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日本遭遇9级地震,并引发海啸,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出现事故,使核安全问题引起全世界关注。中国政府决定将对我国核设施作出全面检查,调整完善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暂停审批核电项目。如果国内核电发展速度放缓,未来所产生的能源缺口,将由新能源如光电、风电以及传统能源如火电、水电来填补。因此,相关行业的景气度有望上升,重点配置这些行业的基金有望为投资者带来一定收益。 日本此次连续发生的三大灾难,地震、海啸及核泄漏,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及同情。但是与此同时,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是,核灾难已经将全世界逼到了悬崖边上。 尽管核领域的专家们一再表示,日本核电站泄漏的放射性物质在太平洋上就将消散,但是即便远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人们仍然对此担心不已并试图采取防范措施。而在日本,人们争先恐后的逃离东京。而对于那些坚守岗位的核电站员工,全世界都只能表示无限的敬意及无奈的同情。 但是即便此次日本的核危机使得全世界开始担忧核电行业的前景。但是不可否认的另外一个事实是,得益于半个世纪以来核电的出现及逐步普及,另一项主要能源煤炭的使用率正在逐步下降,而这避免了更大规模的人员伤亡。 1986年,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反应堆爆炸,这一度引发了人们对于核电的极度恐慌。而时至今日,这场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仍然不得而知。根据联合国近期公布的一份报告,这场事故造成了28名核电站工人在爆炸发生后立即死亡,另外在1991年至2005年之间,受影响最大的地区有超过6000人被确诊为甲状腺癌,这被视为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所造成的主要长期健康危机。 联合国的报告显示,在被确诊为甲状腺癌的患者中,许多人都是由于饮用了受污染地区的奶牛所挤出的牛奶而引发了病症,而日本政府在此次事故之后势必将避免这一问题。另外在未来的几年内,可能出现更多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相关的癌症。 根据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提供的数据,截至2008年,煤炭在全球电力供应中所占比重为41%,而核电则为13.5%。但是,煤炭的危险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每年全球都有数千名煤炭工人死亡,但是他们的死亡却很少引起广泛注意。 而相比于煤炭采掘,煤电厂所产生的威胁更大,具体就表现在对于环境的污染。在煤电厂发电的过程中,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被排放到空中,这将导致肺癌等一系列疾病。上周,美国环境保护署提议了一项针对煤炭行业的监管规定,从而限制煤电厂汞及其他有毒物质的排放。 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环境保护署对于煤炭行业危害的估计还没有将气候变化问题考虑在内,因为煤电厂将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而这将导致温室效应加剧。相比之下,核电的一个主要优势就是不会排放二氧化碳。 事实上,大规模核事故发生的频率很低,但是其造成的心理影响却十分显著。诚然,此次日本核事故将引发全世界寻求替代能源的热潮。但是无论是煤炭还是可再生能源,在拥有优势的同时也拥有其劣势。例如,风力发电缺乏稳定性,并且风电场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太阳能发电成本十分高,并且同样缺乏稳定性;而水电则将威胁鱼类的生存。
综合概况 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西部新城的西永镇和陈家桥镇,规划面积10.3平方公里,分为A、B两个区块,是我国规划面积最大的综合保税区,于2010年2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西永综合保税区将成为重庆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的重要平台,目前该区已经吸引惠普、富士康、英业达等一批IT巨头相继进驻,将助推重庆建成中西部第一大加工贸易基地。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挂牌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于今年2月由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10.3平方公里,分为A、B两个区块,面积为全国最大。据了解,该区将重点打造外向型电子信息产业集群,至“十二五”末期,将形成8000万台以上的笔记本电脑生产能力,包括一批关联项目在内,产值将超过5000亿元。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成立仪式上表示,自去年以来,以惠普、富士康、英业达等IT巨头为龙头的笔记本电脑基地正式落户重庆西永,未来将形成1000多亿美元的进出口规模,对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需求巨大,西永综合保税区应势而生,它将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一起,构建起重庆水陆空保税的“双子星座”,成为重庆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的重要平台,助推重庆加快建成中西部第一大加工贸易基地。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综合保税区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实行最先进的海关监管模式。我国综合保税区政策始于2006年,目前包括重庆西永在内,全国共设有苏州工业园、天津滨海新区、广西凭祥、江苏昆山等9个综合保税区。西永综合保税区创五个最 西永综合保税区的批准,创下了全国五个“最”。 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一是审批效率最高 去年8月份重庆向国务院申报,10月份海关总署牵头组织国家六部委来渝实地调研,今年春节前的小年夜国家相关部委会签2月15日温家宝总理签批,从报批到瓜熟蒂落,仅用了半年时间。二是面积最大 沿海的出口加工区大多在3平方公里以内,而西永综合保税区获批面积为10.3平方公里,全国第一。三是政策最优 西永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功能于一身,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比照上海洋山保税港区执行,是目前国内功能最全、规格最高、政策最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同类出口加工区中绝无仅有。四是经济规模最大 目前惠普、富士康、英业达、广达等IT巨头已花落其中,在2-3年内即可形成几千万台、几千亿元产值的笔记本电脑生产基地。五是模式最新 西永综合保税区不是因袭先设区、再引项目的传统模式,不是“栽下梧桐,才引凤凰”,而是为落地“凤凰”栽“梧桐”,为“凤凰”飞天添“跑道”,是水到渠成、顺势而为的国门资源的服务配套
零售价格的种类 零售价格可按多种标准划分: 按产品部门划分,有工业品零售价格、农产品零售价格、饮食业零售价格、服务收费价格和运输价格; 按消费性质划分,有消费资料零售价格和生产资料零售价格; 按价格管理方式划分,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国家指导的零售价格和由市场调节的零售价格; 按零售价格的适用范围划分,有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和地区零售价格。 零售价格构成 零售价格由以下要素构成: 当地批发企业的批发价格,即进货价格; 从批发企业到零售商店的市内搬运费; 资金占用利息、零售商品损耗、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费,即流通费用; 零售企业营业税;零售企业利润。 零售价格特点 ①零售价格处于流通和消费两个领域的接合部,体现国家、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 ②处于价格体系的末端环节,工农业生产部门创造的价值最终要通过零售价格来实现; ③在劳动者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零售价格的高低决定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政治经济的大局。 零售价格作用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零售价格的作用主要是: ①使消费者的货币转化为消费资料,从而使商品的潜在使用价值成为现实的消费对象; ②价格水平的升降可以为生产经营提供信息,调节市场供求,促进工农生产结构的合理化; ③可以成为实现按劳分配的杠杆。 零售价格作价原则 制订零售价格要掌握以下原则: ①零售价格水平要与消费者的购买力水平适应,既有利于国家积累,又有利于个人消费。对于高级消费品,价格适当从高,但要以消费者能接受为限; ②兼顾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双方的经济利益,批零利润的分配要与各自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成比例; ③要有利于调动零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促进零售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流通费用,增加零售利润; ④要有利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
