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称 competitive parity method什么是竞争对抗法 竞争对抗法是为了决定各种产品、各种商标广告预算的一种现实的经验方法,即把该产品的广告费提高到能对抗竞争对手产品的广告费水平的方法。D·A·艾肯和J·G·迈尔所说的“竞争对手均等法”是与竞争对手广告费对抗法相似或者相同的方法。采用竞争对抗法的前提条件 1.企业必须能够获悉竞争对手确定广告预算的可靠信息,只有这样才能随着竞争对手广告预算的变化而变化。 2.竞争对手的广告预算能代表企业所在行业的集体智慧。 3.维持竞争均势能避免各企业之间的广告战。竞争对抗法的具体方法 1.市场占有率法。这是先计算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率和广告费用,求得单位市场占有率的广告费,再乘以预计的本企业市场占有率,便得到本企业广告预算。 例如,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率为25%,它的广告费总额为500万元,则其每1%的市场占有率花费广告费20万元。本企业下年度预计的市场占有率为30%,则广告费应花费600万元。 2.增减百分比法。即将竞争企业本年广告费比上年广告费增减的百分比,作为本企业广告费增减的百分比参考数。竞争对抗法存在的问题 (1)竞争对手决定的广告费并不一定合理,但要追随; (2)竞争对手之间的广告费有可能向越来越高的方向发展; (3)有可能失掉本公司的盈亏条件和调整性; (4)决定广告预算的模式问题不明确等。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国有经济初次分配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企业中分别进行的。 国有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成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在全社会范围 内使用;(2)以企业基金形式留归企业支配,用于企业发展生产、集体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3)以工资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 支配和使用。集体经济初次分配 城镇集体经济初次分配:城镇集体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2)以 合作基金形式上缴集资单位,形成统一支配的集体收入;(3)以企业基金形式留给企业;(4)以工资形式分配给职工,形成职工个人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的初次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由于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以,要以承包农户为单位进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承包农户创造的国民收 入在初次分配中发解为四部分:(1)以农业税形式上缴国家,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2)以公积金、公益金形式留给集体,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 (3)以管理费形式提留给乡村政权组织;(4)以个人收入形式留归农户。个体经济的初次分配 个体经济单位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两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2)税后利润全部形成个体劳动者的个人收入。私营经济的初次分配 私营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2)以工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3)以企业主收入形式归企业主支配。 “三资企业”的初次分配:“三资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除按注册投资比例分一部分给外方投资者外,其余部分的分配与一般企业相似,分别以税金、企业基金、工资形式,形成国家收入、企业收入和劳动者个人收入。初次分配的主要指标 一般来说,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指标是分配率,即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如果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则说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平。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上述三项指标各自所占比重都很高。以美国为例,国民总产值的70%是劳动报酬,其他国家的分配率也普遍都在54% ~65%之间。而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目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局面。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逐年下降,1991年为15.3%,1996年为13%,2000年下降到12%,2005年下降到11%,同时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持续扩大近年来的初次分配政策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他强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投入,中央财政拟安排3185亿元。加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安全网,使人民生活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杨宜勇:目前,收入分配的调整难,主要是时机不成熟,另外措施不到位。这项改革较难入手,涉及太广,它是一个各方面配套改革的结果,阻力较复杂,它涉及全民和所有经济体. 2010年3月21日,新的国民收入分配方案,将坚持“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
分配格局 对1996-2005年间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总体描述: 国民收入分配在本部分中,我们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形成的过程.要想深入分析这些原因,就需要对收入分配过程进行细致的研究.分配主体的收入最终格局的形成具有以下动态过程: ①政府最终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过程 政府初次分配总收入=政府增加值+本环节政府收到的劳动报酬-本环节政府付出的劳动报酬+政府收到的生产税净额+政府收到的财产性收入-政府付出的财产性收入 政府再分配环节的可支配总收入=政府初次分配总收入+政府经常性转移收入-政府经常性转移支出 本文对以上某些指标进行解释如下: 政府的收到的劳动报酬是指政府工作人员收到的工资及工资性收入; 政府收到的财产性收入是指政府利息和红利收入; 政府付出的财产性收入=政府贷款利息支出+中央政府国债利息支出; 政府的经常性转移收入=政府收到的收入税+政府收到的社会保险缴款; 政府经常性转移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政府的社会保险福利支出)+政府的社会补助支出. ②企业最终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过程 企业初次分配总收入=企业增加值+本环节企业收到的劳动报酬-本环节企业付出的国民收入分配劳动报酬-企业付出的生产税净额+企业收到的财产性收入-企业付出的财产性收入 企业再分配环节的可支配总收入=企业初次分配总收入+企业经常性转移收入-企业经常性转移支出 其中,企业收到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性收入和社会保险付款两部分;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税与政府中的分析是一样的. ③居民最终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过程 居民初次分配总收入=居民增加值+本环节居民收到的劳动报酬-本环节居民付出的劳动报酬-本环节居民付出的生产税净额+本环节居民收到的财产性收入-本环节居民付出的财产性收入分配过程初次分配 国民收入分配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指国民收入在物质生产领域内部进行的分配。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用和农民或其他劳动者的收入,它属于生产者及其家属个人消费所需的必要产品;另一部分是生产单位和社会的纯收入,包括上缴国家的税 金和利润、支付的利息和企业税后利润、利润留成或公积金、公益金等,属于国民收人扣除必要产品后的剩余。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形成了国家、企业或集体、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的原始收入,国 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直接关系到国家、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的经济利益,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进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首先要正确规定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之间的比例,影响这一比例的因素主要有:国民收入的生产额、构成和增长速度,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和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平 均收入增长速度之间的对比关系等。其次要正确规定国家和生产 单位间对剩余产品的分割比例再次就是要正确制定适当的工资政策、价格政策、财政政策来保证上述两个比例关系的实现。再分配 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基础上的进一步分配。