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因涉嫌伪造票据诈骗罪,被关押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内的德国籍犯罪嫌疑人安德烈斯·布利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中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主体要件 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票据诈骗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认定 票据诈骗罪1、票据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票据诈骗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2、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处罚 票据诈骗罪1、自然人犯票据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参照《解释》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进行票据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票据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诈骗票据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达到l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l00万元以上的,参照《解释》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票据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2、单位犯票据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法律 票据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1]
基本定义 运费付至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本术语系指卖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贸易术语,国际代码为 CPT。按照199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采用 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应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往目的地指定地 点的运输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处置之下,就 算完成交货。交货后还应及时通知买方,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出目报关手续,支付出口的各种捐税。买方的主要责任是,在约定的目的地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负责目的港卸货费、进口 税以及除运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增加的其他费用支出,并承担货物自交给承运人保管后的一切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 方应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该贸易术语适合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 迅速发展,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这一贸易术语已得到广泛的采用.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按此术语成交,卖方交货地点可以在出口国内陆任何装运地点,也可以在出口国沿江,沿海港口,不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 按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贸易术语条件成交时,由于卖方要负担从装运地到约定目的地的运输责任和能常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运费,务必将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在核算运费时,应考虑运输距离的远近,通常运输路线和各种方式的收费情况或运价的变动趋势,以免对外盲目报价,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相关信息 称:运费付至(CPT)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 name运费付至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交货地点:出口国内地、港口 风险转移界限: 承运人处理货物后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卖方 进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买方 适用运输方式:任何方式 清关手续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许可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依通常路线及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卖方必须向按照A3规定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交货,或如还有接运的承运人时,则向第一承运人交货,以使货物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风险转移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买方必须承当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买方必须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费用划分 卖方必须支付 直至按照规定交货之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按照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装货费和在目的地的运费付至卸货费;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发送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地,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如果习惯如此的话)向买方提供按照订立的运输合同所涉的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空运货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查对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列的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交易过程 该术语如同C&F,由卖方支付货物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但是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及增加的费用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保管后,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而不是以船航为界,它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和用拖车与波轮运送的集装箱或该装滚卸运输。