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管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盛行于60年代。当时,世界经济处于繁荣时期,生产流通不断扩大,对银行的贷款需求也不断增加。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银行希望通过多种渠道吸收资金、扩大规模。与此同时,欧洲货币市场的兴起,通信手段的现代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大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刺激了银行负债经营的发展,也为负债管理理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负债管理理论是以负债为经营重点,即以借人资金的方式来保证流动性,以积极创造负债的方式来调整负债结构,从而增加资产和收益。这一理论认为:银行保持流动性不需要完全靠建立多层次的流动性储备资产,一旦有资金需求就可以向外借款,只要能借款,就可通过增加贷款获利。 负债管理理论的产生 负债管理理论的兴起是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相适应的。 首先,伴随西方各国战后经济的稳定增长,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业在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数量上展开了激烈的争夺。银行为了在竞争中谋求生存与发展,必须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盈利水平。 其次,30年代的大危机之后,各国都加强了金融管制,制定银行法,对利率实施管制。尤其是存款利率的上限规定,使得银行不能以利率手段来吸取更多的资金来源。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普遍出现通货膨胀,货币市场利率不断攀升,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渠道的多元化使银行存款受到威胁。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不得不调整管理策略,从各种渠道来筹措资金。 第三,金融创新为商业银行扩大资金来源提供了可能性。1961年花旗银行率先发行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随后又出现了诸如回购协议等多种创新的融资工具。这些流动性很强的新型融资工具极大地丰富了银行的资源来源渠道,为银行主动型负债创造了条件。 第四,西方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激发了银行的冒险精神和进取意识。在这种背景和经济条件下,六七十年代负债管理理论盛行一时。 负债管理理论的发展[1] 负债管理理论的发展依次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存款理论。 存款理论曾经是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正统理论。其基本观点是: ①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其资产业务的基础; ②银行在吸收存款过程中是被动的,为保证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银行的资金运用必须以其吸收存款沉淀的余额为限; ③存款应当支付利息,作为对存款者放弃流动性的报酬,付出的利息构成银行的成本。 这一理论的主要特征是它的稳健性和保守性,强调应按照存款的流动性来组织贷款,将安全性原则摆在首位,反对盲目存款和贷款,反对冒险谋取利润。存款理论的缺陷在于它没有认识到银行在扩大存款或其他负债方面的能动性,也没有认识到负债结构、资产结构以及资产负债综合关系的改善对于保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盈利性等方面的作用。 (2)购买理论。 购买理论是继存款理论之后出现的另一种负债理论,它对存款理论作了很大的否定。其基本观点是: ①商业银行对存款不是消极被动,而是可以主动出击,购买外界资金,除一般公众外,同业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国际货币市场及财政机构等,都可以视为购买对象; ②商业银行购买资金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增强其流动性; ③商业银行吸收资金的适宜时机是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此时,实际利率较低甚至为负数,或实物投资不景气而金融资产投资较为繁荣,通过刺激信贷规模以弥补利差下降的银行利润。 购买理论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滞胀年代,它对于促进商业银行更加主动地吸收资金,刺激信用扩张和经济增长,以及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其缺陷在于助长了商业银行片面扩大负债,加重了债务危机,导致了银行业的恶性竞争,加重经济通货膨胀的负担。 (3)销售理论。 销售理论是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一种银行负债管理理论。 其基本观点是:银行是金融产品的制造企业,银行负债管理的中心任务就是迎合顾客的需要,努力推销金融产品,扩大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和收益水平。该理论是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产物,它给银行负债管理注入现代企业的营销观念,即围绕客户的需要来设计资产类或负债类产品及金融服务,并通过不断改善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来完善服务。它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业和非金融业相互竞争和渗透的情况,标志着金融机构正朝着多元化和综合化发展
外汇成功经验 1.大部分炒家都是从场内交易员开始入行的,随着交易规模和交易品种的增加逐渐走到场外,冠军炒手马丁·舒华兹、鹤立鸡群的理查·丹尼斯和超人斯坦利等人虽然开始都有一段适应过程,但他们都很快踏上了成功之路。 2.风险控制:这是每个大师操盘经验的重中之重。在期货市场上长期生存的关键就是保留资金实力,给自己留下机会,避免在一两次交易中就耗光实力。每位大师的风险控制原则不尽相同,有些是以技术图表为依据,大部分是以资金百分比为依据,而笔者最为认同的则是高富拿设止损位的独特方法:止损位永远设在图表上重要的价位之外,宁可减少交易量去迁就一个安全的止损位。另外,风险控制大师海特提出的回避风险原则也值得我们学习,他认为,应避免参与行情过于激烈的品种;当出现大的亏损时要立刻通知客户,减轻心理负担;当出现风险时,要在第一时间砍仓。 3.短线和长线:从大部分炒家成功的经历看,他们都有从短线向长线转变的过程。短线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分析、记忆力、反应力、心理、交易通道等方面的要求都比较高,就像乒乓球员面对快速扣球只能下意识反应,而没有时间思考,这些需要平时高强度的训练,但大部分投资者是很少有工夫去训练的,这也是短线投资者亏损面较大的原因之一。超人斯坦利是最为经典的长线炒家,为了避免在价格波动时自己惊慌平仓出场,不惜远离市场,持仓数月甚至数年(糖)。 4.成功和天才:期货市场不存在天才,理查·丹尼斯和维克多·斯柏认为,智力、学历有时会成为成功交易的障碍,切勿死要面子、勇于认错、遵守可行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系统、善于总结经验,才是成功的关键。 5.成功的时间:绝大多数大师都是从失败开始的,短则数月,长则十年,重要的是要有坚定的信心并不断总结经验。正所谓:“学者无先,达者为师”。 6.电脑交易系统:多位大师都提到在交易中很依赖自己设计的电脑交易系统,电脑交易系统可以避免人为的情绪影响,特别是在市场较为混乱时,还能坚决执行既定的交易计划,使投资者保持前后一致的获胜概率。当然,每个人必须学会开发适合自己的电脑交易系统。 7.技术分析和内幕消息:多数大师都以技术分析为入市依据,技术分析能给投资者提供准确的入市时机,这是基本面分析法不能实现的。如超人斯坦利在1974年5月买入了小麦期货合约,半年后就翻了50%,当记者寻问他是否知道俄罗斯购买小麦的内幕消息时,斯坦利回答:“我一点都不知道俄罗斯在买小麦,但图表告诉我有人在买。”大部分投资者无法靠技术分析法获利的原因在于,他们并没有掌握技术分析法的真谛。而作为大户必须同时使用基本分析法,因为他们资金庞大,建立头寸和离场时间较长,靠技术分析法建立头寸和离场是较为困难的。 8.人生哲学:期货市场是遵守零和定律的,个别人赚大钱就意味着大部分人在亏钱。因此,大师的性格是有异于常人的,他们大多孤僻而充满自信,不喜欢和别人谈论行情和消息,习惯于独立分析市场。 大师的成功之路给了投资者许多启示,可以帮助投资者在市场中获利,这也是笔者挑灯秉烛写“大师的故事”的初衷。
性质功能 表决权信托(一)表决权信托的性质与法律特征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是指一个股东或数个股东根据协议将其持有股份的法律上权利,主要是股份的表决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托人,后者为实现一定的合法目的而在协议约定或法律确定的期限内持有该股份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一种信托。 信托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起源于英美衡平法。英美法学者基于信托历史沿革的法理,主张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title)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title)属于受益人。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legalowner),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equitableowner),受托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信托财产所有 表决权信托 权。现在,“双重财产权”说依然盛行于英美法系各国。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原本是不存在的,日本最早引进该制度。但是,该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财产法传统理论存在许多不相容的地方由于两大法系的法律环境是不同的,由此形成的整套法律体系和法律概念也是不同的。所以,用英美法系固有的理论与概念来解释比较妥当。表决权信托作为信托形式之一种,既具有一般信托的一般特点,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这种信托关系的客体是表决权。