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补贴 目录 1、 什么是红灯补贴 2、 针对红灯补贴的救济措施 3、 本条目相关链接 什么是红灯补贴 ...... 红灯补贴又称禁止性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地将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规定为禁止性补贴,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农产品出口补贴的削减由《农业协议》规定。 针对红灯补贴的救济措施 《反补贴协议》第4条规定,对其他成员方的禁止性补贴(红色补贴),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磋商 一个成员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正在实施一项禁止性补贴关对其造成了损害,可提出嗟商请求。嗟商请求就包括所涉及的补贴的存在和性质的陈述与证据。被请求的成员方应可能快地进行嗟商。磋商应在30天内结束。 (2)专家小组 假如经过磋商在30 天内没有达成双方满足的解决方法,任何参加磋商的成员方可将所涉及的问题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并请求设立专家党小组。专家党小组成立后,可请示求争端解决机构常设专家小组就所争议事项是否是一项禁止性补贴予以审理。常设专家小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立即审查有关证据,并应向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供机会证实该措施不属于禁止性补贴措施。常设专家小组就该措施是否属禁止性补贴一事在专家小组规定时间内向其报告结果,专家小组应无条件接受这一结论。专家小组就该事项所作的最后报告应在专家小组成立后90天内分发给各成员方。假如该措施属于禁止性补贴,专家小组应建议初稿补贴的成员方立即撤销该项补贴。自专家小组报告分发给各成员方后30天内,除非当事方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外,争端解决机构应通过该报告。 (3)上诉 争端所涉及任何一当事方对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后,上诉机构应自上诉之日起30天内作出决定,非凡情况下最迟也得在60天内作出决定。上诉报告一旦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地予以接受,但自该报告发给各成员方之后20天内,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全体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者除外。 (4)执行 假如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在专家小组报告规定的具体期限内没有得到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应高批准起诉方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 (5)争端解决的期限 《反补贴协议》第4条第12款规定,除该协议对有关禁止性补贴争端解决的具体期限有明确规定外,争端解决机构关于该类争端解决适用的期限应是一般争端解决机构审案期限的一半。 本条目相关链接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二部分):禁止性补贴[1]
什么是回收逆向物流 回收逆向物流是指将最终顾客所持有的废旧物品回收到供给链上各节点企业,它包括五种物资流:直接再售产品流(回收→检验→配送),再加工产品流(回收→检验→再加工),再加工零部件流(回收→检验→分拆→再加工),报废产品流(回收→检验→处理),报废零部件流(回收→检验→分拆→处理)。具体见下面网络示意图: 回收逆向物流的环节 回收逆向物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回收。回收是将顾客所持有的产品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返回销售方。这里的销售方可能是供给链上任何一个节点,如来自顾客的产品可能返回到上游的供给商、制造商,也可能是下游的配送商、零售商。 2)检验与处理决策。该环节是对回收品的功能进行测试分析,并根据产品结构特点以及产品和各零部件的性能确定可行的处理方案,包括直接再销售、再加工后销售、分拆后零部件再利用和产品或零部件报废处理等。然后,对各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确定最优处理方案。 3)分拆。按产品结构的特点将产品分拆成零部件。 4)再加工。对回收产品或分拆后的零部件进行加工,恢复其价值。 5)报废处理。对那些没有经济价值或严重危害环境的回收品或零部件,通过机械处理、地下掩埋或焚烧等方式进行销毁。西方国家对环保要求越来越高,而后两种方式会对环境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如占用土地、污染空气等。因此,目前西方国家主要采取机械处理方式。
要约邀请 目录 1、 什么是要约邀请 2、 要约邀请的分类 3、 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 4、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Invitation of offer) 什么是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但不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必经程序。要约邀请仅仅在于促成对方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在相对人发出要约以后,在经过自己的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 要约邀请的分类 1、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 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 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方式) 提出:“假一罚十”,这个“假一罚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因为它缺少合同必要条款) ,只能是要约邀请;在严格意义上它也不是交易条件,而是交易条件的保障。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给付, “假一罚十”,是第二次给付,是第一次给付不符合约定的演变,是缔约责任(合同无效时)或者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时) 的承担。要约邀请中“假一罚十”、“缺一罚十”这一类诺言如果不能确认为先合同义务或者不承认其可以演变为合同义务,则相对人就会二次受害。 本文认为,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受邀请人是权利主体。这个权利是依照邀请人单方面的意志产生的。 2、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询价”就是如此,甲方给乙方去信,问:“你公司的自行车以多少钱一辆销售?”