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许可项目是指财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目前财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是对一些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确定其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商业诋毁的概念 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经营者实施的侮辱、诽谤、诋毁的行为则以一般侵权论。这一构成要件反映了现代各国主要是从竞争法的角度来保护商誉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均将商誉侵害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英美法系国家为商誉权提供仿冒诉讼与其他特殊诉讼的救济方式,其主体指向概为经营者。 大陆法系国家更是主要适用竞争法保护商誉权,因此要求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必须存在竞争关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于1998年作出司法解释,从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了商业诋毁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并且具体指出,新闻单位或者消费者因为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失当,甚至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经营者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由此可见,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权的主体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所以不能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多数情况下经营者是自己实施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但有时经营者也可能不是自己实施此种行为,而是利用他人加以实施。他人既可能是其他同业经营者,也可能是非同业经营者或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例如,会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个人等等。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与经营者之间就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有过共谋,即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他们就应与该经营者一起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过错心理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的结果(认识因素),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商誉毁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行为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而确定的。当然,经营者也可能因过失造成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损害,并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诋毁,这是基于不构成竞争法体系中规定的侵犯商誉权之行为的条件所决定的。 (三)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所作的概括,侵犯商誉权的行为分为两种:一是采取虚假说法的行为,即凭空捏造或散布有关他人商誉的、与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的事情,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也包括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另一种是采取不当说法的行为,即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意在贬低、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 例如,在比较广告和产品促销活动中,对同类产品、服务的评价使用贬损性质的言辞;或在未有科学定论的情况下,片面宣传某些产品、服务的副作用或者消极因素。 商业诋毁行为,是对竞争对手合法享有的商誉及商誉权的严重损害和侵犯。这种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手段的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的特点 1、有着明确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2、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不实之情。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经营者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所谓由特定的诋毁对象,是指有关虚假言词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他人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诋毁对象既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 4、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情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商品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等,商品声誉最终也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例如,在前些年的“郑州商战”中,某国有大型商场不断向郑州及外地新闻单位和名优产品厂家写信,声称郑州某商业单位如何如何不讲商业道德,希望这些单位或厂家不要再与该商业单位发生业务往来。