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效应内在稳定器 所谓“内在稳定器”是指这样一种宏观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它能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情况下自动发挥作用,使宏观经济趋向稳定。财政政策的这种“内在稳定器”效应无需借助外力就可直接产生调控效果,财政政策工具的这种内在的、自动产生的稳定效果,可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行发挥调节作用,不需要政府专门采取干预行动。财政政策的“内在稳定器”效应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累进的所得税制和公共支出尤其是社会福利支出的作用。 1、累进的所得税制 累进的所得税制,特别是公司所得税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对经济活动水平的变化反应相当敏感。如果当初政府预算收支平衡,税率没有变动,而经济活动出现不景气,国民生产就要减少,致使税收收入自动降低;如果政府预算支出保持不变,则由税收收入的减少导致预算赤字发生,从而“自动”产生刺激需求的力量,以抑制国民生产的继续下降。 2、公共支出尤其是社会福利支出 在健全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下,各种社会福利支出,一般会随着经济的繁荣而自动减少,这有助于抑制需求的过度膨胀,也会随着经济的萧条而自动增加,这有助于阻止需求的萎缩,从而促使经济趋于稳定。如果国民经济出现衰退,就会有很多人具备申请失业救济金的资格,政府必须对失业者支付津贴或救济金,以使他们能够维持必要的开支,从而使国民经济中的总需求不致下降过多;同样,如果经济繁荣来临,失业者可重新获得工作机会,在总需求接近充分就业水平时,政府就可以停止这种救济性的支出,使总需求不致过旺。乘数效应 乘数效应包括正反两个方面。当政府投资或公共支出扩大、税收减少时,对国民收入有加倍扩大的作用,从而产生宏观经济的扩张效应。当政府投资或公共支出削减、税收增加时,对国民收入有加倍收缩的作用,从而产生宏观经济的紧缩效应。 1、投资或公共支出乘数效应 它是指投资或政府公共支出变动引起的社会总需求变动对国民收入增加或减少的影响程度。一个部门或企业的投资支出会转化为其他部门的收入,这个部门把得到的收入在扣除储蓄后用于消费或投资,又会转化为另外一个部门的收入。如此循环下去,就会导致国民收入以投资或支出的倍数递增。以上道理同样适用于投资的减少。投资的减少将导致国民收入以投资的倍数递减。公共支出乘数的作用原理与投资乘数相同。2、税收乘数效应 它是指税收的增加或减少对国民收入减少或增加的程度。由于增加了税收,消费和投资需求就会下降。一个部门收入的下降又会引起另一个部门收入的下降,如此循环下去,国民收入就会以税收增加的倍数下降,这时税收乘数为负值。相反,由于减少了税收,使私人消费和投资增加,从而通过乘数影响国民收入增加更多,这时税收乘数为正值。一般来说,税收乘数小于投资乘数和政府公共支出乘数。 3、预算平衡乘数效应 预算平衡乘数效应,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当政府支出的扩大与税收的增加相等时,国民收入的扩大正好等于政府支出的扩大量或税收的增加量,当政府支出减少与税收的减少相等时,国民收入的缩小正好等于政府支出的减少量或税收的减少量。奖抑效应 奖抑效应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各种奖惩措施,优惠政策对国民经济的某些地区、部门、行业、产品及某种经济行为予以鼓励、扶持或者限制、惩罚而产生的有效影响。货币效应 1、货币效应直接影响货币流通 表现为政府投资、公共支出、财政补贴等本身形成一部分社会货币购买力,从而对货币流通形成直接影响,产生货币效应。 2、公债政策的货币效应 财政政策的货币效应主要体现在公债上。公债政策的货币效应又取决于公债认购的对象和资金来源。如果中央银行用纸币购买公债,这无异于纸币发行,从而产生通货膨胀效应;如果商业银行购买公债,且可以用公债作为准备金而增加贷款的话,也会导致货币发行,从而使流通中的货币增加等等。积极财政政策效应评析概述 我国实施扩张性的积极财政政策以来,不断有研究者提出,这一宏观政策会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国外也有人士表示担心,中国近年大规模发行国债,增加政府投资、扩大支出,是否会产生挤出效应。 所谓“挤出效应”,是指由于政府通过向企业、居民和商业银行借款来实行扩张性政策,而引起利率上升,或引起对有限信贷资金的竞争,导致民间部门投资减少。它将使政府扩张性财政支出的效应部分地甚至全部地被抵消。 挤出效应并不是在政府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调节时必然要发生的。具体到中国近四年来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践来看,依据对经济运行各项指标的分析,在我国出现挤出效应的观点尚得不到有力的证据支持。这可以从增发国债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来考察:增发国债对利率的影响 我国自1996年5月以来,名义利率多次下调,但实际利率是上升的,这并不是财政扩张带来的结果。由于中国尚未实行名义利率的市场化,积极财政政策不会影响名义利率的升降。实际利率的上升主要是因为物价水平下降,而中央银行出于种种考虑没有及时随物价变动调整名义利率所致,进一步看,价格水平下降也不是财政扩张的结果,相反,积极财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物价水平的下降。增发国债对借贷资金量的影响 增发国债没有与民间竞争有限的资金。几年来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率超过70%,存在较大的存贷差额。商业银行近年的资金过剩主要是风险意识增强、企业投资收益较低、预期不好及产业政策调整的缘故,而且这种过剩是在满足了政府借款需求之后的过剩。 从实际经济运行看,民间投资主要受到民间资本的边际产出?或利润率 和公共投资影响,民间资本边际产出上升会引起民间投资规模的增加。如果公共资本投向竞争领域,即与民间资本的生产可以相互替代,增加公共投资就很可能挤出民间投资。积极财政政策的投资领域主要是生态环境保护、高速公路、铁路、供水和机场、粮库、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属于社会公共支出领域,对民间投资不会形成挤出效应。相反,基础设施建设还可以改善民间投资的外部环境,提高民间资本的边际生产力,推动民间投资。财政支出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政府支出与居民消费具有替代关系,即财政增加政府购买支出可能挤出居民消费。但这要通过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某项财政支出如招待费,的确是私人消费的替代品;公共设施支出则是私人消费的互补品;还有一些公共支出既是私人消费的替代品又是互补品,比如国家用于食品和药品检验的支出,既减少了私人的检疫支出,又可增加私人对食品和医药的支出。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购买支出和居民消费关系的计量模型分析发现,我国财政购买支出与居民消费总体是互补关系,扩大政府支出对需求总体上具有扩张效应。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的效益 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如何,直接关系着积极财政政策的总体效果问题,以及扩大举债规模的风险控制问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越高,扩张性政策的效果将越趋于“高乘数效应’的一端,同时政府扩大举债规模的安全空间越大。 要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我认为至少要掌握好如下几个层次或环节上的事项: 1.资金投入项目的合理选择和较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2.项目建设与相关方面协调衔接关系的处理,应符合科学规划和施工合理规范的要求。 3.保证已确立的项目资金不被挪用和按进度拨付到位。 4.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几年来,政府国债资金以及带动其他配套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效果总体而言是明显的。但根据国家综合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对建设项目的稽查,从选项、配套规划、资金专用到工程质量,各个层次上的问题还都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比如,第一,有些建设工程是在原有项目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仓促决定上马的,可行性论证很不充分;第二,有的项目不按基建程序办,项目建议书还没批,就已大张旗鼓干起来;第三,有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深度不够,不具备开工条件也硬开工;第四,有的城市规划存在明显欠缺,连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统一考虑都未做到;第五,个别项目的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甚至成为“豆腐渣”工程;第六,工程招投标、监理方面的地区、部门保护主义现象往往比较严重;第七,少数地区还发生了国债项目建设资金被挪用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建立明确的责任人制度,对在监督稽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在没有得到纠正之前停止拨付资金,发生挪用资金的项目,在完成整改前停拨资金和追回被挪用资金,追究责任,等等。 这些稽查、监督、纠错、惩处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对于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两年,国债项目资金被挪用和工程质量低下方面的问题相对减少。今后,仍有必要对相关环节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因为总体而言,我们相关管理经验的不足、制度的不够完善和施工监理、质量保证体系方面与国际水平相比的差距,毕竟是必须正视的现实。关于减税问题的基本认识 关于1998年以来积极财政政策的一大争议问题,是“为什么不实行减税政策”。按照一般逻辑,扩张性财政政策包括政府减税和增支两大方面。1998年后,中国的财税政策却是在扩张导向下增支而不减税?严格地说是不以减税为重点 ,究其理由,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过低,从宏观税负看,减税已无空间。发展中国家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在20—30%,发达国家的比重更高,而我国这一比重1997年只有11%左右,可以说总体上不具备减税的空间。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企业负担和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和减轻负担的强烈呼声,但具体分析,其原因在于税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同时各部门与权力环节通过“四乱”征收的财力大都是放在预算外分散掌握的,弊端丛生。所以我国现在急需对症下药加以解决的问题是清理“四乱”,整顿非税收入,降低税外负担,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而不是减税。 第二,中国现行税制结构制约着减税效应的发挥,使减税事倍功半,得不偿失。所谓税收对经济的“稳定器”作用,主要是指直接税?即所得税 的调控作用,而现阶段我国的税收主体是间接税,1997年前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65%以上,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加也仅占16%左右。近一半的企业亏损经营,降低所得税对他们毫无意义。减免间接税,则不仅会大量减少财政收入,而且刺激经济的效果很弱,事倍功半,得不偿失。加之间接税的减税有向下拉动物价的作用,对通货紧缩可能雪上加霜,不利于改善市场预期。 第三,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和税收环境也不宜于以实行减税为重点。