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开口保单(open cover) 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申请,对于其所需要投保的所有保险标的在期初签发保险单,并在保险单中约定所有的承保条件。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期初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并于期末根据实际启运情况予以调整。
小额账户管理费内容介绍 以下是各行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 工商银行每3个月日均存款低于300元,每月收取1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 建设银行:储蓄账户可能被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上海分行小额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为: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小额账户是指统计期内日均存款余额小于500元(不含)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每季度3元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结算时间是每个季度末月20或21日。 所谓日均存款余额就是每日存款余额的平均数,即统计期内将每天的存款余额按天累加,除以统计期内天数,就等于日均存款余额。账户日均余额=统计期内每天存款余额合计数/统计期内天数。各银行收取数据 中国大陆各个银行2010年初小额账户管理费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情况请致电当地银行咨询): 1、中国工商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苏州工行是低于500,每三个月收3元,跟每季度还是有区别的) 2、中国农业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2010年4月1日,辽宁农行小额账户管理费开始涨价了。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6元/季度; 3、中国建设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且此类账户以年利率0.01%计利息; 4、中国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5、交通银行: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目前多数省市不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2010年10月起按低于300元收3元; 7、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市低于5000元(五千元)一次性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6元/年; 8、中国光大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9、中信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0、华夏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2、兴业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3、招商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00元(一万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1元/月;2008年10月1日,天津、深圳地区涨为5元/月 14、深圳发展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15、广东发展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低于5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16、渤海银行:月均(不是日均)低于5000元收取账户管理费5元/月; 17、恒丰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8、浙商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19、北京银行:目前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20、上海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21、天津银行:低于300元收小额账户管理费3元/季度。 22、平安银行 账户日均余额低于1000元,收2元/月的账户管理费。各方观点 据了解,银行每季度扣3元钱与银行开征的小额账户管理费有关。中国银行北京分行2005年12月发布公相关漫画告称,从2006年3月20日开始,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始对日均存款余额不足500元(不含)的人民币普通活期存款账户以及活期一本通账户,每季度收取一次账户管理费,每次3元人民币。 银行:收费主要是为了减少“睡眠账户” 某股份制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主要是出于两个原因:首先,从个人账户的现状来看,很多闲置几年不动的“睡眠账户”,对银行账户资源形成了巨大浪费。放大到全社会层面,同一客户常常在不同银行间开立多个账户,浪费社会的金融账户资源。 其次,通过收取账户管理费,银行希望现有闲置账户客户能够对自身银行账户进行有效合并,积极争取客户能归并在各家银行间的资产,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行,从而既能提升个人客户的金融理财意识。 专家:银行收费应当更加人性化 对此,一些律师质疑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行为,认为有单方面违约之嫌。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子奇说,银行在储户开户的合同中并没有小额账户要收取管理费的说明,银行以公告的形式收取储户钱款,要看开户协议是否约定银行有单方面变更的权利。部分银行在与储户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收取管理费,违反了合同法。 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向威达说,虽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收取客观上确实有助于减少“睡眠账户”,节约相关金融资源,但不能所有的成本都由客户支付,银行在收费时应当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 针对银行“提高服务、节约成本”“促进个人理财,减少无效和低效账户”的说法,有关专家表示,在网络和数据库技术非常发达的今天,银行能够通过技术革新等人性化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从技术上说,银行管理100元的账户和管理100万元的账户的工作量是一样的,那为什么没听说要清理存款100万的账户呢?
概述 意大利忠利集团(Generali Group) 忠利保险公司(ASSICURAZIONI GENERALI)于1831年12月在特里埃斯特成立,原名奥地利-意大利皇家特许专营忠利保险公司。1848年,正式改名为忠利保险公司。1882 年,成立忠利保险集团。忠利集团由614家公司组成,其中167家为一体化联合公司。开拓亚洲 忠利集团一贯重视其在亚洲的业务开拓。目前忠利保险有限公司在日本、香港、新加坡和迪拜设有分公司。亚洲是进一步发展集团保险业务的潜在的重要地区。进驻中国 忠利保险从创建初期就以国际化为自己的使命,并以日益增长的兴趣研究着象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所提供的各种可能性。事实上,忠利保险早在1910年就已进入中国。当时,它在上海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承保火险和水险的代理机构。接着在1924年,忠利保险将承保业务逐渐扩展到上海以外的地区,在北京、天津、广东和河北成立了分公司。 1996年,随着中国逐渐向国际投资者开放,忠利保险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以收集当地市场信息并着手与中国政府部门的广泛合作,同时开始为一旦获得营业执照后成立合资公司而寻找当地合资伙伴。1997年忠利保险在上海成立了第二家代表处。这两家代表处的成立是忠利保险为在中国承保风险业务,直接参与中国保险市场而迈出的第一步。 1999年3月忠利保险有限公司出资10万美元在中国特困地区云南省麻栗坡县资助建立一所学校和一座医院。1998年12月忠利保险有限公司在一级市场上通过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认购了2000万美元的由中国财政部发行的环球债券。1998年9月至1999年1月忠利保险有限公司与中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合作开展了题为"保险资金运用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题研究。 1998年6月忠利保险有限公司参加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各国保险法规和保险监管介绍"一书的编辑工作,提供了全套详细的意大利主要的保险监管法规。忠利保险有限公司在意大利威尼斯附近拥有一家忠利学校,致力于培训集团及其他公司的经理,至今已邀请了10位中国保险公司的经理参加了培训。忠利保险与中国在保险业务上的合作始于1978年。过去二十年来,忠利集团以再保险的形式为在中国境内的一些风险提供承保业务。社会评价 作为世界上主要的建筑、安装工程承保公司之一,忠利保险有限公司已为中国的许多大型工程项目提供了主要再保险人的服务。忠利保险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主要的航天和航空承保公司之一。近十年来为中国长城工业公司的“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发射提供了系列再保险服务。
