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恩指数(Bain Index) 什么是贝恩指数?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先驱之一乔·S·贝恩曾提出通过考察利润来确立垄断势力的大小。贝恩指出,在一个市场贝恩指数中,若持续存在超额利润,一般就反映了垄断的因素。超额利润越高,市场垄断性越强。因此,贝恩通过对企业超额利润的衡量来判断市场垄断或竞争的强度。 贝恩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BI=πe/V ,其中πe=(R-C-D)-iV,式中: V为投资总额, πe为经济利润。 其中,超额利润就是总收入R减去当期成本C、折旧额D和正常投资收报酬iV。 贝恩指数实际上代表的是行业的超额利润率。贝恩指数越高,表示行业的垄断力量越强。 特点 贝恩指数有如下特点 ①平均成本的测算相对比较容易。和勒纳指数一样,在价格上也要有可比性。 ②贝恩指数是对超额利润的一种量度,它把超额利润等同于垄断。但应该注意这样的两种情况:一是在某些情况下,超额利润是由技术水平高或经营水平高引起的,并不是垄断的结果;二是在一些情况下,没有超额利润并不等于没有垄断势力,因为如果对其产品需求不足的话,即使是一个纯粹的垄断厂商也无法获得超额利润。因此,贝恩指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③贝恩指数也是建立在对价格和平均成本进行静态比较的基础上。和勒纳指数特点相同。 优缺点 贝恩指数的优点是基础数据相对容易得到。 贝恩指数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反映市场结构的真实情况。因为,企业或行业所获得的高利润并不必定是通过垄断力量实现的,而确实存在垄断力量的市场的这些指标也不一定就表现得更高,例如垄断企业往往会处于驱逐竞争对手和阻止新竞争者进入的目的而制定低价格,使行业市场显得无利可图。 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8%B4%9D%E6%81%A9%E6%8C%87%E6%95%B0"
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财政收入进行不同的分类。国际上对财政收入的分类,通常按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方法下,将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债收入和收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税收收入 税收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并按照特定的标准,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它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财政收入在我国税收收入按照征税对象可以分为五类税,即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其中流转税是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流转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多,主要的流转税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我国目前已经开证的所得税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是指以各种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资源税是指对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级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行为税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经济行为开征的税收,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目前我国的行为税类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凭借国有资产所的权获得的利润、租金、股息,红利、资金使用费等收入的总称。国债收入 国债收入是指国家通过信用方式取得的有偿性收入。国债收入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收费收入 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实施行政管理或提供特定公共设施的使用时,向受益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收入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使用费和规费两种。使用费是政府对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一定标准收取费用,如对使用政府建设的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车辆收取的使用费;规费是政府对公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是是特定行政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行政收费(如护照费、商品检测费、毕业证费)和司法规费(如民事诉讼费、出生登记费、结婚登记费)。收费收入具有有偿性、不确定性的特点,不宜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他收入 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在我国实践中,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收入分类”全面反映了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不仅包括预算内收入,还包括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应属于政府收入范畴的各项收入。 