目前我国的市场体制还不健全,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远没有走上规范化轨道,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减税信号的反应并不灵敏。特别是长期以来通过各种越权和随意减免税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做法,仍有一定惯性,这一类做法客观上助长了各种偷税、骗税现象的发生,削弱了税收的杠杆作用。管理部门担心,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减税,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而且可能扰乱税收秩序,妨碍税收执法环境的形成与稳定。 应当指出,认为税收增长绝对不能高于GDP增长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只有在管理体制和税制结构相对稳定、成熟的时期,税收占GDP的比重才不会发生明显的波动。而我国经济发展尚处于转型期,体制和税制均处于转轨过程中,很多因素都在剧烈变化,所以实事求是地说,不宜简单地用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相对稳定的框架来套中国的现实。 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税收的持续增长存在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它在一定意义上是前十年税收占GDP比重下降过头之后的正常回调。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分权改革和减税让利安排,使我国税收占GDP的比重下降至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10%以下,而从国际经验看,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重大至为20%以上,发达国家更要高得多。经过近年来的回升调节,我国目前税收占GDP比重也仅达到接近15%,所以说宏观税负并不高。1999年税款征收总量超过万亿元,与加大清欠力度有直接关系,这也是以前的欠税大户感到冲击很大的原因。但是要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应将弹性征收减少,加强征管力度,硬化以法律为依托的税收约束。打击走私而增加的税款,更是完全合理的。 当然,作为具体案例,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蛮横征收、“征过头税”的现象,所以提高征管队伍执法水平,加强对其监督也是当务之急。此外,也发现有“列收列支”、“贷款空转”等单纯为保证税收达标而弄虚作假的扭曲现象。一种建设性的建议是下一步在承认需要进一步健全法治、加强征管的前提下,创造配套条件,将税收指标转为像GDP一样的预测性、指导性指标。在依法纳税、依法征税的基础上,届时可以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用短期国债调节税收预测数与实征数的差额所可能形成的财政收支缺口。 虽然从总体上说,中国目前减税空间不大,但并不排除在具体项目上的税收减免,如近年已出台的加大出口退税力度、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企业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40%等政策,都会产生鼓励投资、刺激消费的积极效应。关于国债风险问题的探讨 启动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我国国债规模随赤字规模及其他变动因素而扩大之后,是否仍控制在适度区间内和是否能保证财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也与政策的总体效果的考察紧密相关。从名义指标看,我国财政虽然处于困难境况,但国债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是比较低的,1998年末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约为10.3%,如果再加上当年用于补充国有独资银行资本金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这一比重也不过13.6%左右,明显低于大多数国家的同一比重。目前,国债余额/GDP比重虽有所上升,但仍未达到20%。我国的主要问题,是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当年举债额/当年支出额 偏高?已在70%左右 ,以及名义指标远不足以反映现实情况。对此,看来应至少考虑到如下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首先,国债余额/GDP比重是一个更为全面、综合地反映一国举债潜力的指标,我国在这一指标很低的情况下却出现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偏高的情况,与现时体制因素?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等 和政府财力分散程度?相当大量的预算外政府性资金不在债务依存度指标的分母中反映 关系很大。 第二,这几年增发国债用于政府投资,是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反周期财政措施,并不意味着长期所持的控制债务规模、压缩赤字的原则被放弃,换言之,这种反周期应急举措决不可引为常例,放开手脚年年使用。 第三,举债扩大投资规模的支出安排同样具有支出刚性即“棘轮效应”,抬高了的支出基数和建设盘子,会形成要求后续年度有更多财力投入的压力,也包括安排债务还本付息的压力;因此必须精心协调衔接短期调节与中长期发展,合理运筹资金,避免形成过于陡峭的偿债高峰以至出现政府债务危机和支出盘子难以为继状况。当前条件下增发国债,应当多发长期债?如十年、十五年、二十年,甚至更长,利用低通胀的时机降低国债筹资的总成本。 第四,举债筹得的资金如何合理运用,使之产生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一个关键问题。前已述及,应当承认这方面我们的管理水平还不高,经验还相当有限,有必要充分重视、切实改进,探索专项国债形式,强化国债资金使用的通盘科学规划、可行性研究与贯穿全过程的严格的责任制。 第五,现时中央财政的脆弱性值得引起高度关注,要通过必要的体制调整和加强管理措施,扭转中央财政本级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重连年下降局面,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实力。 最后,从更宽广的范围考虑,应当承认,我国名义上的赤字、国债指标远远未能反映现实情况的全貌,所以名义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必须与隐性的赤字与国债同时考虑,或者说,名义规模扩大,实际上必然缩小在安全区内消化和弥补公共部门隐性赤字与隐性国债,如各级政府欠发工资、粮食系统亏损挂账、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亏空,还有各部门、地方举借的性质类同于主权债的债务等,及政府或有债务,如养老基金空账、农村互助合作基金死账的可用空间和调节余地。对这方面的问题,必须予以充分重视,通过综合治理、配套改革,来逐步化解风险,“标本兼治”地求得解决。如果仅看名义赤字、国债指标而得出的“我国发债空间还很大”的结论,极易把宏观调控引入误区,即把本应预留于“治本”操作?如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发债空间,在治标时就消耗殆尽。 总之,在我国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适当扩大的同时,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与防范机制,全面把握现实情况,精心和稳妥地把握赤字与举债的合理数量界限,并在国债规模总量扩张的同时,对国债结构作合理调整,以及反周期应急举措与中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衔接,通过反周期调节争取赢得克服体制、结构等方面深层矛盾的时间和条件,以及财政经济良性循环的综合环境,这样才有可能迎来国民经济的新一轮高速增长。稳健财政政策效应 稳健财政政策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中性”财政政策,也就是财政收支保持 平衡,不对社会总需求产生扩张或紧缩的影响。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是基于对经济发展新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是加强和改善宏现调控的现实选择,是新形势下的新举措。稳健财政政策不仅是财政政策名称和赤字规模的调整变化,更是财政政策性质和导向的根本转化。其科学内涵概括来说就是“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绝不意味着财政政策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中不作为或无所作为。相反,财政政策要在消除经济发展中的不健康和不稳定因素、稳定宏观经济运行等方面发挥更重要更积极的作用。当前 可采取如下几项措施,充分发挥稳健财政政策效应。适当调整国债投资的规模和方向 当前我国应逐步减少长期建设国债规模,优化国债和财政支出结构。考虑到 政策要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国债投资项目需要后续资金来完成,所以减赤字、压国债都要有一个逐渐的过程。在国债投资和使用的方向上,要做到“有保有控”。所谓“保”是指政府资金使用的重点将集中于国家发展规划确立的战略发展目标和农林水、生态保护与国土整治、西部开发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点项目,以及与公共卫生体系、教育、科技进步、社会保障关系密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条件建设。所谓“控”是指政府首要考虑的应是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政府资金将退出一般竞争性、营利性的投资项目。因此,国债资金应重点向完善社会保障系统、解决三农问题、加快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 基地等方面倾斜。同时,对有利于技术升级和优化部门结构的高新技术产业、新 兴主导产业以及对于社会总体发展需要的公共产品和部分准公共产品中形成瓶颈制约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港口、铁路、电力、资源勘探等依靠地方财政难以解决的项目继续提供支持。注重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实行稳健财政政策,预示着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在近七年的扩大内需政策下,“三驾马车”中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都十分强劲,但消费需求一直是块“短板”,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003年,中国消费占GDP的比重仅为55%,比世界平均水平低近15个百分点。2004年1—9月份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 13%,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9.7%。这一速度与投资增长27.7%、出口增长35%以上相比,明显相去甚远。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老百姓的消费水平,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一是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就业为民生之本,只有人人都有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才能有效带动消费。二是在严格抑制大城市住房价格的上涨与房地产的投机“炒作”的同时,支持和满足住宅大众消费增长,降低汽车消费税费率、规范和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发展、鼓励经济型轿车消费。三是继续实行有利于农民增收的政策,增强农民的购买力。