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保单所有权 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保单所有人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的,他可以与投保人、受益人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如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 人。但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应该说,各种保险合同都有保单所有人,但是,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单所有人具有特别的意义。 寿险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通常有以下几种: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今或保单红利; 3、以保单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借款; 4、以保单为质押品向寿险公司借款; 5、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6、制定新的所有人。个人寿险合同中的保单所有人权利 寿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大部分寿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单存续期内死亡。按保单存续期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下面分别讲述这三种合同下的保单所有人权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保单所有人权利 终身寿险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长达终身的保障;二是具备储蓄功能,保单积累现金价值。与其他种类的保险相比,终身寿险保单由于存在现金价值,所以其保单所有人的所有权利益得到了最突出的体现(见图1)。保单所有人对现金价值的权益体现在:①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可退保以获得积累的现金价值;②由于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在保单存续期间持续增长,直到被保险人达到生命表最后一行所示年龄,通常为99岁或100岁时现金价值达到保单面值,这时虽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也会把与保单面值等值的保险金支付给保单所有人;③保单若因其所有人未付续期保费而失效,保单所有人并不丧失对现金价值的所有权利益,他有权行使不丧失保单收益选择权或取得退保金,或以原保单的净现金价值为保费购买新保单(包括保费缴清保险和展期保险);④已累积现金价值的保单可以用作贷款担保。保单所有人可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单贷款,或者用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两全保险规定了一个保险期间,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还是期满仍然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也积累现金价值,而且积累速度比终身寿险快得多,到期日时就达到保单面值。如果此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单所有人就有权得到保险金。两全保险的保单所有人对现金价值的权益与终身寿险情况相同。这些权利是其他保单所有人不具备的。定期寿险保单所有人权利 定期寿险只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即保险期间内提供保障。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若期满时被保保单所有人险人仍然生存,保单所有人有权将保单展期,若保单所有人放弃展期,保险责任结束。定期寿险保单下的保险费只是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对价,保单不具备储蓄和投资功能,不积累现金价值,属于纯粹保障型的保险。鉴于此,保单所有人不具备现金价值所有权,但也有很多其他权利。比如:指定并更换保单受益人;指定保单所有人身故后的后继所有人;选择支付保费的方式;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提前死亡给付金;在一定条件下对因未交保费而失效的保单进行复效;转让保单。 值得一提的是,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中的保单所有人也具备上述权利健康保险合同的保单所有人权利 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医疗费用保险和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障保险。这两种保险都是补偿性保险,前者是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满足保单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后者是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无法正常工作而引起的收入减少进行补偿。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健康保险相比较人寿保险其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了更多限制。原因在于:健康保险作为补偿性保险 目的在于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和利益补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以前的经济状况。因此补偿性保险的一个特点就是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通常是同一个人,这样才能做到“无损失,无补偿,谁受损,谁得偿”。通常这种情况下,保单所有人很少指定自己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外,健康保险合同是个人性质的合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生活习惯、嗜好等极大地影响着保险人的风险承担,故保险人会限制其保单的转让。健康保险是纯保障性的保险 不像终身寿险那样具备储蓄投资功能,没有现金价值累积。因此保单所有人不具备与现金价值有关的权益。 因此健康保险的保单所有人不完全具备寿险保单所有人对保单的所有者权益,他只是拥有保单所赋予的一些诸如保单复效、续期保费缴纳宽限期、无争议条款等一些合同权利。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合同的保单所有人权利 年金保险合同的缔约双方是(1)签发年金的保险人和(2)投保并购买年金保险的合同持有人。这里年金保险的合同持有人的概念就基本相当于寿险合同中的保单所有人。对递延保单所有人年金来说,年金保险持有人的支付款在积累期进行增值,当年金到期时,支付期开始,保险人开始定期向受领人支付年金。 年金保险合同与寿险合同的性质在很多方面比较接近,保单所有人的权利也非常相似。首先,若某一时间年金被保险人(类似寿险中的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就开始向受领人支付年金。这里受领人类似寿险中的受益人,只不过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相反。年金保险持有人有权指定受领人,往往是年金保险持有人自己。 