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三保,前称五行三保,是指香港九只中资银行和保险股份。 “六行”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 (港交所:1398, 上交所:601398) 中国银行 (港交所:3988, 上交所:601988) 中国建设银行 (港交所:939, 上交所:601939) 交通银行 (港交所:3328, 上交所:601328) 招商银行 (港交所:3968, 上交所:600036) 中信银行 (港交所:998, 上交所:601998) “三保”包括: 中国人寿 (港交所:2628, 上交所:601628) 中国平安保险 (港交所:2318, 上交所:601318) 中国财险 (港交所:2328) 2007年,中信银行到香港上市,“五行”改称“六行”。
对于因重大事项需要资金而个人收入低下的工人、商人及一般平民,通过共同集资贷给低利资金以对抗高利贷的制度。起初资金来自捐赠,以后通过计划吸收资金。缴纳资金者经过一定期间后可以取得数倍于存入的资金。但是,如果约定的条件不成立,如到时没有结婚或者未到期即死亡,原缴存的金额归公典所有
简介 分红型保险的起源:分红险起源于保单固定利率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和市场收益率变动风险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共同承担。举例 例如,在1994年-1999年期间,保单预定利率一般在8-10%左右,因为那个时候的银行存款也是这个利率.保单的这个预定利率是什么含义呢?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按照分红型保险这个利率给付投保人,那就肯定要求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这个.但事实上,后来银行连续7次下调利率,导致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达不到当初预定的8-10%,假定投资收益率是3.5%,那么保险公司自己要贴补这个差额,对保险公司是很不利的,而假定后来的投资收益率是15%呢,对客户又是很不利的,所以为了应付这个问题,就把利率(主要是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就产生了分红险这个概念.意味着投资收益不好时没有分红,好的时候有分红.为了避免分红在不同年度间的波动,保险公司一般会把红利在不同年份之间平滑。主要特征 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4保险给退保金含有红利。分红收益算法 分红保险,指在获得人寿保险的同时,保险公司将实际经营生产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险单持有人进行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品种。红利分配方式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寿险公司的“三差收益”即死差异、利差异和费差异。红利的分配方法主要有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两种盈余分配方法代表了不同的分配政策和红利理念,所反映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各不相同,对保单资产份额、责任准备金以及寿险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从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出发,寿险公司内部应当对红利分配方法的制定及改变持十分审慎的态度,既要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贯彻诚信经营和红利分配的公平原则,又要充分考虑红利分配对公司未来红利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 1.现金红利法 采用现金红利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寿险公司首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盈余,由公司董事会考虑指定精算师的意见后决定当年度的可分配盈余,各保单之间按它们对总盈余的贡献大小决定保单红利。保单之间的红利分配随产品、投保年龄、性别和保单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比率。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不会把分红账户每年产生的盈余全部作为可分配盈余,而是会根据经营状况,在保证未来红利基本平稳的条件下进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余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来红利、支付末期红利或作为股东的权益。现金红利法下盈余分配的贡献原则体现了红利分配在不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公平性原则。 在现金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一般可以选择将红利留存公司累计生息、以现金支取红利、抵扣下一期保费等方法支配现金红利,对保单持有人来说,现金红利的选择比较灵活,满分红型保险足了客户对红利的多种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现金红利在增加公司的现金流支出的同时减少了负债,减轻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压力。但是,现金红利法这种分配政策较为透明,公司在市场压力下不得不将大部分盈余分配出去以保持较高的红利率来吸引保单持有人,这部分资产不能被有效地利用,使寿险公司可投资资产减少。此外每年支付的红利会对寿险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压力,为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寿险公司会相应降低投资于长期资产的比例,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投资收益,保单持有人最终获得的红利也较低。现金红利法是北美地区寿险公司通常采用的一种红利分配方法。 2.增额红利法 增额红利法以增加保单现有保额的形式分配红利,保单持有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期满或退保时才能真正拿到所分配的红利。增额红利由定期增额红利、特殊增额红利和末期红利三部分组成。定期增额红利每年采用单利法、复利法或双利率法将红利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险金额;特殊增额红利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动时将红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险金额;末期红利一般为已分配红利或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将部分保单期间内产生的盈余递延至保单期末进行分配,减少了保单期间内红利来源的不确定性,使每年的红利水平趋于平稳。 增额红利法赋予寿险公司足够的灵活性对红利分配进行平滑,保持每年红利水平的平稳,并以末期红利进行最终调节。由于没有现金红利流出以及对红利分配的递延增加了寿险公司的可投资资产,同时不存在红利现金流出压力,寿险公司可以增加长期资产的投资比例,这从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分红基金的投资收益,提升了保单持有人的红利收入。但是在增额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处理红利的唯一选择就是增加保单的保险余额,并且只有在保单期满或终止时才能获得红利收入,保单持有人选择红利的灵活性较低,丧失了对红利的支配权。此外在增额红利分配政策下,红利分配基本上由寿险公司决定,很难向投保人解释现行分配政策的合理性以及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产生的影响,尤其在寿险公司利用末期红利对红利进行平滑后,缺乏基本的透明度。