这种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通过再分配所获得的收入 称为派生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形式有:①财政支出。通过财政预算,一方面以利润和税金的形式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另一方面又把集中起来的国民收入通过财政补贴、支付非生产部门劳动者工资等形式分配到各部门、各地区去,以满足社会生产,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进行行政管理和加强国防等方面的需要。②信贷。以偿还为条件,通过筹集社会闲散资金贷放给使用单位来实现再分配的过程。③价格。国家通过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和市场调节价等多种价格形式,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 配。此外,各种劳务付费、居民之间的馈赠、生产单位直接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也可影响国民收入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最后形成生产单位、非生产单位和居民的最终收入。最终分配 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以后,最终分配到积累和分配消费两个方面。主要是正确制定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使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需求总额同国民收入供给总额相平衡,使积累和消费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相适应,并安排好积累基金内部和消费基金内部的结构,以保证生产的不断扩大和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是 国民经济中一个根本的分配比例,它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时,它与国民经济的其他重要比例(如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工业与农业、必要产品与剩余产品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安排好国民收人的最终分配、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生活,后生产,再建设的方针。在保证群众生活水平稳定提高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积累率,做到既保证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又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现实 近年来中国政府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1998年的17.5%上升到2003年的20.2%,而居民所占比重则由1998年的68.1%下降到2003年的64.8%。此外,2004年、2005年两年,国家财政收入增速一直保持在20%左右,远高于同期GDP增速,但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速则与同期GDP增速大体接近。由此推断,最近两年政府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仍保持扩大之势,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现象并没有改变。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三者之间的比例会有此消彼涨的变化,特别是当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发展经验,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方向的比例应该是逐步缩小才对,但在中国则恰恰相反,不是缩小而是呈进一步向政府倾斜的趋势。对于这种有悖于一般发展规律的现象及其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潜在危害,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影响积极影响 分配 随着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目前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上是合理的,总体上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效率提高。具体表现在: 1、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随着分配体制改革的深化,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体制正逐步形成,居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迅速提高。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消费支出随之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需求更加多样化,对生产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同时也促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 2、促进企业自我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断扩大,活力不断增强,效益不断提高。随着企业自有资金积累的增多,企业将更多的自有资金投入到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中,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从而形成了一种良性的扩大再生产的机制。企业不断扩大再生产是保持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的主要动力。 3、显著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保持政府所得在国民可支配收入中的适当比重,是克服市场失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内在要求。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收入特别是中央政府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收入规模的扩大,大大增强了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平衡地区财力以及调节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能力,同时也使政府有能力集中资金进行重大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如发行特别国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负面影响 现有的收入分配格局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许多问题,甚至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 1、企业所得比重偏低,积累不足。经过初次分配,企业可得到国民收入的1/3左右,但经过再分配后,企业的所得向政府和居民转移,可得到的收入比重降到15%左右。企业所得比重偏低,一方面与企业竞争力不高和自身盈利能力不强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企业税负较高有关。企业自身积累不足,致使企业生产经营过分依赖银行贷款,不仅加大企业生产成本,而且影响经济发展后劲。 2、地区间收入分配不平衡,差距不断扩大。东部地区集中了全国大部分的收入,且其占全国的比重还在不断上升,而中西部地区收入占全国的比重呈逐步下降的趋势,东中西之间差距不断扩大。 3、城乡间收入分配不均衡,差距不断拉大。目前占全国40%多一点的城镇人口获取了全国近70%的收入,而占全国近60%的农村人口仅获取全国30%的收入,收入明显向城镇倾斜,城乡差距不断扩大。 4、收入向高收入群体集中,贫富差距扩大。占人口80%的中低收入群体只获得全国60%左右的可支配收入,而20%的高收入群体却获取了全国40%左右的可支配收入,并且高收入群体收入的比重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5、政府再分配调节力度不够,社会保障欠账较多。由于中国还缺乏健全的居民收入监控体系,个人收入不透明,偷漏税现象普遍,政府无法全面地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由于国家财力不足、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小等原因,对低收入阶层、农村居民、城市失业人口缺乏有效的保障。目前全国还有少部分农村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有许多因耕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没有保障。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增多,部分居民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 收入分配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在产生越来越明显的不利影响:一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城镇低收入群体扩大,严重制约了城乡市场开拓和消费需求扩大,影响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二是由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民群众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受到挫折,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三是群众对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的不满情绪增加,影响社会稳定。