其次,在积累期内年金保险持有人有权提取部分或全部累积价值,也有权退保取得现金价值。若年金保险持有人在积累期内身故,年金的累积价值会全部支付给事先指定的年金受益人。但支付期一旦开始,年金保险持有人就不能再行使一切与累计价值相关的权利了。这里年金保险受益人类似于寿险中的后继所有人,而且与寿险相似的是,一旦受领人开始接受年金,受领人就取代年金保险持有人获得了年金保险合同的“占有权”,年金保险所有人就失去了对现金价值的要求权。 同样类似地,年金保险持有人可以选择向受领人支付年金的方式,正如寿险保单所有人可以选择保险金给付的方式一样。 最后,在年金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年金保险持有人可以将年金转让给新的所有者。这一点也与寿险合同类似。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合同的保单所有人权利 在团险中,值得一提的是“保单持有人”和“保单所有人”的概念分得非常清楚,这也是由团体保险的性质决定的。缔结团险合同的双方是保险人和团体保单持有人。团体保单持有人决定为其成员购买何种保险,与保险人就条款事宜进行谈判,并负责一些保险计划的管理工作,而且团体保单持有人负责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但他对保单不拥有所有权,因此团体保单持有人只能称作“保单持有人”,仅仅是持有保单的人。团体被保险人拥有一些所有权权利,比如指定或更换受益人,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团体终身寿险的被保险人也可以像个人寿险保单所有人一样取得对保单现金价值的权益。但实际上,99%以上的团体寿险保单是每年续保的定期寿险,自然给团体被保险人的权利行使造成了很多客观上的限制。财产保险 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的保单所有人权利 财产保险是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如前所述,补偿性保险的目的是要将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到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之时,而不能使被保险人通过损失获益。因此财产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单所有人,而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可保利益的货币表现。同时,财产保险是极具个人性质的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活习惯、性格特征直接决定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从而影响着保险人费率的厘定,因此要求被保险人不仅要在投保时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转让保单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 可见财产保险与健康保险的性质很相像,也是纯保障性的保险,不具备储蓄投资功能,因此不含有像寿险保单所有人那样丰富的所有权权利。与投保人 投保人是填写投保书、申请购买保单的人。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并交纳首期保费就构成了投保要约。保险人可以承诺接受,也可以制定与投保书不一样的条款签发保单,则构成反要约。若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一旦合同成立,投保人即成为保单所有人。只要投保人不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不将保单馈赠他人或作贷款抵押,他就一直享有完全的所有者权利。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方,寿险合同只是以他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可以是保单所有人,也可以不是。若投保人为他人生命保险,即所谓“第三方保单”下,几乎所有国家的保险法都要求投保人即保单所有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美国大多数州的保险法还规定,没有被保险人的同意,以他人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单是无效的,即使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在1897年一案中法庭指出:“不告知他人或未经其同意便就他人生命购买保单显然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妻子对丈夫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但是她不能在他不知情或未同意的状况下就为丈夫的生命购买保险。同样丈夫也不允许在妻子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为妻子生命购买保险。如果这种情况泛滥,可能会造成大量的犯罪。” 因此虽然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方,他也必须具备同意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法庭通常为未成年人做出了同意原则的例外,即父母作为保单所有人可以为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与受益人 寿险保单一般对受益人做这样的规定:“投保书中指明的受益人将收受死亡给付金,除非您指明新的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具有许多权利,但不包括对死亡给付金的所有权,可是保单所有人有权指定收受死亡给付金的人。当然他也可以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但单纯作为保单所有人,他是无权拥有死亡给付金的。因此可以说,保单所有人并不能对抗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只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获得保险单相应利益的权利。疏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中国《保险法》)中无“保单所有人”这一概念,导致在实务中常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且实践应用中还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不利于中国保险业的规范化和长远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关于转让和质押 中国《保险法》第56条明确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此项规定表明保险合同的合法流通是受法律保护的。有保单的流通,就有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相分离的现象。例如,甲买了高额的死保单所有人亡保险,其子为受益人。甲是保单所有人也是被保险人。现在甲因经济窘迫需将保单抵押到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因种种原因,到期甲仍不能偿还贷款,保单就归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成为保单所有人,但被保险人是甲,受益人是其子。此例中,首先,金融机构对甲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以及何时具有可保利益需要法律来界定;其次,甲死亡后,其子作为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金融机构持有保单,同样有索赔的权利。此时,谁的利益高必须由法律来判定。