这种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又如,某日用化学品厂在电视台发布一则广告,用对比的手法宣称:用其他各种洗衣粉或洗涤剂30分钟也洗不掉的污斑,用了该厂生产的洗洁剂仅5分钟就洗干净了。而事实并非如此。这属于片面夸大并歪曲事实的比较性广告,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他人的洗涤产品商誉的侵害。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例如,在房地产经营业务中,购房者在购房时,大都到各处询价比较,当一个购买者到甲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探知房子每平方米售价后,又来到乙房地产公司探询,乙公司的售房员得知此情况后,竟对该顾客谎称,甲公司的房子质量差,而且信誉不好,如果购买甲公司的房子肯定会有风险。类似这种为了竞争目的,编造、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 (3)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例如,1992年某省洗涤剂厂在其所出售的洗衣粉产品包装说明上写道:“普通洗衣粉、肥皂均含磷、含铝,会诱发人体患老年痴呆症、组织学骨软化、非缺铁性贫血和助长肺病的发生等多种疾病”,并告诫人们以后再不要去买洗衣粉、洗洁净、洗头膏、香皂、肥皂等洗涤用品,还声称其生产的无磷、无毒洗衣粉无上述缺点,可放心使用。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商业诋毁行为的危害 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给竞争对手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会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具体而言,商誉是通过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连续性活动而逐渐形成的。经营者大都需要经过大量而艰苦的市场研究、技术开发、广告宣传和公关活动等,去建立自己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者守法经营、讲究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合同、经济实力雄厚、技术水平先进等方面的商业信誉和质量精良、风格独特、热情周到、价格合理等方面的商品或服务声誉,会给他带来交易伙伴和消费者的信任和欢迎,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带来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并可能成为自己进行竞争的最大资本和立足市场的最重要支柱。 而对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任何诋毁或贬低,都可能给该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甚至可能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如失去交易伙伴和消费者,或造成资金和原材料供应的困难或产品的滞销,损失大量的利润和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乃至破产或被迫转产等等。恶意诋毁、贬低他人商誉的诽谤行为,包括损人利己、尔虞我诈,不惜以诽谤他人商誉的非法手段挤垮竞争对手而牟取暴利,它不但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欺骗了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最终必然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 1、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 我国《反法》未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可以依据《反法》第20条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20条的规定来要求赔偿。 2、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责任 如果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221条,23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要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 1)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关键字 商业诋毁,商业诋毁行为,商业诽谤行为.
配舱回单”是货代在取得货主的定舱资料再向船公司定舱后取得的单证,有时会以“定舱确认报文”代替。 都是船公司给货代的十联单中涉及的单据。
什么是超主权货币 所谓主权货币,是指某一国家发行的本国货币,如美国的主权货币就是美元;英国的主权货币就是英镑;中国的主权货币就是人民币。 超主权货币则是指并不隶属于任何主权国家的世界货币。 超主权货币的提出 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使人们再次面对一个古老而悬而未决的问题,那就是什么样的国际储备货币才能保持全球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历史上的银本位、金本位、金汇兑本位、布雷顿森林体系都是解决该问题的不同制度安排,这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立的宗旨之一。但此次金融危机表明,这一问题不仅远未解决,由于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反而愈演愈烈。因此要求必须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以解决金融危机暴露出的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一系列问题。这种货币就是“超主权货币”。 在G20峰会召开前夕,3月23日,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发表题为《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的署名文章,提议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此文引起了国际性轰动,反响十分热烈。