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一般来说,附加险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险种。但也有部分公司的险种既可以作为附加险购买,也可以作为主险单独投保。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主险与附加险的区别 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主险附加险的配置 附加险简单地说,主险就是能单独投保的保险产品。我们常见的终身人寿保险、养老保险等险种都是主险。附加险就是指不能单独投保的那些险种。人们必须在买一份主险的前提下,附加这些险种才能享受相应的保障利益。一般保险公司在产品的名称上也会有"附加"两个字,比如"附加定期寿险"、"附加住院津贴"等,还是比较好区别出来的。 附加险的效力在时间上从属于主险。如果主险的效力中止了,那么附加险的效力也就中止了。主险失去效力的情况很多,这使得依附其上的附加险显得不太"牢靠"。有一位林女士买了重大疾病险,并附加了其它一些意外医疗险种。后来她不幸得了重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了重疾保险金,不久便通知林女士解除附加的意外医疗险。主险(重疾险)合同效力的终止,使得林女士在意外医疗方面的保障也不得不结束了。但是,有一小部分附加险还是能在主险失效后而独立存在。人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妨问清楚代理人附加险是否能在主险失效后继续有效。 一些产品虽然是附加险,但重要性不容小觑。人们要正确对待附加险的重要性,不然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王先生曾经买了一份两全保险,并附加了一份意外医疗方面的附加险。这个附加险是一年期的,每年保证续保。后来王先生不准备要这份附加险了,但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他在自己的银行卡里只存入了主险的保费,而保险公司则是按有附加险来扣款的,结果因为费用不足,扣款没有成功。幸好王先生及时发现,不然保单效力就受到影响了。分类 附加险附加险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三种。 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险别。它们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玷污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 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 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 损失。附加险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 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到港澳存舱火险等6种。 3、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可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货运需要加保其中的一种或若干种。投保了一切险后,因一切险中已包括了所有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只须在特殊附加险中选择加保。分清基本险和附加险 1.车险分类具体情况 车险分类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车辆损失险(车损险)、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 2.车险分类中哪个最重要? 毋庸置疑,交强险是所有险种中最重要的。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年审。 3.如何在诸多险种中选择适合自己的? 对于急于上牌或者驾龄很长的车主来说,只上交强险是最低保障的选择;对于经济压力较大,预算不足的车主来说,交强险+车损险只能算基本保障;对于不想过多支付保费的车主来说,增加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是经济型的投保方式;对于精打细算且驾驶易盗车型的车主来说,再增加全车盗抢险是最优策略;如果经常会飞速行驶在高速上,那建议增加投保玻璃险,这样如果被溅起的小石头砸坏玻璃也不用担心了!最后对于新车主或者购买高档轿车的车主来说,投保全险是最安全的保障。 4.如何找到物美价廉的投保方式? 鉴于目前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中介的报价高低与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建议选择知名保险公司,通过直销渠道投保,确保“物美价廉”。比如平安网上车险直销平台,不仅“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还有专业的服务人员根据车主们的实际情况给出最合理的投保建议。此外,平安车险信誉卓著,其推出的“万元以下,资料齐全,一天赔付”的方案满足了绝大部分车主们的实际需求。作用 附加险与主险相比,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依附一个主险,但它有着主险无法比拟的优势: 1、附加险预定营业费分摊较少,使得保费低廉。 2、拥有更细致更独特更广泛的保障需要,使附加险保障内容丰富。 3、附加险是各大保险公司展现专业、创意、服务的根本出发点。 附加险最大的好处是花小钱获高保障。比如,某公司的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以30周岁20年缴为例,每年缴375元保费,就能获得1万元的保障;而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也是30周岁20年缴,每年只需56元,同样也是1万元保障。两者保障条件相差无几,保费却省下300多元! 另外,附加险是对主险的一种补充和延伸。例如,某保户遇车祸受伤,花去了数万元的住院费。由于他只投保了养老型的主险,却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车祸属意外伤害,不在养老理赔范围,因而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如果该保户在投保该主险时,每年再花上200元左右购买保额为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障。那情况就大不一样了!”选购技巧 附加险附加险从险种选择上来看,应优先选择医疗保险,特别是应及早购买一份重大疾病险,再补充常见的健康类附加险(即附加住院费用险和附加住院津贴险),具体根据自己单位的医疗保险福利情况作出相应的选择。如果有医保或单位能报销一部分,就可选择津贴类保险;反之,则需要购买附加住院费用险,才能达到分摊风险的目的。还可根据情况买点带有门诊费用报销的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通常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相互搭配,除获得普通寿险的死亡保险金给付之外,还可获得高达主险数倍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 一些具有特殊功能(如家庭保单)的附加保险,通常与健康险搭配比较好。除了承保被保险人之外,也可扩大至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子女,一张保单,全家受益。 