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计算机化预测 计算机化预测又称为“电脑化预测”,是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直线管理人员利用计算机将所需要的信息综合起来,共同制定人力资源计划时开发的人员需求预测系统。 在建立人员需求的计算机预测系统时需要一些典型数据,其中包括:生产单位产品的直接劳动工时以及当前产品系列的三种销售计划——最低销售额、最高销售额、可能销售额。以这样的数据为基础,不仅可以预测满足生产需要的平均人员需求水平的数字,而且可以分别预测对直接生产人员、间接生产人员以及特殊人员的需求数字。 使用电脑化预测,管理者可以很快将生产率水平计划和销售水平计划转化为对人员需求的预测,同时,也可以预测各种生产率以及销售水平对人员需求的影响。计算机化预测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概述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按照银行传递凭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前者即信汇方式、是指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法划转款项;后者即电汇,则是指委托银行采用电报的方式划转款项。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存款人凭其可以办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办理收付款项,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业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就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已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 所谓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应当指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杏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际骗取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企图或在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加以全面分析而认定。可能达到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未遂论处。所谓数额较大,参照《解释》,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达到10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已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杏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认定条例 二、认定 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诈骗罪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应依特别法条在这里即为本罪定罪量刑。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又用之骗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金融凭证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金融凭证诈骗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2、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自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达到10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l00万元以上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金融凭证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3、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恃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简述 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培训专职财会人员,提 高科学理财的素质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提高 经济效益;积极开发财源,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其主要职责(一)到(五)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及其它有关政策。 (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地方财政发展规划, 制定年度预算和编制年度决算,执行地方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综合平衡地方财力。 (三)管理地方各行政部门、政法部门、文化、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广播电视等单位经费支出,监督指导行政、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四)管理好地方的预算外资金,审查收支范围,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严审支出计划,杜绝乱收费行为。 (五)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 制度;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等财务和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六)到(十) (六)指导农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严格把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保证农口事业发展。 (七)宣传贯彻国家财经税收政策,积极扶持和培植地方财源。 (八)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经常宣传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九)监督、指导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及交通运输企业财务工作,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 (十)管理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 审查自筹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对投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十一)到(十五) (十一)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十二)负责地方政府财政计划的制定,财政宣传、财政信息,组织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十三)管理地方的收费工作,严格审核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对企业的收费标准,管好收费和罚没票据,加强执收工作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地方政府交办的其它财经事项。 (十五)协调管理国有资产全面工作。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价格 进出口商品价格是指对外贸易中所实行的价格。包括本国运销于外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和国外运销于本国的进口商品价格。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制约因素 进出口商品价格在现实的形成过程中,首先受国际市场价格的制约。