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社会效益 目录 1、什么是贸易社会效益 2、贸易社会效益的内容 3、贸易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 4、贸易社会效益与贸易经济效益的区别与联系 5、提高贸易社会效益的途径 什么是贸易社会效益...... 贸易社会效益是指贸易经济活动对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效果。社会主义贸易经济活动是一项联系面广、服务四方的社会活动,它既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物质对象,又向外界传播精神文明成果,并进行广泛的人际交往活动。它同社会各方面保持着密切的经济联系与频繁的社会往来关系。社会主义贸易活动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贸易部门和企业在关心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社会效益。这是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企业知名度、创立良好信誉、强化市场竞争能力的客观需要;更是树立社会主义新风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 贸易社会效益的内容 贸易社会效益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贸易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主要包括贸易部门和企业遵循国家法律规范、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贸易纪律,属守商业道德,倡导社会良好风气,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体现出来的实际效果。 二是贸易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服务效果,它是贸易部门和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生产者、消费者提供各种服务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主要包括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商品需求的满足程度,服务态度的优良状况,企业的服务环境和内部服务条件对消费者购买行为和购买心理所产生的影响等。 三是贸易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利益,它是指贸易活动对社会生活发展所取作用的方向和程度,主要包括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对社会发展的总体质量的影响,对维护社会稳定的贡献,对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凝聚力、向心力和推动作用以及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及其影响大小等。此外贸易活动对社会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也是贸易活动社会效益的一个重要内容。贸易活动应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活环境,减少各种污染。 贸易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 贸易社会效益的评价和考核,不象经济效益那样易于统计和计算,特别是贸易社会效益的重视,往往是众多因素,一素列条件共同发生作用的结。根据对贸易社会效益的评价原则,一般还是可以采用下列指标来近似的加以反映。 (一)商品销售增长率 商品销售增长率是本期商品销售额与前期商品销售额之差同前期商品销售额进行比较的相对数,它从总体上说明销售的增长情况。 (二)商品适销率 商品适销率是指经营的商品在品种、质量、价格、包装、供应时间等方面与社会消费需求的相适应程度。 (三)消费品购买力实现率 这一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消费品零售额占消费品购买力的比例,表明贸易经营活动对有支付能力的商品需求的保证程度。这个综合指标视具体情况,也可以分成按主要商品或大类商品的购买力实现程度来计算,其保证程度越高,反映出贸易社会效益就越高。 (四)商品供应满足率 商品供应满足率是贸易企业实际已经营的商品品种数占应经营的品种(必备商品目录所列品种)数的比例。反映贸易企业经营商品的品种数对消费者需求的满足程度。商品供应满足率越高,表明贸易企业商品品种越齐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程度越高,社会效益就越高,反之,就意味社会效益降低。 (五)服务项目便利率 服务项目便利率是贸易企业已实施的服务项目占应开发的服务项目的比率。反映贸易经营活动对顾客服务的便利程度。比率越高,表明贸易经营中方便顾客购买的程度就越高,社会效益就高。 (六)零售网密度 零售网密度是指某一地区零售网适应居民需要的程度,通常是按平均每一零售网点所服务的人口数来表示。 (七)社会贡献率 社会贡献率是企业为社会所作的贡献与全部资产之比 , 是衡量企业全部资产为国家 、为社会所创造价值的能力 。社会贡献总额包括(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支出)、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福利性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缴各类税金及净利润。 (八)社会积累率 社会积累率是上缴财政与社会贡献之比,是衡量社会贡献总额中上缴财政各种税收所占的比例。 考核贸易的社会效益,除了利用上述各项指标以外,还可以借助下列指标来间接反映: (1)不同时期市场管理部门及国家有关单位对贸易企业表扬、 奖励或批评、处罚次数的比较,可以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2)不同时期消费者对企业及职工表扬或批评次数的比较, 以反映企业服务质量的优劣。 (3)不同时期企业内部经营条件的变化情况,以反映在为消费者购物创造适宜的环境、便利群众等方面,企业所作的努力。(4)社会上与贸易行业联系较广的部门,如银行、卫生、 商检、通讯、交通、水电等对贸易企业的信誉、服务状况的评价。 贸易社会效益与贸易经济效益的区别与联系 贸易的社会效益所包含的内容表明,它不同于经济效益。它们的区别是: 首先,贸易经济效益是指贸易的经营成果与劳动耗费和占用的比较,而贸易社会效益则是贸易对社会生活及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和影响。 其次,贸易经济效益可以运用若干经济指标来计算和考核,而贸易社会效益则难计量,它要借助于其他形式来间接考核。 