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保险类别: 养老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 缴费期限: 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交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为止六种。 保障期限: 终身 产品特色: 养老金领取日:五十五和六十周岁。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约定的年领或月领方式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年领养老金标准为基本保额的10%,月领养老金标准等于年领养老金标准乘以0.084。 二、身故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六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后,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一百零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与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之差给付身故保险金(如该差额小于或等于零,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产品名称: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保险类别: 两全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十六至六十周岁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 缴费期限: 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 保障期限: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险种特色 投保范围广,缴费多种选择 高额医疗保障,大病确诊即赔 高残三倍给付,体现人性关怀 高额生命保障,爱心永恒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等其他保险法规定的其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半年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重大疾病 获保障的二十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十、瘫痪——永久完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3岁男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每年交费:2300元 交费期:20年 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止 保险责任: 保险生效起(或最后复效)180天(免责期)后 被保险人 若初患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0000元(终身); 高度残疾或身故,给付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150000元; 免责期内退回所交保费
公司简介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茂大厦,是由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由国内大型上市公司天茂集团等六家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发起组建。公司主要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华人寿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两年内增资至25亿元人民币;现总资产已达120亿元人民币。公司目前在全国成立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河北、河南、山东、广东、江苏、浙江、湖北、四川、山西等14家省级分公司,另外还有30家中心支公司和33家四级机构,初步实现全国性机构布局;两年内将完成全国30家省级分公司的发展目标,并计划于2012年在A股正式上市,成为中国上市速度最快的金融保险集团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层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国华文化 国华人寿秉承“人本贵和、尚德有为”的核心价值观,弘扬“诚信、专业、创新、共赢”的企业精神,通过扎扎实实、精益求精、坚韧不拔的奋斗,实现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目标,并以高品质的金融保险服务努力改善和提升人们的生活,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国华人寿将力争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最能为客户、员工、股东创造价值的金融保险集团。 国华人寿从建司开始,就牢固树立诚信立司的基本准则,形成“诚实、守信、践约”的诚信文化,千方百计营造公司的诚信机制。牢记“做地道产品,做厚道企业”的道理,用我们的实际行动铸造国华人寿良好的品牌形象。 诚信——诚信规范,铸造品牌 国华人寿从建司开始,就牢固树立诚信立司的基本准则,形成"诚实、守信、践约"的诚信文化,千方百计营造公司的诚信机制。牢记"做地道产品,做厚道企业"的道理,用我们的实际行动铸造国华人寿良好的品牌形象。 专业——专业专注,创造价值 专业化服务是创造价值、促进国华人寿加快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此,国华人寿提出“关爱零距离,服务无止境”的服务理念,坚持“一切以客户满意为标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的全方位服务。 创新——开拓创新,追求卓越 国华人寿坚持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通过不断的探索、创新、实践,最终使国华人寿走上蓬勃向上的坦途。 共赢——团结协作,和谐共赢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团结协作,和谐发展,共生、共荣、共赢,最终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公司司训 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以德为先,奋发有为; 诚信规范,专业求精,开拓创新,和谐共赢。领导介绍 国华人寿董事长刘益谦先生被誉为“中国巴菲特”,也是中国的“法人股之王”、“增发股之王”和“2008年十大新闻人物”。 