国际市场价格是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代表性的商品成交价格,这种价格的形成主要是价值规律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作用的反映。在一国范围内,一定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该国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国际市场上,一定商品的价值量就要决定于各不同国家的平均劳动强度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不同国家内生产一定商品的市场价值,在国际市场范围内只能视为个别价值,它可能高于或低于国际价值。各国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就必须以国际价值为主要依据,研究并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的水平及其变化,作出决策。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务中,国际市场价格具体地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所形成的一定商品的集散地的价格,或在一定商品的国际贸易中占决定地位的进口或出口国家的价格。由此而形成的各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往往高于或低于国际价值,并处于频繁涨跌的运动过程中。国际市场价格的涨跌,除了受世界范围内生产一定商品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状况的直接制约外,同时还要受国际贸易中商品供求变化、竞争状况以及垄断因素等的重大影响。因此,进出口价格的形成,是与以上的各种因素的作用密切联系着的。 作为一国的进出口商品价格,其形成还必然受本国的一些重大因素的制约。国内有关商品的供需状况,国内市场的价格水平,以及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都从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一国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高低。进出口贸易中计价外币的选择,也直接关系到进出口贸易的收益,影响着进出口价格。有关计价外币的汇率涨跌会直接引起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波动,因此一般在出口收汇时和进口业务中,需要根据汇率变化及时制订或调整进出口价格,并选择有利于本国的计价货币。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形成是各种错综复杂因素作用的集中反映,其中,国际市场价格是具主导作用的因素,有关国家本国内的各种影响因素,在不同商品的进出口贸易中也起着不同程度的制约作用。因此,进出口价格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与国际市场价格保持一致,但也可高于或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采取更利于本国的竞争性价格。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价格种类 根据交货地点不同,进出口商品价格可区分为:内陆交货价格。即卖方在出口国家的内陆完成交货义务的价格,包括工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铁路交货、卡车交货价格等。装运港交货价格。即卖方在出口国家的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的价格,包括船边交货、船上交货、成本加运费、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价格等。目的地交货价格。即在买方国家的港口或内地交货的价格,包括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边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价格等。
什么是观念货币 观念货币又称无形货币,是指存在于人们观念或想象中的货币,是实在货币的客观反映。 观念货币的职能 它可以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发挥计算货币的作用。因为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时,只是表现商品的价值和衡量其价值呈的大小,并由此把商品价值表现为商品价格,但这只是为商品流通提供准备,还不是现实的流通,因而并不需要有现实的货币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价格或货币形式,同商品所有的价值形式一样,是一种与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实在的物体形式不同的,因而只是观念的或想象的形式:……既然商品在金上的价值表现是观念的,听以要表现商品的价值,也可以仅仅用想象的或观念的金。”观念货币在表明和衡量商品的价值并标明商品价格时,完全以现实杠会中实际存在的货币为依据。 相关条目 真实货币
主体 过境货物经营人是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过境货物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的企业。过境货物承运人是指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范围 1.与中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中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2.对与同中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要求 1.对于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未同我国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2.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3.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运输车辆或运载设备加封。承运人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4.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过境货物向海关申报后,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过境货物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七)的规定处理。 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过境货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起卸货物或遇有其它意外情况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关或附近海关,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应当由经营人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中国政府明令禁止过境的货物不得过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1992年10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过境货物)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经营人”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 “承运人”指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第四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第五条 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加封。