因此,对保单所有人的法律定位和行为规范尤为重要。但中国保险法中这一主体却是空位的,更无所谓其权、责、利的规范。第56条只规定了保单的合法流通,对于流通过程中出现的保单所有人的问题却没作任何说明,这显然与实际需求相脱节。关于指定及变更受益人 《保险法》对于保单所有人指定及变更受益人的权益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保险法》第61条、第62条有这样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第63条也同样规定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这样的规定限制了投保人/保单所有人的权利。指定及变更受益人对保单所有人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对保险合同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人/保单所有人可以任意指定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作为受益人,只要该保单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等限制,受益人就能得到全额保险给付金。如果投保人/保单持有人为自己的生命购买保险,他在法律上有权指定任何人为受益人,尽管保险人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避免签发以投机和赌博为目的的保单,往往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禾嗌。中国《保险法》的规定大大削弱了投保人/保单所有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把该项权利同时赋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个人。第61条第三款的规定甚至会让人认为这项权利应该属于被保险人。 更进一步来看,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规定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就很有可能会产生二者之间的冲突。如果他们在指定谁是受益人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如何解决?按照中国《保险法》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必须听被保险人的,那他实际上就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了。这对投保人/保单所有人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他缴纳了保险费取得了保单所有权却不能决定保单的保障对象,等于购置了一项财产却不能对其进行控制和支配。但第61条第一款又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受益人,由此产生了自相矛盾。变更受益人的情况是类似的,《保险法》也没有充分考虑要保障投保人的权益。保险金的处置 中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该规定把被保险人死亡后无受益人情况下保险金的归属赋予了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的规定完全忽视了投保人/保单所有人的利益。试想这样一种情形:某甲为其父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假定保险金额为100万,某甲缴纳保险费10万。受益人为其母。如果其母先于其父死亡,且某甲又没有指定新的受益人,甲父死亡后,100万的保险金将由其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样某甲可能会与其兄弟姐妹共同分得这笔保险金,但这就与他为其母在其父死亡之后提供保障的初衷相去甚远。他的兄弟姐妹不属于该保险合同的当事方,却因为母亲的死亡意外获益。而某甲本人缴纳了保险费,却没有达到他的目的。甚至若某甲以他的兄弟姐妹为被保险人、其母为受益人购买保险,他就完全可能缴纳了保险费但什么也得不到。这除非符合他的本意,否则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惯例是这样的:若保单所有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若所有的受益人都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单通常会将受益人规定为保单所有人或保单所有人遗产的执行人或管理人。有的保单中包含着连续受益人指定条款,规定了若无指定受益人生存,哪些人会收受保险金。例如,可能的受益人按偏好顺序排列应为被保险人仍生存的配偶、子女(们)、父母、被保险人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更能体现保单所有人意志并能维护他的利益,因为保单所有人缴纳了保费,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若没有受益人他就应该取得受益权;另一方面如果采用连续受益人指定条款,可以更好地保障那些要靠被保险人收人生活的人们的利益,这样既保障了保单所有人利益,更重要的是防止了道德风险的发生。若保单所有人意在为被保险人的家人提供保障,连续受益人指定条款就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此外,《保险法》规定退保并领取退保金的权利属于投保人,在各种人寿保险合同中也普遍规定由投保人领取保单红利,但若投保人不幸身亡,这些权利应归谁所有也未作说明。
释义 词目:保全 拼音:bǎo quán 基本解释 1. [preserve]∶保护安全,使免受损害、伤害和毁坏保全领土 2. [save]∶保持完整无损保全面子 3. [maintain]∶保养;维修保全工 详细解释 1. 保护使不受损害。《汉书·贾捐之传》:“今陛下不忍悁悁之忿,欲驱士众挤之大海之中,快心幽冥之地,非所以救助饥馑,保全元元也。” 宋 欧阳修 《归田录》卷一:“ 寇忠愍 之贬所素厚者九人,自 盛文肃 已下,皆坐斥逐,而 杨大年 与 寇公 尤善, 丁晋公 怜其才,曲保全之。”《红楼梦》第四五回:“事情虽多,也该保全身子,检点着偷空儿歇歇。” 巴金 《纪念雪峰》:“我相信别人,同时也想保全自己。” 2. 谓获得保护而安然存在下来。《隋书·循吏传·柳俭》:“ 俭 抚结人夷,卒无离叛,竟以保全。”《明史·太祖纪二》:“诸将克城,毋肆焚掠妄杀人, 元 之宗戚,咸俾保全。” 清 昭连 《啸亭杂录·王文雄》:“公仓卒率 直 兵绕道击之, 陕 境保全,公之力也。” 3. 纺织工业中指维护织机正常运行。如:保全工。 在超市里负责商品安全的防损员,也被称为保全工。保险保全 保全: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客户的保单有效,在客户的要求下,为客户服务。保全业务的申请资格人 1、受益人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或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2、受益人资料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3、生存金、满期金给付的申请资格人为生存受益人;4、其他保全项目的申请资格人均为投保人保全服务范围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费账户信息变更、年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减额交清、合同解除、附加险增加或解除、保险单补发、合同效力恢复、生存给付等。财产保全 在合同法里面有财产保全的解释,就是“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为了防止它的财产因为债务人某些不当的使用或者抵押之类的而失去原有的价值,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所以你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的行为对你造成了损失,才可以,如果没有,或者申请错误,比如申请保全的范围扩大,或者标地有误,而债务人又因为你申请没有办法合理动用该财产,对他造成了损失,那么你应该赔偿。