一般的信托关系的客体均为财产或者财产权。表决权是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和财产权的,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一方为表决权受托人,另一方为受益所有人,后者应当由享有表决权的股东担任,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则不能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受益所有人。2表决权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除非全体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一旦成立表决权信托,则不容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3表决权信托具有期限性。例如在美国,表决权信托的有效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0年,而对于财产信托则可以有更长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总之,表决权信托是围绕表决权的信托,表决权的特质决定和影响了表决权信托的内容和形式,这是其最根本的特点。 (二)表决权信托的功能:围绕控制权展开表决权信托既可在不公开招股公司中运用,也可以在公开招股公司中运用。表决权信托的本质是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是一种控制公司的手段。作为实现对公司进行控制的工具,其功能的发挥直接与信托的特点、当事人的需求有关。在不同的控制权市场中,当事人的需求是不同的。不同的需求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时,可以产生不同的表决权信托方式。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存在着表决权信托的需求。一般地,单个股东股份拥有数额甚微,个人行使股权力量分散,无法对股东大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于亲自行使表决权兴趣不大,也有一部分股东宁愿放弃行使表决权而去搭便车。如果能把股东的股份聚集起来,那么小股东就可以成为大股东,既有权利也有意愿参与经营的决策。所以,现实中存在着一些股东要把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来行使的需求。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表决权信托可以与公司资本筹集或公司重组联系起来运用,以确保管理层的暂时稳定性。当由于公司重组而导致将表决权授予一个大的未经组织的、以前又没有公司控制权的债券持有人团体时,可以安排临时的表决权信托。这种情形也适用于发起人。发起人在筹集资金,但又不想把表决权授予他人时,可以采取表决权信托的方式。也就是说,发起人并不发行含有表决权的股份,而只是发行表决权信托证书来筹集资金。同样,在家族企业中,掌权者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只给年轻一代经济上的受益权,而不移转表决权,以保住对公司的控制权。对于公开招股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还可利用表决权信托使公司不受那些他们不信任的大宗股份的持有人的控制,以保证借款的偿还。这样,在借款获得清偿之前,他们能够控制公司。在美国表决权信托实践中,最为著名的一个例证是有关豪沃尔德·休斯(HowardHughes)的。该案中,银行和保险公司以获得表决权信托为条件,确保了贷款的偿还。对于公司来说,表决权信托还可能降低公司的决策成本。这是因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往往需要履行“作出召开会议的决定、发出召集和会议的举行”等程序。如果该公司存在表决权信托,就由受托人代替原股东来参加会议。此时,公司就可以减少召集会议的开支和举行会议的开支,而且也有利于形成共识,从而降低成本。 总之,当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时,就会产生巨大的弹性,以适应不同的人对表决权的不同的要求。这样,表决权信托所体现出来的功能就是多种多样的。 法律特征 对于表决权信托的法律特征,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表决权信托符合信托的构造表决权信托本质上是信托。在表决权信托中,股东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受托人是接受信托协议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托财产是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理论上分析,设立表决权信托不能出于非法的目的考虑,设立表决权信托也必须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的信托契约,用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此外,除了法律有针对性的规定外,表决权信托的当事人股东和受托人还必须承受信托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受到信托法上的其他限制。2.表决权信托财产是财产权利表决权信托的内容须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决定,但目前两大法系的通常理解是,只有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从狭义表决权信托的内涵来看,受托人接受的只是表决权,如前所述,英美法接受表决权是财产权利的观点。但在大陆法系,学界通常认为单独的表决权很难单独成为信托财产——虽然股东表决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其中大可包括选举董事、监事、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乃至公司增资扩股、股东红利分配等实际上具有终极股东所有权所包含的内容,但是否只承认具有财产权利的表决权被信托,或是对独立表决权信托予以一概否认,对此存有颇多争论。而如果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股份所有权这种财产权利一概地移转给受托人,则此时构成广义表决权信托。3.表决权信托具有时效性狭义表决权信托通常不发生股份所有权的移转,而只由股东将一段时间内的表决权转让出去,因此其有效期间一般都比较短。不过,与常见的以一次股东大会为限的表决权委托代理相比,表决权信托由于有需要移转表决权至受托人名下的复杂手续,因此时间又稍长。而广义的表决权信托即使发生股份所有权的移转,但也存在股东和受托人合意形成的信托期间,因此仍然具有时效性。4.表决权信托有特定的成立手续首先,成立表决权信托必须由委托人(股东)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这通常是书面协议。然后,股东将依照信托协议办理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转让手续,使受托人在信托成立期限内成为登记在册的股东,并依照信托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通常,为保证相对交易人的安全,也为了防止受托人滥用表决权,表决权信托还需经过一定的登记公示程序,如书面信托协议和信托受益人名单交由公司备案等。在狭义表决权信托中,以受托人名义记载的股东名册及受托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凭证上应注明“表决权信托”的字样。如此,经过公示证明的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方可由受托人持有。5.受托人在受托范围内独立行使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接受委托人信托的受托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独立地行使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在表决权信托中,只要受托人的行为不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目的以及法律的规定,可以享有投票决定的“自由”,委托人(受益人)只能在受托人违反信托责任时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通常,表决权信托是不可撤销的。不过,在信托协议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委托人是否享有表决权信托的撤销权。 表决权信托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股东权利的行使当前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分布于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加之一些小股东不愿花费过多的时间和费用参加股东大会的“搭便车”心理使然,导致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有信托行使的需求。另一方面,积累了足够的表决权后,表决权的受托人又可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通过表决权信托,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股东权利都可实现充分行使,有利于实现权利的合理配置。例如,一部分对普通股东权利较为淡漠而更加专注于享受股东利益的股东,完全可以将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信托给有特殊目的的信托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自己仅保留享有受益权。此外,上市公司的股东们还可以约定,或者由受托人只拥有表决权(狭义表决权信托时),或者受托人在适当时机有权行使股份所有权将股票在证券市场卖出(广义表决权信托时)。 2.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正在成为世界各地公司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由于大股东居于控制地位,股东大会往往成为少数大股东和董事会操纵的“阵地”或股东势力争权夺利的“战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的状况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改善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表决权信托可以使中小股东把股份所有权(或表决权)集中起来,信托给信托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权利,由信托机构根据广大股东的意愿或者凭借自己的专业决策能力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从而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的决策过程中不再流于形式。