我国现在总体上己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应逐步加大支农力度,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出发,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四是改革分配制度,改善社会预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贫富差距,从而提高那些想消费却没钱的人的购买力。推进税制改革 加强税收征管 通过进一步完善税制,不断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有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加快技术改造,建立经济自主稳定增长的内在机制。为此,第一,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虽然短期内会导致税收减少,但有利于培植税源,把“蛋糕”做大,有利于推动企业的发展。第二,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使外资企业的宏观税负水平总体不出现大的变化,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第三,改革和完善农业税费制度。继续推进减免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农村税费改革,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打造坚实基础。第四,完善地方税制度,结合税费改革对现有税种进行改革,并开征和停征一些税种。在统一税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第五,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一般说来,加强税收征管能够带来税收实际征收率的迅速提升,从而大大拉近了制度税负和实际税负之间的距离。但对于实行“稳键”财政政策而言,加强税收征管可以压低非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减少经济运行中的扩张因素,这是同稳健财政政策目标相一致的重要举措。具体来说:一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各种漏洞,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依法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二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保证重点支出需要,各项财政支出都要精打细算。三要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坚决制止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四要科学使用预算执行中的超收,一般不能做刚性支出和投资安排。 四、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按照公共财政体制要求,政府首要考虑的应是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 与公共服务。对一般竞争性、盈利性的投资项目,政府资金应退出,以尽可能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这些领域中配置资源的优势。而那些市场不能做或做不好的领域,政府就要去做。政府应通过各种手段的有效实施,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要准确界定政府职能,政府应将自身职能由发展经济、开辟财源转向公共服务,公共财政进入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消除“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其次,科学处理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正确划分事权与财权,依法规范和科学核定收支基础,使政府分配关系建立在责权利相结合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划分关系,改革和完善省级财政体制。加大对县以下基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再次,按照社会公共需要确定政府公共支出范围。政府改革支出应集中在三方面,即维持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公共工程性支出。最后,要不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公共财政理念的实质就是服务性财政,按照这一理念要求,建立起一个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实行新公共管理的行政管理机构,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财政政策的负面效应 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当初的预期是3年时间,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一短期政策却出现了长期化的趋势,目前还难以预测其淡出的时间和时机。从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它对我国有效地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和保持经济增长方面确实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在实现发展稳定、就业稳定和社会稳定方面也是功不可没。但是,这一政策的长时期延续也相应地产生了负作用,在发展与改革两个方面都出现了比较明显的负面效应。挤出效应 积极财政政策的长期化产生了直接的与间接的挤出效应。从直接方面来说,政府的投资规模过大对社会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近年来社会投资增长乏力和居民储蓄存款暴增就是这种挤出效应的直接反映。同时,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过强就必然导致市场机制的作用趋弱,使得市场和市场机制不能对经济运行产生全面的和有效的调节作用。从间接方面来看,目前,我国财政的基本职能还没有从行政型财政转向公共型财政,在吃饭与建设两个方面中,用于建设的资金的扩大就必然导致用于吃饭即消费的资金的减少,从而也就必然间接地减弱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由于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是以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前提的,因而税赋过重所导致的民间收入进而民间投资与消费的减少就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因此,积极财政政策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在扩大了政府投资的同时也挤缩了社会投资,在增加了政府收入的同时也限制了民间消费。怎样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这种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课题。递减效应 这种递减效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对经济拉动效应的递减。近年来,我国的国债发行和投资都呈现出日益扩大的趋势,但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却在递减。据有关部门测算,国债投资对GDP的拉动作用,1998年为1.5个百分点,1999年为2个百分点,2000年为1.7个百分点,而2001年则约为1.67个百分点。2、投资与消费传导效应的递减。从1998—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幅度分别为5.13%、7.91%和7.28%,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幅度却分别只有3.44%、2.23%和1.95%,呈绝对的递减趋势。投资对居民收入特别是对占我国人口绝大部分比重的农村人口的收入不能形成有效的拉动作用,就无法在投资与消费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传导桥梁,从而也就不能对消费市场的扩大起到有效的刺激作用。3、国债投资收益的递减。由于国债投资大都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大都为国有项目,形成的企业也大都是国有企业,因而在没有强有力的财产约束机制与利益激励机制的情况下,这种投资的收益率是很难保证的。根据有关专家的测算,在国债投资中,只有30%是有效益的。这样低的盈利状况和这样大规模的连续投资,将很可能给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带来重大隐患,甚至可能会引发财政危机与金融危机。对于国债投资的机制和效率问题,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稀释效应 国债投资的方式是集中性的而不是社会化的,投资的机制是行政性的而不是市场化的,因而这种投资规模再大,在分散到各个地区和部门以后,也不过是杯水车薪,不足以对社会经济产生持续的和有效的拉动作用。特别是目前国债投资的方向大都为基础设施建设,其在产业发展链条上的前项关联与后项关联都相对较弱,再加上我国生产资料市场已处于典型的买方市场格局,因而以基础设施为主要投向的国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也就不能不具有比较明显的局限性。依存效应 依存效应体现在发展依存与体制依存两个方面。发展依存是指经济的有效增长对积极财政政策已经产生了比较明显的依赖性,似乎要保持7%以上的经济增长,就必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体制依存是指行政性的投资选择机制所造成的层层的行政依附,并且导致企业在对市场依赖与政府依赖的选择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后者倾斜,这又会在客观上放大政府与行政机制对市场和市场机制的遏制作用。 上述四个方面的负面效应已经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逐步开始显现,应当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充分重视。鉴于世界经济与我国经济的现实状况,在短期内淡出积极财政政策还不可能,因此,在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应当赋予这种政策以更充分的改革内涵,并且要在政策的作用方向和作用机制上进行必要的甚至是比较大的调整,以便把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与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有机地结合起来和协调起来。 首先,国债投资要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并且要把国债投资的市场化进程与财政政策向公共财政的转化和社会化投资体制与投资机制的培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加快投资体制和投资机制的市场化进程,进而建立起一个社会化的投资机制,促进储蓄与投资的顺畅转换。 其次,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松紧搭配问题要予以充分考虑并提上议事日程,并且要着力于建设这种政策搭配和协调运用的制度基础,从而大大地推进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市场化转轨步伐。 再次,积极财政政策不仅要有外延的扩大和增量的变化,而且更要注重内涵的提高和存量的调整,特别是要着力做好国有股减持和税赋调整这两篇大文章,以便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逐步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且逐步实现政府职能与政策功能的市场归位。