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公司简介 保保网是中国专业的保险行业门户网站之一,由资深保险专家和顶尖IT界精英共同打造。保保网LOGO保保网总部坐落于国际金融城市上海,其服务分公司遍布在中国主要的沿海城市,为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客户服务工作。 保保网由来 其名保保第一个“保”字取自保险的保,第二个“保”字取自保障的保,立志于让每一户家庭都拥有保险,让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都拥有专业的强烈的社会使命感。保保网文化 企业使命:让每一户家庭都拥有保险,走向幸福!让每一位营销员拥有专业,走向成功!企业核心竞争力:大势所趋行业前景,顶级保险专家顾问。活力团队无所畏惧,以人为本专注服务。企业精神:创新进取,不畏艰辛。稳中求胜,永不言败 企业人才:人品、责任、恪守、敬业保保网服务与规模 保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着眼于现在高速发展的网络E时代,结合保险业内专家和网络经营先进理念共同将保险这一朝阳的金融产业推向时代的尖端。 保保网从两个方面为全国寿险代理人提供网络服务,第一,尽心打造保险代理人专业电子名片,个人网上专业保险门店。提供了寿险代理人更多与客户的接触机会,更多与同业人员交流的机会。 第二,用心经营保险代理人员网络自我提升学习平台,用最权威最直观的专家讲保险的视频,从展业,增员,团队发展等多个方面帮助您自我增值。更设有早会资讯,保险超市,专家视频,资料下载,客户社区,训练场,展业礼品和保保论坛等板块,全方位辅助保险从业人员辉煌的保险事业。
为物主所邮寄的物品(包裹、文件等)附保险,并由物主在邮寄时支付相应的“保价金”(自主对物品估值,所付保价金随之成正比增长),以防物品在丢失后无法估价及索取赔偿。 注:易碎品,别忘记请邮政加盖标识章:) 以“中国邮政EMS”为例: 邮件保价 此项服务以自愿为原则。寄件人选择此项服务时,应确定保价金额与每个邮件内件实际价值一致,每个邮件保价金额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保价费按申报的保价金额的1%收取,每件最低收取1.00元人民币。未按规定交纳保价费的邮件,不属于保价邮件。 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邮件的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邮件如发生延误,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邮政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邮件赔偿 EMS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非客户过失而发生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邮局予以赔偿。但对间接损失和未实现的利益不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邮件除外)。 二、 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或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三、 投交时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收件人已按规定手续签收,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四、 由于客户的责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五、 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六、 国际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邮件的赔偿标准 一.国内EMS邮件: 1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2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亦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3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4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保价费除外)全部退回。 5因非客户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延误(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退还所收邮费。 二.国际、港澳台EMS邮件: 1延误:退回50%邮费。 2信函、资料类邮件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3邮寄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每件400元人民币。 4已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按申报的实际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每件:500+60*W(元人民币)W 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5邮件发生丢失、损毁,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 支付赔偿时限: 确定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或延误后一周内。
版权信息 书名:保险代理业务员培训手册/基层服务岗位从业规范丛书(基层服务岗位从业规范丛书) 作者:后东升 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 ISBN:9787801933614 开本:16 定价:28.00元编辑推荐 本书共分七章。第一章,充满“钱景”的职业——保险代理。分别从保险代理必读知识、职业定位、就业市场扫描及保险代理行业发展前景四个方面揭示了保险代理这一职业的美好“钱景”。第二章,优秀保险代理业务员的必备条件。分别从态度观念、基本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行为准则等方面来论述作为一个优秀保险代理业务员所必备的条件。第三章至第七章,分别从客户开拓、接近客户、化解客户拒绝、促成客户签单和保险售后服务五个方面,详细有序地阐述了保险代理整个过程的全部内容,为保险代理业务员开展代理业务作出切实可行的指导。 在本书里,作者向各位有志从事保险代理事业的朋友和正在从事保险代理事业的朋友提供了一条直达成功彼岸的捷径,只要你按着书上所叙的去做,不断完善自己,相信有一天你也会成为一名优秀的保险代理业务员,从而赢得美好的人生。