调整 温家宝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关键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一是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适当提高扶贫标准。 二是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工资监管。 三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再连续三年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四是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继续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五是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消费政策,拓宽服务消费领域,稳定居民消费预期,扩大即期消费。只有把经济发展成果合理分配到群众手中,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4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据悉,《意见》提出加快出台关于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据国家发改委人士透露,尽管前两年体制改革意见中也写入了该点,但从高层态度和操作上看,09年有望出台收入分配总体改革方案,即收入分配改革的指导意见。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透露,发改委在2007年、2008年分别举行了四次内部征求意见讨论会,组织有关部委官员和学者,进一步论证和修订改革总体方案。并于09年3月再次组织了内部讨论会。目前,收入分配总体方案基本成型,有望09年出台。国民收入分配现状、问题、成因与对策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调整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下降、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依然存在。这既有资源禀赋、市场竞争机制、发展阶段性等合理因素,也有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措施不完善、发展不平衡等不合理因素,特别是收入分配中掺杂垄断、寻租、腐败等因素,使问题更加复杂,不仅积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也影响市场运行效率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要深刻认识解决收入分配领域问题的紧迫性,遵循增进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重新审视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以及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影响,关注行业层面的垄断现象和企业分配机制不合理的问题,注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求,加强政策研究和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改革和制度完善,抓紧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与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逐步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僵化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效调整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减贫成就举世瞩目。二是法规制度逐步完善,初次分配有章可循。三是政府再分配调节能力不断增强,市场机制缺陷得到弥补。但是,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有些还呈现加剧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下降。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的演变大体可分为向居民倾斜(1978~1995年)和向政府、企业倾斜(1996年至今)两个阶段。2000~2007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从65.5%下降到57.5%,下降8个百分点,政府和企业占比则分别提高5.2个和2.8个百分点,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比重从51.4%下降到39.7%(见表1)。 2.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无论是城乡之间、城乡内部,还是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均呈扩大趋势,低收入群体增收难度较大。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0年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之后,呈不断扩大的趋势,2008年达到0.47。其中,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为0.34,农村居民为0.38,分别比2000年提高0.02和0.03(见表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从2000年的2.79:1扩大到2008年的3.31:1,绝对差距已经超过1.1万元。就业人员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2000~2008年,在城镇职工中,国有单位、集体单位、其他单位职工实际工资分别增长1.75倍、1.48倍和1.18倍;行业门类间的工资差距由2000年的2.60倍,扩大到2007年的4.46倍;2008年证券和纺织两大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之比达到创记录的10.6倍。低收入群体收入增幅放缓,2000~2008年,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分别增长90%和64%,明显低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151%和111%的增幅。 3.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特别是腐败和灰色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社会影响恶劣。中国经济改革研究会王小鲁的一项研究表明,加上隐性收入后,2005年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从统计显示的9倍扩大到31倍。主要是企业家、个体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医生、教师、文艺工作者以及部分公职人员存在大量隐性收入。这些收入主要来自公共资金的流失、银行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收费、行政许可中的寻租、土地收益流失、垄断收益等。 二、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和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 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和收入差距扩大,既有合理的因素,包括资源禀赋特征、经济体制转轨、发展的阶段性等原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包括对资源享有的初始不平等、行业或部门垄断、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措施不完善等原因。 1.资源禀赋的制约和要素市场化的要求。资源禀赋对经济发展模式和收入分配格局有着深刻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供给始终处于过剩状态,城镇就业形势严峻,农村隐性失业问题没有根本缓解,而资本、资源、技术和管理的供给则处于偏紧状态。这些矛盾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充分暴露,转入市场经济之后,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直接导致收入分配向资本倾斜,向有管理能力的经营者倾斜。 2.市场竞争机制和效率优先原则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分配制度进行适应性的调整,是为了适应要素市场化的要求,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国有和集体经济为经营主体,分配方式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制度由“单一的按劳分配”调整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对收入分配格局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三资、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参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各类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明显分化,个人收入与企业盈利能力的关系更加紧密。二是劳动力市场得以发展,劳动力价值经历了一个再发现的过程,不同教育水平、不同能力劳动力的价格出现明显差异,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价格差异扩大;三是管理的价值得以体现,经营者对企业决策过程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扩大,知识产权逐步得到认可;四是资本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通过期权、股权等方式得以实现,居民也可以通过投资和财产经营获得收入。可以说,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收入分配转向按要素的贡献和劳动力的质量进行分配,使得收入差距相应扩大,这是转轨阶段的伴随现象,也是为提高经济效率付出的必要成本。 