值得指出的是,表决权信托也可成为掌控发言权的工具,中小股东和公司外部人可以借用表决权信托对大股东的权力形成威胁甚至将大股东取而代之,因此在国外也被频繁运用于公司购并活动之中。 3.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广义表决权信托还能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所有权主体缺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但国家作为所有人不可能亲自管理这一难题。按照信托的方式,在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量化的前提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信托方式,委托有管理能力且值得信赖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为国家管理和运用这部分国有资产,如此,一方面将国有资产通过信托方式转移于非行政化的受托人名下,使国有资产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经营而得以“显形”;另一方面,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定型化和法律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又能充分保障受托人对于受益人利益的忠实,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此外,表决权信托还有广泛的实用空间:在公司中,表决权信托可以被应用于迫使大股东交出表决权,从而使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管理权被剥夺;企业在面临破产危机时,债权人可以利用表决权信托获得原企业大股东的表决权,从而直接介入破产企业的重整;在我国实行的“债转股”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而表决权信托(在接近于股份所有权信托时)则可以将商业银行的持股委托给信托公司持有,从而避开这一法律限制。如此作用,不一而足。 发展历史 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由美国首创,主要在英美国家尤其是美国公司法实践中比较盛行。1864年的BrownV.PacificMailSteamship事件被认为是最初的表决权诉讼事件。事情的原委是:在股东大会上,为选出被告PacificMailSteamship的董事长,股东将股份信托给受托人以便让受托人行使表决权,联邦最高法院在1867年判令信托行为有效,其原因是没有什么不同的意见。其后,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形成垄断的产物被广泛应用。这也促成了后来托拉斯(Trust)的形成。1882年,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JohnD.Rockefeller)将与他有关的40家企业合并在一家信托公司之下集中管理,成为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StandardOilTrust),其后仿效这种信托做法的人越来越多,使美国政府认为有必要控制这种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垄断”潮流。1890年,著名的谢尔曼法(ShermanAct)生效。反垄断法随之被称为“Antitrust”。美国各州的反垄断法也都强调只因表决权信托而产生的托拉斯被严格禁止。然而,表决权信托仍在被不断地运用,进入20世纪之后,根据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表决权信托,一般被承认有效。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是,1910年佛吉尼亚州CarnegieTrustCo.V.SecurityLifeInsuranceCo.一案中,表决权信托被无条件承认。法院判决:“表决权信托……会使公司的业务执行更有效率、使经济更加稳定……而且,从股票的受益所有权中分离出表决权,丝毫不违法。”需要补充的是,各州对表决权信托目的的违法性判定有不同标准。不过,从另一个方面来讲,除目的限制之外,表决权信托得到承认已没有其他法律上的障碍了。在表决权信托获得判例法的认可之后,成文法也对这一法律制度进一步确认。1928年,美国《统一商业公司法》(UniformBusinessCorporationAct)的第二十九条中,首次出现了和表决权信托相关的规定。其后,该法作为示范法陆续被各州所采用。目前,虽然美国并不是每个州都有成文法规定,但在判决上视表决权信托违法的州也不存在。然而,表决权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却很缓慢。受限于只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成文的信托法确立了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的生存环境极为有限。虽然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法大都对表决权做出了规定,但权利行使的主体多仅限于股东及其代理人,也即只承认表决权的委托代理。目前,大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表决权信托处于理论研究状态,各种学说见解针锋相对,成文法上更是鲜有统一的体现。不过,已经诞生《信托法》的国家和地区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应用表决权信托的需要,因此,承认表决权信托效力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学者甚至要求对此专项立法。各国各地区的现实状态是,尽管学界尚未对股权是财产权的判断有统一的认识,但大多认可广义表决权信托(股权信托)可以借用基本的信托制度在现行实体法上实现。此外,狭义表决权信托的成立和生效也作为解释论正在考虑之中。 中国发展 通常而言,公司股份在发行时就存在有无表决权的区分,即存在有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较为简单,不存在无表决权股,因此,成立股东对股份所有权进行信托的广义表决权信托没有法律障碍。我国的广义表决权信托主要受《公司法》、《信托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调整。《公司法》涉及表决权的有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九十二、一百零六、一百零七以及一百零八条,主要内容是,表决权是保障股东行使权利控制公司的主要来源,公司的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以及创立股份公司等,都要经过法定数额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在此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对表决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表决权信托。如《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二是表决权排除制度也同样适用于表决权信托。表决权排除是指当某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在存在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就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该项制度在国外已由成文法确定。1997年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首次规定了特别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排除制度,第7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加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由于委托人股东的原始表决权被排除,导致受托人接受的信托财产——表决权也将被排除,因而在此种情况下,广义表决权信托中的受托人没有表决权,而狭义表决权信托将不能成立和生效。《信托法》关于表决权信托的轮廓性规定主要有第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从内容上分析,广义表决权信托多发生于股东之间,常态为民事信托,股东信托出去的股份所有权应作为财产权利成为信托财产,以收购为目的的广义表决权信托除了在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机制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之外,包括为收购上市公司而成立的信托应当有效。广义表决权信托还可以商事信托的形式出现,《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信托公司也可成为广义表决权信托的专业受托人,对股东信托的股份所有权进行专业管理。当然,由于关于广义表决权信托没有更为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实践中,应该按照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信托法理来规范现实中出现的问题。而能否认定狭义表决权信托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解决表决权是否属于财产权这一关键问题。本文认为,股东和公司在人格上相互独立,在身份上没有隶属关系,因而股东并非公司的“社员”,相反却具有明显的外部属性。股东将其对公司出资或股份的表决权从股份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予以信托,应该认为表决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安排的权利,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尽管部分表决权在某种形态上显露出具有人身权的特点,然而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指向的对象始终未离开对公司财产(或财产权利)的配置或构成进行安排这一主题,因此能够直接体现财产权利的内容。