图书信息基本信息 书 名: 财政政策效应 作 者:王立勇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5月1日 ISBN: 9787300120812 开本: 16开 定价: 22.00元内容简介 《财政政策效应:理论研究与经验分析》依据“理论梳理和分析理论假说实证支持”的研究范式,首先在对国外财政政策效应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财政政策效应进行理论分析和数理推导,形成研究的基本假说,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自动稳定器效应、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反周期性。财政政策对经济增长和私人消费的非线性效应等几个方面。接下来,作者利用HP滤波。《财政政策效应》财政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经济学领域的重要议题。财政政策效应也日益成为国内外学者的重点研究内容之一,是财政理论界和实务界历来关注和争论的焦点。状态空间模型。马尔科夫区制转移模型、马尔科夫区制转移向量自回归模型及其他计量经济模型和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对前一部分内容所建理论假说进行实证检验。并对实证结果进行了解释。 《财政政策效应:理论研究与经验分析》的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能够推动我国财政政策理论与宏观调控实践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和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作者简介 王立勇,男,山东烟台人,经济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国民经济系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应用计量经济学、宏观经济计量分析与政策评价、经济增长。在《经济研究》、《世界经济》、《经济学动态》、《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2篇被EI核心收录,多篇被转载或获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纫项目2项,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项目30余项。目前兼任中国数量经济学会理事、中国宏观经济管理教育学会理事、中国企业兼并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职。图书目录 导论 第一节 问题提出及选题意义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第三节 研究思路 第四节 结构安排 第五节 数据来源、分析周期与数据处理 第一章 文献综述 第一节 财政政策周期稳定效应文献综述 第二节 财政政策经济增长效应文献综述 第三节 财政政策的效应空间——财政政策可持续性文献综述 第二章 财政政策效应理论研究 第一节 西方流派财政政策理论的发展脉络 第二节 西方财政政策效应理论分歧 第三节 我国财政政策效应理论分析及数理推导 第三章 财政政策周期稳定效应实证检验 第一节 我国潜在产出和产出缺口的估计 第二节 我国结构性预算余额和周期性预算余额的估计 第三节 我国财政政策自动稳定器效应检验 第四节 我国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反周期性检验 第五节 基本结论 第四章 财政政策对经济增长的非线性效应检验 第一节 财政政策非线性效应检验方法的选择 第二节 财政政策非线性效应检验模型的设定 第三节 非线性效应实证结果及分析 第四节 非线性效应“主体预期解释”在中国的实证检验 第五节 基本结论 第五章 财政政策对私人消费的非线性效应检验 第一节 实证方法选择与模型描述 第二节 非线性效应的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第三节 非线性效应的原因解释 第四节 基本结论 第六章 财政政策非对称效应与可持续性研究——基于结构预算指标的分析 第一节 财政政策产出效应和通胀效应研究 第二节 财政政策非对称效应研究 第三节 财政政策可持续性研究 第四节 基本结论 第七章 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
货币差额论的概述 货币差额论是指在15世纪到16世纪中叶流行于西欧的重商主义。是早期重商主义货币学说。 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经济学家斯塔福德和海尔斯。他们认为财富是能够交换为货币之物,因此财富就是货币。财富的来源,除了开采金银矿以外,只能来自对外贸易。一国财富的增加,就是金银在国内以储藏货币形式的积累,货币输出国外,国家财富就减少。要使国家财富增加,只能通过禁止金银出口和在贸易中坚持多卖少买的原则,最好是不买外国的商品,使金银不断流入国内的办法才能达到。为此,该学说主张国家必须干预经济生活,通过采取行政措施,严禁金银输出,加强外贸管制,限制外国商人的活动,使输入本国的货币超过输出,不断增加金银的进口。16世纪中叶以后,晚期重商主义的货币学说——贸易差额论产生了。 货币差额论的特点 货币差额论的特点就是重视货币,它主张国家来干预经济生活,采取立法或者行政措施.控制金银流向,严禁金银出口,限制外国商人活动;并主张在外贸中坚持多卖少买,最好只卖不买的原则,来换取更多的金银,所以被后人称为重金主义或者货币差额论。 货币差额论的缺点 货币差额论混淆了财富与货币的区别,孤立地看待货币运动,未看到货币必须不断投入流通才能增殖。 货币差额论与贸易差额论的关系 货币差额论与贸易差额论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在一些基本主张上具有一致性,如认为货币就是财富;认为只有国际间的流通才是财富的来源,只有对外贸易才能增加一国的货币数量;并由此主张必须力求对外贸易的顺差。但是两种学说,也具有明显的不同。例如,货币差额论者与贸易差额论者都主张少买多卖,但二者的解释是不同的。货币差额论者强调少买,最好是一点也不买;而贸易差额论者强调多卖,为了多卖,不妨多买,只要卖出的总量大于买进的总量就行。货币差额论者主张每一笔对外贸易都应该是顺差;贸易差额论者则主张只求对外贸易的总额是顺差。货币差额论者主张金银出口;而贸易差额论者则主张在总体上有更多金银流回本国的前提下,允许金银出口。 相关条目 货币贬值论
是指国家税收、国家收益、国家收费、国家罚没收入、国家债券收入等形式,其中国家税收是主要形式。
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 所谓重大疾病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患保单指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定额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该险种保障的疾病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术、癌症、脑中风,尿毒症、严重烧伤、突发性肝炎、瘫痪和主要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对于这些疾病的具体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有详细的释义。因该险种保障程度高,需求量大,在我国较为流行,所覆盖的病种呈现增多的趋势。">编辑]重大疾病保险的分类 ① 重大疾病保险按保险期限划分,可以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类。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间内提供保障,固定期间可以按被保险人的年龄(如保障75岁)确定或按年数(如20年)确定,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近年来发展较快,新的险种不断出现。例如,“两全”形态的重大疾病保险,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患重大疾病且生存至保险期末也可获得保险金。另有扩大保障范围,增加高残和身故保险责任的重疾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② 按给付形态划分。重大疾病保险按给付形态可划分为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给付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其中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或高残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患保单所列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一定死亡保额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领取,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等开支,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由受益人领取。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作为身故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通常是以寿险为主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也包含有重大疾病和高残两类。该型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身患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正式确诊)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有30天、60天、90天、120天不等。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该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不仅始终存在而且不因重大疾病保障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险金。独立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二者有独立的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目前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参考文献↑ 1.0 1.1 《保险学概论》保险职业学院,第12章 健康保险相关条目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
