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险类别: 养老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和月交。 缴费期限: 十年和二十年。 保障期限: 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产品特色: 险种特色: 该产品是一种为退休人员养老而提供的分红型的人寿保险,既为您提供死亡风险保障,还可以获得年金领取,满期时还可以获得丰厚的满期保险金。同时,该产品为您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职业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产品名称: 国寿鸿寿年金 保险类别: 养老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 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 缴费期限: 十年和二十年两种。 保障期限: 长期保险 产品特色: 该产品是一种为退休人员养老而提供的分红型的人寿保险,既为您提供死亡风险保障,还可以获得年金领取,满期时还可以获得丰厚的满期保险金。同时,该产品为您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让您分享保险公司的职业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1、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简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娄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仪式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优点 一是参保人患病特别是患大病时,一定程度地减轻经济负担。 二是参保人身体健康时,缴交的保险费可以用来济助其他参保病人,从而体现出“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 三是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其参保时间划分,设定不同的医疗待遇起付期,办法实施六个月内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三个月,未成年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六个月后参保者(含未成年居民,下同),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一年;一年后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延长至二年;低保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保险公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全面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全国各保险公司总经理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一、保签约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重合同、守信誉,竭诚为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热情、周到、翔实的服务,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规范保险行为,维护中国保险业信誉,稳定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签约公司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在宣传及展业过程中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行为。 三、各签约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守各签约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对某些特殊业务可采用联合共保的方式,避免有损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一旦共保协议成立,共保各方均不得单方面改利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仪式变承保条件,以确保保险当事人的共同利益。 四、各签约公司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严格执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采取无赔款退费方式变相降低保险费。对于安全无赔款续保优惠,必须做到保险期满、确无赔款、在次年续保时其保险费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内给予优惠。 五、各签约公司在与保险代理人签定保险代理协议时,都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标准的规定,并对保险代理人实行登记造册,建立手续费签收制度,不得以扣除手续费以后的保险费入帐。各签约公司不得接受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营业的中、外保险经纪人的境内直接业务。 六、各签约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规定。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时,首先应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可以分到国外。中国境内的公保接受人,如需安排转分保,也应优先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能转分到国外。公约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抢救医疗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2、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说的门槛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即三级980元、二级720元,一级540元。 3、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医疗机构,将部分三级综合和转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等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院。(换句话说就是一但得病必须在指定的社区服务中心医院,或是指定的小医院看病,要这些小医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医院出证明转到大医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马要转回来住。) 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 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一级(含社区乐山高基本保险试点会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60%、5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后,可分别提高到80%、65%、55%。(换句话说就是住院越小的医院,报得越多些) 5、基本保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6万元。如果是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直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门诊大病”)患者,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提高到每人2万元。办理参保的材料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应当提供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随家庭参保的,应当提供学生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时,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属于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同时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外地农民工子女参保时,应当提供其父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缴纳标准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筹资,缴费和补助标准是: 1、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居民在办理参保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 2、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补助; 3、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330元,其余230元由政府补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例如,一名儿童生病,如果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6万元,可以报销32725元[(60000元-500元)×55%];如果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可以报销3250元(5000元×65%)。 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试点目标 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居民在使用保险。