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邮购(Mail Order/Direct Mail Marketing)是指通过邮局以邮寄商品目录、发行广告宣传品,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推介展示的渠道,引起或激起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实现商品的销售活动,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商品送达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 顾客根据商店的订货单或广告,将所需购买商品的数量和款项用信函汇寄给商店,商店接到订函和汇款后,即将货物连同发票邮寄给顾客。这种方式可以节省顾客往返时间和费用,便于远距离顾客的购买。 用邮购的方式获取自己所需的各种物品,打个电话、发个传真、发封电子邮件或写一封信,便可得到自己所需的物品,是在美国兴起的一种新潮购物方式,据美国《堪萨斯城之星》杂志1990年3月25日的一篇调查文章指出:有关邮购业的数据显示:1989年,9170万美国人(基本占美国成年人口的一半)通过直接邮购的方式购物。 邮购是直复营销的一种营销方式。简单的讲就是用各种方式得到产品资讯,然后通过邮递的行为送达消费者手中的过程。 广义的讲是利用电子工具从事商务及活动(工具包括初级的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到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到各种信息基础结构和 Internet 等现代系统。而商务活动是从泛商品的需求活动‘实物与非实物、商品与非商品化的生产要素等等’到泛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费及运用,除去典型的生产过程后的所有活动)。狭义的也就是简单的讲,一句话:利用 Internet 从事商务及活动。 随着科技进步,网络技术的发展,中华国际的电子邮购将改善和革新传统的营销模式,彻底地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整合多种传统的商业模式,创造出一套属于自己的全新的商业模式,让更多的消费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商。 网上购物的迅猛发展,正在打破旧的商业模式及消费习惯,创造各种新的商业机会,对企业的管理和行为方式的变革形成了新的挑战。而网上营销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不仅是新的技术手段、营销模式,更是影响企业未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选择。邮购方法 1.写出邮购目录清单:品名 规格 单价 数量 金额; 2.到邮局柜台汇款处要汇款单,填写收款人地址 姓名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汇款金额 汇款人 汇款地址 邮政编码等项目; 3.将第1项的清单给对方发传真(还要写上汇款单号码及汇款日期,也可以将汇款单和邮购目录清单一同传过去).如果邮购方有网站也可以在网站上将邮购内容传给对方.如果邮购的物品种类较少,也可以在汇款单上"附言栏"上注明邮购品名就可以了. 4 保存好汇款收据,备用.新进展 Form of nonstore retailing in which customers place orders for catalog merchandise received through the mail. 无店铺零售的类型,顾客根据所收的商品目录下订单。
财政结余资金,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概述所谓房价收入比(HousingPrice-to-IncomeRatio)是指一个国家或城市的年平均上市房价与居民年平均收入之比,用来衡量消费者对于房产的实际购买能力。 房价收入比世界银行认为,一套住房价格只有在相当于家庭年收入3-6倍的范围内才是合理的。 一般说来,当房价收入比高于10时,居民的收入水平不足以负担高水平的房价,住房市场不具备健康发展的条件。当房价收入比在5左右时,存在着大量的有支付能力的住房需求,房地产市场进入黄金发展时期。当房价收入比小于3时,说明已进入高收入社会,住房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房地产市场已度过了它的黄金时期,进入衰退期。 我国各个城市的房价收入比是不平衡的,中小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多在六倍以下,相当多的城市在4倍以内,属于房价不高的范畴,超过6倍的主要是一些大城市,据调查,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房价收入比超过6倍,其中北京、沈阳、贵阳、南京、广州、大连和西安的比率都超过了10。根据《新财富》杂志在2002年10月对我国35个城市住房价格收入比调查资料,北京住房价格收入比达到了12.4倍,居全国前列。 计算公式 一个国家的平均房价收入比通常用家庭年平均总收入与一套房屋的平均价格之比来计算,即: 房价收入比=每户住房总价÷每户家庭年总收入,其中,每户住房总价和每户家庭年总收入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每户住房总价=人均住房面积×每户家庭平均人口数×单位面积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每户家庭年总收入=每户家庭平均人口数×家庭人均全部年收入 影响因素 房价收入比受政府住房政策、住宅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政策的影响和调控。中国目前具有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的特点,其房价收入比和住房自有化率带有东欧国家的特点,因为住宅价格很快市场化了,但居民家庭的收入却要逐步市场化,即便是当前的住房自有化率比较高,也是原公有住房短期内转化的结果。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了我们一个并不深奥的道理,买房和租房,都是住房消费的形式,为什么一定要买房住才“正确”呢?中国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把住房作为消费品推向市场,采取了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公有住房出售基本结束后,是否就应该还住房消费以本来面目了呢?我认为是时候了,买房住和租房住都是住房消费的合理形式,并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 与购房的关系 房价收入比是一个有严格内涵的概念,具体应用时要注意其到底是什么情况下的房价收入比。在西方,房价收入比有新建住宅的(新房交易)、也有旧有住宅的(二手房交易),所选取的房价是中位数价格,家庭收入是中位数收入。由于中国的住宅是按照平方米价格交易而不是按照套来交易,又由于纳入中国家庭收入统计的收入只是全部家庭收入中的一部分,因此即使是北京市这样相对发达的城市,其房价收入比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很大差异,更为横向比较带来了困难。 