系统简介 小额支付系统Bulk Electronic Payments System (BEPS) 小额批量电子支付系统(BEPS系统)是中国的一个双边净额支付系统,它基于中国国家现代支付系统(CNAPS)的基础设施,用来处理小额(低于50,000元人民币)的电子支付。通过BEPS系统完成的支付是批量进行的,按照收款银行进行分类。所有去往同一家收款银行的支付被打包成一个批次,然后提交给清算系统。这些支付批次指令被发往收款银行,最后的交割在每个清算期结束时进行,也就是说通过BEPS系统清算的支付可以当天到帐。现在每天有三个BEPS清算期。现在,BEPS正在北京、天津和厦门进行试点,试验成功完成后,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小额支付系统作用 小额支付系统就是央行的一套中介系统,用于各银行间的清算,中小银行间清算尤其受益。区别于大额系统,小额主要是5万人民币以下的清算。 如果没有这套系统,银行间必须每两家之间都建立联系才能做清算,费时费力。央行推出这套系统,让各银行都与央行联系,能够快速传输数据,甚至可以实现异地跨行实时存取款。 图示: A地A银行-->A地人行数据中心-->央行数据总中心-->B地人行数据中心-->B地B银行小额支付系统特点 小额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处理跨行同城、异地纸质凭证截流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他的收费比较低。 简单说小额支付系统是电汇的一种。它是指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汇款业务。同城,异地都可以做,24小时的,由各家银行定时轧差。目前只有五个城市参加了。小额系统对客户来讲和以前的汇款没什么分别,主要是针对银行的,银行根据客户填写的凭证,根据金额和汇入地来判断是小额系统还是大额系统。印发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 〔2005〕 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请转知辖属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 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小额 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 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 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 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 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 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 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 业务。 异地业务,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 业务。 第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 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 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磁介质方式。 第八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 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 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 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 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 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 经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 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 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贷记 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 务信息,并接收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或贷记支付业务信息的直接 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付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 中心。 本办法所称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收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 中心。 第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 最终性,不可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已轧差的借 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 第十二条 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批量包的形式传 输和处理。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 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 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 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三条 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 信息经小额支付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四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在直接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地方 密押。支付业务信息在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 全国密押。 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城市处理中心 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采取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对手,对 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参与者以及所属间 接参与者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只能在净借记限 额内支付。 净借记限额,是指小额支付系统为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设定的、对其发生支付业务的净借记差额进行控制的最高额度。 第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小额支 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 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 算时间。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小 额支付系统实施暂时停运。 实施停运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用时间予 以公告。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小 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 付 业 务 第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二)定期贷记业务; (三)实时贷记业务; (四)普通借记业务; (五)定期借记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直接参与者之间的支付业务可以通过小额 支付系统办理。 第二十条 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 的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划回); (三)托收承付(划回); (四)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五)网银贷记支付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 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下列 业务种类: (一)代付工资业务; (二)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 实时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 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 务种类: (一)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 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中国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 (二)国库借记汇划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 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下列 业务种类: (一)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 (二)国库批量扣税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 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 务种类: (一)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二)对公通兑业务; (三)国库实时扣税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清算组 织接入,办理其代收、代付支付指令传输交换。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同城清算系统接入,办理其同城轧差净额资 金清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办理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应逐笔实时实现收款 行与付款行的手续费分润。 