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保险主要问题 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最突出的问题是价格高,保障程度低。 虽然医疗保险的投保价格超出百姓的承受能力,但经营此项业务的许多保险公司仍然亏本,主要由两种现象导致: 一是逆选择,即投保者在得知自己得病时才去投保,并以各种手段瞒过保险公司的检查,投保后保险公司不得不依照条款支付其医疗费用。 二是道德风险,即病人和医院联合起来对付保险公司,采用小病大治、开空头医药费的方式,使保险公司支付高额费用。在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了人不住院,只在医院虚开床位的骗取保险费的方式。我国商业医疗保险 我国医疗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由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三者共同支撑的健康保障体系。项医改确定,单位为职工交纳其工资总额的6%作为统筹基金,职工看病所需费用超过本地年平均工资的10%的,统筹资金开始为职工支付费用,但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左右。商业医疗保险的种类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各大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保险险种也顺应形势,逐渐多了起来。那么,目前的商业医疗保险究竟有哪几大类险种,它们各自保哪些,不保哪些,投保时有何具体规定?下面对医疗保险险种作了简要概括: 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首先,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人寿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从中赢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或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事业具有非赢利性质。 其次,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在于当投保的公民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而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当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医疗费用时,由社会保险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基本补偿,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维护社会公平,实际上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再次,两者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任何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只要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其本人或成员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保险金额的多少取决于所缴保险费数额的多少,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而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可以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时为了便于用经济手段进行管理,增强劳动者的费用意识,要求缴少量保险费,但他们所领取的保险给付金与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不成正比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
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义 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 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五大关键词年金保险 目前,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商业养老产品,都是限期缴费的年金保险,即投保人按期缴付保险费到特定年限时开始领取养老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领取年龄前死亡,保险公司或者退还所缴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中较高者,或者按照规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年金保险和生存保险都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生存为给付条件,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一个变种,但是两者之间仍然有所区别。前者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给付保险金,后者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领取方式 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有定额、定时或一次性趸领三种方式。趸领是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和社保养老金相同,即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社保养老金是以月为单位时间,而商业养老保险多以年为单位,如平安人寿的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等,都采取按年给付的方式。定时,自然就是约定一个领取时间,根据养老保险金的总量确定领取的额度,例如确定要15年领取完毕养老金,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养老金总额,确定每年可以领取的具体额度。有些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的时间,有些可以自由选择领取的方式,中间亦可以更改。领取时间 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社保养老金即是按照这两个年龄段进行领取。相比之下,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时间则灵活得多,提供了领取时间的多种选择,并且在没有开始领取之前可以更改。年金领取的起始时间通常集中在被保险人50、55、60、65周岁这四个年龄段,也有更早或更晚的。保险期间 所谓保险期间,简单来说就是从保险合同生效到终止的时间跨度。在被保险人正常生存的情况下,保险期间将直接关系到养老金领取的时间长度。目前,定期和终身的养老保险产品都非常之多。保证领取 养老金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为避免被保险人寿命过短损失养老金的情况,不少养老险都承诺10年或者20年的保证领取期。也就是说,若被保险人如果没有领满10或20年的保证领取期,其受益人可以继续将保证年期内的余额领取完毕。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定义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 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的特征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商业保险种类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商业保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 a)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b)津贴型保险(定额给付型保险)。津贴型保险是指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费用支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c)提供服务型产品。在此类产品的提供过程中,保险人直接参与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保险人根据一定标准来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诊所、医生),并将挑选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并有严格正式的操作规则以保证服务质量,经常复查医疗服务的使用状况,被保险人按规定程序找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病时可享受经济上的优惠。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 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 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其具有如下特征: 1、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互相互济,满足急需。 