目录第一章 充满“钱景”的职业一保险代理第一节 保险代理业务员必备知识 一、保险代理的概念、特征 二、保险代理合同 三、保险代理业务的程序和内容 四、保险理赔业务第二节 保险代理人职业定位 一、保险代理人的涵义、分类与特征 二、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三、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报酬及法律责任 四、保险代理人的资格和执业规则第三节 保险推销业务 一、保险推销业务准则 二、保险推销的特殊性 三、客户的素质影响到保险推销的顺利进行第二章 优秀保险代理业务员的必备条件 第一节 优秀保险代理业务员的态度及观念 一、优秀保险代理业务员应有的态度 二、优秀保险代理业务员应有的观念 第二节 优秀保险代理业务员应备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一、保险代理业务员的知识结构 二、保险代理业务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三、保险代理业务员的自我管理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推销基本功 第三节 优秀保险代理业务员的社交礼仪与语言艺术 一、保险代理业务员的社交礼仪 二、保险代理业务员的语言艺术 三、具有人格魅力与良好的气质风度 第四节 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职责 一、保险代理业务员的行为准则 二、其他保险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第三章 客户开拓实务指南 第一节 客户开拓的知识 一、开拓客户的重要性 二、寻找客户的途径 三、客户开拓的一般原则 四、客户开拓的常用方法 第二节 客户的选择与开拓 一、客户资格的审查 二、潜在投保者卡的建立与运用 三、开拓客户的方法 四、创造和提升保险产品的附加价值 五、顾问式推销 六、客户成功开拓实例 第三节 高额保单客户的开拓 一、高额保单卖给谁 二、打开高额保单客户的钱袋 三、开拓高额保单客户的技巧第四章 接近客户实务指南 第一节 接近客户前的准备 一、心理准备 二、物质准备 三、装好必要的推销工具 四、做好出访前的准备 第二节 整理客户的信息资料 一、建立客户卡 二、建立系统的客户档案 第三节 制订拜访客户计划 一、拜访计划的六要素 二、拜访计划内容的拟订方法 三、慎选访问的时间 四、如何选择优先拜访对象 第四节 与客户接触 一、自我介绍 二、握手与寒暄 三、收集资料,培养感情 四、激发客户的保险购买欲 五、进行保险险种说明 第五节 保险营销洽谈 一、初步洽谈的常用方法 二、洽谈要有的放矢 三、营造良好的洽谈气氛 四、洽谈中要随机应变 五、洽谈中的语言技巧第五章 化解客户拒绝实务指南 第一节 洞悉拒绝的缘由 一、客户拒绝心理的主要表现 二、客户拒绝的种类 三、产生拒绝心理的原因 四、如何分辨拒绝的真假 五、拒绝理由50种 第二节 对拒绝的处理 一、处理拒绝的一般原则 二、处理拒绝的常用方法 三、拒绝问题的解答——灵活运用对话术 四、处理拒绝的措施 第三节 处理顾客异议的技巧 一、正确认识顾客异议 二、顾客异议的类型 三、处理顾客异议的态度 四、处理顾客异议的基本步骤 五、处理顾客异议的方法 第四节 对客户拒绝的预防 一、合理组织保险宣传内容 二、灵活实施保险宣传 第五节 化解客户拒绝的实用技巧 一、化解拒绝12招 二、让客户说“是”的策略 三、让客户说“是”的技巧。 四、处理拒绝的四种回应技巧第六章 促成客户签单实务指南 第一节 了解保险促成的相关知识 一、促成签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促成工作对保险代理业务员的要求 三、保险促成的一般方法 第二节 如何顺利促成客户签单 一、达成交易的条件 二、正确判断客户的购买点 三、进行良好的保险产品说明 四、促成签单 五、成交辞别 六、顺利促成成交的有效方法 第三节 促成交易成功的技巧及实例 ……文摘 书摘 (三)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保险代理人作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保险代理人必须是在以被代理人(即授予代理权的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才能取得权利、设定义务。保险代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代理行为。 2.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所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为保险人招揽业务、销售保单,并以代理手续费的形式从保险人处获得报酬。保险代理人作出的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属超权代理,除非保险人在事后予以追认,否则其法律责任由保险代理人自己承担。 3.保险代理人依照保险代理合同以保险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由保险人最终承担。即投保人通过保险代理人购买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其赔偿和给付的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 4.保险代理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为专业保险代理公司,自然人代理人为个人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可以是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5.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保险代理人开发保险代理业务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非个人保险代理人须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6.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代理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将受到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22
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组织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也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用来调整政府与保险企业、中介人的关系的保险法。立法目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保险业法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保险业有国营与民营两种。其所谓保险事业监督法,实为国家对民营保险业的监督法。因为,即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统治者也知道,保险业虽然可以自由经营,但它与其他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是不同的。他们也清楚,保险事业的开展,不仅与一般民众有利害关系,与国民经济亦有密切关系,而且对社会文化也有间接的重大影响;同时,保险又须依靠多数单位共同协作。因此,各国统治者都意识到,必须立有法律,加强对民营保险的监督与管理。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业法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保险虽然多由国家经营,但同样存在一个监督和管理的问题。所以,也必须立有专门法规,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内容 各国保险业法尽管条款多少不同,但其规定一般都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保险企业组织形式; ②保险业的设立程序; ③财务计算; ④保险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原则; ⑤保险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⑥国家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等。我国的保险业法 我国保险法第三、四、五、六章的规定,就是保险业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国保险业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限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等。