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 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缴费和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管理和服务组织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基金管理 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服务管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 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相关改革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居民在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协同推进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2、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4、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5、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试点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的总结推广,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试点工作成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实践。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 1、你所说的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是两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形式。 2、各自具有不同的针对性和受众范围,城镇职工医保是针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医保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保费用,单位缴大头,个人缴小头;而城镇居民医保是国家就城镇无业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 3、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每月扣缴(一般每月一两百元),居民医保的基数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一年缴一次(一般地区一年一百多块钱),二者在缴费基数上相差很大。 4、在保障范围上,相差以很大,职工医保每年返所缴保险费的30左右到个人账户可以作为门诊费用,由职工个人自行支配,住院按社保医疗范围报销费用;而居民医保只报销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医疗费的50%-70%,门诊费不报销。 5、在时效上,职工社保医保为按月缴费,缴够20年后可不再缴,之后可一直享受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和住院,城镇居民医保, 缴一年享受一年,不缴费不享受。
简介 地震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动辄数亿、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由于地震造成损失的巨大性及保险经营“大数法则”的难以运用,商业保险公司多将地震损失列为除外责任。缺乏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地震保险难以建立。目前,为解决地震所带来的问题,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目的是积累地震赔偿基金,为灾后复建提供资金,保障国民在遭遇巨大灾害后能迅速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增强防灾意识、防预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今年来全球地震频发,也引发了消费者对地震保险越来越高的关注。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总经理林唯表示,房屋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购买地震保险的费用远不及我们每年为汽车保险的花费,但长期以来国内消费者对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和关注程度一直比较低。随着今年来地震的频发,消费者对家庭财产保险的认知程度已有明显上升趋势。地震险-国外经验新西兰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地震保险制度,也是目前全球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道路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是:地震发生造成损失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当地震损失超过2亿新元时,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分三层:第一层是如果损失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60%的损失由地震委员会在2亿新元范围内承担,超过2亿新元的则由再保险人承担;第二层是当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第三层是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地震委员会管理的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当地震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的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负担剩余赔付支出。地震委员会则每年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目前地震委员会已积累约 56亿新元的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保费(目前住宅地震险保费为50新元、个人财产地震险保费为10新元,住宅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元,个人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美国 加州是美国经济第一大州,2007年GDP为1.8万亿美元,占美国国内总产值的13%,约是印度的两倍。加州也是美国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1994年1月,加州发生美国历史上损失最严重的北岭地震,震级达里氏6.7级。地震之后,保险公司发现原先对地震风险的估计严重偏低,由于法律要求在加州销售房屋保单必须承保地震风险,于是纷纷严格限制或拒绝签发新的房屋保单。至1995年1月,加入这一限制或拒保行列的保险公司占到加州房屋保险市场的93%,这也间接导致了加州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在此背景下,1996年加州立法决定成立加州地震局(CEA),专司地震保险业务。 加州地震局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私有公办机构。加州地震局的资产来源于地震保险费、成员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借款、再保险摊回及资金运用收益。加州政府不负责向地震局提供资金,也不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加州地震局的董事会(GoverningBoard)由加州州长、州财长、州保险领导官员、众议院发言人、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组成,其中众议院发言人与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主席没有投票权。加州地震局机构精简、管理高效,2008年时成员仅有33人,管理费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超过保费收入的3%。目前加州地震局的资本金约为25亿美元、偿付能力超过80亿美元,是世界上最大的住宅地震保险机构之一。与加州地震局结盟的保险公司(目前共17家)在收取地震保险费用后,除去手续费外,全额划转至加州地震局。在地震发生后,保险公司负责承担具体赔付工作,并向加州地震局全额报账。在加州,居民购买住宅地震保险,既可以选择通过地震局成员公司购买,也可以选择通过非成员公司购买。目前,通过成员公司销售的房屋保单约占市场份额的2/3。住宅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等于房屋保单的保险金额,保单列有分项限额,通常还有相当于保险金额的15%的免赔额。保费根据居住区域、建筑年限、建筑类型、楼层数量、投保金额等因素确定,例如,一份包含39.7万美元住宅保额、5000美元个人财产保额和1500美元用途损失保额的地震险保单,其年保费约为337美元。另外,为支付地震保险事业,加州法律规定,加州地震局无须缴纳联邦所得税(FederalIncometax)等税收。日本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有: 一是地震保险由政府与各非寿险公司共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既是高公益性的保险险种,又是非强制的,民众可自愿参加。 二是由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发起组建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政府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形成了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担风险责任的体系。具体而言,如果损失总额在1100亿日元以下,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如果损失总额在1100亿日元以上17300亿日元以下,超过1100亿日元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担50%,政府承担50%;如果损失总额超过17300亿日元,则最高赔付总额为55000亿日元,超过17300亿日元的部分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担5%,政府承担95%。在承保流程方面较为复杂,一般流程是:先由各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全额转分给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将各保险公司分入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一部分反向向原保险公司投保地震再再保险,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最后一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同理,在出险时,由投保人直接向原地震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原地震保险公司受理后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进行赔付,然后再向日本再保险公司提出再保险赔付请求,再保险公司根据再再保险的约定分别向原地震保险公司、日本政府提出再再保险金赔付请求,自身也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三是地震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居民的住宅以及与生活有关的财产(家财),地震保险不能单独购买,必须在购买住宅火灾保险、住宅综合保险、普通火灾保险等主险之后,作为附加险购买。