构成特征(一)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表现为三种类型:有的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四)主观方面,少数犯罪是过失,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要件。 种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刑法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具体概括为八大类: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这是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的犯罪。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金额达5万元以上 2、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3、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有结果则为结果加重犯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造成严重后果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造成严重后果 (二)走私罪。这是违反海关监管的犯罪。主要包括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核武器的定[走私武器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须为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才犯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须为国家禁止“出境”的贵重金属才犯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8、走私--淫秽物品罪:须有“传播”或“牟利”的目的。 9、走私--废物罪:固、液、气态,情节严重。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上述加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偷逃税达5万元以上(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是违反公司、企业管理法规的犯罪。主要包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虚报注册资本罪:公司登记的申请人。罚金额为虚报额的1%~5%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罚金额为虚、抽额的2%~10%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复杂客体;发行人,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提供财务报告的主管、直接责任人。 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有义务保存的人 6、妨害清算罪:复杂客体;主体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单罚制--对责任人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国有性质企业人员;【主动索贿】或【被动受贿+数额较大】;个人名义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亦是受贿。 8、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故意,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企董事、经理。复杂客体。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企工作人员。三种具体情形:盈利业务交给亲友;高买低卖给亲友;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企主管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者另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 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企人员,徇私舞弊者从重。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企人员,徇私舞弊从重 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企主管或上级主管。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犯罪。主要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假币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等。 1、伪造--货币罪:吸收“出售、运输、持有、使用”行为并从重;不含购买。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行为犯。 3、持有、使用--假币罪:“购买”+“使用/持有”=[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获取货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数额犯 5、变造--货币罪:数额较大。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的--一般主体;转让--特殊主体。 8、高利转贷罪: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牟利目的。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侵占而是非法牟利的目的。 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证范围很广:三票、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文件、信用卡。利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区别[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4、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选择罪名。 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兼具。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从业人员。 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一般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之目的。四种情形:集中优势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买卖或空买空卖;自买自卖;其他。 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裕的条件发放担保贷款。损失较大即犯罪。“关系人”指其近亲属或其投资、任高职的经济组织。 19、违法发放贷款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上同。重大损失才犯罪。 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牟利为目的且造成重大损失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2、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23、逃汇罪:各种性质的公司、企业,纯正单位犯。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24、骗购外汇罪:三种行为形式: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单据;重复使用海关单据;其他方式。以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骗购外汇的【从重处罚】。明知而资助上述行为的以【本罪共犯】论处。 25、洗钱罪:对象是“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违法所得。事前同谋者构成共犯。(相对于其他赃物犯罪而言属特别法的专门规定) (五)金融诈骗罪。这是违反金融、票据、保险管理法规的犯罪。主要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1、集资--诈骗罪: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2、贷款--诈骗罪: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a)以诈骗时利用的对象划分。伪造并以之诈骗者,择一重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b)其中须注意:票据诈骗的五种情形P145;信用卡诈骗的四种情形P146。 4、保险--诈骗罪: 五种法定情形P147。其中须注意: a)保险诈骗的同时又杀人放火等的,『数罪并罚』 b)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的可成立『共犯』,如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致(即过失)则定[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c)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职务侵占罪],国有性质的定(六)危害税收征管罪。这是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犯罪。主要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1、偷税罪:故意实施四种行为之一:对记帐凭证做手脚;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数额犯。 2、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其他方法不构成本罪。 暴力、威胁过失致人死伤,属严重情节;故意者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 3、逃避追缴欠税罪:欠缴,并转移、隐匿行为的。 4、骗取出口退税罪:注意:纳税后,用假报出口或其他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定[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这是违反商标、著作权管理法规的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假冒--“注册商标”罪:同种商品、同种商标。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而销售。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销售 4、假冒--专利罪: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所以,下列行为不构成本罪: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5、侵犯--著作权罪:四种法定情形:分别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出版者的出版权”、“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须以营利为目的】。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明知而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罪: a)盗窃、利诱、胁迫、违反约定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盗窃商业秘密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b)三种法定情形: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者;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c)故意、过失:明知或应知均可,所以被允许使用者、再披露者也可构成本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这是违反工商行政、广告、土地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法规的犯罪。主要包括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逃避商检罪等。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意 2、 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以推销商品为目的(以虚假广告为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定[诈骗罪])。 3、串通投标罪:①投标人和投标人+“情节严重”;或②招标人和投标人。 4、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五种情形:假名义;假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对方签订、履行;收受财物后逃匿;其他方法。 被骗的对象则可能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5、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违反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工商的管理秩序,未经许可而经营专营、限制的业务:外汇、出版物、证券期货、电信业务等。 6、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服务;情节严重。 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指车票、船票、飞机票、邮票等;数额较大。 8、倒卖――车票、船票罪:仅为车票、船票(真实的、非伪造的)。 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 1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单位,故意,情节严重。 1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介组织人员、单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 12、逃避商检罪:情节严重。[1]