3.工业化进程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加快发展的阶段,依托自然资源和资本优势的重工业发展明显快于轻工业,更快于第三产业,而政府和企业在重工业的收入分配中占有天然优势。一些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与经济发展之间会呈现一种倒“U”型曲线关系,即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差距会伴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扩大,到达一个高点后,才会出现下降趋势。大国尤其是发展起点低、内部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大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近几年,我国经济保持年均两位数的增长,国家经济实力和可支配总收入大幅度增加。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三大块的分配关系中,政府收入主要是体现在税收上,由于税率相对固定,政府收入增长可以保持与国内生产(增加值)的增长基本同步,并可通过企业所得税、个人累进所得税的征收,取得分配格局中的优势地位。在经济高增长的同时,企业的盈利状况相应有很大改善。通过对利润的支配权,企业在收入分配中也占据了相对有利的位置。居民收入则主要受工资收入刚性的影响,增速低于国家、企业的收入增速,占比相应下降。可以说,国民收入向政府和企业倾斜是经济高增长时期的必然结果。 4.城乡、区域、群体的发展不平衡,固化甚至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当前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国家发改委社会所一项研究表明,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达64.5%。同时,地区发展不平衡也是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东部沿海地区拥有区位优势和资源、人才、产业集聚效应,经济发展快,收入水平提高得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滞后,收入增长相对较慢。从群体来看,低收入群体尤其是贫困人口的脱贫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提高这部分人群的收入水平难度很大;高收入群体则可以依靠财富的累积效应,使收入保持一个较高的增速。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54,农村居民为0.51,这个系数远远超过城乡居民总收入的基尼系数,并呈逐年扩大的态势。财富聚集具有的“马太效应”推动财产性收入向收入水平较高的少数人集中,进一步加大了居民收入差距。 5.体制机制不合理,不利于收入分配合理化,甚至起着“逆向调节作用”。一是财税体制不完善。税收收入以间接税为主,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较弱。财政支出中公共服务项目的支出比重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保障水平比较低,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由于配套制度不健全和执行上的偏差,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产生逆向调节效应。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中,转移性收入3928.2元,占2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转移性收入323.2元,占6.8%。农村居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仅相当于城镇居民的8.2%。三是公共服务不均等。在城乡之间、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不同地域、不同身份的人们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就业等方面执行不同的政策,享受不均等的公共服务,不仅拉大了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还造成了起点不公平、机会不公平的问题,成为今后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起因。四是行业垄断问题和企业分配机制缺陷依然存在。垄断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并转化为经营者和职工的高收入,同质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明显偏高,导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在企业内部,一方面,处理劳资双方关系的机制不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到位;另一方面,经营者约束机制不健全,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管理者收入偏高。 另外,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阶段,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工作中存在重速度、轻就业,重效率、轻公平,重经济、轻社会的倾向,对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往往缺乏总体考虑和政策、资金支持。由于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需要多方面配合,需要综合性政策和长期的努力,短期内很难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收入分配问题重视不够,缺乏政策协调和改革的动力,也是造成收入分配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的原因之一。一些关键领域的改革,虽然有了共识,但由于部门之间缺乏配合,甚至有畏难情绪,很难有效推进。 三、解决收入分配领域问题的紧迫性 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问题。无论是从提高经济效率、增强发展后劲着眼,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和谐发展的角度考虑,都需要把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作为重要抓手。 1.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已经接近悬殊的程度,正在集聚社会矛盾。从国际经验看,基尼系数的警戒线为0.4,超过0.5,收入分配差距就比较悬殊。李实等认为,根据我国国情,我们承受水平可能要高一些,但收入差距的程度很有可能被低估了,真实的基尼系数可能已经触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警戒线。有两个问题令人担忧:一是等到收入分配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时再采取措施,恐怕就来不及了;二是如果现在不改变收入分配格局,一旦强势利益集团形成,到时再想改变都很困难。国家发改委社会所去年底的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人员中对收入分配状况不满意的已经超过70%。 2.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增进公平有利于增强发展的动力与活力。计划体制下的所谓“公平”是一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是一种没有效率的公平。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推进市场化改革是必然选择,所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也是一种进步。但是,目前由于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不仅不是市场化的结果,而且违反市场经济准则,影响人们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不仅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平,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3.扩大内需的关键在于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我国内需不足,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根本原因是居民消费率偏低、储蓄率偏高。特别是农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缓慢,制约城乡市场的开拓和消费需求的扩大,影响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4.推动经济增长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必须提高劳动力素质,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的起点公平问题。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企业积极性的发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前两者是认识问题,是市场因素推动的结果;后者则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长期的努力。在今年的高考中,全国有84万高中毕业生放弃了考试的机会。这种现象前所未有,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对就业和收入的影响减弱,正在失去改变个人境遇的功能。由于接受教育的成本提高,客观上造成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潜在劳动者起点不均,加上今后的就业机会不明,预期收入不高,直接影响参与学习型竞争的积极性。