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冲销的定义 货币冲销分为广义冲销和狭义冲销两种,广义的货币冲销是指实行固定汇率的中央银行,为了维持既定的汇率目标,通过在公开市场进行对冲操作,或回收再贷款、控制信贷规模以及提高准备金率等综合手段,抵消因维持汇率目标而导致的货币供给总量扩张。狭义的冲销政策又称对冲操作,专指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发行票据,以回收多投放的基础货币。货币冲销政策的实施方式和操作力度,是影响一国货币政策调控的关键变量,值得经济转轨国家的货币当局认真加以研究和把握。">编辑] 货币冲销的宏观背景 货币冲销起因于汇率管制条件下的国际收支失衡。根据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如图1所示),如果国际收支出现盈余,导致外汇储备增加(表示为由IS1、LM1和BP围成的阴影三角形),进而对国内宏观经济运行产生一连串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浮动汇率制度,央行一般不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国际收支顺差将引起本币升值,进而导致贸易恶化或资本流出。这样,外汇储备最终不会增加。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上述调整过程可能进行得更快。一方面,物价上升削弱了出口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非外贸商品的物价上涨程度大于外贸商品的物价上涨程度,国内资源将发生由外贸部门向非外贸部门的转移,其结果是外贸逆差以更快速度出现。实际上,在浮动汇率制度下,阴影三角形不会稳定地存在,它会通过IS曲线的移动得以消除,而不会使国内的货币政策受到干扰。也就是说,政府只有采取灵活的汇率体系,才会获得独立的国内货币政策(Cohenand Daniel,1995)。 而在固定汇率制度下,政府必须通过干预市场来维持汇率稳定。在国际收支盈余时,央行在外汇市场上买进外汇;相反,国际收支亏损时卖出外汇,以维持固定汇率。当买进外汇时,央行必须增发等值基础货币。由于基础货币的增发,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按乘数增加,由此导致实际利率走低,通货膨胀趋于恶化(Goldman and Steven,1974)。从图1看,外汇占款增加峰>货币政策扩张(即LM1曲线右移至LM2,此时IS保持不动)→实际利率降低(由r1下降到r0)→投资扩张、国民收入增加(由Y0增加到Y1),短期内总供给不变,总需求拉动物价上升。 央行在选择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维持汇率稳定之后,还需进一步作出选择:采取冲销政策以抑制物价上涨(即迫使LM2曲线左移至LM’),还是不采取冲销政策听任物价上涨。通常,政府为达到既稳定汇率,又抑制通货膨胀的双重目标,往往会选择冲销式干预政策,以抵消外汇占款增加带来的货币供给量增加。经过该过程,货币供给增长率保持不变,但基础货币结构和货币乘数均发生了较大变化。">编辑] 冲销政策的选择方案 根据基础货币的一般理论,货币供给量M1、M2与基础货币量B的关系如下: Ml=K1×B=(n+h)/(r+e+h)×B M2=K2×B=(1+h)/(r+e+h)×B 其中,n为活期存款与存款总额的比例;h为公众现金持有比例;r为法定准备金比率,e为超额准备金比例;K1,K2分别为狭义货币乘数和广义货币乘数(Friedman and Milton,1971)。其中,基础货币B的基本结构如下表所示,其平衡关系如下:B=B1+B2+B3-B4=C+R+E 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基本平衡关系 如前所述,货币冲销的目标是抵消因外汇占款B,增加而产生基础货币扩张,通常可以通过收缩基础货币的其他科目或降低货币乘数两个途径来实现。反映到政策操作上,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选择:(1)增发央行票据,加大正向回购的操作力度;(2)减少央行给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3)提高法定准备率或降低超额准备金利率,以缩减基础货币乘数;(4)严格控制信贷规模;(5)控制财政赤字,减少政府债券发行等。上述5种方式直接影响货币供给量,理论上都可以抵消外汇占款对货币供给量产生的膨胀效应。当然,按照弗莱明—蒙代尔模型,更为广义的货币冲销政策还应该调节国际收支,从根本上减缓外汇占款压力。 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实践确认,采取非冲销干预符合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具有较高的有效性和持续性;而冲销式干预虽然不具有长期持续的效果,但对不稳定或突发性原因引起的外汇市场混乱,具有缩小波动幅度的效果(麦金农,1997)。所以从短期看,冲销式干预还是有必要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是一些发达国家 (如日本、韩国等)也采用过货币冲销政策。但从长期看,无论哪种方式的货币冲销,都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会给经济增长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爱德华·肖,1988)。">编辑] 货币冲销的负效应 上世纪末,以卡尔弗(Guillermo A.Calvo)为代表的美国经济学家在考察了拉美国家央行冲销干预的实践后,得出结论:经常性的冲销干预导致国内利率上升,使财政预算成本大幅度提高,并导致国内外利差难以消除(Guillermo A.Calvo,1998)。从我国近年来货币政策的实际经验看,各种形式的货币冲销都有着不同程度和范围的负面效应。 (一)增发央行票据的负效应 第一,如果央行通过增发票据来冲销外汇占款,那么政府为销售这些票据所支付的利息,通常要高于其以外汇储备形式持有美元或欧元金边债券所得到的利息。