时间不一致性概念及其基本思想 时间不一致性是指在t期为 t+i期计划的行动方案,在t+i期到来时,实施该行动方案不再是最优的。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所提出的时间不一致性的基本思想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两期模型来进行说明。在t期,政府决定其在t+1期将要采取的政策,以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t+1期时的社会福利不仅取决于在t+1期政府实际所采取的政策,而且取决于私人部门在t期所做的储蓄、工资等决策。私人部门在t期时的决策取决于其对t+1期政府实际所采取的政策的预期。这里假设没有不确定性,私人部门的参与者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能够完全预见到政府在t+1期将要采取的政策。 在预先承诺的情形下,政府在t期决定其在t+1期将采取的政策,并且在t+1期到来时不能够改变这个政策。在对t+1期政策做出最优选择时,政府必须考虑到该政策对t期时私人部门决策的影响:,在无预先承诺,即相机抉择地制定政策的情形下,政府在t期不能够决定其在t+1期将采取的政策,而是要在t+1期到来时才能做出政策选择。在相机抉择的情形下,当政府在t+1期进行政策选择时,不需要考虑私人部门在t期是如何做出决策的,因为在t+1期时,私人部门在t期的决策已经做出,因而不再受到政府在t+1期政策选择的影响。政府在t+1期的政策选择是否影响到私人部门在t期的决策是预先承诺与相机抉择这两种情形的区别之处,这导致政府在相机抉择与预先承诺下政策选择的不同。 政府在相机抉择下的政策选择不同于预先承诺下的政策选择会导致时间不一致性,这是由于在t期不能够做出承诺的政府会宣布其在t+1期所选择的政策与在承诺下所选择的最优政策相同,但当t+1 期到来时,重新最优化而背叛其所做出的宣告将是政府的最优选择。由于私人部门的参与人具有理性预期,他们预期到政府会这样做,因而政府的宣告是不可信的。私人部门在t期做出决策时会把政府的这种欺骗行为考虑进去,导致的结果类似于囚徒困境。通过对时间不一致性思想的阐释,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得出结论:一个能预先承诺去实行一项政策的政府要比一个短视的、每一期都重新最优化的相机抉择的政府能够产生更好的政策效果。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 在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1977) 的基础上,Barro & Cordon(1983a)详细地阐释了货币政策中的时间不一致性问题。就货币政策来说,实行低通胀是最优的,然而低通胀政策是时间不一致的。由于存在收入税、失业补贴等,导致了劳动力市场扭曲,这使得自然失业率过高,因而政府有扩大就业,增加产出的动机。根据附加预期的菲利普斯曲线,政府只能通过意外通胀来实现扩大就业的目标。如果公众预期政府会实行低通胀政策,则政府的最优决策是相机抉择行事,实行较高的通胀,即政府有通胀倾向。由于公众是理性预期,他们预期到政府会采取欺骗行为,因而在签订工资合同时,他们会把未来可能发生较高通胀这一情况考虑进去,结果导致均衡时的通胀率较高,而就业和产出仍然维持在自然率水平上。这同样地说明了按规则行事优于相机抉择地制定政策。 自Barro & Gordon(1983a)以后,大量文献研究了如何消除货币政策中的时间不一致性。尽管严格地按法定的规则行事具有潜在的好处,但是采用规则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即为了便于在实际中执行,规则必须是十分简单的,这使得政策很难对未预见到的事件做出反应。由于按照简单的规则行事可能会导致产出波动太大,因而采取简单的、非随状态而变动的(non-contingent)货币政策规则,如固定的汇率,可能不如相机抉择好。这就促使研究人员关注如何改进相机抉择地制定政策所产生的效果,并且把重点放在降低或消除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所引起的通胀倾向上。 自从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提出后,许多学者分析了约束中央银行实行相机抉择货币政策、降低动态不一致性货币政策产生的通货膨胀偏差的种种办法,其中一种办法就是实行最优通货膨胀目标制。这种制度安排是政府和相关的机构为中央银行确定具体的通货膨胀目标,并委托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要求中央银行实现明确的通货膨胀目标,政府不干预中央银行的具体操作。以往的实践表明,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时,在政治等因素的干扰下,其货币政策决策具有通货膨胀偏好,经常会以牺牲物价稳定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与就业水平的提高,因此,在缺乏承诺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很难在一个较长时期把通货膨胀控制在较低的水平。明确的通货膨胀目标可以增强中央银行的责任心和诚信保证,约束其履行承诺,解决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的问题。而中央银行要在公众中建立起信誉,就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与评价。公众需要获取大量充足的信息来评估与监督中央银行的政策行为,而这则以中央银行政策决策信息的详细披露为前提。">编辑]降低货币政策时间不一致性的理论分析 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问题提出以后,大量的文献著作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很多种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建议,大致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中央银行的声誉约束(Reputation)。 该思想的主旨在于给决策者提供一种激励,通过提高其偏离成本,从而使他们不至于偏离最优的政策。该方法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现在的货币政策和这些政策所带来的未来影响之间的跨期间联系。 最先把声誉这一概念应用到货币政策中去的是Barro和Gordon(1983),他们构造了一个无限期重复博弈的模型。具体来讲,公众根据中央银行宣布的货币政策形成预期通货膨胀后,中央银行可以采取“欺骗”或“守信”两种策略。“欺骗”策略虽然通过制造突发性通货膨胀提高了本期的产出,但是公众会提高以后的通货膨胀预期来“惩罚”中央银行,增加其未来的损失;正是这种“惩罚”迫使中央银行为避免未来的损失而选择“守信”的策略,从而保证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达到最优,消除货币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 Barro(1986) 运用了著名的Kreps-Wilson (1982)声誉博弈(Selten'连锁店悖论,1978),又研究了信息不完全的声誉模型。该模型假设政策制定者的任期是有限的,他可能是坚定反通货膨胀的“强力决策者”,也可能是放纵通货膨胀的“疲弱决策者”,但公众不能彻底了解政策制定者的类型,而只能依靠中央银行执行的货币政策来推断中央银行的偏好。强力决策者肯定是守信的,而疲弱的决策者为了平衡未来高通货膨胀的损失,在开始的时候不得不执行低通货膨胀政策,以此向公众传递自己可能是强力决策者的信息。因为公众总是不能了解政策制定者的类型,疲弱决策者必须不断地向公众传递这种信息,才能保持自己的“声誉”,所以政策制定者(疲弱决策者)更着重未来时期的社会福利,而且在位时间越长,他就越看重自己的“声誉”,这种“声誉”对其相机抉择倾向的制约就越大。 Waller(1995)在中央银行政策的文章中提出了声誉方法的两个问题。由于该方法倾向于中央银行家而不是把中央银行看作是一个机构,这导致了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这是由于中央银行家是不断更替的,他们不会永远执行某种政策。此外,如果中央银行的激励机制是错误的,由此导致出现一个通货膨胀偏差,这似乎更应该变更中央银行的结构,而不是让私人部门通过惩罚性策略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一种研究思路集中体现在货币政策的委托代理模型和最优激励契约模型中。 2.委托代理 (Delegation)。 Rogoff(1985)首先提出用委托代理的方法降低货币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在Rogoff(1985)的理论模型中,他认为可以通过把货币政策委派给一个机构来降低通货膨胀偏差,该机构比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更为谨慎保守,比如较之总产出更关注通货膨胀的中央银行家,即通过任命一个“保守”的中央银行家来降低通货膨胀偏差。该人有较低的时间偏好,而相对于失业率来说更偏好物价的稳定性,从而使得社会境况更好。这是因为“保守”的决策者更加重视通货膨胀导致的成本,必然执行“保守”的货币政策,对外部冲击的干扰只进行比较小的逆向凋整措施。只要公众确信决策者是保守的,那么公众的预期通货膨胀将降低,从而使中央银行能降低通货膨胀的偏差,使实际的通货膨胀与最优通货膨胀更加接近。 Rogoff(1985)的理论模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为在许多国家,中央银行对政府具备一定的独立性,而且在低通货膨胀国家或者在低通货膨胀时期,人们通常将实现低通货膨胀目标的成就归功于反通货膨胀的“保守”中央银行。 Lohmann(1992)对 Rogoff模型进行了巧妙的扩展,它主要强调了中央银行运作中的可信性与灵活性之间的权衡。在Lohmann(1992)的模型中,中央银行独立行事,要么诚信地执行某一原则,要么在总供给的波动区域内比社会上其他人更为保守,同时如果总供给跳出波动区域,那么就由政府否决其决策。即政府不但有权选择保守中央银行的决策者,而且还保留了特殊情况下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否决权或者更换中央银行决策者的权力,因此这类模型被称为具有免责条款的委托代理模型。政府行使否决权或者更换中央银行决策者需要付出成本,较高的成本伴随着较低的妨碍中央银行决策的动机。 政府保留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否决权,而且行使否决权要付出成本的制度安排对政府和中央银行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前者迫使中央银行在特殊情况下更加偏重产出波动,后者使政府不能随意地行使否决权,避免政府实行完全相机抉择的策略,随意选择不同偏好的中央银行来实现其短期的最优目标。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中央银行和公众三者博弈的均衡结果是,政府通过选择最优的保守中央银行和否决成本,诱导中央银行决策者采取非线性的政策规则,政府、中央银行和公众三者都能实现各自的目标最优化。 Lohmann(1992)将这种制度安排称为“部分独立的中央银行”。">编辑]我国货币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 动态不一致性的理论分析中有一些过于苛刻甚至是不合理的假设,影响了其在中国的分析与适用。