2010年《胡润百富榜》位列第85名,总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公司名誉董事长乔林先生从事保险行业三十余年,是保险界的泰斗人物,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其夫人陈至立女士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组成员和全国妇联主席。 国华人寿总经理付永进先生,管理学博士,注册会计师。2007年12月至今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年起担任公司党委书记,曾任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所获荣誉 2008年5月,国华人寿被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赠与捐款荣誉证书。 2009年3月,国华人寿荣获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重质守信3·15放心品牌(单位)”殊荣。 2009年4月,国华人寿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荣获“2008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 2009年全年度,中资寿险公司增速排名中,国华人寿位居全行业第一名,增幅超过了3倍。 2010年6月,由于国华人寿在慈善事业的杰出贡献,荣获《中国保险慈善榜》慈善新秀10强。 2010年12月,国华人寿荣获搜狐2010金融理财盛典“2010年最具成长性保险公司”奖。组织架构 战略规划 国华人寿将抓住保险产业发展的大好机遇,勇于挑战,实现初创期的跨越式发展。中长期的奋斗目标是,把国华人寿办成一个国内领先、国际知名、最能为客户、股东、员工创造价值的金融保险集团。实现这样一个目标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专业化。 从二〇〇八年开始,力争在三年内实现全国的战略布局,打造具有专业化水平、内涵价值较高、品牌影响力与市场影响力较大的一流的专业化寿险公司。 第二步,集团化。 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化的战略架构。五年内,实现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与资产管理等一体化的金融保险控股集团目标。 第三步,国际化。 做好精细化管理,提高业务内涵价值,积极参股国外金融机构,开设境外分支机构,实现国际化经营。 全体国华人立志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和务实高效的作风,实现国华人寿伟大的目标!公司历程 2010年11月22日 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四川分公司是国华人寿自成立以来开设的第13家省级分公司,也是国华人寿继开设重庆分公司之后进驻西南地区的又一举措。 2010年7月 国华人寿注册资本金增至10亿元人民币。在公司资本偿付能力一直保持高于监管标准的背景下,此次顺利增资更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和保证。 2010年6月 由于国华人寿在慈善事业的杰出贡献,国华人寿在《保险文化》2010年6月刊特别策划的《中国保险慈善榜》上被评选为慈善新秀10强。 2010年5月 国华人寿成为湖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特邀合作伙伴,这是国华人寿积极回馈社会、做责任企业公民的又一行动。 2010年5月1日 国华人寿在河南、山东、广东、北京、浙江、上海、河北、江苏八个省市同时启动“看世博,把世界带回家”活动,邀请数位幸运者体验上海世博之旅。 2010年4月 在4月14日青海玉树发生7.1级地震后,国华人寿以公司名义向玉树地区捐款20万元,并组织公司员工以自愿形式为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 2010年3月24日 《中国保险网》报道,国华人寿位居2009年中资寿险公司增速排行榜冠军。 2010年3月3日 上海分公司作出了一例少儿重疾理赔,合计理赔款60万元,及时获赔客户的父母亲送来了写有“雪中送炭,情系国华”的大红锦旗。 2010年1月24日 国华人寿2010年度会在上海召开。付永进总裁在会上详细阐释了国华未来发展三阶段规划。会议提出了2010年的努力方向与工作重点,为冲刺第一阶段目标在思想与方向上达成共识。 2010年1月20日 我司召开了Xmaster报表工具的签约及启动会,标志着公司在信息化建设上迈开了新一步。 2009年12月8日 国华人寿资金平台正式启动。资金平台的启动意味着公司向先进现金的管理理念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同时,公司拟借助此平台通过收付费渠道的拓宽、技术的创新打造公司独特的客户服务品牌。 2009年11月7日-11月10日 国华人寿首届高峰会暨二周年司庆活动在海南三亚盛大召开,来自国华人寿8家机构的近200名销售精英和团队主管参加了此盛事。海南省三亚市副市长姚磊、国华人寿名誉董事长乔林、董事长刘益谦、董事胡电铃、总裁付永进及总裁室其他领导,总、分公司各级领导与精英们一起见证了这一辉煌时刻。 2009年11月 国华人寿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经营实力,确保公司稳健持续增长,于2009年11月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再次增资,国华人寿注册资本金由成立初期的3亿元增至8亿元人民币。 2009年10月21日 国华人寿广东分公司作出一笔数额为6万元的意外身故理赔款,从受理到结案仅用了1个工作日。 2009年8月 国华人寿09年年中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公司09年上半年各方面的进展、公司步入寿险行业中上水平的发展态势做了肯定。并提出继续坚持“突出效益、精细运作、创新模式、健康发展”经营指导思想。 2009年6月25日 国华人寿嘉兴中心支与浙江嘉兴市南湖区政府签订新居民意外综合保障计划项目,是国华人寿坚持创新经营、差异化发展的再一次体现。 2009年5月31日 国华人寿广东分公司与广州越秀区启智学校共同参与“亲子同乐庆六一”活动,并向全体学生捐赠爱心礼物。 2009年5月14日 江苏分公司获准开业,作为第八家省级分公司的落定之举成为国华人寿第一阶段全国性机构布局战略的收官之作。 2009年3月 国华人寿荣膺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重质守信3.15放心单位”,国华人正用自己的诚信与责任准则获得社会的认可与肯定。 2009年2月 国华人寿作为唯一一家新型寿险公司获“2008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 2008年9月28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佛山中心支公司经广东保监局批复获准筹建。 2008年9月22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登封、荥阳营销服务部经河南保监局批准设立。 