具体分类情况是: 第一类:税收收入,下设增值税等21款。 第二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下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等6款。 第三类:非税收入,下设政府性基金收入等7款。 第四类: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下设国内贷款回收本金收入等4款。 第五类:债务收入,分设国内债务收入、国外债务收入2款。 第六类:转移性收入,分设返还性收入等10款。 最新财政收入分类方式可以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意义 财政收入第一,财政收入是财政支出的前提。财政分配是收入与支出的统一过程,财政支出是财政收入的目的,财政收入则是财政支出的前提和保证,在一般情况下,收入的数量决定着财政支出的规模,收入多才能支出多。因此,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积极聚集资金,才有为更多的财政支出创造前提。 第二,财政收入是实现国家的职能的财力保证。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必须掌握一定数量的社会产品,财政收入正是家资金的重要手段。对实现国家职能有重要意义。 第三,财政收入是正确处理各方面物质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财政收入的取得不仅仅是个聚集资金的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取得多少、采取何种方式,关系到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的处理。只有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才能达到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协调分配关系的目的。内容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2)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4)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这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地方财政收入内容 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内容: (1)主要是地方所属企业收入和各项税收收入。 (2)各项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的25%部分和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 (3)中央财政的调剂收入,补贴拨款收入及其它收入。 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内容主要有各项税收附加,城市公用事业收入,文化、体育、卫生及农、林、牧、水等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及物资变价收入等。原则 组织财政收入不仅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也关系到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之间和中央与地方两级利益的关系,还关系到不同对象的合理负担问题。为了处理好这些关系,在组织财政收入时,必须掌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1.发展经济,广开财源原则 2.兼顾三者和两级利益原则 所谓“兼顾三者利益”是指财政在处理国民收入分配,并财政收入统计图相应取得自身收入的过程中,不能只顾财政收入的取得,还应将必要的财力留给单位和个人,以调动和发挥它们的积极性。“兼顾中央与地方两级利益”是指国家财政在处理国民收入分配,并相应取得自身收入的过程中,应该同时兼顾中央级财政和地方级财政的利益关系。按目前的财政管理体制,我国的国家财政是分别由中央预算和地方总预算构成的两级财政。两级财政有各自具体职能,也形成各自的利益关系,因此在组织财政收入时应兼顾两级利益关系。 3.“合理负担”原则 “合理负担”原则主要体现在税收中,就是指在组织财政收入时,按纳税人收入的多少,采取不同的征收比例,实行负担能力强的多负担,负担能力弱的少负担。它通常采取不同的征税范围,不同的税率,减免税等方式来实现。实行合理负担,是实现企业公平竞争的需要,也是保证国家财力的需要。经济来源 一、财政收入与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的关系 C、V、M三部分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同时M构成财源主要因素,因此研究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同财政收入的关系应着重研究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中成本因素C和V的变化对M从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在社会总产品一定且V不变时,降低物化劳动消耗即C,是降低生产成本,增加M和增财政收入长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降低生产资料耗费,要根据生产资料的性质区别对待。 1、属于原材料、易燃易耗品等生产资料的耗费,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力求节约,通过技术或生产工艺流程创新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纯收入和财政收入。 2、属于固定资产耗费的补偿,应合理确定折旧率,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每件产品中转移的折旧价值,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盈利和财政收入。