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额缴清-含义 减额缴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单继续有效。 减额缴清,简单说来就是根据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纳的保费,购买同类保险,保额降低。所谓减额缴清,用“行话”说就是投保人可以以期缴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购买小于原保额、保险期限不变的保险合同。再通俗点,就是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冲抵保费,而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不变,保险金额降低。可以看出,要申请减额缴清,必备的条件就是保单需有现金价值,一般要求缴费满两年。减额缴清-适用情况 选择减额缴清的前提是消费者仍需要这份保险,只是主观或客观上不想再为这份保险花钱。比如资金困难减额缴清的办理缴不出保费,或者情况的变化使得自己不再需要这么高的保额。 由于一份保单的缴费期限往往需要十年或二十年。在这漫长缴费期间,您可能会不幸遭遇意外而导致伤残,难以继续缴付保费。 如果您投保一份具有豁免功能的保单,固然是上上之策。保险公司将豁免您未来所需的保费,使保单的有效性尽可能延续下去。但当您尚未投保豁免险种,就必须用好“减额缴清”,使保单最大限度地保障您的保险利益。 金融危机让不少人的钱包“缩了水”,一些家庭在面对续保时选择了退保。保险专家建议,越是这个时候越不要轻易退保。如果你无力支付保费,可考虑采取“减额缴清”的方式,在缓解经济压力的同时仍继续享有一定的保障。 “屋漏偏逢连夜雨,越是困难的时候人们越需要得到保险保障。”保险专业人士说,每一份保险产品,都能在不同范围为客户分担风险、提供保障,选择退保则会得不偿失。专业人士介绍,在约定期限未到之前退保,投保人退保时并不能得到已交全额保费,保险公司只会返还其保单的现金价值,还会扣除一定的管理费。而保单现金价值与所交保费和持有时间有关,在保单持有初期退保,现金价值甚至少于所交保费的30%,而在长时间持有保单后退保,不仅会有经济损失,还会失去保险保障。 “减额缴清”可以在不继续缴纳保费的同时,继续按原合同保险期间,终身享有一定的保险保障。减额缴清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同意,将基本现金价值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目前,保险市场上很多分期缴纳保费的长期寿险合同都约定,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才可申请减额缴清。但是,办理减额缴清后,保险金额会有所减少。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公司有关规定,缴清后,就不得恢复原契约;不得办理保额变更、新增附约等项目;不得解除合同;不得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主险缴清后附加险应办理终止或按条款约定办理缴清。而对于分红险来说,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保险公司会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但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客户将不再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减额缴清-功能 减额缴清”功能很多,比如当您由于遭遇意外伤残而无力继续缴付保费时,保险公司会将您曾经所缴付的减额缴清图解保费分摊到未来缴费期限中,或者按照您的要求,适当地减少缴费期限,使保险合同顺利满期,以避免保单半途而废,使投保人面临退保,遭受经济损失。 当然,由于已缴保费分摊到整个缴费期限中,或者合同期限的减少导致缴费额也随之减少,原先合同规定的保险权益必然会适当减少,例如保额减少等。 以返还型的养老保险为例。一份保额为10万、缴费10年的养老保险,假设某人在投保第5年由于遭遇意外伤残,难以续缴保费。这时减额缴清功能会使5年累积的所缴保费分摊到10年中,即5年保费摇身变成10年保费,使保单合同自动期满,保险公司将在合同期满后支付您一笔养老金。 或者减缴缴清功能将适当地将您的缴费期限缩短5年,这样投保人就不必再承担另外5年的缴费负担,很大程度上能减轻他的经济压力。 当然由于缴费额的减少,实际所得的养老金额比起原先合同规定的要相应地减少。但投保人依然能拿到养老金,避免由于无力继续缴付保费而面临退保的风险,毕竟养老金数额比起退保后所得到的现金价值高出不少。 再以保障型的大病医疗险为例。一份保额10万,缴费10年的大病医疗险,假设某人在第5年由于失业等因素难以再续缴足额保费,当他行使“减额缴清”功能时,要么所缴保费分摊到整个缴费期限,要么保险公司将他的缴费期限缩短5年,他就不必再承担未来的缴费负担,而保单同样继续有效。即使将来患上大病险责任内的疾病,保险公司同样会进行理赔的。只是由于缴费金额的减少,您所得到的保险赔付金也会相应减少。减额缴清-注意问题终止附加险合同 一旦办成减额缴清,客户除了拥有的保额降低外,可能还要付出“终止附加险合同”的代价,即主险申请减额缴清保费分析减额缴清,其附加险可能随之终止。此外,有的公司还规定,减额缴清后的保单不能进行保单质押贷款、不能增加新的附加险、不能加保减保等。当然这些代价相对退保来讲,所受损失已是降到最低了,退保总是一种万不得已的下下之策。 作为投保人的一项权利,需要办理减额缴清时,投保人只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连同保单一起交给保险公司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减额缴清要在续期保费宽限期期满之前,即缴费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并且减额后的保额不能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减额缴清后不能再恢复原契约 特别要提醒的是,减额缴清后不能再恢复原契约。所以在选择减额缴清时务请慎重,因为这毕竟会减少自己的利益所得。如办理减额缴清后,保险期满后,虽然仍可得到养老金,但会比原来保险合同所承诺的少很多。又如一份基本保额10万,缴费10年的重大疾病保险,假设某人投保后第6年由于某种原因办理了减额缴清,那该保险的基本保额就不再有10万元。如果此人觉得减额缴清后的保额过低,那也只能重新投保,不能恢复原来的保险。业内支招 不退保,自己实在无力承担多余的开支;退保,或许连保费的一半都拿不回来。在无力继续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户该如何摆脱这种困境呢?保险专家建议,在无力支付保费时,保户可考虑采取“减额缴清”的方式,在缓解经济压力的同时仍继续享有一定的保险保障。退保保费损失大 假设在15年前,秦女士的父母为她投保了一款终身重大疾病寿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每万元保额的年缴保险费是477元。这15年来,秦女士的家庭为这份保单花了近3.6万元。 今年,秦女士已届30岁,她的家庭无力继续支付保费,无奈之下,秦女士的第一个想法就是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 然而,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现金价值表,记者发现,经过15年后,秦女士5万元保险金额的退保金额只有1万元多一点。选择退保,秦女士将无端端地蒙受2万多元的损失。据了解,在保户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按现金价值表退还一笔现金给保户,越早退保损失越大。秦女士的保单在生效5年后,现金价值仍为零,10年后,每1万元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只有183元。 但是,如果秦女士选择“减额缴清”的方式,她可以在不必继续缴纳保费的同时,继续按原合同保险期间,终身享有一定的保险保障。减额缴清限制多多 据了解,目前,相当一部分分期缴纳保费的长期寿险合同都约定,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可以要求减少保险金额,同时用已经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一次性抵缴保费。办理“减额缴清”手续后,投保人不必再继续缴纳保费,但是,保险金额会有所减少。 仍以秦女士所保产品为例,秦女士可将现在保单1万元左右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在办理了减额缴清后,据估算,秦女士所持保单的基本保险金额可维持在1万元。按合同的规定,今后,秦女士在患重大疾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时,可获得2万元的给付。 不过,办理减额缴清后,也会对保户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最大的影响是,保险金额降低,保障也随之降低。秦女士所获保障只剩原有保障的五分之一。 同时,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规定,缴清后,不得恢复原契约;不得办理保额变更、新增附约等项目;不得解除合同;不得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主险缴清后附加险应办理终止或按条款约定办理缴清。 而对于分红型保险来说,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保险公司将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但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保险合同却不能再参加红利分配。(吴倩/广州日报 )