保险金额为火灾保险总保额的30%—50%。其中,建筑物地震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日元,家财地震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为1000万日元。在费率上,要求保险公司执行统一的费率标准,保险费率则根据建筑物的抗震、防震性能以及建设年代的差异等因素而确定。 四是提供相应的税收支持。根据日本政府2006年修订的税收法规,地震保险的纳税人可从总收入中扣除5万日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25万日元作为地方居民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从实施至今已有40多年,历经了包括阪神大地震在内的多次重大地震灾害的检验,总体上发挥了重大而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地震险-北京首个家庭房屋地震险 汶川地震后,首个家庭房屋地震险在北京亮相。这是由外资财险商苏黎世保险北京分公司推出的一款家财保险,可以附加承保地震险。 据苏黎世保险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地震险是一种附加险,投保人可自由选择购买。但其前提是必投保主险,即家居财物保险和住所第三者责任保险。 据了解,地震险对因地震震动及地震引起的火灾、爆炸、地层下陷、滑动、开裂、决口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震险分家庭房屋和家居财物两种。如果地震损失未超500元,不予理赔。 由于地震风险集中,损失巨大,国内保险行业对地震保险采取谨慎的态度。保监会规定地震险只能作为附加险承保。中国地震附加险是2000年7月经国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被保险人最高可获赔房屋保额的80%。 如果遭受到地震,将按照遭受地震时房屋市值为标准,进行估算赔偿。有两种标准,具体核算如下。第一种情况,如投保时房产市值为200万元,出险时房产市值已经升到240万元,则按240万理赔,因为240万元的8成为192万元,小于200万元。 第二种情况,如投保时房产市值为200万元,出险时房产市值已经升到300万元,此时房屋市值的8成为240万元,大于投保时的房屋市值200万元,计算方法则为实际损失×200/240。例如实际损失为100万元,最后赔付金额约为84万。
主要险别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A、平安险 (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B、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C、一切险 (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 (theft,piferageand nondelivery,简称 t.p.n.d.):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淡水雨淋险 (fresh water rain damage,简称f.w.r.d.):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3、短量险 (risk of shortage):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4、混杂、沾险 (risk of intermixture &contamination):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 失。5、渗漏险 (risk of 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6、碰损、破碎险 (risk of clash & breakage):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7、串味险 (risk of odour):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8、受热、受潮险 (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9、钩损险 (hookdamage):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10、包装破裂险 (loss for damage by breakage of packing):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11、锈损险 (risk sofrust):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政治、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进口关税险(import dulty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esk ext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此外,还包括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一)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在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至相当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行。(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损失。 3、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不过,在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货物保-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外,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如陆运战争险等。陆运战争险与海运战争险,由于运输工具有其本身的持点,具体责任有一些差别,但就战争险的共同负责范围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对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武装冲突所导致的人,如货物由于捕获、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为引起的损失应负责赔偿。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保险公司承保通过航空运输的货物,保险责任是以飞机作为主体来加以规定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也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的丽任个,对被呆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中分损失也负赔偿之责。 但是,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情况下,除外责任与前节所述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抵运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交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呆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存处所为止。如保险货物款到达是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30天为止。与上述陆运货物保险一样,被保险货物在投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后,还可经协商加保稚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等附加险。邮包保险 承保通过邮政局邮包寄递的货物在邮递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以邮包方式将货物发送到目的地可能通过海运,也可能通过陆上或航空运输,或航空运输,或者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运送。不论通过何种和种运送工具,凡是以邮包方式将贸易物货运达目的地的保险均属邮包保险。邮包保险按其保险责任分为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两种。前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水渍险的责任相似,后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的责任基本相同。 邮包的责任范围为: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雷、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邮包一切险的责任除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邮包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比较,其实质是一致的。其责任起讫为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 当日千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是在此期限风邮包一经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如按C.I.F.条件成,呆险就应由卖方办理。办理货运保险的一般程序是:a.确定投保的金额 投保金额是诸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b.填写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c.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d.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 1990〗D组包含的5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B.