4、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 其缴纳保险费用 , 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被保险人有永久获得保障的权利。政府对保险财务负最后的责任,发生亏损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 4、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给予物质帮助;商业保险是以个人或全体人民为对象,并根据其缴保费多少和事故发生的种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实现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商业保险则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等价交换关系。 6、保障水平和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商业保险则以投保所缴保费为标准;社会保险看重保障,商业保险看重“偿还”;社会保障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7、管理制度不同。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专业机构组织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商业保险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区别 为了体现一定的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国家通常会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举办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公司经营,或由国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这些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一般损失程度较高,但出于种种考虑而收取较低保费,若经营者发生经营亏损,将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这类保险被称为“政策性保险”。 常见的政策性保险有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商业保险公司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通常不会主动经营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 商业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大工业社会中的一种经济活动,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目的固然在于营利,不过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社会职能是对减低风险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由于保险业务直接经营着货币资本,所以它又是一种金融服务。 同时,保险业务涉及众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经营不当,不能赔付应承担的保险金,不仅会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出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此法律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成立、管理、投资和终止经营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以保障这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顺利进行。长期的保险活动实践也要求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应当实行专业经营原则,也就是说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商业组织进行经营。 从世界各国保险法律规范来看,专业经营是各国对保险商业保险业依法实施监管的一项重要原则,例如日本、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的保险法或保险业监督法都规定,从事商业保险的主体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依法成立的相互保险公司。上述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我国保险法借鉴国外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已实施的公司法相衔接,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就明确了我国保险业实行专业经营的原则,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才具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就是以商业的原则筹集和运用保险资金,收取保险费,承保风险,建立保险基金,并运用保险资金履行赔付责任,对于作为后备的保险资金,加以合理运用,使保险资金能够保值增值,以增强偿付能力。因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需要有雄厚的资本、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严密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很难担负起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这也就是说,除这两种具体形式的保险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企业。组织或团体都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将商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并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商业保险的购买原则 商业保险的原理是根据公平、合理、风险分摊的原则进行,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保险公司定义的标准体。 投保商业保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购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是意外险(寿险附加意外医疗住院等);其次是健康险(主要是重大疾病及附加的医疗险、定期寿险)再次是养老险(分红、年金、投连等)。 2、许多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往往先给自己的孩子购买,专业人士建议:应给家庭收入较高者优先考虑购买(他是整个家庭支柱);其次,妇女疾病也相对较多,可考虑购买此类“美丽人生”的产品;最后考虑孩子。当然,若经济条件尚可,最好一家三口一起购买。以防不测及万一给家庭造成的人生风险。 3、保额的选择应以家庭总收入及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风险系数(如是否开车、有无社保、镇保等)为依据。这里重要的参考指标是:家庭年总收入的5%-15%支付保费较为适宜。一般建议,18岁以下者保额不超过10万元,20岁为20万元,以后每增加10岁保额递增10万元,50岁达50万元。若觉得保费贵,购买时可附加相对便宜的定期寿险产品。 4、缴费方式,根据消费者家庭经济状况及现金流资产资金运作等多种因素决定,并非缴费期限越长越合算。若有高保额人士,需经保险公司寿险核保及再保险公司分保同意后,并经体检合格后方可投保。 问题1:家庭保费应支出多少? 一般请况下,家庭保费支出,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20%,保费不宜过高,过高的保费会给家庭生活造成压力,您也可根据个人消费习惯增加或减少! 问题2:保障额度多少合适? 保障额度应和年收入紧密相连,保额过低,起不到保障作用,一般为年收入的5-10倍。 “保险也不是你想保多高就一定能保到的。”如果一个年收入2万元的人要保5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就要怀疑这里面是否会有道德风险,一般也不太会给该客户进行投保的。机动车保险 2006年7月1日,伴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即推出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2个险种的A、B、C三套行业商业车险产品。