再次,提高贸易经济效益的基本途径是节约劳动耗费,它要求在符合社会需要的前提下,节约投入、增加产出,而提高贸易社会效益主要是加强对职工进行思想、文化和业务技术教育,要求职工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最后,贸易经济效益的提高,能给企业、及企业员工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利益,而贸易社会效益的提高,则是在保证社会消费需要得到满足的同时,促进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使具效益具有隐显性及广泛性。 贸易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既有相互区别的一面,又有相互联系的一面。贸易的经济效益是讲究社会效益的基础,而讲究社会效益又是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条件。社会主义贸易经济工作要把讲究经济效益与讲究社会效益在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两个效益一起上。 提高贸易社会效益的途径 (一)大力加强贸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推动文明经商的深入开展 贸易活动是一个联系面广、渗透性强的社会活动,贸易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在贸易活动过程反映出来,并影响社会风气。因此,要特别注意提高贸易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在贸易工作中,对广大劳动者要加强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责任的教育,加强执行政策、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教育,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使全体贸易员工牢固树立为消费者服务的观点,真心实意为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服务。同时,要注意把道德教育同纪律教育、同职工的文化业务技术培训,同贯彻奖惩办法结合起来。不同贸易行业应根据经营中职工道德方面易出现的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为规范,注重道德教育的实际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使贸易社会效益有较好的思想基础。 (二)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 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优劣,是社会效益好坏的重要表现,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还是消费者据以褒贬企业的重要因素。讲究社会效益,必须在提高贸易服务质量上狠下功夫。首先,要科学制订贸易活动服务规范,贸易活动服务规范化,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效益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次,要扩大服务项目,开展一系列多功能服务。多功能服务既有在本行业服务范围内延伸、派生的连带性服务项目,又有跨行业的一些服务项目。总之,为了千方百计地满足消费者需要,在可行与可能的条件下,贸易部门应努力增设服务项目,并订出相应的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以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再次,要努力改善贸易活动的服务环境。贸易活 动场所作为服务环境,从店堂布局、商品陈列、货柜摆设、通道设计、灯光、色彩、音乐以及外观的包装、装璜均应力求美观、科学、实用、力戒媚俗、浪费,坚决清除各种不良文化的影响,达到经济效果、艺术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使之吸引消费者注意,适应消费者的精神需要,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购物、观览、服务环境。 (三)建立与健全必要的奖惩、监督机制,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 要提高贸易社会效益,必须有正常的奖惩制度和监督机制。首先,要把考核贸易企业经济效益的指标同考核社会效益指标结合起来,实行职工劳动报酬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挂钩,以增强贸易企业职工讲究社会效益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防止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甚至以损害社会效益来谋取不正当的所谓“经济效益”的错误倾向。其次,要积极开展社会监督活动,包括群众监督、新闻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随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以此改进贸易活动。再次,还要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断校正经营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贸易企业信誉,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客运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客运合同 2、 客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3、 客运合同的效力 4、 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客运合同(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什么是客运合同 ...... 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属即时清结的合同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客运合同是一种较非凡的合同,他的运输标的是人而不是物,所以,客运合同具有其非凡性。 客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客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客运合同的效力 客运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 1、首先是旅客的义务 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客票为表示承运人有运送其持有人义务的书面凭证,是收到旅客承运费用的收据。客票并非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但它却是证实旅客运输合同的惟一凭证,也是旅客乘运的惟一凭证。