这是一个关系到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重要话题,值得全球思考。随后,2009年0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9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正式提出创立超主权货币。 其实,最先提出创立超主权货币的并非中国央行,2007年底美国智库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弗雷德·伯格斯坦即提出“SDR超主权货币”方案,并且包括俄罗斯、巴西在内的多国央行都对之寄予厚望。创立超主权货币可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加强对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的监督,健全国际储备货币发行调控机制。 超主权货币的作用 对于储备货币发行国而言,国内货币政策目标与各国对储备货币的要求经常产生矛盾。货币当局既不能忽视本国货币的国际职能而单纯考虑国内目标,又无法同时兼顾国内外的不同目标。既可能因抑制本国通胀的需要而无法充分满足全球经济不断增长的需求,也可能因过分刺激国内需求而导致全球流动性泛滥。理论上特里芬难题仍然存在,即储备货币发行国无法在为世界提供流动性的同时确保币值的稳定。 当一国货币成为全世界初级产品定价货币、贸易结算货币和储备货币后,该国对经济失衡的汇率调整是无效的,因为多数国家货币都以该国货币为参照。经济全球化既受益于一种被普遍接受的储备货币,又为发行这种货币的制度缺陷所害。从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金融危机屡屡发生且愈演愈烈来看,全世界为现行货币体系付出的代价可能会超出从中的收益。不仅储备货币的使用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发行国也在付出日益增大的代价。危机未必是储备货币发行当局的故意,但却是制度性缺陷的必然。 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从而避免主权信用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缺陷,是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理想目标。 1、超主权储备货币的主张虽然由来以久,但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上世纪四十年代凯恩斯就曾提出采用30种有代表性的商品作为定值基础建立国际货币单位“Bancor”的设想,遗憾的是未能实施,而其后以怀特方案为基础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显示凯恩斯的方案可能更有远见。早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暴露之初,基金组织就于1969年创设了特别提款权(下称SDR),以缓解主权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风险。遗憾的是由于分配机制和使用范围上的限制,SDR的作用至今没有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但SDR的存在为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提供了一线希望。 2、超主权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主权信用货币的内在风险,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一个全球性机构管理的国际储备货币将使全球流动性的创造和调控成为可能,当一国主权货币不再做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这些能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
财政自治概述 财政自治(Financial Autonomy) 对于财政自治(Financial Autonomy)的认识,目前国内外学者尚未达成共识,有的认为没有财政自治,自治就不能得到保障。财政自治在世界许多国家的财政立法和财政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在实行财政自治的国家中,目前对“财政自治”也有二种不同的解释,而且在实践中也有二种不同类型的作法。 第一种是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而言的财政自治。这种财政自治的类型,被解释为是在一国宪法和财政法所确定的框架内,地方政府依法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地区财政事务的制度。这种由地方政府享有的财政自治的权限和自治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该国的宪法和财政法的规定。而且在实行宪法审判制度的国家中,财政自治权是宪法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自治权限和自治程度由该国宪法和财政法规作出规定,并且与该国经济资源配置方式、民主政体和其他非经济因素(如历史和文化传统等)密切相关。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保持着地方政府的自治体制即地方自治(Local Autonomy),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中普遍采用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但分税制的内容和与之相应的财政自治权限却是千差万别的。当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有很多国家都保持着这样一种地方政府的财政自治体制。并且为了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几乎都采用了分税制。 第二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而言的财政自治。这种财政自治的类型,可以解释为在一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定的框架内,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等的特点,制定财政自治条例,或有关法律的变通及补充规定,并依法组织财政收支,统筹分配财政资金,自主决定和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事务的制度。财政自治的实现形式美国模式 财权分散,财力相对集中。财权分散,是一种明确的分权式的分税制模式,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各司其职,各有自己的税收来源,各为自己的税收立法,当然州与地方税法不得与联邦税法相抵触。