房价收入比与购房无关房价收入比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指标,只能大致描述一个城市的家庭收入与房价之间的关系,通过不同年份的房价收入比,就可以看出这个城市居民购买住宅的支付能力是提高了还是下降了(北京近年的房价收入比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很难说明房价收入比高了人们就不买住宅、或房价收入比低了人们就都去购买住宅,因为这里还有一个购房消费(或投资)倾向问题,也就是说居民家庭愿意拿出多少比例的家庭收入去用于购房支出,而影响居民消费(或投资)倾向的因素就太多太复杂了。也就是说,当房价收入比下降时,如果居民不愿意花钱去买住宅,仍然可以简单地归结为“房价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目前人们评论房价收入比高低,无非是希望人们都能买得起房。实际上,房价收入比在2~3倍的一些西欧、北欧国家,其住房自有化率只在30%左右(如瑞士、德国、瑞典),而房价收入比很高、达到25~30倍的东欧国家,其住房自有化率却高达90%以上(如匈牙利、保加利亚)。日本的房价收入比连续多年下降、美国的房价收入比也处在“合理”的水平,但其住房自有化率多年保持基本稳定,没有太大的变化(东京低于50%、美国为67%左右)。[3] 房价收入比最佳值 世界银行提出发达国家正常的房价收入比一般在1.8~5.5之间,而发展中国家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则在3~6之间,比值越大,说明居民家庭对住房的支付能力越低。美国1975年到2005年之间,房价收入比逐步从3上升到约4.7。其中1979年到2001年之间,房价收入比一直在3.5到4.0之间波动。2001年之后随着美联储执行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房价的上升速度明显快于收入上升速度和租金上升速度。使得房价收入比最高达到5左右。随后发生次贷危机,房地产泡沫破裂。 房价收入比 根据《福布斯》杂志2007年7月综合官方数据对美国房价收入比最高的地区的排名,当时美国房价收入比最高的3个城市分别是加州洛杉矶、加州旧金山和加州圣地亚哥,房价收入比分别为10.1、9.4和8.3。而加州正是美国此次房价下跌最严重的区域,也是银行贷款坏账率最高的区域——2006年次级贷款发放规模最大的10家美国企业有7家注册在加州。 对比我国的情况,截至2008年3月,我国平均房价收入比约为7.3,大城市中房价收入比最高的前三位分别是深圳(16)、北京(14.2)、杭州(12.4),远高于合理水平。考虑到居民其他消费支出和房地产贷款利息支出,在上述城市一个普通家庭平均需要20~30年的储蓄才能购买一套住宅。住房消费明显过度占有社会积累的大部分财富,极大地挤压了其他消费需求。 [2]另一方面,通过不同收入人群的房价收入比的分类别分析,可以很好地解释2003年开始的房价加速上涨趋势。2003年之后,“高收入”和“最高收入”人群房价收入比分别约为4和6.8。他们比较宽松的房价收入比和充实的购买力成为这几年房地产消费的主要人群,也快速推高了近年来房地产交易的边际价格。而目前这部分人群的需求已经得到了基本满足。 相比评论 可怕的房价收入比之“痛”所谓房价收入比,是指住房价格与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在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房价收入比到底应该是多少才合理、科学和符合供求关系常态的呢?下面,让我们借助相关数据作一逐步分析。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房价收入比计算公式,乃通过一、二手房价中位数同家庭收入中位数进行比值测算。实践中,但因为西方房价收入比系数中的房价是以套为基本单位来进行统计和计算的,而我们国家的房价是以平方米为基本统计单位,所以,必须要对“套”和“平方米”这两个不同的核计单位给定义,才能最终相对精确地测算出我们国家的房价收入比。按照“房价中位数”这一框架,我以为,似应确定二个数字:中等质量的房屋均价、中等户型的平方米数,二者相乘便得出“房价中位数”的实际数据。 房价收入比 先说中等质量的房屋均价。根据安居客的统计,截至昨天,今年3月北京二手房交易均价为25000元/平米。至于中等户型。尽管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小户型呈现出热销的局面,但究竟是多大的户型才算是小户型呢?根据近年来开发商大事推荐的楼盘来看,所谓的小户型即80至95平方米的二居室或90至120平方米的三居室。在此,其住用的意义是:按照一个三口之家的基本生活需要来看,至少得是80平方米的二居室了。由此可见,如果要按照一个家庭最低标准的生活需要来定义“中等户型”,那也得是90平米左右的二居室或者小三居了。 这样看来,北京的房价中位数应该是:25000元(中等质量房屋均价)乘以90平方米(中等户型)等于225万元。再说平均工资。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9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444元,如果按照媒体公布的过去年均10%的增幅来计算,2010年北京市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288元。这样的话,一个三口之家——父母加孩子,其年均收入应该在106576元。最后,用225万元的房价中位数除以106576元(2010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就可以得出一个约等于21倍的房价收入比。这样的房价收入比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目前流行的3至6倍的房价收入比说法,据说是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银行专家黑马先生(AndrewHamer)在进行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时,提出的一个世界银行认为“比较理想”的比例。深入探究,我们或许可以了解黑马先生当时提出3至6倍房价收入比的经济学基础之所在。 根据2009年1月13日的媒体报道,2008年上海男性平均结婚年龄为32岁,女性平均结婚年龄为29.6岁。如果将包括农村青年在内的全国平均结婚年龄折中为25岁的话,即便是结婚之后第二年——即26岁生孩子,到孩子18岁上大学时父母也就44岁了,孩子上大学的花费肯定比在中小学期间要多,所以父母需要在其子女步入大学校门之前为其准备一笔钱。至于其大学(四年)毕业后(父母48岁),不论是深造还是就业,以至于其后的谈恋爱、结婚,只要不从父母兜儿里掏钱也就算万幸了。由此可见,除了那些婚前由父母代为买房者,绝大多数年轻人只有在其结婚生子直到孩子中学毕业为止的18年,才是挣买房钱的净时间。 一般而言,一个家庭的全部收入,除了要为孩子储蓄教育基金之外还要支付家庭日常开支,这些就往往会花去一半的工薪收入。所以,真正用来挣买房款的时间还应该是这18年的折半——9年;如果再扣除生活中其他零星用度,纯粹用于挣买房钱的净时间还得再减去3年——即6年了。如果再算上因为家庭及子女开支大小不同、父母挣钱能力大小不同以及生活宽裕程度不同而带来的变量,或者就会发生房价收入比为5:1、3:1、3:1等不同情况了,但不管怎么说,6:1的房价收入比应该是一个家庭财产安全的边界之所在。