因此,无论采用哪一种运输方式,旅客均须凭有效客票才能承运,除非凡情形外, 不能无票承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3)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 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 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另外,旅客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的,还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2、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重的事项。 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重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重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实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假如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实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对于无票乘车又未经承运人许可的人员的伤亡,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旅客自带物品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 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变更或解除合同,即变更客票记载或办理退票手续。此种变更或解除被称为自愿变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客运合同变更或解除,称为非自愿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 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二是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合同变更。在客运合同订立后,承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工具的,应视为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书面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书面合同 2、 书面合同的意义 3、 书面合同的形式 4、 书面合同的内容 5、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书面合同(written contract) 什么是书面合同 ...... 书面合同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 书面合同的意义 买卖双方经过磋商,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有效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常还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权利与义务用书面方式加以明确,这就是合同的签订。 书面合同的意义在于: 1. 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根据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须能得到证明,提供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在用信件、电报或电传磋商时,往来函电就是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后,如不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加以确定,那么它将由于不能被证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为无效。 2. 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为条件的。但在有些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却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涉及很多部门,如以分散的函电为依据,将给履行合同造成很多不便。所以买卖双方不论通过口头,还是信件、电报磋商在达成交易后将谈定的完整的交易条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一个书面文件上,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书面合同的形式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 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 合同(Contract) 合同或称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两种。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2. 成交确认书(/confirm/iation) 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成交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Sales /confirm/iation)和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iation)两种。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书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 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 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 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 合同的内容必须体现我国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必须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 合同条款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如单价与总价的货币名称要一致;价格条件的口岸与目的港要一致,价格条款与保险条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现的货名要一致等。 3. 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与双方通过发盘和接受所达成的协议一致。 4. 合同条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错列或漏列主要事项。合同词句要准确、严谨,切忌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约”、“可能”等词句不要使用。