用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来承担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意外门诊的费用。注意事项 1.主险有效,附加险并不一定有效。这是由于附加险期限往往短于主险,如果附加险期满后,保险双方没有就附加险续保达成一致,则主险虽然有效,附加险在期满后会终止。 2.只有在主险的缴费期内,才可以投保附加险。如果主险保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付清)的方式,那么即使尚处于主险保障期内,但因为交费行为已经终止,也不能再购买新的附加险种了。 3. 保户在选择附加险时,首先要清楚自己所投主险的保障范围,然后根据主险的缺漏,来选择有补充作用、自己也需要的附加险。切勿贪图便宜,什么都想买。且附加险和主险有购买比例的限制,客户在投保前,一定要向业务员仔细询问。续保方法 保险附加险附加险是随主险一起销售的险种,不能单独投保,且大多是1年期的短期险,所以一般情况下,附加险合同当中都有如何续保的条款。近年来,由附加险续保引发的争议有日益增多趋势。姜方栋认为,这可能主要是由于投保人对附加险的特性不够了解。他介绍说,从当前市面上已有的附加险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三类: 一是保险公司保证按既定保险费率续保,即投保人只要如期缴纳保费,附加险就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不及早书面提出放弃续保,保险公司即默认为续保。 二是不保证续保型。这种附加险在每个保单有效期结束时,需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核保同意后,按续保时的保险费率承保。 三是保证续保型。这种附加险只要投保人愿意投保,保险人就必须承保,但保险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投保人如果不同意保险公司调整后的费率,则可以选择不续保。 因此,市民在购买附加健康保险或意外险时,一定先要了解清楚这种附加险是否可以续保、续保的条件、续保时间、续保的保费费率是否会作调整等,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静态风险(Static risk) 静态风险是指在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正常的情况下,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和人们的错误判断和错误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工业伤害等意外事故均属静态风险。 静态风险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风险。静态风险所造成的后果银行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估计,是可以计量的。因为,在银行收取的历史资料中,这种风险造成损失的机会尽管对个别来说是不确定的,但对整体来说却表现为一个确定的数值。 静态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而不会因此获得意外的收益。静态风险一般属于不可回避的风险,银行在风险面前处于被动地位。静态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财产保险费或通过银行营业外支出的形式进入银行成本。 根据不同的标准,银行风险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银行风险有不同的特征。从不同的角度对银行风险进行分类,可以使我们对银行风险有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 从风险本身的性质上划分,银行风险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到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七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经营生产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确定的费率,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项下列支。 企业破产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费用,依照法定清偿程序,从资产变现中一次性缴纳10年的工伤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初次缴费费率缴费。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二、三类行业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至3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及其他与工伤关联的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以统筹地区为单位建立。储备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10%安排,用于统筹地区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超过实际收入部分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处长。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或有效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职工初诊诊断证明书,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伤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 (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三)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四)复退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后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下发《工伤认定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十八条 省和州(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五)旧伤复发确认;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 (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资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相关的确认结论,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表》由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分别保管,《工伤证》由工伤职工保管。