这,或许是黑马教授所计算出的合适的房价收入比为3至6倍的内在逻辑之解读吧! 毫无疑问,本计算之数据及其解读肯定有很大弹性和不确定性,本人以为,这种较贴近“过日子”思维演算而来房价收入比值该是被民众所认可的。而目前中国这种房地产在经济总量中的“一支独大”跟房子在普通家庭资产中的“绝对统治”地位的现状,极大了恶化了社会人文环境——过去是一切“向钱看”,现在是一切“向房看”了! 当然,在目前的房价水平上,如果说要将房价收入比降到我们认为合理的3至6倍的水平,几乎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够抹杀合理的房价收入比作为一个与百姓生计密切相关的比值的科学性,否则,房子必然会因为其自身价值的极大诱惑,而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导向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措施、选择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使得我们的房价收入离“合适”更近一些,则需要包括学者、政府、群众在内的群策群力了。 [1]
长期总供给曲线(古典的总供给曲线): 按照西方学者的说法,在长期中,经济的就业水平并不随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而是始终出于充分就业的状态上,此时的总供给曲线是惟一的一条垂直线。相关词条 管理理论 管理软件 西方经济学 期货 国际金融 MBA 经济学派 股票 银行 保险 人力资源 经济学家 基金 财政 贸易 参考资料 1.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 2.和讯网:http://www.hexun.com/ 3.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构成要件 商品经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已成为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商业贿赂在中国一些行业的泛滥,已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自2006年1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2006反腐工作重点以来,打击商业贿赂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中国现有的法律在商业贿赂的规制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不少委员提出应尽快制定《反商业贿赂法》的建议,由此可见,完善中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迫在眉睫。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商业贿赂的主体即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行贿主体一般为经营者,而受贿主体却不仅限于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为在商业贿赂行为中两个主体是相对应的,不能因为行贿是经营者构成商业行贿,而受贿人不是经营者就不构成商业受贿。此外,受贿主体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第三人,即对实现交易起关键作用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如集中招标采购中的组织者。[2](二)主观方面。商业贿赂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收受或给予贿赂的故意。其行贿人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这是商业贿赂区别于一般贿赂的重要特征。经营者为了争取市场交易牟取利益而实施了贿赂手段,无论是否达到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目的,都构成商业贿赂。(三)客体。商业贿赂的客体就是其行为所引起的客观后果,即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无序的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造成市场的失衡和混乱,更加重了消费者和国家的经济负担。再者,如果商业贿赂涉及到某些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则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更促使腐败滋生蔓延,损坏政府的形象。(四)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即给予或收受贿赂的方式,主要包括财物或其他手段。财物手段指给付的现金和实物,包括金钱贿赂、大额让利,以及假借赞助费、科研费、咨询费、拥金等名义给付金钱或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其他手段指财物以外的非物质性利益,如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提供住房使用权等。此外,性贿赂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贿赂手段。 现状缺陷 《刑法》商业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中国也一直很重视惩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到商业贿赂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一)刑事立法方面。中国1979年的《刑法》第185条把贿赂罪作为一种渎职罪予以规定,其后又先后颁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并于1997年3月修改了《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中国关于商业贿赂刑事责任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罪的法定刑在附加刑的设置上都只有财产刑一种,使得司法实践中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另外,对单位犯罪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二)行政立法方面。1996年11月起施行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是一个针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专门性行政规章。这个规章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行政处罚措施。