而且为了吸引金融机构用央行票据置换其超额准备金存款,央行必须在收益率和流动性两个方面为金融机构提供比超额准备金存款更为优惠的条件。这些都使得冲销政策的成本十分高昂,因此不具备持久的可行性(Guillermo A.Calvo and Mervyn King,1997)。 第二,大量增发央行票据势必推高货币市场利率。当前,大量游资进入中国套利套汇,其套利目标并非定期存款利差,而主要是因央行票据发行而推高的货币市场利率。可以说,央行长期冲销反过来又成为游资持续流入、外汇占款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此形成的恶性循环导致固定汇率体系下货币政策逐渐陷入失灵状态。 第三,由于操作力度和节奏很难保持平稳,央行通过票据形式进行货币冲销,还经常导致货币市场利率出现大幅度波动。2004年第一次加息前的货币市场利率,就表现出震荡中上行的特点。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货币市场利率如果缺乏平稳性,其对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危害都会越来越明显。 第四,为了冲销不断增长的外汇占款,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是正向回购,票据规模势必迅速扩大,且期限不断延长。由于票据发行的主要任务是筹集已发票据的兑付资金,其实际冲销效率将逐步降低,公开市场业务对货币流动性进行双向调节的能力会受到很大限制。 (二)再贷款回收的负效应 如果中央银行通过减少再贷款或再贴现的方式来冲销外汇储备,那么央行给各金融机构原有的贷款计划就会被打乱,许多企业得不到年初计划中的信贷资金,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将受到破坏。 另一方面,央行在收回再贷款时会使信贷资金分配出现严重失衡。外贸企业由于出口结汇,获得的人民币资金较多,而内向型企业得到的资金支持则相对较少。由此,大量原材料、技术人员、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向外向型部门,因而内向型部门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由此容易引发全社会的结构性通货膨胀。部门间不合理的资金配置还会造成地下金融交易活跃,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规行为大量出现,不仅扭曲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也增加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三)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负效应 提高法定准备率能够通过降低基础货币乘数,来控制货币供给总量的扩张趋势,但该方法的政策效果有时比较剧烈,对金融体系运行可能产生较强的震荡,不适合灵活微调的货币操作需要,在当今各国货币政策中已经较少使用。而外汇占款属于货币政策的外生变量,主要受国际收支和结售汇情况的影响,其规模变动比较频繁,准备金率的变动很难跟上外汇占款的调整步伐,因此只能作为货币冲销政策的一种辅助手段。 (四)控制信贷规模的负效应 控制信贷规模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一种管理方法,它可以通过的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计划直接压缩信贷总量,迫使货币供给增长速度降低,从而消除通货膨胀压力。但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货币冲销,会大幅度降低社会经济活力,严重削弱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实体的地位,与我国金融改革的市场化取向背道而驰。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央行或监管当局经常通过诸如道义劝告方式、政府部门间协调以及监管指标考核等方式间接地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其效果固然比直接命令有一定改进,但其实质仍然是一种隐性的行政指令,由于中间缺乏市场机制的传递环节,因而同样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经济效率损失。 (五)紧缩财政的负效应 从央行资产负债表看,缩减政府债券规模,对于冲销外汇占款在形式上是有效的,但这种方式超出了货币政策范畴,其实质已演变成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弗里德曼,1988),如图2所示。在对冲外汇占款后,扩张的货币供给曲线由LM2返回到LM1,但同时财政支出曲线也由IS1左移到IS2,总产出由Y0减少为Y2。由于这种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双紧缩带来的经济效应通常十分强烈,所以,在宏观政策调控中往往造成难以控制的通货紧缩效应。 总体看,上述几种货币冲销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备可行性,各种方式都有一定优势,同时也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效应。政府应审时度势,深入分析各种操作的成本与收益,综合使用多样化的操作手段,争取达到最佳的政策效果。">编辑] 关于货币冲销的政策组合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货币冲销可以从3个主要方面着手:一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综合冲销,避免单一冲销模式的负面效应;二是调节国际收支,控制外汇储备规模的过度扩张;三是通过利率和汇率体制改革,促使货币政策从数量调节型转向价格调节型。 (一)实施多样化的货币冲销政策 当前形势下,为避免过度使用单一冲销方式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可考虑采用多种政策进行综合冲销:首先,继续加大央行票据的发行力度,同时注重新产品、新工具的研究开发,通过对各类票据的组合管理,提高货币政策的操作效率,降低货币对冲成本。第二,进一步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促使金融机构将其置换为央行票据,以降低央票对冲的操作成本。第三,鉴于再贷款浮息制度已经实行,央行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适当上调再贷款(再贴现)的基准利率,逐步增加对再贷款的回收力度,从而实现对冲外汇占款的目的。第四,如果今后一段时期外汇占款继续大幅增加,央行可选择适当时机,分阶段上调法定准备金率,以降低基础货币乘数。第五,配合利率市场化进程,小幅多频地提高存、贷利率,一方面可以刺激居民增加储蓄存款,另一方面适度抑制银行放贷冲动。这样,银行多余的流动性无处投放,只能转而接受央行在较低价格下的定量招标,从而引导央票利率下行。第六,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继续实施适度从紧的信贷政策,控制高风险行业、区域的信贷扩张,从而最终抵消外汇占款的膨胀效应。第七,通过将中央财政在央行的债务证券化回笼部分基础货币,还可将央行现有的长期外汇资产证券化,以对冲外汇占款的增加。根据日、韩等国的经验,以上各种货币冲销方式,如单一使用都可能因操作力度过大而产生明显的负效应,最佳方法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并在操作过程中寻找最优的政策组合。 (二)加快改革现行结售汇制度 如果汇率改革在短期内不能实现,政府暂且优先考虑改革结售汇体制,建立外汇储备的多级蓄水池,缓解央行外汇占款的对冲压力。 从企业方面看,政府应对出口企业实行更大比例的结汇管理,再逐步过渡到意愿结汇制,以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保留外汇帐户,并按适度比例结汇,这样既分散了外汇资产的储存风险,又减少了央行基础货币的被动投放。从银行方面看,央行应改变强制结汇的做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求和汇率预期,自主确定外汇售出计划。中央银行通过调节外汇指定银行结算周转外汇余额的上下限比例来发挥储水池功能,增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自主性。此外,中央银行还可将部分外汇以再贷款形式贷放给商业银行,相应地降低持汇成本,提高外汇资产的收益率。 (三)实施多元化储备政策,减少经常项目顺差 当前,我国外汇储备在海外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政府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公司债券和国际金融组织债券,这等于支持了国外经济而非本国经济发展。近两年,全球金融市场投资收益率处于低糜状态,也使我国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降低,汇率风险损失逐年增加。政府应改革现行储备制度和储备政策,通过增加战略物资储备,减少经常项目顺差,促进储备形式的多元化。例如,增加石油进口,放宽投资品准入,鼓励银行增加美元贷款,支持国内企业进口先进的技术设备并加强与国外企业的开发合作等。这样,可以变经常项目巨额顺差为少量逆差,既缓解了迫切的资源需求,又减轻了外汇占款的冲销压力(Jiankun Song,2005)。 (四)加快推行美元做市商制度 政府应加快推行美元做市商制度,以逐步改善汇率价格的形成机制,缓解货币占款的对冲压力。美元做市商制度是将银行间市场从撮合竞价交易转变成由做市商连续报价交易,将集中交易模式变成了分散交易模式,由此在操作形式上改变了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实施该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央行被迫买入美元的局面,使央行做市美元的义务转化成做市银行的市场行为。同时,要加快人民币衍生产品的配套研发,进一步提升美元做市商制度对市场参与者的吸引力。 (五)放松汇率管制,从根本上缓解外汇占款压力 固定汇率体制下的国际收支双顺差是造成我国货币当局外汇占款压力的根本原因。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自动调节外汇储备规模和国际收支状况,从而减弱外汇占款对货币政策的不利影响。根据当前形势,在短期内可以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并进一步严格限制资本流出,以防止“热钱”投机获利。但从中长期看,要创造条件,抓住有利时机,有步骤地放宽汇率浮动限制,逐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灵活的汇率形成机制。可将人民币盯住单一美元的汇率机制调整为盯住一揽子货币的汇率机制;同时,扩大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完善健全外汇市场体系,使人民币汇率更加规范、有序地形成。 (六)实行以基准利率为核心的货币调控,避免长期使用冲销政策 央行之所以要对冲外汇占款,其根本意图还是调控货币供给总量,以期达到到稳定币值的目标。然而,随着全球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货币数量控制已经不再是发达国家货币政策的主流模式。我国政府应通过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尽快打通货币市场利率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传导渠道。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像美国联邦基金利率那样的真正意义上的基准利率,实现货币政策从数量调控型向价格调节型的管理模式转变,从根本上避免长期使用货币冲销带来的各种政策弊端和机制扭曲。参考文献↑ 1.0 1.1 1.2 1.3 武剑.货币冲销的理论分析与政策选择.《管理世界》(月刊).2005年第8期