此询价尽管被学者们习惯地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条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条款,因而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私法上的效果,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在民法之所谓意思表示,乃就以其为法律行为构成部分即要素而为观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不得称为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把要约邀请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已经偏离了意思表示的本质。对不能因当事人意志内容产生法律关系的要约邀请,也不是事实行为,因为它仍然是一种表示行为。现行《合同法》第15条把所有建议相对人发出要约的行为,都规定为意思表示,只是屈就了学者的一般观点,它的危害是否认或者忽视了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的效力。 以上分析表明,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也可以进入合同,演变成合同义务。如果作为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没有合同的内容或者条件,还能发生效果意思吗? 还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吗? 答案是不能。如果要约邀请不能发生效果意思,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它的存在价值就受到了挑战。 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 1、寄送的价目表 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商品价目表的发送,是商品产生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 2、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拍卖人在拍卖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财产,防止官商勾结产生腐败,一些国家规定,凡涉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如国家订货、市政建设等都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我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建设工程等方面也有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价格上达成交易、签订合同。 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4、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义书。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招股说明书是其中之一。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作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规定要制定招股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告,其目的是让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或者公司的情况和认股人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招股说明书是向社会发出的要约邀请,邀请公众向公司发出要约,购买公司的股份。认股人认购股份,为要约,公司卖出股份,为承诺,买卖股份的合同成立。但是,如果发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情况下,则依法失去承诺的权利,认股人撤回所认购的股份,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但并非一般的要约邀请,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这一点与一般的要约邀请不同。 5、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但法律并不排除商业广告如果符合要约的要件也可以成为要约。如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O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要约包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这是指按法律明确规定为某种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来区别。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来区分。如果订约提议的内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区分。要约邀请大多数情况下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 5、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什么是过远运输 过远运输是指舍近求远的货物运输现象。即货物销售地完全有可能由距离较近的供应地购进,所需要的相同质量的物美价廉的货物,却超出货物合理走向的范围,从远距离的地区运进来,或者两个生产地生产同一种货物,它们不是就近供应邻近的消费地,却调给较远的其他消费地。 过远运输的分类 过远运输从产生的根源来看,过远运输不外两类: 一类是由于产销计划和运输计划不当,人为造成了物资调拨不合理,从而引起货物运行距离的加长。这种过远运输同生产力布局的现状无关。在国民经济中,通过计划与规划工作的改善,应当、也完全可以禁止这种过远运输。 另一类过远运输是生产力布局所造成的,又有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不宜作远距离调运的物资,如劣质煤、一般建筑材料、副食品等。因缺乏地方性基地,而由远地运来。在城市和工业区的地方工业和郊区农业发展起来后,问题就可解决。另一种是可以作较长距离运输的物资,但通过生产力布局的改善,可使运距大为缩短。如海南岛的富铁矿,相当一部分供应华北、东北钢铁企业,在北方铁矿大量发现、海南建成钢铁基地后,矿石运输距离可大为缩短。 相关条目 重复运输 倒流运输 迂回运输 对流运输 返程或起程空驶
流动采购法概述 流动采购法是指采购者不顾定采购地点和供货渠道,根据自身需要灵活采购的一种采购方法。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不受固定采购地点,固定市场渠道的限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自由地作出购买选择。 其优点是灵活,可择优采购。缺点是盲目性大,采购环境复杂,不利于节约时间和费用。