2006年下半年车险市场运行结果表明,行业条款的推出对降低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的难度,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车险市场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行业产品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改善市场环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车险行业条款开发项目组商业保险,在2006版行业产品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和扩充,最终开发完成了新版车险行业条款。 据悉,新版车险行业条款进一步扩大了覆盖范围,涵盖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等8个险种;新版行业产品仍然为A、B、C三套,保障范围、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费率调节系数基本一致、略有差异;新版车险行业条款结合运行实际,对于条款约定不明确、实务中易引起纠纷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使条款约定更为严谨和通俗易懂,既方便投保人理解,也便于各保险公司规范操作。同时,新版行业条款对费率调节系数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实现了与交强险的进一步衔接,还原了费率调节系数反映消费者真实风险的真正作用。 下一步,保险监管部门将以车险行业条款的推出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监督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行业产品,对于违规降费、滥用费率调节系数、误导消费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车险行业条款的顺利实施,引导车险市场规范运行,实现车险业务的又好又快发展。 有关权威人士表示,新版车险行业条款的修订和推出,是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的又一次深化改革,是对商业车险标准化产品体系与运行机制的深入推进,是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与监管的再次创新,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操作、简化流程、方便投保、优化理赔,以及提升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将从中获益,而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无疑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各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选择使用车险行业条款或自主开发车险条款,并可以在车险行业条款基础上开发补充性车险产品和其他特色车险产品。
商业三责险简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实际上可叫做“强制三责险”,而过去的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 机动车三责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车主投保了三责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今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三责险从此更名为交强险,7月1日起这项制度即将正式实施。 尽管保险种类是一样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商业三责险条款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员工福利计划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一般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工资收入福利的综合计划。而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员工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工资收入福利的一揽子计划。所包含的项目内容可由各企业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和实施。 目前比较流行一种叫弹性福利计划,弹性福利计划就是员工可以从企业所提供的各种福利项目菜单中选择其所需要的一套福利方案的福利管理模式。它有别于传统固定福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员工更有自主权。最著名的是HP方案,因为可执行性变数太多,这种制度在中国实施的比较少。 员工福利计划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保险保障、退休计划、带薪假期、教育津贴等各种各样的津贴和福利。人寿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人身保障、养老金计划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专业优势,成为大多数知名企业的员工福利管理服务商。 对于企业来说,一个完善的员工福利计划,不仅可以作为企业吸引并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同时还能获得专业的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和经济的公司财务安排。对于员工来说,则可以得到周到全面的保障和长远的财务规划、投资和管理,免除后顾之忧,全心投入工作、享受生活。 员工福利计划,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1、法定计划: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2、自主计划:包括员工补充养老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 3、股权、期权计划。 4、其他:包括培训、休假、集体活动、运动等。 通常员工福利计划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国家规定实施的各类基本的社会保障,企业年金(补充养老金计划)及其他商业团体保险计划,股权、期权计划,其他福利计划等。
优厚薪酬?? 有竞争力的工资、基于绩效的加薪、奖金以及特殊的股票奖励计划等。 1、基本工资 一旦被录用,就将获得具有竞争力的待遇。 2、奖金 员工每年将根据业绩领取年终奖。 3、绩效加薪 根据员工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决定其是否得到加薪。 4、股票奖励 将获得实际的股票份额。 与股权不同,股票奖励能够提供任意股票价格的长期价值。 该方法除了给予员工一份相当具有竞争力的薪水外,还保证其在未来时间内可持续获得长远收益。股票奖励的分配可以根据员工的聘用期和/或年度绩效自由决定。健康关怀?? 为员工提供体检、医疗费用报销等保健福利。受益人还包括员工异性配偶或同性家庭伙伴以及子女。 1、体检 公司每年安排员工到专业体检机构进行全面体检并提供健康咨询。 2、其它健康保险 在员工的综合福利规划中还包括:员工人身保险和员工医疗保险福利。 员工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为员工提供全球24小时人寿或意外伤害保障; 员工医疗保险:员工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受益人包括员工本人和家属。 3、健身俱乐部 公司为员工提供健身俱乐部付费会员资格,健身俱乐部涉及游泳,瑜伽,滑雪,足球,羽毛球等多种项目。带薪年假?? 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病假以及志愿者服务假等多项休假计划。 1、带薪休假和年资假 员工从工作第一年开始,每年可以拥有12天带薪年假。服务满两年之后还开始享有年资假。 2、带薪假日 包括所有政府规定的带薪中国节假日。 3、全薪病假 员工每年可以有15天带薪病假。 4、志愿者服务假 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公司给员工提供带薪假日,从事自己热爱的志愿者服务项目。 5、其他休假还包括: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其他福利? ? 1、社会保险 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3、员工协助计划 员工和员工直系亲属,在需要的时候,可以享受由专业顾问公司提供的专业个人咨询服务。 受过训练的专业咨询团队,包括辅导员、临床心理学家、精神科医生、人力资源管理顾问、财务及法律顾问,随时准备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协助员工从容地处理工作困扰或是家庭及心理问题。 4、员工协助方案提供以下方面的咨询: 职业及工作; 员工管理; 婚姻及家庭; 调迁及文化适应; 精神健康及心理; 法律及财务。 5、旅游津贴 每年为每一个员工提供适当的旅游资助,使员工有机会放松身心。 6、各类礼金 在员工结婚、生育、生病住院、亲属逝世等特殊情况下向员工赠送礼品或慰问品。 7、其他福利: 无着装规范; 灵活的工作时间; 士气的预算; 公司会议; 公司野餐; 免费饮料和水果等。员工福利规划阶段? ? (1)政府的强制和引导福利阶段。阶段目标:增强员工对养老、疾病、失业、工伤等社会风险的抵御能力。 (2)企业的普遍福利阶段,阶段目标满足员工范围更广、层次更高的福利需求。 (3)员工的个性福利阶段。阶段目标:提高员工自身个性化福利需求的满意度。 