客体要件 挪用特定款物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中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中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唯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抢险、防汛款用于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讯器材、设备和其他有关开支。优抚款主要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生活补助,以及疗养、安置等。救济款主要用于农村中由集体供给、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救济;城镇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人的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等。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经费,也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挪用特定款物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则不能构成本罪。1962年3月原内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对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埋、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重新作了规定。对特定款物的使用、发放,必硕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否则,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只能是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享途,如修建楼、堂、馆、所;给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器等高档商品;开办劳动服务公司等。如果行为人为了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不构成本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认定 挪用特定款物罪(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自接物质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性质问题。救灾扶贫周转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在非灾年,救灾扶贫基金常被用来当作一般的生产资金周转,鉴于救灾扶贫基金是基于国家拨给的救灾款实行有偿使用而来的,或以救灾为各项吸引筹集社会资金而形成的,可以视为一种常备的救灾资金,作为救灾特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挪用救灾扶贫基金构成犯罪的,可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3、“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性质问题。“双扶经济实体”即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带有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的、为灾区群众从事自救性劳务活动,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能力,为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的统称。“双扶经济实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当年救灾款的有偿使用部分,而且这些实体的上缴利润纳人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滚动使用,所以这类实体中的公共财产实际上是救灾款物的转化形式。对挪用“双扶经济实体”中的款物行为,以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行为论处为妥。 4、民政事业费相互之间的调剂问题。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灾费、救济费、抚恤费相互之间替代调剂的情况,而且存在着国家特定款项与其他民政事业调剂使用的现象。这种调剂是否属于挪用性质,回答是肯定的。不但不能拿救灾、救济、抚恤款等特定款物去冲抵其他民政事业开支,而且也不能在特定款物之间随意进行调剂。上述调剂行为本质上都属于挪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上述款项“专款专用”的规定。但鉴于这种调剂行为是在民政事业费内部进行的调剂行为,具体情况较为复杂,对这些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为妥。 5、境外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中的挪用问题。