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州(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间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复查鉴定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以及鉴定疾病与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第二十五条 职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将其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在外地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医疗目录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超出工伤医疗目录的项目应征得工伤职工或家属的同意,费用由工伤职工承担。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含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确需停止工伤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办机构批准,到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治疗。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表》。用人单位拒不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四)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证明;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核定完毕,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其中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计发。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或配置。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伤残津贴扣除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企业依法关闭、破产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符合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伤残职工应以本人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扣除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三十三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30个月至15个月。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7个月,七级24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5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重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4个月计发。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的,应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移交长期居住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第三十七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提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救治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确定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在本统筹区域内确定工伤保险医疗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进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防止或减少工伤及职业病的发生。第四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与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的各项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现仍符合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条件的,从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起,按新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过去的不予追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四十三条 职工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和鉴定,影响工伤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可停发其有关待遇。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完全或大部分恢复劳动能力而拒绝单位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误工费用; (四)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第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50% 六级 40% 七级 30% 八级 20% 九级 10% 十级 5%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 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 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误工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 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四)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五)赔偿金的给付 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 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八条 在发生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七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 (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 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 2.第三方承担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导致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保险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限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若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定义 职业性疾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雇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本公司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临时出境工作附加险条款 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 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 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 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申报工资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本公司同意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
简介 风险自留(Risk Self-retention) 风险自留也称为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即指一个企业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损失。 保险和风险自留是企业在发生损失后两种主要的筹资方式,都是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风险自留目前在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中较为盛行。 风险自留是指项目风险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通过采取内部控制措施等来化解风险或者对这些保留下来的项目风险不采取任何措施。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即既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也不改变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方式 风险自留既可以是有计划的,也可以是无计划的。无计划的自留 产生于几种原因:(1)风险部位没有被发现。(2)不足额投保。(3)保险公司或者第三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补偿损失,比如由于偿付能力不足等原因。(4)原本想以非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至第三方,但发生的损失却不包括在合同的条款中。(5)由于某种危险发生的概率极小而被忽视。在这些情况下,一旦损失发生,企业必须以其内部的资源(自有资金或者借入资金)来加以补偿。如果该组织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则只能停业。因此,准确地说,非计划的风险自留不能称之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措施。有计划的风险自留 也可以称之为自保。自保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它是风险管理者察觉了风险的存在,估计到了该风险造成的期望损失,决定以其内部的资源(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来对损失加以弥补的措施。在有计划的风险自留中对损失的处理有许多种方法,有的会立即将其从现金流量中扣除,有的则将损失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分摊,以减轻对单个财务年度的冲击。从整体上来讲,主要的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将损失计入当前发生的费用 应当注意到企业这样做是一种有意识的决策。一般适合于企业中发生频率高但损失程度小的风险,它构成了企业中经常发生而又无法避免的费用,比如机动车的修理费,偷盗造成的损失等等。建立内部风险基金 这是一项专门设立的基金,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损失发生之后,能够提供足够的流动性来抵补损失。它主要有两种方式: (1)以年为单位,每年以营业费用的形式建立基金,发生损失后以该基金抵补。它与以当前费用扣除损失的方式较为相似,也是适用于发生频率高,损失金额少的风险损失。 (2)将损失在一个以上的会计年度进行分摊。它适用于发生频率低,损失金额多的风险损失。建立外部风险基金 指企业逐期支付一定的捐纳金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积累和管理基金。与传统的的保险不同的是,一旦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基金中的数额为限。在实际中,企业通常会就超过基金积累额的损失与保险公司达成一定的保险协议。也就是说,企业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赔偿一部分超过基金总额的损失。与内部风险基金相比较,外部风险基金的罅出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掉,但不利的是,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给保险公司。借入资金 指企业准备在发生损失后以借入资金来弥补损失。这要求企业的财务能力比较雄厚,信用好,能在危机的情况下筹到借款。选择原因 企业选择风险自留作为风险筹资的措施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该风险是不可保的 比如说一些巨灾损失,如地震,洪水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采取风险自留的管理措施往往是出于无奈。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 失比如保险人规定一定的免赔额,以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进行赔偿,采用共同保险的方式或者以追溯法厘定费率等等。作为一定的补偿,保险人会让渡一部分保费,也就是收取比较低的保险费。企业自愿选择自留的方式承担风险 对于某种风险,该企业认为自留风险较之投保更为有利。企业通常考虑的因素有: (1)企业自留风险的管理费用(RC)小于保险公司的附加保费(IC),这样,风险自留就可以节省一部分附加保费。对于风险自留中将损失计入当前发生费用和建立内部风险基金两种方法,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流通资金或损失基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情况下,借款或变卖资产所遭受的损失。