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根据国务院于2008年2月1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是指日本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暂定标准”、“禁用物质”、“豁免物质”和“一律标准”五大类型。其中,“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63种,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暂定标准”涉及农业化学品734种、农产品食品264种,暂定限量标准51392条;“禁用物质”为15种:“豁免物质”共68种;“一律标准”是对未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制定一个统一限量标准:0.01ppm,即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公斤。可见,日本现行的“肯定列表制度”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统、严格。 一、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二、“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几乎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都做出了规定,设限数量之广、检测数目之多,限量标准之严格,可以说前所未有。因此,“肯定列表制度”必然会或大或小地影响各国(地区)对日本农产品的出口。2006年6月,由于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提高蜂王浆技术指标,中国蜂王浆企业已开始遭遇退货,使蜂王浆成为最早遭受这一制度影响的中国商品。 日本是中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市场。近年来,中国对日本的农产品出口额保持持续增长,对日出口农产品占中国农产品出口总额基本保持在30%左右,主要涉及肉类及制品、食用蔬菜、水果制品、水产品及谷物等五大类产品。其中,鸡肉制品、鳗鱼、大米、香菇等45种商品,茶叶、蘑菇罐头、红小豆等15种商品,海带、玉米、苹果汁等商品。日本分别是中国第一、二、三大出口市场。根据日方进口统计资料.中国干鲜香菇、木耳、保鲜大蒜、芦笋罐头、大葱、保鲜豌豆、水煮笋、烤鳗、蜂蜜等商品在日本进口中的比重均占90%以上;胡萝卜及萝卜、绿豆、荞麦、红小豆、菜花、板栗、姜、花生仁果、茶叶、冷冻草莓、洋葱、肠衣、苹果汁、松茸、梭子蟹、香肠、冷冻菠菜等商品的进口份额均在50%以上。 由于中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规模大、品种多,并且大多数产品在日本进口市场中占有较高份额。因此,“肯定列表制度”必然对中国输日的农产品产生深刻的影响。 1.“肯定列表制度”使对日农产品出口受阻 目前,中日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差异大。中国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尚不健全,不但设限项目少而且限量要求低,与“肯定列表制度”有很大差距。“肯定列表制度”对516种农药制定了具体的限量标准,而中国对其中的405种农药未制定任何限量标准,占总量的78%.涉及187种(类)农畜产品和32061条限量标准。“肯定列表制度”对236种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制定了具体限量标准,中国对其中120种未制定任何限量标准,涉及畜禽及水产品45类,限制标准1824条。中国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宽松。对同一种产品,日本暂定限量标准严于中国现行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74种(类)、247项,占总量的25%。可见,“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在这样的标准体系下生产的农产品出口日本容易受阻。 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各口岸卫生检疫所资料统计显示:2004年中国是出口日本农产品及食品被检验出不合格并被扣留批次最多的国家,全年统计477批次,占日本扣留总批次的43%。日本厚生劳动省在2005年5月至9月期间参照“肯定列表制度”中的新标准对来自中国、美国和泰国等20个国家(地区)进行的农药残超标摸底检查也显示:在违规的114件数中,中国占40件,违规比高达35%.其中17种农产品农残超标。以大葱为例,对莠去津残留检查255件,违规1件,莠去津超标1.5倍;对三唑磷(三落松)残留检查510件,违规2件,三唑磷(三落松)超标2.25倍。中国农产品在日本进口查验和“肯定列表制度”的摸底调查中违规比例较高。因此,“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中国农产品必然会成为日本卫生检疫部门的重点查防对象。 2.“肯定列表制度”将使出口成本增加,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大幅度增加了农业化学品的限量数目、检测项目,全面提高了检测标准。