保赔保险协会(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又称保赔协会(P & I),它是由船东们自愿成立的一种互相保险的组织,其会员各自交纳保险费,共同分担各个会员所应承担的船东责任的损失赔偿额。所以,保赔协会的会员,既是投保人,又是承保人。保赔协会与一般保险人的区别主要是: ①一般保险人基本上只承保船壳、机器和船上属具,而保赔协会则承保一般保险人所不承保的,有关船舶的风险,主要是船东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②一般保险人是专营保险业的经济实体,它以营利为目,向社会上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收取保险费。而保赔协会则是船东之间相互保险的互助性组织。作为会员的船东之间通过保赔协会,相互投保,又相互提供保险保障,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接受协会以外的船舶投保。 ③一般保险人出于营利目的,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偿性的保险保障,按照承保标的的保险价值和承保的保险金额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它与被保 险人之间是一种保险商品交换关系。而保赔协会则是处理船东赔偿责任的专业机构,除了为保证赔偿力和维持必要开支向会员收取保险费外,不追求经营利润,却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 油污责任例外 ) ,所以,它与会员船东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一种无偿的保障关系。
介绍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保险公估人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其鲜明的个性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共同推动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保险公估人盾。“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5]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从而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专业定义: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适合对象: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职人员;对保险行业有兴趣或有志于从事保险行业的其他人员。 招生条件:年满18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辅导意义:保险公估人考试题库更新快,题型灵活多变,一次考试合格率仅50%左右。不少考生要经过3-4次补考才能过关。为提高考试合格率,节约考生时间,提升考试效果,特举办本考前辅导班。 辅导目标:通过系统辅导,快速提升一次考试通过率,为考生节约宝贵复习时间。 课程设置: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习题讲解、历届题型讲解。 考试科目:“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公估人的分类按业务活动顺序分类 保险公估人 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时的公估人,一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 (1)承保时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险标的作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审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人新拓展的业务领域。 (2)理赔时的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他们主要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根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与海损鉴定人。 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则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具体的说,他们负保险公估人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进行损失定量等。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他们通常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按业务性质分类 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1) 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2) 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3) 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按业务范围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从事活动范围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三类。 (1) 海上保险公估人 海上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海上保险和航空运输保险均为国际型的保保险公估人险,在国际上,船舶保险中的船身价值或其修理规模和费用的确定均与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直接相关,船上设备、机器、引擎、发电机等也有专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请船舶公估公司处理;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货运检验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多方利益和责任,各方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通常委托居于独立地位的保险公估人处理,海上保险公估人由此应运而生。 (2)汽车保险公估人 汽车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汽车保险在各国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估人也由此分外重视汽车保险公估。汽车保险公估人参与汽车保险理赔公估,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修理费用、重置价值方面的直接冲突,避免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行会合谋骗取保险赔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车保险理赔中的不正当行为,使各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 (3)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物质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因此大量拥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满足了火灾和特种保险的需要。