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 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UCP600号)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 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 损害 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WTO的两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约束关税制度 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 最惠国待遇义务 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减让表] 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点 争端解决程序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 争端种类)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投资条约、国际贷款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我国相关国内立法关系的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限制性商业条款)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国际融资法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1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 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 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惋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09]1号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 1996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商会(1CC)出版物第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概念 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是由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遭受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见保险法)。这种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以流动中的财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关系涉及对外因素,不仅承保对外经济贸易交往中运输的货物,而且包括各种运输中的物资如行李、用品、展览品、援助物资以至钞票、贵金属、文物古董、技术资料等。分类 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分为: 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即经海上用轮船运输于各国港口之间的货物保险(见海上保险) ②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即经陆路用火车或汽车运输于各国车站之间的货物保险 ③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即经空中用飞机运输于各国机场之间的货物保险 ④邮包保险,即经邮局用邮包递运于各国之间的货物保险; ⑤联运保险,即经海、陆、空两种以上不同主要运输工具联合运输于国际各地间的货物保险。 以上各种货物保险,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主,其他各种货物保险的保险条款都是以它为准,再根据本身的特点加以补充或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主要险别 A、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p.a.)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all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ferageandnondelivery,简称t.p.n.d.):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raindamage,简称f.w.r.d.):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 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riskofshortage):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riskof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质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5、渗漏险(riskof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riskofclash&breakage):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riskofodour):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damagecausedbyheating&sweating):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hookdamage):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lossfordamagebybreakageofpacking):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risksofrust):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政治、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yrisks)、进口关税险(importdulty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reskextnt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at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此外,还包括战争险(warrisk)和罢工险(strikesrisk)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陆运险的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在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至相当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 (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行。 (三)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损失。 3、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有关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送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载的车站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不过,在陆上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货物保-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外,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如陆运战争险等。陆运战争险与海运战争险,由于运输工具有其本身的持点,具体责任有一些差别,但就战争险的共同负责范围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对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武冲突所导致的人,如货物由于捕获、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为引起的损失应负责赔偿。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公司承保通过航空运输的货物,保险责任是以飞机作为主体来加以规定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也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的丽任个,对被呆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中分损失也负赔偿之责。 但是,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情况下,除外责任与前节所述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抵运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交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呆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存处所为止。如保险货物款到达是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飞机后30天为止。与上述陆运货物保险一样,被保险货物在投保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后,还可经协商加保稚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等附加险。邮包保险 承保通过邮政局邮包寄递的货物在邮递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 以邮包方式将货物发送到目的地可能通过海运,也可能通过陆上或航空运输,或航空运输,或者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运送。不论通过何种和种运送工具,凡是以邮包方式将贸易物货运达目的地的保险均属邮包保险。邮包保险按其保险责任分为邮包险(parcelpostr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postallrisks)两种。前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水渍险的责任相似,后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的责任基本相同。 邮包的责任范围为: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雷、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邮包一切险的责任除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邮包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比较,其实质是一致的。