将表决权理解为股东对公司进行的财产安排,则狭义表决权信托仍可在大陆法系获取合法身份。 争议之处 表决权信托(一)表决权信托在美国的命运:从否定到争议再到肯定 美国普通法曾认为表决权信托是不法的。美国早期法院认为,无论是为何种目的设立的表决权信托均属违反公共政策(publicpolicy),故属于本质上违法(illegalperse)而应予以禁止。随着时间的演进,美国法院以及学者之间对于是否可以采用表决权信托,众说纷纭。综合起来,美国反对与赞成表决权信托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反对表决权信托的主要理由: (1)表决权信托不过系表决权之代理而已,受托人事实上乃代理人,而制定法常限制代理的存续期间;(2)表决权信托虽旨在保护股份所有者的受益权,但在此种信托里,股份表决权须与受益权(beneficialownership)分离;(3)表决权信托剥夺了股东实施个人判断并为全体股东利益而参与表决的权利,以致违反了其对其他股东所负的义务;(4)在表决权信托,公司控制权操诸无直接金钱利益者手中,且董事不由股东而由受托人推选,乃违反公共政策;(5)表决权信托可使大多数股东受到少数股东控制,而与公司管理的基本宗旨有违;(6)受托人可能将其权力用于压迫或欺诈目的。 2.赞成表决权信托的主要理由。 对于上述攻击、异议或反对,有人如下辩护:(1)受托人滥用控制公司事务权力的事例不多,事实上,在表决权信托机制里,受托人义务比起散漫的个体股东更为集中;(2)表决权信托可以维持公司和谐的管理与深思熟虑的政策,从而较能获得公司债权人与投资人的信赖;(3)公司内部常有派系与投机人士为争取控制权而倾轧斗争,此种现象可利用表决权信托制度予以避免;(4)选任董事、监事以及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其他决策方面,受托人比一般股东更为热心、尽力;(5)反对表决权信托者,主张股东对其他股东负有在公司行使表决权以促进公司一般福利的义务,以及各股东在选任董事时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亲自实施其判断的观点,是完全缺乏根据、不切实际的。(6)有人认为受托人对于公司事务仅有单纯的法律上权利,并不涉及其个人利益,因而与股东相比,受托人忽视投票的义务。这种观点亦欠缺根据。因为在规模庞大的公司里,股东的表决权实际上并没有什么重要意义,股东大都不关心公司业务,亦未必参加每年股东大会选举管理者。事实上,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officers)可因取得表决权而永久保持其控制公司事务的权力,因此,表决权信托将义务与表决权集中于数人之手,其控制权并无不当,且已为大众所接受。 (二)大陆法系对表决权信托的态度 日本信托法主要适用于财产信托,对可以信托的范围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规定对人身权、投票权、表决权等,不能设定信托。同时,以经营管理权设定信托的,在日本属于规避公司法的行为,因此属于无效信托也就是说,在日本认为表决权信托是《日本商法》第239条第4项的脱法行为的观点似乎存在。吉本健一指出:股份、出资额本身可以信托,仅仅表决权是不能信托的但是,鉴于对违反表决权拘束协议难以作出有效的处理,也就有了让表决权信托存在的场合。也有人认为,为了防止现任经营层滥用表决权行使中的代理权作为支配公司的手段,《日本商法》第239条第4项对此作出严格的规制。但是,该规定的效力应当及于表决权信托的理由并不存在,似乎应当承认表决权信托的效力不过,如果表决权信托的目的是用来对弱小股东(出资人)的表决权作出不当限制,那么,按照《日本商法》第239条第4项的精神,是无效的。所以,表决权信托有效还是无效,应当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表决权行使基准的明确性、信托期间等作为判断的基准。 韩国信托法也主要适用于财产信托,也没有对可以信托的范围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有人认为,在韩国法律上表决权的信托性转让或者资格转让是不可能的,作为有偿确保表决权的方法只能是有偿签订约束表决权之协议的方法和有偿取得表决权代理权的方法。 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没有对作为信托标的财产和财产权范围作出明文规定。对此,有人认为,人格权系定位于与财产权相对的非财产权,不可成为信托的客体。甚至与人格权有关联,而具财产作用的其他权利,例如人格受损害之赔偿请求权、遗产分割请求权、社员权均不是容许信托的对象。但是,台湾的“企业并购法”第10条第2项规定:公司进行并购时,股东得将其所持有股票移转于信托公司或兼营信托业务之金融机构,成立股东表决权信托,并由受托人依书面信托契约之约定行使其股东表决权。同条第3项规定:股东非将前项书面信托契约、股东姓名或名称、事务所或住(居)所与移转股东表决权信托之股份总数、种类及数量于股东会五日前送交公司办理登记,不得以其成立股东表决权信托对抗公司。可见,台湾地区法律在一定范围内认可了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形式 在中国,依照《信托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信托法中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没有规定表决权信托。有人参考了日本和韩国信托法的规定后认为,为了防止垄断,对于征集众多散股的投票权的授权而设立的信托,是禁止的。同时,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负责人将公司的经营权设立信托,也是不允许的。根据这些原则,中国信托法也相应地规定股东不得将其某些权利设定信托。 成立生效 表决权信托在美国,现在州法律一致承认,可以对表决权进行信托,法院态度也很宽容了,虽然对表决权信托的态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虽然允许表决权成为信托的客体,但是,就某一表决权信托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表决权信托,一般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文件形式。例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条(a)项,《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18条(a)项和《纽约州公司法》第621条(a)项都要求表决权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什么呢?主要是:其一,表决权信托内容比较复杂,要求有确定性。就一般的信托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明确要求信托行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同样,在表决权信托中也是如此。其二,表决权信托合同往往是股东单方面转让表决权,并不要求受托人支付对价。这就要求当事人对订立合同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当事人对订立合同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其三,信托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强制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为这种强制履行又必须以作为信托内容的这些规定为直接依据,所以这些规定自然应当具有确定性。其四,信托期限也比较长,一般为10年。在这10年期间会发生许多变化,包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这需要当事人之间对各方的权利有明确的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期限 1表决权信托合同的期限 在美国,表决权信托合同的存续期一般不得超过10年。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条项,《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18条项和《纽约州公司法》第621条项都规定表决权信托不得超过10年。其实,对信托规定存续期间也是英美法系的传统。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均要求股东必须为私益信托规定存续期间。而且为加快民事流转关系,衡平法确立了违背“禁止永久权规则”的信托归于无效的规则。所以,表决权信托合同不宜过长。在美国,对于存续期限超过10年的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效力,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州认为,其超过存续期限超过10年的部分无效,但是该信托在10年仍然有效。有些州采取的立场是,未在其内容中将期限限定为10年的表决权信托无效,因为它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示范公司修正本》第7.30条,一项信托如果未包含明确的有关期限的规定的话,则只在10年内有效。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对表决权信托作出规定,也谈不上对表决权期限的规定。 2表决权信托合同的续订 在期限届满时,表决权信托合同自然终止。但若当事人仍想继续保持表决权信托关系,或欲使表决权信托期限达到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在约定的表决权信托期限届满时可以续订合同。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条规定了延长表决权信托超过其10年最长期限的问题。有几个州的法律允许表决权信托在有效期限中的最后一年内加以延长。《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条采用了某种程度上更为简便的规则,即表决权信托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再延长10年,延长的期限自第一位股东签署延长协议之日起计算。当然,这种延期对所有同意延期的股东具有约束力;反对延期的人有权在原定的表决权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收回其股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表决权信托期限届满后,表决权受托人继续行使表决权,股东也不表示反对,这是否表明股东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表决权信托关系仍然有效呢?这是不是一种默示行为呢?由于表决权信托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往往涉及许多当事人,股东并不仅仅只有一个人。