财力相对集中,是指在三级政府的财政分配格局中,联邦一级收入占较大比重。自70年代以来,美国税收收入的划分基本保持在中央占6成、地方占4成的六四开水平上。法国模式 财权集中,财力集中。这是一种财权、财力双集中的分税制模式,不仅税收管理权限集中于中央一级,从税收立法到具体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与法令执行,而且在税收收入划分上,中央一般占到总收入的75%左右,呈现七三开的分配格局。日本模式 财权适度分散,财力有效集中。日本在财政体制上的集权或分权程度趋于中性,也就是介于美国模式与法国模式之间。在日本,地方政府根据自治原则,有权决定征收何种地方税,但是为了防止因税收分权导致地区间的税收失衡,中央政府设立了“课税否决制度”,即允许地方政府在地方税法列举的税种范围内,自行决定开征地方税,但若地方政府的征税计划超出了这个范围,其新开征税种须经自治大臣批准。所谓财力有效集中,是指中央和地方在收入分配上保持 2/3与1/3之比,而在支出格局上保持1/3与2/3之比,财力的这种转移通过形式多样的税收调整制度得以实现,旨在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两种类型 以上三种模式,从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理论界将他们归纳为地方分权和中央集权两种类型: (1)地方分权型 主要在联邦制和分权制国家,它们的特点是地方政府自主权较大,有相当的独立性,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划分比较明确,各自自求平衡,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依赖很少。在财力分配上中央财政的收入不占绝对优势,有的甚至少于地方财政的收入。根据世界银行《1988年政府财政统计》,在6个发达的联邦制国家中,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最低的是加拿大,只有 39.3%;最高的是奥地利和澳大利亚,均占70%左右。在支出上,这些国家中央对地方的拨款比较少,不占重要地位。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即属此类型。 (2)中央集权型 主要在单一制的发达国家,也称中央集权制国家。这些国家中央政府的权限较大,在财力分配上,中央财政的集中程度也较高,中央财政收入一般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达到70—80%,最高的可达到90%,最低的也占50%以上。地方虽然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其财政收入要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央财政的补助或拨款。地方财政支出来自中央的补助和拨款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中央政府通过这种方法来保证它的集中统一领导。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较多,如英国、日本、法国等。应当指出的是,上述理论上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原来高度集权的国家和极端分权的国家,目前逐渐开始了一种寻求二者适当结合的倾向,即过去高度集权的国家,正在逐步走向权力的分散化,如日本、法国。而过去极端分散的国家,则逐步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如美国和澳大利亚。财政自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财政自治的准绳 法制要完备,这是财政自治的准绳 “自治”源于希腊文,是自治与法律的结合,法律是自治的依据和保障,任何自治的形式、内容、权限以及自治的程度等都离不开宪法和法律的设定。财政自治的基础 事权决定财权,各级政府事权划分应明确,这是财政自治的基础 如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宪法条文中都可以找到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依据,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利受到普遍而充分、有效的尊重和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中央政府不得随意变更。财政自治的重要条件 税收体制要合理、完善,这是财政自治的重要条件 以美国为例,在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财政体制中,各级政府都有其相对独立的税收体制,有些税目虽然彼此重复,但各级政府征收的侧重点非常明确。财政自治的核心 财政体制科学并保持相对稳定,这是财政自治的核心 没有制度性就谈不上规范性和科学性,没有规范性也就没有稳定性,科学、稳定的财政体制必须具备现代制度性的要求。财政自治的根本保障 要有一个与宏观调控适度的中央政府,这是财政自治的根本保障 在国家的财政关系中,中央政府所处的地位直接反映了它的财政能力,而中央的财政能力又与中央权威直接相关,所以在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中央政府的税收远远超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支出都要程度不同地依赖中央政府的拨款或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自治在中国的实践 财政自治的类型与一国国家结构形式、政治体制等紧密相关,财政自治范围和程度的选择必须符合该国的具体国情。纵观世界各国财政实践,财政自治是与地方自治相对应的。在中国,当然不(也不能)实行普遍的地方自治,而只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此外,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 日,中国政府已成功地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根据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样,在中国疆域内,存在有两种地方自治类型:民族区域自治和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现在是香港、澳门,今后还有台湾)。自然也就存在着两种财政自治类型。 