基本概念 国房景气指数 是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的简称,由房地产开发投资、本年资金来源、土地开发面积、房屋施工面积、商品房空置面积和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6个分类指数构成。 主要作用 根据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数据,确定基期后,分别计算出6个分类指数,再加权计算出国房景气指数,是全国房地产开发综合发展水平的客观反映。国房景气指数以100为临界值,指数值高于100为景气空间,低于100则为不景气空间。它由国家统计局按月计算并对外发布。
客体要件 受贿罪 受贿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 受贿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传统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成立受贿罪。同时认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酌解答》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旧客观说。旧客观说存在许多问题,如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与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不相符合,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于是有人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客观要件,而是主观要件(主观要件说)。但这种观点对刑法规定进行了扭曲解释,也容易不当地缩小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同时使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这样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故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故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要求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没明确答复办理,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已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其一,一般只能在收受财物后作虚假承诺;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其二,因为许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 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关联性,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地位应当作为公务处理的一切事务,其范围由法律、法令或职务的内容决定。职务行为既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贿赂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是指因为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才可能向他人索取贿赂,他人才向其提供贿赂。不仅如此,贿赂还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它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即贿赂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不正当报酬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身是不正当的,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行为时不应当索取或者收受利益却索取、收受了这种利益。贿赂还必须是一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利益。 本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能够转移占有的有体物与无体物,属于财物自不待言,但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在内。因为财产性利益可以通过金钱估价,而且许多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超出了一般物品的经济价值,没有理由将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财物之外。受贿罪是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将能够转移占有与使用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虽然从受贿罪的实质以及国外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看,贿赂可能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但我国一贯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这就决定了要将受贿的认定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将非财产性利益视为贿赂,则扩大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在目前还不适宜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 根据193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主体要件 受贿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第2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这种发生在经济往来活动中的受贿,理论界称之为经济受贿。本款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关于在经济往来中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定。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如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6月5日发出的《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在经济交往、商品交易中,如果需要给买方优惠,可以采取明示方式给对方价格折扣,不能采取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方式,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认定 受贿罪(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6i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末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亦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处罚 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犯受贿罪的应依以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鉴于索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乘人有求于己,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作掠财的砝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不给钱不办事,迫使他人不得不给付财物,暴露出寡廉鲜耻、贪得无厌、不择手段的丑恶嘴脸。这种行为比被动地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人民群众极为痛恨,必须予以严惩。因此,本条还专门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即根据其索贿所取得的财物的数额、情节、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在各相应档次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时,不能死抠受贿数额,必须根据受贿行为的不同情节,作出正确的裁决。在确定是否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的情况:(1)受贿主体情况!(2)受贿的手段;(3)受贿的次数;(4)受贿犯罪造成的后果;(5)受贿的对象;(6)受贿罪共犯中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7)受贿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后的表现等等。 相关词条 变造货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串通投标罪 贷款诈骗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妨害清算罪 非法经营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专利罪 集资诈骗罪 口袋罪 侵占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参考资料 1、http://www1.china.com.cn/chinese/law/1027796.htm2、http://www.xsbhgd.com/shz.htm3、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00233