生产或出口农产品企业为达到进口标准,需要对农、兽药残留进行准确的检测和有效的监控,必然要增加科研和设备投入:检测项目的骤增无疑会大幅增加企业的检测费用:此外由于某些病虫害的特效药禁止喷洒,将可能导致产量下降,或者迫使企业去寻找更加昂贵的替代品,同样导致出口成本的大幅增加。企业出口成本的大幅增加势必会使农产品的竞争更加激烈,可能会迫使某些粗放型企业和零散的、小规模企业彻底退出日本市场。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门槛,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设限数目、检测项目的大幅增加使产品出口难度加大。在“肯定列表制度”中,仅“暂定标准”涉及到的农业化学品、食品和限量标准,就分别是过去全部规定的2.8倍、1.4倍和5.6倍。每种农产品、食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检测项目预计将增加5倍以上。例如,猪肉、大米的检测项目数将分别从原来的25、129个增加至428、579个。数目骤增的设限检测项目,严格的限量标准.特别是被喻为“世界上最苛刻的农残比”的“一律标准”无疑会使出口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风险加大,增加企业产品出口日本的难度。检测项目增多势必会加长检验周期,而产品在口岸滞留时间越长越会增加不确定因素,很可能会使企业贻误商机。特别是对出口时令生鲜品的企业来说.更是面临着更大的经营风险。 3.“肯定列表制度”将波及农产品上游企业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不但会对对日出口农产品企业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而且也会波及到这些企业的上游企业、整个产业链。甚至会影响到某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这些相关人员的收入、就业和相关企业的经济效益、产业部门、局部地区的发展。以禽肉产品为例。如果禽肉产品出口日本受阻,不但会影响到屠宰加工厂商的利益。而且还会向上影响到养殖场,饲料加工厂,乃至种植玉米、大豆等农民的收益。严重的话甚至会产生大量失业人员,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发展。中国山东、辽宁、浙江、福建和河北等农产品出口日本的主要出口地区,对日出口占其农产品出口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39%、49%、41%、49%和47%。对日农产品出口受阻将严重影响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4.“肯定列表制度”将对中国部分农产品出口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联合公布的《对日出口农产品风险评估报告》”肉类制品、蔬菜、水果及制品、水产品、食用菌、茶叶、谷物受“肯定列表制度”影响最为严重。其中,大葱、茶叶、鲜香菇、鳗鱼等产品在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有可能被列入首批重点检查清单,出口受阻风险最大。花生(及制品)、蜂蜜、大米等产品出口受阻风险则次之。 以烤鳗为例,“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将会对中国烤鳗出口产生巨大影响。日本是中国第一大烤鳗出口市场.中国鳗鱼在日本进口鳗鱼市场中也占据首位,同时,中国烤鳗业与日本存在激烈竞争关系。从2002年开始,日本对中国烤鳗启动数起关于汞、磺胺类、恩诺沙星残留、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药物调查。持续的技术壁垒使中国对日出口烤鳗大幅度下降。鳗鱼养殖场面临的出口压力越来越大,部分烤鳗出口企业也长期处于停产状态。2006年3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做出决定,“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后,将立即对中国进口烤鳗实施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命令检查。2006年5月29日,“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面对剧增的检测项目、苛刻的检测标准、复杂的检测程序、昂贵的检测费用以及飘忽不定的“一律标准”,尽管现在是出口烤鳗的黄金季节,中国绝大多数出口烤鳗企业却不敢贸然出口,而是选择停产,静观其变。据悉,目前,中国广东的烤鳗厂已经全面停产。 三、政策建议及应对措施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三农问题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面临的最大难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遇到的最大障碍。而加快农产品出口则是促进中国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日本是中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市场.