香港和澳门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回归后实行高度自治,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继续实行原有的政治、经济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特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主要包括:行政管理自治权、立法自治权、以及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特区保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中央政府不在特区征税;港币、澳币继续发行、流通;财政、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各方面的政策均由特区政府自行制订;特区并享有一定的对外事务的管理权。基本法还同时规定,中央所属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均不得干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 因此,在财政管理方面,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高度财政自治,内地财政法律法规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区的收入全部用于其自身建设,不上缴中央。具体表现,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前,特区所需预算(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时间跨度是1996年12月16日即董建华获得中央政府任命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总开支为1.078亿港元,其中7140万港元由中央政府垫支(其余3640万港元由香港政府承担), 1997年7月1日后由特区政府拨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后,原由中央政府代管的香港土地基金也很快交还特区政府。由此可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的财政体制,它们根据各自的基本法实行独立的财政和税收制度即高度自治。这种“一国两制”的情况使得中国的财政体制和中央与地方关系所包含的内容更为丰富,也为中国财政体制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整体发展提供了内在的参照和借鉴。
概念 短期总供给曲线 短期总供给曲线(Short-run Aggregate Supply Curve/SRAS/SAS),是短期总供给曲线与价格水平关系的一条曲线,该曲线向右上方倾斜。 一个经济的短期总供给往往会受到价格因素的影响,短期总供给曲线并不是一条垂直线。 曲线图变动情况 短期总供给曲线 短期总供给曲线(short-run aggregate supply curve):短期总供给曲线与价格水平关系的一条曲线,该曲线向右上方倾斜,表明在短期内总供给与价格水平成同方向变动。 图7.5(a),SAS表示短期总供给曲线,SAS线向右上方倾斜,表示短期内随着价格水平的下降,企业所愿意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不断增加;而价格水平下降则相反。图7.5(b),SAS就是一条与横轴平行或者接近与横轴的水平线,这是凯恩斯理论的极端情况,它表明由于名义货币工资保持不变,当价格一旦上升,企业就可以在成本完全不变情况下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任一水平的产量,或者说,企业可以在现行工资水平下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任意数量的劳动力。 原理 短期总供给曲线 短期总供给曲线,在短期内总供给与价格水平成同方向变动,这是因为在短期内,资源与设备条件都不会变动,总供给的增加必然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生产成本的增加又会使价格上升,从而总供给与价格水平同方向变动。总供给曲线向右上方移动,表明价格水平不变时,总供给减少;总供给曲线向左下方移动,表明价格水平不变时,总供给增加。 三种理论 宏观经济学家提出了三种说明短期总供给曲线向右上方。在每一种理论中,某种特殊的市场不完全性引起经济中供给一方的短期状况与长期不同。虽然以下每一种理论在细节上不同,但它们具有共同的内容:当物价水平背离了人们预期的物价水平时,供给量就背离了其长期水平或“自然”水平。当物价水平高于预期水平时,产量就高于其自然率,当物价水平低于预期水平时,产量就低于其自然率。粘性工资理论 是指短期中名义工资的调整慢于劳动供求关系的变化。因为企业根据预期的物价水平决定工人的工资。如果以后实际的物价水平低于预期的水平,即发生了通货紧缩,那么,工人的名义工资仍然不变,但实际工资水平却上升了。工资的增加使企业实际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就业,减少生产,总供给减少。总供给与物价水平同方向变动。相反,如果以后实际的物价水平高于预期的水平,即发生了通货膨胀,那么,工人的名义工资仍然不变,但实际工资水平却下降了。工资的减少使企业利润增加,从而增加就业,增加生产,总供给增加。总供给与物价水平仍是同方向变动。 粘性价格理论 是指短期中价格的调整慢于物品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因为在物价总水平上升时,一些企业不迅速提高自己产品的价格,从而它的相对价格(相对于物价水平的价格)下降,销售增加,生产增加,总供给增加。这就是物价上升引起总供给增加。同样,在物价总水平下降时,一些企业不迅速降低自己产品的价格,从而它的相对价格上升,销售减少,生产减少,总供给减少,这就是物价下降引起总供给减少。价格的粘性引起物价水平与总供给同方向变动。 错觉理论 是指物价水平的变动会使企业在短期内对其产品的市场变动发生错误,从而作出错误决策。物价水平下降实际是各种物品与劳务价格都下降,但企业会更关注自己的产品,没有看到其他产品的价格下降,而只觉得自己的产品价格下降了。由产品价格下降得出市场供大于求的悲观判断,从而就减少生产,引起总供给减少。同样,当物价水平上升时,企业也会没看到其他产品的价格上升,而误以为只有自己的产品价格上升了,从而作出市场供小于求的乐观判断,从而就增加生产,引起总供给增加。当物价水平变动时,企业产生的这些错觉会使物价水平与总供给同方向变动。这些错觉是因为企业家并不是完全理性的,并不能总拥有充分的信息,判断发生失误,在长期中,他们当然会纠正这些失误,但在短期中这些失误是难免的。 相关词条长期总供给曲线、总供给曲线 相关书籍 书名: 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第四版)作者: 高鸿业页数: 815定价: 28.0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装帧: 平装出版年: 2007-3-1 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是国家教育部组织统编的高校《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由中国人民大学高鸿业教授和吴汉洪教授、北京大学刘文忻教授、前武汉大学现上海财经大学冯金华教授以及复旦大学尹伯成教授,共五名教学人员组成编写组,高鸿业教授任主编。 