对于建立外部风险基金的方法,管理费用包含企业交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以及基金不足时企业遭受的损失。对于用借入资金进行风险自留的方法,管理费用是企业在遭受损失后的借贷成本,在这里,由于大部分费用是企业发生损失后才发生的,因此应当计算其期望值。另外应当注意的一点,无论是那种风险自留的方法,管理费用还应当包括企业因为自担风险而产生的焦虑成本,准确地说,就是企业因为自留风险而无法专心于主业的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2)企业预计的期望损失(RE)小于保险公司预计的期望损失(IE)。也就是说,企业认为保险公司将纯保费定得过高,不投保可以节省一部分纯保费。 (3)企业自留的机会成本(RO)比投保的机会成本(IO)要小。投保的机会成本就是保险费自身及其投资收益: IO=P(1+r)t 式中IO为保险的机会成本;P为保险费;r为资本收益率;t为衡量的时间。 而自留风险的机会成本可用下式表示: RO=[RE+RC+X](1+r)t-(1+i)t 式中:RE为企业预计的期望损失;RC为企业风险自留的管理费用;X为剩余基金数额;i为基金的收益率。 这里我们做了一个假设,假设损失和管理费用是在期初支付的,而实际的情况往往并非如此,我们可以将发生损失的金额和支付的费用折算为现值。 (4)企业还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税收。无论是将损失计入当前发生费用,建立基金还是借款,企业往往得不到税收上的减免,而保费的支出却是可以免税的。例如,美国国内收入管理局规定,投保的保险费支出可以免税,但自保计划中提存的基金不视为保险费用。而仅在损失发生时视为费用进而从所得中扣除。用RT来表示在衡量的时间内企业需要支付的所得税的期望值的折现额,用IT来表示在衡量的时间内企业投保需要支付的所得税的期望值的折现额。当企业的期望损失与风险管理自留的管理费用之和小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时,会有RT>IT,这是不利于企业进行风险自留的一个因素。 企业在决定用投保还是用风险自留作为风险筹资的手段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当IC+IE+IO+IT>RC+RE+RO+RT时,企业采用风险自留在经济上更为有利。 当IC+IE+IO+IT<RC+RE+RO+RT时,企业采用投保在经济上更为有利。其它条件 对于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小的风险,企业往往采用风险自留的手段更为有利。这是因为损失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总额会比较稳定,采用风险自留作为管理风险的手段,焦虑成本和管理费用比较低,投保会令企业觉得得不偿失。对于发生频率小,造成损失金额多的风险,企业则会在风险自留和投保两种方式之间进行权衡。从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来看,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运用风险自留的手段取代保险的手段来处理频率小,损失程度大的风险。但应注意,企业采用风险自留的手段来处理这些风险时还需要考虑以下条件:(1)企业具有大量的风险部位。(2)各风险部位发生损失的情况(概率和程度)较为相似。(3)风险部位之间相互独立(特别是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地理分布)。(4)企业应具有充足的财务力量来吸收损失。 显然,只有当企业的力量比较强大,在国内甚至国际上拥有多家分支企业的时候才能满足这样的条件。随着企业的逐渐发展壮大,分支企业的数量增加,可以在其内部分摊损失,具有较好的损失管理经验,筹资能力增强,会逐渐用风险自留来取代保险管理一些损失风险。在风险自留形式的选择上,企业往往会选择建立内部基金。因为建立内部基金在提供弥补损失的一定流动性的同时,不会给财务带来过大的冲击,而且不必向第三方支付费用,另外还能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具体措施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 很多自留财产损失和责任损失的决定都不包括任何正式的预备基金。损失发生后,组织只是简单的承受这种损失,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摊入经营成本。这种方法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管理细节,但是如果损失在不同年度里波动很大,那么较大的损失会使企业陷入困境。企业可能被迫在不利的情况下变卖资产,以便获得现金来补偿损失。此外,企业的损益状况也有可能发生剧烈波动。显然这种方法只适用于那些损失概率高但是损失程度较小的风险,企业可以通过风险识别将这些风险损失直接打进预算。建立意外损失基金 意外损失基金的建立可以采取一次性转移一笔资金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定期注入资金长期积累的方式。企业愿意提取意外损失基金的额度,取决于其现有的变现准备金的大小,以及它的机会成本。企业每年能负担多少意外损失基金,则取决于其年现金流的情况。建立意外损失基金的方法能够积聚较多的资金储备,因而能自留更多的风险。但是,它有一个不足之处是,按照税务和财务法规,损失费用不可预先扣除,除非损失实际已经发生,而向保险公司缴付保险费却是税前列支。建立此项基金的财源一般是税后的净收入。这一缺陷也说明了为什么许多大公司要设立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借入资金 风险事故发生后,企业可以通过借款以弥补事故损失造成的资金缺口。企业某部门受损,可以向企业或企业其他部门求得内部借款,以解燃眉之急,这样会有一定困难。即使借贷成功,由于需求的迫切,也将导致利率提高或其它苛刻的贷款条件。当意外损失发生后,企业无法依靠内部资金度过财务危机时,企业可以向银行寻求特别贷款或从其他渠道融资。由于风险事故的突发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企业也可以在风险事故发生前,与银行达成一项应急贷款协议,一旦风险事故发生,企业可以获得及时的贷款应急,并按协议约定条件还款。专业自保公司 专业自保公司是企业(母公司)自己设立的保险公司,旨在对本企业、附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风险进行保险或再保险安排。在《财富)75oo强企业中有70%的企业设立了专业自保公司。中国石化总公司试行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可算是我国大型企业第一个专业自保公司的雏形。建立专业的自保公司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保险成本降低,收益增加。专业自保公司由于可以不通过代理人和经纪人展业,节约了大笔的佣金和管理费用,其保险费率与本公司或行业内部的实际损失率比较接近,因而可以节省保险费开支。优于其它自保方式的一个因素是,向专业自保公司缴付的保险费可从公司应税收入中扣除。(2)承保弹性增大。传统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充分,保险公司仅承保可保风险,其风险范围不能涵盖企业面临的所有风险,不能满足被保险企业多样化的需要,而专业自保公司更易于了解客户面临的风险类别和特性,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险限额,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更为灵活的经营方略,开发有利于投保人长期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保险项目。