“肯定列表制度”几乎涵盖了中国所有出口日本的农产品,影响到山东、辽宁、浙江、福建和河北等主要出口地区的5000多家企业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因此,深入研究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探讨有效的应对措施,把“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降到最低,对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1.正确看待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从贸易的角度看,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制定的限量标准多且严,企业对此需要付出高额的出口成本,从而导致其价格优势丧失,竞争力降低,经营风险加大,效益减少,甚至可能会迫使一些企业退出日本市场。此外,“肯定列表制度”中的一些标准过于苛刻,是否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和经过风险评估,还有待商榷。特别是“肯定列表制度”中的“一律标准”,其不确定性更是极大地增加了产品出口风险,很可能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成为潜在的贸易壁垒。但从食品安全角度看,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又有其合理之处。将农业化学品危及食品安全的所有因素置于控制之下,保护国民人身健康,使其免受来自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毒害,这一点无可厚非。此外,从世贸组织成员就农药及残留管理措施提交世贸组织的通报逐年大幅上升这一点上看,表明各国对农药的使用和残留限量要求将日趋严格,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无疑也是大势所趋。因此从食品安全管理的角度,“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也有其积极的影响,将为我国提供了全新的管理理念和模式,既能够促使农产品生产环节标准化,又能够保证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 2.各行业协会要深入研究“肯定列表制度”,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各行业协会应成立专门小组,组织专家、专业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内容,及时收集、分析与之相关的信息,明确哪些药不能用,哪些药可以用但要严格控制使用量,哪些药相对较安全等等,尽快形成本行业出口日本的重要农产品不同阶段的应对预案。同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加强中日双方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中日两国企业在种、养殖方面的交流,对日本允许使用的农药及残留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沟通,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取得双赢。 3.倡导农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 农产品出口企业应联合或建立自己的种植、养殖基地,避免出口企业与生产流通监管脱节,使出口企业与基地成为一个相对稳定、质量共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有机整体,从而对产品自始至终实行统一的标准化管理。种植、养殖基地要科学、规范地使用农、兽药品.对检验检疫进行备案管理,建立农兽药残留追溯和控制体系,做到“源头可控制、过程可追溯、质量有保证”。另外,企业也要随时关注、收集关于农兽药及残留量等相关信息并与日方进行及时沟通,尽可能地减少进口风险。 4.加快国内与国际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接轨工作 目前,中国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农业化学品残留标准无论是在残留设限数量和设限标准上与国际标准都一定的差距。因此,应尽快出台与国际接轨的农药、兽药残留量检测国家标准。完善国家农产品安全卫生制度。让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5.建立全国协调一致的农兽药监控体系,做好农兽药的管理工作 农产品的卫生安全关系到全民民生安全,异常重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农兽药管理监控体系,对国家禁用的高毒、高残农兽药进行专项整治,普及安全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知识,推广使用高效低残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同时加大疏通社会监督渠道的力度,发动全社会来推动农产品安全卫生事业。对于违法企业要加大打击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同时积极鼓励绿色农业的发展。 6.提高中国农药、兽药的检测技术与设备水平。