,按期从企业取得股权分红收益。或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贷款银行的债权,按照一定价格转换为企业股权,再利用上市、协议转让和企业回购等方式出让股权,回收资金。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同时为了创建金融安全区, 防范金融风险的暴露,牵头在贷款银行、金融管理公司和借款人之间协调、操作而形成的。 4.其他修改还款条件的形式,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 以其他形式进行债务偿付,如同意借款人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先偿还全部利息再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延长贷款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或是在修改原还款条件时,附有或有条件(或有收益、或有支出),即依据未来某种事项的出现,决定双方的收益或支出,未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 此种重组方式,在目前情况下是比较多见的,如贷款展期、转贷、“借新还旧”等,以不严重损害贷款银行的债权利益为前提。既给予借款人一定的筹措资金缓冲空间,又适当化解了银行的贷款风险,是银行降低不良额和l不良率的重要手段。 5.混合形式的重组贷款,指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条件等方式组合清偿贷款本息,如银行同意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并蕊免部分贷款本息,借款人以部分现金方式、部分非现金方式偿还债务等。 重组贷款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重组贷款管理是银行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统一、集中、规范、有序,才能将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资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实际工作中,重组贷款的风险环节和关键控制点,主要集中在非现金资产和债转股等偿债形式方面。 (一)非现金资产收取及债转股受让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让阶段的关键控制点主要在于签订的重组协议是否符合国务院、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是否经法律部门审查和有关政府部门鉴证,有无不适当的条款; 收取的非现金资产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手续是否齐全,财产权证是否有效;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和债转股的价格评估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或低估压价现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收取、受让是否经集体决策和上级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存在超越授权和擅自收取、受让现象等。 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基层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识和纪律观念,对收取、受让行为盲目决策、草率许诺,无方案实施、超审批权限等,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逃废债心理和权钱交易歪风。二是由于收取、受让的过程仓促,导致手续、权证等欠缺,为资产的账务处理、处置和回收增加了难度,甚至造成实际损失。三是忽视价值评估和价格确认,收取、受让时往往与资产的实际价值有较大偏差,在处置、回收过程中损失暴露。 (二)非现金资产保管及债转股管理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资产保管、股权管理阶段的关键控制点主要在于经营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有无专职的保管责任人和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人员;对抵债资产,是否建立了规范的台账制度及领用、退回、变更保管登记制度,权利凭证和实物是否分开保管,是否建立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债转股股权,是否进行了有效地确认和监督,对其变更、增(贬)值、分配等有无完善的跟踪和账务处理制度等。 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基层行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不及时人账,造成资产损耗和贬值,尤其是领导干部占用抵债车辆、房产等,使规范管理形同虚设。二是管理人员不足,对实物保管不善,分散保管、长期搁置、缺乏维护,毁损、灭失现象严重。三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关注不够,难以行使参与决策权,贷款风险有转变为投资风险的可能,甚至已形成实质性的资产损失。 (三)非现金资产处置及债转股回收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处置、回收阶段的关键控制点主要在于抵债资产是否按规定期限及时进行处置,是否按规定的形式和权限进行处置审批,各种处置方式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过程中有无“暗箱”操作、变相腐败等行为;是否利用股权组合、金融工具组合、企业回购等方式及时回收银行资金,有无擅自降低转让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流失等现象。 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少数基层行超越授权处置抵债资产,或未经审批进行处置。二是处置方式违规,个别单位将抵债资产私自以低价转让给领导、亲属或关系户,没有经过正常的价值评估、委托转让、竞价拍卖等程序,纵容了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三是在寻求债转股股权退出的过程中,片面迁就企业利益,低价变现或进行股权折扣,使银行利益受到侵害。 针对上述重组贷款管理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风险表现,我们认为应采取措施,解决好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1.制度层面。贷款银行要正确把握国家政策,处理好贷款重组与维护债权的关系,防止企业借以物受偿、债转股之机,行逃废债之实。要建立健全收取(受让)、保管(管理)、处置(回收)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明确授权权限、职责分离、违规处罚、领导责任追究等制约机制,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 2.方法层面。贷款重组的目的是为了“双提双降”、保全资产,需要运用一切合法合规的手段,实现银行价值和效益的最大化。争取外部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和市场、制定内部盘活奖励措施等,都是值得探索和选择的途径。 3.监督层面。重组贷款管理是信贷管理工作的延伸和难点,由于重组方式的复杂性、重组时间的长期性和重组结果的多变性,容易产生违规违纪和道德风险等现象,必须加强检查监督和内外部审计,堵塞漏洞,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贷款重组与重组贷款的区别 1、概念混淆。 关于重组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解释, “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 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后来将“让步” 改为“调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内含了对贷款重组的解释。不过现在看来, 将调整内容限定在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 显然过于狭窄。实践中, 重组可以调整主合同一借款合同, 也可能更改其从合同一担保合同; 不仅修改还款条款, 还可能调整偿债主体、利率等。 贷款重组是指在借款人发生及预见其可能发生财务困难或借款人、保证人发生资产重组,致使其不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的情况下,我行为维护债权和减少损失,在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 2、贷款重组是操作过程, 重组贷款是操作结果。 3、重组前的贷款可称为被重组贷款,重组后的贷款就是重组贷款。被重组贷款经过贷款重组, 就变为重组贷款。 相关条目 不良贷款 准履约贷款 重组贷款 不良债券 抵债资产
什么是部分承兑 部分承兑是指付款人(银行)只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出承兑。如在接受部分承兑以后,则对其余部分仍应照办作成拒绝证书、通知等手续,以便保留对前手的追索权。 目录 1 部分承兑与退票 部分承兑与退票 退票是指汇票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当付款人拒付时,出票人应根据原契约与之进行交涉。 一般持票人会先接受部分承兑再对就未承兑部分向前手提出追索而不会直接就提出退票。因为部分承兑与退票相比,持票人可以保全部分已承兑的权益,对于未承兑部分银行是主债务人,前手是次债务人,追回未承兑部分的可能性较大;若直接作退票处理,那么持票人只有向前手追索一种保全利益的方法,银行不再作为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