按委托方不同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 (1)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尽管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但他们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处理保险承保和保险理赔。 (2) 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 只结合搜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按公估方与委托方不同分类 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来看,保险公估人可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 (1) 雇佣保险公估人 雇佣保险公估人是指长期受聘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按该公司的委托或指令处理各项理赔业务,这类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 (2) 独立的保险公估人 独立的不公估人是指可以同时接受数家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理赔事务,其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暂时的,一旦公估人完成了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也相应结束。保险公估人的特征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专业性 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超然性 指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保险公估人 1、评估职能 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种广义的(保险)评估职能,包括评估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在国际上,保险公估人包括主要从事理(核)算事务的理算师(Adjuster),主要从事检查、勘测、鉴定事务的鉴定人(Surveyor)和主要从事估算、评估的评估人(Assessor)等多种类型。尽管他们的名称不同,经营的侧重点有差别,但均能履行其保险评估职能。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公估,得出公估结论,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充分依据和推理过程,体现出其评估职能。 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关键职能。保险公估人执行的评估职能,可使赔案快速、科学地得以处理。 2、公证职能 首先,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最具权威和资格;其次,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险人,又不代表被保险人,完全站在中间、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公证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重要职能,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种公证职能虽然不具备对赔案的定论作用,但却有促成结案的督促作用,因为保险双方难以找出与公估结论相左的原因或理由;第二,这种公正职能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该结论可以接受法律的考验。这是因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论确定之后,必面经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均接受才能结案。一旦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有一方不能接受,则最终决定权在法院。但是,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出庭辨护,甚至可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本着对委托方特别是对公估报告负责的原则,促成对方接受既定结论。 3、中介职能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并参与保险经济利益的分配,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这是因为:第一,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保险公估人从保险合同一方那里获得保险公估委托,是以中间人立场执行保险公估,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保险公估人以中间人身份,独立地开展保险公估,从而得出公估结论,促成保险关系当事人接受该结论,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淋漓尽致地发挥了中介职能。保险公估人的性质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 1、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 保险公估人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而是连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其他部门之外,面向社会服务的经济实体。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 2、保险公估人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大众所熟悉的保险理赔业务外,还从事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价值和风险评估、鉴定、估算以及保险标的损失后的勘验和损失计算。其业务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3、保险公估人的服务是有偿的 由于保险公估人是一种经济组织,其存在和发展要求获得经济效益,因而它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委托方的服务不是免费的,而是要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实行有偿服务。保险公估人的地位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的地位独立。主要表现在:第一,保险公估人执行保险公估业务,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且不受行政权力等外界因素干拢,表现出超然的独立性;第二,在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整个进程中,保险公估执业人员保持着自己独立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第三,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分析和结论,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一特征在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报告中得以充分体现。 