收款行与付款行的手续费分润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 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贷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确定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和定期 借记支付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 第三十条 收款行发起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时,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 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收款行应当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返 回基准时间。 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 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 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 务时,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协议立即办理扣款。付款清算行应当在借 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发出回执。 付款清算行在收款行确定的最长返回时间内对整包借记支付业 务扣款成功的,应当立即返回借记业务回执信息。 第三十二条 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记业务回执的,小额支 付系统自动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予以撤销。 借记支付业务被小额支付系统自动撤销的,收款行可向小额支 付系统再次提交该批借记业务。 第三十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 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并在 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 予以查复。 第三十四条 付款行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 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撤销 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纳入轧差的, 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 申请撤销只能撤销批量包,不能撤销批量包中单笔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接收行收到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后应立 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发起行返回回执信息。 发起行未及时收到回执信息时,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冲正指令, 取消未纳入轧差的实时支付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未收到接收行的回执信息和发起行的冲正指令 时,在第三个系统工作日对原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作拒绝 处理,并通知发起行和接收行。 第三十六条 收款行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 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申请止付。 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 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 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 申请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 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 回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 第三十七条 付款行对已纳入轧差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 贷记支付业务和已确认付款并纳入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退 回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 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 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 人自行协商解决。 付款行可以申请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支 付业务。 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小额支付系 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三章 净借记限额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净借记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 组成。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依据直接 参与者的资信情况核定的,授予直接参与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 的信用额度。 本办法所称质押品,是指直接参与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 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央行票据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其他优质债券。 本办法所称圈存资金,是指直接参与者在其清算账户中冻结的、 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直接参与者提供的质押品和圈存 资金不得动用,但当直接参与者发生信用风险无法清偿小额支付业 务净借记轧差金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动用质押品和圈存资金。 第四十条 授信额度和质押品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处理 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圈存资金由直接参与者在系统工作日内通过小额 支付系统自行设置和调整,不得用于日常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对其净借记限额可以设置一定比例在 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间分配使用。 小额支付系统根据直接参与者业务处理需要,可以对其净借记 限额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之间调配均衡。 第四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可以实时查询其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 在城市处理中心的净借记限额及其可用额度。 直接参与者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定净借记限额的可用额度预 警值,对其净借记限额预警监视。 第四章 轧差和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异地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城市处 理中心对同城业务进行轧差处理。 第四十五条 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支付业务以贷记批量包为轧 差依据,实时贷记、借记支付业务以回执包中的成功交易为轧差依 据。 第四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 务,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实时轧差。 小额支付系统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普通贷记、定期贷记、 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作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未通过净 借记限额检查的实时贷记回执、实时借记回执业务作拒绝处理。 第四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支付业务自 动按金额由小到大排列,金额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直接参与者可根据需要将指定的排队业务调整到队列首位。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定同城和异地普通贷记、定 期贷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的排队最长时间。支付 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时间超过系统设定时间的,小额支付系统 自动做撤销处理。 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最长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多个直接参与者间的排队支付业 务,采取多边撮合机制,防止业务“死锁”,提高支付效率。 国家处理中心对异地排队业务进行撮合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对 同城排队业务进行撮合处理。 第五十条 异地业务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国 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同城业务 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城市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 异地业务和同城业务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时间, 由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统一设置。