简介 减额交清,简称“减保”,是指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功能仅限于标准体,它是投保人失去交费能力的减额交清情况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本保单继续有效。 举例 假如以分期付款方式,买下一套漂亮的房子,可在付了五年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再交余下的款项。这时,通常房产公司会告违约或在扣除房租及违约金后退部分房款。但有一家房产公司可以提供一套小点房屋,且剩下的钱分文不付。这就相当于保险中的减额交清:当因为种种原因不再缴费时,通过办理减额交清,相应降低保额,可减少由于退保带来的损失。办理 办理减额交清的手续非常简单。只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连同保单一起交至保险公司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书面申请一定要在续期保费的宽限期期满之前,也就是缴费日后的两个月内;并且减额交清还必须建立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前提下,以及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能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业内专家认为,减额交清适合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缴付保费的客户。如果只是一时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投保人可以通过自动垫缴、改变缴费方式等其它方式解决,尽量不要选择减额交清为好。因为减额交清后,毕竟其保额降低,减少了利益所得。 购买保险原则 以社保为基础,再加之适当的商业险作为补充比较好。其保险费用的支出一般为年收入的10---20%左右,最好别超过20%,即用10%的资金保全自己100%的资产。首先必须考虑医疗保险,不管是商保和社保的均可以,然后才考虑其它的保险产品。注意事项 1、买保险先买医疗健康。 2、保险产品需要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能够抑制通货膨胀。
农村医疗保险发展现状 世界各国都越来越强调医疗保险制度对健康的促进作用,逐步将医疗保险从保大病农村医疗保险,发展到兼顾小病,进而发展到保障健康,其管理体制也相应发生变化,把社会医疗保障从社会保障中分离出来,与健康管理职能加以合并。 巴西在1988年,把社会健康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障制度分拆出来,与卫生部合并组成新的卫生部,全面负责卫生筹资和服务管理;日本2001年把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为厚生劳动省,统一管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务;德国2002年把原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社会保障分支与原卫生部合并,组建成新的卫生和社会保障部。 目前(截止2009年7月),世界上有70%的国家和地区,其医疗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同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尤其在发达国家/地区中,这一占比更高,在经合组织和七国集团中,这一比例分别为83%和100%。只有19%的国家/地区由劳工或社保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 中国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过程中,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根据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政府投入能力有限、农村地区医疗消费文化多种多样的现状,单靠政府力量,简单模仿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农保保障模式,是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地区对医疗保险需求的。而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运作、由政府举办的公众医疗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有先例并逐渐形成趋势。建立的必要性农业人口现状 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因此,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农村医疗保险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中国社会保障仅仅在城市开展是远远不够的。城乡收入差别分析 西方国家在建立社会农村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之初,工业化程度一般都已较高,由于农村医疗保险这些国家农民少,所以他们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并没有单独的农村医疗保险。我国与西方国情存在巨大差异,我国由于农民多,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村缺乏社会保障,这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造成农村医疗保险严重障碍。加上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经济呈现出极不均衡状态,农村医疗保险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距较大。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来分析,城镇居民收入始终高于农村居民,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1978年至1985年7年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基本保持在410元左右。1985年以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明显拉大,并且呈现不断加剧的倾向。2000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2元,是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587元的2.78倍,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出农村居民2.8个百分点。到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扩大到3.15倍,增幅差距也扩大到5.9个百分点。并且由于中国实行城市福利制度,城镇居民享受大量隐性补贴,如住房、医疗福利、财政价格补贴等,实际收入差距更加巨大。 应该指出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尤其是工农业产品价格差别的影响而造成的不合理结果。1983年到1986年,因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而导致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总额始终在270亿元到310亿元之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减去了农民的利益,是对农民的一种不公平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的。农民医疗负担逐渐加重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农村,“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农村医疗保险况司空见惯,目前因病致困返贫现象严重,农村需住院而未住者达到41%;西部因病致贫者达300—500万。农村的贫困户中70%是因病导致的。 自1985年以来,虽然农村居民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增长幅度明显小于城镇居民。剔除物价因素,1985—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3.1%,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4.5%,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速度为9%。1988年以后,农村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89—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仅为1.4%。 但与此同时,农民医疗支出大幅上升。以安徽省为例,2000年前三季,农村人均医疗支出42.82元,与上年同期37.69元相比,上升了13.6%;其中医疗卫生保健人均支出19元,已接近上年人均全年支出20.2元。1990年人均全年压疗支出14.41元,1998年历史最高为52.11元,1999年为51.65元,10年间增长了2.52倍,而10年间农民纯收入增长也仅是2.52倍。农民被排挤在保障体系之外 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下,多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险改革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险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 以医疗保险为例,我国当前进行的医疗保险改革不同于发达国家,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不是全民医保,而只是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改革,目前是解决公费医疗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曾在农村被广泛实践过,但几经周折,最终由于各种原因而解体。构建所受制约保障资金来源不足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解决筹资来源问题。首先是政府不可能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大块用于农村社会保障。1991年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455元,如果参照这一标准,农村也实行同样待遇的社会保障,那就意味着国家每年将增加支出4550亿元。与增加4550亿元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相比,国家会更愿意将这笔钱用于“反贫困”、促进经济发展,更何况即使在1998年,中央财政收入也才5483亿元。