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到231种兽药和添加剂,而中国目前的检测方法仅能覆盖76种,其余155种中国目前尚未建立相应的检测方法。因此,相关部门及实验室应该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积极收集和研究新的药残检测方法。提高检测能力,为农、兽药残留的监测、监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对于价格昂贵的检测设备,国家要考虑给与一定的资金支持,避免给农业企业增加负担。 总之,“肯定列表制度”针对的是所有出口日本农产品的企业.所以各企业的起点应该是一样的。只要中国农产品出口主要企业积极面对,提前做好各种应对措施,相信能把这个制度实施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阶梯渐进增长论,也称内外因素论。英国经济学家皮库克与维斯曼提出了导致公共支出增长的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并认为,外在因素是说明公共支出增长超过GDP增长速度的主要原因。正常情况下,经济发展,收入水平上升,以不变的税率所征得的税收也会上升,于是,政府支出上升也会与GDP上生成线性关系。这是内在因素作用的结果。但一旦发生了外部冲突,比如战争,政府会被迫提高税率,而公众在危急时期也会接受提高了的税率,即税收容忍独提高了;同时,此时产生了所谓的“替代效应”,即在危急时期,公共支出会替代私人支出,公共支出的比重增加。但在危急时期过去以后,公共支出并不会退回到上升之前的水平。一般情况是,一个国家在结束战争之后,总有大量的国债,公共支出会持续很高。
马斯格雷夫均衡简介 马斯格雷夫均衡模型论述了理论上最优的公共产品的供给量,是美国理查·马马斯格雷夫均衡斯格雷夫和皮吉·马斯格雷夫于1973年提出的。该模型假定最初的收入分配业已存在,公共产品的供给由消费者依据其收入所做的评价来决定;假定消费者的偏好为已知,并假定为特定的消费者们制定了税收价格,以便他们所消费的公共产品按照定价原则向他们征税。 马斯格雷夫均衡意义 马斯格雷夫均衡旨在说明,一种产品的所有数量对每一消马斯格雷夫均衡费者都按同一价格出售,而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单位价格比率等于消费者在这两种产品之间边际消费替代率。 相关条目 理论、税收
货币流通速度(velocity of money circulation/Velocity of Circulation) 目录 1货币流通速度概述 2影响因素 3计算公式 4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乘数的关系 货币流通速度概述 货币流通速度是指单位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周转(或实现交换)次数。 商品实现交换后,一般会退出流通,进入生产或生活消费;而货币作为实现商品交换的媒介手段,是处在流通中不断地为实现商品交换服务。在一定时间内,多种商品交换活动不断继起,同一单位货币就可以为多次商品交换服务,从而实现多次周转。例如,在一定时间内,甲用10元向乙买花生,乙用这10元向丙买布,丙又用它向丁买衣服,这10元货币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了30元的商品价值,其流通速度是3次。 影响因素 主要有经济和心理两个方面,其中经济因素是基本的,包括: ①居民的货币收入水平和支出结构变化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收入水平既定,消费结构不会有大的变化。当收入水平有较大提高时,消费结构中用于高档消费品的部分会增加。在积储过程未实现购买力,居民持币率就呈上升趋势。这就会促成货币流通速度的减慢。 ②产业结构及生产专业化状况的影响。不同生产周期、不同资本有机构成的产业部门之间的比重不同,以及社会生产的专业分工程度不同等,都会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生产周期长的部门,资金周转慢,其货币流通速度相对较慢;反之,则较快。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部门,资金占用多,使货币流通速度减慢;反之,则加快。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越细,进入市场交易的中间产品越多,生产效率越高,生产周期缩短,实现国民生产总值越多,流通速度就越快;反之,则较慢。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有这些方面发生变化,都会相应地影响货币流通速度发生快慢不等的变化。 ③经济单位数量和金融市场发达状况的影响。参与经营及收入分配的个人和企业数量越多,社会整体效益提高,货币流通速度就加快,否则货币流通速度就慢。金融市场越发达,商品交易之外的货币交易占用量越多,货币流通速度越慢;反之,则相对加快。 ④财务及结算制度的影响。如一定时期中分多次支付工资,每项支付期短,会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反之,则慢。金融业发达,能采用多样灵活的结算方式,减少资金占用时间,可以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反之,则慢。 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心理因素主要是消费者对经济形势的预期和对信用货币及纸币的信任程度。心理因素包括人们的支付习惯、消费心理、价值观念,以及对通货膨胀率、利率等变动的预期,还包括对政府的重大政策变化和其他政治因素的预期等。