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财政资金是一个国家社会资金的主导,它对社会资金的运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财政资金的主体是税收收入和国家企业上缴的一部分税后利润. 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依据国家权力进行分配的那一部分社会产品的货币形式。表现为国家通过无偿的方式或国家信用的方式筹集、分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它是国家进行各项活动的财力保证。 财政资金的特征表现在:①是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直接掌握支配的资金,其资金的使用是直接为行使和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②资金的征集和拨付主要是采取无偿分配,部分地采取国家信用的方式,即以国家为债务人或债权人形式征集或发放。③资金的运动都是以国家为主体,缴款者或接受拨款者都是直接与国家政权发生关系。财政资金体现了国家在社会产品分配中占有的份额,以及在分配中与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 中国社会主义财政资金由国家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两个部分组成。国家预算资金是指列入国家预算进行收、支和管理的资金,它是财政资金的主体;预算外资金是指不列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单独管理、自收自支的资金,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重要补充。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营企业以税金和其他形式上缴国家的纯收入,其次是集体经济以及个体经济以税金形式交纳的纯收入。通过国家财政各环节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有计划地用于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国防等建设事业和国家管理方面的经费开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
工业生产指数就是用加权算术平均数编制的工业产品实物量指数,是西方国家普遍用来计算和反映工业发展速度的指标,也是景气分析的首选指标。工业生产指数是相对指标,衡量制造业、矿业与公共事业的实质产出,衡量的基础是数量,而非金额。该指数反映的是某一时期工业经济的景气状况和发展趋势。如同其他相对指标一样,在使用工业生产指数时,必须注意资料的可比性,必须同绝对指标结合起来使用,方能比较客观、全面地说明问题。工业生产指数是以代表产品的生产量为基础,用报告期除以基期取得产品产量的个体指数,以工业增加值计算权数来加权计算总指数的。因此,在工业生产指数的计算中,产品增加值的计算是权数计算的关键。 工业生产指数的基本原理 工业生产指数的基本原理是依据报告期各种代表产品产量与基期相比计算出个体指数,然后用衡量各种产品在工业经济中重要性不同的权数。加权平均计算出产品产量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而总指数就是工业综合发展速度。以美国为例,工业生产指数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 Board)搜集资料,其引用数据是确实生产数据,绝大部分是估计数据(因资料搜集不易)。样本为250家个别企业,代表27种不同的工业,以1987年为基期。内容有三种不同类别:★所有工业;★市场分类:包括最终产品、中产品和原料市场;★工业类别:包括制造业(耐久财与非耐久财)、矿业及公用事业。 美国于每月15号公布上个月的统计结果。指数上扬,代表经济好转,利率可能会调高,对美元应是偏向利多,反之为利空。 工业生产指数的计算公式 根据上述工业生产指数的原理,,由于权数形式的不同,有3种不同的计算公式:★权数固定在基期;★权数固定在报告期;★基期权数和报告期权数同时使用。 我国采用“权数固定在基期”的计算公式。具体如图 工业生产指数 式中:★K为总指数或分类指数;★O为代表产品产量(下标1为报告期,0为基期;下同)★W为权数;★P为单位产品价值。 工业生产指数的编制过程 计算工业生产指数的总体方案主要包括代表产品的确定,权数的计算与指数的计算几个方面,相应分为三个步骤:1、确定本级代表产品目录,这是计算工业生产指数的一个重要环节。代表产品的选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生产指数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我国月度选择了 500多种代表产品.其选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从各个行业分品种和规格来选择代表产品,并注重价值量比较大,处于上升趋势和经济寿命期长,且在一定的时期内处于相对稳定的产品。2、搜集权数基期年的有关基础资料,计算并确定权数。计算权数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代表产品的价格、单位产品增加值、分行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代表产品基期年产量等。目前,我国初定权数基期固定在1995年,且五年不变。可以讲,确立一套权数,是编制工业生产指数难度最大的工作。3、报据代表产品的个体指数,并用各自的权数加权平均计算出分类指数(行业指数)和总指数。 工业生产指数的优缺点 1、看看工业生产指数与工业总产值发展速度的区别:计算原则不同。工业生产指数计算原则是产品法,后者是工厂法。工业生产指数是选取重要的具有代表性产品计算,并根据各自的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的工业综合发展速度;后者则是用全部工业产品计算,是用报告期的各工业企业的总产值与基期产值相比而得。2、工业生产指数有其独特的优势:★符台国际惯例,可与国际接轨,能直接用于国际上统计资料的对比;★能较好地满足时效性要求;★有助于提高数据的抗干扰能力,提高工业发展速度的数据质量;★能够提供分行业发展速度,较好地避免行业交叉现象;★能够满足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需要。3、需要指出,工业生产指数是相对指标.仅反映短期经济的景气状况和发展趋势,当研究速度和效益问题时,不能提供绝对量指标;同时 也不能提供按企业标志分组的发展速度,这些数据仍需通过其他途径取得。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本罪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密切联系,研究确定彼罪时,要结合本罪的说明进行联系分析。客体要件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为了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变更的条件、申报批准的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该法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擅自不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必然影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等的贯彻实施,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法于本条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具体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客观要件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所谓商业银行,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商业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进行活动的。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1)证券交易所;(2)期货交易所;(3)证券公司;(4)期货经纪公司;(5)保险公司;(6)信托投资公司;(7)融资租赁公司;(8)农村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等等。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果。