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第六条 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第七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一)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二)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 (三)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四)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八条 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4份,式样见附表 ); (二)过境货物运输单据(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等); (三)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 第九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 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入或承运入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讹后,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2份《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做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经营人。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 第十一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视其为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过境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过境货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之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第十四条 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第十五条 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货物有变动情况,经营人还应当提交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 过境货物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或货物无讹后,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 第十七条 过境货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起卸货物或遇有意外情况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海关或附近海关,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应当由经营人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事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实施。报关单填写规范适用范围 出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均适用过境货物报过境货物关单向海关申报。栏目填写规范 1、申报单位:受委托办理过境货物申报手续的经营单位全称。 2、过境运输工具及编号:载运过境货物往中国境外的运输工具名称及编号。如汽车的车牌号码,火车的车次。 3、地址及电话:申报单位的固定办公地址及联络电话。 4、装货单据号:过境货物的装货单据如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的号码。 5、进境口岸及日期:过境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及进境日期。年、月、日均应填具。 6、运单或提单号:依据运单或提单填具有关单据的号码。 7、进境运输工具:载运过境货物进入中国境内的运输工具名称及编号。 8、国际联运单据号:根据实际运输情况填具。 9、出境日期:过境货物在中国的启运及离境的日期。年、月、日均应填具。 10、进境地海关关封号:进境地海关编给的关封编号。 11、出境运输工具及编号:运载过境货物离开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编号,如汽车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2、标记及号码:过境货物的标记唛码。 13、件数:同一商品编号的过境货物的件数。 14、货名:过境货物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等。如货物或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重量:过境货物的毛重。 16、单位(公斤):货物重量一律以公斤为计量单位。 17、价格:单项货物的价格,要注明币别。 18、封志号:给货物加施海关关封的封志号码。 19、总数:本批过境货物的总件数、总重量、总值均须填具。 商品编号: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具。、出境口岸:预定过境货物经海关放行,离开中国国境的地点。海关监管监管的目的 ①防止过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 ②防止国内货物混入过境货物出境 ③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②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必要时,对过境货物及其装置进行加封。 ③运输部门及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3)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报关程序过境货物的进出境报关 ①进境: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过境货物及其它单证(运单、装箱单),办理过境手续。 B、进境地海关审核查验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提运单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C、将上述单证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出境: 过境货物出境的时, A、经营人或报关单位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B、出境地海关:审核,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期限 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特殊原因延长3个月。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需卸货储存时,应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按指定的路线运输 ③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
什么上是运输需求 所谓运输需求,是一种由其他经济或社会活动派生出来的需求。运输需求函数(或曲线)在理论上可以通过商品产地的供给函数和销售地的需求函数(或曲线)推导出来。但现实中,在多个商品产地和销地并存而且有多种可替代运输方式的情况下,运输需求以及运输市场上的供求均衡都会呈现十分复杂的状态。">编辑] 运输需求与支出的关系 运输需求是人们对于所接受运输服务的支付意愿,同时它也反映了这种意愿随运输价格或成本水平而发生的变化。运输总支出提供了运输需求的一部分重要信息,但并不是全部,因为它不能告诉我们运输量随价格的变化情况。">编辑] 运输需求的特点 1、广泛性 现代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人和物的空间位移,运输需求产生于人类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各个角落,这种位移的一部分由私人或生产企业自行完成,不形成运输需求,而大部分需要由公共运输业完成。运输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任何社会活动都不可能脱离它而独立存在,因此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需求相比,运输需求具有广泛性,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需求。 2、多样性 货物运输服务提供者面对的是种类繁多的货物。承运的货物由于在重量、容积、形状、性质、包装上各有不同,因而对运输条件的要求也不同,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不同的技术措施,如石油等液体货物需用罐车或管道运输,鲜活货物需用冷藏车运输,化学品、危险货物、长大货物等都需要特殊的运输条件。