此外,在行政法规方面也对商业贿赂提出禁止性要求并提出相应处罚办法,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性规范,如国家计委的《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保持廉洁的几项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为政清廉的若干规定》等。尽管如此,在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方面仍存在缺陷。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个数额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来说实属微不足道。为了有效打击商业贿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贿赂的金额及危害后果等因素,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行政处罚方式,如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相结合。 (三)经济立法方面。中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 《公司法》 、 《土地管理法》 、《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等经济法律法规中,都不同角度地对禁止商业贿赂做了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经济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手段只概括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两大类,虽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款和第4款分别对两类手段作了例示性的规定,但这些形式还不能涵盖所有的商业贿赂手段,这导致了执法操作上的困难,对商业贿赂行为难以界定,使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整治举步维艰。(四)国际法方面。中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该公约规定“禁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3] 规制行为 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商业贿赂现象也日渐泛滥,为了更有效地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现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国目前对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很多,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发挥现行法律的作用。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看,应准确届定商业贿赂的内涵及范围,在总结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贿赂手段的基础上,将各种手段进行归纳并作出规范的解释,以便于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从完善《刑法》方面看,应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鉴于商业贿赂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可以将其安置在中国《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罚力度。对于受处罚的对象,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给行贿者和受贿者以同等处罚,如果只注重对其中一方的处罚,则很难达到治理效果。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然而在现实中,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所换取的利润远远高于其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仅对其作出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足以起到处罚作用,因此应增加处罚额度,以到达震慑效果。此外,在《刑法》中应完善资格刑的处罚,如根据情节对单位处以限制经营范围、予以强制解散等,对个体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时期内从事经营活动或担任管理人员等,以此动摇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基础。(三)充分发挥执法机关的积极作用。通过长期的专项整治和行业整治,执法机关已查处大批商业贿赂案件,在以后的工作中,执法机关还应大力宣传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国家有关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经营者知法、守法,也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监督中来。此外,应广泛开展各类宣传讲座,通过对查处的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的曝光来告诫社会,以将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扼杀在萌芽状态中。[1]
定义 财政贴息是政府提供的一种较为隐蔽的补贴形式,即政府代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其实质是向企业成本价格提供补贴.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财政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财政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5)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在申请报告中重点论述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什么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1)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通过会计档案,可以反映出各单位开展经济业务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制度的情况。