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通强制险标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 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2006年7月1日之后,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实行交强险了,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008年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实施时间: 2008年2月1日起 二、内容: 一新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将从原先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上调至11万元; 二42个车型中的16个将进行费率下调,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由原先的1050/年降为950元/年。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006版(老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交强险的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 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1,10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1,30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1,58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2,58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3,73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3,88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6,040 33 特种车二 2,430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1,320 35 特种车四 3,980 5,66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12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18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400 八、拖拉机 39 拖拉机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待定交强险计算方式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 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228.5元.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理赔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现在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险”指的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 一金"是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没有联系)。实际上你在工资中看到扣缴额的只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是个人有缴费义务的险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无缴费义务,由单位全额缴费。 通常大家说的"三金",泛指个人有缴费义务的三个险种,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综上,"五险三金"是不准确的说法,实际上应为"五险一金"。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 (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第八条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第九条 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准确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体检报告或者生存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保人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扣划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回访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回访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七)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回访,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委托合同,通过该保险销售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保单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领取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保险公司应当将办理结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资料齐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保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保全申请资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保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保全申请人,并协助其补正。 第二十条 保全不涉及保险费缴纳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同意保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保全涉及保险费缴纳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投保人缴纳足额保险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保全涉及体检的,体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保险公司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保全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处理进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确认是否需要缴费提示。投保人需要缴费提示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当期保费缴费日前向投保人发出缴费提示。