保险公估人因具有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因而在保险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如前所述,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报告及其结论并不是最终裁定,并不具有法律裁定效力,尽管保险公估人可依托公估报告,为委托人出庭辩护。 在保险中介市场上,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分别担当不同的职业角色。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直接从事保险经营工作,保险经纪人无疑应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被保险人的角度与保险公司洽商保险事务;而保险公估人更将保险中介的属性体现得淋漓尽致,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正因为如此,保险公估人的职业要求就更为严格。从市场地位而言,保险公估人必须坚持独立的立场,无论针对哪一方委托的事务都应作出客观、公平的评判。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1)保证保险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险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而保证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结果下不受损失。 (2)保险公估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可以减少理赔纠纷,防止无休止的僵持或述诸法律,实现尽快赔付,恢复生产生活。 (3)促进保险企业组织变革,提高经营绩效。保险企业将一部分费事费力且易造成品牌损失的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等经营成本,还有助于专注发展公司核心能力、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保险公估人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估人 一、接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事故的勘验、鉴定、评估以及赔款理算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通常被称为保险公估人。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从经营成本考虑,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专业人员,仅靠保险公司自己所有的专业人才难以完成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任务,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的工作人员进行事故评估和鉴定是否公正,很难使人信服。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保险公估人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以及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事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保险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对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或者鉴定。2、受聘进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3、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专业机构,受聘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及个人保险公估人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方可 开展业务;必须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4、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对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要有科学依据,以事实和证据作为评估鉴定的基础,遵循评估鉴定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鉴定手段和方法,作出评估、鉴定报告。评估、鉴定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险公估人对其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估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公估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在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中的一种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故意指的是保险公估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对其行为会给保价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该后果能够避免。二是,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在保险评估、鉴定业务中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得到或者能够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以。三是,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损失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定的事实与一定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如果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保险公估人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三、保险公估机构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收费。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业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报酬。保险公估机构收取的费用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的委托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同时应当遵守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价格法、合同法、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