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第五十一条 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应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 国家处理中心进行资金清算,但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 小额支付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待故障恢复后再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小额支付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 但每日仅形成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和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待法定 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五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后立 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按以下顺 序立即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或自动质押融资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五十四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小额轧差净额; (七)紧急大额支付; (八)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 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直接参与 者清算账户的小额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小额支付业务、同城票 据交换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业务应当完成清算。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需要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当向中 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至少提 前一个大额系统工作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涉及该直接参与者的 所有支付业务,但清算账户仍对小额轧差净额进行清算。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日终,清算账户 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清算账户余额不为 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直至清算账户余额为 零。 第五章 日切和年终处理 第五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时点,国家处理中心通知各城 市处理中心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提 交清算。 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日切通知立即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 场同城业务的轧差净额提交国家处理中心清算。 第五十八条 日切后,小额支付系统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 受理支付业务。 第五十九条 城市处理中心所属直接参与者的同城和异地业务 轧差净额清算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 的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和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 整。 第六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无误后,城市处 理中心与所属直接参与者核对当日同城、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 息。 对核对不符的,直接参与者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 整。 第六十一条 国家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汇 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小额支付业务轧差净 额信息,并按直接参与者分发至各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 营业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 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六十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 将当日小额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一并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 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转入 待核销处理,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 查清后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十四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小额支付往 来账户余额一并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 额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 对。 第六章 纪 律 与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者和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 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六十六条 参与者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 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违反规定延压客户资金, 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参与者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 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未及时返回回执信息, 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 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八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 报文,并及时查询和查复。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的,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 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九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止付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 文,对收到的止付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止付。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 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 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条 参与者收到付款行的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未贷记收 款人账户的,应当立即办理退回。参与者对收到有差错的贷记支付 业务,应当立即向付款行查询后处理退汇。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 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 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加 强可用额度预警监控。 直接参与者因净借记限额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 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 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直接参与者流 动性不足,造成支付系统多次开启清算窗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 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 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三条 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严防泄露。 