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福利现状来决定当前所处的福利阶段,以对员工未来的福利进行规划,应考虑到员工福利的现状、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的经济实力、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企业内部的激励性和凝聚力等各个因素。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3〕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订。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适用相应的行业差别费率。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统筹地区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征收基金总额的5%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还可从结余中提留部份作为储备金。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不应超过当年应征收基金总额的40%。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特大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储备金的提留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完善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六、职工工伤认定条件、认定管理机构、申请和认定时效、认定程序、举证责任等,按照《条例》第三章以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标准、申请和鉴定时限、鉴定程序等,依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构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时负责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九、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保留劳动关系的五、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按比例调整。 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残人员经鉴定仍然符合护理条件的,依据其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从2004年1月1日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所需资金按原支付渠道解决。 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十一、用人单位依法破产,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算。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还应依照有关法规清算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清算标准、支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经贸委制订。用人单位依法撤消、关闭的,应按规定妥善处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 十二、2004年1月1日以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发生的职工伤害事故按照属地原则,其工伤性质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十三、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的规定执行。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的,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004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标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2002年12月31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认定。 十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负伤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费的筹集办法和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五、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综合管理,承担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省级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争议的复查鉴定工作,其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外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 财政和审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照《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查处。 十六、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培训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抓紧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工作队伍,切实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卫生、民政、物价、工商、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 十七、我省原工伤保险规定与《条例》和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简介 (以下简称九洲保险代理公司)是一家省级保险代理公司,位于绵阳市绵兴东路68号,是由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深圳九洲电子公司、四川九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洲应用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洲科瑞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及7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2003年1月23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开始筹建,于5月28日一次性通过中国保监会验收,同年7月26日开业并正式营业。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含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代理收取保险费、受保险公司委托进行查勘和理赔等。 目前,本公司已经与多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与在绵的各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平台,架设了畅通的合作渠道。 公司开业以来,按照四川省政府[2003]248号文件精神,高起点、规范化运作公司,公司目前运行状况良好:人才云集,队伍逐渐壮大;业绩稳步攀升;公司实现盈利,成为省内保险中介行业唯一当年开业当年盈利的保险代理公司,在同行中已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得到同行的一致认同及保险监管机关的首肯,成为同行参观学习的典范,在2006年11月2日还被省政府评为“四川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四川九洲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坚持“高起点、高品质”的发展战略,本着打造一流的“保险超市”的经营目标,本着“以热忱赢得信任 以专业赢得尊重 以敬业赢得生存 以拼搏赢得发展”的经营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齐全的保险产品,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在未来的发展中,九洲保险代理公司也必将以客户第一、诚信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联合公司说明九洲电子公司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军民融合发展的大型高科技企业集团——是国家从事二次雷达系统及设备科研、生产的大型骨干企业;是从事数字电视设备、有线电视宽带综合业务信息网络系统、电线电缆光缆、车载指挥通信系统、应用电子系统、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软件等的开发、制造、经营和服务的高科技企业。