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释 【词语】:财政危机 【注音】:cái zhèng wēi jī 【释义】: 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方面的拮据和动荡。其主要表现是:国家预算入不敷出,财政赤字巨大,国家债务剧增,全部或部分国家债券停止兑付等。 财政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他一般是伴随着经济危机而发生的,但是,战争、扩军备战和其他扩大财政开始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措施也会引起财政危机。在经济危机和财政危机交织并发的情况下,经济危机会使财政危机恶化,而财政危机反过来又会促使经济危机进一步加深。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各个帝国主义国家,随着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加强,财政收支状况进一步恶化,财政危机日益严重。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往往要借助于滥发纸币,从而加剧了通货膨胀。所以,财政危机也是加剧通货膨胀的一个直接原因。同时,财政危机也往往同货币信用危机交织在一起。 【参见】: 通货膨胀 货币信用危机简介 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财政危机国民经济军事化、实行膨胀性的财政金融政策或其他经济、政治原因而引起的严重财政困难和混乱。主要表现是:国家财政收支状况趋于恶化,入不敷出,财政赤字巨大,国家债务增长,全部或部分国债停止支付和严重的通货膨胀。根源表现 财政危机资本主义财政危机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它一般是伴随着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而发生的。在经济危机到来时,由于生产锐减,企业倒闭,引起国家财政收入的下降;而为了摆脱危机,缓和国内阶级矛盾,用于刺激经济和失业救济方面的财政支出又在急剧增加。这就使财政收支失去平衡,财政赤字显著增大,从而爆发财政危机。此外,战争、扩军备战以及其他扩大财政支出的措施,也是引起财政危机的重要原因。 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国家财政支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还不大,由战争或经济危机引起的财政危机一般是短期的。渡过危机以后,国家财政收支就会逐渐恢复平衡,财政危机也会暂时消除。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进一步激化,经济危机日益频繁。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财政支出不断膨胀。这时,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支出不仅在绝对额上增长很快,而且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也大大提高。尽管资产阶级政府不断增加税收,仍无法弥补财政收支的巨大差额。无论在战争或和平时期,在经济衰退或经济增长时期,资本主义各国的财政收支都难于保持平衡,财政赤字已成为经常的普通现象,从而财政危机也具有长期性和尖锐性。战后深化 财政危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民经济军事化和军备竞赛的增长以及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支出进一步膨胀,财政赤字越来越大。7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陷入“停滞膨胀”的困境,财政收入相对减少,而政府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救济”的费用反而增加,使得国家财政收支严重失去平衡。在1975~1979年期间,美国财政赤字每年平均高达510.28亿美元,约为60年代平均数的11倍。同一时期,日本年平均财政赤字为60年代的24.5倍,英国为24倍,意大利为21倍,联邦德国为10.7 倍,法国为 3.7倍。80年代以来,上述各国的财政赤字又有较大的增长。1980年与1975~1979年期间相比,美国增长了70.3%,意大利增长1.3倍,法国增长94.2%,联邦德国增长44.3%,英国增长32.6%。为了弥补连年巨额财政赤字,各国不得不大量发行国债,从而使还本付息的负担越来越重。利息支出的增加扩大了财政赤字,财政赤字的扩大反过来又增加了利息支出。这就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财政预算陷入严重的恶性循环。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引起了经常性的通货膨胀。各国政府为了弥补巨额财政赤字,除依靠大量举债外,还将增发货币作为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由于滥发纸币和实行信用膨胀,使国内货币流通量的增长大大超过商品流通中的实际需要量。这就必然造成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给劳动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统计,24个成员国消费物价平均上涨率,60年代为2.9%,70年代增加到8.3%;到1980年,上涨率已达12.8%,超过了70年代的平均水平。危机转嫁 80年代初,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转嫁危机和加强国际垄断资本的剥削,使第三世界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日益恶化,主要表现在严重的债务危机上。到1986年,第三世界各国积欠的外债总额已接近10000亿美元,1980年以来,由于美国实行高利率政策,使第三世界各国每年用于偿付外债利息的支出日益增大。许多国家的经济困难加重,无力还债,不得不压缩进口。国家财政危机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危机在国家财政金融领域里的反映,它已成为资本主义无法医治的痼疾。不管资产阶级政府采取什么样的“反危机”措施,都不可能从根本上使资本主义各国从财政危机的困境中摆脱出来。