商品流通网络 目录 1、 商品流通网络的涵义 2、 建立和健全商品流通网络的意义 3、 建立和健全商品流通网络的条件 4、 建立和健全商品流通网络的主要途径 5、 相关条目 商品流通网络的涵义 ...... 商品流通网络是指多条商品流通渠道交织而成的网状流通渠道体系。 商业企业是构成商品流通网络的连接点,商业企业间和商业企业同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购销关系是形成商品流通网络的连接线。因此,没有商业企业及其购销关系就没有商品流通网络。商品流通网络中的单个商业企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网点,也就是在商品由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运动过程中的流通环节,各环节之间的交换共同构成商品流通渠道,各种流通渠道的有机结合就形成了商品流通网络。 商品流通网络虽然是由纵横交错的商品流通渠道构成的,但是,它却具有有序性和有向性的特征。有序性是指商品流通各阶段之间存在着的前后关系所确定的整个商品流通网络内部结构的顺序关系。有向性是指由商品流通的方向所确定的整个商品流通网络内部结构的基本指向。所以,商品流通网络所聚集的各种商业企业并不是简单的堆集、相加,而是由其内在的必然关系相连接的有机体。以我国传统的商品流通网络为例,它的有序性和有向性特征明显地表现在:商品流经一、二、三级批发和零售的先后次序,而商品流通网络内部结构的指向就是商品流动的方向即商品由生产者经过批发商和零售商到达消费者手里,由产地流向销地,由剩余地区流向短缺地区。目前,商业体制改革还处在深化阶段,将来新的体制形成后,其网络的有序性和有向性又将有新的体现。就一般情况来说,商品流通网络的起点联结着商品生产者,终点联结着商品消费者,而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消费者都为数众多。因此,商品流通网络是一个多起点和多终点的开放网络。商品流通内部,千千万万的商业企业都是按照一定的次序与方向排列的,各自占据着一定的位置,形成流通环节,联成流通渠道,织成流通网络。 商品流通网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依据不同的标志可以把这个庞大的系统分为若干子系统。按照流通客体的经济用途可分为:生活资料流通网络和生产资料流通网络;按照商品流通的基本功能可分为:批发网络和零售网络;按照流通的本质可分为:商流网络、物流网络和信息网络,从商品经营活动的空间范围可分为:地区性商品流通网络和全国性商品流通网络,等等。在这些网络中,最重要的是批发商品流通网络。因为它是整个商品流通网络的枢纽,对商品流通起着决定的作用。 建立和健全商品流通网络的意义 商品流通网络的形成必然促进商品流通的发展,有利于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运动,对生产的发展和对消费的满足产生影响。这些作用可以说在商业相对独立地承担商品流通的职能以来就有了,而商品流通网络的形成与发展对这些作用产生着放大和延伸的积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流通体系的完善 建立商品流通网络必须实现三个突破:一是突破空间的限制,商品能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二是突破时间的限制,商品能保持经常性流通,而不是季节性流通或在规定的某段时间流通;三是突破商品品种的限制,各种商品都能流通而不是只允许几种商品流通。三个突破的结果必然消除自然经济留下的贸易壁垒,使商品不受地区的、部门的、人为的限制,而在全国范围内畅行无阻地流通,这就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地区性网络、全国性网络相互联接贯通,协调配套,有利于完善商品流通体系,扩大商品流通规模。 (二) 有利于加强经济区域间的横向联系 经济区域是指以城市和交通枢纽为中心所形成的商品产销联系区域。它可以从全国大范围来划分,如上海经济区、武汉经济区、天津经济区、沈阳经济区;也可在小范围内形成,如一省之内可以形成多个小的经济区。 经济区域内部生产力的布局较为合理,产销衔接较为紧密。经济区内的各个行业和各个经济单位可以从实际出发,发挥自己的独特优势,并进而形成经济区域的综合优势。各个经济区域虽有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但也有劣势,必须发展横向联系,已达到优势互补。而商品流通网络的建立正好为它们提供了联系的通道。伴随着地区间的商品流通,产品、资金、技术、信息、人才也都进行广泛的交流,从而使经济区域之间建立起了多方面的横向联系,这不仅弥补了本地区的不足,而且还可以发挥联合优势,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三) 有利于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商品流通网络形成之后,可以使乡镇企业和农村商品生产者尽快获得原材料,尽快推销产品,实现再生产的循环,促进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同时,还可以引导城市技术、信息、人才流向乡镇和农村,提高其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 (四)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商品流通网络的形成有利于精减多余的中间环节,减少不合理的运输,节省运力和运费;有利于合理摆布商品库存,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有利于加速工业品下乡和农副产品进城,活跃城乡物资交流,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工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所有这些,都是社会劳动的节约,带来社会效益的提高。 建立和健全商品流通网络的条件 (一)发达的商品经济 商品流通网络形成的主要条件是要有发达的商品经济。因为,发达的商品经济使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化。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许多专业化生产部门和经营部门的形成使一个消费者所需要的商品要从许多地方生产者那里才能得到满足,而一个生产者的产品又可以满足许多地区、许多消费者的需要。