如果折旧率过高,就势必减少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如果折旧率过低,此时财政收入的增长是以牺牲企业发展后劲,减慢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步伐为代价的,因此财政收入增收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在社会总产品一定且C不变时,V部分增大,M部分减少,相反V部分减少,M部分则增大。因此,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增加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有着重大意义。 二、财政收入的经济来源财政收入1、M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剩余产品价值包括税金、企业利润和用剩余产品价值支付的费用(如利息)。其中主要是税金和企业利润。在统收统支的计划型财政条件下,国营企业所创造的M绝大部分均由国家集中分配用于扩大再产和社会共同需要形成财政收入。另外,国家以税金形式取走非国有企业的一部分纯收入形成财政收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赋予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国家不能取走国有企业的全部M,只能参与一部分企业纯收入的分配,即国家以行政管理者身份参与分配,向企业收取税金,同时以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2、V是财政收入的补充 V是指以劳动报酬的形式付给劳动者个人的部分。从我国目前来看,V虽构成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它在全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这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制度,劳动者个人的收入普遍较低,国家不可能从V中筹集更多的资金。 就现实的经济运行来看,目前我国来自V的财政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第二,向个人收取的规费收入(如结婚登记费、护照费、户口证书费等)和罚没收入等。 第三,居民购买的国库券。 第四,国家出售高税率消费品(如烟、酒、化妆品等)所获得的一部分收入,实质上是由V转移来的。 第五,服务行业和文化娱乐业等企事业单位上交的税收,其中一部分是通过对V的再分配转化来的。 今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财政收入来自V的比重将逐渐提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高工资政策和个人所得税和工薪税为主体税的财税制度,其财政收入有相当部分直接来自V。 3、C中的个别部分构成财政收入 补偿价值C中的基本折旧基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构成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中一般已不适宜将折旧基金列为财政收入,但是,由于实行国民生产总值型的增值税,仍有一部分C通过增值税成为财政收入。体制划分 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是指按财政体制划分的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属于中央财政的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5%部分,证券交易税(印花税)50%部分和海洋石油资源税。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25%部分,证券交易税(印花税 )50%部分和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 另外,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独享收入。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省级电力公司、高速公路以及卷烟厂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和省级分享收入。其他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州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2002年分别为50%、15%、35%,2003年分别为60%,12%、28%。相关报道 针对不断增长的财政实力,网民最关心的是,能否更多地体现在民生领域,向中低收入者倾斜 ,向 弱 势 群 体 靠 拢 ,不断向“国富民强”迈进。 应向弱势群体倾斜 网友认为 ,与人均收入相比 , 中国的税收其实已经很多了,担心税负过高将影响国家经济稳定,提出税收政策应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倾斜。 署名梁旻松的博客文章说,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还在中等发达国家财政收入水平以下,但即将成为世界财政收入第二大的国家。也就是说,从税率来讲,我们其实已经超过了经济发展水平所对应的水平了。 署名贾振华的博客文章也指出,在当前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我个人觉得财政收入不易太高,最大限度地向低收入人群倾斜。太高的财政收入必定会增加居民负担,严重影响居民收入的增加。 梁旻松则用拉弗曲线阐述了税率与税基的关系:拉弗的理论是一个假说,在税率上升时,会造成经济的衰退。道理很简单,人们是可以根据税率对自己的经济 活 动 进 行 空 间 和 时 间 上 的 调整。如果税率上升了,人们可以少劳动或者不劳动,可以少投资甚至不投资。而且,人们还可以把投资活动转移到其他低税率的地方。因此,如果加税后真像拉弗先生预言的,造成经济衰退的话,本来想通过涨工资、调收入结构来达到增加国内消费、降低对出口依赖的话,可能就成为竹篮子打水了。 