所以,为避免产生纠纷,想延长原合同的存续期间,必须要在合同书上签字,以表明其同意延长,延长合同的效力只对签字人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在原合同书上签字,这种默示行为本身并不能达到自动地延长原合同期限的效力。这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条项和许多州的公司法中,如《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18条项、《加州公司法》第706条和《纽约州公司法》第621条项都有明文规定,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也是这样处理的。 (三)登记与公示 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股东将股票交给受托人,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此事,并注明“表决权信托”字样。这样,受托人便是公司记录文件(recordeddata)上的股东。公司则发给受托人新股票,股票上通常载有记号(以免股份流入恶意购买者之手),同时,受托人签发表决权信托证书交给股东。表决权受托人必须准备一份在表决权信托中有受益权的人的名单,名单中要开列他们的姓名、地址以及上述受益权所有人转让给受托人的股票的数量和类别,并将该名单及协议副本交存公司总部。这些文件可以供股东查阅。当从属于信托组织的第一张股票信托组织名义登记时,该投票信托组织便生效。这就是表决权信托的登记公示。表决权信托的登记与公示具有重大的意义:其一,登记与公示为表决权信托的变动提供法律基础。表决权信托的登记,对表决权信托人而言,是其表决权信托获得法律承认的过程,也是其权利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第7.30条的规定,“当从属于信托组织的第一张股票以信托组织名义登记时,该投票信托组织便生效”。可见,只有在登记时才发生表决权信托变动的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可发生了表决权信托变动。其二,对持续不断的权利交易而言,提供客观公正的保障。这是因为:法律行为仅仅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的后果,即表决权信托的变动却要发生排他的效力。既然要发生排他的效力,它就应依一种公开的方式表现出来,使得人们从这种表现方式上知道在该股份上有表决权信托存在。也就是说,让人们知道该表决权存在排他性,以此来消除该股份交易中的风险。登记公示所提供的信息具有普遍信服的公信力,这为股权交易提供了安全保障。 主要构造 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是一种以表决权为中心而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构造中,将其股份转让出去的股东称为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s),或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votingtrustcertificateholders);受让股份的商事主体称为表决权受托人(votingtrustees)。 (一)表决权信托 证书持有人股东作为委托人是表决权的提供人,是以其合法所有的表决权设立信托的。同时,股东通常作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对于受托人而言,处于受益所有人的地位。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的主要权利有: 1知情权 信托成立后,股东作为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为维护信托目的,股东应享有监督表决权行使的权利,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必须享有搜集有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包括对受托人的查询权和相关文件查阅、抄录、复制权。对此,基于正当的理由,在公司正常的营业中的任何合理时间,股东或者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都有权查阅。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普遍授予委托人知情权,可以请求受托人提交信托帐簿以供查阅。例如,《日本信托法》第40条与《韩国信托法》第34条均规定。中国《信托法》第20条也明确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将来在修改公司法时,应该参照信托法的有关精神对股东或者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的知情权作出规定。 2表决权信托证书转让权 表决权信托证书(votingtrustcertificate)是证明已将其股份的表决权让渡给表决权受托人的受益所有人法律地位的有价证券。根据表决权信托的规定,受托人只享有表决权,而股份上的其他权利则由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所以,证书持有人可以据此按比例分配公司对表决权受托人所支付的股息(现金或者财产),在表决权信托终止时,也可以凭该表决权信托证书换回原先交付给受托人的股票。而且,表决权信托证书与股票相类似,通常可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由于其具有价值性、可流通性等有价证券的一般特点,可以与股票、债券、新股认购优先权证书等一样方便地转让。 3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也可能构成表决权受托人解任的原因。信托股东解任受托人的权利是基于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产生的。但是,对行使解任受托人权利的条件,应作出严格限制。在两种情形下通常可以行使解任权:一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行使表决权;二是受托人有重大过失。 4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托人如果违反信托义务,受到损害的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可以直接控告受托人。也就是说,受托人履行义务时造成股东损失,并且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受托人不经股东同意处分包含有信托表决权的股份。一般来说,表决权信托协议通常规定,除非事先征得全部或者确定比例的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的同意,否则出售该股份的行为无效。当然,这种约定对信托双方当事人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信托合同约定的该处分行为无效的效力是否及于受让人呢?对此,不能一概地认为出售该股份的行为无效。因为,受让该股份的人有不同的情况,可以分为善意受让人和非善意受让人。对于明知是违反信托合同而仍然接受该股份的受让人,出售该股份的行为应当无效,该受让人应当承担返还该股份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如果接受该股份的受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说,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了该股份,则受托人的处分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善意受让人取得该信托股份的法律效力,对善意受让人取得信托股份的行为不得予以撤销,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返还该股份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表现形式 表决权信托利益的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因公司在表决权信托期间派发股息、红利以及其它因公司股份而发生的财产权利,这些属于有形利益;二是因实施表决权信托给受益人带来的股东权利效力的增级、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潜在的无形利益,属于特定目的。 就表决权的特性而言,后者才是其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利益,但它不可能单独以实物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也无法进行确切经济价值的计量。 表决范围 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因其持有作为信托财产的股份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张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具体权利范围为: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董事、监事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但是,受托人不得行使下列权利: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 5、上市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6、未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表决。 主要特点 表决权信托 1、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发生转移 。 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依信托协议成为财产(权)的名义所有人,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2、信托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信托中,信托机构完全取得股东的表决权,信托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投票表决权的。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行为只要不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目的以及法律的规定,可以“自由”选择管理财产、行使财产权的方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其活动。 