书名: 宏观经济学(第四版)(经济科学译丛) 作者: N·格里高利·曼昆 装订: 平字数: 717 千字 定价: ¥59.00 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曼曾用名指出,哈佛大学有两位教授各写了一本《宏观经济学》其中一本没有销路,另一本极为畅销的《宏观经济学》就是曼昆的这一本。曼昆的书以全新的结构概括了当前宏观经济学的最新发展,内容丰富,而且写作风格通俗、生动、让您在轻松的阅读中领略世纪之交的宏观经济学全貌。 参考资料 [1]N·格里高利·曼昆(N.Gregory Mankiw) (2003)《经济学原理》机械工业出版社 [2]第三章 总需求-总供给模型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485b0010009nv.html [3]宏观经济的短期模型http://www.jgxysx.net/yxkc/xfjjx/admin/webedit/uploadfile/2008112416192622.PPT
财政统计的分类国家预算资金统计 主要反映国家预算执行的结果和财政决算的收支状况。统计的主要指标是财政决算收支总额。对财政预算收入按资金来源分组,如分为企业收入、企业上交折旧基金、各项税收等,可用以研究预算收入的构成和变化;对财政预算支出按使用去向分组,如分为积累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可用以研究预算支出的构成和变化,积累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的比例,基本上反映了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支出的比例关系。财政收支差额指标反映国家预算收支的平衡关系。将财政收入与工农业总产值结合,计算每百元工农业总产值提供的财政收入指标,表明增产增收相适应的情况,反映财政收入水平。将财政收入与国民收入结合计算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指标,表明财政收入与社会再生产之间的关系,反映国家集中财力的程度。它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比例。预算外资金统计 主要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状况。在中国,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统计分组,依据预算外资金收支分类分为: (1)属于地方财政部门的; (2)属于事业行政单位的; (3)属于企业或主管部门的。 通过分组可以研究预算外资金的来源构成、使用去向及其效果。财政统计与GDDS的差距及改进 GDDS是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的缩写,中文翻译是数据公布通用系统,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为统计基础不够健全的成员国制定的一套数据公布的规范。同时IMF还为统计基础较为健全的成员国制定了另一套规范,即 SDDS(Special Data Dissemination Standard)。现行财政统计与GDDS的主要差距统计范围方面的差距 GDDS要求全面反映政府财政收支活动,包括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三部分。我国目前的财政统计主要是预算内收支统计,对预算外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总额统计,没有按资金性质和功能的分类统计。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部门掌握的准财政性收支,没有进行全面统计。数据指标方面的差距 GDDS要求公布两大类财政统计指标:一是中央政府财政统计;二是中央政府债务统计。中央政府财政统计的核心指标是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盈余(赤字)和融资。中央政府债务统计的核心指标是内债和外债,并按币种、期限、债务持有人和债务品种进行分类。目前,我国已定期公布财政收支、政府融资和债务余额等指标,但尚未按币种、期限、债务持有人对政府融资和债务余额做进一步细分后公布。政府收支分类方面的差距 按照GDDS建议的IMF政府财政统计分类方法,政府收入按收入性质分类,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功能进行分类。与之相比,我国预算收入分类不够规范,未按收入性质分为经常性收入、资本性收入、转移和赠与收入。预算支出分类标准也不统一,部分支出按功能分类,如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等,部分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如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国内外债券付息支出等。同时采用两种分类标准,一方面不利于细化预算编制和强化预算约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际比较研究。 4、数据公布的频率和及时性方面的差距 GDDS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布中央政府预算内、外账户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季度执行数,并在每个财年结束后的6-9个月内公布中央政府财政年度决算和在每个财年结束后的3-6个月内公布年末中央政府债务余额。从我国现行财政统计制度看,中央政府预算执行季度情况,约在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公布,年度决算在财年结束后6个月内公布。预算外资金收支没有按季度公布,年度决算滞后约12个月公布。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还没有定期公布。总的来看,我国预算内收支公布频率和及时性基本上达到了GDDS要求,但预算外收支、社会保障收支与GDDS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逐步实现按GDDS要求披露财政信息 1、结合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逐步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 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在充分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较为规范、合理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 一是结合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扩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将政府预算外收支纳入政府预算体系,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财政收支活动。 