如卖方心须提交提单、货运单或承运人收据,则在提交由与之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合同的承运人签发的这样一份单证时,卖方的义务即告完成。卖方必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2.自费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发货至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如交货地点未经约定或习惯上未曾肯定者,卖方得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作为交货地点。运费付至 3.除下述B.3款规定情况外,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依照合同所规定时间,将货物交与第一个承运人保管为止。 4.卖方在将货物送交第一承运人保管后,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自费提供货物惯常的包装,除非行业习惯,运送该项货物无需包装。 6.负担因装货,或将货物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而支出的任何核查费用(如核查品质、丈量、过磅、点数)。 7.如习惯上需要,应自费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 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并支付在发货地国家所应负担的任何捐税,包括各种出口税款,以及为了装货而必须履行的手续的各项费用。 9.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向买方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0.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可能要求的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单证,但前款所指单证除外。买方必须 1.按照合同规定,在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受领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并自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起,负担一切费用。 2.自货物按照规定,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3.买方对发送货物,或目的地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有关指示,应自该期限届满之时起,负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应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4.支付因取得所指单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 5.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和其他捐税。比较区别 CPT和CFR有许多相似之外,如分别按这两种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运费。 故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费,将货运往约定目的地,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买方负担,它们都属装运地交货的术语; 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处,如CFR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此外,在交货的具体地点,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具体界线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注意事项 关于运费付至条件下的装卸费是否包括在运费中,以及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有关事项而产生的费用等,买卖双方均应事先予以明确。 在运费付至条件下,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照管时起,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可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并防止买方故意拖延收领货物和风险转移的情况出现,按运费付至条件成交,如由于买方未向卖方通知或未按时受领货物,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负担。 按运费付至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一般应约定装运费和目的地,以便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以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如买方有权确定装货时间和(或)目的地时,买方应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以利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将货交给承运人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利买方在指定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如果交货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卖方可在给定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什么是货币发行量 货币发行量是指一个国家发行的货币总数,通常包括所有的流通与非流通货币。 流通货币是参与实体经济循环、作为物质商品交换媒介的那部分货币,对价格水平产生影响;非流通货币是金融经济领域内的货币,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尽管在金融经济内部,这部分货币流动性较高,但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这部分货币是不流通的。">编辑]货币发行量的内容 某一时期内(如一年),货币从发行库投放出去后,没有回笼进库的那部分数量,即货币投放量大于回笼量的差额。 其计算公式为:货币发行量=货币投放量-货币回笼量 从质的方面分析,货币发行量有正常货币发行量和非正常货币发行量。正常货币发行量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而发行的货币数量,即经济发行,这是货币发行量中必要的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基本组成部分。非正常货币发行量,是指超过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而扩大发行的货币数量。这是国民经济运转不良的反映,是需要尽力排除的货币发行数量。货币发行量是我国国民经济统计的主要指标之一。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上年的货币发行数额,结合当年的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提出发行计划,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综合平衡后,作为指令性指标下达,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执行。