3、信托关系稳定 表决权信托中,除非在信托协议中明确委托人保留撤销权,委托人无权终止信托关系。 立目意义 1、改善组织经营,确保企业稳定发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协助企业重整,防止其他企业对本企业的控制。 2、集中股权,可避免公司股权频繁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3、企业改组时,将表决权转移给可以信赖的信托机构,并且在订立信托契约时载明,该信托在企业完成改组、债务得到清偿时才告终止。 4、为保持公司经营方针、作风的连贯性,确保企业管理上稳定发展而设立。 5、可以防止竞争者获得本公司的控制权。 6、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设定表决权信托的中小股东权利以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成功范例 一、案例描述 青啤股权 2002年10月21日,纽约。中美经济交流合作结出硕果——中国最大的啤酒酿造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酿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简称“A-B公司”)正式签署了战略性投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青啤将向A-B公司分三次发行总金额为1.82亿美元(约合14.16亿港币)的定向可转换债券。该债券在协议规定的七年内将全部转换为青啤H股,总股数为30822万股。A-B公司在青啤的股权比例将从目前的4.5%,逐次增加到9.9%和20%,并最终达到27%。协议执行完毕后,青岛市国资办仍为青啤最大股东(持股30.56%),A-B公司将成为青啤最大的非政府股东。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将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A-B公司将按股权比例获得在青岛啤酒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中的代表席位。向A-B公司发行债券获得的资金,青啤将用于改造现有的酿造设备,建设新厂以及未来之收购。 签约仪式结束后,青啤公司董事长李桂荣说,这是一个非凡的联盟,A-B公司带入这项联盟的先进市场管理、公司治理模式、生产技术、资金等资源将使青岛啤酒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大为提高;而青啤在中国市场拥有的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及成功的企业运作经验,也可以使A-B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和啤酒市场高速增长的成果。 显然,此次合作是各得所求的双赢格局,并且对中外经济交流及整个行业的示范意义甚大。签约现场充溢着鲜花、掌声和笑容,可是局内人都知道,在闪烁的镁光灯下的荣耀背后,是长达十年的寻求、接触、谈判、探索、磨合,经过艰苦努力最后才最取得历史性突破,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 二、案例分析 青啤人对其品牌“纯洁性”的维护有着近乎执着的坚持。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特大型企业,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啤酒生产企业(2003年青啤将迎来百年大庆)。青岛啤酒的品牌价值为67.1亿元,已成中国民族工业的标志和典型象征之一。从1998年起,青啤公司在“大名牌战略”的带动下,实现了跳跃式和超常规的发展。通过收购股权、以及破产收购、政策兼并、参股等不同的资本运作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壮大了自身的规模和实力,2001年底,公司在国内17个省市建立了48家生产基地,构筑了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已基本完成了在中国市场的战略布局。总生产能力、产销量、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量、国内市场占有率等多项指标均居国内同业首位。在被购并的企业中包括了上海嘉士伯、广东强力等知名企业。但青啤在这些企业都坚决推行青啤的管理模式及企业文化,以品牌的力量和市场的占有维持一统的局面。对外,青啤的思想也是充分利用自身品牌的优势资源与国际大公司结成战略伙伴,所以青啤与外资合作的原则:一是合作的目的是用来发展青啤的品牌,二是外资不能当第一大股东。 A-B公司对青啤的兴趣由来已久。A-B公司是全球第一大啤酒公司。其拥有的“百威”品牌是世界销量第一的啤酒品牌,拥有美国市场50%的份额,占全球啤酒市场11%的份额。1990年代初,在海外啤酒品牌纷纷进军中国之际,A-B公司即把目光瞄准了身为国内龙头和海外认知度高的青啤。在谈判时,A-B公司提出控股要求,遭青啤拒绝。但A-B公司“痴心不改”,1993年青啤发行H股时,A-B作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了4500万股,并坚决持有至今。其后寻求进一步合作的努力一波三折,几经反复,数度山重水尽又柳暗花明,终至成功。这一过程中的奥密有哪些呢? 下表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知晓促成双方合作成功的要素的秘密。 青啤公司股权变更表 青岛啤酒变更前(2002年中期)比例%变更后比例%表决权信托后比例% 总股本(万股)100000100100000+30822=130822100130822100 国家股(万股)3998239.983998230.5639982+9158=4914037.56 (由青岛国资办持有) 青啤总裁 法人股(万股)53335.333334.0853334.08 沪市A股(万股)20000202000015.292000015.29 H股(万股)3468534.6934685+30822=6550750.0765507-9158=5634943.07 H股中A-B公司持股(万股)45004.54500+30822=353222735322-9158=2616420 可以发现,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以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是整个协议中最关键的一条——变更后的国有股份为30.56%,虽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与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体H股扩容近一倍,占总股本比例达50.07%,仍多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A股之和,在H股全流通的市场情况下,在股票流动渠道顺畅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股权的变动会很容易,第一大股东会轻易易主。这是个股权安排方面的隐患,站在青啤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该方案的良苦用心在于——在保证青啤融到资金,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和确保青啤的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保证中方的控制权,进而得以确保青啤这一民族品牌。 青啤与A-B公司从开始接触到结成战略联盟的过程历经十年终于园满,全面探究其原因,除了岁月流逝,国际国内市场上同业多方博弈竞合的形势变幻,双方力量的消长,位势的变化,各自心理、立场也发生了微妙的改变等诸多因素作用之外,可以说,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正是整个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关键棋子。它克服了经济实体合作联盟过程中经常是不可能回避和逾越的障碍----控股权之争,是解决这一难题的答案,打开这把铁锁的钥匙。 三、一些启示 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期间,以不能撤回的方法,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股东则由受托人处取得载有信托条款与期间的“信托证书”(TRUSTCERTIFICATE),以证明股东对该股份(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主要包括股利请求权和信托终止时的股票返还请求权)。这就是“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表决权信托实质上是股东将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集中于一个或数个受托人,使受托人透过董事的选举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的一种法律设计,旨在以合法的方法促进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信托一旦设立,受托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按照自身的意愿,行使多数股份的一系列权利,争取掌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重大管理事项,达到控制公司经营的目标。具体到本案例中,A-B公司是委托人,青岛市国资办是受托人,A-B公司在双方认同的若干年内,将7%的股权信托给青岛市国资办,自己只保留不多于20%的股权和自己的股份收益权,以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得的名份。其他重大方面不再保留更多的介入和控制,即不再寻求控股权和在公司管理方面更多的发言权,这是双方达成合作的前提条件。 “信托的运用与人类的想像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托的影响正在扩大,信托的作用正在得到充分的发挥,信托的地位和声誉正在提高。青啤牵手百威,中西合璧巅峰杰作之中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破除了合作双方道路上的阻碍和坚冰,对中国与世界经济的交流合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正是对这句格言的最好的诠释。