传染效应 财政危机 中国财政收支存在的危机隐患,已经成为经济学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我们通常在讨论金融领域等的问题导致财政收支方面的问题时,通常容易忽视财政危机本身也会对其他领域的运行和改革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人们可以将其称为财政危机的传染效应。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收支的困境愈演愈烈已经是有目共睹了。在过去2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的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从 1979年的28.4%下跌到1995年的10.7%,然后稍微上升到1999年14%。这样的比例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值32%。特别是,中央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源所占的比例更是巨幅下跌。在1979年中央政府支出占GDP的比例为16.2%,但到了1996年只有3.2%,此后微幅上升到1999 年的5%。而1999年的比例之所以上升,很大一部分是发行国债所得,政府在未来将面对庞大的债务负担。 以这么有限的财政资源,中央政府却必须支付极为庞大的各项改革费用。根据世界银行1997年的报告,包括医疗、教育、扶贫、年金、基础设施、及环境保护在内的极为重要财政支出项目,中国每年至少短缺GDP的4.6%,相当于中央政府在1997年总预算的135%。布鲁金斯研究院的经济学者拉迪(NicholasLardy)估计,由国有企业负担的社会福利开销日后必须转移到中央政府的部分高达每年GDP的3.3%,相当于中央政府在1997年的总支出。此外,世界银行估计从1995年到2004年中国在基础设施方面至少需要投入6万亿人民币,相当于1995年整年的GDP。 同时,必须注意到的是,中国的财政支出中还有相当部分是没有计入正常的显形财政收支的隐性负债,这主要包括一些应当由财政承担但是财政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承担的债务,如财政欠发的工资、粮食经营亏损性挂帐、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及养老保险金欠帐等等。根据世界银行的估计,中国的所有政府债务(包括显性及隐性债务)积累已经达到GDP的100%。尽管债务的偿付不会同时发生,尽管债务的偿付还有其他形式(例如,出售部分国有资产),但是,由于各类隐性及或有债务的规模及期限看不清楚,如果各类债务交织在一起,同时对国家财政产生支付压力,则可能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实际债务负担率,引发财政危机。而财政危机的爆发,则可能迅速传染到经济体系的其他领域。从财政危机对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传染谈起 著名金融学家麦金农指出,没有一个高效率的、有力的财政,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市场化就不可能持续顺利地推进。这一论断就触及了财政危机对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传染效应。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货币化进程所产生的铸币收益等还能够支持相对虚弱的财政下的金融市场化的话,那么,在中国的货币化进程基本完成之时,虚弱的财政对于金融市场改革的推进的制约就更为显著了。因为财政的虚弱,财政无力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才解决国有企业的亏损问题,于是,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人为压低利率以确保贷款的主要获得者获得市场利率与管制利率之间的隐性补贴的行为、被迫通过债转股形式等变相为国有企业输血的行为等就纷纷出现。这些行为和现象,无疑加大了国有银行的经营负担,阻碍了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银行资产的快速膨胀、以及经营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地一些不良资产等,都要求银行需要及时地补充资本金,但是,虚弱的财政不能提供这一及时的支持,在银行普遍缺乏上市等筹资渠道时,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的低下就是必然的问题。 在财政出现收支困难时,在中国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下,国有银行自然被迫承担一些财政性的职能,这就是所谓“吃了财政吃银行”,即将银行作为 “第二财政”来使用就是必然的结果。银行的国有性质,兼之银行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因而不管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否由于政府干预而形成,银行不良资产的冲销,都将直接间接引起财政的减收增支;而一旦银行出现支付危机,其最后的支撑者就只能是财政。可见,在我国,金融风险必然最终转嫁到财政头上,金融风险的实质就是财政风险。财政危机向养老保险制度的传染 基于中国特定的就业结构和国有企业的主导性地位,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事实上成为财政的隐性负债。但是,虚弱的财政不能给予养老保险以有力的支持,即使我们不考虑由此可能导致的社会的不稳定而仅仅从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稳健运行来看,虚弱的财政也已经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健康维持下去的硬性制约。合理的推论是,在缺乏财政的有力的支持下,当前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若照目前状况发展下去,将面临严重的财务危机。要解决这一严重的问题,一定要从财税等方面入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开辟新税收来源等措施,逐步消化数额庞大的隐性债务。