增额红利法是英国寿险公司采用的一种红利分配方法,这种分配方法必须在保险市场比较成熟的环境下运行。红利计算基础 1、保费分红(现金价值分红) 以客户已经交付的保费(或现有的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对应分红利率为客户分红。实质是以客户交付保费的多少为权重,在全部客户间分配全部的可分配红利。因为对全体客户用统一标准,无论采用保费还是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实际差异不大。 示例,在这种模式下,投保某款产品,相同保额不同的缴费方式: 趸交客户,自保单开始年度可得到较高分红,假设各年度分红利率不变,则各年度分红数额相同; 期交客户,保单开始年度得到分红较少,随交费次数增加每年分红递增,假设各年度分红利率不变,则各年度分红数额等差递增; 因为期交客户交费总额大于趸交客户,在交完全部保费后,期交客户的分红可能高于趸交客户。 这种模式是大多数保险公司的选择。 2、保额分红 保额分红是相对于保费分红而言的,以客户投保的保额为计算基础,对应分红利率为客户分红。实质是以客户投保保额的多少为权重,在全部客户间分配全部的可分配红利。 示例,在这种模式下,投保某款产品,相同保额不同的缴费方式: 无论交费方式如何,每年的分红相同,假设各年度分红利率不变,则各年度分红数额也相同。 只要保额相同,期交的客户与趸交的客户分红相同,即不管交了多少分红一样,这是在经济学上难以成立的,只是对保费交清后长期分红的平均计算,是否对客户有利难以计算,不过肯定有利于长期缴费的期交客户(相对于同一公司的趸交客户)。 国内,现有新华人寿保险采用这一模式。美式分红与英式分红 综上,一般说的美式分红为:以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的现金分红。 英式分红为:以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的增额分红。监管模式探讨 分红保险是世界各国寿险公司规避利率风险,保证自身稳健经营的有效手段。相对于传统保障型的寿险保单,分红保单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是非保障的保险利益,红利的分配还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各国保险监管机构都非常重视对分红保险的监管,除了将保险监管的重点集中在分红产品的红利演示、分红基金的红利分配、分红基金的信息披露、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和分红基金的负债确认等方面外,对不同的红利分配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监管模式。不同红利分配方法下的监管模式 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和保证寿险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业务监管的核心内容。但是在不同的红利分配方法下保险监管的理念和模式是不同的。 美国寿险公司提供的分红保单大都以现金红利法进行盈余分配,分红保险的监管模式属于“市场导向”型的。因为在现金红利法下,虽然寿险公司有权决定当期的可分配盈余,也可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动来调整红利,并将部分盈余留存至期末发放末期红利,但是鉴于高度的市场竞争以分红型保险及客户投资理财的日趋专业化,寿险公司一般不会留存过多的盈余在分红基金内。再加上按照贡献法计算每张保单的红利,透明度较高,寿险公司可操控的余地较小。因此对现金红利法分配的分红保险的监管理念是:在市场比较透明和有效的前提下,保单红利水平是潜在客户选择寿险公司的重要依据。除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外,保持具有竞争力的保单红利支付是寿险公司争取更多市场份额的关键因素。因此不论是相互型寿险公司还是股份制寿险公司经营的分红保险,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将分红基金的盈余分配看成是一种市场行为,,对盈余分配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完全由公司董事会在考虑了指定精算师的意见后,通过分析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比较市场其他竞争主体的分红水平后做出的判断,监管机构并不过多地干预寿险公司的红利政策,只是提出了一些精算指导原则供寿险公司的精算师在职业准则范围内参考。 英国寿险市场的分红保单全部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法,在这种分配方式下,不论是其每期增额红利的决定还是末期红利的决定都赋予了寿险公司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分红保单盈余分配的透明度以及对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的考虑长期以来一直是保险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自由与公开化”成为英国分红保险监管的主导思想。为了提高分红保单盈余分配的透明度、改进盈余分配管理措施,从2001年2月开始,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开始对分红保单的经营管理以及分红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整理和回顾,发布了167号咨询公告,要求寿险公司采用财务管理操作惯例与原则(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Financial Management,PPFM)管理分红业务。 P甲M针对分红基金的红利支付方式、投资策略、业务风险、分红基金的费用收取和分摊、可继承资产、新业务、以及股东利益分配等方面做出规定和要求。PPFM监管的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强调了分红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虽然FSA没有直接规定与限制寿险公司的具体盈余分配行为,但是寿险公司必须向FSA、保单持有人提供充分、完备的信息。二是PPFM没有直接提出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但要求寿险公司在一个较为透明的环境中运作分红基金,尤其是要求寿险公司的指定精算师对红利平滑、费用的收取与分摊、投资资产的分配与收益的分摊等方面的操作方式与相关信息做出解释和说明,指定精算师必须把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因此财务管理操作惯例与原则的实施,使英国分红保险的经营和管理更加透明和公开化,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得到更好地保障。我国分红保险监管模式的探讨 美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法,倡导“市场主导型”的监管模式,英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采用增额红利法,倡导的是“自由和公开化”的监管模式。我国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同时采用了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两种红利分配方法贯穿于同一张分红保单中,虽然对保单持有人来说红利的选择权增加了,但是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更加复杂,对分红保险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的分红保险市场刚刚形成,无论是寿险公司对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还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的监管规定都不很成熟,从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规范我国分红保险市场出发,有必要探讨符合我国分红保险发展的监管模式,那就是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基础上的市场导向型的监管模式,并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未来分红保险监管政策和措施改进和完善的主要方向。 