ELES模型ELES模型(Exten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 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Extend Linear Expenditure System,ELES)是经济学家Luch于1973年在美国经济计量经济学家Stone的线性支出系统模型的基础上推出的一种需求函数系统。 该系统假定某一时期人们对各种商品(服务)的需求量取决于人们的收入和各种商品的价格,而且人们对各种商品的需求分为基本需求和超过基本需求之外的需求两部分,并且认为基本需求与收入水平无关,居民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才将剩余收入按照某种边际消费倾向安排各种非基本消费支出。 计算公式 假设将人们的消费支出具体划分为I类,则各类商品的消费支出可以用模型表示为: Vi=Piqi+bi(Y-V0) (1) 其中,Vi是对第I类商品的消费支出, Pi和qi分别为第I类商品的价格和基本需求量,bi为边际消费倾向,V0为基本需求总支出,Y为收入水平。该模型即为“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模型”(ELES模型)。 如果样本数据为横截面数据,则可以设: ai=Piqi-biV0 (2) 则模型(1)可以表示为: Vi=ai+biY (3) 对公式(2)两端求和得: V0=Σai/(1-Σbi) (4) 由公式(2)也可以得出: Piqi=ai +biV0 (i=1,2,3,...m) 优势 可以发现运用扩展线性支出系统进行消费结构分析,较恩格尔函数模型及其它模型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它可以直接运用截面资料进行参数估计,还可以用来进行边际消费倾向分析,需求收入弹性分析,基本需求分析。因此扩展线性支出系统是目前较为优越的一种分析方法。 参考资料[1] ilib http://scholar.ilib.cn/A-hainandxxb200503006.html
简介 财政透明度是良好财政管理的一个方面,但财政透明本身不是目财政透明度的,它是促进效率、保障政府和官员负起责任的一种方法。财政透明度由此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经合组织(OECD)和许多国家的高度关注,学术机构和研究人员也把它视为宏观经济稳定、政府良治和财政公平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担心任何国家宏观经济的不稳定都会迅速对世界经济产生不良影响。为此,IMF和OECD都制定了财政透明度的最佳做法准则,作为指导各国财政透明度实践的指南。 财政透明度最初在欧盟国家得以强调和执行。由于担心其中一国不良的财政政策造成的后果将成为其他国家的沉重负担,在面临各成员国为实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财政目标而有可能大造假账的严峻形势下,欧盟国家首先对财政透明度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将其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首要目标。一些经济转型国家,如东欧各国,在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贫困问题,公众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将解决此问题的希望寄托于预算改革,迫使政府增加财政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定义 初始的财政透明度的定义是由George Kopits和Jon D. Craig(1998)给出的:向公众最大限度地公开关于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的意向,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预测的财政透明度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可靠的、详细的、及时的、容易理解并且可以进行比较的,便于选民和金融市场准确地估计政府的财政地位和政府活动的真实成本和收益。他们从制度透明度、会计透明度、指标与预测的透明度等三个方面对财政透明度的含义进行详细说明。 1.制度透明度。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全面制度界定,包括公开政府的结构及功能,对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要有清晰的界定;公开预算过程,解释预算方案的财政目的和优先顺序、披露绩效评价和财务审计结果;税收方面,强调公民纳税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公开政府管制的成本估计等。 2.会计透明度。向公众详细披露有关财务信息,包括各个政府部门的明细报表、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等。Kopits和Craig认为,政府预算报告的财务账目范围应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内的一般政府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等预算外基金以及公共企业的准财政活动。他们列举了一些提高会计透明度方面的必要措施,主要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以弥补收付实现制只着眼于现金流的不足)、准确评价政府资产和债务(金融资产)、公开年度支出的各个经济主体和用途的细目,公开年度收入细目等。 3.指标与预测的透明度。政府不仅要公布与财政平衡相关的若干指标以及政府总负债和净负债等与财政相关的指标,而且还应公布对一些财政分析性指标的测算,包括结构性和循环性的财政平衡、财政的可持续性(稳定债务的基本水平)、未设偿债准备金的政府债务净值等。他们指出,要实现短、中、长期财政预测的透明,就应尊重事实,明确区分基本情形(政策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和政策发生变化时的情形。 给财政透明度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很困难的,因为透明度关键的是对“度”的把握,从不同的角度观察,透明度是有区别的。Kopits和Craig并没有明确确定财政透明 “度”的含义,只是从范围上指出了政府应该披露信息的透明要求,而信息披露的对象、方式、时效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透明度的实现。预算 现代国家的预算制度非常复杂,这种复杂性的产生部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部分则是人为的(A.Alesina&R.Perotti,1996)。不管怎样,一个显然的事实是,复杂的预算在政府项目的真实成本和纳税人可观察到的成本之间导入了一个楔子,隐藏了其真实的成本收益关系,从而给纳税人造成一种财政幻觉,使选民无法掌握真实的预算信息,很有可能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和选择。如高估公共支出的利益,低估税收的成本,结果减少了政治家的财政责任,给政治家留下可财政透明度乘之机。同时,债务又给选民提供了一个避免增加税收负担的机会,选民也可能会像政府期望的那样赞成比他们意愿更高水平的支出和赤字。政治家本身就有动力隐瞒税收,夸大支出的利益,隐瞒政府负债,而预算的复杂性又给他们提供了这一可能,所以他们几乎没有激励去产生简单、清晰和透明的预算,而是常常故意选择模棱两可的程序,增加选民的困惑。选民对预算过程了解得越少,政治家就越能自由行动,利用财政赤字和过度支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Merton Miller(1994)研究美国的预算制度时也指出,美国人忽视政府预算,部分是因为“政治家误导的倾向和出于政治家自己的目的而使预算变得模糊”。面对选民遭受财政幻觉或者不完全信息,政治家有强烈的动机去扭曲纳税人可观察到的政府扩张的成本和收益。而在大选之年,在任政府为取悦选民,谋求连任,也许会提高某些转移支付的标准,并且声称不会开征新的税收来筹集资金,因为可预期的经济的高速增长自然会增加政府收入,但是,对这一允诺一般的选民是很难证实的。 Mixon和Wilkinson(1999)从政治家与特殊利益集团的关系来解释政府这一动机。他们发现有助于提高政府支出绩效和减少赤字的行为会威胁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同这样一个认识是相符的,即特殊利益集团喜欢大规模的预算。保密给予了特殊利益集团施加更多影响力和控制力的机会。在某些社会里,这表现为赤裸裸的腐败与贿赂。但即使是在反对腐败和贿赂的社会里,政治家依然需要竞选资金以谋求当选和连任。那些提供给政治家资金的利益集团更多时候并不是基于他们宣称的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认为支持他们的一方当选后,他们有可能多多少少的影响政策的走向,提高自己的收益和利润率。