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发出效力中止通知,并告知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以及合同效力恢复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索赔注意事项,指导相关当事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作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后,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索赔或者给付请求,保险公司应当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相关委托和鉴定手续。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建立快速理赔通道、预付赔款、上门服务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制度。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意,保险公司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明确答复。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答复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诉人反馈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服务标准与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每年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司简介国字品牌 值得信赖 中国人保寿险充分发挥中国人保在品牌、网络、客户资源、行业经验等方面的突出优势,通过集团综合化经营平台,借鉴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技术和经验,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和不断提升。 中国人保寿险秉承“人民保险,造福于民”的企业使命,以人为本、诚信服务、规范经营、科学发展,建立了集中型管理模式,形成了多元化销售渠道,开发了健全的产品体系,构筑了强大的后援服务支持平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与服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努力扩大保险在全社会的覆盖面、渗透度和影响力。 中国人保寿险坚持走规模效益化之路,推进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立足全国,放眼国际,着力建设成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业务高速有效发展,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管控有力,综合竞争力强,有中国人保特色的现代化一流保险企业。诚信服务 规范经营 公司主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公司向社会做出八项服务承诺,主要包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和服务承诺;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设计制作标准化保单。 历史的发展光辉历程 永载史册 作为中国人保寿险主要发起设立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前身为194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拥有59年的发展历史,历经数次重大变革的中国人保,为中国保险市场培育、保险人才培养、保险技术升级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强盛、人民幸福发挥了积极作用。卓越品牌 无上荣耀 PICC品牌是新中国历史最久、知名度最高的保险品牌,中国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联想,更多地、很自信地与PICC连接起来。在国际上,中国人保亦是中国保险业品牌形象的杰出代表。 2005年9月15日,中国人保财险与北京奥组委签署协议,正式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保险合作伙伴,承担起服务奥运和弘扬奥运文化的历史使命,更加彰显了中国人保的品牌实力、社会地位与行业责任。 作为中国人保旗下子公司,中国人保寿险与“人民保险”一脉相承,中国人保的悠久历史、深厚底蕴和品牌联想,将在中国人保寿险传承广大。人民保险 无处不在 作为金融服务行业,企业的实力、规模是服务客户的基础和保障,中国人保已经构建了遍布全国城乡的销售服务体系,网点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拥有300多个地市级承保、理赔、服务中心,共有营业机构网点4500余个。中国人保寿险依托集团的网络优势,不仅具有强大的销售和服务网络,还在业内率先开通了365天、24小时的全天候4008895518专线服务电话,形成了健全的服务体系。客户至上 成就共赢 在多年的经营实践中,中国人保凭借雄厚的实力以及与时俱进、不断升级革新的服务,积累了庞大而稳定的客户群,为中国人保寿险超常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他们是中国人保寿险不断壮大的基础,也是其不断超越自己的信心保证。 中国人保寿险制定了《客户投诉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客户投诉处理流程,为高效、有序的客户投诉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对于客户投诉,公司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逐级传递、就近解决”的原则,使消费者切实地享受到更快捷有效的专业服务。强大实力 高速成长 公司财务稳健,偿付能力充足,按照“规模效益化”的经营思路,业务发展突飞猛进,行业排名不断前移。在2007年,公司增资改制工作顺利完成,资本金增至27亿元,恢复“人民保险”身份,完成了由合资公司向中资公司的转变;机构铺设工作全面推进,开设机构增至29家,地市级、县区级公司分别增加到169家和237家,完成了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跨越,为公司高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使命在肩 任重道远 中国人保寿险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一项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它不但要完成一个企业品牌的塑造,还要完成一个民族品牌的塑造。党和政府一直以来的关注与关怀,赋予了中国人保寿险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感。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及肯定,赋予中国人保寿险强烈的使命感。依托集团的优势,中国人保寿险于外部建立了与政府、人民牢固的信任关系,于内部建立了完善的党、团和工会组织体系。员工与企业之间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关系,还具有政治信仰的连接纽带。广大干部员工已经树立了对国家、民族的责任意识和对公司的高度认同,树立了明确而坚定的目标,这是中国人保寿险不懈进取、不断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中国人保寿险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坚实基础。和谐人保 服务社会 中国人保寿险深怀着“根植人民,回馈社会”的报国报民之心,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热心参与各种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人民安康幸福深耕不缀。 