自1980年起,中国对国际救灾援助政策发生变化,欢迎并接受国际社会向灾区提供人道性质的援助。境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办理了何种接受手续,都属于国家所有的救灾特定款物,不得挪用。其用途由国家规定。来不及等待上级主管部门答复的,也应将款物按国内拨款的救灾款物使用范围使用。按照1991年10月15日民政部《关于安排使用境外捐赠资金存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如果境外捐赠资金已有明确意向,而这些资金使用意向与中国有关部门规定的资金用途不符时,可以与捐赠方协商解决。如捐赠方坚持某一使用意向,也可以允许。如一些外援捐赠后,执意要将其捐赠的款物用于某一特定项目,如修某段公路,建某所学校,在何地区设所医院等。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方面协商后同意捐赠者的意愿,则其意愿成为法定特定用途,擅自改变上述特定用途,将受捐赠的款物挪为他用,是非法的挪用行为。但对境外捐赠的救灾资金,如果捐赠方无明确意向或其意向与中国有关部门关于救灾款物的使用规定相符合,行为人擅自改变救灾款的救灾扶贫用途,则其行为是挪用特定款物违法行为。 6、关于长效、大件救灾物资的挪用问题。接受捐赠的各类汽车,无论何种车辆,灾情处理阶段过后,都可以归口当地民政部门作为工作车辆,用于非救灾用途的其他民政事业,不存在挪用问题,对于电动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类,以及水上交通工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按照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救灾物资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如果将这类物资不按规定回收,不作为救灾储备物资,而是改作其它公共享途,其性质属于挪用,但鉴于其行为特点,不宜作为挪用犯罪处理。 7、关于救灾保险资金和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挪用问题。民政部门从1988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救灾合作保险试点。救灾合作保险是救灾工作的一项根本改革,以改国家独资救灾为社会集资救灾。按照救灾合作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保险金作为救灾资余的一部分,无灾年作为储备资金,并以轻灾年补重灾年,但救灾保险本质上仍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挪用救灾保险金的行为不宜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处理,可以挪用公款行为对待。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带有保险金的性质,中央从当年救灾预算中确定一定的额度,作为超付公专项资金,省级从当年救灾款中提取,建立超付专项资金,超付资金事实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部分。超付资金要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帐管理。根据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的特点,应将其视为救灾特定款项。挪用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损失重大的,应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骗取特定款物行为的定性问题。骗取上述款项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不属于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救灾对象的人员,以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优抚款、救济款、救灾款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罚。另一种是夸大、谎报灾情及其他属于优抚、救济范围的事实,骗取国家给予较多的优抚、救济、救灾款项。其骗取的款项如果被用作非民政事业用途的其他开支,则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定性,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如果骗取的款项被用于优抚、救济、救灾或其它民政事业,则对行为人宜以违反党纪、政纪追究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评论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阻碍党和政府实现对人民的关心,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破坏党群关系,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然而,由于刑法和刑诉法对该罪的有关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少有适用,打击不力。 一、立案管辖不科学,造成管辖误区。据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然而该罪不论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还是从主体来讲均符合职务犯罪 特点,有权管理特定款物的只能是从事公务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在现行刑法中归入侵犯财产罪也不合理,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实质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 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专款专用制度,而不是财产权,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实质就是滥用职权、符合职务犯罪特点。