有网友认为,在个税方面,年收入12万元以上群体缴纳税收占全部个税收入的1/3,也就是说另外2/3的个税都是由年收入低于12万元的群体缴纳的。所以,国家应调整税收政策,使高收入者承担个税收入大头。 切实提高劳动者收入 许多网友呼吁,财政收入的增加应伴随着劳动者收入的普遍提高,让劳动者感受到国富带来的好处。“国富民强”应是发展中国家不懈追求的目标,基础夯实了,经济发展、长治久安的大业才能稳固。 署 名 乘 风 而 去 的 博 客 文 章说,通常而言,财政收入的大幅增加,意味着个人和企业的纳税负担加重。到目前为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2000元,如此低的起征点加重了个人的负担。而且,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 D P比重是逐年下降。 上好“用之于民”这一课 除大力提高千千万万劳动者收入外,许多网友都指出,国家应 充 分 利 用 既 有 的 雄 厚 财 政 基础,增加对关乎国计民生领域的投入,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提升百姓福祉。 署名郑献霖的博客文章说,据 统 计 中 国 社 保 方 面 的 支 出 占G D P的12%,但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通常都在30%以上,甚至有些国家一半的财政收入都是用于社保方面的。财政收入博主“曲庆刚”说,财政蛋糕越来越大,而如何合理切分这块蛋糕,提高支出质量,是摆脱经济危机之后中国政府值得考量的问题。署名秀才江湖的博客文章也指出,在财政收入不断雄厚的背景下,今后国家应将财政支出多向弱势群体倾斜,让更多的老百姓都看得起病、上得起学。 另外,众多网友担忧,在财政收入高增长的背景下,财政支出能否做到公正透明,“三公”消费能否遏制。 郑献霖说,如果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气不能受到遏制,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在全球的名次将会一直处在“不好意思”公布的状态 。 面 对 近 来 频 频 曝 出 的 政 府“豪华采购”“天价餐”事件,我们的政府官员却是极力用所谓的“业务需要”来辩护。 郑献霖指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不仅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尤其是牵涉到财政收入、支出上必须公开透明化,这本来就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最方便、最有力的反腐手段。唯此,才可能提高政府和官员的公信度,才能赢得社会信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32 号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已经2006年1月10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十七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 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影响财税政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以及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字〔1998〕223号)同时废止。
采购管理的三个组件 采购计划管理 采购计划管理对企业的采购计划进行制定和管理,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采购计划和执行路线。采购计划包括定期采购计划(如周、月度、季度、年度)、非定期采购任务计划(如系统根据销售和生产需求产生的)。通过对多对象多元素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分解,将企业的采购需求变为直接的采购任务,系统支持企业以销定购、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多种采购应用模式,支持多种设置灵活的采购单生成流程。采购订单管理 采购订单管理以采购单为源头,对从供应商确认订单、发货、到货、检验、入库等采购订单流转的各个环节进行准确的跟踪,实现全过程管理。通过流程配置,可进行多种采购流程选择,如订单直接入库,或经过到货质检环节后检验入库等,在整个过程中,可以实现对采购存货的计划状态、订单在途状态、到货待检状态等的监控和管理。采购订单可以直接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发向对应的供应商,进行在线采购。发票校验 发票管理是采购结算管理中重要的内容。采购货物是否需要暂估,劳务采购的处理,非库存的消耗性采购处理,直运采购业务,受托代销业务等均是在此进行处理。通过对流程进行配置,允许用户更改各种业务的处理规则,也可定义新的业务处理规则,以适应企业业务不断重组,流程不断优化的需要。 采购管理的三个层次 交易管理,简单购买(Transaction) 较初级的采购管理多爲对各个交易的实施和监督。其特征为:围绕着采购订单(PO,Purchase Order);与供应商较容易的讨价还价;仅重视诸如价格,付款条件,具体交货日期等一般商务条件;被动地执行配方和技术标准。采购管理(Procurement) 随着对前期大量订单的经验总结和汇总以及管理技能的提高,管理人员意识到供应商管理的重要性;同时,根据自身的业务量分析(ABC法),整个Logistics系统的要求,合理分配自身的资源,开展多个专案管理。这个阶段的特征为: 围绕着一定时间段的采购合同,试图与供应商建立长久的关系; 加强了对供应商其他条件的重视,如订单采购周期(Lead Time)、送货、经济批量、最小订单量和订单完成率; 重视供应商的成本分析; 开始采用了投标手段; 加强了风险防范意识。策略性采购 供应链管理(Strategic Sourcing-Supply Chain Management) 目前比较新的概念策略性采购,其特征是: 与供应商建立策略性伙伴关系; 更加重视整个供应链的成本和效率管理; 与供应商共同研发产品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 寻求新的技术和材料替代物,OEM方式的操作; 充分利用诸如跨地区,跨国家的公司(工厂)的集团力量集中采购; 更为复杂,广泛的应用投标手段。 