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故意泄露密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 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参与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小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 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参与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小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 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盗用资 金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各参与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应当按 规定缴纳汇划费用。小额支付系统以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 费对象,并对收费实行参数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 要进行调整。 小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采取间连方式接收小额支付来账业务 的,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 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 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七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 的时间至少为7个系统工作日,不超过30个系统工作日。支付信息 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
简介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意外险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谁适合购买意外险 意外是无处不在的,人人都需要意外险,在投保了综合意外险之后,如经常驾车出行的人,一定要为意外险自己投保充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经常出差的人士,还应该投保一份交通工具综合意外险,能够额外增加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及出租车的保障。 经常外出旅游人要特别关注旅游险。 此外,家庭可以选择意外险还有针对老年人的《老年人出行平安保险》、针对家庭财产《安居综合保险》、针对民用燃气危险的《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意外险真的是不能省却的保险! 总之,有责任感的人都需要意外险的,对于家庭责任重大而且意外风险较大的人士,更应该在购买了普通意外险后,还要根据自己的工作生活特性,再增加一些特殊的意外险保障。 附注: 一般意外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不包括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的,只有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的才负责医疗费用,或者在某些包含了医疗费用的意外伤害保险且在保险条款中列明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公司才负责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除非保险条款有特别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也不包括停工损失给付。 举例:意外保险的保障项目及赔付金额保障项目 意外保险的保障项目:意外险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最高以死亡给付为限。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住院津贴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赔付金额举例: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 10万元 特定意外双倍给付 10万元 意外伤害医药补偿 1万元 每日住院给付 50元 每日重病监护给付 50元 住院费用补偿 5000元 手术费补偿 5000元意外险说明,这是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的套餐,其中: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主险,如果意外身故,获得全额10万元赔偿;如果烧伤及残疾,根据严重程度按比例赔偿; 特定意外双倍给付——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如果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意外身故死亡或者残疾,在主险给付的基础上赔付相同的数额; 意外伤害医药补偿——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保额与主险金额相关。对意外伤害导致的医药费予以报销,报销额度不得超过该附加险的保险金额; 每日住院给付、每日重病监护给付——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住院期间可以给予的经济补偿。 住院费用补偿——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对住院费用予以报销,报销额度不得超过该附加险的保险金额; 手术费补偿——附险,要在主险的基础上投保。对手术费用予以报销,报销额度不得超过该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注明:不同保险公司有各自的规定)意外险很多公司都会做一些套餐供大家选择,有基本套餐,也有保障全面的套餐。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旅行中不幸发生了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将赔偿意外死亡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上的赔偿比例赔偿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旅途中发生意外医疗费用,如果此款保险包含了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向按条款约定赔偿相应的医疗保险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条款中的约定为准。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意外险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①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②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③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④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适购人群 如经常驾车出行的人,一定要为自己投保充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经常出差的人士,应该投保一份交通工具综合意外险,能购提供对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及出租车的全面保障。 经常外出旅游人要特别关注旅游险。 此外,家庭可以选择意外险还有针对老年人的《老年人出行平安保险》、针对家庭财产《安居综合保险》、针对民用燃气危险的《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意外险真的是不能省却的保险! 总之,对于家庭责任重大而且意外风险较大的人士,适宜购买意外险。收集赔付资料 其实,保险理赔所需的大部分证明材料,都是处理事故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具的,您只需注意收集、保留就可以了。下面就具体通过哪些途径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叙述如下:事故类证明 可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1)意外事故证明。发生意外事故应准备意外事故证明。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意外事故证明应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应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抢劫、殴打应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工伤事故应由单位提供事故证明等。 (2)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因不明确的应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当事人失踪、下落不明的事件,根据相关法律,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出具相关文书即可。 (3)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 (4)销户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医疗类证明 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均可在治疗过程中从院方获得。只要平时注意收集保留。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1)受益人是指按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受领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人。一般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证明本人身份。但在受益人不能亲自领取保险金,要求委托其他代理人受领款项时,可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由被委托人携带公证文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前来办理理赔手续。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一般常见的“关系”有:a.夫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明;b.