其责任起讫为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千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是在此期限风邮包一经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费计算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到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国际运输保险;如按C.I.F.条件成,呆险就应由卖方办理国际运输保险。办理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的一般程序是: a.确定投保国际运输保险的金额 投保金额是诸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异。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 b.填写国际运输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c.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订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d.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INCOTERNS 1990〗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INCOTERNS 1990〗D组包含的5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保障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责任,也是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基础,其险别种类主要分为:①平安险(FPA),主要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货物的全部损失以及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失火以及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对装卸转运时货物落海的损失,施救费用,特别费用以及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也予负责。②水渍险(WA或WPA),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③一切险(AllRisks),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外来原因造成货物的部分和全部损失。陆运险、空运险和邮包险只分基本险和一切险两种险别,没有平安险一栏,它们的保障范围分别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和一切险基本相同。但考虑到不同运输方式可能遭受的不同风险,增加了车辆的倾覆、出轨、飞机的坠落等责任。联运险分别按货物装载的不同运输工具,依照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负责。战争险和罢工险可以作为附加险加保,战争险分海洋、陆上、航空、邮包4种,主要负责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见公海)以及捕获(见捕获法)、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此外,对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造成的损失也予负责。罢工险主要对罢工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属于一切险范畴内的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如果不保一切险,这11种附加险的每一种都可以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单独加保。不属一切险范畴内的特别附加险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等,即使保了一切险仍需另行申请,逐一加保。各种货物运输保险都有除外责任,它规定对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发货人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存在的损失,货物本质问题和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均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都采取仓至仓起讫责任,即从保险单载明起运地的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但最多不能超过货物卸离海轮60天的期限。同时对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非正常运输如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以及航程变更等可以扩展负责,在需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另行加费。作为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了货物运输险就放松对被保险货物应尽的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是,及时提货、履行向第三者的追偿责任、对受损货物进行施救保护,保险情况有了变化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以及索赔时要提供必要的单证。条款 中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使用的都是中国保险条款(CIC)。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比较通用的保险条款是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CC)。这一条款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条款中作了比较重大的改革,将原来的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传统险别,分别改为(A)、(B)、(C)3种险别。“(A)险”负责一切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B)险”负责条款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水损、抛弃、冲击落海以及装卸事故造成的损失,“(C)险”比“(B)险”少了地震、火山爆发、电击、水损和装卸事故造成的损失。这种划分责任的方法,责任比较明确。随同条款的改革,对200多年来被国际保险市场广泛采用的英国船货保险单也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取代的是货物和船舶单独使用的简明保险单,便于各方理解,有利于业务的开展。作用 保险同运输一样,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必要组成部分。货物从卖方送到买方手中,要通过运输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如遭遇意外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以保证贸易的正常进行。各种对外贸易价格条件,都需明确保险和运输由谁办理。例如国际上通用的离岸价格(FOB)和成本加运费价(C&F)中不包括保险费,保险由买方自理;而到岸价格(CIF)中包括保险费,由卖方办理(见对外贸易价格条件)。保险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所必需,是因为它将运输过程中不可预料的意外损失,以保险费的形式固定下来,计入货物成本,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的稳定,避免由于意外损失引起买卖双方和有关利益方面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使保险公司从自己经营成果考虑,注意对承保货物的防损工作,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损失;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在本国保险,还可以增加国家无形贸易的外汇收入。
简介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IAIS),又称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是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国际组织,成立于1994年,现有成员包括180个国家的保险监管组织。1999年以来,IAIS开始吸收保险专家作为观察人员,目前已有超过100个代表着行业协会、专家协会、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咨询组织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观察员。IAIS负责更新国际保险准则,提供保险培训,支持保险监管,为监管人员安排年会等。右图为IAIS主席亚历山大●阿尤伯。合作 IAIS与其他金融立法部门和国际组织紧密合作以保证金融稳定。IAIS每年举办会议,与会的监管人员、企业代表与其他专家们共同探讨保险业发展与保险法规等相关议题。《保险监管核心原则》 2002年10月,IAIS颁布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作为所有区域监管者的基本指导原则。该文件涉及一个监管系统有效运作的10个方面,共17条原则。这10个方面的原则是: (1)关于保险监管者的组织结构(原则1); (2)关于批准营业和控制公司变更(原则2和原则3); (3)关于公司治理(原则4); (4)关于内部控制(原则5); (5)关于谨慎性原则(原则6至原则10); (6)关于市场行为(原则11); (7)关于监控与现场检查(原则12和原则13): (8)关于监管处罚(原则14); (9)关于跨区经营(原则15); (10)关于协调、合作与保密(原则16和原则17)。
基本医保是指职工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提供给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医疗技术。医学诊疗技术是不断发展的,一些高新技术和药品往往需要支付高额费用。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而又确定了过高的保障水平,势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超支“出险”,使医疗保险制度无法运行,结果是广大职工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 确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有多种可选择的目标: (1)保障全部医疗需求; (2)保障大部分医疗需求; (3)保障既定的医疗需求; (4)保障基本医疗需求。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