比如该理论中假设经济环境严格符合标准的 Philips曲线,同时还有意无意地把分散的私人部门当作一个有着高度协调性的单一联合体,并且他们能够对中央银行的每次货币政策做出正确的理性预期,这在我国显得不是十分符合实际。此外,目前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稳定、保证就业等其他的社会目标,因此即便是在采取“欺骗”策略可以获得短期利益的条件下,中央银行也未必会背离其事先制定的货币政策。但是也有研究表明,我国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的作用有所弱化,货币政策存在较为明显的时间不一致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利率政策、银行“惜贷”与银行资金内部短路等现象上,因此研究和借鉴动态不一致性理论对我们来说还是有很大意义的。 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是通过研究通货膨胀目标制、泰勒规则等各种货币规则在中国的适用性,来构建中国的货币规则。比如通过运用历史分析法和反应函数法,谢平、罗雄(2002)首次将中国货币政策运用于检验泰勒规则,并认为泰勒规则可以较好地均衡中国的货币政策。而秦宛顺等(2002)基于 Ball 的模型,分析中国两类不同的最优货币政策规则:以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时的货币政策有效规则和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时的货币政策有效规则。通过实证分析,他们得出结论:从中央银行福利损失的角度出发,以短期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是无差异的,货币当局可以从金融运行的实际情况出发,灵活选择应用这两种工具。此外也有学者认为货币供应量不宜作为当前我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而应采取通货膨胀目标制政策,即直接盯住通货膨胀率,同时将货币供应量、利率、经济景气指数等其它重要经济变量作为监测指标。 实际上,任何一种货币规则的实行均需要一定的制度配合,并且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关注于利率的泰勒规则需要高度市场化的金融市场,从而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来操作目标利率,可以影响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进而影响各经济主体的消费、投资等一系列行为,最终影响经济总量实现政策目标。而泰勒本人也一再强调不可机械地运用规则公式,应当将政策规则融入到中央银行的政策决策程序中,并运用特殊性与一般性相结合的方法使政策规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然而在这方面我们的经验是十分不足的。此外泰勒规则在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比如GDP缺口、通货膨胀缺口权重如何来确定;在进行通货膨胀率测量时,物价指数如何选取;GDP缺口如何来估计等一些问题。当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利率弹性的增大,中国也可以适时把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一个中介目标,同时根据一定时期经济增长与其历史趋势的偏差、通货膨胀与其目标的偏差, 进行利率政策决策。 通货膨胀目标制是高度前向的货币政策,能否精确预测未来通货膨胀的走势成为决定货币政策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有学者研究发现:实施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虽然成功地降低了通货膨胀率并将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但是却往往伴随着高失业的代价。在我国,经济增长与发展仍然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在采取通货膨胀目标制方面,我们将会比发达国家有更高的成本。另外通货膨胀往往是一个复杂的内生变量, 常常与需求过度、供给冲击、财政赤字及政治不稳定联系在一起, 因此, 通货膨胀的治理,不能单独依靠货币政策来进行。另外从中国的特殊国情来看,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在实际中往往受到政府的影响和左右,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同时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所以在中国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是不现实的。研究货币政策的通货膨胀目标的专家Bernanke就指出,中国的问题不是用通货膨胀目标制方法所能解决的。但是,我们至少可以从通货膨胀目标制的方案中得出这样的启示:长期稳定的通货膨胀目标是重要的,长期稳定的环境有利于经济增长,所以我们有必要把通货膨胀率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作为自己货币政策中长期的一个重要目标。 综上,我国货币政策规则的选择、作用方式和效力应当在借鉴西方货币政策理论的同时更注重立足于自身,通过分析相应的历史条件、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形成一套适合自己的货币政策。当前,为了降低货币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带来的消极影响,加快经济、金融体制的改革,尽快实现利率的市场化,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运行才是我们的可行性选择。为此,笔者建议: 1. 继续坚持以“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般来讲,当中央银行政策目标持续大幅度变动时,政策的可信度较低。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具体确定“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中央银行的最终目标,这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因此,要取信于民,使公众相信中央银行一直以反通货膨胀和稳定货币作为货币政策目标之一,且它有能力做到这一点,中国人民银行就应当坚持这一政策目标,从而避免政策多变性对政策可信度的损害。 2. 在进一步增强自己独立性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和财政部等其他政府部门形成一种相互协调和相互合作的关系。实际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负责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而货币政策必须和财政政策相互协调,进而避免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财政政策之间有可能产生的冲突,才能对经济起到良好的政策作用。因此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财政部之间达成一种有规可循的协商机制,定期就各自的政策制定进行一系列的协商,从而避免各自政策目标的相互冲突,从而达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两者协作效果的最优化。 3. 建立规则化的货币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增强货币政策的透明度,提高货币政策的可信度。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中央银行开始公布其货币政策目标,加拿大1991年首次公布了它的通货膨胀率目标,并且从1993年开始公布长期的货币政策目标和通货膨胀率目标,瑞典中央银行从1993年开始,而欧洲的大部分国家是从 1992年9月的汇率危机之后开始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在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制度中,及时向公众和媒体披露其会议记录、决策内容及各种经济金融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因此,一个增强货币政策透明度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让公众更深入地理解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从而有助于公众形成合理的通货膨胀预期,疏导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 一般来讲,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①政策目标;②决策程序与过程;③中央银行的经济模型;④操作目标和中介目标;⑤多种与公众交流的信息沟通方式;⑥经济与金融数据等。在实践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一个规范的货币政策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方法、时间与形式,同时研究与掌握披露政策信息的度,并注意信息在政策目标不同方向变化时对政策效应的不同影响,讲究信息披露艺术,提高披露信息对政策效应的正面影响,从而取信于民,中央银行和公众双方建立互相沟通、互相信任的制度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参考文献↑ 1.0 1.1 赵智锋.货币政策动态不一致性问题的研究与借鉴
什么是重复销售定价 所谓重复销售定价技术,是以销售两次或以上的房屋为数据来源:当一间房屋再一次被出售后,其新价格会在一段时间后与旧价格作比较,从而得出房价变化的数据。 重复销售定价技术是由卡尔·凯斯(Karl Case)和罗伯特·席勒(Robert Shiller)研发的。该技术于1980年代初发明后,先被发明人用于独立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不久被标准普尔公司购买,成为该公司编制“标准普尔/凯斯-席勒住宅价格指数”的基本方法。今天,标普房价指数,特别是针对全美10个和20个都市圈标志的标普房价10综指和20综指,是美国地产界最为权威的商业性房价指数。后来,美国政府(联邦住宅事业监督办)在编制涵盖全国的联邦房价指数时,也沿用了上述“重复销售定价”技术。目前,该技术已经被全球业界公认为编制房价指数的最基本技术。重复销售定价的原理 其核心方法论就是:它以跟踪同一套住宅重复销售时的价格变动为核心,通过大样本、权重平均等方法,计算出出某个地区房价变动的整体趋势。由于跟踪同一套住宅的售价,就避免了新房与二手房、市中心与市郊住宅、高档与低档物业在不同时期的供给比例变化,而造成的平均房价的虚假波动。此外,该计算方法还会剔除一些异常情况,如同一套住宅在6个月内的多次倒手(通常意味着虚假炒作),同一套住宅价格的发生异常变动(通常因为房子做了重大改建,或者因为房主因特殊原因而“甩卖”)等情况。它还会联系两次销售之间的时间间隔,给予不同权重,一般来说,销售间隔越长,权重越低,因为在一个长时期间隔中,房子通常已经改建过,不再是“同一所住宅”了。