2008年9月19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第一家中心支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正式开业。 2008年9月18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解放路营销服务部经浙江保监局批准设立。 2008年9月16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宣武营销服务部经北京保监局批准设立。 2008年9月11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经浙江保监局批准筹建。 2008年9月10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经山东保监局批准设立。 2008年9月3日 国华人寿浙江分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经浙江保监局批复获准开业! 2008年9月3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上海保监局批准设立。 2008年8月27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金茂营销服务部经河南保监局批准设立。 2008年8月19日 经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国华人寿注册资本由3亿元人民币变更为6亿元人民币,创造了新开设保险公司原有股东短时间内增资幅度新纪录。 2008年8月5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获广东保监局批准开业!2008年8月4日 国华人寿张江后援中心正式启用。 2008年7月24日 国华人寿在上海嘉定召开2008半年年度工作会议。 2008年7月1日 国华人寿河南分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河南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意我司河南分公司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8年6月30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淄博、烟台、济宁中心支公司获山东保监局批准筹建。 2008年6月19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长清、平阴营销服务部获山东保监局批准筹建。 2008年6月13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温州、绍兴中心支公司获浙江保监局批准筹建。 2008年4月29日 国华人寿北京分公司获中国保监会北京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意国华人寿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8年4月24日 国华人寿浙江分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浙江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意国华人寿浙江分公司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8年4月24日 中国保监会做出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海分公司的批复》,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筹建。 2008年4月22日 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获中国保监会山东保监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意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8年3月5日 中国保监会做出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河南分公司的批复》,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筹建。 2008年1月30日 中国保监会做出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浙江分公司的批复》,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筹建。 2007年12月30日 中国保监会做出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山东分公司的批复》,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筹建。 2007年12月28日 中国保监会做出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北京分公司的批复》,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筹建。 2007年12月14日 获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总部办公地点变更为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3层。 2007年11月26日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了隆重的开业揭牌仪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同志出席并与上海市保监局局长孙国栋同志为公司开业庆典揭牌。 2007年11月8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发营业执照。 2007年10月31日 中国保监会做出了《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发改[2007]1381号),同意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2004年7月1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保监发改[2004]1259号)文件,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开始筹建。 (杭本·Davy)