心理预期导致的行为变化,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时甚至是很大程度上左右人们的储蓄和购买行为,从而影响货币流通速度。 上述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诸多因素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使货币流通速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难以考察和计算的变量。 计算公式 货币流通速度的计算公式,从K.马克思关于货币流通规律的公式变换得出。货币流通规律的基本公式是: 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必要量(M)=待销售商品数量(Q)×单位商品价格(P))/同名货币的流通次数(V) 即 将上式移项,即可得出货币流通速度的计算公式为: 依据这一公式,可以计算出任何时期的实际货币流通速度。对计划未来时期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一般是以前期或正常年度的货币流通速度为基础,综合分析以上各项因素的影响,再作出预测。一般是排列一定时期中影响货币流通速度正、负变化的诸因素,最后预测出该期货币流通速度是呈加快或延缓的变动趋势。 计算货币流通速度,还有两个著名公式,即现金交易方程式和剑桥方程式。现金交易方程式由美国经济学家I.费希尔提出,其公式为: MV=PT式中M表示流通中货币数量,V表示货币流通次数,P表示一般商品价格,表示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交易量的总和。在货币周转量V与其相对应的商品交易量PT 的概念范畴下所求出的货币流通速度可用V代表,又称货币的交易流通速度,它主要受支付制度和支付习惯的影响。剑桥方程式是在英国经济学家A.马歇尔的现金余额说基础上,由A.C.庇古用方程式首先提出,其公式为: M=kpy 式中M表示人们持有的货币量,k为货币量占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P为最终产品和劳务价格水平,y为按固定价格计算的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P即为名义收入它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表示货币流通速度的根据剑桥方程式求得的货币流通速度,用V表示,又称货币的收入流通速度,是当代国际上有关货币流通速度的流行观点。 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乘数的关系 货币乘数是指在基础货币(高能货币)基础上货币供给量通过商业银行的创造存款货币功能产生派生存款的作用产生的信用扩张倍数。根据货币乘数理论其公式为: 其中,K2为广义货币乘数,c为现金漏损率.rd为活期款准备金率,t为定期和储蓄存款占活期存款的比重,rt为定期存款准备金率,e为超额准备率。 结合(1)和(2)得出: 不难看出,在一定的名义GDP下,货币乘数B和货币流通速度V之间存在着反比关系,即在一定的产出水平下,货币流通速度增大,则货币乘数减少;反之亦然。所以要分析金融创新对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只要找出影响货币乘数的因素,就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概述 奖金事件是美国总统 贝拉克·奥巴马2009年3月16日针对美国国际集团(AIG)在经营业绩很差且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情况下还继续向高管滥发巨额奖金一事表示愤慨,指示财政部长蒂莫西·盖特纳寻求一切法律手段阻拦。 保险业巨头AIG因经营困境累计接受超过1700亿美元政府救助,它竟然在3月15日决定向公司部分高管支付2008年奖金1.65亿美元,引起一片讨伐声。 简介 保险业巨头AIG因经营困境累计接受超过1700亿美元政府救助,它竟然在3月15日决定向公司部分高管支付2008年奖金1.65亿美元,引起一片讨伐声。 奖金事件的缘起 奖金事件是美国总统 贝拉克·奥巴马2009年3月16日针对美国国际集团(AIG)在经营业绩很差且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情况下还继续向高管滥发巨额奖金一事表示愤慨,指示财政部长蒂莫西·盖特纳寻求一切法律手段阻拦。 奥巴马演讲愤怒到失声 奥巴马总统16日在白宫会见小企业代表,并宣布对小企业的援助计划。“即兴演讲”AIG的事。一开始他甚至激动得失声。对此,他说:“对不起,我的嗓子被愤怒堵住了。 ” 他还说,这是家因自身的不安分和贪欲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发巨额奖金引起公愤,不知道这家企业如何向纳税人交代。 奥巴马还表示,这不只是奖金的问题,而是基本价值观的问题。他说,全美国成千上万人都在勤奋工作,履行职责,没有要求政府援助,“他们要求的不过是让所有人,从普通百姓到华尔街再到华盛顿,都遵守同一个规则。 ” AIG本月公布报告显示,这家企业去年第四季度亏损617亿美元,创企业亏损纪录。然而,按AIG的说法,根据公司与高管先前签订的合同,如果拒付奖金,公司将遭起诉。 修改救助方案条款 奥巴马还在演讲中透露,他已指示盖特纳寻求一切法律手段阻拦AIG支付高奖金。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劳伦斯·萨默斯先前说,根据现有协议,政府无权阻止AIG发奖金。 