因此在“发展优先与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政府尚无足够能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其次随着农村“费改税”的开展,乡镇财政、集体收入锐减,从试点情况来看,集体可支配收入减少,甚至出现收不抵支,因此集体、农民也负担有限。而要在广大农村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筹资制度还需很长时间,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办法也不可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形成了东部、中部、西部的收入梯度,1995年,东、中、西部的收入比为1:0.72:0.43,并且这种不平衡还有继续增大的趋势。而区域内部因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给建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即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设置了客观障碍。现行保险形式总述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农村医疗保险防保健合同等几种形式。合作医疗是农村医疗保险的初级形式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具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即农民每年交一定数额的合作医疗资金,集体与政府也可投入一部分,共同形成专项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实践证明,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方法,也是促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 由于农村具有一种互助的传统,而且合作医疗在农村广泛实践过,再加上农村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可以为社会保障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因此合作医疗具有很大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整理。可行性,但是农村合作医疗也有其局限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讲,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质上只是一种社区保障,而非社会保障。它只是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保障对象的一种福利制度,与社区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它不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也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更不属于国家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这种保障形态是不稳定的,它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过渡型保障供给形式,在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社区保障是最适宜的替代品,但它替代性强,而不可替代的独特性弱,因此最终将被其它的保障供给所替代。而且社区保障有可能会加剧社会不平等和市场的割裂状况:社区保障是向社区内成员提供的保障制度,各地区的社区保障差异程度越大,则越不利于全社会的保障横向平等的实现;同时社区保障很可能加剧“城乡壁垒”的隔离及农村社区之间的分割,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次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近些年农村合作医疗虽有一度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进展缓慢。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的村数只占全国总村数的17.6%,农村人口覆盖面仅为10.1%,而且有些地区仅仅开展了一两年就停办了。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领导重视不够。1997年全国范围内提倡实行农村合作医疗,掀起了一阵高潮,但一段时期后热情就逐渐冷淡下来,有些地区没有专人负责,未能很好地坚持。二是存在着筹资额太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有些地区甚至把医疗基金全部留在乡镇卫生院或政府任意支配,被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农民医药费报销得不到保障,从而拒绝缴费,等等。医疗保险可以发挥重要的经济保障作用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性质,其中前者是作为基本保障,后者是作为一种补充。目前已提供的险种有企业医疗保险、家庭医疗保险、住院保险、门诊保险等,国家为了促进医疗保险的发展,特对其中的农民医疗保险、农民住院保险、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居民附加住院保险等险种免征营业税。 医疗保险实行的条件较高,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既要以较高的工业化程度和农业人口较高的收入水平即高收入水平的大规模参保人群为前提,又需要国家或地方法律强制、法定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基本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等条件;而商业健康保险则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些条件在我国绝大多数乡村地区尚不具备,因此不适合普遍推广。统筹解决医疗费用是有效的补充形式 有些地区实行的一种农民医疗保障体制是,农民每人每年交纳一元钱,乡镇财政和村公益金分别配1元,社会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也能有效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但这种自我储蓄式的社会保障,受益者首先必须是缴纳者。农民个人不缴纳,集体也就不给相应补贴;农民缴得越多,集体也就补贴得越多,客观上形成了富者既富又有保障,穷者越穷越没有保障,这种“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结果,显然与社会保障济贫防贫的目的相悖。制度构建总述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要处理好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普遍保障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及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社会保险的科学机理是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越稳定,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 分类实施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如前所述,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农村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保障设置了客观障碍,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这些发达地区乡村出现了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现象,多数农民有较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便于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以达到向农村延伸、缩小城乡差别的目的。这些地区可以模拟城镇社会保险的办法,或者自行设置社会保险项目和制定保险的办法,积极试点以社会统筹和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单项保健保险,建立健全国家医疗救助体系。 在中等和较发达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针对目前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不足,要积极改进和创新,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同时创造条件推选一些农村医疗保险险种,逐渐扩大范围,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绝大多数居民。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脱贫致富工作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的开展,先解决温饱问题,同时鼓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 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具体操作 1.建立新型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1)正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从实施效果来看,在乡镇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会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能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可以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因此,以乡办乡管为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县一级范围内开展。 (2)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应认识到筹资合作是三者即农民、集体、政府的合作,而不仅仅是农民之间的合作。因此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状况而定,各级政府(主要是县乡二级)也应有适当的财政投入,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扶持资金,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的建立应予以特别的关注。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 (3)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比例过低达不到医疗保障的目的,过高会出现“有病无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药”的现象,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因此报销比例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 (4)强化管理与监督。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要对资金筹集、报销比例与减免范围、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制度。要管好用好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要加强审计与监督。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监督组织,定期对合作医疗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严格审计,并向农民张榜公布。 2.尝试开展农村医疗保险。 (1)提供种类多样、档次不同的保险品种,满足不同职业和收入水平人群的保险需求,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大多数人。如家庭医疗保险、村庄统一投保的农民住院保险、门诊保险及其它商业保险。 (2)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可将企业、城镇和农业人口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三大基金盈亏互补,从而分散风险,实现城乡融合一体的社会保护。严密设计保险规定及理赔制度等,促使农户主动缴纳保险金,发生医疗费时能及时得到给付。 (3)有效的日常管理。通过分布均匀的公司分支机构,既对医患双方实行有效监督,又方便给付和结算;同时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数据管理,提高效率。 3.实施医疗救助计划 直接设立政府或非政府医疗救济基金来扶助贫困人群,可以对医疗保障的死角或力度不够的地方进行补充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这与有些地区每年组织缴费动员“战役”投入的大量项目经费相比,也较经济可行,有助于建设有效运行的基本医疗保健,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存在的问题 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群众健康,稳定社会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历来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 1. 农村原有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 1976年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基层合作医疗制度逐渐流于形式或自行解体。首先,资金来源有限,但支出具有明显的失控现象。其次,干部和村民享受医疗保健服务不平等,是合作医疗难以恢复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收入机制的转变,彻底打击了合作医疗赖以存在的基金筹资基础。 2. 城乡之间医疗保健资源分配不均,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医术较高的医务人员多聚集在大医院,农村大多数人经常利用的卫生资源是村卫生室或个体乡村医生,然而村里的卫生人员多半没有参加过正规的培训,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村卫生室没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农村人口居前三位的疾病分别是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和脑血管疾病。患此类病多数会导致家庭收入下降,甚至陷入贫困,而这些疾病的发生原本可以通过保健知识的传播和普及而降低,但由于政府在农村的设施和预防工作投资不足,难以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 3. 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稳定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合作医疗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合作医疗从国家政策变成了地方政策,这就使得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威力,主动性大大下降,没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再者,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了强制性“合作医疗”项目,这一政策与国家扶持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因而加大了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难度。 4. 农村医疗缺少保险立法 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因此农村医疗迟迟不能走上正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合作医疗的性质不能准确地确定下来,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难以定位,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容易产生混乱。农村医疗保险立法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需要,如果不能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以强制为原则,必然会引起农民反感。应对策略 1. 政府的政策要向农村倾斜 在2002年10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到2010年在全国确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家必须从财政上划拨资金,加强对农村医护人员的培训,重点支持乡镇两级卫生机构,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效率。 2.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农民大病统筹工作改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不能低于30元/人,其中县财政补助10元,乡镇财政补助5元,农民筹资15元。真正让农民看得起病,看好病,使医疗服务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取信于民,促进农村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以保障农民健康为根本宗旨,通过合作医疗制度共同筹集、合理分配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减少因病致贫,达到保障和增进农民健康的目的。 3. 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机制 首先,中国农民收入很低,农民个人负担社会医疗保险方面应尽量减少,最好控制在每人每年5元到10元之间。如果负担过高,农民就不会愿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那么其社会保障的功能就会丧失。其次,政府投入的部分中,一部分由中央财政投入,另外一部分由地方财政投入,并且可以让一部分盈利很好的企业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如在云南省会泽县的合作医疗中,县政府所负担的7元中有5元是由会泽县小熊猫烟厂负担,这样既能使企业提高知名度,又能使农民减轻负担。 4. 防范医方和患方的道德风险 应当在不断总结经验及科学计算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比较合理,并且相对稳定的报销比例来避免道德风险。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应当加以确定,以保证其相对稳定性。 5. 建立解决农村医疗人才缺乏的长效机制 人才问题是制约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瓶颈,农民看病最讲究实惠,最大的愿望是就医方便,少花钱,治好病。然而,这种要求与现实条件下我们所能提供的服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关键是缺乏能够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于农村条件的限制,城乡差别的影响,靠分配、派遣的方式已不可能解决农村人才缺乏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试图吸引高素质卫生人才向农村流动,如“三定”政策,城市支援农村的政策,城市医生职称晋升前必须到农村服务半年或一年的政策,高等医学院毕业生到农村服务提前转正定级提高工资的政策等等。解决农村卫生人才问题必须靠政府组织、支持,并建立长效机制。