其中,集中采购的手段正被愈来愈多的公司采用。集中的概念事实上包含两层含义:集中集团内各分公司/各工厂的采购量;采购量集中给少数的供应商,以图获取规模效应带来的节省。更进一步的工作,是进可能地减少材料的规格或标准,以图从供应商在原料采购和生产加工收益中带来节省。 采购管理的误区 采购、外协工作在企业运营中地位十分重要,它的影响往往最直接、最明显地反映到成本、质量上,对于工程公司、商贸公司等企业由于采购、外协的比重大,采购管理的意义就更加重大了。然而,根据对几家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企业的调研和管理咨询,目前不少企业的采购都存在管理的误区,有些几乎已成通病。采购只要保证“货比三家”就行了 很多企业的管理者认为管采购只要保证“货比三家”就行了,通常都要求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申报采购方案时都要提供至少3家报价,管理者审批就看有没有3家的比价,再选一个价格合适的(绝大多数时候是选价格最低的那一个)。这个办法很简单,在采购管理上,把这种采购方式叫作“询价采购”或“选购”。但这样的管理方法有没有问题呢?有。而且问题还不少。其实,很多管理者都可能会发现“货比三家”的方法经常失灵:这3家是怎样选出来的?中间的代理商算不算数?同样类别的采购这次审批的3家和上次的3家是不是同样3家?会不会有申报者通过操纵报价信息影响审批者决策的可能?为了防备这种可能,我们往往又要求采购工程师只提供客观的报价而不能有任何主观评价,结果上边的问题依然存在,又屏蔽了可能有用的决策支持信息,还免除了申报者的责任。 为什么“货比三家”还不管用?这并不是“询价采购”方式本身的问题。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没有配套的合格供方管理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采购的管理者最终签字选择供应商,表面上拥有绝对的决策权,但由于采购人员可以自由询价,从而拥有实际的决策权。这种管理模式不改变,无论怎样“货比三家”都是徒劳的。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给采购人员的询价活动圈定一个范围,这就是“合格供方评审”。“合格供方评审”本是质量管理的概念,但从更广义和实用的角度,就是管理者按照一个质量、成本等方面的标准,划定一个范围。这个范围可以由企业高层管理者直接决定,也可以由一个委员会决定。总之,采购执行人员不能单独决定这个范围,也不能跳出这个范围活动,并要对每次采购活动中这个范围内的决策支持信息负责。招标“一招就灵” 招标的采购方式给人以客观、公平、透明的印象,很多管理者认为采取招标方式,可以引入竞争,降低成本,也就万事大吉了。但有时候招标也不是“一招就灵”。为什么要招标?什么情况下该招标?还有什么情况可以采用更合适的采购方式?这涉及到采购方式选择的问题。目前,常用的采购方式有很多。常用的主要有: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 招标:除了最终用户及相关法规要求必须实行招标的情况以外,在对采购内容的成本信息、技术信息掌握程度不够时,最好采用招标的方法,目的之一是为了获得成本信息、技术信息。 竞争性谈判:招标时,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或者投标人数量不够,或者投标人价格、能力等不理想,有时反复招标还是不成,是否继续招标,很是让人苦恼——招也不是,不招也不是。其实,这时候我们没有必要非认准招标不可,大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的方法与招标很接近,作用也相仿,但程序上更灵活,效率也更高一些,可以作为招标采购的补充。 询价采购(即选购):对于我们已经很好掌握了成本信息和技术信息的采购商品(包括物资或服务),并且有多家供应商竞争,我们就可以事先选定合格供方范围,再在合格供方范围内用“货比三家”的询价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如果我们已经完全掌握了采购商品的成本信息和技术信息,或者只有一两家供应商可以供应,公司就应该设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争取稳定的合作、长期价格优惠和质量保证,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合理运用多种采购方式,还可以实现对分包商队伍的动态管理和优化。比如,最初我们对采购内容的成本信息、技术信息不够了解,就可以通过招标来获得信息、扩大分包商备选范围。等到对成本、技术和分包商信息有了足够了解后,转用询价采购,不必再招标。再等到条件成熟,对这种采购商品就可以固定一两家长期合作厂家了。反过来,如果对长期合作厂家不满意,可以通过扩大询价范围或招标来调整、优化供应商或对合作厂家施加压力。档案保存好,采购信息就都留下来了 在调研和咨询过程中,有不少管理者很早就意识到采购管理存在问题,但苦于无力改进或来不及改进,于是要求相关人员把所有和采购相关的记录、文件统统存档,以待具备条件时分析信息、改进工作。但实际上,从这些保存完好的采购档案中,往往还是得不到充足有用的信息?甚至有很多必要的信息永远无法获得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采购工作过程不够规范引起的。比如,规范的采购管理要求在询价时供应商应对不同规格型号的设备单独报价,但采购人员往往把不同规格型号的设备打包,有时甚至把不同类型的设备打包询价,每次打包的方法和数量都不一样。这样一来,历次询价信息无法落实到具体产品,无从比较,在管理者决策时还是无法判断本次采购价格是高是低。 可见,采购工作过程管理的改进和采购信息的收集是相互影响的,要改进采购管理还是要及早,想把资料先存下来等有条件了再谈改进,往往是到了想起改进采购管理的时候,相关的信息缺失就已经很严重了。