公司简介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改〔2008〕54号)批准成立的第一家总部设在安徽的财产保险公司。公司由安徽省金融资产规模最大的国有大型金融控股企业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国有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0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合肥。发展战略 国元保险以“ 立足安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实行“三步走”发展战略。第一步是用1-3年时间完成安徽省内经营区域的全覆盖;第二步是用3-5年时间在周边省份铺设网点,使公司成为具有一定实力的区域性农业保险公司;第三步是面向全国,用 5-8年时间把公司建设成为“资本充足、管理先进、服务一流、效益良好、品牌卓著”的国内一流的创新型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国元保险以服务“三农”为重点,实行农业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并存发展的模式。经营范围不仅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农房保险”、“ 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等农业保险业务,还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企业文化 公司宗旨: 立足安徽 服务新农村建设 企业精神: 诚信 专业 协作 创新 经营理念: 客户至上 以人为本 规范运作 优质高效 服务宗旨: 热情周到 快速便捷总部机构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稽核审计部、发展研究部、信息技术部、农业保险部、财产保险部、客户服务部、资产管理部等。
定义 团体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四类。团体险的概述 团体险图示团体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种类。团体保险单一般是一式两联,分别由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投保的是包含死亡责任的团体险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经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同意。 团体保险的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团体险也叫做团体保险,应该把老板利益和员工利益分别考虑。团体保险是由公司出钱保个人的险种,所以和我们为自己个人上保险还是有区别的,但不幸的是我看到的团体保险都是按个人险的思路选择方案的,最典型的就是老板出钱把员工利益保全了,而把老板利益保少了。其实在保险利益中,有员工身故、伤残、门诊、住院、手术等多项具体利益,其中员工身故、伤残是老板利益,而员工门诊、住院、手术等是员工利益,这一点是大家、包括很多资深的保险代理人都没注意到的。因为当员工发生身故和伤残的时候,公司老板在赔偿费用上是无法推脱的。 团体保险必须选择有能力处理劳资纠纷的代理人。团体保险不单是一个简单的员工福利,还是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平衡手段。当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保险的理赔几乎必然伴随劳资纠纷。所以当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具备《劳动法》知识和人力资源背景的时候,就能更好地帮助公司和员工把问题提前化解。我曾在外企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对此是有深刻体会的。如果公司一旦发生与团体保险理赔相关的劳资纠纷的时候,我会用我的经验为双方提出专业的建议的。这种经验,没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是无法替代的。目标市场 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针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提供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障,并可以根据客户要求按极短期费率办理极短期业务。分类 团体险分类1、团体寿险。包括团体养老保险、团体定期保险。其特点是: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收取保费,提供职工的身故保障,补充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部分。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低保费、高保障,转移企事业单位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财务压力的风险。 3、团体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等,减轻患病带来的沉重的经济负担,于其他团体险种组合构成完备的福利保障计划,并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部分。团体险特点 1、用对集体的选择来代替对个别被保险人的选择,这是团体保险最主要的特征。 2、手续简化,一张保单就可以承保数百人、数千人、甚至数万人。 3、保险费率优惠,团体保险能减少逆选择的消极因素,降低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费用,所以相对于个险,其费率相对较低。 4、可以免除体检,由于团体中的绝大部分人体质健康,即使有老、弱、病、残的有些已经退休或离职,所以团体保险基本上可以消除个人的逆选择倾向,可以免除体检。保障范围 企业购买保险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好处,还凭借它争取银行借款、拆借资金或抵押贷款。同时用企业的提留资金,为合伙人各自投保高额保障,万一有合伙人遭受意外,就可以使这笔保险赔款给其家属,不至于抽走资金而影响企业发展。 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是现代企业顺应潮流的举措。重大疾病保险不仅有助于身体康复,还可以提供员工心理上的平静,从而减轻员工的焦虑和压力。康复后的员工将非常感激企业,因为他们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从企业的员工福利计划那儿得到了一张大额支票 从国际上看,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已经成为团体保险的主流。因此发展员工福利保障计划的团体保险也是大势所趋。发展现状 在美英等国,团体险是员工福利的重要组成; 这一福利制度正在中国风行 从首例团体保险的投保至今,团体保险已经有90年的发展历史。 在西方,保险市场高度成熟,但团体保险的市场成长仍经久未衰,各家保险公司仍致力于开发新产品,探索潜在的市场。 在美国,各种劳工组织将团体保险纳入劳资协议中,使其成为劳工福利。 在英国,企业将团体定期保险成为退休年金制度的一部分。 在德国,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占有率极高。 在法国,团体保险主要是用于补充社会保障的不足。