事实上,由于它具有职务犯罪特点,这一犯罪往 往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发现的,而公安机关却无从知晓、无从掌握。结果往往是掌握事实的无管辖权,有管辖权的难以掌握事实。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影响了 公正与效率,也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为此应当将此罪纳入第八章职务犯罪中,列入检察机关立案管辖范围。二、所规定的特定款物面太窄,不利于打击。专款专用是确保许多重要课题、项目、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中国现阶段经济建设增长速度快,各项基础建设增 多,特别是西部大开发,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建设投入,如农网改造、通线油路、高速公路、天保工程等资金,一些地方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以虚列工程等方式,将这 些专项资金套取出来挪作他用,严重影响了国家投入的工程质量,其危害是可想而知的。所以用刑法的手段来保护这些资金的专款专用是必要而且是迫切的。为此, 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的特定款物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三、挪用特定款物罪对数额的规定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未作具体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对数额也应根据各种资金性质不同来规定构成该罪的数额幅度,如什么叫巨大、什么叫特别巨大,同时也应规定虽然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应如何追究等等情况。[1]
进出口贸易即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什么是货币供给调控机制 货币供给调控机制是指中央银行在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中,具有明确的最终目标(如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降低失业率、稳定物价等),采取有效的政策工具(如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等),选择具体的调控形式(或者中间目标,即联系最终目标和政策工具之间的金融目标,如货币供给量、生产率水平等),运用合适的调控形式(如通过金融市场、计划手段、法律手段等),以及诸部分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而组成一个完整的调控运行机制。 货币供给调控机制的组成 货币供给调控机制是一个以信用创造理论为基础、与中央银行体制的存在有密切联系、由内在诸因素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复杂综合体。可以按以下三个层次加以剖析: 1、调控主体:一是中央银行,这里称之为发动主体;二是商业银行,称之为放大主体;三是非银行经济部门,称之为目标主体。我们可以用图表示如下: 2、基本因素:货币供给量调控机制的基本因素也有三个:一是基础货币;二是货币乘数;三是货币供给量。基础货币是货币供给量的前提条件,整个货币供给量是基础货币与又称货币乘数的乘积。 3、若干金融变量:影响货币供给调控模式的若干金融变量具体指现金漏损率、法定存款比率、超额准备金比率、定期存款比率、财政性存款比率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于倍数放大效应。以上诸金融变量中,直接受制于中央银行行为的是法定存款比率;直接受制于商业银行行为的是超额准备比率;直接受制于非银行经济部门行为的是现金漏损率、定期存款比率和财政性存款比率等。 以上货币供给调控机制的组成,只是从静态角度作抽象考察,如果从各变量主体行为的经济背景和动态分析,实际运行过程要复杂得多。
什么是连锁商店 连锁商店是零售商业形式之一,始创于美国。是由四家以上的零售商店组织在一起,同受一个中心组织管理,统筹进货,商店内外装潢、商品种类以及服务方式具有同一风格的经营组织。采取节约销售费用,薄利多销的政策,以便争取顾客占领市场,这是连锁商店的重要特点。它比独立零售商店更具优势。 连锁商店的类型 1、从成员店的分布地区划分,连锁商店有地区性连锁、全国性连锁和国际性连锁3种类型。 地区性连锁即总部及所有成员店集中于同一城市或地区; 若所有成员店分布于全国各地则为全国性连锁; 成员店的发展已跨国界分布,称为国际性连锁。 2、根据总部所所在地区划分,连锁商店可分为地方连锁和中央连锁。 地方连锁是指连锁商店总部位于地方城市; 中央连锁是指连锁商店总部位于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首都,而成员店遍布全国乃至国外。 3、按照经营形式划分,连锁经营可以分为正规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3种;这主要是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集中程度来划分的,是连锁商店最基本的分类方式。 正规连锁(Regular Chain) 规连锁也称一般连锁、联号商店、直营连锁。这是大型垄断商业资本通过吞并、兼并或独资、控股等途径,发展壮大自身实力和规模的一种形式。