不仅如此,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彼此间的依赖性也大大加强,每一个企业既是独立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又不能脱离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而独立存在。由于协作范围广泛,商品流通又突破了地区界限,形成了彼此联系的国内统一市场和世界市场。所有这些,都要求有相互交织的多条渠道把万千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众多的行业、企业、个人联系起来,构成庞大的流通网络以适应由发达的商品经济所引起的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二)发达的交通运输网络和邮电通讯网络 商品流通网络形成的第二个条件是发达的交通运输网络和邮电通讯网络。因为,只有在发达的交通运输网络的条件下,商品实体的空间运动才能畅达,从而使商品走最短的距离,经最少的仓库环节,花最少的储运费用,以最少的时间完成物流运动过程;也只有在发达的邮电通讯网络的条件下, 才能最快地获取和利用商流信息和物流信息,最佳地组织商流和物流的有机结合。 商品流通网络可以随着商品经济及其相应的条件的发展而逐步自然形成,但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需代价太大。因此,国家有必要采取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宏观上因势利导地促进商品流通网络的形成。 建立和健全商品流通网络的主要途径 (一)以大中城市为依托,充分发挥大中城市在商品流通中的轴心作用 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 建立和 健全商品流通网络,首先必须以大中城市为依托,充分发挥大中城市在商品流通中的轴心作用。 1、 社会化大生产是以城市为中心来组织的 城市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生产力空间存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相对集中的场所。因此,一般的说,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都是一定经济区域的经济中心,而且都具有多种功能,是多种“中心”的集合体。如工业生产中心、交通运输中心、电讯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科技教育中心、旅游中心等。城市作为一定经济区域内的经济中心,大都具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所以,它能对周围地区、对全国、甚至国外市场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和辐射力。 这就为扩展商品流通,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组织生产和流通,建立和健全商品流通网络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2、城市有巨大的凝聚力、扩散力和媒介力。 大中城市是工业品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生产基地,它所生产的大量商品,需要通过广阔的流通渠道辐射出去,以满足本经济区和其它地区的消费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大中城市首先是商品流通的起点,具有巨大的扩散力;另一方面,大中城市又是人中口密集、消费量大的场所,每日不仅需要消费大量的农副产品,而且还要消费相当数量的工业品,这就决定了大中城市又是大量商品的流通终点,具有巨大的凝聚力;同时,大中城市具有较为便利的通讯、交通运输优势和信息灵敏的有利条件,并拥有一定的冷藏加工和仓储检验能力,所以它往往是农副产品运输的集散地、中转地,也是工业品向外扩散的基地,因而大中城市就成了商品流通的枢纽点, 具有巨大的媒介力,在商品流通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3、以城市为中心来组织商品流通网络可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由于大中城市拥有行业齐全、技术先进、基础雄厚、配套完整的工业体系,并且生产的社会化程度高, 专业化分工细,协作联系广泛,使商品交换有较大的深度和广度;大中城市内部和外部相连的交通运输路线多,质量高,运输工具的运力大,使城市的聚集力和辐射力比较强;大中在城市金融为发达,资金结算便利;大中城市拥有现代化通讯设施,能及时地收集、处理、传递有关商品流通信息;大中城市人口密集、消费量大,第三产业发达,具有配套的服务设施等。所有这些优势条件,必然促使商品流通的规模扩大、商品流通加快,经营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从而,使社会取得最大经济效益。 (二)型商业企业为骨干,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商品经济从本质上讲是开放型的经济,社会劳动产品作为商品一经生产出来就注定要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商品经营者和货币所有者之间,通过交换形式发生经济关系和经济联系。经济生活中的这种联系称为横向经济联系。横向经济联合是横向经济联系的发展和延伸,是横向经济联系发展的高级形式。 商品流通领域的横向经济联合,是指以城市为依托,以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企业为主体,按照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突破所有制、地区和部门的界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行资金、人员、物资设施等流通要素的合理组合,逐步形成的一种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的通称。 发展商品流通领域的横向经济联合,以大中型商业企业为骨干,逐步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借以进一步开通新的商品流通渠道,拓宽或延长原有流通渠道,强化渠道间的相互联系,使商品流通网络更完善,更畅通,更有效率。 (三)以专业批发为基础,建立开放式、多层次的批发商业体系 批发商业是商品流通的大动脉和总枢纽,它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商品流通网络中有着巨大的作用。而这种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批发商业管理体制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原有的所属商业体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了使我国商品流通网络合理化,必须加快我国商业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以专业批发为基础的、开放式的、多层次的批发商业体系。 (四)加强农村集镇的商业建设 农村集镇是城市体系的一个基础层次,也是构成商品流通网络的基础环节,它在农村经济生活中处于一种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集镇一头联系着大中城市,一头联系着广大农村,处于城乡的结合部位,是工农业产品流通的一个重要的交叉点。大中城市所生产的工业品要通过集镇向广大农村扩散,农业生产者所生产的农副产品要经过集镇聚汇再输往其它消费地区,这说明工农业产品的交流,一定要以集镇为依托,充分发挥集镇在商品流通中的集散作用。 农村集镇,不仅是工农业产品的交换中心,同时它还是商品经济信息的传播点,是对农村商品生产实行社会化服务,促进乡镇工业发展的基地。因此,农村集镇,实质上是一定区域内的农村经济中心。大力加强农村集镇的商业建设,不仅是充分发挥这个经济中心作用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建立和健全商品流通网络的主要途径之一。 相关条目 商品流通 商品流通环节