1.明确分红基金的盈余来源 确认和分配分红保险产生的盈余是分红保险经营管理和监管的核心。目前寿险市场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三差收益”分红,也有“二差收益”分红和“一差收益”分红。有些寿险公司只将产生利源的部分拿来分配,而隐藏可能发生损失的部分,这种红利分配的做法将误导投保人对红利的合理预期,忽视分红保单中蕴含的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必须明确分红保险的盈余来源与确定方法,无论是死差异、利差异、费差异还是退保益、投资资产增值等都应当列入分红保单持有人能够获得的保单盈余部分,然后按相应的红利分配法进行分红。只有这样才能让投保人选择那些业务经营稳健、红利水平稳定的寿险公司,才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2.监管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 我国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允许选择两种红利分配方式,即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对保单资产份额、责任准备金、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同,所体现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也不同,在具体操作和会计处理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是目前各家寿险公司对两种红利分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很难让保单持有人产生理性的信服感,更不用说形成对未来红利水平的合理预期。因此为了保证寿险公司所采取的盈余分配方法和红利政策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同时切实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对不同分配方法在财务报告中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尤其对那些多年没有产生盈余的分红基金,要求公司的精算师依据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利率的波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投资收益水平等因素做出合理和谨慎的判断,并出具精算声明书。 3.强调分红保险的透明和信息披露 不论是采用现金红利法还是增额红利法,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分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保单持有人很难清晰地理解,也无法在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采取保护的措施。因此强调分红保险基金管理中的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是我国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监管机构除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分红何险的投资收益情况、费用支出和费用分摊方法、本年度的盈余和可分配盈余、保单持有人应获得红利金额、增额后的保险金额、红利计算的基础和计算方法等外,为了提高红利分配的透明度,监管机构可以借鉴英国的“财务管理操作惯例和原则”,要求各家寿险公司提供充分和完备的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解释和说明年度红利和末期红利的决定方法、增额的红利利率、分红基金资产和分红业务负债之间的匹配程度、分红基金可能面临的业务风险、寿险公司决定分红基金能够承保的新业务量的方法和相关的操作以及红利在不同年代、不同类型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分配情况等,以便保险监管机构、保单持有人对寿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做出适当的判断。 4.加快我国指定精算师制度建设 在英国、美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保证红利分配的公平、客观是指定精算师的重要职责之一。指定精算师需要在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后对分红基金盈余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提出相关建议,公司董事会考虑指定精算师提供的意见后作出盈余分配决策。指定精算师负责对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做出解释,代表监管机构来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险公司内部扮演监督人和咨询人的角色。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虽然要求各家寿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公司提供的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和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签字,但是我国的精算责任人更多代表着一种财务管理人的角色,而不是监管人的角色。因此为了更加公正地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尊重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保险监管机构应该与精算协会通力合作,加快我国指定精算师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指定精算师报告体系,利用指定精算师的法律职能对分红基金进行正规、有效的监管。 5.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 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代表了保单持有人对未来红利水平及分配方式的预期,它是建立在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以及保单红利演示基础上的。寿险公司在进行分红业务管理和盈余分配时必须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它是衡量分红保单经营管理,尤其是盈余分配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准,也是解决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已成为监管机构和精算界日益关注的焦点,我国由于分红保险开办的时间很短,无论是寿险公司还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并没有引起真正的重视,不合实情的红利演示、销售过程中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的不确定性等误导客户产生合理预期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分红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就这个问题,保险监管机构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委托精算协会在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精算实务准则,提出与分红保险有关的精算指导原则作为分红基金管理和盈余分配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利用指定精算师的职责,在信息公开化的基础上,逐渐培养保单持有人形成正确、合理的保单预期,为分红市场的成熟创造条件。分红型保险投保方法 分红型保险,属于理财类保险产品。