如果较大规模的政府支出能够使政治家拥有更大的权力或者威望,政治家就能从特殊利益集团中得到更多的租金,或者有更多的机会得到他们意义上的公共产品,那么不透明的预算就是政治上所要求的。另外,如果选民不能很容易地观察到预算组成(从支出或收入方面),那么,政策制定者在选举之前就会遵循松散的财政政策,而这也不会影响他们再次当选的机会。 隔离抑制了声音,秘密冲淡了责任(S.R.Osmani,2002),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程度。因为一些利益集团可以凭借自己在政治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影响预算的形成,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于是成了牺牲品。秘密的特点使得让政府对其行为负责变得很困难,即使政府给一些团体披露一些可觉察的原始材料,政府也很容易为自己辩护。 V.V.Chari,Larry Jones和R.Marimon(1997)等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去研究预算复杂性和透明度的关系,考察公民作为“委托人”是如何向财政当局、预算支出部门、政治家等从事财政活动的“代理人”施加制约的。对政府的财政制约之所以会出现问题,是由于财政支出容易从制度角度被滥用,虽然预算支出部门及政治家等提出的每项支出预算都有利于各自部门或选区,但支出的成本却以税收的方式在广大国民身上分摊,而该部分成本并未内生化,从而容易加大增加这种个别性支出的压力。政府及政治家为了谋求私利往往会耍一些伎俩,增加预算的复杂性从而便于将预算资金挪做他用以及隐瞒或粉饰过度的支出。 提高预算透明度则能够遏制上述行为,对从事财政活动的政府及政治家施加有效的财政制约。前提是要对预算的透明程度做一个有效的界定,显然,对公民大量倾泻预算原始材料是无助于选民看清政府预算行为的。 J.E.Alt和D.D.Lassen(2003)认为透明的预算程序有四个特征:(1)在较少的预算文件中能够披露更多的信息,信息容易得到和便于公众监督;(2)经验显示在进行有说服力的、可信赖的联系中起关键作用的独立作证的可能性能够促进透明度;(3)预算用语准确,用词和分类应该清晰,意义明确;(4)减少预算项目的乐观主义情绪和政府的创造性。 Poterba和Von Hagen(1999)则提供了透明的预算程序的例子:对政府财政政策的每个方面都能提供清晰的信息,包含有特殊账目的预算和不能把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合并到一个有约束的预算是不透明的,反之,能够让公众获得信息并且能参与政策制定和提供合并信息的预算是透明的。效应 研究财政透明度的原因和结果的文献并不多。 从理论上阐明财政透明度的意义并不具有理论创新的意义,因此,大多数的研究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来分析财政透明度的情况。由于各国的情况复杂不一,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财政透明度致,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财政透明度与政府规模 Fetejohn(1999)提出了分析财政透明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他认为透明度的增加将有利于选民控制和管理选举获胜的政治家,迫使政治家更加努力地按照选民的利益行事,而这又会使选民愿意将更多的资源配置在公共部门,从而导致政府规模的扩大。他提供了一个委托-代理模型来证明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政治代理人能够使选民对他们的行为更加了解。在这个模型中,委托人(即纳税人)把资源委托给代理人(即政治家)管理,代理人用征税得到的收入来提供公共产品,委托人用税后的资源进行私人物品的消费。政治家会设计一个具有一定透明度的信息结构,在模型中表现为行为信号的随机可变性。选民接受到的行为信号的随机可变性越低,透明度就越高。选民就可以对政治家的行为做出准确的推断,政治家利用信息不对称来为自己谋私利的可能性就减少了。这个模型一个重要的结论是更透明的环境能够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境况都变得更好。这个模型的直观意义是透明度增加产生的政治行为的不确定性减少了,这使选民增加了对在任政治家的信任或选民有能力分辨结果的好坏,因此选民会提高公共产品的投资(即愿意交纳较高的税),最终导致较大规模政府的产生。 从长远来看,如果执政政府、政治家自己认识到提高透明度有益于治理,那么他们就会为了加强自己的政治力量而去努力提高透明度。这是因为,针对选民难以评价政府绩效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致力于提高透明度,使得现任政府的努力得到选民的赞赏,提高选民对现任政府的信赖,从而巩固其政治地位。因此, Ferejohn所设想的模式是,只要提高政府的财政透明度,选民对政府进行评价的准确度就会增加,如果选民认为政府的绩效良好,就会再次选举该政党做执政党。在透明度较高的情况下,政府的努力会比较容易地反映到绩效上,从而政府努力的动力也会比较强,选民也会对政府寄予较高的信任。但是,这种理论上的结论要在现实中得以实现,需要选民积极参与政治以及政权存在交替的可能。 J.E.Alt,D.D.Lassen,D.Skilling等验证了Fere iohn的结论,他们根据美国详细的预算信息构建了财政透明度指数,并以1986—1995年的横截面数据为分析工具,发现财政透明度的增加确实扩大了政府规模的同时也增加了选民对州长的支持。其他学者的研究也表明了责任越清晰的地方选民的支持率就越高。不断增加的透明度可以使选民很容易区分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或随机因素,也使选民容易把经济成果归功于某些政治家的作为。但是,Persson等(1997)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更高的政治责任将会导致较小的政府规模。原因是当政治责任增加时,政治家的租金减少了,其他情况不变,那么政府的规模就减少了。财政透明度与政治竞争 Alesina和Perotti(1996)指出政治家不会有动力采纳最透明的措施,North(1990)认为通过政党之间的竞争可能会产生理想财政结果的财政制度,因此,他们认为激烈的政治竞争能够推动财政透明度的发展。他们的实证分析也表明政治竞争和透明度之间是正相关关系,政治竞争使得选民惩罚在任者成为可能,透明度使得选民能够区分哪些不好的结果是由于政治家的腐败行为或者外部不良环境所引起的。如果缺乏透明度将使得选民从观察到的情况推断政治家的行为变得更加困难,从而政治竞争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缺乏政治竞争也使得透明度没有实际意义,如果选民观察不到政治家的行为就不能在选票上惩罚他。“官员控制力弱的地方,就别指望人们会允许官员支配很多的资源。” (J.Fetejohn,1990)。此外,政府财政透明度低、收集信息的成本高,不仅会对选民参与国政产生负面影响,也妨害了政党间的政治性竞争。在执政政府信息不充分公开的情况下,即使其他政党取得(或夺取)了政权,对于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改善政府的“经营”也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前任政府巧妙地隐藏了会给下届政府带来负担的财政赤字,那么对于选举获胜的这届政府来说,财政政策的选择范围将变得狭窄,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要承担更多的成本。这也就是说,政府透明度低,将加大政权的“夺权成本”,而执政党、现任政府通过战略性地限制信息公开、制造不透明,可以在政治上保证其占据有利地位。财政透明度与赤字、公债 Milesi-Ferretti论证了在一个以财政规则为特色的政体中,透明度对政府公债和赤字的影响,他考虑了政府为了满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而伪造会计账目的行为,实行财政透明度,就增加了伪造账目行为被公众发现的概率,使得政府因为没有满足预算规则要求而受到惩罚。这样,透明度就决定了伪造账目和真实的财政调整的范围。 Shi和Svemson(2002)在一个政治代理模型中指出,选民希望更有才能的政治家当选,因为他们可以在一定的税收收入和私人消费水平下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但是,选民的偏好刺激了现任官员通过增发公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来表明自己的能力。在这个模型中,财政透明度是由选民观察到债务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在任官员利用债务来显示自己能力的程度决定的。如果财政透明度足够高,选民就能够观察到官员这一企图,从而抑制官员利用公债来表现能力的行为,降低公债的发行规模。 J.E.Alt和D.D.Lassen(2003)发展了Shi和Svensson构建的关于债务积累的模型,用来分析财政透明度在公债积累过程中的作用。在这个模型中,他们利用OECD国家中的19个国家的数据验证了得出的三个结论:(1)更高的财政透明度能够减少债务积累;(2)偏好较低公共支出水平的右翼政党有着比左翼政党更高的财政赤字;(3)政党之间的政治分歧越大,公债规模就越大。财政透明度与反腐败 根据公共选择的文献,可疑的预算会使官僚和寻租的政治家采取不利于纳税人的行为最大化,财政透明度则可以暴露政府的浪费,迫使政府节约。 一般来说,反腐败主要依靠健全的法律和财政制度,通过增强政府部门的责任感来实施的。但是在许多经济不发达和腐败盛行的国家,这些法律和财政制度的约束力是很微弱的,因为它还需要有一套值得信赖的法律机制能够调查和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在许多国家,尤其是那些以系统腐败著称的国家没有这样的法律系统。财政管理同样需要这样的可信赖的制度框架。一个高效的财政管理系统依靠一套可操作的机制和能代表监管者意愿的能力。当机能良好的法律和财政系统能够做到使财政管理不善最小化,财政规则和会计系统只能部分约束公共部门管理者和公务人员的自主权力。但是公共部门执行这项任务的复杂程度和相对于消费者的信息优势阻碍了抑制各种无效行为的法律和会计系统的设计。