现正大力发展LED(半导体照明产品)、RFID(射频识别产品)、卫星导航等新兴产业,并已涉足手机等个人消费终端及房地产开发、保险代理、教育等产业领域。集团公司占地面积约135万平方米,拥有总资产86.03亿元、净资产24.54亿元。职工总数15700余人,其中从业人员14000多人。 集团公司总部位于中国科技城——四川省绵阳市,前身为国营涪江机器厂,始建于1958年。集团公司是国家“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之一,1995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规范为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旗下有上市公司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有深圳市福瑞祥电子有限公司),以及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四川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星熠导航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夏新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九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九洲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8家下属公司。 集团公司是国家520户重点国有企业之一,是四川省高新科技产业型企业和综合成长型企业,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龙头重点企业。自2002年以来连续8年跻身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2009年列第38位)。荣列2009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第458位)、通讯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与元器件制造业第10位,2009年度中国最大1000家企业集团(第660位)、2009年度中国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第403位)之列。为2009年四川工业企业最大规模30强、最佳效益50强,通讯设备及电子设备制造业最大规模10强、最佳效益10强。2008年蝉联全国文明单位,2009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集团公司本部已发展成国家二次雷达系统产品的科研生产基地,下属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是国内一流的数字电视设备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企业,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国内技术先进、规模最大、产销量连续二十多年雄踞全国同行业首位的有线电视宽带综合业务信息网络系统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基地,2000年通过了国家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九洲”品牌于2006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集团公司注重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长期致力于质量体系建设,在全国有线电视系统及传真通信设备、应用电视行业中首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深入贯彻“用户第一、质量第一”方针,被评为“全国用户满意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质量管理先进单位”。1996年以来连续荣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2003年荣获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2004年被绵阳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2005年获得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授予的“首届中国电子企业质量百强奖”,被中国质量协会授予“中国质量鼎”和“中国用户满意鼎”。荣获“2006年四川诚信企业”称号。2009年,集团公司顺利通过四川省政府质量管理奖现场审核,顺利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车载指挥通信系统通过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通过二十多年的经营,集团公司建立了遍布全国各地的销售服务网络,并设立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部门,设有进出口贸易公司,产品远销欧洲、亚洲、非洲、美洲。 集团公司具备完善的电子整机产品生产加工能力,拥有完整、完善的机械制造加工、表面处理、印制板加工、铸造、注塑、无线电装调及电线、电缆、光缆制造等制造中心和生产车间。已竣工投产的九洲科技工业园之数字产业园一期工程项目,生产能力为年产500万台(套)数字电视机顶盒,大幅度提升了数字电视设备生产能力,使集团公司数字电视机顶盒的年生产能力达到1500万台(套)。绵阳和深圳LED产业基地已初步形成年产值10亿元的LED生产能力。集团公司坚持“科技兴企”战略,注重高科技含量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集团公司是四川省首批“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是四川省首批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2001年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001年获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集团公司坚持“人才兴企”战略,注重人才队伍建设,1999年开始实施“人才工程”,2004年底进一步推行“专家工程”,逐步培育出了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800余人,列入优秀人才信息库管理的各类人才910余人,其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0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5人,绵阳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拔尖人才11人,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2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2人,博士、硕士300余人。 集团公司注重管理创新。“高科技军工企业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实施”荣获2009年第十六届国家管理创新一等成果,“以人为本的人才工程管理”荣获2003年度四川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一等成果,“高科技企业人才兴企战略的有效实施”于2004年荣获第十一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二等成果。 集团公司注重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形成了“开放、协同、创新、进取”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以“创新电子科技,推动产业升级,秉承军工品质,泽被九州民生”为企业使命,以“百年的九洲,创新的九洲,世界的九洲”为企业愿景。 集团公司注重员工个人的发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2005年荣获首批“全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荣誉称号。2006荣获年度“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杰出企业”奖。 集团公司已步入快速发展、良性发展的轨道。“十五”期间,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上缴税金年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47.38%、50.54%、50.98%、46.34%,达到了平均每两年翻一番的增幅。2002年工业总产值和销售回款双双突破10亿元,迈出了跨越式发展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经过两年的努力,到2004年,工业总产值和销售回款翻了一番,双双突破20亿元。2007年,工业总产值和销售回款双双突破50亿元,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2008年,尽管受到“5•12”特大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双重冲击,除利润总额外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仍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工业总产值突破55亿元、销售回款突破61亿元。