购买分红险的人在获得身故保障和生存金返还的同时,还可以以红利的方式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分红险可分配盈余来源于保险公司假设的死亡率、投资收益率和费用率与实际的差异。比如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实际投保人群的死亡率比假设的低,或者实际投资收益高于假设的收益。这些差异使得保险公司产生了一定的盈余,这就是分红险可分配盈余的来源。 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是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增额红利是指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目前国内大多保险公司采取现金红利方式。 在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下,红利可以采取多种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抵交保费和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分红型保险的特点 保险费用比较高,具有确定的利益保证和获取红利的机会。分红是不固定的,分红水平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着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与客户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分享经营成果。分红保险的红利是保单所有人从保险公司可分配盈余中分享到的金额。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保险公司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和预定营运管理费用,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分出保费(the ceded-out premium;Reinsurance Premium)什么是分出保费 分出保费是指分出分保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向分入分保公司支付的保费。 [编辑]分出保费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分出保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二)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 科目。 调整分出保费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编辑]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l)影响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计算的因素 对于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的计算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非比例分保的最典型代表——超额赔款分保入手,来说明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影响超额赔款分保分出保费的因素包括预交最低再保险费、净保费收入总额和再保险费率三个要素。 (2)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非比例再保险分出再保险费的计算有变动再保险费制和固定再保险费制两种方式。 变动再保险费制是一种将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的业务数量和业务质量挂钩并进行调整的方法。在变动再保险费制下,再保险费率的确定是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的关键。常用的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费率计算方法有1年法、前3年(或5年)平均法、3年危险分散法和3年共同法四种。 固定再保险费制是再保险当事人之间约定一固定额度的再保险费。“固定的再保险费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以往的赔款记录共同商定,与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发生赔款多少无关。采用固定再保险费制分保的业务主要有承保的新业务和以往没有办理过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业务两类。由于缺乏以往的记录和经验,固定再保险费制可以作为一种过渡的办法,等积累资料和经验后,再采用变动再保险费制。 [编辑]再保险业务分出保费的计算 1.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对于比例分保,分保分出人的自留额和分保接受人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计算分出保费的依据,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分出保费=保费×确定的比例 2、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l)影响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计算的因素 对于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的计算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非比例分保的最典型代表——超额赔款分保入手,来说明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影响超额赔款分保分出保费的因素包括预交最低再保险费、净保费收入总额和再保险费率三个要素。 (2)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非比例再保险分出再保险费的计算有变动再保险费制和固定再保险费制两种方式。 变动再保险费制是一种将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的业务数量和业务质量挂钩并进行调整的方法。在变动再保险费制下,再保险费率的确定是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的关键。常用的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费率计算方法有1年法、前3年(或5年)平均法、3年危险分散法和3年共同法四种。 固定再保险费制是再保险当事人之间约定一固定额度的再保险费。“固定的再保险费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以往的赔款记录共同商定,与分出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发生赔款多少无关。采用固定再保险费制分保的业务主要有承保的新业务和以往没有办理过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业务两类。由于缺乏以往的记录和经验,固定再保险费制可以作为一种过渡的办法,等积累资料和经验后,再采用变动再保险费制。
出险率广义 出险率(risk probability)亦称“出险概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一定数量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出险的机率或平均出险频率,以百分数或千分数来表示。例如,根据火灾保险过去多年的统计资料,得知1年内平均每万栋房屋中有10栋出险,则出险或然率为1‰。出险率相对定义 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对出险率有不同的定义和理解,一般统称为“出险次数”。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1年),共计发生汽车保险理赔的频率,一般出险一次,出险率记为 1,出险2次,出险率记为 2,按照此逻辑计算。 通常情况下,在各大保险公司中,出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明年保险费率。 如果保险期间内一直没有理赔,那么明年保费费率会有很大的优惠的。分为以下几个档次:三年无理赔,二年无理赔,上年无理赔,上年理赔一到两次,上年理赔三次,上年理赔四次,上年理赔四次及以上。这些档都会对应不同的折扣或上浮费率。比如,如果上年无理赔,费率就会乘以0.9,三年无理赔的话可以乘以0.7,而如果上年理赔三次以及以上的话,保险费率就会上浮,甚至遭到拒保。 所以,汽车出险次数一定要把握好,属于小额经济理赔的案件最好不要出险,尽可能降低出险率。