概述 必胜客指数发布现场 必胜客指数,通过必胜客这一全国价格统一、风格和定位统一的中国西式休闲餐饮连锁第一品牌,在中国不同城市之间的发展状态,反映不同城市的消费力、城市活力和国际化程度。首度公布的必胜客指数以长三角经济圈内开设有必胜客欢乐餐厅的20个城市为研究对象。该指数以必胜客的进驻先后、店铺数多少和营业额大小,作为评估该城市消费力、城市活力及国际化程度的标准。 模型 必胜客指数由必胜客竞争力指数和必胜客潜力指数两部分组成,其中,必胜客竞争力指数的构成是必胜客在长三角各城市的开店数及各城市的营业额;潜力指数则是城市营业额的增长。两部分指数相加,即构成必胜客指数。具体公式如下: 必胜客指数=(A1+A2)/2x0.9+B1x0.1 A1=必胜客城市营业额指数(以营业额最高的城市为标杆,设为100,其他城市按比例折合成相关指数) A2=必胜客店铺指数(以开店数量最高的城市为标杆,设为100,其他城市按分店数折合成相关指数) B1=必胜客城市营业额增长指数(以同比增长率最高的城市为标杆,设为100,其他城市按增长率比照折合成相关指数) 与经济指标的关联度 必胜客指数 必胜客指数与GDP关联度 华东各城市2007年上半年的GDP排名情况为:上海、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南京和温州。与必胜客指数前7位城市:上海、杭州、宁波、苏州、南京、温州、徐州相比,榜单内的城市基本一致,但排名情况不尽相同,杭州由于在城市品牌经营方面表现突出,城市定位鲜明,因此,带动其消费力和城市活力的大幅提升,必胜客指数排名超越其GDP排名;另一超越其GDP排名的城市为宁波、南京、温州和徐州,均为活跃的商贸城市。 必胜客指数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关联度 2006年长三角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前10位的城市为:上海、台州、宁波、绍兴、杭州、苏州、无锡、舟山、湖州和南京;除了舟山和湖州外,其余城市均进入了必胜客指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的城市均集中在浙江,前5位城市中,除了上海外,其余均为浙江省的城市,排名靠前的宁波和杭州更是必胜客指数中排名第3位和第2位的城市。 必胜客指数 必胜客指数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关联度 2007年上半年长三角城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排名为: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无锡、宁波,与必胜客指数,尤其是必胜客竞争力指数关联度高,上海、杭州、南京作为长三角中心城市的地位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及必胜客指数中均有突出的体现。尤其是在城市消费力和城市活力方面,表现更明显。 影响力 事实上,作为将企业经营数据作为编制经济指标的基础,必胜客并不是第一家。早在1986年,英国《经济学家》杂志就曾编制过麦当劳指数,目的是为了帮助测试各国汇率是否有偏差。该指数通过比较世界各地的巨无霸价格,并利用经济学中的购买力平价理论,编制指数,从而显示出各国货币是否处于合理水平,并用以推测该货币长远的汇率走势。 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从长远看,某一种产品在每一个国家的价格经过汇率折算后应该是一样的。利用购买力平价理论推算汇率的最大困难,就是找到一种在各国都有出售的经常消费品。而在全球拥有统一定价、规格的麦当劳巨无霸汉堡恰好解决了这个难题。 必胜客表示,必胜客指数将每年公布一次,2007年作为试验,先以长三角城市为计算模板,2008年将延伸至全国。
客体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基本确立。但是,《著作权法》没有对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规定刑事制裁条款,因而不能对一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有效惩治,使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缺憾。有鉴于此,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犯罪,使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达到一个新的水准,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条即根据该决定修改而成。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如果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进行侵犯,其行为已不仅具有民事侵权性质,而且在严重情况下同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统一。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图书,是指作品经出版者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等技术处理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以发行的书刊出版物。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指自己或请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术作品。如果侵犯的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客观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中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 值得探讨的是,本条把“制作”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列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为即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结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式,此处应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样其与“复制发行”和“出版”一样作为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主观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主体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 