其后果是劳动者整体素质提高缓慢,高素质人才受供求影响价格更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方向受到制约,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政策建议 总体上看,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既是一项紧迫的、现实的任务,又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提到经济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推动多方面改革入手,从促进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多个环节入手,进行系统的部署和安排,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进入互相促进、良性互动的轨道。 1.从促进形成合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要求出发,对财税体制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新一轮改革重点。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对这一比重及其变化趋势是否合理,我们也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明确判断,用以指导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当前初次分配有向政府倾斜的趋势,生产税净额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在再分配中,政府从经常转移中获得的收入税和社会保险缴款等增长快于社会补助支出;在政府的支出结构中,也存在偏重生产性投资的问题,对收入的调节作用相对弱化。从收入分配格局的角度看,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要通过完善体制机制,避免财政收入增长挤压居民收入增长空间,解决政府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支出不足影响居民消费倾向的问题。 2.以缩小城乡差距为重点,发挥城镇化在缩小收入差距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进程。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消除人为设置的制度障碍已经刻不容缓。否则,城镇化就会异化为简单的城镇扩大,以及对农村资源的进一步挤占,强化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妨碍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我们要在推动城镇化方面制定系统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政策措施,不仅要做到公共投入和公共服务真正向“三农”倾斜,加快农村各项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且要加快探索完善农村宅基地置换、土地自愿有偿合理流转的办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进城务工人员的平等就业制度,包括就业机会平等、获得劳动报酬权利平等、享受社区公共资源权利平等,让农民工逐步成为稳定的城镇居民。 3.在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让各种要素遵循市场原则取得收益,并加强对不合理因素的调节。(1)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工资宏观调控指导体系,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调节作用。逐步在各类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劳动定额管理体制。(2)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调控。通过市场准入引入新的竞争因素,不断弱化垄断性经营力量,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垄断行业特别收益金制度。加强对垄断行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的制度约束,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确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的合理比例,实施职工收入水平调控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3)完善资源产品定价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推进市场化,规范交易行为,保障所有者权益,限制各种不合理的高收入。 4.按照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加快完善再分配调节的税收机制。(1)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尽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调整税率级距和水平,加大对高收入调节力度。(2)适时开征统一的物业税,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3)对捐资建立公益性或慈善性基金,按国际通行做法给予税收优惠,推进发展慈善事业,发挥“第三次分配”对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 5.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解决公共服务领域的机会公平问题。主要包括:(1)受教育机会的公平。这是最大的、起点性的公平。提高全民族受教育水平,是缩小收入差距的根本途径。政府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保障不同家庭的孩子有公平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向困难群体倾斜。(2)就业机会的公平。让人口自由流动,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打破城乡、地区以及所有制等方面的市场分割,让劳动者在平等竞争中得到合理的报酬,并以过程公平促进劳动者发展机会的公平。(3)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机会的公平。这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是结果公平的重要体现。要重点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着力解决社会保障待遇差别过大的问题,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尽早实现贫困标准的国际接轨。 6.加强收入分配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收入分配调节工作机制。完善职工工资统计制度,建立全国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和完善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申报制度,提高个人乃至家庭收入和财产的透明度。加强大额资金流动的金融监控,规范各种报酬的支付方式,逐步减少市场交易过程中现金支付的比例。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打击偷税逃税行为,坚决取缔各种非法收入。还应研究提出收入分配调节的阶段性工作目标,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建立收入分配调节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中长期规划安排,综合制定政策,加强检查落实。
经营者集中的释义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经营者集中的构成条件[1] 1、从主观上要求一个或几个企业有控制其他企业的意思。 2、从行为上要求控制企业能够对被结合的企业施加控制性影响,控制其主要经营活动。 3、从效果上要求控制的行为是有计划的长期行为。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 1、经营者合并。它主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被吸收的经营者主体资格消灭,即吸收合并,如美国波音飞机制造公司兼并美国麦道飞机制造公司;另一种是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成为一个新的经营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都不再存在,如1995年日本三菱银行与东京银行合并,成立东京三菱银行,成为当时最大的银行。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进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这是借助了股东的地位,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行为。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结合是通过订立经营合同的方式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彼此之间形成了人力、业务、技术等的相互配合,通过经营权的制约形成了事实上的集中形态。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1]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同自由行为,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但由于经营者集中有可能导致排除和限制竞争,所以各国政府都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政府管制。我国采取事前申报的强制申报制度。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根据我国将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申报豁免: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原因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民收入之所以必须进行再分配,有下列原因: 第一,满足非物质生产部门发展的需要。