父母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c.子女关系,可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 了解了获取证明材料的途径后,您就可以在处理发生事件的同时,收集并保留保险索赔所需的材料,快速办理完“繁琐”手续根据年龄选择意外险保额 作为性价比较高的保障型保险,意外险在个人保险规划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一个完整的保险计划中,意外险通常用来提高意外身故的保额,或弥补因意外残疾而造成的未来收入的损失,而意外医疗通常用来补偿意外事故引起的诊疗费用报销和误工费。那么,对于不同年龄的被保险人而言,选择多少保额的意外险合适呢? 未成年人保额有限定 家长多担心孩子出意外,而意外险则能提供相应保障。家长可以选择针对性强的意外险,最好将烫伤、烧伤、跌落、气管异物等儿童常见意外的保险责任涵盖在内。 根据《保险法》规定,未成年子女基本不具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工资收入,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时,是按照一个人10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多数地区的少儿身故保额不超过5万元,所以友邦的畅游旅行意外险规定,60天至17周岁的被保险人只能选择意外伤害保额不超过5万元的搭配。而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少儿身故最高保额10万元。因此,在为孩子选择意外险时,应当注意身故保额的限制,超出保额部分无效。 成年人需要高保障 对于成年人而言,往往日常工作较为繁忙,工作压力、频繁出差等原因,面临的意外风险相对较高,意外险保障显得尤为必要。同时,由于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更重要,因此此类人群意外险的保障额度可以更大一些,一般要保证一旦丧失收入能力后,仍能在未来5到7年维持80%的收入水平为宜。 经常外出的商务人士,应投保交通工具意外险。其保障范围一般覆盖飞机、轮船、火车以及地铁、轻轨等市内公交,保险期间还能自由选择。1年期交通工具意外险保费在100至150元不等,保额约为70万至100万元。 旅游意外险能针对短暂的出游行程提供较为全面的保障,市场上10天期的旅游意外险保费约为10至20元,保额约10万元。成年人举家出游可以多配备几份,最好能供选择有异地医疗救援等服务的险种。 专家建议,对于个人综合意外险,最好还是找专业的寿险代理人量身定做,可以根据自己以及整个家庭的经济情况、从事的工作、健康状况综合考量。一般而言,成年人的意外险多和寿险或者健康险做一定的险种组合。 老年人重视意外医疗 老年人是意外风险高发的群体,但多数意外险产品考虑到风险成本问题,会把投保年龄控制在60周岁以下甚至更低。因此,老年人要重视未来意外风险的规避,变通的办法是在未到投保年龄限制以前购买意外险,以续保的方式可以突破投保年龄限制。 目前,市场上也有一些产品专门针对老年人意外险市场,将投保年龄限制放宽。值得注意的是,老年人因意外导致的骨折较为常见,因此意外医疗这一块需要老年人特别关注。在选择相应产品时,可以侧重考虑那些意外医疗补贴额度高的,最好是能够不限制理赔次数的。
解释 银行因管理小额储户时所收取的一种费用。一般收费为3元/季。小额储户一般是指“日均存款余额”小于300元的银行储户。 小额存款管理费就是如果你的银行帐户的存款余额在一定期间内的平均值小于银行规定的数额的话,银行会对你的帐户加收一定的费用,并有可能调低该帐户资金的存款利息各银行日均存款余额 小额存款管理费各银行日均存款余额为: 邮政储蓄银行日均不得低于100元 工商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300元 建设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500元 交通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500元 农业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400元 中国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500元 招商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10000元 平安银行日均不得低于RMB1000元
概述 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 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因素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这里所指的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外来 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突发 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非本意 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非疾病 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种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即投保人)投保,被保人身意外保险漫画图险人通常为一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如下: 1.按投保动因划分 根据投保动因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意外伤害保险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合同,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又称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国家机关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强制施行的意外伤害保险。凡属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施行范围内的人,必须投保,无选择余地。有的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还规定必须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则该保险公司也必须承保。 2.按保险危险划分 根据保险危险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各种可保意外伤害,而不是特别限定的某些意外伤害。实务中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此类,比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的一类业务。比如例如,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只限于在驾驶机动车辆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3.按投保动因划分 根据投保动因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自愿意外伤害保险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合同,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也可以选择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又称法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国家机关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强制施行的意外伤害保险。凡属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施行范围内的人,必须投保,无选择余地。有的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还规定必须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则该保险公司也必须承保。 4.按保险期限划分 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在实务中,这样的产品占大部分,比如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等。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期限不足一年、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的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此类产品。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就是一款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但这类产品一般不多。 5.按险种结构划分 根据险种结构的不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单纯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一张保单所承保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单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其他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另一种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其他保险责任。考试大收集整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使用一份总保单向一个团体的多个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一类保险业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保险 因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及其从事的活动,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关系不大,所以对于从事风险性质相同的工作的团体内众多成员而言,可以采用相同的保险费率。因此,相比保险费率主要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而定的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而言,意外伤害保险最适合采用团体方式投保。