根据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和美国安泰保险公司,对国内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进行的精算结果显示,若按目前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率、退休年龄、投资回报率计算,在未来三十年,中国将负担近7.6万亿元人民币的隐性债务。 为了维持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转,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如:采用多种途径筹资,弥补隐性债务∶首先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二是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可考虑开征新税种或附加税值增加资金来源。三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变现国有资产可以采取股市变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出售公有住房等。四是发行特种国债进行筹资,用于弥补隐性债务。在采用其他方式都没有见到明显效果的时候,国有股的减持成为补充养老和社会保障基金的一个重要政策动机,财政危机向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险体系传染的同时,没有恰当把握的国有股减持计划又将这一危机转移到本来已经十分脆弱的中国股市。 根据当前的国有股减持方案,以较低成本获取的国有股为了尽可能圈取更多的资金来补充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政府的财政立场而不是从维持征求市场健康运行的角度看,这一理由无疑是相当充分的),采取了按照与流通股同样的价格参与市场流通,这一计划的推出已经导致了中国股市的绵绵阴跌和疲弱无力。在这里,财政危机通过传染到养老保险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进而扩散到证券市场。虚弱的财政诱发了不同形式的预算外收费 虚弱的财政诱发了不同形式的预算外收费,进而成为经济持续混乱和腐败的温床 因为许多领域的财政开支,正常的财政支出不能满足,于是,各种形式的预算外收费纷纷出笼,进而导致财政分配秩序的严重紊乱,预算外、制度外财力的过度失控和急剧膨胀上。预算外和制度外财力的存在,尽管可以发挥某些特定的作用,可以弥补预算内财力的某些不足,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挖”预算内为代价的。它们所形成的“乱收费”现象,不仅严重破坏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而且极大地危害了经济发展和败坏了社会风气,因而是我国财政内部的“心腹之患”,是中国财政风险的一个重要病灶。当然,财政危机的传染渠道远远不仅仅在于以上几个有限的领域,我们的分析主要还是局限在金融和财政的体系之内。至于财政危机对社会稳定、教育发展等的负面冲击,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但是其影响无疑是相当严重的。
连锁企业的概念 连锁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零售业普遍采用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产生于美国,至今己有100多年的历史。其经营范围覆盖了整个商品流通业和服务业,成为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商业发展特别是零售业依托的主要形式。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经营单位,以一定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通过对企业形象和经营业务的标准化管理,实行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连锁企业的内涵 连锁企业是指采用连锁这种经营方式、将多个分店所组成一个整体的企业形式,其本质是把现代化工业大生产的原理应用于商业,改变传统商业那种购销一体、柜台服务、单店核算、主要依赖经营者个人经验和技巧来决定销售的小商业经营模式,它实现在店名、店貌、商品、服务方面的标准化,商品购销、信子息汇集、广告宣传、员工培训、管理规范等方面的统一化。最终实现商业经营活动的标准化、专业化和统一化,从而达到提高规模效益的目的。 什么是连锁企业的根本 文化是企业的“思想”,没有文化的企业就如同没有思想的动物。连锁企业要成为长久经营的企业和真正有成就的企业,也必须要有自己的“文化”。连锁扩张实际上也就是一种文化的扩张,只是这种文化的扩张应该是融入式的和渐进式的,而不是征服式的。 连锁企业的文化应该是建立在企业精神的基础之上,以完整的连锁管理制度为依托,以鲜明的连锁形象为载体,符合目标消费群的精神和物质需要,适合连锁市场特点的一种先进文化,它是连锁企业的灵魂。它的核心价值在于为连锁企业、为消费者、为一会创造无限的价值! ">编辑] 连锁企业“连什么” 一、连品牌 品牌可以说是连锁企业的生命,它可是说是连锁企业服务和质量的保证。连锁企业之所以能够得到持续快速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是连锁企业的品牌效应在不断放大的过程。 因此,作为一个连锁企业而言,品牌连锁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于应该把它摆在一比较中心的位置。 如何进行品牌连锁品牌定位 “定位”一词是由美国人艾·里斯和杰克·特劳特在1972年在《广告时代》首先提出并加以推广应用的。里斯和特劳特认为,定位是针对现有产品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是指要针对潜在顾客的心理采取行动。这就是说,要将产品定位在潜在顾客的心中。该战略无论对于连锁组织还是其他发展形式的企业均适用。 品牌定位的核心是STP,即细分市场(Segmenting)、选择目标市场(Targeting)和具体定位(Positioning)。无论是和教育、饮食、百货、美容等等有关的连锁组织都需要确定优先确定所在行业的细分市场特性,并从细分市场的归类中得到组织的目标市场定位,连锁店的目标市场确定可以最终导向性的确定其店址的设立,只有正确的选择目标市场才可能按照定位要求得到最大化的收益。连锁企业们在创立初期就明白的是:组织资源有限,在不同的细分市场都会遭遇不同的竞争对手,只有明确的、具有竞争优势的战略定位才可以奠定品牌可持续成长的基础。品牌扩张 在给自己的品牌予以定位以后,在发展分部或者是加盟商的过程中,就应该是选择相同的(相似的)目标市场,减少分店之间的差异,这样,就不至于使自己的品牌的定位发生错位。