执行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增加货币发行,仍须报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编辑]货币发行量的需求方程式以及均衡的验证 (1)货币发行量的需求方程式 根据货币需求的发生机制可以给出下面的货币发行量的需求方程式: (1) 式中的表示货币发行的需求量,表示商品供给增量,为Mw指标的均衡值。根据这个方程式,货币发行的需求量与商品供给量成正比,与货币价值成反比。货币发行的需求量随商品量的增加而增加,随货币价值的上升而减少。反之则反是。 货币供给量取决于货币需求量,如果按照(1)式计算的货币需求量发行货币的话,则会保持供求均衡。因此可得货币发行量的供求均衡等式: (2) 这个等式意味着,按照货币需求量供给货币,货币供求就会均衡。因此,中央银行按着商品供给量缩小的比例(以指标为比例尺)发行货币,就会实现货币发行量的均衡。 瓦尔拉斯曾经指出:“要保持市场的全面均衡,必须使新投入的商品按着原来的交换比率增加。”瓦尔拉斯所说的均衡,实际是市场最佳均衡(均衡率=0)。然而,现实中的商品和货币并不是总按照原来的比率增加的。实际上,Mw指标也不是总与原来的水准一致。因此,方程式的Mw指标使用了均衡值。 (2)货币发行量的均衡验证 如图是日本和中国货币发行供求量的变动图。是每年实际发行的货币量,是用(1)式计算的需求量。从此图可以看出货币发行量的均衡与偏离。 首先,日本的货币发行量,在1971-1986年期间,与需求量保持了均衡变动。但是,1987~1989年货币发行量超过了需求量,发生很大偏离,1990年急剧减少,1992年陷入了负增长。此后,从1993年货币发行量再次超过需求量,二者发生偏离,尤其是1999年出现异常大幅度的偏离。 其次,中国的货币发行量在1979-1990年期间(1988年和1984年除外),大体保持了供求均衡。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二者发生了偏离。1991~1993年货币发行量超过了需求量,1994-1996年又低于需求量,1997年再次超过需求量,1999年二者的偏离幅度进一步扩大。 日本和中国的货币发行量,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都出现了明显的不均衡。而且,两国都经历了货币发行过多——货币发行不足——货币发行过多的过程,只是两国的不均衡程度不同。">编辑]我国货币发行量与CPI和GDP的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货币供给与GDP的关系。 1979年到2005年,中国经济的发展与运行对金融的依赖程度逐步加深,货币总量变化对经济的影响日益明显。一般而言,货币供给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但又绝非存在着等比关系。在改革过程中,货币增长的幅度相当大而经济增长乏力的情况是存在的。例如:1986年和1990年和2003年,虽然货币供给量增长率分别为23.3%、28.1%、20%,但经济增长率不高,至于对货币供给加以控制而经济增长仍然旺盛的情况也不罕见,例如2004年,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要贯彻适度紧缩意向的短暂时间。改革开放以来,货币供给量增长的幅度明显大于经济增长的幅度。 二、货币供给与物价变动的关系 1.信贷扩张是产生物价上涨的直接原因。 通货膨胀本质上是一个货币现象。当货币增加量超过了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量,在缺乏价格结构调整机制和回笼货币的有效手段以及完善的金融市场情况下,多余的货币经过一段时滞后,就会变为现实的购买力,引起物价总水平的持续上涨。因此,物价上涨最直接的原因还是信贷过于扩张,货币供给超过经济增长。 自1979年以来,货币供应量一直在增长,从而物价总水平也一直上升。历年货币供给的增长大大超过GDP的增长。在货币供给大幅度增加的当年或下一年,物价上涨率一般都比较高。例如:1988、1993、1995年是货币高投放的三年,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CPI分别上涨18.5%、30%、15%。 2.信贷扩张与物价上涨率之间的非线性关系。 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货币深化进程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83年,这是由农村改革引起的第一次货币深化进程。在这一阶段,由于发展经济的需要,货币供给增长较快,不同层次的货币供给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较高,但由于中国的经济改革从农村起步,未涉及大范围的物价调整,仅以提高农产品价格为重点,旧的价格机制仍在发挥作用,以往积累的一些矛盾尚未暴露出来,使物价上涨表现不太明显,通货膨胀比较轻微,同时,在这一阶段,货币供给和物价指数上涨率的关系有如下特点:凡货币供给增长率超过年均增长率的年份,该年的物价指数上涨率一般都超过年均值。例如1980年,增长率超过年均值,其零售物价指数上涨率也超过其年均值。相反,凡货币供给增长率低于其年均值的年份,物价指数上涨率一般则低于其平均值。如1982年和1983年的情况就是如此。 第二阶段,从1984~1989开始,这是以城市推进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二次货币深化进程。在这一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逐步放开了物价管制,各种矛盾尤其是供求不平衡的矛盾逐步暴露出来,历年来多发的货币和产生的信用膨胀对市场起到了冲击作用,而相应的配套宏观调控措施又没跟上,特别是金融、财税改革滞后,使这一阶段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例如,第二阶段,两阶段的M2年均增长率非常接近,但第二阶段的零售物价指数的平均上涨率都与第一阶段相差甚远,为8.46%,高出第一阶段平均上涨率5.7个百分点,特别是零售物价指数在1985~1989年的五年间平均每年上升11.6,通货膨胀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之长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同时,第一阶段中货币供给与物价指数上涨率之间的简单对应关系在第二阶段已不复存在,例如1984年,M2增长率均高出年均值13.29个百分点,而这一年的零售物价指数仅增长4.5%,低于其年均值。相反,1985年,M2增长率均低于年均值,但零售物价指数上涨率却高于其年均值。同样,1989年由于紧缩政策,M2供给量均大幅度下降,增长率为18.3%、大大低于各自年均值,而零售物价指数却大幅度上涨,超过年均值约10个百分点,这一年物价水平上升快于货币供应量增长。 第三阶段,1990~96年,M2货币供给量保持高增长,但物价增长在各个年份有明显的不同。由于前几年货币发行量保持高增长,导致1993年的高通货膨胀,高达30%,而且其后两年也保持了惯性的增长,1995和1996年分别高达15.7%和8.2%。 第四阶段,我国货币发行量保持了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但受世界经济的影响,我国经济总体来说进入了一个供大于求的状况,尽管货币发行量保持17.5%的年均水平但物价保持很低的增长率,有些年份还是负值。 长期以来,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保持货币和物价稳定。在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的不完善,货币供给往往不是由中央银行根据其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和最终目标主动地、独立地决定,而是受各种外界因素,特别是当时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因素所制约,被动地、消极地决定,使货币供给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能力大大削弱,形成外力驱动的膨胀性(或收缩性)货币供给体制。 