在实务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确实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申请续保,保险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或工作性质来确定。由于是团体投保,能够有效降低逆选择和经营成本,通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要比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低。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等均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但保单效力方面有所不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一旦脱离投保的团体,保单效力对该被保险人即行终止,投保团体可以为该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而保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保费 意外保险保险费的计算原理近似于非寿险,即在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应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制定保险费率。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按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而确定,对被保险人按职业分类一般称为划分工种档次。 对不足一年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算,一般是按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分类,分别确定保险费率。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收原则为:保险期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收,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收,以此类推。因为短期费率高于相应月份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而对有一些保险期限在几星期、几天、几小时的极短期伤害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往往更高。金额 意外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目前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00元;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法院规定。有些财产险公司推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增加了被保险人可中途更换的条款。 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 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 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 保险费率(以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为例),一般分为4个档:第一级主要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0.2%;第二级主要是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0.3%;第三级主要是重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第四级主要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项目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对象 第一种:保障范围比较广泛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除违法犯罪造成的身故和残疾以外,只要是因为各种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残疾,都是保险责任。 第二种:针对出行的极短期意外险产品,通常保障期限在几天到十几天不等。比如随着黄金周出游热潮升温的旅游险,这种保险除了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进行赔偿外,还包含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 第三种:针对交通工具的意外险,保障期限也为一年,可以承保因为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出现的意外伤害。选择 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士建议,由于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险责任范围相对小,费率也比较优惠。而保障范围广的普通意外伤害保险,价格就相对较贵。以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为例,期限同样为一年,保费为100元的交通工具意外险,保险金额分别为汽车10万、轮船和火车(包括地铁和轻轨)20万、飞机50万;而如果投保100元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低于10万元。 因此,比较省事的做法是投保个人或团体的意外伤害保险,将日常生活中能够遇到的风险全都包括在内,即便价格略高,但不会因保障不全发生不能赔付的情况。交通工具意外险适合经常外出的人,如果不想付太多的保费,又希望有比较高的保障,就把保费花在出行中风险最高的阶段,俗话说“钱花在刀刃上”。旅游意外险适合不方便购买普通意外伤害险的人群。由于普通意外伤害险要求投保年龄在16岁-65岁之间,而旅游险没有年龄限制,因此特别适合老人和儿童在特殊风险期间投保。误区 由于按照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各家旅行社都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有些游客就认为跟团旅游就不必购买旅游意外险了。对此,太平洋人寿团体业务部专员李女士表示,这是一个误区。“出行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责任并非都在旅行社,如果游客抱着错误的想法,一旦发生损失有些就得不到保障。” 还有一些人认为购买交通工具意外险后再购买航意险是一种重复和浪费。对此太平洋人寿的李女士表示,除非在同一公司购买的产品,条款有特殊规定的外,通常在不同保险保险公司购买的产品,保险金额可以相互叠加。注意 意外险产品一般分为两类: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含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有些“套餐”产品里,还会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多倍赔付和烧烫伤赔付责任。意外保险漫画图 意外医疗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含有意外事故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的报销、意外住院补贴等。 目前,上海市场上可以提供意外险的有26家寿险公司和10多家财产险公司。 意外险的费率(价格)不是与被保险人的年龄相关的,而与职业相关。职业风险越高,意外险的价格也越高。如果职业风险过高,意外险的价格甚至会高于购买定期寿险。如果只求身故保障,可以考虑定期寿险。 对意外医疗费的赔付往往容易产生纠纷。意外医疗险具有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性质,如果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获得了部分补偿,保险公司就只会承担剩下的费用。有的险种对意外医疗费用会有免赔额或免赔付比例,投保时要格外注意。 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意外险产品时,不妨多看几家保险的意外险,尽量选择保障额度高、保障内容相对齐全、保险责任限制少的险种。建议选择卡折式意外险套餐,这类“套餐”比单独买意外险或买附加意外险更合算。 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50元,50元以上部分赔付80%,最高赔付金额8000元。特定交通意外指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意外身故或伤残。意外住院津贴免赔天数为3天。案例 李某患高血压病已近20年时间,2004年8月他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同年12月的一天,李某突然死亡,医院出具的证明中注明死亡原因为脑溢血突发。李某的家人拿着保单和医院的各种收据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后大吵大闹,任凭保险公司怎么解释,突发脑溢血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但患者家属怎么都听不进去,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始终无法理解。 保险不是什么都能装的“筐”,并非投保了一种保险,无论发生了什么,保险公司都能赔。投保人投保了什么类型的保险,出险后就能得到什么样的理赔。这里,李某仅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条款所规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有三个条件: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见的和由外来原因引起的。 李某虽然属于突发性死亡,但并不是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而是他本人的疾病所致,所以不属于意外险的责任范围。