对于旅客运输需求来说,对于服务质量的要求也是多样的。由于旅客的旅行目的、收入水平、自身成份等方面不同,对运输服务的质量要求必然呈多样性。因此运输需求不仅仅是一个量的概念,它还有质的要求,安全、速度、方便、舒适、满足物流效率的要求等是运输质量的具体表现。运输服务的供给者必须适应运输质量方面多层次的需求。 3、派生性 运输需求大体上是一种派生性需求。在经济生活中,如果一种商品或劳务的需求由另一种或几种商品或劳务需求派生出来的,则称该商品或劳务的需求为派生性需求。引起派生需求的商品或劳务需求称为本源性需求。派生性是运输需求的一个重要特点。显然,货主或旅客提出位移要求的目的往往不是位移本身,而是为实现其生产、生活中的其他需求,完成空间位移只是中间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4、空间特定性 运输需求是对位移的要求,而且这种位移是运输消费者指定的两点之间带有方向性的位移,也就是说运输需求具有空间特定性。运输需求的这一特点,构成了运输需求的两个要素,即流向和流程。 流向是指货物或旅客空间位移的地理走向即从何处来到何处去; 流程也称运输距离,是指货物或旅客空间位移的起点止点之间的距离。 对于货运来说,运输需求在方向上往往是不平衡的,特别是一些大宗货物如煤炭、石油、矿石等,都有很明显的流动方向,这是造成货物运输量在方向上不平衡的主要原因。 5、时间特定性 客货运输需求在发生的时间上有一定的规律性,例如周末和重要节日前后的客运需求明显高于其他时间,市内交通的高峰期是上下班时间,蔬菜和瓜果的收获季节也是这些货物的运输繁忙期,这些反映在对运输需求的要求上,就是时间的特定性。运输需求在时间上的不平衡引起运输生产在时间上的不均衡。 时间特定性的另一层含义是对运输速度的要求。客货运输需求带有很强的时间限制,即运输消费者对运输服务的起运和到达时间有各自特定的要求。 从货物运输需求看,由于商品市场千变万化,货主对起止的时间要求各不相同,各种货物对运输速度的要求相差很大;对于旅客运输来说,每个人的旅行目的和对旅行时间的要求也是不同的。运输需求的时间特定性引出运输需求的两个要素:即运输需求的流时和流速。 流时是指运输需求对空间位移起止时间的要求; 流速是指运输消费者对货物实现位移全过程中运输速度的要求。 运输速度和运输费用是成正比的,运输服务消费者必须在运输速度和运输费用之间进行权衡,以尽量小的费用和尽可能快的速度实现人与物的必要位移。 6、部分可替代性 不同的运输需求之间一般讲是不能互相替代的,例如人的位移显然不能代替货物位移,由北京到兰州的位移不能代替北京到广州的位移,运水泥也不能代替运水果,因为这明显是不同的运输需求。但是在另一些情况下,人们却可以对某些不同的物质位移做出替代性的安排。例如煤炭的运输可以被长距离高压输电线路替代;在工业生产方面,当原料产地和产品市场分离时,人们可以通过生产位置的确定在运送原料还是运送产成品或半成品之间作出选择。运输需求的这种部分可替代性是区位理论解决选址问题和国民经济重大工程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人员的一部分流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被现代通讯手段所替代。 参考文献 ↑ 1.0 1.1 荣朝和.《运输经济学》第1章 运输需求概述↑ 许庆斌.《运输经济学导论》第六章运输需求
定义 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外延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犯罪。其中又包含了金融管制犯罪、货币犯罪、贷款犯罪、票证犯罪、证券犯罪、洗钱罪、外汇犯罪、保险犯罪八个方面的犯罪。 概念 全球金融犯罪书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由于金融犯罪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金融犯罪猖獗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建立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具有无穷的魅力,同时也产生了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风险。法律是严惩金融犯罪锐利武器。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犯罪实践充分说明,仅依靠金融犯罪的一般法是不够的。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制定完善、有效的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主要特点 金融犯罪书 (一)大多以境外企业在沪投资管理公司或驻沪办事处名义进行犯罪。 九起案件中有四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在沪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四起案件是以投资理财为名在上海成立外资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一起案件系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非法地下钱庄活动。如犯罪嫌疑人吴某系台湾人,其与犯罪嫌疑人谢某相勾结,于2004年7月以香港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在沪注册成立独资的上海讯汇投资咨讯有限公司后指使员工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招徕投资人,承诺可以投入资金放大100倍从事外汇保证金、伦敦金交易,要求投资人将人民币保证金存入谢账户后,吴、谢再将人民币通过非法渠道汇入境外为投资人设立的保证金帐户从事交易,经查,仅上海地区就有298名投资人被骗投入共计3200余万元人民币。 (二)犯罪手法以金融领域的违法运作为主 这些案犯除主要吸引投资者从事境外非法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外,还在国内高息非法吸收公从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信用证代理、非法外汇买卖等多项金融业务。涉及的犯罪活动几乎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业务。如新西兰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吕某非法经营案,其于2002年12月在沪注册成立一 家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03年4月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买卖外汇、信用卡代理等银行业金融业务,涉案总金额达100余亿元人民币。如2003年4月至2008年3月,其采用与上海的三家公司签订《受托资产管理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等手段,先后收取三家单位13亿余元人民币作为担保后,由新加坡某金融公司在境外向此三家单位在境外的关联公司提供外汇贷款,从中收取利息800余万元。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其先后以资产管理投资理财、外贸保证金方式向上海、山东、四川、云南等21家企业和个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 (三)大多以境外人员为主出谋划策 涉案18人中有境外人员共10人,分别为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俄罗斯各1人,新加坡4人,以及一名台湾人。这些人均具有大学以上高学历,都有在国内工作留学和生活的经历,有较熟练的中文口语能力,熟悉国内情况等。有些人还有在境外从事金融业务的经历。他们在国内也积极物色那些高学历的年轻人加入管理层从事犯罪活动。如俄罗斯籍犯罪嫌疑人帝马从2002年始来沪留学,2004年研究生毕业后就以美国帕雷特营销有限公司名义在上海设立办事处,任首席代表,将办公地点设在上海西区某高档商务楼,其通过网上招聘和面试后录用了在国外有留学经历的犯罪嫌疑人左某任市场分析师及运营总监,随后又陆续招聘一些人员开始从事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通过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宣传广告,提供佣金分成、发展国内代理人等方式招揽投资者参与境外公司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至2008年3月其先后招揽境内投资者3600余人次,收取投资者支付的外汇保证金5500余万元,至案发,大部分投资者交易帐户内的保证金皆为亏损。 (四)境内外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犯罪 一些境外机构办事人员清楚在中国从事金融业务必须经国家监管部门许可,而以境外名义成立的公司或办事处在我国具有合法身份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不易被察觉,因此在中国积极发展代理商。