上述实证分析表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货币供给增长率与物价变动率之间没有一个明显的模式,货币供给增加是物价上涨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它们之间的因果依存关系决非简单的正相关关系,而是复杂的非线性关系。由于货币供给作为影响总需求的一个因素,传递在物价身上,要经过若干个中间环节,因此,我们首光要分析货币供给量的增加所带来的可能需求增量是中间需求还是最终需求,是流动资金贷款派生的货币增加,还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消费信贷所派生的货币增加。对生产企业的购料贷款和商业企业的贷款与对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所产生的需求冲击是不一样的,只有最终需求才会对物价产生真正的压力。相关条目货币供应量货币流通量货币存量参考文献↑ 农村金融名词词语汇释.1991年03月第1版 ↑ 郭福敏,俞一其,郭福敏.以日本和中国实证研究为根据的货币均衡新说.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09月第1版↑ 熊伟.我国货币发行量与CPI和GDP之间关系实证分析.《新西部》2007.18期
什么是酒类 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达到一定量的含酒精饮料。酒类是人们经常消费的一种饮品。在逢年过节、亲朋聚会时,饮酒助兴更是不可或缺。据统计,仅啤酒一项,我国2007年的人均消费量就超过了40瓶。消费量如此之大,说明酒类与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为此,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对酒类的管理进行规定。酒类的发展 酒的产生远远早于文字出现以前。考古学的证据表明,远在石器时代就有了盛酒的容器。根据酒生成的物质条件和有关记载,我们的祖先早在原始社会时期就懂得如何用野果、蜂蜜和谷物制取酒精饮料了。酒精生成的物质条件是天然具备的,以致于能进行简单模仿性劳动的猿猴也能“造酒”。 据李日华所著《蓬栊夜语》中记载:黄山多猿猱,春夏采花于石洼中,酝酿成汤,香气溢发,闻数百步”。这种经野生花果堆积于高温季节自然发酵而成的花蜜果酒称。猿酒”。前人还有关于海南岛五指山中“猴采百花酿酒,土人得之石穴中”的记载。农业的发展促进了酿造业的发展。同。猿酒”有本质区别的是人工粮食酿酒,这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000年中国的仰韶文化时期,‘即我国古人发明的曲蘖发酵制酒。商代之后,谷物的品种、产量部有了很大发展,这使酿造技术更加发达。此后,又发明了蒸馏酒。中国的酿造技术不仅作为一种。文化”和社会文明的标.志,同时也是世界酿酒史上的辉煌成就和一大贡献。 我国传统的酒精饮料是黄酒、米酒和白酒。葡萄酒是汉朝张骞由西域引进的。啤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等是18世纪后相继由西方传入我国的。白兰地原产于法国,我国习惯上将葡萄酒蒸馏制成的酒统称为白兰地,而用其他果实蒸馏成的酒则在白兰地前冠以果实名称,如苹果白兰地、樱桃白兰地等。威士忌原产酒的产生远远早于文字出现以前。考古学的证据表明,远在石器时代就有了盛酒的容器。根据酒生成的物质条件和有关记载,我们的祖先早在原始社会时期就懂得如何用野果、蜂蜜和谷物制取酒精饮料了。酒精生成的物质条件是天然具备的,以致于能进行简单模仿性劳动的猿猴也能“造酒”。杜松子酒(金酒,原产于荷兰,是以大麦、玉米为原料,制成食用酒精,再将杜松子浸泡于酒中?经过蒸馏制成。伏特加是苏联的传统蒸馏酒,是以马铃薯或玉米为基本原料,经液态发酵和蒸馏制成食用酒精,按比例加入蒸馏水或食用水,再经过碳化处理,除去杂质和异味制成。啤酒起源于公元前1200年的埃及。早期的啤酒是以麦芽为原料,到公元12世纪后,德国人首创加啤酒花来制取啤酒的方法,才使啤酒带上了佳爽的苦味和芬芳的风格。酒类的特点 酒精度数是指酒精的百分含量,若某种酒含酒精量为50%,则这种酒的度数即为50度。市售常见酒类的度数,白酒一般为30~65度,黄酒一般为12~20度,葡萄酒一般为10~15度,啤酒一般为3.5度。 白酒白酒又叫烧酒,通常由谷物酿制而成,主要成分是酒精,还含有少量的杂醇油、有机酸、脂类等物质,由于其酒精含量高,故也被称为纯热量饮品。 黄酒黄酒为我国特产,因其颜色黄亮而得名。黄酒营养丰富,其中富含多种氨基酸和低分子糖,还含有脂类、有机酸、高级醇和多种维生素,故又被称为。液体蛋糕”。黄酒具有舒筋活络、促进循环、加快代谢的作用。 葡萄酒葡萄酒是用新鲜葡萄果实或葡萄汁,通过特殊工序制成的。其含有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葡萄糖、苹果酸、酒石酸等多种营养成分。葡萄酒具有多种保健功效,对保护心脏、防止动脉硬化、促进消化、预防肾结石、防癌抗癌等均有良好的作用。此外,老年人少量饮用葡萄酒还具有延缓衰老、预防痴呆等作用。很多养生学家都提倡每天饮用少量葡萄酒,一般为每天50~l00ml。 啤酒啤酒除含有少量酒精外,还含有多种营养成分,有“液体面包”的雅称。它具备了营养食品的3个基本条件:富含氨基酸及维生素,有17种人体必需的氨基酸和10多种维生素;热量较高,酒精、碳水化合物、氨基酸等均属高热量成分;含有丰富的钾、钠、钙、镁等人体必需物质。酒类的分类 常见的酒类分类方法一般有三种: 一是按酿制工艺划分,可分为发酵酒、蒸馏酒和配制酒。发酵酒又称酿造酒或压榨酒,是用粮食或含有糖分的其它原料,经破碎、润料、蒸熟,加进曲、酵母或酒药,倒入池中或缸内发酵,经过滤、提取原汁原液,再经杀菌、装瓶等工序酿制成的酒,酒精含量较低,一般在2至20度之间,刺激性小、固形物含量较多,如黄酒、啤酒、果酒及葡萄酒等。蒸馏酒则是用粮食或含有糖分的其它原料,经粉碎、加入水润料、蒸煮糊化、摊凉、加进酒曲或酵母,拌匀倒入发酵池、地窖或缸内,糖化发酵4至40天不等,出酪,拌入副料、蒸馏、接酒、入库贮存,经15天至3年不等,再经调兑、过滤、装瓶等工序酿成的酒,这种酒的酒精含量比较高,一般在38度到65度之间,刺激性较大,固形物含量较少,如白酒、白兰地、威土忌、俄得克、兰姆酒、金酒及烧酒等。配制酒又称再制酒,是用酿造的基酒,辅以一定比例的芒香果类物质、动植物药材、天然色素、糖等食品添加剂,经调配、勾兑、陈贮、过滤或复蒸等工序酿造而成的酒,用这种工艺配制的酒一般度数较低,其酒度在20度以下,但若以蒸馏酒为基酒勾兑而成的酒则其度数最高可达50度,如各种露酒、保健酒、汽酒或利口酒等。 二是按酒精含量划分,可分为高度酒、中度酒和低度酒。高度酒是指酒品的酒精含量为40度以上的酒,这类酒主要是蒸馏酒,如白酒、白兰地等;中度酒是指酒品的酒精含量为20至40度之间的酒,如配制酒、低度白酒等;低度酒是指酒品的酒精含量为20度以下的酒,有黄酒、啤酒、葡萄酒或果酒等发酵酒,配制而成的汽酒和以发酵酒配制而成的酒品等。 三是按商品大类划分,可分为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露酒。白酒是指用谷类、薯类等原料,按我国传统蒸馏工艺,经糖化、发酵、蒸馏、贮存等工艺而酿成的酒,因酒无色透明而称白酒;黄酒是指用糯米、黍米、大米、玉米等为原料,经传统糖化、发酵、压榨、煎酒等工序而酿成的酒,因其色泽黄亮,故称黄酒;啤酒足以大麦芽为主要原料,经糖化、发酵、过滤等工序而酿成的酒,因由外国传入,按译音bear称为啤酒;葡萄酒指采用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发酵、过滤等工序而成的酒品,因原料为葡萄而称葡萄酒;果露酒又称色酒,是果酒和露酒的合称;果酒是采用各种水果为原料经破碎、发酵、过滤等工序而酿成的酒;露酒又称混成酒、配制酒或保健酒,是指采用白酒、黄酒、葡萄酒、果酒或食用酒精为基酒,辅以芳香成分、药材等配成的酒,由于古代多采用鲜花浸泡或复蒸工艺,故以露酒而称,由于统计或管理的需要,往往把两者统称为果露酒。