二是改革财政收支分类方法。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方法的基本要求,合理设置政府收支分类的框架和结构,重点规范收入分类和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细化政府支出经济分类。同时,按债务持有人和债务期限对政府融资和债务做进一步细分。 2、多渠道提供信息,确保财政统计数据的质量、完整性并便于公众获取 为了确保财政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以及便于公众获取,争取今后通过以下三种渠道公布数据编制方法和数据来源、数据修正及统计方法调整、财政统计改进计划、数据发布日程等信息。 一是财政部网站; 二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GDDS网站,该网站的中国数据诠释表将提供上述信息; 三是《中国财政年鉴》,主要提供数据修正及统计方法调整等信息。此外,紧密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改革,改进社会保障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统计工作;争取及时公布相关统计数据。
阿马蒂亚·森简介 由于阿马蒂亚·库马尔·森(Amartya Kumar Sen )对福利经济学几个重大问题做出了贡献,包括社会选择理论、对福利和贫穷标准的定义、对匮乏的研究等作出精辟论述,1998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被称为关注最底层人的经济学家。 瑞典皇家科学院将1998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将授予了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阿马蒂亚·森,以表彰他“在福利经济学的基础研究课题上作出数项关键性的贡献,举凡公共选择的一般理论、福利与贫穷指标的定义,到对饥荒的实证研究皆属其贡献范围”。 阿马蒂亚·森的学术研究历程及成就贡献 阿马蒂亚·森于1933年出生于印度孟加拉邦桑蒂尼克坦。早年求学于加尔各答大学总统学院。在大学期间,他开始学的是自然科学,后转向了经济学。促使他选择学习经济学的原因之一,是在他9岁多的时候即1943年,他的家乡印度孟加拉邦发生了大饥饿,死亡人数高达数百万。这件事对他以后生活道路选择和学术生涯有重要影响。不过他一接触经济学即表现出对经济学的强烈兴趣。当然,作为一个学生,他对数学、自然科学、哲学也很感兴趣。在加尔各答大学,经济学教学仅仅限于标准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他最早接触的经济学著作包括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和希克斯的《价值与资本》,并曾以极大的兴趣阅读萨缪尔森《经济学》教科书,尽管后来他对萨缪尔森的一些观点也提出了不少批评。当然,斯密、李嘉图和穆勒等人的古典主义经济学也是他的兴趣所在。此外,他对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著作,肖伯纳的文学,马克思的政治主张都有强烈兴趣。 1953年大学毕业后,随即去了剑桥大学,这使他有机会接触不少著名经济学大师。他常与这些著名经济学家讨论问题,并从中获得了很大教益。在剑桥大学三一学院,莫里斯·多布(Maurice Dobb)和皮埃罗·斯拉伐(Piero Sraffa)曾作过他的老师。他亦与丹尼斯·罗伯逊(Dennis Robertson)有不少交往。在剑桥大学的第二年,阿马蒂·森即开始在琼·罗宾逊(Joan Robinson)夫人指导下写作论文。他曾与多布一起讨论过阿罗(K.Arrow)的名著《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通过与多布的讨论,他发现了一些具有挑战的问题,并学会了对这些问题作深入研究的方法。 1955年在剑桥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后,曾一度回到印度并于1956-1958年担任加尔各答杰得弗帕(Jadavpur)大学教授。不久即回到英国,并于1959年获得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主要探讨经济发展中的技术选择问题,即探讨了资本贫乏的国家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采用资本密集型技术的问题。该博士论文次年以《技术选择》(1960年)为题正式出版,这是他所发表的第一本著作。阿马蒂亚·森还从1957年起担任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士直至1963年。1963年起又回到印度,担任德里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至1971年。期间先后以客座身份担任麻省工理学院助理教授(1960—1961年)和伯克利加州大学教授(1964—1965年)。在这一时期,他先后发表了有关农业发展中劳动力剩余、机械化与农场规模生产之间关系的论文;两篇有关农民居民户经济行为的重要论文“合作性企业的劳动力配置”(1966)和“有无剩余劳动力的农民与二元性(1966)。两篇同样重要的有关外部性与集体储蓄决策方面的论文—“论优化储蓄率”(1961)和“不保险、保险与社会折扣率”(1967)也先后得以发表。时他开始发表有关社会选择理论与福利经济学方面的论文,诸如“分配、转移与利特尔(Little)福利准则”(1963年)、“偏好、投票与多数决策的转移”(1964)、“多数决策的不可能性”((1966年)、“帕累托自由的不可能性”(1970年)等论文。有关社会选择理论与福利经济学方面的研究在《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1970年)这一代表性著作中达到了最高峰。此外,他还在《哲学》与《哲学季刊》等刊物上发表了有关社会与道德哲学方面的论文。 1971年回到了英国,于1971—1977年担任伦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这一时期的主要贡献包括,1972年曾与达斯格普塔(P.Dasgupta)和马格林(S.Marglin)合作出版了《项目评价指南》一书,该书后来成为发展项目评估方法的标准范本。这一时期的其他贡献与他对福利经济学、伦理学和哲学的兴趣有关,同时也包括他对不平等及贫困测度的统计理论等方面的贡献,其思想反映在他于1973年所出版的《论经济不平等》一书中。这一时期森对他早期有关技术选择与发展的贡献赋予了新的内容,尤其对不同工作组织方式之间的差异(如雇用劳动与家庭生产)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并于1975年出版了《就业、技术与发展》一书。