因为分部或者加盟尚的经营可以增强品牌定位和价值,也可能因不慎的行为而导致品牌受损。由于各个分部或者是加盟商因其处的位置不同,当地的生活习惯和消费习惯也会有所不同,这就给连锁品牌的扩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就更需要加强对品牌扩张的管理,慎重扩张。品牌管理 品牌管理体现在统一的店面设计、统一的服务流程、统一的产品品质和价格之中。其主要内容包括:关注到品牌价值的认定,作为收取加盟权利金的依据之一;建立品牌贡献的KPI(品牌指标体系),监督销售终端在品牌方面的贡献或损害。二、连标准 标准化可以说也是连锁企业的一个特性。在连锁企业中,标准化是保障企业进行低成本营运的基本原则,是配送中心和采购职能部门大规模高效运作的前提,这与战略目标的唯一化和明确化紧密相关。而且,连锁经营想要系统管理下属分部和加盟商,需要更加简单的方式和更短的途径,需要更加简单的程序完成复杂的问题,无疑,标准化是个好办法。连锁企业之所以叫连锁,就是因为企业的标准具有可复制性。 标准化的内容店铺标准化 无论企业如何扩张,都必须制定自己的主营业态,并且要有标准化的门店,要求统一管理,统一进货,统一标识,统一培训,统一促销,统一价格,统一服务。这样,有利于保持企业的统一品牌形象,确保消费者对品牌的统一的清晰的认知。个性化的门店会造成事实上的单店经营,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连锁管理。如果要求单店对不同商圈采用个性化竞争手法,商品库存资金利用效率由门店负责,就会导致整个企业的经营最终依赖于各个单店的经营绩效,同时必然带来扩张和管理上的困难,这与通过连锁经营实现快速扩张和规模效益是背道而驰的。业务流程标准化 流程的标准化需要具备单一、简单、固定等特征。包括销售的标准化、库存的标准化、结算方式的标准化以及顾客服务的标准化等等。业务流程标准化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有利于确保品牌定位的清晰性,确保对品牌的有效管理。其次,这样也有利于总部加强对分部及加盟商的考核和管理。业务流程标准化的前提是店铺的标准化。如果店铺都是个性化的,每个店铺的管理就不可能统一,更多地依赖于“人治”而不是“法制”,从而使得管理随意性增强,最终造成没有流程的混乱局面。管理方式的标准化 连锁企业管理方式的标准化主要包括企业总部对分布或加盟商的主要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的培训,还有就是在对各个分店的业绩考核上,主要是用销售额、品牌贡献率等指标来考核。管理方式的标准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用数字说话,因而,又被称为管理数字化。用数字管理企业虽不是最好的,但数据的产生是最真实的,我们如果能够将数据加以系统的收集、整理、提炼、分析,形成一套能够指导经营的信息加工系统,不论谁有没有经验,只要通过数据都能够对经营做出正确认识,那样我们的管理将更加简单化,管理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将大大提高,比起我们凭个人经验管理和经营会有天壤之别。三、连文化 文化连锁是连锁的最高境界。由于连锁经营并没有一般企业那样严格的隶属关系,相对属于一种松散性的“联邦”性质的组织联合体,总部给予分部或者加盟商的权利较大。因此,总部对于分部或者加盟商的实行有效管理的难度是比较大的。这个时候,除了我们之前说的实行标准化管理以外,还必须有文化上的管理。文化管理的内容主要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是培养分部和加盟商对企业远景、理念、企业价值观的认同感,培养分部与加盟商对连锁品牌的主人翁意识,增加连锁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以便使他们能够自觉的维护连锁品牌的形象,并为连锁品牌的发展献技献策。 如果分部和加盟商不能对连锁企业总部的企业文化没有认同感,没有一种对连锁品牌的强烈的归宿感,奢望他们主动参与连锁品牌的维护,我认为是徒劳的。而目前国内的连锁企业在对其分部和加盟商进行培训时,往往容易忽略这一点,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分部和加盟商只注重自己的利益,而对品牌的整体形象和企业的整体利益有所忽视。 对消费者而言,每一种品牌都应该意味着一种文化。发展连锁店时,在连锁了标准化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连锁企业外在的品牌文化。在这一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是麦当劳、肯德基等国外连锁品牌。如麦当劳经营的不仅仅是汉堡和炸鸡等快餐,它的产品的背后有一个巨大的企业文化系统在支持。消费者在麦当劳消费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吃饭,还在于享受那种独特的文化氛围。而国内连锁品牌在这一方面做的还很有欠缺。我觉得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就是,连锁企业本身都没有一个恰当的品牌文化,大多只是停留在名称品牌阶段,离文化品牌还有很长一段距离要走。 连锁企业的作业系统 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分店三部分构成。其基本作业系统包括营销系统、采购系统和物流配送系统。连锁企业营销系统 连锁企业的独特营销系统,是一种可以集中管理的技术密集型的行销网络,有总部营销和分店营销两部分组成。总部营销是营销系统的神经中枢,对整个营销系统负责,并对分店营销拥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能。分店营销的主要职能是按照总部的要求销售商品或服务。连锁企业采购系统 连锁企业的经济利益主要来自规模效益,其中以较低的采购成本组织商品,是取得规模效益的重要方面。实现采购成本较低的关键则是集中、统一的批量进货。这对连锁企业和供应厂商双方都有好处。正是这种建立在连锁企业自身与供应厂商之间利益均衡与协调基础上的供货关系,形成了连锁企业与供应厂商共同开发市场、共同获取利益的依存关系,这种依存关系使两者在面向市场方面结成联盟,使消费品由生产厂商通过连锁企业的销售网络直达消费者手中,形成了中间环节最少的连锁商店采购系统。连锁企业物流配送系统 连锁企业的物流配送系统是整个物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承担着连锁企业的储存、加工、配送和运输功能。在发达国家,连锁企业获得迅速发展与建立统一的物流配送中心有着直接的关系。 高效率的综合运输、配送体系。全过程的信息跟踪与服务能力。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中心建设贴近客户的供应链分析与管理 参考文献 ↑ 黄君发,连锁企业连什么?《民营经济报》2005-2-11