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国民收入再分配,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获得了原始收入,而非物质生产部门要获得收入,必须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解决。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把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一部分原始收入,转给不创造国民收入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形成“派生收入”,以满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国家行政和国防安全等部门发展的需要和支付这些部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加强重点建设和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的需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它们的发展速度、生产增长规模、技术结构等互不相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些比例不协调现象和薄弱环节。同时,各物质生产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得到的收入份额,往往同它们各自的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不相一致。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从宏观调控的全局出发,有计划地将国家集中的纯收入,通过再分配,在不同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使用,以加强重点建设,克服薄弱环节,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 第三,建立社会保证基金的需要。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证基金,以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基金,除企业、个人负担外,有一部分也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会保证基金来解决。这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建立社会后备基金的需要。为了应付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等,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会后备基金,来满足这些临时性的应急需要。途径 国民收入再分配,主要通过下列途径来进行: 国家预算 国家预算是国家制定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是国民收入再分国民收入再分配配的主要途径,首先把各个部门上缴的税金集中起来,形成国家预算收入,然后通过预算支出形式,用于经济建设、文教卫生、国防建设、福利设施、行政管理等各方面。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条件下,把社会闲置的资金和货币集中起来,然后向单位、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这就改变了资金使用的主体、使用的方向、使用的时间,从而对国民收入进行了再分配;同时,通过差别利率,信贷机构获得了利润,可用于充实信贷资金、提留信贷企业基金、支付职工工资。存款者和贷款者的收入也由于差别利率得到调整,使一部分国民收入在工商企业、职工、居民之间进行了再分配。劳务费用 在社会主义分工体系中,有一部分劳动者用自己提供的劳务,来满足人民国民收入再分配生活的需要。享受各种劳务的劳动者,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各种劳务费用。提供劳务活动的单位,在得到劳务费用后,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支付管理费用、提留基金和上缴国家税金。因而,通过劳务费用的支付,一部分国民收入实现了再分配。价格变动 价格变动不能增加或减少国民收入总量,但会改变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阶层居民之间的分配。价格的调整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影响着交换双方的实际收入,引起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例如,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就会增加农民收入;消费品销售价格提高,就会使居民的实际收入减少;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就会引起国民收入在各工业部门之间的转移等等。由此,国民收入在国家、部门、企业、职工、农民之间实现了再分配。调整 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来看,再分配的机制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国民收入再分配完善。目前的问题是,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国家所得的比重过低等,因此,必须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这是保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国民收入再分配和最终分配环节上,要通过深化和完善财税、劳动、人事、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并适应所有制结构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建立稳固、平衡的国家财政。过程 征收个税、价格变动、财政转移等多项措施纷纷出台,国民收入再分配战略的具体措施在中国得到了启动,以抑制贫富差距过大带来的种种矛盾。 一般认为,在国民收入两个分配层次中,初次分配倾向于效率,收入分配差别既是市场效率的源泉和动力,也是市场效率的结果。但收入分配差别过大,有悖社会公平,损害市场效率。因此,政府应在经济活动之外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进行有效调节。 中国政府正改变过去的发展战略,抛弃将更多财政收入进行工业投资的做法,调节收入再分配。温家宝总理近日表示,要充分发挥财政调节的杠杆作用,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平正义。此次再分配主要目标倾向广大农民,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门表示2007年新增政府投资的大部分要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增加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加大农资综合直补力度等。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则表示,2007年中央政府建设投资用于直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投入、用于支持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用于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均要高于今年。国土资源局明年将中央和地方土地收益直接用于支持农业发展的资金数量将超过1000亿元。 此外,政府正在建立完善的反洗钱体制,征收消费税、财产税等建议已经摆上议程。而广受瞩目的是明年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居民申报个税的政策。但该政策也引起一些不满,其中代表性的社会情绪是:个税政策的主要目标仍然是“高级打工者”,而行政系统存在一些官员的腐败和灰色收入,因此还需要有效地防治腐败,以政府为表率建立信用系统。所以在征收个税的同时,政府必须考虑建立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并予以公开,配合银行业实名制等措施,接受公众监督。 其次,政府在财政转移的过程中,应该公开资金流向,避免“雁过拔毛”。过去的经验表明,不管是扶贫、救灾款项,还是支农款、重大项目、科技基金以及社保基金等,都曾遭遇截留、挪用等问题,“小金库”屡禁不止。比如,对农民种粮的直补,到农民手里不再是“直补”,而是种子公司、农资公司垄断性的将直补换成自己经营的种子、化肥送给农民。只有将财政转移的政策、款项、额度等公开化,才能避免资金不会遭受截流挪用。再分配唯一目的就是追求公正,只有公开、透明,才能确保再分配过程受到控制,追求公正的目标才可能实现。 价格变动也是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和各阶层居民之间分配的方式。例如,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就会增加农民收入。但是,目前中国各种要素价格以及公共服务价格都在不断提高,与之相应的,政府对教育、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资源领域实行不对称的市场化,即市场化只限于需求方面,而供给方面仍是垄断经营,加上缺乏相应的市场监管机制,大大增加了城镇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成本。如果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打破垄断,“价格变动”将使再分配成为“逆调节”,强化垄断部门利益。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指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总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概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定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按照200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总称。