简介 中国的农保工作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市、自治区)的187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积累保险基金259.4亿元,5428万农民参保,其中,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金15亿元。至今年底,积累保险基金预计会超过400亿元(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积累基金),约220万人领取养老金。农保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城乡协调发展,从实际出发,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非农化程度的实际出发,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由富裕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以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为重点,积极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主要是指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力支持的地区。其中,城郊是最有条件率先建立农保制度的地区。加快在城郊推进建立农保制度,一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二是促进城市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三是实施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保险转移手续 办理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保、镇保、农保之间转移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参保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转出申报。其中,外资企业、乡镇劳务型公司应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转出申报。 办事依据 《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 申办条件: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农保:本市从业人员参加城保、镇保。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农保:符合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农保手续。 程序 (一)转至城保、镇保转出申报 1.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转出地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提出转至城保、镇保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农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指导个人填写《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申3表);成批转出的人员由参保户填写《个人帐户集体变更申报表》(申3—1表)。 2.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操作人员录入转至城保、镇保相关申报信息。 3.系统自动判断该人员在本乡镇是否有基金,若无则提示不能办理转出申报。 4.若该人员在其他乡镇还存在基金,系统提示该人员需到其他乡镇办理转移手续,乡镇农保机构打佣多帐户人员个人帐户变更申报告知单》。 5.打佣关系转移受理通知单》,交当事人。 6.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 (二)转至城保、镇保审核 1.区县农保中心收到乡镇上传的相关资料及表式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转至城保、镇保申报信息,进行转出申报审核。 2.审核未通过的,将资料和表式退还乡镇,乡镇撤销转出申报。 (三)城保、镇保转入农保 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在进行农保参保人员转给付操作时,对不符合城(镇)保养老金按月领取条件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进行转入农保操作。保险衔接人群 为使“新农保”更加人性化,市劳保局还制订了5种特殊人群保险衔接规定。 一是转居人员,参加“新农保”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 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保”的进城务工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参加“城保”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 三是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可继续享受“农保”待遇; 四是已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如条件发生变化,又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公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将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 五是《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参加“农保”年满55周岁以上的女性,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新农保”个人账户可继承 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问题点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以个人缴费为主、以集体补助为辅、政策适当倾斜”的方式。因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而饱受诟病。这种背景下,新农保的试点,是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其具有保障性色彩的特点,不但有利于解决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更关键的是可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国民待遇,缓和社会矛盾。 首先,如何保障新农保相关资金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新农保区别老农保的特色之一就是在支付结构上从过去个人缴费变为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共同组成的模式。而基础养老金则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 其次,如何建立新的“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新农保要求相关部门应该完善新农保制度统一的贯彻实施、基金的筹措、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等相关事宜,确保养老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最后,如何赢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问题颇多的老农保在广大农民心中仍旧遗留疑虑或后遗症。改变这种不信任,一方面需要国家在政策的宣讲上更为详尽、具体和通俗易懂。同时,相关部门应逐步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建立一套便于农民查询的管理系统,随时查阅自己的保费状况。除此之外,还需健全方便农民领取的社会养老金发放体系,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充分体现新农保的优越性。 新农保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这种惠农政策要求相关部门建立起机构统一、政事分开、机制健全、监管有力以及收、管、支等环节相对分离的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只有吃了这些“定心丸”,方能充分发挥新农保的保障作用,使广大农民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资金来源 在“新农保”的三大资金来源中,“集体补助”在很多贫困地区基本等于零,是不能指望的;“个人缴费”也要面对与“老农保”同样的困难,农民没有钱交保险怎么办?“新农保”要真正做到普惠式,核心仍在于政府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兜底支付。那么,巨额的基本养老金又该从哪里来呢?在我看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来源,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以及“新农保”能否尽快全面覆盖,应该是普惠式“新农保”政策中最为值得关注的三个重点。 其一,补贴“新农保”财政资金的来源,不仅将直接决定“新农保”的惠农力度,也将决定“新农保”的普及速度和公众评价。人社部有关官员曾披露,“波兰有5%的中央财政支出用于农民养老保险,我国中央财政对此则没有一分钱。”而根据《学习时报》披露:我国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每年公费出国的财政开支为3000亿,每年公车消费、公款吃喝总额为6000亿以上。倘若能通过节省行政开支压缩“三公消费”,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新农保”短板,不啻为一举两得。此外,国有企业每年上缴的红利,社保基金持有的国有股,乃至雄厚的外汇储备,是不是也可以强制性地按比例划给“新农保”? 其二,“新农保”如果采取地方财政直接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的模式,那么农民能否受惠,则直接取决于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如何确保地方财政不会克扣挪用中央财政补贴,又如何保证地方财政会充分安排资金用于“新农保”支付,将是最为关键的所在。此外,“新农保”的发放方式,同样需要一个完善的方案设计。基础养老金发放如果重蹈粮食直补被地方和集体截留克扣的覆辙,将完全改变普惠式“新农保”的制度本意。这就需要配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措施,还有广大民众能充分参与的监督机制。 其三,如果2020年才全覆盖,是否有点晚了?不久前有报道称,有关方面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2020年前将覆盖全国。显然,10%试点的面有点小,2020年前全覆盖有点晚。