如果设立金融机构还在预备阶段,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从行为、手段、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采取恶劣手段,如以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或国务院文件等方式,或者编造谎言,欺骗群众,或者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机关的批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造成恶劣影响,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等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认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适用本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些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不向主管机关申报而擅自设立营业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在主管机关未批准前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这种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拉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与拉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法律条文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条文: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 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非法全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任何非 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 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news.9ask.cn/zt/2007/72083.html2、http://www.hicourt.gov.cn/xingsh/xingsh_list.asp?id=663、http://www.lawyerzhu.cn/law_criminal/174.1.htm4、http://www.lawyerzhu.cn/law_criminal/174.1.htm
GNP平减指数(GNP Deflator) GNP平减指数 GNP平减指数(GNP Deflator),又称“GNP缩减指数”,是指反映价值指标增减过程中与物量变动同时存在的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价格指数。GNP平减指数是衡量一国在不同时期内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格总水平变化程度的价格指数。 其计算公式为:国民生产总值平减指数 =报告期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不变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 有两种表达方式:隐含物价平减指数和固定物价平减指数。 一般比较重视隐含物价平减指数,因为它不仅代表物价的变动,也能反映国民生产毛额(GNP)组成份子比例的变动。而固定物价平减指数的表达方式,是以1972年为基数(100)直接加价比较,假若上下两季的物价末波动,则固定物价平减指数就不会产生变动。 GNP平减指数的数据解读 每一季GNP平减指数的增加,足以代表当季的实质通货膨胀,其对美元的影响与生产者物价指数及消费者物价指数相似。 一般来说,只要市场认为主管当局对于物价的上涨仍可藉由调高利率而获得掌控,对美元来说大多偏向利多。但如果物价的涨幅超出控制,在连续调高利率之后仍无法遏止的话,对美元则是利空。 专家研究过去GNP平减指数的变动,要比生产者物价指数和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动来得小。当通货膨胀高涨时,以上两种物价指数的增加要比GNP平减指数的增加幅度小。 名目GNP的成长代表实质GNP的成长加上隐含物价平减指数(即通货膨胀)的增加。一般来说,市场对名目GNP大幅度的成长,并不会有太激烈的反应。 美国商务部公布GNP资料的同时,也会附带发布GNP平减指数资料。
什么是零售物价指数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Retail Price Index)是指反映一定时期内商品零售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相对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分为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中西药品、化妆品、书报杂志、文化体育用品、日用品、家用电器、首饰、燃料、建筑装璜材料、机电产品等十四个大类,国家规定304种必报商品,需要予以特别说明的是,从1994年起,国家、各省(区)和县编制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不再包括农业生产资料。零售物价的调整变动直接影响到城乡居民的生活支出和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居民购买力和市场供需平衡,影响消费与积累的比例。因此,计算零售价格指数,可以从一个侧面对上述经济活动进行观察和分析。 在美国,这个数据由美国的商务部每个月对全国性商业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把用现金或信用卡形式支付的零售的商品均做为调查的对象,包括家具,电器,超市上销售的商品和药品等,不包括服务业的消费。零售物价指数是反映市场物价变动情况的基本标志。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零售价格水平变动程度和趋势的相对数。许多外汇市场分析人员十分注重考察零售物价指数的变化。 如果社会的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的消费就会增加,供过于求,导致物价的上升,这个指数就会上升,将为后来带来通货膨胀的压力,该国的政府就会收紧货币政策,利率趋于上升,相应对美元汇率带来利好支持。 零售物价指数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区别 其一是零售物价指数的观察对象是城乡居民购买的全部商品价格,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观察对象只限城市职工及其家庭所购买的消费品价格。 其二是零售物价指数只包括商品部分,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则包括商品支出和服务支出两个部分。 中国的零售物价指数 我国的零售物价指数主要有:零售商品牌价指数、零售商品议价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和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零售物价指数主要用来观察研究零售物价变动对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为平衡市场供求、加强市场管理、控制货币发行量提供参考。 零售物价的调整升降直接影响城乡居民的生活费用节约或多支,直接关系国家财政的收支,直接影响居民购买力和市场商品供需平衡,还影响消费和积累的比例。 零售物价指数是编制财政计划、价格计划、制定物价政策、工资政策的重要依据。目前,统计工作中按月、季、年编制零售物价指数,计算工作量和采价工作量非常大。 零售物价指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权数直接影响指数的可靠性,因此每年要根据居民家庭收支调查的资料调整一次权数。物价不可能全面调查,只能在部分市、县调查,在我国根据人力、财力,大约选200个市、100个县城作为物价变动资料的基层填报单位。在城市选商品350种左右,在县城选400种左右。