财政平衡的含义 在判定一个国家或一级政府的财政是否平衡的时候,通常不把债务收入统计在收入范围之内。按照这种统计口径,财政实现平衡是相对的,财政不平衡是绝对的。因为一个国家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让财政收入和支出一分不差几乎是不可能的,通常总会有一定数量的盈余或赤字。但是,如果把债务收入视作正常收入,把盈余也视作支出,那么财政收支平衡就是绝对的,不平衡就是相对的。这种财政收支平衡关系绝对性和相对性之间的转化,表明财政收支平衡还是不平衡的区分是相对的。因此,考察财政平衡问题必须选择收支的统计口径。从周期平衡的角度来理解财政平衡 财政周期平衡是指财政收支在一个经济周期内由经济繁荣时的盈余来抵补经济衰退时的赤字,从而在一个经济周期内实现收支平衡。之所以把财政平衡理解为周期平衡,理由如下:必要性 经济运行的非均衡性表明实现财政收支周期平衡具有必要性。 社会总供求的均衡是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前提条件。而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社会总供求的失衡是经常的现象。为了实现社会总供求的均衡,客观上需要通过财政收支差额来调节供求总量。由于经济波动的周期通常超过一年,因而财政收支平衡的实现也只能是长期的。如果我们仍然强调财政收支的年度平衡,则不但不能熨平经济波动,而且可能加大经济波动的幅度。可能性 实现财政收支的周期平衡也具有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表明其是一特殊的分配范畴,其收入的筹集和支出的安排必然要体现政府的意志,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由于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政府的职能目标之一,因而以政府为主体的财政分配不可能选择年度平衡,而只能是在发挥财政调节作用的过程中实现财政收支的周期平衡。 第二,经济波动往往表现为经济过热和经济衰退的交替,因而事实上存在由经济过热时的财政盈余来抵补经济衰退时的财政赤字,从而实现周期平衡的可能性。从动态平衡的角度来理解财政平衡 财政是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经济发展早期财政为促进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赤字通过经济发展进入中期和成熟期后的盈余来弥补,就可以实现财政收支的动态平衡。之所以要从动态平衡的角度来理解财政平衡,理由如下:理论依据 财政收支的动态平衡有理论依据。 第一,经济发展阶段论是实现财政收支动态平衡的理论依据。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认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公共部门要为经济发展提供社会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用于人力资本的投资等。这些投资对于处于经济发展早期阶段的国家步入“起飞”,以至于进入发展的中期阶段是必不可少的。在发展的中期阶段,政府投资还应继续进行,但这时的政府投资只是对私人投资的补充。他们二人是用经济发展阶段论来解释公共支出增长的原因。但是,如果我们也考察一下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财政收支的影响,则不难得出财政收支应保持动态平衡的结论。因为经济发展的早期,财政收入量较少,而财政却必须安排相当数量的投资,因而财政收不抵支是必然的。而在经济发展进入中期阶段以后,私人经济得到了发展,政府投资支出压力减小,尽管支出总量仍呈扩张趋势,但收入增长速度会更快,财政收支相抵会有盈余,因而经济发展早期阶段的赤字可由经济发展步入中期阶段以后的盈余来弥补。这就实现了财政收支的动态平衡。显然,财政收支要实现动态平衡是基于财政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这一认识前提。 贫穷的恶性循环理论也是财政收支要实现动态平衡的理论依据。在发展经济学和经济增长理论中,资本形成被认为是经济发展或增长的重要因素。因为它是扩大再生产和提高劳动效率的手段。在发展中国家,贫穷既是这些国家资本形成率低下的原因,也是其结果。此谓“贫穷的恶性循环”。要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需要漫长的发展历程。在历史上,发达国家在开始发展时,靠的是血腥的资本原始积累来摆脱这种恶性循环的。对于今天的发展中国家,虽然许多经济学家提出了不同的思路,但归结为一点就是要靠政府干预的力量来加速资本的形成,即经济发展需要政府的“第一推动力”。这样,一定数量的财政赤字和债务积累都难以避免。但在经济发展进入中期及成熟阶段后,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政府可逐步清偿债务,从而实现财政收支的动态平衡。实践基础 实现财政收支的动态平衡在我国也具有实践基础。 我国“放权让利”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一方面使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另一方面,也使财政支出压力加大,于是财政连年出现赤字且赤字额呈加大趋势,这表明我国财政为改革的起步和走向深入做出了极大贡献,承担了相当的改革成本。而改革的成功所带来的经济快速增长和收入的增加,最终会使财政收入增加而支出压力相对减小,由此而形成的结余可以偿还累积的债务,从而实现财政收支的动态平衡。从整体平衡的角度来理解财政平衡 财政收支的整体平衡是指全部的财政收入与全部的财政支出在数量上大致相等,而不是部分财政收支的大致相等。之所以要从整体平衡的角度来理解财政平衡,理由如下;一是财政机体自身的要求 财政收支需保持周期平衡起因于财政是实现经济稳定的手段,财政收支需保持动态平衡起因于财政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手段,而财政收支需保持整体平衡则是起因于财政作为一分配范畴自身所固有的规定性。财政分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收入的筹集和支出的安排之间平衡与否,显然应从整体的角度来考察,如果收入和支出的核算范围可以任意调整,则考察财政收支是否平衡就丧失了一个起码的标准。二是预算完整性原则的要求 预算的完整性原则要求一切财政收支要反映在预算中,不得打埋伏、造假帐,预算之外另列预算。财政收支和预算收支反映的内容应是相同的。这意味着财政收支平衡自然应是包含所有预算收支在内的整体平衡。三是系统论管理方法的要求 系统论是管理工作最基本的方法论之一,财政管理工作也不例外。系统论是通过分析系统的构成要素、功能及其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来揭示系统的特征及其运行规律的理论。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要求管理者必须把管理对象视作一个整体,从整体的角度来研究问题的解决办法。财政收支平衡作为财政管理工作追求的目标,自然也就体现为在财政系统的整体中实现收入要素与支出要素之间的整体平衡。从综合平衡的角度理解财政平衡 财政平衡是社会总供求平衡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角度来研究财政平衡。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目标是社会总供求平衡,相对于社会总供求平衡,财政平衡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所以财政收支的综合平衡是指财政收支的安排应该有利于实现经济的综合平衡,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实现财政收支本身的平衡。理由如下:从国民经济整体平衡的角度进行考察的必要性 财政平衡是社会总供求平衡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国民经济整体平衡的角度考察财政平衡是完全必要的。社会总供求能否平衡,取决于居民(家庭)、企业、政府和对外部门需求的总和能否与社会总供给相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总需求是由各部门的货币收支运动形成的,各部门的需求(包括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都是以货币表示的有支付能力的购买力,而各部门的货币收支从整体上看,居民(家庭)的货币收入大于货币支出,是盈余部门。企业的货币收入通常不能满足货币支出的需要,是短缺部门。对外部门在发展中国家一般表现为国外资金的净流入,也属于短缺部门。而政府财政收支可以是平衡的、也可以是盈余的或短缺的。既然各部门的货币收支并不相等,客观上也就要求在各部门之间调剂货币的余缺,以实现经济的综合平衡。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财政收支平衡仅是经济综合平衡中的一个局部平衡。实现了局部平衡,综合平衡未必能实现,而要实现综合平衡,有时需要牺牲局部平衡。