于是,那些不是很明显的管理不善的措施没有被发现。最后,审计报告和法律程序对外行很难解释,因此也常常被忽略。 因此,R.Reinikka和J.Svensson(2004)认为反腐败的另外一个思路就是以公共服务的使用者为出发点,而不是单单试图增加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感,在这样一个策略中,让公民获得充分信息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在一个案例中,他们证实了这一观点。20世纪90年代,一项公共支出跟踪调查表明,乌干达政府给学校拨款的每一美元中,学校只能得到20美分。其余80美分都被地方政府截获了。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中央政府没有仅仅致力于加强财政管理系统,而是自上而下发起了一场信息运动,通过每月在报纸上公布政府对学校的资金转移情况,增强学校和家长监督地方官员处置这部分资金的能力。效果很显著,“政府捕获”从1995年的80%减少到2001年不足 20%。财政透明度与财政绩效 财政透明度可以帮助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透明度增强了公民影响预算决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政府来说,它方便了公民偏好表露的过程。因此,直观的认为更高的透明度能够带来较低的预算赤字,并且更容易控制政府支出和使政府遵守财经纪律。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经验证据支持这一观点。Milesi-Ferretti和HaUerberg et al.(2001)等的研究表明:在欧洲,一些国家的财政绩效和财政透明度直接相关,Alesina et al.(1999)则得出结论:在拉美国家,财政透明度和财政绩效只有间接的关系。 这些结果可能和财政透明度衡量的技术有关,Alesina和Perotti(1996)指出透明度的结果可能比财政纪律的影响更难以衡量,Tanzi和Schuknecht (1999)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尽管如此,人们还是确信财政透明度对财政绩效有相当的重要性。财政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 D.Heald(2003)把财政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1)悲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处于一般程度,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提高,但超过一定程度,增加透明度反而会降低效率,甚至会比透明度为零时的效率还要低。这种观点的含义是,透明度能够阻止“内部人”的欺骗和腐败,但过分的透明度会导致过分暴露,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因为它会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和极端的政治性。(2)乐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很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逐渐提高,到一定程度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开始下降,但仍然比透明度为零时效率高。极端乐观主义认为透明的正效应总是要大于其过分暴露的负效应。 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但一个问题很重要:是否我们期望的利益(比如公共部门较低的资金成本)取决于财政透明度的绝对或相对水平呢?在一个一般的、没有缺乏透明度的世界里,一个国家也许能迅速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在某些国家,财政透明度水平的突然提高也许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财政透明度与媒体的关系 一般认为,较高的财政透明度可以简单地描述为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但是,Besley和Prat(2001)指出政府透明只是把信息传递给选民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还要依赖媒介部门的结构,Ahrend(2002),Brunetti&Weder(1999)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横截面数据分析指出,媒体自由度(包括对媒体披露内容的法律管制、来自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媒体的受抑程度等在内的综合指标)高的国家,政府的腐败度(说明政府欠缺透明度)也低。 Djankov et al.(2002)对97个国家的媒体企业(报纸、电视)的抽样资料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国有媒体比率高,将很有可能妨碍媒体整体自由、并最终给政治自由度和成熟度以及政府透明度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否媒体私有化显著的地方财政透明度会更高呢,这一观点目前还没有获得明显的证据支持。限制 既然财政透明度具有上述如此众多的优点,是不是透明度越高越好呢?如果不是,怎样来确定一个合适的透明度?它的标准又是什么? Hood(2001)认为透明应该有所限制,因为它可能会破坏某些支持社会正常运转的规则,而且,当某一领域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过度的透明会阻碍政治联合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而且信息不对称不仅仅是信息多少的问题,还涉及到信息提供的程序问题。政府掌管着预算信息收集和散布的权力。如果把政府比做一个舞台的管理者,那么它的任务就是保证所有的演员都能够得到演出道具(即相关的信息)。但是执政党和在野党们想保留或者获得政府权力,他们将有选择地利用信息,从而能够把他们的事情解释清楚。因此,政府就有强烈的动机去利用信息来获得政治利益,而不是把所有的信息都公之于众。但幸运的是,这一对抗过程最终会使信息落人公众手中,而且已经公开的信息以后就很难被禁止发行。但是Hood认为擅自公开信息应该予以抵制,因为它的作用是阻碍而不是促进有效率的财政透明度。 O’Neil(200Z)认为透明度和信任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过分的依赖透明度也许会损伤信任。本来人性的不可靠成为制度设计的基础,这也是需要监督制衡机制的原因。但是如果缺少一定的忠诚度和组织结构,组织就无法有效运作,这就引出了最为棘手的问题:要使得民主制度完全起作用,就必须增大政府机构的信用程度,这就可能要对完全公开予以一定限制。 关于财政透明度的研究目前仅仅是个开始,遵循着从理论论证到实践运用的认识路径,今后的难题无疑是财政透明程度的研究。怎样的透明“度”是最合理的,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财政透明度指标体系都是今后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与财政绩效关系 财政透明度可以帮助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透明度增强了公民影响预算决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政府来说,它方便了公民偏好表露的过程。因此,直观的认为更高的透明度能够带来较低的预算赤字,并且更容易控制政府支出和使政府遵守财经纪律。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经验证据支持这一观点。Milesi-Ferretti和HaUerberg et al.(2001)等的研究表明:在欧洲,一些国家的财政绩效和财政透明度直接相关,Alesina et al.(1999)则得出结论:在拉美国家,财政透明度和财政绩效只有间接的关系。 这些结果可能和财政透明度衡量的技术有关,Alesina和Perotti(1996)指出透明度的结果可能比财政纪律的影响更难以衡量,Tanzi和Schuknecht (1999)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尽管如此,人们还是确信财政透明度对财政绩效有相当的重要性。与效率的关系 D.Heald(2003)把财政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1)悲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处于一般程度,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提高,但超过一定程度,增加透明度反而会降低效率,甚至会比透明度为零时的效率还要低。这种观点的含义是,透明度能够阻止“内部人”的欺骗和腐败,但过分的透明度会导致过分暴露,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因为它会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和极端的政治性。(2)乐观主义。当透明度几乎为零时,效率很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逐渐提高,到一定程度后,随着透明度的增加效率开始下降,但仍然比透明度为零时效率高。极端乐观主义认为透明的正效应总是要大于其过分暴露的负效应。 透明度与效率的关系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但一个问题很重要:是否人们期望的利益(比如公共部门较低的资金成本)取决于财政透明度的绝对或相对水平呢?