每种商品的指数采用代表规格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相关条目 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二元经济模型二元经济模型(Dual Sector model)也称作“两部门模型”(Dual Sector model)是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威廉·阿瑟·刘易斯在1954年发表的《劳动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发展》中提出的发展经济学模型。 内容 “二元经济”指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是由两个不同的经济部门组成。一是传统部门,二是现代部门。 传统部门 自给自足的农业及简单的、零星的商业、服务业,劳动生产率很低,边际劳动生产率接近零甚至小于零,非熟练劳动的工资极低,在该部门存在大量的隐蔽性失业,但容纳着发展中国家的绝大部分劳动力。 生产方式:“维持生计”的产业 现代部门 技术较先进的工矿业、建筑业、近代商业、服务业、容纳的就业劳动力较少,劳动生产率较高,工资水平较高,在传统部门的工资之上。 生产方式:使用再生产性资本谋取利润,具有典型的资本主义特征 劳动力供给的无限性 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的传统部门的人均收入水平决定了现代部门工资的下限,现代部门从传统部门大量吸收劳动力,而其工资水平基本保持不变。这是该模型的理论核心。现代部门的利润来自劳动产出大于工资总量的部分,并不断把利润转化为资本扩大再生产,直至传统部门的剩余劳动被全部吸收。于是,现代部门大大扩张,传统部门只有在剩余劳动被吸收完毕后劳动生产率才能提高,传统部门的就业者的收入才能改善。 结论 经济发展的实质,就是现代部门的不断扩张和传统部门的不断萎缩。 工业化过程中,传统部门为现代部门输送剩余劳动,以廉价劳动力为现代部门创造利润,累积扩大再生产的资本。 剩余劳动未输送完毕的时候,传统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处于停滞状态。 传统部门是次要的、从属的、消极被动的;现代部门是积极能动的。
什么是贷款货币 贷款货币是指贷款银行向借款人支付同种货币,由于各种货币的汇率变动十分频繁,因此选择贷款货币的种类对借款双方都比较重要,贷款货币既可以是贷款国货币,也可以是借款国货币或第三国货币,同时也可以是某种复合货币,如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但它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国际通用货币。">编辑]贷款货币的选择 在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上,贷款的货币必然与贷款人所在国的货币相一致。而在欧洲货币市场上,借款人则拥有了在几种主要储备货币之间选择的可能性。对借款人来说,这既是欧洲货币市场比传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银行贷款有利的地方,同时也给借款人财务安排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个借款人要从国际商业银行借款,应该注意下列原则: 第一,借取的货币要与使用方向相衔接,以避免购买所借款项时遭受汇率损失。 例如,如果借款是为了从日本进口某项机械设备,则最好从商业银行借日元,以防止从商业银行借了美元,再到日本以日元计价来购买机械设备。如果美元贬值,借款人将遭受汇价波动的风险。 第二;借取的货币要与其购买设备后所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主要销售市场相衔接,以避免还款时的汇率风险。因为借款的偿还,主要依靠购买设备后所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销售收入。如上例所述,如果借的是日元,从日本购买设备,所生产的产品也主要在日本销售,这样销售后的日元收入正好偿付日元借款,避免汇价风险;如果借款是日元,而购买设备后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主要销往美国或中国香港市场,将来以销货收人的美元或港元偿付借款,就存在较大的汇价风险。作为工程承包商,借款货币的确定,就要与业主支付的货币相衔接。 第三,借款的货币最好选择软币,即具有下浮趋势远期贴水的货币;最好不要选择硬币,即具有上浮趋势远期升水的货币。但是远期贴水的货币利率较高。 这个原则与进口计价货币选择的道理一样。借软币,将来偿还贷款就能取得汇价下跌的利益,但是软币利率较高,利息负担重;而硬币升值,将来偿还贷款时,借款人就要承担汇价上升带来的损失,但是硬币的利率低,利息负担较轻。 在借款期内,借款货币的利率已经固定的情况下,借取硬币或软币的选择原则,也可以根据下述公式计算: 软币贬值率=1- 如果预计的软币贬值幅度小于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软币贬值率,则借硬币对借款人有利。 例如,某公司欲从欧洲货币市场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当时瑞士法郎的 利率为3.75%,美元的利率为11%,那么,根据这个公式,考虑到汇率研究机构的预测情况,可以作出借款货币选择的决策。 美元贬值率=1-=1-=1-0.9347=0.0653 也即6.53%,这就是说,如果权威机构预测在借款期内美元对瑞士法郎的贬值幅度大于6.53%时,则该公司借美元有利,如果预测美元贬值幅度小于6.53%时,则借瑞士法郎有利。 第四,借款货币最好是流动性较强的货币,以便当借款人遭遇汇率风险时,能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通过货币、利率互换等金融业务来规避风险。参考文献↑ 何林祥,张庆寿.金融信贷员业务手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03月↑ 李天德.国际金融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3.
财预[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责和具体要求,是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优势,加强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 (一)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乡镇财政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受益程度。二、强化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三)明确补助性资金监管工作的重点。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要把有关《公开信》和“一折通”(或一卡通)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要派人及时到当地核实真伪。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贴面积等,在向县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通”(或“一卡通”)相结合等有效的资金发放制度,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避免多卡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补贴资金。扎实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乡镇财政要与有关站所一起,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四)协调做好上级安排补助性资金的监管。对于由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发放的补助性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应协调同级主管部门,及时向乡镇财政提供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并提出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根据上级财政的委托,做好监管工作。 (五)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对于教育、卫生等按照生均、人均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等支出的单位,乡镇财政要积极配合县级财政落实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的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三、严格项目资金监管 (六)把握项目资金监管的关键环节。