保税货棚 目录 1、 什么是保税货棚 2、 相关条目 保税货棚(bonded shed) 什么是保税货棚 ...... 保税货棚(bonded shed),是指经海关批准,由私营企业设置的用于装卸、搬运或暂时储存进口货物的场所。 与保税货棚相关联的是指定保税区,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指定保税区是公营的,而保税货棚是私营的。由于保税货棚是经海关批准的,因此必须缴纳规定的批准手续费,储存的外国货物如有丢失须缴纳关税。 相关条目 指定保税区
给惠国成份 目录 1、 什么是给惠国成份 2、 给惠国成份的相关内容 给惠国成份(Donor Content) 什么是给惠国成份 ...... 给惠国成份是指在普惠制给惠方案中,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该给惠国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后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这些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份。 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给惠国成份不作为进口成份,而作为该受惠国的本国成份计算。 给惠国成份的相关内容 在利用给惠国成份时,大多数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签证机关提供其它证实。给惠国成份规则对我国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十分有利,尤其是为我国发展来料、进料加工业务提供了方便条件。实行时,只要持有我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实书格式A,即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 但日本规定,当使用了从日本进口的成份时,签证机关还需要签发一份《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作为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的附件。另外,日本还规定,对部分皮革、人造革、玻璃纤维、鞋料、纺织品、旅行用品等,给惠国成份不适用(具体规定见日本给惠方案)。1995年1月1日,欧盟规定,当受惠商品采用给惠国成份时,Form A证书第四栏应加注“EU Cumulation”字样。在签发Form A证书时,应参照欧盟成员国海关签发的欧洲1号流动证书(Movement Certificate EUR.1)。 在普惠制给惠方案中,实行给惠国成份的国家有:欧盟25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斯等。
什么是三级复核制度 为了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完整和可靠,还应对审计工作底稿建立严格的复核制度。因为,一份审计工作底稿往往由一位审计人员独立完成的,编制者对资料的引用、对有关事项的判断以及对有关数据的加总计算,都可能出现差错。所以,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社会审计都明确规定了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 所谓的三级复核制度,是指审计工作底稿应由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审计机构的主任会计师或专职的复核机构或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逐级复核的一种复核制度。 三级复核制度的内容 项目经理(或者项目负责人)复核是三级复核制度重的第一级复核,称为详细复核。它要求项目经理对下属审计助理人员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逐张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审计人员及时修改完善。 部门经理(或者是签字注册会计师)是三级复核制度重的第二级复核,称为一般复核。它是在项目经理完成了详细复核之后,再对审计工作底稿中重要会计账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审计调整事项等进行复核。部门经理复核是对项目经理复核的一种再监督,也是对重要审计事项的重点把握。 主任会计师(或者合伙人)复核是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又称为重点复核。它是对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会计师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其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的复核。主任会计师复核既是对前面两级复核的再监督,也是对整个审计工作的计划、进度和质量的重点把握。 如果部门经理作为某一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又没有项目经理参加,则该部门经理的复核应该视为项目经理复核,主任会计师应另行指定人员代为执行部门经理复核工作,以保证三级复核制度的彻底执行。