当天晚些时候,白宫发言人罗伯特·吉布斯称,奥巴马和其他政府官员进行了艰难的讨论,希望能给AIG高管施压,让他们放弃这笔奖金。他说:“任何接受奖金的人都应该仔细想想,在公司业绩这么差的情况下,这么做究竟是否合适。 ” 吉布斯还说,财政部将修改向AIG追加注资300亿美元的最新救助方案条款。 努力和AIG划清界线 奥巴马认为,“奖金事件”显示政府需要全面改革金融监管制度,比如设立某种解决 “问题金融机构”的机制,以使政府在类似“奖金事件”出现时能同时保护纳税人和金融系统。他说,政府打算与国会一道为实现这一目标努力。 分析人士表示,一旦接受政府巨额援助的AIG发放高额奖金,将使奥巴马陷入困境,他将很难向国会提出投入更多救市资金的要求,同时,也会影响其经济复苏计划的其它部分。因此,奥巴马和他的高级助手们正在努力和AIG此次“不智”之举划清界线,以此来激发民众对他救市的信心。 当天,美国皮尤研究中心进行的最新民调显示,奥巴马的民意支持率已经从上月的64%下滑到59%。但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奥巴马已经为挽救经济尽了全力,只有极少数人认为他让经济情况变得更糟。 国会质询有“新任务” 就在奥巴马痛批AIG之时,纽约州 首席检察官安德鲁·库莫也表示,将传审AIG,要求其提供更详细信息,包括奖金收受者名单。 库莫称,他正在调查AIG发放奖金是否有合同约束,或者根据纽约州法律是否无效。自去年10月以来,库莫一直在要求受困银行和金融机构如AIG等,提供奖金支付的详细信息。 库莫在给AIG首席执行官爱德华·李迪的信中说,“我们需要马上拿到这些信息,以调查和判定那些接受奖金者是否和导致AIG濒临倒闭并接受政府援救的行为有关。 ” 库莫称,其办公室正调查,根据纽约州法律,AIG发放留任奖金是否涉嫌欺诈性转让,并威胁若AIG不应传唤的话,那就法庭上见。 两党议员亦对AIG发放奖金表示不满。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正在筹备李迪的听证事宜。委员会本打算周三就政府援救一事质询李迪,但现在根据众议院议长佩洛希的指示,又多了一个“新任务”,那就是寻求有没有追回AIG已发放奖金的途径。 美国政界同声讨伐 逼迫AIG“吐”出奖金 美国财政部长蒂莫西·盖特纳17日说,美国国际集团(AIG)如想得到政府本月初承诺追加的300亿美元救助款,须先把已发给高层管理人员的1.65亿美元奖金“吐出来”。 总统:AIG此举让人愤怒 保险业巨头AIG因经营困境累计接受超过1700亿美元政府救助,却于15日决定向公司部分高管支付1.65亿美元的2008年奖金,引起一片讨伐声。 美国总统奥巴马16日说,AIG此举让人“愤怒”,他已要求财政部采取一切合法手段阻止发放这笔资金。纽约州总检察长安德鲁·科莫同日表示,将传唤AIG管理层,以调查此事。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利迪定于18日参加国会听证会接受质询。 财长: 寻求一切可行途径让AIG把发出去的钱吐出来 盖特纳当天致信国会众议院议长南希·佩洛西说,要阻止AIG按先前协议要求向高管发放奖金“不太可能”,眼下要追回这笔钱也不容易,但财政部正与司法部共同努力,寻求“一切可行途径”,要AIG把发出去的钱“吐出来”。 盖特纳说,途径之一便是以政府月初同意追加的300亿美元为条件,“要挟”AIG将与奖金等额的资金返还给纳税人。“我们将强迫AIG按协议规定,向财政部支付与这笔奖金等额的资金,”盖特纳说。 盖特纳说,如果使用其他手段不起作用,财政部将考虑从300亿美元追加援助中直接扣除1.65亿美元。 从去年9月至今年3月,美国政府先后向AIG提供了1500亿美元救助。本月2日,政府宣布将再向AIG追加300亿美元救助款。至此,美国政府在AIG持有的股份达到80%。 国会: 日本方式有可取之处——自杀 17日,在美国国会辩论中,参众两院议员唇枪舌剑,多数在声讨AIG。 参议院多数党领袖里德少见地威胁说,国会将采取措施,对接受奖金的AIG高管征收重税。 里德在联名信中说,“我们期望你(利迪)将到国会汇报如何‘返还’高管奖金,”否则,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马克斯·鲍卡斯“将在未来24小时内提交议案,通过征收超过90%的惩罚性税让这些奖金回到纳税人手中。” 来自纽约州的参议员舒默对此表示附和说:“如果你们不自己交还(奖金),我们就来做这件事。” 舒默指出,AIG去年亏损近1000亿美元,如今只能依赖纳税人资金维持运营,却还在为高管支付“基于业绩”且数百倍于普通纳税者年薪的奖金。 与此同时,众议院民主党议员史蒂夫·伊斯雷尔与蒂姆·瑞安已经起草议案,准备对受援企业高管奖金的10万美元以上部分100%征税。 众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弗兰克提到,日本企业家在面对公司丑闻或严重损失时,通过向公众道歉、引咎辞职乃至自杀等方式承担相应责任。 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共和党人格拉斯利也认为日本的方式有其可取之处:“在我看来,某些公司一方面拿着纳税人的钱,一方面又在发放奖金。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AIG:计划今后归还政府救助款 在一片讨伐声中,AIG首席执行官利迪18日在《华盛顿邮报》发表文章说,公众的愤怒可以理解,但AIG计划今后归还政府救助款,希望公众保持耐心。 利迪在文中称:“我注意到美国民众的愤怒以及总统对严控薪酬机制的呼吁。但纳税人应该知道,政府对AIG的救助产生了积极作用,有助于稳定公司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纳税人还应该知道的是,AIG有计划把钱还给政府,而我们正取得进展。” 