劳动保险 labour insurance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保险是劳动者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后获得的一种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保证,带有强制性质。劳动保险的某些长期待遇,例如退休养老基金等,是通过在全国或地区范围内进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统一管理,还具有互助互济的性质。中国劳动保险的历史 1922年7月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就把实行劳动保险作为工人运动所要争取的目标之一。 1930年以后,劳动保险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劳动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48年,东北人民政府公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在该地区的部分产业部门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在河北、山西、天津等新解放区和全国铁路、邮电等产业,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本产业的劳动保险暂行办法。 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凡有职工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营的企业中实行。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险项目主要有:医疗待遇,因工负伤待遇,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待遇,生育待遇,因工残废和疾病、非因工残废待遇,退休养老待遇,因工死亡和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待遇等。 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项目没有增减,待遇标准有所提高。 1956年前后,国家对个体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在全部国营企业中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一些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都实行或参照实行该条例。 1958年和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中的退休待遇进行了两次修改,提高了待遇标准,职工退休办法成了单独的法令。劳动保险《劳动保险条例》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另一制度,其保险项目是1950年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待遇项目与《劳动保险条例》基本相同,待遇标准互有高低,总的水平略高于企业。中国劳动保险待遇的类型 在中国,根据劳动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在发生老、病、伤残、生育、死等情况下,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以下待遇:职工退休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年老不能劳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凡具备一定工龄条件的职工年老退休后,可以从国家或企业长期领取退休金。劳动保险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虽未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职工退休后,按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长短,逐月领取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金标准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还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为革命和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优异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规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数额。退休人员还享受物价补贴、公费医疗、安家补助、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职工退职待遇 国家和社会为因病和非因工(公)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生活保障。对退职职工按规定发给生活费。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和物价补贴。职工公费医疗 国家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对职工病伤时给予的免费医疗。具体分为: ①公费医疗。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 ②劳保医疗。即企业单位的医疗待遇办法。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规定,职工就医时除交挂号费外,其他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劳保医疗补助待遇。职工因工伤残废待遇 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其他公务而负伤时,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住院治疗、疗养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补助一部分伙食费用。停止工作治疗、疗养期间,照发原标准工资。医疗终结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由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分配轻便工作后工资减少的,发给残废补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 职工因生产环境而患职业病的,或因此而致残废的,同样享受因工(公)负伤或因工(公)残废待遇。职工非因工伤残待遇 职工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之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因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在工作时间之内因本人责任事故而负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按照停止工作休养时间长短和本人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伤假工资,具体标准与病假待遇相同。医疗终结后,可以工作的,应该继续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退职。职工病假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停止工作期间,由国家或企业给予物质帮助以减轻他们的生活困难。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时间长短和工龄长短发给,随病假时间的延长而减少,随工龄的增加而增加。职工生育待遇 女职工怀孕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以及所需的一切医疗费,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生育前后,按国家规定享受一定天数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并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直至被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因病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并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一次发给一定数额的救济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按照病故、因公牺牲、革命烈士等不同情况,分别发给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对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劳动保险经费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费用的总称。在中国,企业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全部费用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支付的渠道有三个:①从企业工资基金中支付,其中有病假、伤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等。②从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其中有职工医疗费、职工家属医疗补助费以及职工工伤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③从企业营业外支出支付,即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中支付,其中有退休金、退职金、因工伤残护理费、因工残废补助费、长期病假救济费、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等。以上各项费用的支出,除营业外支出的部分不计入成本外,其他都计入成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费用,从本单位的行政经费或事业经费中开支。公费医疗费用,由国家专门拨款给公费医疗管理机关统一使用。