构成 公开审理孙建平、钭秋玲涉嫌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一案(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认定 挪用资金罪(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其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 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三)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 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但是,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本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本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厉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氏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质的犯罪,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末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证券市场信用控制概述 中央银行在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之外,尚有质的控制,或称选择性政策工具和其它政策工具,如直接信用控制和间接信用控制、消费者信用控制、证券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优惠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 所谓证券市场信用控制,就是中央银行对于凭信用购进有价证券的交易,规定应支付的保证金,目的在于限制用借款购买证券的比重。 证券市场信用控制的主要依据:最高贷款额度=(1—法定保证金比率)*证券交易总额 证券市场信用控制的内容:信用购买股票,证券时,规定保证金比例。 对证券保证金额进行管理,即在证券交易中对必须以现金支付部分进行管理。如中央银行规定保证金比率为60%,则买方要缴纳购进证券价格60%的现款,只能向银行贷款40%。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变化,随时调整保证金比率,最高可达100%。这样,中央银行间接地控制了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量。 证券市场信用控制的目的 中央银行规定保证金限额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控制证券市场的信贷资金的需求,稳定证券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调节信贷供给结构,通过限制大量资金流入证券市场,使较多的资金用于生产和流通领域。 它是对证券市场的贷款量实施控制的一项特殊措施,在美国货币政策史上最早出现,目前仍继续使用,此后也有一些国家仿效此法。
财政包干制度是财政管理体制中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种制度,指地方的年度预算收支指标经中央核定后,由地方包干负责完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地方自求平衡,对少数民族地区,中央予以特殊照顾,这种制度是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财政模式。 其具体办法在不同年度不同,财政包干的方法在1971年开始实行,在当时情况下,证明是一种传统有效的方法,它扩大了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调动了地方筹集财政基金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财政的综合平衡。从1980年起,我国财政部门又采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是: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以1979年各地方的财政收支数为基础,核定地方收支包干的基数,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规定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对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将工商税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作为调集收入;工商税全部留给地方后仍收不抵支的,再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支出数额确定后,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可以少支,中央不再增加补助,地方财政必须自求平衡。这种办法把地方类权力结合起来,改变了吃“大锅饭”的现象,所以又被称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从1989年起,又调整基数,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质,使得财政包干制度更加完善。 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行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参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此背景下,在朱镕基总理力推下,分税制改革出台,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政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实行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