银行历史 1763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伦敦创建了巴林银行,它是世界首家“商业银行”,既为客户提供资金和有关建议,自己也做买卖。当然它也得像其他商人一样承担买卖股票、土地或咖啡的风险,由于经营灵活变通、富于创新,巴林银行很快就在国际金融领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其业务范围也相当广泛,无论是到刚果提炼铜矿,从澳大利亚贩过羊毛,还是开掘巴拿马运河,巴林银行都可以为之提供贷款,但巴林银行有别于普通的商业银行,它不开发普通客户存款业务,故其资金来源比较有限,只能靠自身的力量来谋求生存和发展。在1803年,刚刚诞生的美国从法国手中购买南部的路易斯安纳州时,所有资金就出自巴林银行。尽管当时巴林银行有一个强劲的竞争对手——一家犹太人开办的罗斯切尔特银行,但巴林银行还是各国政府、各大公司和许多客户的首选 银行。1886年,巴林银行发行“吉尼士”证券,购买者手持申请表如潮水一样涌进银行,后来不得不动用警力来维持,很多人排上几个小时后,买下少量股票,然后伺机抛出。等到第二天抛出时,股票价格已涨了一倍。事件起因 20世纪初,巴林银行荣幸地获得了一个特殊客户:英国皇室。由于巴林银行的卓越贡献,巴林家族先后获得了五个世袭的爵位。这可算得上一个世界记录,从而奠定巴林银行显赫地位的基础。 里森于1989年7月10日正式到巴林银行工作。这之前,他是摩根·斯坦利银行清算部的一名职员,进入巴林银行后,他很快争取到了到印尼分部工作的机会。由于他富有耐心和毅力,善于逻辑推理,能很快地解决以前未能解决许多问题。使工作有了起色。因此,他被视为期货与期权结算方面的专家,伦敦总部对里森在印尼的工作相当满意,并允许可以在海外给他安排一个合适的职务。1992年,巴林总部决定派他到新加坡分行成立期货与期权交易部门,并出任总经理。 无论做什么交易,错误都在所难免。但关键是看你怎样处理这些错误。在期货交易中更是如此。有人会将“买进”手势误 为“卖出”手势;有人会在错误的价位购进合同;有人可能不够谨慎;有人可能本该购买六月份期货却买进了三月份期货,等等。一旦失误,就会给银行造成损失,在出现这些错误之后,银行必须迅速妥善处理,如果错误无法挽回,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将该项错误转入电脑中一个被称为“错误帐户”的帐户中,然后向银行总部报告。 里森于1992年在新加坡任期货交易员时,巴林银行原本有一人帐号为“99905”的“错误帐号”,专门处理交易过程中因疏忽所造成的错误。这原是一个金融体系运作过程中正常的错误帐户。1992年夏天,伦敦总部全面负责清算工作的哥顿·鲍塞给里森打了一个电话,要求里森另设立一个“错误帐户”,记录较小的错误,并自行在新加坡处理,以免麻烦伦敦的工作,于是里森马上找来了负责办公室清算的利塞尔,向她咨询是否可以另立一个档案,很快,利塞尔就在电脑里键入了一些命令,问他需要什么帐号,在中国文化里“8”是一个非常吉利的数字,因此里森以此作为他的吉祥数字,由于帐号必须是五位数,这样帐号为“88888”的“错误帐户”便诞生了。事件过程 几周之后,伦敦总部又打来电话,总部配置了新的电脑,要求新加坡分行学是按老规矩行事,所有的错误记录仍由“99905”帐户直接向伦敦报告。“88888”错误帐户刚刚建立就被搁置不用了,但它却成为一个真正的“错误帐户”存于电脑之中。而且总部这时已经注意到新加坡分行出现的错误很多,但里森都巧妙地搪塞而过。“88888”这个被人忽略的帐户,提供了里森日后制造假帐的机会,如果当时取消这一帐户,则巴林的历史可能会重写了。 1992年7月17日,里森手下一名加入巴林仅一星期的交易员金·王犯了一个错误:当客户(富士银行)要求买进20口日经指数期货合约时,此交易员误为卖出20口,这个错误在里森当天晚上进行清算工作时被发现。欲纠正此项错误,须买回40口合约,表示至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其损失为2万英镑。并应报告伦敦总公司。但在种种考虑下,里森决定利用错误帐户“88888”,承接了40口日经指数期货空头合约,以掩盖这个失误。然而,如此一来,里森所进行的交易便成了“业主交易”使巴林银行在这个帐户下,暴露在风险部位。数天之后,更由于日经指数上升200点,此空头部位的损失便由2万英镑增为6万英镑了(注:里当时年薪还不到5万英镑)。此时里森更不敢将此失误向上呈报。 另一个与此同出一辙的错误是里森的好友及委托执行人乔治犯的。乔治与妻子离婚了,整日沉浸在痛苦之中,并开始自暴自弃,里森喜欢他,因为乔治是他最好的朋友,也是最棒的交易员之一。但很快乔治开始出错了。里森示意他卖出的100份九月的期货全被他买进,价值高达800万英镑,而且好几份交易的凭证根本没有填写。 如果乔治的错误泄露出去,里森不得不告别他已很如意的生活,将乔治出现的几次错误记入“88888帐号”对里森来说是举手之劳。但至少有三个问题困扰着他:一是如何弥补这些错误;二是将错误记入“88888”帐号后如何躲过伦敦总部月底的内部审计;三是SIMEX每天都要他们追加保证金,他们会计算出新加坡分行每天赔进多少。“88888”帐户也可以被显示在SIMEX大屏幕上。为了弥补手下员工的失误,里森将自己赚的佣金转入帐户,但其前提当然是这些失误不能太大,所引起的损失金额也不是太大,但乔治造成的错误确实太大了。 为了赚回足够的钱来补偿所有损失,里森承担愈来愈大的风险,他当时从事大量跨式部位交易,因为当时日经指数稳定,里森从此交易中赚取期权权利金。若运气不好,日经指数变动剧烈,此交易将使巴林随极大损失。里森在一段时日内做得还极顺手。到1993年7月,他已将“88888”号帐户亏损的600万英姿转为略有盈余,当时他的年薪为5万英镑,年终奖金则将近10万英镑。如果里森就此打住,那么,巴林的历史也会改变。 除了为交易员遮掩错误,另一个严重的失误是为了争取日经市场上最大的客户波尼弗伊。在1993年下旬,接连几天,每天市场价格破纪录地飞涨1000多点,用于清算记录的电脑屏幕故障频繁,无数笔的交易入帐工作都积压起来。因为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交易记录都靠人力,等到发现各种错误时,里森在一天之内的损失便已高达将近170万美元。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里森决定继续隐藏这些失误。 1994年,里森对损失的金额已经麻木了,88888号帐户的损失,由2000万、3000万英镑,到7月已达5000万英镑。事实上,里森当时所作的许多交易,是在被市场走势牵着鼻子走,并非出于他对市场的预期如何。他已成为被其风险部位操作的傀儡。他当时能想的,是哪一种方向的市场变动会使他反败为胜,能补足88888号帐的亏损,便试着影响市场往那个方向变动。 里森自传中描述:“我为自己变成这样一个骗子感到羞愧——开始是比较小的错误,但现已整个包围着我,像是癌症一样……我的母亲绝对不是要把我抚养成这个样子的。” 从制度上看,巴林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交易与清算角色的混淆。里森在1992年去新加坡后,任职巴林新加坡期货交易部兼清算部经理。作为一名交易员,里森本来应有工作是代巴林客户买卖衍生性商品,并替巴林从事套利这两种工作,基本上是没有太大的风险。因为代客操作,风险由客户自己承担,交易员只是赚取佣金,而套利行为亦只赚取市场间的差价。例如里林利用新加坡及大孤市场极短时间内的不同价格,替巴林赚取利润。一般银行对予其交易员持有一定额度的风险部位的许可。但为防止交易员在其所属银行暴露在过多的风险中,这种许可额度通常定得相当有限。而通过清算部门每天的结算工作,银行对其交易员和风险部位的情况也可予以有效了解并掌握。但不幸的是,里森却一人身兼交易与清算二职。 事实上,在里森抵达新加坡前的一个星期,巴林内部曾有一个内部通讯,对此问题可能引起的大灾难提出关切。但此关切却被忽略,以至于里森到职后,同时兼任交易与清算部门的工作。如果里森只负责清算部门,如同例子本来被赋予的职责一样,那么他便没有必要、也没有机会为其他交易员的失误行为瞒天过海,也就不会造成最后不可收拾的局面。 在损失达到5000万英镑时,巴林银行曾派人调查里森的帐目。事实上,每天都有一张资产负债表,每天都有明显的记录,可看出里森的问题,即使是月底,里森为掩盖问题所制造的假帐,也极易被发现——如果巴林真有严格的审查制度。里森假造花旗银行有5000万英镑存款,但这5000万已被揶用来补偿88888号帐户中的损失了。查了一个月的帐,却没有人去查花旗银行的帐目,以致没有人发现花旗银行帐户中并没有5000万英镑的存款。 关于资产负债表,巴林银行董事长彼得·巴林还曾经在1994年3月有过一段评语,认为资产负债表没有什么用,因为它的组成,在短期间内就可能发生重大的变化,因此,彼得·巴林说:“若以为揭露更多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就能增加对一个集团的了解,那真是幼稚无知。”对资产负债表不重视的巴林董事长付出的代价之高,也实在没有人想象得到吧!最后崩溃 另外,在1995年1月11日,新加坡期货交易所的审计与税务部发函巴林,提出他们对维持88888号帐户所需资金问题的一些疑虑。而且此时里森已需每天要求伦敦汇入1000万英镑,以支付其追加保证金。事实上,从1993年到1994年,巴林银行在SIMEX 及日本市场投入的资金已超过11000万英镑,超出了英格兰银行规定英国银行的海外总资金不应超过25%的限制。为此,巴林银行曾与英格兰银行进行多次会谈。在1994年5月,得到英格兰银行主管商业银行监察的高级官员之“默许”,但此默许并未留下任何证明文件,因为没有请示英格兰银行有关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违反了英格兰银行的内部规定。 最令人难以置信的,便是巴林在1994年底发现资产负债表上显示5000万英镑的差额后,仍然没有警惕到其内部控管的松散及疏忽。在发现问题至其后巴林倒闭的两个月时间里,有很多巴林的高级及资深人员曾对此问题加以关切,更有巴林总部的审计部门正式加以调查。但是这些调查都被里森以极轻易 的方式蒙骗过去。里森对这段时期的描述为:“对于没有人来制止我的这件事,我觉得不可思议。伦敦的人应该知道我的数字都是假造的,这些人都应该知道我每天向伦敦总部要求的现金是不对的,但他们仍旧支付这些钱”。 从金融伦理角度而言,如果对以上所有参与“巴林事件”的金融从业人员评分,都应给不及格的分数。尤其是巴林的许多高层管理者,完全不去深究可能的问题,而一味相信里森,并期待他为巴林套利赚钱。尤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巴林破产的两个月前,即1994年12月,于纽约举行的一个巴林金融成果会议上,250名在世界各地的巴林银行工作者,还将里森当成巴林的英雄,对其报以长时间热烈的掌声。1995年1月18日,日本神户大地震,其后数日东京日经指数大幅度下跌,里森一方面遭受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购买更庞大数量的日经指数期货合约,希望日经指数会上涨到理想的价格范围。1月30日,里森以每天1000万英镑的速度从伦敦获得资金,已买进了3万口日经指数期货,并卖空日本政府债券。2月10日,里森以新加坡期货交易所交易史上创纪录的数量,已握有55000口日经期货及2万口日本政府债券合约。交易数量愈大,损失愈大。 所有这些交易,均进入88888帐户。帐户上的交易,以其兼任清查之职权予以隐瞒,但追加保证金所须的资金却是无法隐藏的。里森以各种借口继续转帐。这种松散的程度,实在令人难以置信。2月中旬,巴林银行全部的股份资金只有47000万英镑。 1995年2月23日,在巴林期货的最后一日,里森对影响市场走向的努力彻底失败。日经股价收盘降到17885点,而里森的日经期货多头风险部位已达6万余口合约;其日本政府债券在价格一路上扬之际,其空头风险部位亦已达26000口合约。里森为巴林所带来的损失,在巴林的高级主管仍做着次日分红的美梦时,终于达到了86000万英镑的高点,造成了世界上最老牌的巴林银行终结的命运。 新加坡在1995年10月17日公布的有关巴林银行破产的报告及里森自传中的一个感慨,也是最能表达我们对巴林事件的遗憾。报告结论中的一段:“巴林集团如果在1995年2月之前能够及时采取行动,那么他们还有可能避免崩溃。截至1995年1月底,即使已发生重大损失,这些损失毕竟也只是最终损失的1/4。如果说巴林的管理阶层直到破产之前仍然对“88888”帐户的事一无所知,我们只能说他们一直在逃避事实”。 里森说:“有一群人本来可以揭穿并阻止我的把戏,但他们没有这么做。我不知道他们的疏忽与罪犯级的疏忽之间界限何在,也不清楚他们是否对我负有什么责任。但如果是在任何其他一家银行,我是不会有机会开始这项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