他承认,在当前环境下,按一年前的合同规定向高管支付高额奖金“令人反感”,但与此相比,违约给公司、金融系统乃至国家经济带来的风险更高。 “在美国,你欠债就必须还钱。我们将按计划把钱归还给纳税人,”他写道,“美国民众的理解和耐心、美联储和财政部一如既往的支持,将帮助我们解决AIG面临的挑战。” (本报华盛顿3月18日电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鞠辉 2009年03月19日07:45) 美国两院起草议案征重税 或对AIG高管奖金100%征税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议员17日分别开始起草议案,准备对接受政府救助金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高额奖金征收重税,以迫使美国国际集团(AIG)高层主动归还奖金。一位国会参议员甚至认为,把公司乃至美国经济拖入深渊的同时还领高额奖金,AIG高管应该“自杀”。 24小时“通牒” 美国国会参议院多数党(民主党)领袖哈里·里德说,他和其他9名民主党参议员已经向AIG首席执行官爱德华·利迪发送一封联名信,要求他们重新考虑公司与高管间的奖金协议。 “我们期望你(利迪)到国会汇报如何‘返还’高管奖金,”里德在联名信中说,否则,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马克斯·鲍卡斯“将在未来24小时内提交议案,通过征收超过90%的惩罚性税让这些奖金回到纳税人手中。” 美联社评论说,作为参议院多数党领袖的里德在国会对一家企业发表如此强硬言论,实属罕见。 与此同时,众议院民主党议员史蒂夫·伊斯雷尔与蒂姆·瑞安已经起草议案,准备对受援企业高管奖金的10万美元以上部分100%征税。 众议院议长南希·佩洛西说,她希望议员起草的议案本周定稿,以便下周付诸整个众议院研究表决。 制造73个百万富翁 纽约州总检察长安德鲁·科莫17日说,根据AIG提交的发放奖金明细,这家金融巨头向73名高管支付100万美元以上奖金,其中一人拿到最高的640万美元。“这些奖金给予的那些人,所在部门业务造成严重损失,几乎让AIG垮掉,”科莫在调查报告中说,“在这个让企业跪倒在地,让纳税人被迫施援的部门,AIG还制造了73个百万富翁,这一结果实在错误。” 值得一提的是,接受奖金的73人中,有11人打算“另谋高就”。 不过,据《华尔街日报》17日报道,AIG奖金一事对美国政府而言并非“秘密”。早在去年5月华尔街金融危机爆发之前,AIG就向美国监管部门递交公司年终分红报告。去年11月,在政府已成AIG控股股东后,AIG还专门成立一个薪酬委员会,向美联储官员报告。 据知情人称,政府如果想阻止AIG向高管发奖金,有4个月的准备时间。 据新华社电美国花旗集团和摩根士丹利公司眼下正在探讨规避联邦政府新限薪酬令的途径。《华尔街日报》17日以消息人士为来源报道,上述两家银行和其他接受政府救援的金融机构高管现阶段在讨论提高部分高管和高薪雇员的基本工资,但讨论尚处于早期。 ( 2009年03月19日07:45 京华时报 我要评论(143) 京华时报3月19日讯) AIG部分员工同意退还奖金 据国外媒体报道,在公众表达了强烈的愤慨后,AIG一些高层人士同意退还奖金,其中包括640万美元最高奖金得主Douglas Poling。 Douglas Poling是AIG负责能源和基础投资方向的执行副总裁,他和另外417名AIG金融产品部门的员工因获得高额奖金而遭到公众的猛烈抨击。 AIG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迪美东时间18日在美国众议院委员会会议上遭到“围攻”,议员在奖金问题上严厉指责了李迪和AIG,并誓言要收回奖金。 民主党议员甚至已经采取了行动——于周三公布了新法,对获得50亿美元及以上联邦救助的公司的高管征收新税。根据这项法律,高管和高薪员工的奖金将按90%的税率征收附加税;该法具有追溯力,对2008年12月31日之后发放的奖金均有效。 李迪表示,他已经获悉美国政府官员和民众对该集团向高管支付奖金一事感到愤怒,并表示他已经呼吁高管主动退还至少一半奖金。( 腾讯财经讯 2009年03月19日14:08)
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立案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中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如果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行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开支等行为,办不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有关法规明确加以规定。就商业银行而言,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行为的对象,则是指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给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则应不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需要治罪的,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处理。 