2009年,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的增长:全年实现工业总产值75.38亿元,同比增长36.58%;实现销售回款81.01亿元,同比增长32.28%(其中出口创汇2.44亿美元);实现营业收入73.01亿元,同比增长32.38%;利润总额3.65亿元,同比增长21.27%;上缴税金2.1亿元,同比增长13.10%。集团公司将乘势而上,走规模效益并重的发展道路,确保2010年实现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双双突破百亿元的目标。四川九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九洲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六○八厂)是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4月在四川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组建的新型企业,是中国电子元器件协会光电缆、线缆分会理事单位,是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静及阻燃材料分技术委员会理事单位。具有九十年代先进生产设备和科学的管理体系,是四川九洲电器集团的独资子公司。公司位于四川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临成绵高速公路,距绵阳火车站一公里,距飞机场八公里,交通十分便利。全厂占地面积280亩,其中生产用地166亩,生产用建筑面积80000余平方米。 四川九洲线缆公司的前身是国营六○八厂,是原电子工业部1970年为电子整机配套创建的生产电线电缆的专业军工企业。目前公司产品形成了十二个大类8000余种规格,主导产品有通信光缆、射频电缆、安装线、安装电缆、军民用通信被复线、矿用通信电缆、电镀锡引线、汽车配套用线、家用电器配套用线、电力电缆、高温线缆、特种电缆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广电网络、邮电、航空、航天、建筑、矿山、汽车、电力、家用电器等领域。1999年,企业产品质量管理通过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四川九洲线缆公司(国营六○八厂)现已形成年产值6亿左右的生产能力。 光缆生产线从二次套塑、成缆、护套挤制均采用先进的工控机控制,充分保证了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同时公司拥有齐套的光缆光性能和机械性能的检测设备,为公司光缆的质量控制提供了保障。公司的物理发泡射频电缆生产线是引进全套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奥地利罗森泰公司的设备,同时还拥有美国罗伊尔公司、意大利桑普公司、德国、日本等厂家的先进电缆生产检测设备,可生产各种优质的电缆。 九洲线缆以其“产品性价比高、服务质量好”倍受用户青睐,在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得到广泛推崇。九洲公司员工将以追求卓越的工作为目标,以“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为宗旨,以崭新的姿态展现在您的眼帘,并希望得到您的鼎力支持和真挚的合作。四川九洲应用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九洲应用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是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是一家集建筑智能化弱电系统、工业自动控制系统、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系统以及网络摄相机的开发、生产、应用和销售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专业从事监控、报警、消防、计算机网络、一卡通、楼宇自控、停车场管理、防洪抗灾、取水计量、水资源管理等系统产品生产、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 公司始建于1993年,位于中国西部科技城----四川省绵阳市。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90余人,其中博士1人、硕士2人,本科50余人,专科30余人。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建业以来,公司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快速稳定发展。 公司目前是中国安防产品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应用电视分会副理事长单位,获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甲级设计资质、信产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消防二级资质、省公安厅颁发的一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壹级资格证书以及省教育厅颁发的四川省中小学校园网建设准入证等多项证书。公司于2003年初已通ISO9001:2000新版质量体系认证,并已取得独立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多年来公司凭借雄厚的经济技术实力,以研发、生产优质产品、建造优质工程、提供优质服务为己任,秉承客户至上,向社会各行各业提供了高技术、高性能的系统产品,为现代化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在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我们将以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企业精神更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搞好科研开发规模生产、系统应用及服务,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新贡献!公司发展 (一)、加大项目投入力度,保证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业务是基础,是公司工作的立足点。所以今年我公司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加大项目投入力度,巩固老业务,不断拓展新业务,保证业务又好又快发展。首先将视点集中在续保业务上,提早部署,制定定点落实客户单位联系工作制,加强与客户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确保业务的成功续保。其次是新项目的开拓,成立大项目攻关小组,项目落实到人头,拿出分阶段业务攻坚计划,集中优势资源拼市场。最后从增强分公司项目拓展能力入手,将项目开拓范围扩大到全省。(二)、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分公司建设 建立完善的业务及财务对帐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再通过财务派驻制度,缩短管理距离,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也强化了财务人员管理职责,让分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步入依法合规经营的良性循环轨道。各分公司组织机构架设的推进和完善以及与总公司各业务口子上的衔接尤为重要。另外,各地分公司要发挥地方性优势,做好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在本地市场保险业务的相关附加性工作,减小公司总体成本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为满足多样化服务的需要,公司应高度重视各方面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并制定完善的激励淘汰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员工培训,为人才的健康成长和脱颖而出创造宽松的环境。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以人为本,扩大人才规模,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公司发展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保险营销人才队伍。 健全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深化公司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和能力为重点的评价机制。健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人才奖励和保障制度。 加强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人才教育培养,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体系。拟与某高校联合举办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培训,帮助在校大学生扩宽就业渠道,同时也为公司的发展储备更多的人才。 参考资料:http://www.jiuzhoub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