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现在入世已整整一年,我们的国家即将按照党的十六大规划的蓝图在今后的二十年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中国在国有工业、服务业(包括流通、外贸、金融)各个领域逐步履行入世承诺,取消产业保护、垄断的进入壁垒,很多外国资本和国内资本将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大规模进入这些领域,必将有大量国内国际的企业合作合资,购并重组的发生,由于各方权利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都希望自己能获得企业的主导权,所以对控股权、企业管理权的激烈争夺将会是一个普遍现象,进而成为中外企业合作,经济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拦路虎、拌脚石。很多看似般配美满的“姻缘”也许会因这个问题而不能成为现实。最近发生的青啤股权变更案例中表决权信托的方式为这种争端指明了一条解决之道,是可贵的经验与探索。此外,信托机构还可利用表决权信托在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完善过程中一展身手。通过精确细致的市场研究、严密理性的品种设计、坚持恒久的营销推广,争取在ESOP(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员工持股计划)、MBO(ManagermentBuy-out,管理层收购)和股票期权设计中发挥作用,帮助解决“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经营者流失、“59岁现象”等诸多问题,促使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在新的起点上的合一,为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出自己的独特的贡献。 相关词条 豁免权 合同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 无过失责任 证据规则 过错推定 经济责任制 信用权 参考资料 1、http://www.studa.net/jingjifa/061020/17084219.html2、3.http://www.studa.net/jingjifa/061020/17084219-2.htmlhttp://www.sass.cn/news.asp?NewsID=3113&BigClassID=12&SmallClassID=30&SpecialID=04.http://www.cpa-lawyer.net/ReadNews.asp?NewsID=22261
富邦银行 目录 1、 富邦银行简介 2、 公司历史 3、 主要股东 4、 企业管治 5、 五项核心价值 富邦银行(Fubon Bank,Hong Kong) 富邦银行网站:http://www.fubonbank.com.hk/ 富邦银行简介 ......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富邦银行")是台湾富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富邦金控")的附属公司。富邦金控是台湾一所具领导地位的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一系列全面金融产品及服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证券、资产治理及投资银行服务。富邦金控自港基两大股东-阿拉伯银行集团及中国光大集团-收购港基75%股权后,于2005年4月6日正式把港基易名为富邦银行。 富邦银行透过22间分行及2间证券投资服务中心共24个零售据点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优质银行服务,包括零售及商业银行、财富治理、租购、证券及投资服务。富邦银行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36),并获得标准普尔授予A-2短期及BBB+长期信贷评级。该评级反映富邦银行资本雄厚,流动资金充裕及资产质素优良。 公司历史 1970年,新鸿基财务成立 1982年,新鸿基财务取得银行牌照,后易名为新鸿基银行。 1985年,阿拉伯银行集团收购银行的75%股权,而冯氏家族保持拥有银行的25%股权。 1986年,新鸿基银行重新命名为港基国际银行 。 1990年,阿拉伯银行集团再收购其余的25%股权,港基成为阿拉伯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 。 1993年10月,中国光大集团收购港基20%股权 。 1993年11月,港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 1996年11月,港基成为第一间在香港获得世界最大评级机构标准普尔授予全面性评级的银行,获得A-3短期及BBB长期债务评级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收购港基银行控制性股权 。 2002年12月,港基控股股东阿拉伯银行集团, 公布可能出售其持有的港基股权 。 2003年9月,富邦金融控股提议收购港基全部已发行股本 2004年2月 富邦金融控股成功收购阿拉伯银行集团持有的55%港基股权 。 2004年3月,富邦金融控股提议收购余下港基的股本,包括中国光大的20%股权及公众持有的25%股权 。 2004年4月,富邦金融控股成功收购中国光大的20%股权后,持有港基75%股份,成为港基的控股股东 。 2005年4月6日,港基获得股东批准更改名称为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将于2005年4月6日生效 。 2005年9月6日,标准普尔调升富邦银行的信贷评级,由A3短期调升至A2及BBB长期调升至BBB+。 主要股东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是台湾一所具领导地位及具实力的金融控股公司,于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股份交易代号为2881。富邦金控提供一系列全面金融产品及服务,包括商业银行、一般保险及人寿保险、证券经纪、资产治理及投资银行服务,透过多达三百三十间营业网络及九千名销售及市场推广代表,为逾六百万客户提供服务。富邦金控获标准普尔给予A-2短期、BBB+长期评级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除税后盈余达一百零六亿新台币,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的总资产高达一万六千亿新台币。 富邦金控是富邦产物保险以营业让与方式转换成立,富邦产物保险系于1961年4月19日成立,四十年来富邦经营的触角已延伸至证券、银行、人寿保险,证券投资信讬,投资顾问,证券金融,票券及期货,成为台湾最完整的金融服务集团。 富邦产物保险、富邦证券、富邦商业银行及富邦人寿保险为扩大营运规模,发挥资本综合效益、降低成本,并提昇营运绩效及竞争力。于2001年10月26日分别召开股东临时会通过采用营业让与及股份转换并同办理之方式,由原富邦产物保险将主要资产及负债让与新成立之富邦产物保险公司,并变更营业项目及公司名称,转换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与富邦证券、富邦银行及富邦人寿办理股份转换共同转换成立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富邦金控在2001年12月19日转换基准日完成转换法定程序后正式成立。成立同一天,富邦金控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成为首家挂牌上市的金融控股公司之一。 企业管治 董事会 董事会为履行其对股东、存户、债权人、僱员及其他股票持有人之义务及责任,董事会负责确保行政治理层有能力以合理及有效的方式经营本银行。 董事会亦负责建立本银行之全盘业务目标并不时批准及审核相应之业务策略及计划(包括年度预算)。董事会亦须确保本银行谨慎营运并遵守香港非凡行政区之法例及规例,从而于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及适当时不时建议、批准及审核该等政策、行为守则、指引及系统。 董事会亦须确保本银行于其对公众之交易中遵循高标准诚信准则,并非凡留意须遵守法例及法规(例如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等)、防止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法例、行业标准(例如银行营运守则)及由金管局、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发布之规管性指引。 此外,董事会于其认为有必要及适当时不时定期建立、批准及审核银行之风险治理策略及政策以确认、计算、监控及控制各类银行所面对之风险,其中包括惟不仅限于信贷、营运、市场、声誉及流动资金风险。其亦监察本银行之全盘资产(如物业、股权或债券)投资。 董事会亦确保本银行员工完全理解银行条例第83部分之有关关连借贷之条文并就该等借贷订立政策。 董事会亦专注于有效监察及治理银行之业务,包括授权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或通过向专责委员会委任董事,所有决定及批准须由董事会审核及批准。 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根据获授权之权利及董事会之批准负债日常治理及银行之营运,且不受任何个人董事之干扰。然而,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可于彼等认为必要时酌情向其他董事或董事会进行谘询及获取指引。 上市规则要求各上市发行人至少设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拥有适当之专业资格,或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治理专长。董事会共有十位董事,其中三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其中不止一位拥有适当之专业资格,或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治理专长。 企业管治常规 银行致力实行高水准企业管治,一直遵守香港金融治理局于2001年9月颁布的监管政策手册(CG-1)的其中章节「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企业管治」。本银行亦一直遵守上市规则内附录十四之最佳应用守则。 于2004年11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引入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守则)以替代及强化最佳应用守则。守则由从2005年1月1日或其后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 守则已经审阅,本银行已采取适当步骤以符合其新订要求。 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由董事会之非执行主席、非执行副主席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该委员会按需要举行会议,以审阅及批准高级行政人员(包括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及执行副总裁)之薪酬方案。执行董事并无参与彼等本身薪酬之决策。 审核委员会 银行就审核委员会之组成已遵守上市规则第3.21条之规定。审核委员会由一名非执行董事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共三位成员组成。审核委员会由拥有适当之会计专业资格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甘礼杰主持。审核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四次会议,且当有需要时可举行额外会议。 五项核心价值 以客为本:使客户对服务称心满足,是加强盈利能力的要素。公司要树立一种企业文化即无论对外或对内,皆以诚恳的工作精神和服务态度,务求与客方便、增益增效,全心全意竭诚为客户服务。 重视员工:员工是一家服务机构最宝贵的资产,广纳专才和高效的员工、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尊重每位员工,培养他们的归属感,都是增强机构表现的要害措施。 专业精神:透过对市场和产品透彻的了解,充分发挥员工和机构的专长,确保建议能准确及时地传达,交易在符合规范下进行,任何时候均严守专业操守。 群策群力:面对复杂多变_竞争日烈的市场_我们要有共同的目标和合力实现目标的意志,上下一心、团结一致才能成功,否则会削弱整体组织的效能。 鼓励创新:鼓励发挥创意、勇于创新,敢于突破常规开创新领域,使机构和客户从中获益。