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严把项目申报关。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并向县级财政提出意见建议。做好项目公示。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参与,加强群众监督。跟踪项目实施。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财政报告,按照县级财政委托,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及时评估验收。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 (七)细化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监管。细化预算编制。乡镇财政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报,严格审核有关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要组织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完善“乡财县管”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负责对乡镇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好资金拨付和跟踪监控工作。 (八)协作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对于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支持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本乡镇的资金,乡镇财政要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各站所、村、组、农场、企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的项目资金信息,建立项目档案,及时纳入监管范围。要主动收集县级财政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了解下达到本乡镇范围内的项目资金,及时实施监管。要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九)夯实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搞好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林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建设。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对建设项目要进行公示,避免虚假立项、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对已完工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四、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的监管 (十)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要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积极清理预算外收入,严格基金收入管理。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及时报送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人大批复,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要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乡镇财政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的监督检查。 (十一)健全乡村财务管理。要逐步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地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规章制度。乡镇财政既要尊重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权,也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村账乡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对上级部门补助村级组织的专项工作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要加强对乡村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五、指导和督促乡镇财政开展资金监管 (十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财政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明确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职责,加强工作指导。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全面掌握其他部门下达到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上级财政在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文件中要明确规定乡镇财政的监管责任。要明确信息通报制度,将下达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拨款文件等逐级抄送传达到乡镇财政,使其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对于乡镇财政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建立反馈渠道,逐级上报至负责资金和项目分配、管理的财政部门,以利于完善有关政策,规范财政管理。 (十四)规范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上级财政要规范有关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对乡镇财政的政策指导。要根据基层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政策建议,配合开展好相关工作。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及时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建立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日常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得好、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镇财政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 (十六)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完善机构人员管理,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来。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机制。保障乡镇财政实施监管工作的必要经费,改善工作条件。 (十七)发挥县级财政的作用。县级财政是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关键,是上级部门与乡镇财政间监管信息反馈交流的枢纽,担负着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重要任务。县级财政要明确乡镇财政的具体监管范围,要量化、细化监管任务和责任。要把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制度办法、监管重点和具体要求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以便其开展监管工作。 (十八)细化实施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