完善 侵犯著作权罪1997年,中国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它们与著作权法为保护著作权共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次司法解释适当降低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盈利为目的,为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上两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较之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缩减了一半,此前两司法机关规定的数量标准分别为“1000张(份)以上”和“5000张(份)以上”。此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1]
概述 财政杠杆(Finance Lever) 财政杠杆是国家财政分配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包括国家税收、财政补贴、投资包干以及其他各种财政收支包干等,是经济杠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财政杠杆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广泛的作用范围,它可以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及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随时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为了加强中央的财力,可以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来实现;为了鼓励或限制某种产品的生产,可采取调整税率、价格、利率等多种手段。财政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财政杠杆在经济杠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主要反映在:1、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平衡。 财政分配是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总供给的一个“闸门”,财政收支的增减变化将引起社会总供求的增减变化,尤其是财政收支的平衡状况,或赤字,或结余,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总供求的平衡状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家调节社会总供求所通常运用的紧缩性或扩张性财政政策,实际上就是通过收支增减变化及平衡状况来实现的。2、调节社会经济结构。 即通过财政收入和支出对社会经济结构中的所有制结构、地区结构、产业结构、部门和行业结构、企业规模结构、产品结构、投资结构、流通结构、社会事业结构等进行调节,使之协调发展。3、调节各种利益关系。 即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调节各种所有制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职工与农民之间、各阶层之间的收益分配,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国家、企业、个人利益统筹兼顾,实现积累与消费比例及各种分配关系的协调。 财政杠杆的运用是人们自觉认识和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过程,即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人们对经济规律的认识越深刻,越全面,财政杠杆的运用也就越能发挥效益,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目的也就越易实现。为了提高财政杠杆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总体效果,不仅要注意各种财政调节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特别是相互之间力度和目标的协调,而且要注意同价格、信贷、利率、汇率、工资等其他经济杠杆之间协调配合,使之形成合力,避免发生相互掣肘的“逆调节”现象。
什么是阿特金森指数 阿特金森指数是测度收入分配不公平指数中明显带有社会福利规范看法的一个指数。阿特金森指数首先计算出一个等价敏感平均收入yε(yε 定义为如果每个人享受到了这样一个等价敏感收入时的社会总福利,相当于收入实际分布时具有的社会总福利值) 。yε可由下式计算得出: 或者 其中yi为第i 人( 或组) 的实际收入( 总收入);f(yi) 为第i 人(或组) 占总人口比例的密度函数;ε为不平等厌恶参数。该参数反映社会对于不平等的厌恶(或对平等的偏好) 程度,其取值范围是,随着ε的增加,社会给予更大的权重给收入相对较低的人群。比较典型的ε权重有0.5和2。在定义了yε后阿特金森指数可以表示为: 其中μ为平均收入, 从该指数可以看出:社会收入分配越公平, 则yε越接近μ, 阿特金森指数值也就越小;对于任何分布而言,阿特金森指数值的取值范围为 ,其中0 代表社会达到了收入的完全公平分配;如果yi代表的是第i 人的收入, 则第i 人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就是, 阿特金森指数又可以用下式表示: 阿特金森指数具有洛伦茨准则一致性, 而且在此基础上,它还具有可分解性。但是阿特金森指数的分解并不是等于组内与组间阿特金森指数之和,其分解公式如下: 也就是说,阿特金森指数完全符合判断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测定指数优良的五条公理性原则。参考文献↑ 刘志伟.收入分配不公平程度测度方法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