简介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起源和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ONDD),荷兰政府于1925年建立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挪威政府于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担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分别于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扩大出口和资本输出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战略,而对作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态度,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贸易保险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60年代以后,众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 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 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帐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帐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帐款风险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4. 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开办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0年历程。经过这20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大陆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11月,大陆出口信用保险金额约24亿美元,从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成立到2009年底,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4880亿美元。 目前,中国大陆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信保一家经营。保险按付款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又分为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六种。中长期险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三种。 2007年,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额占一般贸易总额的7%。而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贸易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12%。发展策略 1、企业外贸部门应充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每一个外贸出口企业,从经营者到业务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企业内部应制定一套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对信用等级较低、出口规模较大或新发展的客户,规定必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避免只出口而不顾收汇,从而在制度上给予保证。 2、注意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 外贸行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可以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大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日本的许多大公司每年都要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其国外客户的资信,他们的指导思想是,无论合作伙伴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有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尤其现在世界经济正处于世界性的企业重组的大转变时期,既加强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出口企业规避出口信用风险的较好选择。 3.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改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 加强立法,规范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目前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等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行为,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 拓展承保方式,改变单一统保局面。 中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单一,保险费相对较高,使得外贸企业很难接受这样的承保方式;保险额较低,那些高风险的外贸企业又处于无处投保的状况,难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因此,人们应充分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验,改变传统的承保方式,扩大承保范围,调整费率标准。 对外贸易主体资格局限性较大,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1999年以前,中国企业外贸经营权限制较死,造成投保主体缺位,出口倌用保险也因此发展极为缓慢。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逐步放宽,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