局部平衡相对于综合平衡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实现财政收支的综合平衡实质就是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脱离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将财政孤立出来,即便能实现单独平衡,也只能是一种消极平衡。当然,有时为实现国民经济综合平衡,要付出财政收支失衡的代价,但这是暂时的。从长远看,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的实现,因而从根本上讲二者是一致的。这说明实现财政收支的综合平衡具有必要性。宏观调控以实现财政收支的综合平衡的可能性 财政收支是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这意味着实现财政收支的综合平衡也完全具有可能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家庭)、企业和对外部门的经济行为,主要是接受市场的调节。它们的货币收支活动都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居民要实现效用最大化,企业和对外部门要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虽然从长远看与它们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但由于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认识能力的局限以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使它们很难按照实现经济综合平衡的目标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一句话,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是难以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实现的。而财政收支作为政府的经济行为,必然要调整自身的收支来实现经济的综合平衡,这是由财政分配主体的特殊性决定的。实现财政收支周期平衡的思路 1.用经济高涨时的财政盈余清偿经济衰退时债务 由经济高涨时的财政盈余清偿经济衰退时的债务是实现财政收支周期平衡的必然要求和最佳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收支的周期平衡不以年度平衡为标准,它不排斥某些年份财政出现赤字,只是要求政府应通过反周期操作来实现周期内的平衡,使经济衰退时产生的债务能够用经济高涨时财政的盈余来偿还。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繁荣和萧条持续的时间和达到的程度并不是相等的,因而繁荣阶段的财政盈余与萧条阶段产生的赤字也不可能相等,这就为在一个经济周期内通过以丰补欠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设置了障碍。这表明要么放弃实现财政收支周期平衡的目标,要么寻找新的思路。当然,第一种选择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财政收支长期失衡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这已为理论和实践所证实,所以必须寻找新的思路。2.保持合理的财政扩张和紧缩力度 保持合理的财政扩张和紧缩力度是实现财政收支周期平衡的次优选择。 既然在一个经济周期内通过以丰补欠实现财政收支的长期平衡是不可能的。那么新的思路可有两条: 一条是进一步延长实现财政收支长期平衡的时间期限。由一个周期内实现平衡改为几个周期内实现平衡。然而这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西方国家的实践表明,即便从几个连续的周期考察,经济衰退时期持续的时间和深度还是超过经济繁荣时期,因而繁荣时的盈余仍然难以清偿衰退时期的债务。 另一条思路则是控制财政扩张和紧缩的力度,使财政扩张带来的债务能够由紧缩带来的盈余抵消。这种思路可能会要求财政的扩张措施在经济未达到充分就业的状态时就停止,但这并不是要否定财政的调节作用,而是使财政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保持一个合理的度。实现财政收支动态平衡的思路1.充分发挥财政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之所以要实现财政收支的动态平衡,是因为财政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手段。因此,要实现财政收支的动态平衡首先需要发挥财政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财政作为政府的经济行为,要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收入分配过程以及宏观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调节,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收入的公平分配以及经济的稳定增长。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财政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市场的作用是基础性的,政府不能替代市场,而是要积极纠正市场的失效。2.保证公债正确的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经济发展的早期,私人资本的力量比较薄弱,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在收入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发债为经济发展创造基础性条件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债务收入毕竟是需要偿还的。这就要求政府对债务收入的使用首先必须保证正确的使用的方向,强调消费性支出一般不能安排,而应安排投资性支出,但这并不是要求财政去从事竞争性项目投资,单纯去追求盈利,而是要从事私人资本的确没有能力投资而又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基础性项目投资以及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投向合理的条件下,还必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保证实现投资目标的条件下,尽可能节约使用资金,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事办好。3.用经济发展的收益清偿早期促增欠债 在经济发展取得一定成绩、经济逐步进入成熟期后,应注意增加收入以清偿早期为促进经济增长而欠下的债务。财政如果能够用公债的投资收益偿债当然是最好的,但由于政府投资的目的本身不是为了盈利,因此单纯用投资收益偿债往往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政府通过优化税制、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以及采用合理的征管模式来增加收入,防止收入的“跑、冒、滴、漏”。此外,政府通过收入负担结构的调整,使那些在经济增长中得益相对较大的经济成分和阶层多缴纳一些收入,不仅是偿债所需要的,也是符合社会所能接受的公平标准的。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当前实现我国财政收支的动态平衡,提高非国有经济的财政贡献率是完全必要的。实现财政收支的整体平衡的思路1.合理界定财政收入范围 财政收入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政府收入。以此为参照,我国的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都属于财政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规定,预算收入是各级政府的收入,用以保证公共部门的日常经费需要和国有资本的投资需要。