建立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统筹用好国有资本收益,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国有资本、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内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下列项目: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中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起试行,地方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全国人大要求,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于2010年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查。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07至2009年,财政部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其中2007年139.9亿元,2008年443.6亿元,2009年988.7亿元(包括电信企业重组专项资本收益600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008至2009年为1553.3亿元。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计421亿元,加上上年结转收入19亿元,合计440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440亿元。简介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没有单列预算和进行分类管理,而是与经常性预算收支混合在一起,这种做法无法体现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职能及其两类收支活动的运行特征。随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资两种职能的逐渐分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必须建立起独立于公共预算之外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来全面掌握经营性国有资本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情况,以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再投资的有计划进行,已成为客观必然。必要性 1.有利于国有资本出资人充分发挥它的职能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其职能应定位为对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包括国有资本的产权监管、运营监管和国有资本总量与结构的调控管理,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反映的预算期内国有资本经营的目标,是国有资本经营计划的财务安排,是国资委职能作用发挥的基础。 2.有利于实现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监管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政资分离的原则下,公共预算的编制和实施体现着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则体现政府行使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的需要,其收入应主要来源于国家以国有资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各种国有资本收益,其支出必须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 3.有利于国有资本出资人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者的约束与控制 在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两级三层”模式中,国资委与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既是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又是国有资本的经营者。国资委要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者进行约束控制,国有资本经营公司要对被其控制或参股公司的经营者进行产权约束。而约束与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分级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4.有利于强化对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 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随着国有企业的改组和改制实现了分离后,政府与国有企业经营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发生损害所有者权益的“道德风险”。为了预防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必须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便对国有资本经营活动进行统筹规划,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5.有利于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 我国国家财政必须建立起包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在内的复式预算制度,以利进一步转变和拓宽国家财政职能,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强化预算约束。可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乃是深化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复式预算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需要。客观依据理论依据 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本质内含着“一体五重”的关系,即一个主体(国家或政府)——两种身份(政权行使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两种权力(政治权力、财产权力)——两种职能(社会管理、经济管理)——两种分配形式(税收、国有资产收益)——两种分配关系(税收征纳、利润上缴)。这种“一体五重”的关系形成了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特有的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本)财政的“双重(元)结构模式”;对应于财政管理部门来说,则形成国家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一体两翼”格局(其中,财政是“母体”,税务与国资是与母体不可分割的“两翼”)。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一体五重”的关系中,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与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体两翼”的经济基础;而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身份与两种职能,则是“一体两翼”的理论基础。 只要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职能[社会管理与经济管理(含国有资产)]不变,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这一财政本质不变,我国财政“一体两翼”的基本框架既不会过时,也不可能被轻易改变,现行“双重(元)结构”的财政运作模式也不可能为其它单一结构的财政模式所替代,因此国有资本财政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就有其存在的理论依据。政策依据 首先,党十六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且十六大报告和三中全会也一再指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种主体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性国有资产,对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和国家主权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直接调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运行,不仅能优化国有资产的规模、结构和运行状态,而且能够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战略正确引导社会资本的流向,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与竞争力。 其次,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即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而这个战略性调整必须借助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现有国有经济按照优化产业结构和扩大企业规模的要求进行统筹规划,保证重点。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保新增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向符合“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能够对现有国有资产存量进行结构调整,引导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通过售股变现、收购兼并、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有序地退出市场,以此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升级,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目标。 