雇佣合同 目录 1、 雇佣合同的概念 2、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3、 雇佣合同的法律效力 雇佣合同的概念 ......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1、雇佣和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承揽人已供给劳务,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请求报酬,而受雇佣人若已供给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佣人报酬;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危险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合同的危险由雇佣人承担。 2、雇佣和同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不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但雇佣须为有偿。罗马法、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等仅以小工、手工、店员等低级劳务成为雇佣合同的标的,医师、律师、教师等高级劳务合同称为委任,近代以来的法律则不作此区别,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合同皆称雇佣。受雇佣人供给的劳务是否必须由自己履行,我国台湾“民法”第484条第1款规定,受雇佣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劳务。因劳务涵盖技能,各人不同,若请第三人代服劳务,不一定能符合雇佣人的要求,有可能违背当初雇佣人与受雇佣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同时,受雇佣人供给的劳务,也会因为雇佣人不同而有差异,若雇佣人变更,则违背雇佣合同之目的,所以,不经受雇佣人同意,雇佣人不得将其劳务请求权转让第三人。 3、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特殊的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属劳动法调整,基本上属于公法范畴,雇佣合同属民法调整,属于私法范畴,性质上有较大差别。雇佣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合同生效后,一方与另一方发生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佣合同中受雇佣人的报酬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而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是依按劳分配原则决定;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本身,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即工作过程本身。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1、雇佣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雇佣人有劳务供给请求的权利和给付报酬的义务,受雇佣人有服劳务的义务和报酬请求权;雇佣人须给付受雇佣人报酬,雇佣合同中之受雇佣人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为雇佣人提供劳务,若一方出于道德上或宗教的慈善为另一方提供劳务,不成立雇佣合同。 2、雇佣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雇佣合同的订立,只须双方就劳务与报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任何方式。因雇佣为不要式合同,如何判断雇佣关系的存在,民法学者见解不一。有的认为,确立雇佣关系应严格依民法用语,受雇人系指依雇佣合同而服劳务之人,不能作相反的解释。有的认为,如果依民法关于雇佣关系之规定以雇佣人是否选任和监督受雇佣人为其承担责任的根据,适用范围过窄,若外表看来虽无雇佣关系,但其双方关系的性质极似雇佣,也应视为雇佣关系。有的认为,受雇佣人原指基于雇佣合同服劳务而受有报酬之人,此定义未免过窄,不能起到保护被害人之目的,故应扩张解释,认为凡为他人服劳务者,均可视为受雇佣人。笔者认为雇佣者应是为他人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之人,只要事实上存在这种关系即可不要求有书面协议。 3、须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若劳务供给仅为其他约定的附随义务或者为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不成立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供给基于法律或亲属关系而提供的劳务不能成立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雇佣人的权利义务 1、给付报酬的义务。给付报酬为雇佣人的主要义务。报酬的种类,一般以金钱。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也可作为报酬的标的,报酬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定,但不得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额。给付报酬的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习惯,既无约定也无习惯,则按:若报酬为分期计算的,应于每期届满时给付;若报酬不是按期计算的,应于劳务完成时给付。若雇佣人不履行报酬给付义务或履行迟延,受雇佣人可诉请履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报酬约定为金钱的,受雇佣人可请求按法定利率计算迟延利息。若雇佣人受领劳务迟延,受雇佣人无补服劳务的义务,而且仍得请求雇佣人支付报酬。 2、保护义务。雇佣人应该保护好受雇佣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合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如果雇佣人不提供相应的设施受雇佣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让雇佣人赔偿相应的损失。雇佣人应该按法律规定为受雇佣人购买保险。 (二)受雇佣人的权利义务 1、劳务供给义务。受雇佣人以劳务供给为主要义务。劳务内容,依合同而定。合同未明确的,应依一般交易惯例及合同主旨而定。受雇佣人服劳务时,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为一般劳务供给,受雇佣人应听从雇佣人的指挥,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范围内,有服从义务;如果为高级劳务或特种技能劳务,受雇佣人则没有这种服从义务;如果服劳务有禁止泄露他人秘密,或禁止竞业行为的约定,如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受雇佣人有遵守的义务。 2、自己履行义务。雇佣人因需要有专门技术的特种劳务而雇佣时,受雇佣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保证其特种技能的,则应供给其特种技能。受雇佣人应该自己亲自履行而不能转让于第三人否则雇佣者可以解除合同。 3、中途辞雇之损害赔偿义务。若雇佣合同定有期限,受雇佣人在没有履行完义务而中途退出则要赔偿雇佣者的损失,当然重大事由使劳务供给不可能时双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