2006年2月,中国人保寿险设立医学助学金,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医学院校在校生完成学业,支持中国医学事业发展,推动国际文化教育交流,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6月26日,中国人保宣布将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启动了初始基金规模为5000万元的“人保慈善基金”,通过整合集团内部公益活动资源,以专业化运作方式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公司理想 汇集天下英才,成就宏伟业绩 公司汇聚了一大批有影响力、执行力、专业能力,以及发展潜力的优秀管理干部。公司的管理团队对本行业有着深入的了解,在人寿保险、金融和资产管理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他们富于创新精神,善于灵活运用多个领域的经验,敏锐捕捉有利的商业机会,并带领着一大批对中国人保事业忠诚并为之尽责的优秀专业人才队伍,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和多样化的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费的构成与类型(1)人寿保险费由两部分构成: 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前者用于保险金的给付;后者用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费用的开支,二者的总和就是营业保险费,亦称毛保费。其计算公式为: 毛保费=纯保费+附加保费 保险费精算现值为纯保费精算现值与附加保费精算现值之和,从而可得: 纯保费精算现值+附加保费精算现值=保险金的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精算现值 据此情形,可分别计算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亦即: 纯保费精算现值=保险金精算现值附加保费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精算现值(2)寿险保费的分类 1.自然纯保费与均衡纯保费 自然纯保费:是分别以各年岁的死亡率为缴付标准计算的保险费。它是以每年更新续保为条件,签订一年定期保险合同时,各年度的纯保费。因为各年岁的死亡率不同,保费必须随着变动。 均衡纯保费:是在约定缴费期限内,每次缴费金额始终不变的均衡毛保费中扣除均衡附加保费的剩余部分。 2.年缴纯保费和趸缴纯保费 年缴纯保费:是自投保之日起分若干时期缴清的年缴毛保费中扣除附加保费后的剩余部分。 趸缴纯保费是:在投保之日一次性缴清的趸交毛保费中扣除附加保费后的剩余部分。如果把各个年岁应缴的自然纯保费都折算成投保时的现值,合并为一个总数,就是趸缴纯保费。 3.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 纯保险费包含保险责任事故的危险性,同时要估计到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附加保费是保险公司在业务管理上可能遇到的费用,如工资、租金、各种业务开支,合理地分摊到每笔业务上去的数目。人寿保险费率的计算依据(1)生命表的概念和种类 生命表: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或寿命表,是根据一定时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或特定人口群体(如寿险公司的全体被保险人)的有关生命统计资料,经整理、计算编制而成的统计表。生命表中最重要的就是设计产生每个年龄的死亡率。 生命表的分类主要有: ①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 ②完全生命表和简易生命表。 ③选择表、终极表和综合表。 ④寿险生命表与年金生命表。(2)生命表的选用、生命表的结构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应该使用经验生命表,而不能使用国民生命表,这是因为经验生命表的死亡率具有代表性。
人保车辆保险介绍 产品名称:人保车险,即 人保财险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类别: 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保险年限 缴费方式: 年缴 缴费期限: 一年人保车辆保险产品特色 1、鼓励私家车约定驾驶员。一般驾驶员在3人以上时,适用标准费率,但是如果约定驾驶员为1人或2人,则可享受3%或2%左右的保费优惠。当非约定驾驶员驾车出险时,虽然也给予理赔,但会增加5%的免赔等。 2、对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充分考虑了因停放在路边等容易发生划痕损失的特殊性,增加了车身划痕损失附加险 3、24小时网上投保,价格优惠,免费送单上门。 4、在家庭自用车辆损失保险中,增加了玻璃单独破碎和自燃责任,使得客户不必像以往那样另行购买 5、安全驾驶记录可以决定保费高低,对于第一年未出险的车辆,第二年保费可优惠10%;连续两年不出险可优惠20%,最高优惠到30%。反之,一年内连续出险两次,第二次事故的免赔率就要上涨5%,出险三次以上则上调免赔率10%人保车辆保险责任 1、安全驾驶记录可以决定保费高低,对于第一年未出险的车辆,第二年保费可优惠10%;连续两年不出险可优惠20%,最高优惠到30%。反之,一年内连续出险两次,第二次事故的免赔率就要上涨5%,出险三次以上则上调免赔率10% 2、鼓励私家车约定驾驶员。一般驾驶员在3人以上时,适用标准费率,但是如果约定驾驶员为1人或2人,则可享受3%或2%左右的保费优惠。当非约定驾驶员驾车出险时,虽然也给予理赔,但会增加5%的免赔等。 3、对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充分考虑了因停放在路边等容易发生划痕损失的特殊性,增加了车身划痕损失附加险。 4、在家庭自用车辆损失保险中,增加了玻璃单独破碎和自燃责任,使得客户不必像以往那样另行购买附加险种。人保车辆保险和其他车险的对比 险种\保险公司人保车险平安车险太平洋车险车辆损失险1775.531614.121614.12第三者责任险508.2462462全车盗抢险588.59535.08535.08车上人员险(司机)31.5728.728.7车上人员险(乘客)80.0872.872.8玻璃独碎险(国产)188.55171.41171.41车身划痕险308280280不记免赔特约477.03433.67433.67附加不计免赔46.267.7167.71优惠系数0.770.70.7保费合计4003.753665.493665.49
概述 产品名称: 人保财险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类别: 家庭财产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无年龄限制 缴费方式: 灵活 缴费期限: 灵活具体介绍产品特色 在本保险项下,中国人保对火灾、爆炸、雷击、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由于地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是中国人保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在投保了财产险综合险的基础上,可与中国人保协商加批若干附加条款。 保险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以及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 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四)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姓名:付永进国籍:中国 出身年份:1971年 性别:男 最高学历:管理学博士 毕业院校:天津大学 职称和证书: 注册会计师 工作经历: 付永进先生,1971年3月出生,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工程师。曾任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董事长;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1999年5月获海南省“十大杰出青年”称号,2000年7月当选全国青联委员,2000年7月担任海南省青联联合会副主席。 2007年12月至今出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