(3)可使用再保险来分散风险。许多再保险公司只与保险公司做交易。通过设立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使企业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以此分散风险,扩大自己的承保能力,有剩余承保能力的还可以接受分保。高级形式 建立专业自保公司是企业用内部基金进行风险融资的高级形式。第一批真正的专业自保公司于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国组成。当时的英国石油公司、帝国化工公司和尤尼来伟公司等都为承保它们自己业务范围内的风险在英国开设了保险公司。在过去的20年中,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到1996年,在北美、欧洲、亚洲的23个自保营业地中已注册登记的自保公司已达3600家。我们还可以来看以下一些国家拥有的自保公司的企业所占比重: 国家 自保公司所占的比重 美国 50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90%拥有自保公司 瑞典 5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90%拥有自保公司 英国 20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80%拥有自保公司 法国 20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10%拥有自保公司 德国 20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5%拥有自保公司 意大利 10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5%拥有自保公司 (资料来源:《国际风险与保险》,小哈罗德·斯凯博等著) 建立专业自保公司与传统的用内部基金进行风险融资相比较,除了可以节省费用,获得投资收益,承保一些保险公司不保的风险外,还可以进入再保险市场,享受更为低廉和优质的服务,或多或少地享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一些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风险融资。 从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来看,它更有利于突破保险的传统观念,不断扩大经营的领域,将业务拓展到金融风险、市场风险、政治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等,使自保公司成为一个风险融通的管理者,而不仅仅是一个保险公司。它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和不可低估的作用,具有巨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我国前景 风险管理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但风险自留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手段在我国企业中却由来已久。我国企业进行风险自留的思想一般也较为朴素,对于发生频率高、损失金额小的风险损失往往是作为费用冲销掉,而对于发生频率低、损失金额大的风险损失,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采取的是投保的筹资方法,或者干脆就抱有一种侥幸心理期望损失不会发生,而一旦发生,如果不能及时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就会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通过建立专门基金的形式来应对巨大的风险损失,在我国并不多见。我国至今尚没有专业自保公司。我们能够获得的有关这方面的信息只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化总公司试行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 可见,我国企业尚未将风险自留作为应对大型风险的主要管理方式。其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我国企业的整体规模偏小。在我国,只有海尔等少数大型企业初步实现了国际化。我国企业的整体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较小的规模使得风险无法在企业内部进行有效的分摊,难以估算出应当提取的基金数额。 2.我国企业经理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由国家财力作为强有力的后盾,无论什么天灾人祸都由国家来承担损失。尽管国有企业已经改制,但政府与企业之间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再加上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我国企业的经理人员普遍忽视潜在风险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和财务上的剧烈波动。据测算,全国大型企业的投保率只有35%,中型企业也只有45%。这并不是因为企业能够较好地自留风险,而是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同样,要企业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专门基金而放弃其较高的投资收益,自然比较困难。即使真的建立了基金,也可能在生产资金和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被占用,这也就丧失了建立基金的意义。 3.我国企业缺乏对风险的管理经验。这就导致企业实行风险自留的成本较高,与投保相比没有什么优势可言。在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将被取消。企业必将被推上国际舞台与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同场竞技。而培育企业风险自留的能力,组建专业自保公司,无疑可以促进企业的经营稳定,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培育我国的大型企业集团。从保险业的角度来看,专业自保公司的建立可以增加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提升我国保险的整体水平。在加入WTO后,必然有许多实力雄厚,经营管理水平先进的外资风险公司进入,我国企业若能积极兴办专业自保公司,必然能够减轻入世后民族保险业将要受到的冲击。 在保险业的“十五”规划中,国家已经将建立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但从目前我国企业的状况来看,建立专业自保公司还需要很多的条件。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另一方面要选择一些财务力量强、规模大的企业作为试点,还可以考虑几家大型企业联合建立专业自保公司。 可以预见,自保以及专业自保公司必然会在我国取得长足的发展,在不远的将来自保和保险作为风险筹资的两种主要形式,会一同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最小的风险管理成本,使预期损失到最低限度或实际损失得到最大的补偿 (一)风险管理目标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什么?