概述 进口替代政策是指一国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某些外国工业品进口,促进国内有关工业品的生产,逐渐在国内市场上以本国产品替代进口品,为本国工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工业化。又称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是内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的产物。一般做法是国家通过给予税收、投资和销售等方面的优惠待遇,鼓励外国私人资本在国内设立合资或合作方式的企业;或通过来料和来件等加工贸易方式,提高工业化的水平。为使国内替代产业得以发展,就要使用提高关税、实行数量限制、外汇管制等手段,限制外国工业品进口,以使国内受进口竞争的工业在少竞争、无竞争的条件下发育成长。进口替代 进口替代政策就是从经济上独立自主的目的出发,减少或完全消除该种商品的进口,国内完全由本国生产者供应的政策。狭义的进口替代局限于以本国生产的产品,替代一种特定产品的进口。但从广义的方面看,一个领域的进口替代,其目的是通过减少或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口,引起所希望的国内经济结构的变化,或者创造向国内非传统领域进行投资的推动力,使资源有机会进入这个新的工业部门,导致生产活动的产生和扩大,从而使得总体经济结构得到改善。 在国际市场上,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农、矿初级产品价格不断下跌而发达国家生产的消费品价格不断上升,不平等贸易关系日益突出。为了克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贸易,发展本国的民族工业,因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努力发展一些原来依靠进口的货物的生产以供国内少数富裕阶层的消费从而实现进口替代。 进口替代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先建立和发展一批最终消费品工业,如食品、服装、家电制造业以及相关的纺织、皮革、木材工业等,以求用国内生产的消费品替代进口品,当国内生产的消费品能够替代进口商品并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时就进入第二阶段; 在第二个阶段,进口替代由消费品转向国内短缺的资本品和中间产品的生产,如机器制造、石油加工、钢铁工业等资本密集型工业。经过这两个阶段的发展,进口替代工业日趋成熟,为全面的工业化奠定了基础。限制条件 进口替代战略的实施需要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主要包括3个方面: 进口替代第一,关税保护,即对最终消费品的进口征收高关税,对生产最终消费品所需的资本品和中间产品征收低关税或免征关税。 第二,进口配额,即限制各类商品的进口数量,以减少非必需品的进口,并保证国家扶植的工业企业能够得到进口的资本品和中间产品,降低它们的生产成本。 第三,使本国货币升值,以降低进口商品的成本,减轻外汇不足的压力。其中关税和配额是进口替代战略中最重要的保护措施。主要缺陷 中国的进口替代加工基地进口替代政策必然是以牺牲国内消费者为代价,而且由于其降低了该国与世界市场的联系程度,造成国内市场相对狭小,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低,产品质量差,竞争能力不够。因此,实行进口替代政策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轻工业的发展,工业增长速度有所加快,但这只是短期现象,并不能长期保持。这就迫使它们不得不进行调整,甚至加以放弃,转而实行出口替代工业化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先推行这一政策的拉美发展中国家进一步积极推行,新独立的许多亚非发展中国家也先后把进口替代作为工业化的途径,一度出现进口替代的高潮。推行这一政策,首先要正确选定作为替代对象的工业品种类,即决定哪些工业作为进口替代工业。一般是选择哪些国内市场虽有需求却经不起外国竞争的工业,然后通过保护措施使这些国内进口竞争工业变为进口替代工业,以加快工业进程。实际影响 进口替代的经济效益实施进口替代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族工业中消费品工业的发展,加强了发展中国家独立发展经济的能力,能够减少经济的对外依存度,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和熟练劳动力也培养出来了,政府部门从中也获得了管理经济的经验和知识,因此许多拉美、南亚、中欧国家选择了进口替代战略,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经济发展目标。但是这一战略对刺激民族工业的发展是有限的,因为它并不能完全消除对外的依赖性,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它只是改变了进口商品的结构,从成品进口改为进口国内不具备的原料、技术专利、机器设备、中间产品与资本等。当发展中国家用高关税保护民族工业时,发达国家也用各种措施破坏或打破关税保护,抵制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替代,所以进口替代战略常常出现无能为力的状态,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许多缺陷。一些学者在研究中认为,进口替代战略的核心问题是它违背了比较利益原则。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进口替代战略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 1970年,利特尔等人考察了巴西、印度、墨西哥、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工业化发展经验后认为,进口替代战略严重降低了经济效率、抑制出口、加剧失业、导致国际收支恶化。因此,实际上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国家和地区就开始转向更加开放的贸易战略,特别是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及中国的台湾地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进口替代工业化过渡后,采取了不遗余力的出口导向战略。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就致力于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当时之所以转向外向型经济增长,是因为看到了日本和“亚洲四小龙”以出口导向带动经济增长的成功经验。那以后的20年是外向型经济发展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在人们心目中,以出口增长来带动经济发展成了唯一正确的经济发展战略。而进口替代则被看成是一条错误的经济发展道路。无论在经济学界还是在媒体上,都把为促进进口替代而实行的经济政策说成是发展缓慢以致停滞的根源。这样,出口导向是高速经济发展的根源,进口替代则是导致经济发展失败的罪魁祸首,似乎已经成了定论。 而在实际上,这样的一般化结论没有任何靠得住的根据。出口导向战略不是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都能带来比进口替代战略更高的经济增长,对于大国来说,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更不一定优于进口替代的经济发展。实际上,最近150年来经济发展失败的外向型经济体有许许多多,实行出口导向而又真正成功地高速发展了经济的只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亚几个国家和地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和亚洲“四小龙”以增加出口带动经济增长,一度取得了高速的经济增长和成功的经济发展。它们的成功经验确实值得其它国家和地区考虑和借鉴,但是正如国际贸易理论的权威克鲁格曼所指出的,把东亚经济增长的奇迹归因于出口导向的经济增长战略并没有充分的依据。东亚国家的高速经济增长可能另有其根本原因,而出口的高速增长很可能是反过来由整个经济的高速增长推动的。进口替代 把进口替代说成是造成经济停滞和落后的祸害,将外向型经济看成是对外关系上唯一成功的经济发展战略,这是当代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编造出来的谎言。在编造这种谎言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现任的副总裁克吕格尔是最细心的一个。她主持了一系列的研究项目来论证进口替代的经济发展战略是如何无效率。可是这些项目无论作得如何仔细,也不过是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几年间十多个国家的经验资料来立论,而且使用的是不合乎实际的新古典生产函数。就以这样涉及范围极为有限的材料来否定进口替代的经济发展战略,这本身就是在学术上极不严肃的草率作法。 进口替代的经济效益真正的历史事实充分肯定了进口替代的经济发展。工业化时代以来的经济强国多多少少都实行过进口替代,进口替代甚至是产业革命的促成者。在19世纪初,英国的棉纺织工业远远落后于印度和中国,但是英国却禁止东方的棉纺织品进口,从而鼓励了本国生产棉纺织品以替代进口。正是在这样繁荣起来的棉纺织业生产中发生了“产业革命”,从而使整个人类进入了工业化时代,也使英国成了很长时期中的世界第一经济强国。 当今世界的3个经济上最强的国家 美国、德国和日本,也无一不靠进口替代而致富。 美国和德国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分别赶上和超过了英国,从此就成了两个经济上最强的国家。而在它们赶超英国的最关键时期19世纪下半期,它们是两个典型的以进口替代来发展经济的国家。按照刘易斯的估算,在1883年以后的30年间,德国制成品进口的增长慢于制造业的增长,从而在整个时期中都在搞进口替代;而美国19世纪80年代的经济繁荣也靠的是国内需求而非出口的拉动。美国在1873年到1899年间的进口增长率一直远远低于其实际GDP的增长率,原因之一是那些年的美国是一个以高关税保护国内产业的国家,其总体关税率往往在30-40%左右,到1912年还平均为18%。可以说,没有那一时期的进口替代型经济增长,就不会有今日美国和德国在世界经济中的领导地位。 今日世界中的另一个经济大国,日本,是在第2次世界大战后的高速经济增长中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通常人们强调日本靠出口导向取得了高速经济成长,却忽略了日本的经济增长中一直有很强的进口替代因素。日本从来就以国内市场对外不开放著称,直到现在,日本的进口也只占其GDP的10%左右,而中国的进口在最近6年中一直占GDP的20%甚至更多。日本经济的这种不开放必然导致在很多产业中实行进口替代。也正是由于日本一方面致力于以出口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又不断在国内实行进口替代,才造成了日本在许多年中出口一直远远大于进口的对外贸易格局。发展导向 中国的进口替代加工基地一个最明显的事实时:在同样的人均生产水平上,一个国家越小,其对外贸易依进口替代存度势必越高。象德国那样大小的国家,其整个对外贸易占GDP的比例在50%以上,但是对欧盟国家的贸易却占了整个对外贸易额的50%多。这样,如果以欧盟为单位计算欧盟对非欧盟的贸易占整个欧盟的GDP的比例时,对外贸易的依存度就会降到只有20%多。这个事实说明,一个国家越小,经济上的对外依存度就越高,其经济就越是外向型,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就越是有效率。但是这个事实也反过来说明,“东亚四小龙”这样小的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出口带动完成经济发展,整个中国却不一定能靠同样的作法实现高速经济发展。实际上,一个国家越大,其完成工业化时的内向性程度就越大。英国进行产业革命时经济的外向型程度,比美国19世纪末超过英国时经济的外向型程度要高,其原因首先在于美国比英国大得多。美国至今仍是发达国家中对外贸易依存度最低的国家之一,近20年来美国对外贸易额占GDP的比率大大提高,但是现在这个比率也只在25%左右。更重要的是,日本和亚洲“四小龙”能成功地以出口带动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靠了战后最初几十年特殊的国际经济环境。第2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西方国家达成了使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共识,各国彼此大大降低贸易壁垒。这种贸易自由化的政策冲击使国际贸易急剧增长,其增长速度在25年中大大快于世界经济增长率。80年代以前西方国家又普遍实行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政策,整个世界经济的总需求是相对充足的。在这种国际环境下,落后国家增加出口比较容易,出口导向的经济增长相对于进口替代战略就有了相当大的优势。时过境迁,国际经济环境已经与那时大为不同了。现在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已经相当低,更没有多少削减的余地,削减贸易壁垒的锋芒指向的是发展中国家。西方各经济大国都被严重的财政和社会开支赤字所困,又害怕引起通货膨胀,从而不敢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来扩大总需求。这两点都使发展中国家不再有很容易地急剧增加出口的国际环境。出口导向的经济增长战略已经陷入危机,这其实是东亚金融危机发生的最深层原因。 与出口导向战略相比,现在实行进口替代的好处肯定比过去大得多。而象中国这样大的国家,本就没有多大可能靠出口导向完成经济发展。何况不能在国内替代进口的产品不可能有什么出口竞争力,这意味着一定程度的进口替代甚至是出口导向增长的前提。在这样的环境下,及时转向部分进口替代的发展战略恰逢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