2、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虽然进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是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作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有关批准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由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 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这是 违法发放贷款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对于重大损失,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主观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 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 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一)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三)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处罚1、自然人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相关词条变造货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串通投标罪贷款诈骗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集资诈骗罪口袋罪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参考资料1、http://www.zh-hz.com/html/2007-11/22682.htm2、http://blogs.66law.cn/users/luxin/1,7212.aspx3、http://www.deheng.com.cn/ASP/PAPER/html/2004101511002038.htm
概述 能源消费弹性系数 elasticityofenergyconsumption (EnergyConsumptionElasticityCoefficient)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一年度一次能源消费量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反映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之间比例关系的指标。它反映能源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关系。计算公式为: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源消费量年平均增长速度/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速度。 经济增长率通常采用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的增长率。由于产值和能耗都是综合性指标,涉及经济结构、管理体制、资源状况、技术水平、人口多寡、气候条件以至国际关系等许多因素。因此在一个国家的年度之间以及不同国家之间有很大的差异。 第一次石油危机以来,能源来源和品种趋于多样化,节能取得很大发展,各种能源之间的相互替代复杂多变,能源市场更加灵活,国际化更为突出,电气化进程加速。这些因素使得能源与经济的相互关系发生畸变,总的趋向是从紧密相关变得没有规律,甚至相互脱节。因此,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不宜用作预测能源需求的依据。 相关条目 能源能源消费 弹性系数 计算方法 表明能源生产与消费的增长和国民经济增长的比例关系。一般分为能源生产弹性系数和能源消费弹性系数。 能源生产弹性系数是指能源生产年增长率与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的比例关系。如果能源生产的年增长率是10%,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是8%,则能源生产弹性系数=10%÷8%=1.25,即能源生产弹性系数为1.25。如按此系数,国民生产总值每增长1%,要求能源生产增长1.25%。 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是指能源消费年增长率与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的比例关系。如果能源消费的年增长率是6%,国民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是8%,则能源消费弹性系数=6%÷8%=0.75,即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75。如按此系数,国民生产总值每增长1%,要求能源消费增长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