概述 寿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主要依据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预定死亡率。一般来说,根据经营管理水平和生命表确定的预定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是比较稳定的,所以预定利率的确定,对寿险的经营有着重大影响。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使得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主要依据银行存款利率制定。由于没有深刻考虑到经济形式的变化可能引起的银行利率的波动,导致以银行存款为主要运用渠道的寿险资金收益率,因银行降息而达不到产品预定利率水平而对寿险经营带来损失。与国外寿险业公司的差距经营体制 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集中管理的程度还相对较低,特别是我国寿险公司对综合费用的管理与国外寿险公司不完全一样。我国绝大多数寿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核算体制:对分支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分支公司在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费用;分支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经营体制下,一些分支公司的经营者虽然已意识到个别险种的业务规模越大可能造成越多的利差损,但在利益驱动下,重发展、轻管理,热衷于抢占市场,而忽视寿险业务的经营效益。因此,在每次保单条款切换前夕,寿险各分支公司都出现了“疯狂”销售高利率保单的反常现象,这无异于寿险公司的自杀行为。同时,由于寿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地域上极为分散,总公司对其某些分支机构的产品推广控制力缺失,使保险公司售出了大量不盈利的产品。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直接原因。 与国内寿险公司相反的是,外资公司效益为先的稳定经营思路值得借鉴。以美国友邦公司为例:1997年以前在国内公司销售高利率保单的时候,友邦公司一直坚持卖预定利率低于6.5%的保单,业务虽然在短期内受到了很大影响,新单保费甚至出现了滑坡,但在央行利率大幅度下调后,国内寿险公司的业务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的时候,友邦公司业务发展所受影响甚小,承担的利差损失也远远小于国内公司。正是通过这种稳健的经营,使得友邦的业绩在几年后表现出更强的增长后劲。成本手段 1995年到1999年是我国寿险业蓬勃发展的5年。这期间,绝大部分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是从产险“分业”过来的,整个行业缺少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精算人员)和掌握寿险经营管理内在规律的经营管理人员,因而在实际经营中缺乏经验,不能充分地认识、测算、防止和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潜在风险,这是产生利差损的客观原因。 寿险产品的保费与产险产品保费最大的不同,就是寿险产品的保费同银行储蓄一样具有负债性。因而,如果收取的保费不能及时、有效的运用,或者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低于保单的预定利率水平,则保费收入越多,亏损就越大。因为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增值能力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国寿险资金运用渠道长期以来被严格限制,使寿险业把大部分资金存入银行。在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七次下调的冲击下,寿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极可能低于产品设计时的预定利率水平,这必然造成寿险业整个资金运用收益的不稳定,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利差损,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社会原因。 随着寿险业务发展以及资金管理的加强,公司的管理成本也随之增加,在资金结算中无收益资金占用的扩大,拉低了整个资金的收益率。一方面资金集中管理对基层机构较多的全国性公司,因集中资金时间较长,在资金结算中无收益资金的占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的收益性;另一方面我国寿险业起步较晚,而前期的费用投入一般较大,致使发展初期成本过高,特别是全国性公司,在固定资产的购置方面占用的资金量更大。这是产生利差损的内部原因。消弭之道 90年代初,日本寿险业也遭遇利差损这一头疼问题,但日本采取的主要对策有: 在产品销售方面:连续三次调低寿险商品的预定利率;采取措施减少以“蓄财”为目的的产品的销售;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开发和促销保障型商品;降低个人寿险的最低保险金额;降低预缴保费的折扣率及延迟领取保险金的利息。 在资金运用方面:强制缩减外币债券并提高国内债券的比重以减少外汇兑换风险;调整低回报率股票的持有比重;提高财务贷款的比重。 在公司管理方面:关闭、调整海外机构;精减、合并总公司的内设机构;缩编行政管理人员,使人员流向较有收益的部门。政府不可轻言“买单” 我国寿险业多年形成的利差损问题如何解决成为摆在监管机关和寿险公司面前的重大课题。剥离利差损保单,由国家财政提供支持,看似一个很合理的方案,因为它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剥离后的寿险公司的资产相对“干净”,所有者权益占总资产的比重将明显上升。但笔者认为,靠外力解决问题不可能成为最优的方案。尽管利差损的形成与央行降息后保单预定利率高于投资收益率有关,但政府的措施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做出的,并非盲目的政府行为,所以政府没有义务为寿险公司的利差损“买单”。诚然,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看,金融机构的改革和重组都需要财政予以支持。但是,近年来中国财政收支的困境愈演愈烈,在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财政支出仍然显得捉襟见肘。财政支出应当优先保证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军事预算以及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等,以后方可能谈到为金融业解困。其实,在利差损问题的解决上,政府最应当做的不是出钱亲自“买单”,而是应当给予寿险业一定的政策扶持,比如税收上的优惠和对保险基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放宽等。要从根本上解决利差损问题,主要还得靠寿险公司从自身的经营管理上去解决。利差损的产生及危害 保险业利差损的产生除了受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影响之外,还有多方面复杂的因素。利差损的产生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潜在危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利差损,不但直接威胁到保险业的稳定发展,而且有可能对国家的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正视和正确看待利差损,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是保持中国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利差损的长期存在对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挑战。正如北京大学张维迎所指出的:“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大威胁,第一个便是保险业的支付危机。”利差损威胁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与生存 利差损是保险公司的超额负债,利差损问题的关键在于缺乏资产负债风险的管理意识,大量长期资产短期运用,以及高风险品种占比重过高。利差损的长期存在直接威胁到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导致寿险公司资产负债不匹配,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占比过高,则大量短期资产的经营将受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导致长期负债形成的长期资产在运用形态上的无形消耗,经营不稳定。 