办事依据 (一)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通知》 (二)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四)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六)外经贸部印发《关于进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七)外经贸部《关于通报落实吴仪国务委员视察江西省有关交办事项进展情况的函 》资格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二)注册资本(金)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生产企业可视情况放宽条件)。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四)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材料外贸流通企业 1、企业书面报告。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生产企业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备齐后,由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科务会议讨论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发证机关,并协助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受理程序 受理程序:科员受理初审----科长复审-----集体会审----分管局长签发企业类型 中国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 外贸公司(包括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此外,按照WTO的规章,中国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外经公司 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七)连锁经营企业 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相关规定 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进出口平均单价指数 进出口平均单价指数是指用进出口总量除进出口总价值所得到的指数。 进出口平均单价指数的公式 其计算公式为: 进出口平均单价指数的应用 一国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很多,计量单位各不相同,例如仅出口各种纺织品的价格中,有以码计的,有以米计的,但都有表达重量的吨数。用它们的总吨数除其总值,即得出其平均每吨的价格。一国进出口的各种商品可以按其总吨数除其总值而粗略地估算出平均单价。把各年平均单价与基期比较,再乘以100,就成为平均单价指数。 由于编制进出口综合价格指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由于缺乏材料或没有必要,有不少国家没有这种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取进出口单价指数来代替进出口综合价格指数,用它来比较粗略地反映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因为这种指数忽略了各种商品的质量不同,也没有考虑各种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因此,它不可能十分准确地反映价格变动情况,只能为价格决策提供参考。 同样,在计算进出口平均单价指数时,也要注意基期的正确选择,使其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
什么是货币国定说 货币名目论的一种代表学说。认为货币是国家政权所创造的,其价值由国家法律所规定。只要获得国家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支持,任何没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充当货币。 货币国定说的先驱为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巴本。 他认为:铸币重要的并非其金属内容而在于国家权威所赋予它的法定价值。国家权威是货币价值存在的基础,而金银价值则是从货币价值中派生的,因而金银本身是无内在价值存在的。货币国定说的主要代表为20世纪初德国新历史学派经济学家克拉普。1926年,克拉普出版《货币的国家学说》一书,详细阐述了其货币国定说的基本观点。 货币国定说的主要内容 其主要内容是: ①货币是国家法律制度创造的,金、银之所以能以货币的资格流通,完全是国家法律所赋予它的权力。只要是国家法律所定的流通支付工具,其币材为金或为纸者皆为货币。货币价值的大小也由国家法律规定,与金属本体的价值无关,因而货币价值的问题不属于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法律的问题。 ②货币是票券的支付手段,其作用仅在流通的满足。因而一切货币无论是金属货币还是纸币都是不同种类的支付手段,而货币的进化,就是支付手段从简单形态向发达形态逐渐进化的历史发展。克拉普将支付手段的发展分为称量的支付手段、票券的支付手段和转账的支付手段三个阶段,认为前者已成过去,后者尚属未来,因而在历史发展的现阶段,货币就是票券的支付手段,其作用就是所谓“流通的满足”而不是“真实的满足”。 ③货币价值单位是名目的。克拉普认为,既然币本质上只是一种票券的支付手段,因而货币的概念就和货币材料完全分离而独立存在了。对货币来讲,重要的并不在于其币材本身,而在于法律是否赋予价值单位承担者的权力。货币作为一种票券的支付手段,其价值单位只是一种纯法律的概念。不仅纸币、银行券和辅币所标明的价值单位是名目的,就是金属足值货币所标明的价值单位也不是按照贵金属的重量单位来计算,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因而也是名目的。既然如此,货币就实实在在是一种票券式的名目存在物。 相关条目 货币职能说货币票券说货币抽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