风险管理的早期倡导者唐斯堤认为,风险管理是企业或组织通过控制意外损失事故风险,以保障企业或组织盈利。美国著名风险管理专家克莱蒙认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保存组织生存的能力,并对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以保护公司的人力与物力,保障企业的综合盈利能力。海灵顿(Harrington)认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概而言之,风险管理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组织及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企业和组织在面临风险和意外事故的情形下能够维持生存,风险管理方案应使企业和组织能够在面临损失的情况时得到持续发展。实现这一目标,意味着通过风险管理的种种努力,能够使经济单位、家庭、个人乃至社会避免受到灾害损失的打击。因此,维持组织及成员的生存是损失后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 2.保证组织的各项活动恢复正常运转。风险事故的出现会给人们带来程度不同的损失和危害,进而影响或打破组织的正常状态和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可能会使组织陷于瘫痪。实施风险管理能够有助于组织迅速恢复正常运转,帮助人们尽快从无序走向有序。这一目标要求企业在损失控制保险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中选择合适的平衡点,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绩效。 3.尽快实现企业和组织稳定的收益。企业和经济单位在面临风险事故后,借助于风险管理,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补偿使生产经营得以及时恢复,尽最大可能保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可以为企业提供其他方面的帮助,使其尽快恢复到损失前的水平,并促使企业尽快实现持续增长的计划。 4.减少忧虑和恐惧,提供安全保障。风险事故的发生不但会导致物质损毁和人身伤亡,而且会给人们带来严重的忧虑和恐惧心理。实施风险管理能够尽可能地减少人们心理上的忧虑,增进安全感,创造宽松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或通过心理疏导,消减人们因意外灾害事故导致的心理压力。因此,它也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 5.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或组织价值最大化。就总体而言,由于风险的存在而导致企业价值的减少,这就构成了风险成本。纯粹风险成本包括:(1)期望损失成本;(2)损失控制成本;(3)损失融资成本;(4)内部风险控制成本。通过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成本,进而减少灾害损失的发生和企业的现金流出,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这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
风险管理 对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等四种方法。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经济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效益,即风险管理就是以最少的费用支出达到最大限度地分散、转移、消除风险,以实现保障人们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基本目的。这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第二,损失发生中的风险管理目标--控制风险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尽可能减少损失;第三,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 风险管理过程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1)风险识别;(2)风险估测;(3)风险管理方式选择;(4)实施风险管理决策;(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图书《风险管理学》 作者:阎春宁 出版社:上海大学出版社 页码:207 页 出版日期:2002年 ISBN:9787810583343 装帧:平装 开本:32 市场价:¥14.80内容简介 《风险管理学》内容丰富,涉及风险的概念和定义,风险的分类,风险识别方法,风险分析方法,风险评价方法,风险量化指标,风险控制的途径、技术与对策,市场风险值的度量等。作者简介 阎春宁,女,湖北武汉人。1982年1月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机械工程系毕业。1988年至1991年在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攻读结构力学博士。毕业后主要从事质量管理、可靠性、决策理论和风险管理的教学与研究工作。目前在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担任管理工程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5年前参加过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工作。1995年后主持过两项中科院自动化所复杂系统工程学开放实验室及上海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工作。目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的复杂性专项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参与过多项企业的横向课题研究。已发表论文30余篇。主讲过风险管理、质量管理、统计学、系统可靠性、经济博弈论等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1997年荣获“上海大学优秀青年教师”称号。2001年荣获上海市育才奖。目录 第1章 风险和风险管理 1.1风险概念 1.2风险管理 1.3社会风险水平 第2章风险识别方法 2.1潜在损失一览表法 2.2财务报表法和因果图法 2.3生产流程法和调查表法 2.4失效模式与效应分析法 第3章风险分析 3.1故障树名词术语和符号 3.2故障树的建造 3.3故障树的评价 3.4风险分析释例 第4章风险量化 4.1风险事件的概率分布 4.2风险事件的发生次数 4.3风险量化释例 第5章风险控制 5.1风险控制技术 5.2风险控制对策 5.3风险控制释例 第6章风险与保险 6.1财产保险 6.2责任保险 6.3社会保险 第7章风险与决策 7.1开发风险与决策 7.2利率风险与决策 7.3证券风险与决策 第8章市场风险值度量 8.1风险值的定义和用途 8.2风险值的计算方法 8.3市场风险值度量释例 参考文献 ……序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拓展和深入。