(2)会计档案可以比较详细地反映出一个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一些情况,如果一个单位存在会计帐目混乱、手续不清、资料散失等问题,可以清楚地从会计档案中体现出来;同时,如果一个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活动,也可以从会计档案中反映和体现出来。(3计档案可以为国家或者单位提供比较详细、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对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具体经济部门的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4)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完善会计制度提供借鉴,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完善会计制度时,可以通过查阅、研究、分析会计档案,找出现行会计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完善。 正是基于会计档案的作用,我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 5 条的规定,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以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以及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财务报告附表、财务报告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本罪的犯罪对象具体是会计档案中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所谓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者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者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原始凭证可以按照其取得渠道的不同,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所谓自制凭证,是指本单位内部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在执行或者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自行填制的原始凭证,如仓库管理部门填制的收料单、领料单、产品入库单,销售经营部门填制的销货发票等。所谓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从外单位或者个人那里取得的原始凭证,如在购买原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票、在向外单位付款时取得的收据等。原始凭证按照其填制手续的不同,可以分为一次凭证和累计凭证两种。所谓一次凭证,是指填制手续能够一次完成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凭证、产品交库凭证等,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所谓累计凭证,是指为了减少凭证数量和简化凭证填制手续、将一定时期内不断重复发生、且性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往来登记在一起,进行连续反映的一种自制原始凭证,如企业内部领料用的限额领料单等。 所谓记帐凭证,又称分录凭证、记帐凭单等,是指由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后确认无误的原始凭证或者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内容加以分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类而填制的作为登记帐簿依据的一种凭证。记帐凭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记帐凭证编制方式的不问,可以分为复式记帐凭证和单式记帐凭证两种。所谓复式记帐凭证,是指将每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会计科目,集中到一起,填列在一张记帐凭证上的一种凭证。所谓单式记帐凭证,是指将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每个会计科日,分别填列记帐凭证,每张记帐凭证只填列涉及的一个会计科目的凭证。按照记帐凭证所记录的经济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三种。所谓收款凭证,是指根据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原始凭证而填制的一种记帐凭证;所谓付款凭证,是指根据现金及银行存款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而填制的一种记帐凭证;所谓转帐凭证,是指根据转帐业务的原始凭证而填制的一种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主要作用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从而为直接记帐提供依据。 会计帐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连缀的帐页组成,用来有序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的会计簿籍,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主要作用表现在:第一,设置会计帐薄并在会计帐簿上进行登记,有利于全面、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把大量的、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为有用的会计信息;第二,会计帐簿记录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会计报表中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可靠,它的编制和报送是否及时,都同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有密切的联系;第三,会计帐簿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四,会计帐簿是重要的经济档案;第五,在规模大的单位,设置会计帐簿,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分工。