拆封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拆封合同 2、 拆封合同的特点 3、 拆封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大量使用拆封合同的原因 5、 拆封合同的两分法 6、 相关条目 7、 参考文献 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 什么是拆封合同 ...... 拆封合同是指计算机软件销售商在出售其软件产品时,经常采用的印刷在封装好的软件包装上或保存于软件包装内的格式合同条款拆封合同又有人称之为启封许可证或缩包塑料许可证,拆封合同的内容一般封装在待出售软件的包装上,有的则是在你安装软件的过程中出现,你必须点击“同意”或“接受”,安装才能继续进行 拆封合同一般以软件的《最终用户协议》的方式表示出来。一般认为,拆封合同是一种标准合同或格式合同。 拆封合同的特点 首先,拆封合同具有较强的“附和性”。 传统的格式合同某些条款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补充、惨改或作出详细说明。而拆封合同缺乏谈判的对话机制,因此通常是消费者先付钱后订条款,这样就使得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再加上在购买软件、支付价款乃至在安装软件时,消费者往往没有机会阅读,或者即使有机会也不愿阅读一份繁琐冗长、充满法律术语的合同,因此在发生争议时才发现合同中限制其权利的“异常条款”。 其次,拆封合同具有不确定性。 在传统合同中,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样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都了如指掌。而在拆封合同中,买方无法在拆封使用之前知悉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很可能会出现一些买方无法预料的条款而导致交易失败,使得在先已经确定的部分合同条款前功尽弃,浪费时间和金钱,影响交易的稳定性。 再次,拆封合同缔约的便捷性。 传统格式合同具有谋面性和协商性的特点,需要销售者和消费者个别谈判,所以合同的订立往往颇费周折。而拆封合同完全摆脱了协商模式,只需要消费者通过拆封软件包装或在其电脑上安装软件,合同即告成立。 最后,拆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趋失衡性。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高技术性特征使得拆封合同比一般格式合同具有更多,更复杂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例如,拟定拆封合同条款的部分计算机软件公司享有合同修改权和终止权。传统格式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定要件,一经成立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一般不得在合同中预先设定免除其变更或终止合同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但是,在拆封合同中,计算机软件公司往往为自己预先设定修改和终止合同的权利。 拆封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拆封合同和一般的买卖合同是不同的。拆封合同的基本当事人有两方:作为拟定合同的出卖方和最终用户。 一、著作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l、软件许可给最终用户 2、对于软件的附属品享有版权著作权人的主要义务体现在担保条款上。 二、人们常见的对于最终用户的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l、时于只准在一台机器上使用的软件应保证只在一台机器上使用。 2、用户不得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等。 3、不得违反有关出口限制的规定。 大量使用拆封合同的原因 软件公司和用户之间的交易大量使用拆封合同,主要是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和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同样,在网络时代里,面对为数众多的软件和网络用户,软件公司和网络公司不可能效仿传统的谈判模式,那么这种新型的格式合同——拆封合同成为他们的最佳选择。 (2)避开版权法上所谓的“首次销售原则”。由于该原则允许版权作品的购买者转存或售卖版权作品,这样,最初购买者就可能将软件销售或租给那些非法复制者,从而使软件开发商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拆封合同可使利润最大化,即可避免软件的非法复制,也可免去制造商和开发商被迫通过侵权诉讼保护其版权的麻烦。 (3)拆封合同的产生是网络世界垄断势力不断膨胀的结果。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牟取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他们手中掌握的一种最好不过的工具。那么在网络时代里,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特点使得计算机软件用户只能服从他们所制定的规则,这样就大大限制了软件公司的责任。准拆封合同中往往制定出对软件提供商自己有利的条款,强迫用户接受。例如,软件公司在拆封合同中往往制定下列内容:要求用户在一定数量的电脑上安装软件;排除生产者的品质担保、对间接损失的担保;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的法律;限制用户可能要求的救济种类等。因此,拆封合同在网络时代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拆封合同的两分法 拆封合同的两分法应当分两步走: 首先如果用户在有合理机会了解其内容后继续璺行交易,拆封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拆封合同的有效性又受到调整格式合同的传统合同法的制约。 相关条目 点击合同 参考文献 莫万友.《论拆封合同》
康捷国际物流公司历史 1979年,康捷国际物流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成立。它是最早的将清关手续和货运代理整合在一起的公司之一。 目前,康捷国际物流的超过11,000员工在全世界226个地区(2005)用综合信息系统为国际贸易提供服务。 康捷国际物流提供的服务覆盖了清关,供给商联合,空运与海运的货代,保险,海洋联合,分销,顾问服务(Tradewin),供给链软件(Tradeflow)和其他增值服务。其“追踪并跟踪(track and trace)”系统以exp.o为大家所知,这是一种非常高效专业的系统,能够满足用户全方位的信息需求。 康捷国际物流公司金融信息 美国康捷国际物流公司在1984年转变成一家上市公司,其在纳斯达克的股票代码为EXPD,并在2002年占据纳斯达克排名第100名。在上市的第一年,其年度报告称有$50,000,000的总收入,利润为2,100,000。目前,该公司在《财富》500强公司中排名第477名(2006)。2006年,总收入超过4,000,000,000($4,600,000,000)。 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是Peter Rose, 当然,这个Peter Rose与玩棒球的Peter Rose是不同的。 他们因为不同平常、有趣的档案在金融服务界非常闻名。这些档案据传闻是Peter Rose自己写的,同时也是其对公司所提问题的一个答复,这个答复在康捷投资者网站。
贸易转移效应 目录 1、 什么是贸易转移效应 贸易转移效应 (Trade Diversion Effect) 什么是贸易转移效应 ...... 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关税同盟对内取消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保护关税,关税同盟国把原来从同盟外非成员国低成本生产的产品进口,转换为从同盟内成员国高成本生产的产品进口,从而发生了贸易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