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提升,高新技术和金融市场的互动,特别是面对加入WTO后的挑战和机遇,风险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金融界、经济界、企业界和管理界的高度重视。社会迫切呼唤、期望着能够涌现出一大批具有风险意识,懂得综合运用风险防范技术和具备风险管理决策能力的新兴管理人才。 多年前,作者自编了一本《风险管理学》讲义。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断实践和研究加以充实提高,并结合历年教学实践的积累进行修改完善,本书才得以编撰而成。作者付出了艰辛的劳动。 本书内容丰富,涉及风险的概念和定义,风险的分类,风险识别方法,风险分析方法,风险评价方法,风险量化指标,风险控制的途径、技术与对策,风险与保险,风险与决策,市场风险值的度量等。本书重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理论与案例相结合。 本书适应面宽:一可作为管理类、经济类和相关专业大学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的教材;二可供对风险管理感兴趣的工程类专业学生和相关科技人员扩大知识面,进行自学时使用;三可作为金融、保险、证券、企业投资和决策领域工作的读者了解和学习风险管理这门新兴的管理科学的参考书及培训教材。 风险管理已经引起全世界的高度重视。随着世界形势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风险管理可以说是一门难度自增值学科。风险管理的发展,将为科学技术的开发、创新提供安全保障,使人类生活在更美好的明天。文摘 1.2.4 风险管理的成本 广义上,风险管理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风险损失的无形成本、预防和处理风险的费用。狭义的风险管理成本则只是指预防和处理风险的费用。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包括风险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成本和间接损失成本。前者是指风险事件发生后,造成财产毁损和人员伤亡所必须支付的实际经济代价。如一栋建筑物因失火被全毁,并有数名人员被烧伤,则其直接损失成本为建筑物的价值、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营养费等等。后者是指风险事件发生后,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和责任损失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经济效益的减少。如建筑物被毁后,正常营运中断造成的收入下降和无法继续开展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责任赔偿费用等等。 风险损失的无形成本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风险损失将造成社会经济福利的减少。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事件的灾难性后果,使得人们存在恐惧与焦虑心理。为了应付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人们不得不提留和保持大量的损失准备金。这些损失准备金必然游离于社会再生产之外,而降低社会总资金的流通率,进而减少了社会资本增值的机会,造成社会经济福利的减少。其次,风险损失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由于新技术和新产业的开发风险大,成功率相对较低,所以人们常常不愿意把资金投向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这无疑会阻碍高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其结果将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提高。另外,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还将导致资源分配不当。这里的资源是指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
版权信息 作 者: 吴岚,王燕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财经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1-1 字 数: 257000 页 数: 169 开 本: 16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500593843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经济 >> 保险 定价:¥28.00内容简介 风险是保险的基础,应该说从保险诞生的那一刻起,人们就开始有意识地对客观世界的某些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也就自觉不自觉地开始对风险进行分析和研究。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系统和有效的对风险进行定量的研究还是有了概率统计学科之后的事情。概率统计是以不确定性或随机性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保险风险理论以概率统计为研究工具对保险经营中的损失风险和经营风险进地定量的刻画、建立模型和研究模型的性质,并为现实的保险经营中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本书是对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风险理论与非寿险精算》的第一部分“损失分布”和第二部分“风险理论”共计8章的修订,也是为了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课程:“05风险理论”提供的指定教材。全书分二部分,共八章,其内容主要有风险理论与保险精算、损失分布的贝叶斯方法、均匀分布随机数与伪随机数、保险风险模型、长期聚合风险模型与破产理论等。目录 第一章 风险理论与保险精算 1.1 风险的概念 1.2 风险理论与保险精算 1.3 本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损失分布 第二章 损失分布 2.1 引言 2.2 损失分布分析的概率基础 2.3 拟合损失分布 第三章 损失分布的贝叶斯方法 3.1 引言 3.2 先验概率 3.3 后验概率 3.4 贝叶斯估计 3.5 主观概率 第四章 随机模拟 4.1 引言 4.2 均匀分布随机数与伪随机数 4.3 一般分布的随机数 4.4 模拟应用实例 4.5 模拟样本的容量 附:[0,1]上均匀分布的随机数表 第二部分 保险风险模型 第五章 短期个体风险模型 5.1 引言 5.2 个体保单的理赔分布 5.3 独立和分布的卷积 5.4 矩母函数方法计算理赔分布 5.5 正态分布近似总理赔模型 第六章 短期聚合风险模型 6.1 引言 6.2 理赔次数和理赔额的分布 6.3 理赔总量模型 6.4 复合泊松模型 6.5 聚合理赔量的近似模型 第七章 长期聚合风险模型与破产理论 7.1 盈余过程与破产概率 7.2 总理赔过程 7.3 破产概率 7.4 破产概率与调节系数 7.5 离散模型 7.6 破产理论的应用 第八章 效用理论与保险决策 8.1 引言 8.2 期望效用原理 8.3 风险态度 8.4 保费设计原则 8.5 最优保险 附录 附录一 常用概率分布及其性质 附录二 部分习题解答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