所有独立核算单位都要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谈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帐簿记录和其他日常核算资料,运用货币计量指标,对单位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的反映。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分为对外报告和内部报告两种。所谓对外报告,是指必须定期编制、定期向上级部门、银行、财税部门报送或者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所谓内部报告,是指单位主要是指企业根据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而编制的、供内部管理人员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本条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对外报告。按照编制与报送时间的不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分为月份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三种。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分为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 (1)会计报表。所谓会计报表,是指根据会计帐簿的日常核算资料,按照规定的格式,总括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7条的规定,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第一,资产负债表。所谓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分项列示。第二,损益表。所谓损益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损益表的项目,应当按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各项目分项列示。其中利润分配部分各个项目也可以另行编制利润分配表。第三,财务状况变动表。所谓财务状况变动表,是指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项目分为营运资金来源和营运资金运用,营运资金来源与营运资金运用的差额为营运资金增加(或减少)净额。营运资金来源分为利润来源和其他来源,并分项列示。营运资金运用分为利润分配和其他用途,并分项列示。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现金流量表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收人和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2)会计报表附注。所谓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3)财务情况说明书。所谓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为了方便报表使用者而对单位的一些财务情况所作的具体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是以文字为主结合数字指标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所以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1)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隐匿,是挂故意隐藏的行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时,将应当提供出来接受检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或者对应当提供社会监督的会计凭证、会计帖薄、会计财务报告隐藏起来拒不提供,都构成隐匿。 (2)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故意销毁,是指将明知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存档或者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以纵火、水浸、销毁、粘连等方式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财务报告毁坏,使之无法辨认,都可以构成故意销毁的行为。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简介 税负痛苦指数 税负痛苦指数(TaxMiseryIndex)也叫税收痛苦指数是根据各地的公司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富人税率、销售税率/增值税率,以及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贡献等计算而得,指数越高意味痛苦程度越高。 福布斯杂志推出其最新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大陆排名全球第二税负痛苦地,排名第一的则是法国。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则经福布斯评判,分列全球税负痛苦最轻地区的一、二、三位。其中卡塔尔只征收公司所得税,而阿联酋没有公司税但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三个地区有一个共同点即都不征收增值税。 由来 《福布斯》中文版在2005年7月刊上以封面标题形式发表特别报道:2005税负痛苦指数(TaxMiseryIndex),标题为“税务世界:扁平并快乐着”,旨在通过一年一度的全球税负调查,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用这一指数作为衡量一项政策是否有利于吸引资本和人才的最佳标准,负数表示吸引力增加。署名JackAnderson.该指数通过将一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得到。其与我国税负有关的基本结论主要有: 一是税负痛苦及变化指数中国排名第二,绝对值为160,变动幅度为零。文中说:“《福布斯》全球版2005年的税负痛苦及变化指数显示,多数国家延续着5年以来的趋势,正在降低而非提高边际效率,令人惊讶的是,中国的指数是排名第二,中国正准备采用一套受法国启发而建立的税收体制,以便从未来的收入增长中获益。”其中法国税负痛苦指数174.8,为全球最高。 二是北京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最高。文中说:“对于地方性税收较高的国家,我们指定了特定的地区。今年我们开始将中国的这些地方性税收计算在内,尽管逐年的比较不能反映出巨大的变化。