国内某些从事投资咨询的公司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与境外机构相勾结积极招揽投资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犯罪嫌疑人马某系香港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从2005年12月起,其根据公司的要求,组织代表处工作人员在境内寻找代理商从事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至2007年8月马通过在国内发展的20家公司和88个个人,共招揽500余名投资者从事黄金、外汇交易,收取保证金2000余万元。其中上海晨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甲以及管理人员王乙成为代理商后,积极鼓动客户通过香港该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从事黄金交易,并提供其私人银行帐户代收转划保证金,共招揽60余名投资者,收取保证金1100余万元,至案发多数投资者已亏损过半。 (五)私自设立“地下钱庄”从事外汇交易。 境外一些机构或个人对中国外汇管理情况非常熟悉,他们利用国内一些企业在经营中用汇管理上的限制,以及一些人员将钱财转移至境外进行赌博等不法活动需要用汇而不被察觉的心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专门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如犯罪嫌疑人罗某、莫某、李某及陈某系新加坡私营企业欢裕公司员工。从2003年起分别受公司负责人巫某的指使,先后在上海、江苏等地租用民宅作为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从事地下钱庄非法活动。为那些从事境外赌博、洗钱及逃避境外贸易监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外汇买卖结算。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从事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外汇等人民币买卖业务。至2006年4月,涉及我国23个省的8家单位和551名个人总金额达53亿余元的资金,严重扰乱了中国正常的金融秩序。 (六)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数众多,危害严重 九起案件共涉及犯罪总金额达人民币200余亿之巨,个案最高的近100亿元,最少的也有上千万元,犯罪金额远高于其他的经济类犯罪,而受案人数达6000余人及有众多企业,且大多数受害人都是工薪阶层,大多缺乏相关投资理财知识,过于相信这些所谓的“代理商”及“经纪人”,有些投资者甚至全权委托“代理商”或“经纪人”进行交易,为不法分子敛财提供了条件。从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证的情况看,大多投资者血本无归,部分亏损,几乎没有盈利的。九起案件共涉及投资人6000余人,其中有部分企业参与,很多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案发后方知上当受骗,他们在强烈要求司法机关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采取各种形式要求讨回损失的财产,但由于这些犯罪分子在非法敛财后大多进行购车购房等高档消费,有些甚至将财产转移至境外,所以有些案件追缴不到赃款,司法机关尽了很大努力追缴部分赃款也难以弥补巨大损失。 防范建议 中国金融犯罪学 针对境外驻国内机构或成立的公司在国内从事非法活动,相关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金融稳定对中国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积极防范有些境外人员在金融危机时期在我国进行破坏性的金融犯罪活动。因此,对此类非法活动要露头就打决不手软,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确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建立和健全监管机制,不给他们以任何可钻的漏洞,为此建议如下: (一) 建立建全有关规定 建立对境外驻中国办事处、代表处的严格审批制度。对境外公司申请在国内设立办事机构实行严格的审查。改变以往程序性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其申请的手续是否合法完备,更要对其境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进行审查,对仅在境外注册而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公司的申请不予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监管,对其活动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对投资理财、咨询管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运行,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坚决制止,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确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 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各网站要对客户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拒绝违法广告的传播,并加强日常监管。发现有发放违法广告信息,除及时删除外,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金融、外汇监管部门要对个人及企业银行资金的异常进行加强监控,不仅要了解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更要掌握其用途,发现存有问题的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法制宣传及投资理财知识普及教育。 要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向市民宣传中国有关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可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深刻剖析,让市民了解有关法规,做到自觉地遵守。 其次,市民在投资理财前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投资者在投资或接受代理商、经纪人服务时要认真审查对方从业资格,并在交易过程中注意维护自身权益,不全权委托、不将交易密码告诉他人,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轻易上当,金融监管部门对有关企业单位通过非金融行业的地下钱庄进行借贷,外汇买卖等违法行为,予以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进行经济处罚和教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由美国次贷危机在金融行业引发的这场危机已殃及整个世界经济。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安全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纵观我国金融领域,在有关职能部门宏观的调控和监管下,多年来基本保持着健康的发展,但对近年来发生的新型金融犯罪情况要充分认识其严重的危害性,严防以待,引以为戒。 金融题材 《窃听风云》富豪用来洗钱的上市公司之一 结合警匪类型和金融题材的《窃听风云》将于2009年7月24日隆重登场。本片是由《无间道》和《门徒》两大班底打造,刘青云、古天乐和吴彦祖“三大型男”领衔主演,紧密联系当前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深揭股市背后,直面金融犯罪。 在《窃听风云》里,对于金融犯罪的方方面面更是多有涉及,如大老板马志华(王敏德饰)久久不现真身,幕后操纵手下,第一桶金的不明来源,恶意操控股市,以及通过洗黑钱使资产合法化。这些剧情,在现实中不免让人会联想到此前因涉嫌洗钱入狱的某前内地首富,其一直被人质疑第一桶金的正当性后来又因操控股市,以及涉嫌在公海赌船上洗黑钱,最后被相关部门带走调查。如此紧密的高度相似,可见《窃听风云》一如黄金时期之港片,在造梦的同时不忘隐射、讽喻现实。另据导演透露,此片不仅隐射了此一金融大亨,更是借鉴了诸多不法,以及涉嫌不法的金融大亨的犯罪/违规事实,最后融为一炉,全部被吸收到《窃听风云》里,投射在相关角色与行为上。那么究竟如何,不妨一一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