最后,十六大作出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监管制度。”与公共预算的关系 根据《预算法》,我国政府复式预算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由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等组成的功能互补的预算体系。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都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各自平衡,相对独立,同时又密切衔接,适度互通,共同构成“一体两翼”框架下的政府预算的有机整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同属“一体”之下,同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 国家所进行的财政活动局限于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财政两大领域内,二者之间虽然在活动目的、运作方式和收支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国家作为共同的财政主体是唯一的,因此,公共预算(以税收为主要收入来源与以满足公共需要为主要支出)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国资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与以再投入、扩大投资为主要支出)的关系格局是国家预算的两个组成部分。 2.作为“两翼”而相对独立存在 首先,它们体现不同的身份、权力、职能、收支形式与分配关系,即“五重”关系。其次,它们有自己的收入来源与支出结构。政府公共预算的收入来源是面向社会各经济主体征收的税款,相应地支出结构为满足公共需要,其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税费收入的范围内,保持公共预算的收支平衡。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应主要来源于国家以国有资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各种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国有股份红利收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等。这些收入原则上由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自行积累,不宜上交同级财政部门,但须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结构也与公共预算的不同,其目的必须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扩大投资,这些支出包括对新建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向不同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建设项目进行贴息等。 3.密切衔接,适度互通 首先在预算收支结构上,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有着既有分工又有衔接的关系,在明晰确定了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外在边界后,有必要建立两者密切衔接与适度互通的关系,这就是说,应在两者预算收支科目内,分别设置专门衔接科目,按照预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公共预算有结余的时候,可按产业政策要求,实行转移支付,对国有资本财政进行投资。如这种财政投资项目本身缺乏应有的投资收益,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投资本身的保值增值时,公共预算亦可对该项目拨出专项投资或采取补贴办法,弥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损失,以期在彼此分工的原则前提下,共同完成宏观调控任务;又如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为支持改革而支付的成本使公共财政支出与社会保障支出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时,则应需要按量力负担原则,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以填补。这些缺口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承接国有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必然加大公共财政支出;过去的积极财政政策形成的后续工程和稳健(中性)财政政策执行所导致的一定公共财政缺口;为化解基层财政风险而导致的潜在公共财政支出缺口;中央财政为降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必须支付的成本等。思路与建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政府授权,以国有资产出资入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目的 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达到以下目的: (1)加强对国有资本的整体规划和调控,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管理、监督、营运主体之间的关系,实现国有资本收益的最大化; (2)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有资本出资入的收益权,完善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维护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3)强化国有资本营运的过程监控,反映国有资本经营过程、结果以及经营效率的财务信息,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提高资本营运质量; (4)形成一套既符合国有资本管理需要,又能体现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内部规范化运作的制度及程序。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层次 根据政府预算的统一、完整的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批与执行不应脱离国家财政预算部门之外,作为政府复式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主体仍应为国家财政部门,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同财政公共预算一并报请本级入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国家统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方针政策;统一规定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统一规范预算的有关规章制度等。各预算编制与执行部门在总预算范围内安排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既要体现政府预算的完整和统一,又要保证不同预算的相对独立性,能够满足各类不同性质支出的需要。 就具体程序而言,国家财政部应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委托授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际主体,负责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国家财政部审核,国家财政部连同公共预算汇编成政府总预算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厅(局)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授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编制并报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厅(局),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厅(局)连同公共预算汇编成各地方人民政府预算呈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或权属企业是基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负责制定本级次的预算并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收缴和支出的管理,完成预算目标。经过审批的预算由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执行,并下达给下一级单位具体实施。 国有资本决算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编报,汇入同级政府决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总决算汇入政府总决算,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有资本经营、转让、清算等形成的财政预算收入,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依法上缴的税后净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配的国有股利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家所得的部分,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现行企业利润分配体制,除个别企业以外,国有企业目前仍暂不向国家上交利润,企业的国有产权处置收益主要由国有企业按规定自行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