但与去年相比,北京却几乎冲到了痛苦指数排行榜的顶端。而在全球大多数地区,地方收入通常是靠财产税征集,因此不会对痛苦指数产生影响。” 三是税负痛苦指数与总体税负变动趋势不一致,多数国家总体税负上升。文中说:“虽然税负痛苦指数及总体税负的排名通常相互吻合,但只有同时观察这两项指标,才能发现一个重要的矛盾——虽然决定痛苦指数的边际税率总体走向趋低,然而自1980年以来,只有8个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降低了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这说明税收转移正在出现,令起初光明的前景变得黯淡。总体税负表明,政府支出预计将增加,其中包括了公共赤字,还包括国家部门采用各种非税手段消耗掉的资源。” 基本评价 (一)税负痛苦指数不能准确衡量名义税负的高低 税负痛苦指数的得分是以各地区最高边际税率计算的,被选用的各税种最高边际税率加总的结果就是税负痛苦指数。如《福布斯》推出的税负痛苦指数即是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雇主社会保险、雇员社会保险和增值税(或销售税)最高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对应我国的具体情况,财产税为零,其他各税依次为企业所得税33%、个人所得税45%、雇主社会保险即公司缴纳的社保金44.5%、雇员社会保险即个人缴纳的社保金20.5%,增值税17%,最高边际税率直接加总得出税负指数为160.结论是在全球52个国家及地区中,中国内地的税负指数位居第二,位居榜首的法国为174.8. 税负痛苦指数仅仅是关于一国税负的一种算法,且是科学性较差的一种算法,在反映名义税负高低问题上有几个重大缺陷: 一是没有区别平均税负与边际税负的差异。平均税负反映的是每单位的税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边际税负是最后一单位税基所承担的税收数量,是经济学边际分析在研究税负问题上的应用。从这种计算结果看GDP增量中税收参与分配的程度,实际意义会大打折扣。因为实际上税收来自税基,是每一单位的税收平摊在每一单位的税基上,也就是所有的税基负担了所有的税收,而不是税基的增量负担了税收的增量,用边际税负高说明宏观税负过高过重是不可靠的。将主体税种与相应的经济指标对比分析,可以看到各主体税种都有各自不同的来源,并不是所有的税收都来自GDP.可以说,我国宏观税负提高是各个分量税基负担的税收数量增加的结果,不是来自每单位GDP负担税收的增加,更不是GDP的价值增量负担了全部税收增量,边际税负的说服力更加弱化。只有平均税负才是衡量税负高低的有意义的指标。 《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计算使用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实际上纳税人的月薪超过10万元时才适用。据统计,适用25%以上的工薪所得和适用30%以上的各类其他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只占该税种收入的6%左右,占全部税收收入的0.5%,适用45%税率的人和税收收入占比就更少了。但《福布斯》税负指数中,个人所得税是按最高档税率45%计算,占总指数的1/4强。显然,将比重如此微小的个人所得税项目直接扩大,把只有极少数人适用的税率作为普遍适用的税率是不科学的,而只有当适用最高税率的比例较大时才是合理的。税负指数必须具有税收负担的内涵才有意义。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33%、27%和18%三个档次,用33%也虚高计算了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水平。 二是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将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作简单加总,忽视了主体税种比重差异和各税在总体税负形成中的分量。总体税负应是各主体税种税负的加权平均水平,不考虑税基结构而直接简单加总法定税率,在一国经济结构变动较大时,将影响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同时,不同税种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影响着总体税负的形成。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7%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与占税收收入近半的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同样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 三是税种选择标准不确定。税种主要选择主体税种,但税种入选并无确切的标准,比如税种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达到多高水平一定被选择等。如果增加或减少一个税种,排序将发生重大变化,这也降低了衡量的科学性。如果把我国除了以上几个主体税种外的近20个地方小税种的最高边际税负做相同的加法,指数将突破300,这已经是一个没有任何税负含义也没有任何意义的数字了。 (二)税负痛苦指数不能说明实际税负的高低 税负痛苦指数不能说明实际税负高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福布斯》计算的各国税负痛苦指数与其实际宏观税负相关度甚低。在2004年~2005年度税负痛苦指数最高的前10个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在实际税负排序中居于前10位;同时在实际税负最高的前10位的国家中,有4个国家在税负痛苦指数排序中却处于痛苦程度较轻的10位以后至20位之间。这种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排序间的重大差异反映出税负痛苦指数排序方法有重大缺陷。 第二,不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税法中减免税政策规定条款多,范围宽,数额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粗略地匡算,减免税政策规定会使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降低10%左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国家征管水平通常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没有哪个国家的征管水平能使实际税负达到法定税率水平。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二者不能等而视之。税负指数对发达国家或者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再不能上升的国家来说,用于自身的比较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适于进行国际比较。 