利差损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导致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寿险公司将面临着被接管甚至破产的风险, 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量寿险公司及日本生命寿险公司的破产已经留下了前车之鉴。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就是在经济泡沫时期大量销售高预定利率产品,导致巨额利差损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以往日本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为8%左右,但当经济泡沫破灭,日本政府实行经济通缩,制定零利率政策,这使得保险资产的收益率持续下降,最终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了偿付危机而破产。利差损的存在威胁社会的稳定 利差损的长期存在,其直接后果导致寿险公司资产负债比例失衡,资产变现能力较差,现金支付能力不足,如果引发客户的大规模退保,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威胁到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安全。往往一家保险公司破产,很有可能带来公众的信心不足,进而引发相关机构的危机。日本生命破产之后,在日本掀起了退保狂潮,1997年4至6月,日本44家寿险公司的个人寿险退保金额达到23。7兆日元,比上一季度增长了21%,其中大公司的退保率上升到10%,小公司的退保率甚至高达70%至80%,间接导致了一些小公司的破产。保险公司的破产进而影响到整个股市、债市及金融资本市场的安全,使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我国寿险业利差损产生的原因 利差损是指资金投资运用收益低于有效契约额的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表面上看利差损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中的资金运用领域,受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寿险业投资渠道狭窄,寿险预定利率单一与银行存款利率挂钩的情况下尤为如此。但是,实际上产生利差损与寿险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企业战略决策、核算方式方法等方面也都有着直接的关系。盲目追求业务规模是根本原因 过去的十年是中国保险业发生巨大变化的一段时期。由独家经营发展为多家经营;由垄断的市场发展为竞争的市场;由混业经营走向专业经营;由人民银行代管发展为设立政府专门的监管部门。这些都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多个经营主体的出现使寿险市场开始有了竞争,但在竞争中绝大多数公司都把“抢市场、争份额”当作这一时期的主要经营思想和战略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各家公司都竞相以高预定利率推出自己的产品,以一些不正常的手段去“创造”保费,这些行为都为今天的利差损埋下了隐患,是产生利差损的根本原因。经营体制上的弊端是直接原因 由于绝大多数寿险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核算体制,对分、支公司的考核多以单一的保费为主,分、支公司在保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费用,分、支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责任和利益关系。在这种“费用是我的,亏损是法人的”经营体制下,一些分支公司的经营者虽然已意识到个别险种的业务规模越大可能造成的利差损越多,但在“挣够自己的费用”的利益驱动下,明知是亏损业务也要做,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直接原因。缺乏专业管理人员是客观原因 1995年到1999年,是我国寿险业蓬勃发展的5年。这期间,除外资公司和国外个别公司引入“外援”参与寿险经营管理外,绝大部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是从产险“分业”到寿险的,整个行业缺少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掌握寿险经营管理内在规律的经营管理者,因而在实际经营中缺乏经验,不能充分认识、有效防止和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潜在风险,这是产生利差损的客观原因。寿险资金运用渠道单一是社会原因 自八十年代初我国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资金运用就被限定在单一的银行存款上,以后允许买国库券,直到近两年才允许有限制地投资债券和基金。但从寿险公司的整体资金构成上看,过去几年绝大部分是银行的存款。这种限定单一投资渠道的做法无疑是让寿险业把绝大部分“鸡蛋”都放到同一个篮子里,一旦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到低于寿险产品设计的预定利率水平,必然造成寿险整个资金运用的失败,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利差损,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社会原因。日本寿险业的利差损情况及采取的对策 日本银行业的长期利率自80年代后就开始下降,而寿险业的投资运用利益在随后的几年也跟着下滑,再加上日元不断升值,使以外币结算的海外投资资产也出现了汇兑损失,这如同雪上加霜导致民营寿险公司的财务收支急剧恶化。从1991年7月至1995年9月,日本银行先后9次下调利率,最终降至0.5%,这使所有的寿险公司都出现利差损。从1997年到2000年间,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等6家寿险公司先后因受利差损的拖累而宣布破产。1.在销售方面 (1)在1990年、1993年、1994年连续三次降低寿险商品的预定利率。 (2)采取措施减少象趸缴养老金保险等容易被利用为“蓄财”目的的商品的销售,包括降低佣金、限制保费及保险金额等。部分寿险公司甚至停止销售这类商品。 (3)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开发和促销保障型商品。 (4)降低个人寿险的最低保险金额。如干代田生命保险公司将储蓄型较高的趸缴养老保险的最低保额由100万日元调高到200万日元。 (5)降低预缴保费的折扣率及延迟领取保险金的利息。2.在资金运用方面 (1)强制缩减外币债券及提高国内债券的比重,以减少外汇兑换风险。外国证券的比重由1989年的15%降至1994年的7%;国内债券的比重自1990年的8%提高到 1994年的18%。 (2)调整低回报率股票的比重。股票的比重由1990年的22%下降到1994年的19%。 (3)提高财务贷款的比重。财务贷款的比重从1988年的32%上升到1994年的35%。3.在公司管理方面 (1)关闭、调整海外机构。 (2)精减、合并总公司的内设机构。 (3)大幅削减新进内勤人员。 (4)缩编行政管理人员,使人员流向较有收益的部门。美国寿险业的利差损及其对策 美国在20年代末期泡沫经济崩溃后,长期利率也呈现低迷状态,但直至进入40年代后才开始出现利差很。其主要的原因是受经济不景气时期经营困难及支持国家一连串的革新政策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直接的原因是低利率的国债比重急速增加,几乎占整个资产的50%。但是,美国寿险业的利差损主要发生在中、小公司,最多时几乎50%的公司都发生利差损。而利差损的程度,最严重的公司也仅有1.1%,绝大多数公司维持在0.3%以下。 美国寿险业针对利差损主要采取的对策是:大力促销保障性商品;降低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额的利率;提高储蓄性保险的解约扣除额;降低储蓄性保险的佣金额;限制储蓄性保险的保险费及保险金额;停止极短期养老保险,特别是趸缴费业务;提高趸缴保险的保费。 在资金运用方面则是抓住二战结束后带来的住宅需求、资金需求增加而引发长期利率升高的时机,寿险公司大量抛售国债,取而代之的是利率较高的抵押贷款、公司债等。
①劳动保险的简称 ②劳动保护的简称 安全防护用品的简称,通常有XX劳保店,XX劳保公司等。
动态风险(Dynamic risk) 动态风险是指与社会变动有关的风险,主要是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技术、组织机构发生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如通货膨胀、汇率风险、罢工、暴动、消费者偏好改变、国家政策变动等均属于动态风险。 动态风险与静态风险的区别: 1.所致损失不同。动态风险对于一部分个体可能有损失,但对另一部分个体则可能获利,从社会整体看也不一定受损;静态风险对于个体和社会来说都是纯粹损失。例如,通货膨胀可能带来债权人损失,但却有利于债务人。 2.影响范围不同。静态风险的影响范围有限,往往只会影响到部分财产或个人,而动态风险的影响范围较大,甚至全社会。 动态风险主要是由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市场资金需求变动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动态风险造成的后果是难以估计的。因为市场资金需求的变动和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变化引起银行经营方面的波动,是很难用历史资料来推算的。动态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是双重的,既可能给银行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也可能给银行带来额外收益。 动态风险常常是可以回避的风险,银行在风险面前处于主动地位。动态风险的不可计量性和不可保险性,其可能引起的损失是无法直接计入成本的。而且,这种风险本身还意味着可能的收益,也没有进入成本的理由。 动态风险是计算风险率。这里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开仓占用的保证金,另外一个是动态权益(就是总资金加减盈亏)。 动态风险度=保证金占用/动态权益=保证金占用/(总资金+以即时价格计算浮动盈亏)%,数值越低,风险度越低。 也有的期货公司会把分子分母项调换位置,则数值越低,风险度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