简介 出口产品责任保险(EPL)是指:由于出口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导致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使用者因此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索赔或诉讼,生产商由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承保该责任的险种就叫“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美国WALMARK等国际采购商保险规定 Target, OfficeMax, BestBuy, PetsMart, ToysRUs, PepBoys, or HomeDepot Staples, CompUSA, Radio Shack ATICO American Greetings、Best Buy、Coles Myer、JCPenney、Kingfisher、LEGO、Li & Fung、MeadWestvaco、Newell Rubbermaid、Staples、Wedgewood及Woolworths。OfficeDepot Walmart,Target,Sears,Sam's Club K-mart, CVS Kroger OfficeDepot in China WAL-MART、DOLLARTREE、DOLLARGENERAL……做文具的就要知道目标客人是OFFICEMAX、OFFICEDEPOT……做家电的就要知道CIRCUITCITY、RADIOSHACK、STAPLES家乐福(Carrefour),美国第三大零售商Sears以及德国最大零售商麦德龙(Metro)家乐福、沃尔玛。 美国玩具反斗城(TOYSRRS)、家居百货(HomeDepot)、百思买(BestBuy)、百安居到我国的国美电器、好百年家居、爱书人音像,还是办公文具行业的Officedepot、Stammple、Officemax、OFFICE1、OFFICE 2 OFFICE等,包括我国最早的一些文具连锁如都都文具、易事达文具、文一文具等。Insurance保险内容 Supplier shall obtain and maintain at their expense, a policy or policies of: 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cluding product and completed operations, personal and advertising injury and contractual liability coverage) General Aggregate and Product Liability Coverage with $2,000,000 USD each. Each Occurrence amount must be $1,000,000 USD. The policy must be purchased from a carrier that is acceptable to the Company and Completed Operations Aggregate limit, written on an occurrence form. 供货商应该自双方合作起始时,自费购买并持续保有以下保单: C.G.L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单(承保范围:包括产品责任保险和完工责任保险,营运行为及广告造成人格权侵害保险以及合同契约保险) C.G.L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单必须是事故发生基础保险 保单累计赔偿限额和产品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必须各为二百万美元($2,000,000 USD each), 每一个事故的最低限额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 USD); 而且保单必须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且此保单必须是采用事故发生基础保险。 Supplier will provide Certificates of Insurance with respect to General Liability containing the Additional Insured Requirement and Waiver of Subrogation Endorsement. 供货商必须提供C.G.L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单证明,批单内容需记载买主为本保单附加之被保险人且本保单放弃对买方之代位求偿权。 All policies shall contain a waiver of insurer’s rights to subrogate against __PTP __. In the event that Supplier is unable to provide proof of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with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above then a 1.5% cost of insurance deduction will be given to the Company off of the cost of goods. Below are the required guidelines: 所有的保单条款必须包含放弃要求 _ PTP 代位偿还的保险人的权利。 在供货商不能提供具有上述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债务保险的证明的情况下, 公司将从货款中提出百分之一点五(1.5%)作为保险费.所要求的指标 a) General Aggregate and Product Liability Coverage with $2,000,000 USD each. Each Occurrence amount must be $1,000,000 USD. The policy must be purchased from a carrier that is acceptable to the Company. 一般性综合和产品险各为二百万美元($2,000,000 USD),每一个事故的最低限额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 USD);而且保单必须从公司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 b) Certificates must state that it is an Occurrence form policy. We do not accept claims made policies. 证书必须阐明这是事故保险,我们不接受索赔保险。出口产品责任险案例 •案例一 2003年初,国内某家生产高脚转椅的企业接连收到美国消费者的索赔,称该企业的产品质量有重大问题。经调查,原来该企业新来的安装工人因为疏忽,在椅子的关键部位少安装了一个螺丝,导致转椅的支撑力不足。为了避免更多事故的发生,该企业立即召回了那一批产品。 •案例二 一个两岁的小孩因使用由主电源控制的电视计时器而导致心脏衰竭和大脑损伤。因为计时器并没有附带任何警告说它可带电,小孩的父母于是根据严格侵权责任向电视计时器的制造商提出诉讼。日本制造商强烈反驳纽约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但就在审判开始之前, 他们还是同意偿付两千七百万美元作庭外和解。这次赔偿是由日本制造商的产品责任保险承担的。 •案例三 俄克拉荷马州的Marv Gresinski先生买了一辆崭新的房车,在买车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动驾驶定在70英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了,最后当然出了车祸。幸好这位先生大难不死,他一纸诉状将该车制造商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说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结果法院判决他获偿175万美金外加新车一辆。案子过后,该制造厂真的把这一条加在说明书上了。
什么是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保障的政策性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赔付比率均为95%。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所依据的基础合同是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协议,保险货币是贷款协议货币一致,一般是美元。出口买方信贷的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投保人一般为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责任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政治事件包括: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2、商业事件包括: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