第三,就我国实际情况看,二者相去甚远。在《福布斯》计算的各国税负痛苦指数中,我国高居第二位,但实际上,我国宏观税负既低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平均税负水平,也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连《福布斯》本身也说到,最高边际税率与实际税负相去甚远,两者之间的差距太大。我国2005年宏观税负只有19%左右,低于所有30个OECD国家2003年的宏观税负水平(《福布斯》数据:最低的墨西哥为19.5%)。如果把我国放在OECD国家中进行对比,应是世界上最快乐的国家而不是痛苦程度高居世界第二。既然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距离遥远,用这个指标就不能说明痛苦程度,用税负痛苦指数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的原意也打了折扣。 (三)《福布斯》关于我国税负指数“变动幅度为零”的结论较为客观因我国法定税负在2004年~2005年并无显著变化,《福布斯》关于我国税负指数“变动幅度为零”的结论较为客观。在其公布的税负变动幅度中,挪威、土耳其、俄罗斯、德国、美国等因降低名义税负而降低痛苦指数,增加了快乐指数。波兰、澳大利亚、芬兰、印度、马耳他等增加了痛苦指数。 启示 (一)中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对较高,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主体税种的法定税率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应税种的税率水平也是不低的。如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0%以下。据专家测算,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税率约在23%左右;OECD30个国家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31.4%;英国、日本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都不超过40%等。在主体税种以外,我国还有消费税和其他地方税等,使宏观税负的名义水平较高。较高的名义税负不利于我国吸引国际资本和国际人力资源,像《福布斯》这样的世界知名媒体所作结论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同时较高的名义税负也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 (二)平滑税(FLATTAX)可能是未来税改的一个方向。平滑税的提出始于上世纪末期,今仍处于热论中。平滑税肇端于现行税制的过度复杂,如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复杂得“连IRS自己的专家都一头雾水”,这促进了代理业的发展,但实质是增加了无效劳动和征纳成本,结果催生了平滑税的理念。其基本内涵在于:简单易解,税制透明,且能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标。关于平滑税制已经证明的结论是“不比现行的税制更差”。果真如此,则显然用简单的税制比复杂税制更效率、更经济,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税收改革原则不谋而合。因此,平滑税的基本精髓正在被多国政府采纳,成为税改的基本方向之一。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实行完全彻底的平滑税。 中方回应全球第二论 国税总局反驳中国税负痛苦指数全球第二论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于2010年10月在《中国改革》杂志撰文指出,此前国外某杂志发布的中国税负痛苦指数全球排行第二的说法有误,随着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快速上升,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宏观税负不仅有上升的需要,也有提升空间。 肖捷指出,“中国税负痛苦指数全球排行第二”论,存在评价方法的常识性错误。据介绍,该杂志所采用的税负痛苦指数评价方法,是确定六个税(费)种,包括公司和个人所得税、雇主和雇员交纳的社会保险金、销售税、财产税,并将其法定最高税率相加后进行比较,数值高低与所谓痛苦指数成正比。按该国外杂志计算,中国税负痛苦指数为159,是由增值税最高税率17%、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25%、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45%、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最高费率49%、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最高费率23%相加得出。肖捷认为,将简单相加后的税率等同于税负显然是一种谬误,因为决定税负的因素不仅有税率,还有税基。 “比较分析宏观税负水平,不能脱离不同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政府职能范围,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宏观税负水平没有放之四海皆适用的统一标准。”肖捷称。 在分析宏观税负趋势时,肖捷指出,在公共财政政策框架下,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覆盖各类群体,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目标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均等化目标也要逐步实现,加上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繁重,目前,政府集中的税收收入还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公共支出需求,有必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合理提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 经济的快速发展则为税收增长提供基础。肖捷认为,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中国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经济增长的质量也会不断提高,税收增长的基础更加稳固。在综合考虑结构性减税等因素后,下一个十年,中国税收增长的弹性系数总体上仍可能继续保持大于1的态势,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在目前17.5%的水平上有继续上升的空间和条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