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1996)指出,预算外资金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显然,两者都是满足政府职能实现需要的筹资手段,根据预算的完整性原则都应纳入财政收入的核算范围。当前,实现财政收支的整体平衡,对财政收入而言,主要是解决收入的“缺位”问题,把应该纳入收入体系的收入纳入核算范围。为此,应该把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强制地、固定地、无偿地取得的收入列为税收收入;应该结合“费改税”的实施,调整收入结构,逐步减少各种非税收入,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建立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体系;应该把目前的预算外收入、专项基金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由政府集中掌握。诚然,将各项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同时,也相应要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因而短期内不一定有明显的增收节支作用,但从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理顺分配关系方面看,则无疑起到维护国家预算完整性、有效利用财政资源的功效,从而有助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2.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 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因而凡是市场机制做得了并做得好的事情,政府就不必干预,而市场机制作用不了或作用不好的领域才是政府的职能范围,也就是财政支出的范围。简而言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安排的财政支出最终都应该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因而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首先需要解决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支出的“越位”问题。改革以来,我国财政统收的局面已被打破,但财政统支的局面依然存在。财政支出范围过宽,许多应由市场提供的商品和应由社会负担的支出仍然背在财政身上,这种状况不加改变,必然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影响财政收支整体平衡。其次还应解决财政支出的“缺位”问题。在财政大包大揽的支出格局下,有些应由财政安排的支出却没有安排,或虽有安排,但所占比重过低。具体说社会保障支出、支农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都需增加。显然,实现财政收支的整体平衡并不是一味地强调增收减支,而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界定财政收支范围及内容,建立以税收为主体的收入体系来支持以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形成财政收支总体对称的合理格局。这样既有利于政府集中财力,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也有利于减轻政府支出压力,缩小收支差额。这不仅是逐步消除财政赤字,实现财政收支整体平衡的客观要求,也是转换财政模式,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必由之路。实现财政收支综合平衡的思路1.暂不考虑财政收支判定社会供求的对比状况后相机决策 将财政收支置于超然地位(即暂不考虑财政收支),判定社会供求的对比状况,然后对财政收支对比关系相机决策。如果社会总供求平衡,则财政收支宜保持平衡;如果社会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则应使财政收小于支,且收支差额等于供求差额除以支出乘数;如果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则使财政收大于支,且收支差额等于供求差额除以税收乘数。财政收支对比关系的这一确定过程也可用经济总量平衡的关系式来表示。在国民经济核算中,C +S+T+M=C+I+G+X。等式左边是代表总供给的收入流量,由消费C、储蓄S、税收T和进口M组成 。等式右边是代表总需求的支出流量,由消费C、储蓄S、税收T和出口X组成,将等式变形可得:G-T=(S-I)十(M-X)。因此,当(S-I)十(M-X)=0时,G=T,财政收支保持平衡。此时,非政府部门(包括对外部门)总体上讲收入流量等于支出流量,因而政府财政部门既无必要为非政府部门提供结余资源,也不可能去使用非政府部门结余的资源,故收支保持平衡。当(S-I)十(M-X)>0时,G>T,财政收支有赤字。此时,非政府部门总体上讲收入流量大于支出流量,非政府部门有结余,需要由政府部门来动用这部分结余资源,即财政支大于收才能保持总量平衡。当(S-I)+(M-X)<0时,G<T,财政收支有盈余。此时,非政府部门(包括对外部门)总体上讲收入流量小于支出流量,需要动用政府部门的资源才能保持总量平衡,故财政收大于支。2.应分析国民经济综合失衡的原因并针对不同的成因采用不同的对策 社会总供求失衡的原因很多,可能出自家庭部门、企业部门、对外部门,也可能出自银行信贷部门,还可能是由于财政自身收支失衡所引起。虽然不论哪种原因的失衡,都可通过财政收支来加以调整,但调整的效果会有区别。如果经济综合失衡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财政收支失衡所引起,那么财政的调整往往就具有暂时性特征,是“治标”的调整,因此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则必须“对症下药”,本着“治病除根”的原则采取专门对策。3.吸取传统“四平”理论的精华 传统“四平”理论指的是财政收支、信贷收支、外汇收支和物资供求之间的综合平衡,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综合平衡理论。“四平”理论认为,财政平衡是综合平衡的关键,银行信贷收支平衡是综合平衡的反映,外汇收支平衡是综合平衡的补充,物资供求平衡是综合平衡的基础。但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由于经济体制的转轨,国民经济状况己发生很大变化,对这一理论需要重新认识和更新。比如,随着统收统支体制的打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急剧下降,再讲财政平衡是综合平衡的关键已难成立;再如,在传统体制下,由于企业自主支配的财力较少,居民货币收入水平和储蓄倾向都较低,因而企业和居民收支在综合平衡中的作用微不足道。但在市场体制下它们已成为重要的宏观经济变量,等等。 尽管如此,“四平”理论作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再生产原理对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对当前我国经济实现综合平衡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①以平衡求平衡。财政、信贷、物资、外汇分别保持平衡可实现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并且它们在综合平衡中居于不同的地位。这是传统“四平”理论的基本思想。虽然其也要求财政、信贷、物资、外汇彼此之间要相互协调,但仅是作为不能分别保持平衡的补救措施。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运行的非均衡性,通常更强调通过财政、信贷、物资、外汇之间的协调来实现综合平衡,但也不能完全忽视其各自保持平衡的重要性。因为财政、信贷、外汇收支中任何一个项目的失衡都可能是总量失衡的原因。在由某一项目失衡而导致总量失衡的条件下,政府将被迫通过另一项目反方向的失衡来调节,说到底,这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权宜之计。 ②抓主要矛盾。财政收支平衡是综合平衡的关键的判断,抓住了计划体制下制约综合平衡的主要矛盾。