在一个一般的、没有缺乏透明度的世界里,一个国家也许能迅速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但是,在某些国家,财政透明度水平的突然提高也许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媒体的关系 一般认为,较高的财政透明度可以简单地描述为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但是,Besley和Prat(2001)指出政府透明只是把信息传递给选民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还要依赖媒介部门的结构,Ahrend(2002),Brunetti&Weder(1999)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横截面数据分析指出,媒体自由度(包括对媒体披露内容的法律管制、来自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媒体的受抑程度等在内的综合指标)高的国家,政府的腐败度(说明政府欠缺透明度)也低。 Djankov et al.(2002)对97个国家的媒体企业(报纸、电视)的抽样资料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国有媒体比率高,将很有可能妨碍媒体整体自由、并最终给政治自由度和成熟度以及政府透明度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否媒体私有化显著的地方财政透明度会更高呢,这一观点目前还没有获得明显的证据支持。
零售业概述 零售业是指以向最终消费者(包括个人和社会集团)提供所需商品及其附带服务为主的行业。 零售业没有一个统一定义。目前比较主流的零售业定义分为两种:一种是营销学角度的定义:认为零售业是任何一个处于从事由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产品营销活动的个人或公司,他们从批发商、中间商或者制造商处购买商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这种定义在近三十年的营销学的文献中非常普遍。另一种是美国商务部的定义:零售贸易业包括所有把较少数量商品销售给普通公众的实体。他们不改变商品的形式,由此产生的服务也仅限于商品的销售。零售贸易板块不仅包括了店铺零售商而且包括了无店铺零售商。 我国目前对零售业比较权威的分类、定义是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04年联合发布实施的国家推荐标准《零售业态分类》规定的。该标准按照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经营场所等因素,将零售业分为17种业态。包括有店铺零售业态——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和无店铺零售业态——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等17种业态,并规定了相应的分类条件。 零售业是一个国家最古老的行业之一。 零售业也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行业之一。零售业的每一次变革和进步,都带来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甚至引发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零售业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国民经济是否协调发展,社会与经济结构是否合理,首先在流通领域,特别是在消费品市场上表现出来。 零售业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就业渠道。由于零售业对劳动就业的突出贡献,很多国家甚至把扶持、发展零售业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一项经济政策。 现代零售业是高投资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产业。现在,零售商们运用着最先进的计算机和各种通信技术对变化中的消费需求迅速做出反应。 西方零售业四次重大变革 零售业中的某些变化之所以能提升到重大变革的高度,必须满足三方面的条件,一是革新性,即这一变化应产生一种全新的零售经营方式、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并取得支配地位;二是冲击性,即新的零售组织和经营方式将对旧组织和旧方式带来强烈的冲击,同时也影响着顾客购物方式的变化和厂商关系的调整;三是广延性,即这场变革不是转瞬即逝,而是扩展到一定的空间、延续到一定的时间。从这几个方面考察,西方零售业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重大变革。 一、第一次零售变革:百货商店的诞生 零售业的第一次重大变革是以具有现代意义的百货商店的诞生为标志的。学术界称之为“现代商业的第一次革命”,足见其划时代的意义。尽管当时百货商店被称为具有革新性的经营手法现在看来十分平常,诸如明码标价和商品退换制度;店内装饰豪华,顾客进出自由;店员服务优良,对顾客一视同仁;商场面积巨大,陈列商品繁多,分设若干商品部,实施一体化管理等。但这些改革对当时传统零售商来说,已是一个质的飞跃。 1.销售方式上的根本性变革 百货商店是世界商业史上第一个实行新销售方法的现代大量销售组织。其新型销售方法,概括起来就是: (1)、顾客可以毫无顾忌地、自由自在地进出商店; (2)、商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商品都有价格标签,对任何顾客都以相同的价格出售; (3)、陈列出大量商品,以便于顾客任意挑选; (4)、顾客购买的商品 ,如果不满意时,可以退换。 这些销售方式,在现在看来虽然是一件十分平常的事情,但它是由百货商店的诞生及其对零售销售的变革而来的。 2.经营上的根本性变革 当时出现的百货商店最大一个特点是,设有若干不同的商品部,这些商品就像是一个屋顶下的“商店群”,即把许多商品按商品类别分成部门,并由部门来负责组织进货和销售。而且,百货商店主要以生活用品为中心,实行综合经营的大量销售组织。按不同商品和不同销售部位来经营,虽然每个部位的经营规模不大,但由于它是汇聚在一个经营体之中的,因而这种综合经营的规模比起之前的杂货店和专门店来说就十分庞大。因此,百货商店实行综合经营也是其适应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的根本性变革内容之一。 3.组织管理上的根本性变革 传统的城市零售店和乡村杂货店,店主不仅亲自营业,而且自行负责人、钱、物的管理。与此根本性不同,百货商店由于同时经营若干系列的商品,企业规模庞大,因而其经营活动分化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性部门,实行分工和合作;而管理工作则是分层进行的,企业订有统一的计划和组织管理原则,然后由若干职能管理部门分头执行。因此,百货商店是在一个资本的计划和统制下,按商品系列实行分部门、分层次组织和管理的。 二、第二次零售变革:超级市场的诞生 1.革命性变化 超级市场标志着一场零售革命的爆发,其对零售业的革新和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变化带来了以下影响: (1)、开架售货方式流行。开架售货尽管不是超级市场首创,但它却是因超级市场而发扬光大的,超级市场采用的自选购物方式,作为一个重要的竞争手段不仅冲击了原有的零售形态,而且影响了新型的零售业态,后来出现的折扣商店、货仓式商店、便利店等都采取了开架自选或完全的自我服务方式。 (2)、人们购物时间大大节省。随着女性工作时间增多,闲暇时间减少,人们已不把购物当作休闲方式,要求购物更方便、更快捷,超级市场恰好满足了人们的这种新要求,将原本分散经营的各类商品集中到一起,大大节省了人们的购物时间,使人们能将有限的闲暇时间用于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现代生活方式。超级市场实施的统一结算和关联商品陈列,也大大节省了人们选购商品和结算时间。 (3)、舒适的购物环境普及。超级市场所营造的整齐、干净的舒适购物环境,取代了原先脏乱嘈杂的生鲜食品市场,使人们相信购买任何商品都能享受购物乐趣。 (4)、促进了商品包装的变革。开架自选迫使厂商进行全新的商品包装设计,展开包装、标识等方面的竞争,出现了大中小包装齐全、装潢美观、标识突出的众多品牌,这也使商场显得更整齐、更美观,造就了良好的购物环境。 2.产生背景 超级市场的出现和发展现在看来有其历史的必然,其产生背景是: (1)、经济危机是超级市场产生的导火线。20世纪30年代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使得居民购买力严重不足,零售商纷纷倒闭,生产大量萎缩,店铺租金大大降低,超级市场利用这些租金低廉的闲置建筑物,采取节省人工成本的自助购物方式和薄利多销的经营方针,实现了低廉的售价,因而受到了当时被经济危机困扰的广大消费者欢迎。 (2)、生活方式的变化促成了超级市场。二战后,越来越多的妇女参加了工作,人们生活、工作节奏加快,加上城市交通拥挤,原有零售商店停车设施落后,许多消费者希望能到一家商场,停车一次,就购齐一周所需的食品和日用品,超级市场正是适应消费者的这种要求而产生的。 (3)、技术进步为超级市场创造了条件。制冷设备的发展为超级市场储备各种生鲜食品提供了必要条件,包装技术的完善为超级市场中的顾客自选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而后来的电子技术在商业领域的推广运用,更是促进了超级市场利用电子设备,提高售货机械化程度。此外,冰箱和汽车在西方家庭中的普及使消费者的大量采购和远距离采购成为可能。 三、第三次零售变革:连锁商店的兴起 连锁商店是现代大工业发展的产物,是与大工业规模化的生产要求相适应的。其实质就是通过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原理应用于流通领域,达到提高协调运作能力和规模化经营效益的目的。连锁商店的基本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标准化管理。在连锁商店中,各分店统一店名,使用统一的标识,进行统一的装修,在员工服饰、营业时间、广告宣传、商品价格方面均保持一致性,从而使连锁商店的整体形象标准化。 (2)、专业化分工。连锁商店总部的职能是连锁,而店铺的职能是销售。表面上看,这与单体店没有太大的区别,实际上却有质的不同。总部的作用就是研究企业的经营技巧,并直接指导分店的经营,这就使分店摆脱了过去靠经验管理的影响,大大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 (3)、集中化进货。连锁总部集中进货,商品批量大,从厂家可以得到较低的进货价格,从而降低进货成本,取得价格竞争优势。由于各店铺是有组织的,因此,在进货上克服了盲目性,不需要过大的商品库存,就能保证销售需要,库存成本又得到降低。各店铺专门负责销售,就有更多的时间和手段组织推销,从而加速了商品周转。 (4)、简单化作业。连锁商店的作业流程、工作岗位上的商业活动尽可能简单,以减少经验因素对经营的影响,由于连锁体系庞大,在各个环节的控制上都有一套特定的运作规程,要求精简不必要的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信息技术孵化零售业第四次变革 信息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零售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的影响绝不亚于前三次生产方面的技术革新对零售业影响的深度和广度。网络技术引发了零售业的第四次变革,它甚至改变了整个零售业。这种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网络技术打破了零售市场时空界限,店面选择不再重要。店面选择在传统零售商经营中,曾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有人甚至将传统零售企业经营成功的首要因素归结为:“Place Place Place” (选址、选址、还是选址),因为没有客流就没有商流,客流量的多少,成了零售经营至关重要的因素。连锁商店之所以迅速崛起,正是打破了单体商店的空间限制,赢得了更大的商圈范围。而在信息时代,网络技术突破了这一地理限制,任何零售商只要通过一定的努力,都可以将目标市场扩展到全国乃至全世界,市场真正国际化了,零售竞争更趋激烈。对传统商店来说,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将大大下降,要立足市场必须更多地依靠经营管理的创新。 2.销售方式发生变化,新型业态崛起。信息时代,人们的购物方式将发生巨大变化,消费者将从过去的“进店购物”演变为“坐家购物”,足不出户,便能轻松在网上完成过去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的购物过程。购物方式的变化必然导致商店销售方式的变化,一种崭新的零售组织形式——网络商店应运而生,其具有的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将成为全球商业的主流模式并与传统有店铺商业展开全方位的竞争,而传统零售商为适应新的形势,也将引入新型经营模式和新型组织形式来改造传统经营模式,尝试在网上开展电子商务,结合网络商店的商流长处和传统商业的物流长处综合发挥最大的功效。零售业的变革不再是一种小打小闹的局部创新,而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革命。 3.零售商内部组织面临重组。信息时代,零售业不仅会出现一种新型零售组织——网络商店,同时,传统零售组织也将面临重组。无论是企业内的还是企业与外界的,网络技术都将代替零售商原有的一部分渠道和信息源,并对零售商的企业组织造成重大影响。这些影响包括:业务人员与销售人员的减少、企业组织的层次减少、企业管理的幅度增大、零售门店的数量减少,虚拟门市和虚拟部门等企业内外部虚拟组织盛行。这些影响与变化,促使零售商意识到组织再造工程的迫切需要。尤其是网络的兴起,改变了企业内部作业方式,以及员工学习成长的方式,个人工作者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一步提升。这些都迫使零售商进行组织的重整。 4.经营费用大大下降,零售利润进一步降低。信息时代,零售商的网络化经营,实际上是新的交易工具和新的交易方式形成过程。零售商在网络化经营中,内外交易费用都会下降,就一家零售商而言,如果完全实现了网络化经营,可以节省的费用包括:企业内部的联系与沟通费用;企业人力成本费用;避免大量进货的资金占用成本、保管费用和场地费用;通过虚拟商店或虚拟商店街销售的店面租金费用;通过Internet进行宣传的营销费用和获取消费者信息的调查费用等。另外,由于网络技术大大克服了信息沟通的障碍,人们可以在网络上漫游、搜寻,直到最佳价格显示出来,因而将使市场竞争更趋激烈,导致零售利润将进一步降低。 在过去的20年间,国外的零售业又产生了: 1. 类型专卖店(CATEGORY SPECIALIST)是一种占地面积8,000平方英尺,经销的商品品种少,但种类多的折扣商店。如:Toys"R"Us玩具专营店等。 2. 家具改建中心(HOME-IMPROVEMENT)将传统的五金商店和木材贮藏场综合起来的类型专营商。如美国HOME DEPOT。 3. 仓储会员店(WAREHOUSE CLUB)是一种以低价格无服务的方式向顾客和小企业提供有限种类的商品的普通商品零售商。如:山姆会员店。 4. 折扣零售商(OFF-PRICE RETAILERS)是以低价经销具有时尚性,但并非总是一类品牌的纺织品。如:MARSHALL。 5. 目录商店(CATALOG SHOWROOM)是指其陈列室邻近期货仓的一种零售商。 各类零售店特点: 中国零售业 一、中国零售业的变革历程 1.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初至1989年底,传统百货商店占零售市场绝对主导地位。 2.第二阶段:1990—1992年底,超级市场开始涌现,动摇了百货商店的市场基础。 3.第三阶段:1993年—1995年底,各种新型零售组织崭露头角,出现百花齐放局面。 4.第四阶段:1996—1999年,跨国零售商进入,加速了零售业现代化进程。 5.第五阶段:1999年以后,零售竞争日益加剧,连锁经营趋势增强。 二、中国零售业变革的动因 对于中国这场正在进行的深入而广泛的零售变革,目前有三种说法解释其背后引发的原因和源动力。 第一种说法是零售业的变革源于技术进步力量的推动。近代以来,西方零售业的发展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并在信息技术的催化下正在酝酿第四次重大变革,如今西方国家发达的现代零售业就是这几次零售革命的必然结果。近代零售业的多次变革,每一次都能找到技术力量推动的影子,它是伴随着同期技术革命所引发的产业革命而诞生的孪生兄弟。尤其是信息时代,网络技术在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运用,电子商务的兴起,迫使传统零售企业从管理观念、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和作业流程都将发生相应变革。而在中国,引发前三次零售革命的技术条件均已成熟,网络技术也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因而中国零售业变革是大势所趋。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中国零售业是多项变革同时进行,而不是呈阶段性发展,这就导致这场变革的复杂性和急剧性。 第二种说法是零售业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导致零售业内部做出相应调整。根据“零售组织进化论”的“适者生存”观点:零售企业必须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相适应,才能继续存在和发展,否则就将不可避免地被淘汰。经过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化过程中,消费者逐渐成为控制市场的主导力量,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如果零售商不相应调整经营方式,则制造商极有可能越过中间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同时,跨国零售集团的进入,以更先进的管理方式提供更优质的顾客服务,使中国零售竞争在更高平台上展开,这些都迫使中国零售商为赢得生存空间而进行全方位的变革与创新。 第三种说法是经济发展进程中零售业自身发展规律所引发的内部结构调整。从近代西方发达国家零售业发展路径来看,零售业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如西方学者总结的 “零售轮转学说”、“零售综合化和专业化循环学说”、“零售辨证学说”、和“零售组织生命周期学说”等,都从不同角度阐释了零售业发展演变规律,说明商品流通系统通过自身的发展变革,能够在大量生产与多样化消费之间,通过创造新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协调生产与消费的功能。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零售组织的自我更新引起零售业的嬗变,西方新型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引入促进了零售业内部进行着质的变化。 三、中国零售商面临的挑战 1. 面临零售业自身变革带来的挑战。 2. 面临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 3. 面临消费者需求变化带来的挑战。 4. 面临竞争与合作的挑战。 关于零售业的25个概念 一、零售是变化 零售业无时无刻不在变化,变化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零售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而相应的调整也要“与时俱进”,包括业态的、商品结构的,组织架构的等等,只有在变化中零售业才能发展,否则只能被市场竞争的巨浪而掀翻。 二、零售是方便 零售业是最大限度地为消费者提供方便。这种方便要体现在商场的各个角落,各个细节之中,从代客礼品包装、免费寄存,到提供婴儿手推车,商家在悄然间随着时代进步。现在您逛商场,不仅体会着商家这种无处不在的服务项目,更体会到方便、快捷、舒适等现代的人文关爱,小到自动擦鞋机、手机充电站、吸烟室,大到会员俱乐部、顾客服务中心,可以说消费者越来越能在商场中找到上帝的感觉。 