投保方式 团体险投保方式首先,应当弄清楚企业本身的保险需求,在弄清楚自身的保险需求以后,企业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购买团体保险,由保险公司的团险业务员拟定保险计划;企业团体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个人寿险代理人是不能销售团体保险的。 企业当然还可以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来购买团体保险,由保险经纪公司综合各家保险公司的险种情况,结合企业的实际需求度身定制保险计划。投保须知 企业在购买团体险时,应考虑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保障与服务并重,同时通过增加或调整保额,提高企业增强竞争力。 一是要保障被保险人的知情权。 二是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选择保险方案,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以保障合同的有效实施。 三是建议考查投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及信用度,确保保险效用的充分发挥。 四是对于危险系数较高,流动量较大的企业建议认真考虑购买商业保险的重要性,以确保风险的分散转移。投保条件 团体险特点1、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合法团体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集体投保团体保险。该投保团体所属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相应的团体保险计划。 2、不得接受以购买保险为唯一目的而临时组成的团体投保团体保险。 所属雇员或员工: 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2、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1)有既往症的人员:是指投保时已患有传染病、先天性疾病、各系统慢性疾病、已有外伤手术等症状的人员,有药物过敏史(与保险责任有关部分)的人员; (2)投保时已患病住院的人员; (3)投保前因病假不在岗达10个工作日以上的人员。 3、第2条中的人员,保险公司可以视投保团体的保费规模、理赔经验、盈利能力评估其对整个团体风险的影响程度,采取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⑴拒保; ⑵接受投保,但该类被保险人特定疾病或残疾所引起的保险责任除外; ⑶可通过增加保费而的方式加入,加费的幅度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视风险程度而定; ⑷若被保险人的病情经治疗后可完全康复,可延期加入。行业要求 煤矿采选业、金属矿采选业、其它采掘业、烟花爆竹业,采石业工人、采矿业工人、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采掘工、爆破工、硫酸盐酸硝酸等有毒物品制造者、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战地记者、特技演员、动物园驯兽师、高空杂技、飞车、飞人演员、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防爆警察、特种兵(伞兵、水中爆破兵、化学兵、负有布雷爆破任务之工兵)、空中或海上服役军人。参保人数 团体险参保人数1、一、二、三类行业,团体投保的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特殊情况下,如投保团体总人数不足8人(在3人至8人之间),须全员投保,3人以下的团体不能投保团体险。 2、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的团体投保,最低投保人数须达到20人。注:A、投保年金保险可以不受此条限制;B、若投保条款有关于投保人数限制规定的,以条款规定为准。 3、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且具备参加保险资格者均需参加;若投保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须全员参加。 4、被保险人自负部分保险费时,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可保人数的75%;若投保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的参保比例必须达到连带被保险人总数的60%以上。案例 某外资企业,800人,总部设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天津设有分公司,平均年龄30岁,男女比例4:6。该企业向太平人寿投保综合的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公司每年为每位员工缴费800元。则每位员工在投保年度获得的保障是: 意外保险金: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全残则给付10万元,导致残疾则视残疾的等级给付不超过10万元的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经确诊罹患18种常见的重大疾病,则太平人寿立即给付10万元。 门诊的社保补充医疗:若因为意外或疾病导致门诊治疗,可以凭发票报销社保用药范围内费用的90%。 住院的社保补充医疗:若因为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只要是社保用药的范围,则员工都可以在社保报销完毕之后,凭发票100%报销社保之外的由员工自负的部分。 生育保险金:女员工孕前检查、上环取环,分娩、流产等产生的费用,太平人寿在社保报销完毕之后进行补充报销,最高报销8000元。
简介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190号核准备案)合同内容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P>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第九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成人保险金、创业保险金和婚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二十二和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年(或月)生效对应日。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产品名称: 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 保险类别: 万能寿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0-14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 缴费期限: 灵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