阿马蒂亚·森认为,不同的工作组织方式产生不同的劳动的主观价值,雇用劳动的成本高于家庭劳动的成本。他据此解释了发展中国小型家庭农场采用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的原因。因此他指出,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仅仅从投入与产出的角度我们无法确定什么是最有效率的技术,而必须考虑不同的生产安排中的要素投入的比例或规模,考虑不同工作组织方式中劳动负效用的差异。尽管这一时期森继续对发展问题予以关注,但在整个70年代,阿马蒂亚·森对福利与社会选择理论给予了更多的注意。这一时期,他发表了一系列有关不平等与贫困测度方面的论文。他提出了低于贫困与穷人排序基础上的测度问题。这一测度方法与测度不平等的基尼(Gini)系数密切相关,并进一步促进了这一领域技术性较高的著作的出版。同时他还出版了有关资本理论与聚集理论、伦理与道德哲学方面的论文。1976年他被印度授予马哈拉诺比斯奖(MahalanobisPrize)。 从1977年起,阿马蒂亚·森担任了牛津大学万灵学院德拉蒙德(Drummond)政治经济学教授。这一教授职位此前只有西尼尔(N.Senior)、希克斯(J.Hicks)、埃奇沃思(F.Edgeworth)等杰出经济学家担任过。这一职位可以反映出他在牛津大学经济学团体中的领导地位。这一时期他发表了有关福利经济学与一般新古典经济学的批判性著作。他在担任这职位期间,热心地投入到饥饿、贫困以及其他发展问题的研究,包括性别分工与不平等等问题,有关贫困与饥饿方面的论文先后发表于《经济与政治周刊》与《剑桥经济学杂志》等刊物中,同时他对哲学与伦理学问题有进一步的研究,尤其是对人性假设的新古典模式进行了批判。因为传统模式只注重物质利益而忽视人的价值、权利与动机之间的关系。 阿马蒂亚·森担任过的团体职位 随着阿马蒂亚·森学术地位的上升,他被先后推举担任一些重要经济学学术团体职位。其中包括:当选为1982年美国经济学协会外籍荣誉院士担任1984届经济计量学会会长1986—1989届国际经济学会会长等学术职位。1988年起森担任了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与哲学教授1989年担任了印度经济学会会长1994年担任过美国经济学会会长1998年离开哈佛大学到英国剑桥三一学院任院长,不过他仍为哈佛大学荣誉退休教授。 他曾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写过人类发展报告,当过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的经济顾问。值得一提的是,森尽管长时间在英美国家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但他仍保留了印度国籍,并经常参与印度经济发展计划的制订工作。因而,他也就成为了自1969年首届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发以来获此殊荣的首例第三世界国家公民。 阿马球蒂亚·森的主要学术贡献 一、解决"投票悖论” 阿马蒂亚·森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四项主要贡献之一,是解决了名为"投票悖论"的问题。这问题可以用包括三个人物和三项选择的例子来解释。假设人物1选择是a,其次是b,最后是c;人物2的选择顺序是b、c、a;人物三是c、a、b。他们的选择可以表示为:就人物1和3的组合而言,a的选票多余b;但在人物1和2之间,b的选票多于c;在人物2和3之间,c的选票多余a。这里出现一种投票悖论,破坏得多数票者获胜的规则。投票悖论对公共选择问题显然是一种固有的难题,所有公共选择规则都不能避开这个问题。 阿马蒂亚·森建议的解决方法实际上非常简单,假设将人物1的选择中a和b的项目互掉如下:3-cab,2-bca,1-bac。现在b胜过c(人物1和2),c胜过a(人物2和3),而b也胜过a(人物1和2),投票悖论已告消失,惟有b获得大多数票而获胜。阿马蒂亚·森在以上的例子中察觉,所有人物均同意a项并非最佳。因此,理应可将这种论证伸展至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中任何一种选择模式:(1)所有人物同意其中一种选择不是最佳,(2)同意某一项不是次佳,或(3)同意某一项不是最差。至于有四项或四项以上的选择情况时,每个包括三项选择的子集合须符合这三种条件之一。这就是阿马蒂亚?森著名的价值限制理论,它产生的结果是得大多数票者获胜的规则总是能达成唯一的决定。 二、引入“个人选择” 他的第二个主要贡献,就是引入了个人选择的概念,令公共选择理论内容更丰富。除了社会上可供选择的元素外(譬如政府的税收政策),他印入私人方面的元素(譬如个人利得)。私人元素的排列全由这些元素的拥有人来评估,这种情况与社会元素是有所不同的。他证明了,在尊重个人权益与做出集体决定之间,有基本的矛盾存在。换言之,没有一个集体决议机制能与尊重个人并存。 三、挑战“不可能定理” 阿马蒂亚?森克服了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的不可能定理衍生出的难题,在这方面充分显示出他的睿智。他的另一项贡献是关于如何比较人际间的满足水平。 以前的学术文献主要提出了两种处理方法,而阿马蒂亚·森对这两种方法均具贡献。其中一种方法是,就阿罗所定出的四个假设(公理),逐一地加以放宽,并考察放宽的后果。这些公理本身没有什么不好,但更好的做法是增加它们的信息内容。阿罗假设不可将不同人之间的满足程度互相比较,但阿马蒂亚·森却引入满足感的可度量性和可比较性。他和其他学者证明了,如果可具备更多的信息,实在可以扩展合理的社会福利函数的范围。一旦个人的满足水平可视为人际间可比较的,则你已可以做出不同种类的社会评价。阿马蒂亚?森的主要代表著作: 《技术选择》(Choiceofchniques,1960)《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CollectiveChoiceandSocialWelfare,1970)《论经济不公平》(OnEconomicIneguality,1973)《就业、技术与发展》(EmploymentTechnologyandDevelopment,1975)《贫困的水平》(1980年)《贫穷和饥荒》(PovertyandFamines,1981)《选择、福利和量度》(ChoiceWelfareandMeasurement,1982)《资源、价值和发展》(ResourcesValueandDevelopment,1984)《商品与能力》(1985年)《伦理学与经济学》(1987年)《饥饿与公共行为》(与让?德雷兹合作著,1989年)《生活标准》(1987年)《不平等的再考察》(1992年)《以自由看待发展》(Development as Freedom,1999年)Rationality and Freedom, 2004. Inequality Reexamined, 2004. The Argumentative Indian, 2005. 他的两本论文集:《选择、福利和测度》(1982年)《资源、价值和发展》(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