职业概述: 期货交易员是在期货交易中充当委托人或者替对方交易的人,其投放买入或卖出定单,希望能从中赚取差价(利润)。工作内容: 及时完成交易及其簿记工作; 准确传递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风险监控,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研究国内期货、外汇市场状况,研判行情走势,提交分析报告; 独立运作自身的技术水平,使账户达到较高、稳定的盈利率。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 经济、金融、数学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有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工作经验: 熟悉期货交易的制度及知识;具有一定的市场预测和分析能力以及较强的观察和应变能力;具有良好的判断和沟通能力;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及团队协作精神,人品端正,诚实守信,工作责任心强;需有股票、期货、黄金、外汇等1年以上交易经验或其它行业2年以上工作经验及丰富的客户关系。薪资行情: 一般来说,期货交易员的薪酬取决于其工作技能和交易表现,没有没固定的收入,但一个成功的期货交易员的薪酬能够达到很高的水平,有些交易员年收入达到几十万,上百万。职业发展路径: 相对于医生、律师等高收入行业来说,交易员的培养所需时间相对较短。对于努力争取成功的人来说,成为成功职业期货交易员机率还是很高的。且交易员的职业生涯可以很长。职业交易员可以一直做下去,往往交易年份越久,经验越丰富,收入也更高。
国际储备需求是指为了获取所需的国际储备而付出一定代价的愿意程度,具体而言,它是指持有储备和不持有储备的边际成本二者之间的平衡。影响国际储备需求的因素 1.持有国际储备的成本。等于进口品投资收益率与持有储备仔细的收益率差额 2.外部冲击的规模和频率。 3.政府的政策偏好。 4.一国国内经济发展状况。 5.对外交往规模。 6.借用国外资金的能力。 7.该国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8.各国政策的国际协调。国际储备需求的管理 一、国际储备需求管理的内涵 国际储备需求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在特定条件下,愿意而且能够获得(并持有)国际储备资产的量。 国际储备的需求管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是数量管理,第二是币种管理。数量管理讲的是一国应保持多少储备才算合理,币种管理讲的是怎样搭配不同种类的储备货币,才能使风险最小或收益最大。 二、国际储备需求数量管理 如上所述,国际储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获得国际储备、持有国际储备都是有成本的,过多的储备还会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 (一)国际储备需求的相关概念 与国际储备需求相关的概念有:最适度国际储备量;最低限国际储备量;最高限国际储备量;保险国际储备量;经常国际储备量;国际储备需求目标区。 (二)、影响国际储备需求的因素 从实践上看,国际储备需求经常在变化(这种变化包括“中心”、“上限”和“下限”的变化)。制约国际储备需求变化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对外贸易状况 (1)对外贸易规模 (2)贸易条件及竞争力 2.调节体制特性 (1)调节机制的特点 (2)调节手段的选择偏好 (3)调节速度的选择偏好 3.国家的经济状况 (1)经济结构状况 (2)进出口商品的供求弹性 (3)借债能力 (4)经济发展水平 4.外经贸的管理体制 (1)外汇管制 (2)外贸管制 三、国际储备需求的币种管理 一国对国际储备的管理,除了在量上将国际储备保持在最适度水平上外,还需要在质上拥有一个适当的国际储备结构,尤其是各种储备货币的构成。这具体包括储备货币种类的比例安排和储备资产流动性结构的确定。
泰铢 泰铢是泰国货币,由泰中央银行泰国银行发行。有 5、10、20、50、60、100、500铢及50萨当等面额,还有5、10、25、50萨当及1、5、10铢铸币,辅币及进位为1铢等于100萨当。目前流通的有5、10、20、50、100及500铢等六种面额的纸币和5、10、 25、50萨当及1、5铢六种铸币。每种铸市的正面均铸有泰王“普密蓬.阿杜德”头像。 1937年,泰铢官价为2.17~2.18铢等于1美元。1946年5月规定官方汇率为:9.9 5铢等于1美元,40铢等于1英镑。 1947年3月,泰政府承认了自由市场汇率,并对进出口贸易结算采用差别汇率,由9.95到23.60 铢等于1美元。 1949年9月18日英镑贬值,9月26日泰铢随同贬值30.5%,对美元官价贬为12.50铢等于1美元,自由市场汇率为23. 54铢等于1美元。 1955年3月,泰铢再次贬值。 1963年公布泰铢含金量为 0.0427245克,官方汇率为1美元等于20.80铢,同时停上实行浮动汇率。 自1971年起,随着美元停止自由兑换及贬值,泰铣也不断贬值。 1973年2月12日美元再次贬值后,泰政府于1973年2月14日宣布依然同美元官方汇率挂钩,即随美元贬值10%。 1973年4月10日,公布泰铢含金量降为 0.0354164克,7月15日再次宣布泰铢含金量升至0.0368311克,官方汇率改为1美元等于20铢。 1978年3月8日,政府宣布泰铢同美元脱钩,改与一揽于货币挂钩,外汇平准基金会每人宣布泰铢对美元的买入及卖出价,并对商业银行的外汇买卖价格作出限制。 1984年11月5日,泰铢贬值14.8%,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27.15铢,之后泰铢有所升值。 1990年年底价为1美元兑25.290铢。 图片一: 图片二: 相关阅读: ⑴亚洲金融危机 简介:1997年7月,量子基金大量卖空泰铢,迫使泰国放弃维持已久的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而实行自由浮动,从而引发了一场泰国金融市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之后危机很快波及到所有东南亚实行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和地区,港元便成为亚洲最贵的货币。其后量子基金和老虎基金试图狙击港元,但香港金融管理局拥有大量外汇储备,加上当局大幅调高息率,使对冲基金的计划没有成功,但高息却使香港恒生指数急跌四成,他们意识到同时卖空港元和港股期货,前者使息率急升,拖跨港股,就“必定”可以获利。然而,香港政府却在1998年8月入市干预,令对冲基金同时在外汇市场和港股期货市场损手。 ⑵泰国2006年12月再次发生金融动荡 简介:遭受外国短期游资(投机资本)的冲击,今年以来泰铢升值累积已达16%,从年初41铢兑换1美元,12月18日早盘升抵35铢兑1美元,刷新9年来的最高价位。在刚刚过去的三个星期内,泰国央行发现,有1000亿铢游资流入,而今年前10个月流入的游资总数也只有130亿铢。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央行担心在外国游资炒作下,泰铢将再一次先升后跌,再现1997年金融危机的一幕。 因此,12月18日,泰国央行重拳出击,严打境外游资,宣布自19日起,海外投资人用外币兑换泰铢后,只能拿其中70%投资泰国金融市场,其余的30%将被泰国银行扣留,存满1年以后才能取回。 此举一出,立竿见影,泰铢应声回贬至35.97铢兑1美元。 这是泰国1997年以来最严厉的资金管理和制约措施。 详文请看:http://bbs.wayup.hexun.com/viewarticle.aspx?aid=31855707&bid=4
富滇银行 目录 1、 富滇银行简介 2、参考文献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udian Bank,简称:富滇银行) 富滇银行网站网址: http://www.kccb.com.cn/kccb/ 富滇银行简介 ......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滇银行)成立于2007年12月30日,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在对昆明市商业银行进行增资扩股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基础上成立的云南省第一家省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 截至2008年末,富滇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达405.28亿元,全口径各项存款余额324.5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21.08亿元,实现利润1亿元,不良贷款率2.99%。全行业务发展逐年稳步、积极推进,资产总量及存、贷款总量持续稳健增长,盈利水平显著提高,资金运行总体平稳,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 富滇银行作为历史上在我国西南和东南亚各国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地方银行,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品牌价值。昆明市商业银行成功更名为富滇银行,赋予了这一历史知名品牌新的内涵和生命力。 参考文献 ↑ 昆明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富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