日本通产省给正规连锁商店下的定义是:本质上是处于同一流通阶段,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并在同一经营资本及同一总部集权性管理机构统一领导下进行共同经营活动(由两个以上单位店铺组成)的零售企业集团。美国规定连锁商店必须有11个以上分店,英国规定要有10个以上分店。 特许连锁(Franchise Chain) 特许连锁又称加盟连锁和契约联合店。如果大型商业资本打算在节省资本投入的情况下达到扩张,实现商品价值的目的,特许连锁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形式。美国商务部对特许连锁的定义是: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商品、服务和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象征的使用、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进行统销权和经营,加盟店则需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承担规定的义务。 自由连锁(Voluntary Chain) 如果觉得正规连锁和特许连锁有过多的约束,会影响连锁商店的经营活力的话,自由连锁是个不错的选择。自由连锁也称志愿连锁、志同连锁和任意连锁店集团等。美国商务部对自由连锁商店的定义是:由批发企业组织的独立连锁集团,即所谓批发企业主导型任意连锁集团。成员零售店铺经营的商品,全都或大部分从该批发企业进货。作为对等条件,该批发企业必须向零售企业提供规定的服务,日本经济界对自由连锁商店的表述是:所谓自由连锁商店,是许多零售企业自己组织起来的。在保持各自经营独立性的前提下,联合一个或几个批发企业,并以此为主导建立强有力的总部组织,在总部的指导和统制下,实行共同经营,通过大量集中采购,统一经销,获取低成本、合理化经营的利益,不断提高流通效率的零售商业组织。连锁店的经营优势 连锁店之所以能成为世界上一种流行的零售组织形式,并在零售业中占据重要位置,说明它有独特的优势: (1)商店的市场范围大。连锁店由于是多处建店,甚至可以超越国别限制,在世界各国建立分店,因而其总体的市场范围是极大的。 (2)商店知名度高,容易得到消费者认可。由于是多处建店,并采取统一的徽号标记,连锁店的名声可以传播到广泛区域,并能增强信任感。 (3)有利于强化采购。由于是总店集中从事大批量进货,可从厂商直接进货,减少中间环节,节约流通费用;且因大批量进货,具有与厂商议价的能力,能享受价格上的折扣,降低采购商品价格。 (4)有利于强化销售。由于各分店没有采购等其他任务,可以专职于销售,提高销售服务水平。 (5)有利于降低成本。连锁店由于集中储存和配送,也比分散储存、运输的费用低,同时由于集中管理与决策,职能人员专业化,使之达到了精简高效,也节约了人力费用开支。 (6)可利用较多的宣传工具。由于连锁店销售量巨大,市场范围广,使连锁店能共同利用电视、杂志、报纸等一切媒体进行统一宣传,从而降低宣传费用。 (7)能够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由于连锁店具有多个分散的分店,因而要求信息传递及时,管理指挥迅速,同单体店铺相比,连锁店更能有效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
财政原则,首先就是国家要通过税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充分满足财政支出的需求。其次是税收收入要有弹性,通过选择税源充裕而收入可靠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能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进出口许可证的含义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或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它有3层含义。 其一,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机关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 其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口特定货物的文件。其中包括品名、数量、规格、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贸易国别等内容。因此,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方式等内容进出口特定货物。 其三,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因此,凡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和办理通关手续。什么是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非外贸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目前,我国执行审批并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机关为: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按商品、按地区分级发证办法。如何申请出口许可证一、申请 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二、审核、填表 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三、输入电脑 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四、发证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