三、零售是服务 零售业是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零售就是服务,服务创造价值,服务工作管理到位,乃是企业形象塑造、无形资产的增值。“顾客是我们的衣食父母”、“顾客满意是我们永久的追求”、“顾客永远是对的”这些企业的服务理念是通过实践而提炼出的精华。只有视顾客为上帝,顾客才会反过来将商场视为自己的家,有了家的感觉,双方才会在“双赢”中各自获益。 四、零售是管理 管理是企业永恒不变的主题,想把企业做得好,做得活,使企业得以长足发展,就得千方百计地提高企业效率。零售业的管理更是要创出特色模式,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才能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五、零售是活动 零售业的活动是企业不断保持活力的源泉。无论是文化公关还是业务促销活动,都是企业对外展示自身形象,促进企业效益提升的不二法宝。“不搞活动是等死,搞活动是早死”这是一家商场老总的肺腑之言,现在的商场竞争已从传统的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向现代化的营销竞争转变,商场不仅要练好内功,更重要的是要学会 “打仗”,活动就是竞争的载体,是企业在开放性的市场中要直面的关隘。 六、 零售是纪律 强大的纪律保证了一支零售队伍战无不胜。从某种意义上说,纪律即规章、制度、法制,“无规矩不成方圆”。零售团队好比作战队伍,市场亦即战场,只有纪律严明,才能打胜仗。这里涉及到团队建设、制度执行等诸多方面。 七、零售是激励 只有不断的激励,团队才能保持旺盛的取胜欲望。激励包括指标的激励、个人价值实现的激励,有激励,才有激情,企业才会保持永续向前的不竭动力。 八、 零售是体现 零售业就是体现业态,体现科技能力。零售的体现是全方位的,一个地区经济的发达程度在零售上体现得最为明显,真正的SHOPPING MALL还是集中在北京、上海这些特大城市中,业态的丰富、商品的繁荣反映了地区在经济多层次、物流运输等诸多方面的实力。 九、 零售是效率 零售业就是保持高效率,高流转。商品的周转次数、是零售业重要的指标体系之一,它体现了零售业的效率,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将陷于库存积压,资金流不畅等诸多问题。市场在淘汰低效率的零售企业,零售企业也在选择中淘汰低效率的供应商。“末位淘汰”不仅应用于人力资源管理上,而且日益被商家所重视,从而应用在对于品牌和经销商的管理上。在效率问题上,不能单纯地追求速度和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和品质。 十、零售是系统 零售业就是由多个相互关联、独立统一的系统集合而成的。系统间的协调、组织如何直接影响到其整体的前行,系统内的每个单元更要发挥最大的功用,如何保持系统内部各部分的最佳配置和最优组合是零售业要重点关注的。 十一、零售是细节 零售就是细微之处见真章。细节决定成败,这点对于零售业尤为重要。国内零售业与世界零售巨头的差距在此体现得更加明显,从收货到客服、营运、采购,每一个环节节节相扣,处处用数字说话。 十二、 零售是诱惑 零售就是诱惑消费者来赚取利润,同时又不断地抗拒诱惑。零售业的诱惑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店堂陈列、整体布局、商品品质来吸引顾客产生购买欲望,进而产生购买行为;另一方面是零售从业人员如何抗拒外来的利益驱使,从而不使企业自身肌体得以腐蚀。 十三、 零售是单品驱动 零售业就是靠单品来赢取利润。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品的品类更加繁多,单品管理已成为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 十四、 零售是丰满陈列 零售业就是靠丰满的陈列赢取顾客“眼球”。终端促销在现代营销中显得越来越重要,除了现场促销活动,如折扣、减价、赠送、现场示范等,商品展示与陈列及POP广告等也愈发显得重要。强化品牌在终端的展露度,以增加销售。 十五、 零售是顾客满意 零售业就是靠顾客满意来赢取商誉。顾客的满意度如何会影响到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商誉度,所以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应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中来,而且要将顾客满意率控制到99%以上。顾客的口碑效应是巨大的,而且会影响到企业的消费客群。 十六、 零售是解决问题 零售业就是靠不断的解决问题来化繁为简,化整为零。问题不怕有,怕的是发现问题不解决,那样只会将问题更加复杂化。零售业的问题更多地体现在商品、服务、价位和渠道四方面,而要使问题顺利解决,不仅要配备专业、职业素养高的管理人员,还要使解决问题的渠道畅通。作为企业领导虽不需亲力亲为,但也要做到不定期地了解不同的声音,从而做到政令畅通。 十七、 零售是降低成本 零售业就是靠不断降低成本来赚取更大的毛利。在零售业的利润越来越低的情况下,不但要提高销量,而且更要降低成本。 十八、 零售是控制损耗 零售业就是靠控制损耗来赚取更大的利润。损耗是零售业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损耗一般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都有一个底线,如果超越了这个底线,就要从自身查找问题,及时解决。 十九、 零售是品种丰富 零售业就是靠丰富的品种来吸引消费者,达到赢利的目的。现代消费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个性化,只有品种丰富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群体光顾,才能满足顾客一站式购物的需要。但品种丰富不代表“大而全”,而要在品类的宽度和深度上下气力,在“精”的基础上做“全”、做“大”。 二十、 零售是人旺货畅 零售业就是靠人气和货品的兴旺和畅通来凝聚财源。只有人气兴旺、货品畅通才能广聚财源,没有人气的商场离关门也不远了,而要做到这两点并非易事。人气的提升除了商场自身具有积聚人气的魅力外,其营销手段的运用会让商场常处于社会的焦点之中,其人气自然而来;货品畅通则需要有颇具实力的供应商和廉洁、高效的营采队伍来通力作战,货品丰富、品类繁多,自然会吸引更多的受众群体光顾,商场才会人旺货畅。 二十一、 零售是市场导向 零售就是由市场来导向经营方针和策略。一切围着市场转,以市场为导向,才不会迷失方向,清醒地认识自我。不要轻视任何对手,也不要将对手想象得过于强大。现代营销越来越重视数字和表格的作用,将市场的声音快捷、科学地反映到营销执行者耳中,从而使营销的效应力达到最大。 二十二、 零售是销售商品 零售就是销售商品。就字面上理解,零售就是销售商品,而零售业就是研究如何将生产厂商生产的商品通过各种手段予以销售,从而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十三、 零售是销售金额 零售就是销售金额。销售金额是衡量零售成功的重要指标,只有销售额上去了,才会赢得更多供应商的信赖,才会为企业赚取更多的利润,才会谈发展,但指标的压力也使诸多零售人不堪重负,所以零售业也是经营人才更换最频繁的行业之一。 二十四、 零售是与众不同 零售就是与众不同,独具特色。有个性才有生命力,才能在竞争中长盛不衰。在千店一面中,如何彰显其独特的魅力,是零售业必做的功课之一。零售的与众不同体现在店面风格令人耳目一新,商品定位准确鲜明,服务超值高效,促销标新立异等方面。 二十五、 零售是增加会员 零售就是靠不断增加的会员来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对于一个商店来说,如何锁定固定的消费群体,是其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份额的重要举措,而会员制是零售业日益重视的一种重要营销手段。 零售业的特点 与市场营销的其他领域相比较,零售业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零售业的销售对象是直接消费者。主要是个人消费的城乡居民,也包括集体消费者,如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在零售业中,有许多购买是无计划的或凭一时冲动的即兴购买,为了吸引顾客,零售商必须考虑到有关商店位置,交通设备、营业时间、花色品种、停车场所和广告宣传等各种因素。在消费者无计划地购买许多商品的情况下,零售商在预测、预算和订货等方面的控制能力就减弱了。 其次,零售企业销售的商品,主要是为了满足最终消费者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转卖或加工。商品一经售出,即从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价值也就随着使用价值的被消费而得到实现。 再次,零售企业销售次数频繁,销售数量零星,平均销售额较低。这意味着零售企业成本必须帜廉,花色品种必须齐全,周转率必须高。信贷管理、存货控制、商品包装和加贴商标等方面,都是零售商必须严加控制的,以求提高效率。 零售业的作用 零售业在商品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是制造商或批发商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媒介。零售商采购各种各样的货物与劳务并把它们出售给顾客,这个过程称为分配过程。一般制造商乐于生产一个新型的产品,并将其全部卖给一个买主。而一般顾客却希望从多类产品中选购,只买有限的数量,通过上述分配过程,零售商就在制造商与顾客之间架起了桥梁。 零售商大批量地采购制造商(或批发商)的品种有限的商品,这样,制造商(或批发商)就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零售商通过提供种类繁多的商品或劳务(从众多制造商或批发商采购得来)并分成小量分售给顾客,以满足他们的需要。零售商承担的另一个分配职能是:对顾客、制造商和批发商传播信息。他们将商业和劳务的可供量与性能,商店位置、营业时间,销售额等信息通知顾客,又将销售预测、顾客意见、产品缺陷、存货周转率等信息通知制造商,批发商和进口商,使之根据这些信息对产品和劳务作出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