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结论已不再适用,但抓主要矛盾的思想对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收支综合平衡仍然有深刻的指导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各部门的货币收支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化都会综合反映到银行信贷收支上来,而且银行系统还担负着提供和创造流通手段与支付手段的职能,因而银行是各部门货币收支的中介和枢纽。由于需求都是有货币支付能力的需求,因而供求平衡主要取决于银行信贷收支状况。换句话说,银行信贷收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经济综合平衡的关键。认识到这一点,对实现财政收支综合平衡也有重要意义。 当年国家预算收支在量上的对比关系,实际表现为略有赤字是财政平衡的表现形式。对其理解有三: 1)不可以做绝对的理解,应是略有盈余或赤字; 2)研究财政平衡要有动态平衡的观点; 3)要有全局观点,要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 4)还要注意南下收入的真实性,由于商品的自然损耗或质量不合格等原因,使生产部门上交的税收和利润成为一种没有我将保证的虚假收入。 三平理论:即财政收支、信贷收支、物资供求三者之间的综合平衡(这是我国的独有理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客观要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处罚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司法解释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邮政法》第三十八条 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两罪的对比和分析从上面引用的法条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况,就在于这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故意毁坏财物罪 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公共秩序、他人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 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主体 一般 一般 主观方面 故意 故意仅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侵犯财产型的寻衅滋事罪之间几乎没有不同。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区分了两个量刑档次。故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在数额或情节上达到某种程度,为了贯彻罪责刑向适应的原则,应该将其确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数额不是很大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都应该定为寻衅滋事罪。单纯从数额和情节上区分这两罪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区分两者的关键应该在于犯罪的对象和动机。 故意毁坏财物罪 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 动机 有现实起因 某种扭曲的心理 目的 毁坏财物 发泄负面情绪 对象 有针对性 不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在这里犯罪的故意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对财物进行毁坏的故意。综合考量之下,我们会发现,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针对性超过了其为破坏的行为欲望,成为决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方式的关键。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发展而来。其犯罪行为多是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态度,毁坏财物只是手段。在这样的动机下,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在这里,故意为犯罪行为超过了故意对某对象犯罪成为主导犯罪行为实施的最主要动因。 相关事件 窦唯烧车著名摇滚歌手窦唯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案,已于2008年3月7日终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2006年5月10日10时许,窦唯因对某报社的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并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 当日17时许,窦唯再次来到该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损坏价值5379元。一审法院判窦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窦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一中院终审认为,价格鉴定结论系有合法资质的价格鉴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作出,结论客观真实有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1]
财政支出政策,指通过政府预算支出的增减及财政赤字的增减影响总需求,财政支出政策运用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财政拨款、政府采购、财政间接支出如财政担保、财政资助等。
金山大学简介: 金山大学(University of the witwatersrand)是南非著名的百年名校,成立于1896年,前身为南非矿业学校,金山大学生成立于1926年,位于南非著名的商业中心城市约翰里斯堡,属于综合性大学,享受国际声望的世界一流大学,具有世界先进的设备设施,高水平师资队伍,世界领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到目前为止,已有9个分院,99个系课,教职员工共3千多人。金山大学拥有6个博物馆,10多个图书馆。校园内共有46个学生住宿区,在校学生24800多名,其中外国学生1300名,中国学生100多名,其学位国际认可度非常高。每2-5个住宿区内就设有一个学生餐厅,运动场所及娱乐设施。大学共设有9个系近100个专业。招收中国留学生的专业以工科为主。 金山大学是南非、也是世界的顶尖大学之一,南非排名在前3名之内。 金山大学课程设置: 金山大学正门 学校有自然课学院、工学院、商学院、法学院、建筑学院、人文学院、教育学院、音乐学院 授予学士学位的课程:人文学、社会科学与教育、商业学、法律与管理、建筑环境与工程、医学、科学等。 金山大学对中国学生录取专业介绍: 1、商科及其他:学费5500美元/年, 会计, 管理, 经济学,金融, 统计,精算,市场营销,贸易,人力资源,商业法律,法律,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文学,历史,新闻,多媒体等。 2、医学:学费10000美元/年 生物医学工程,化学工程,药理学,制药学等。 3、工程:学费5950美元/年 土木工程,环境工程,机械工程,冶金工程,采矿工程,电子工程,工业工程,航空工程等。 金山大学入学要求: 达到托福580或雅思6.5的全日制公立大学修完大一的在读学生,物理和数学成绩要求在65分以上。 开学时间: 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