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国际费雪效应(international fisher effect) 所表达的是两国货币的汇率与两国资本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它认为,即期汇率的变动幅度与两国利率之差相等,但方向相反。用公式表达则是: (S1-S2)/S2=id-if 其中S1是当前即期汇率,S2是一定时间结束后的即期汇率,id是国内资本市场利率,if为国外利率。 公式推导: 美国费雪认为:每一国家的名义利率等于投资者所要求的实际利率与预期的通货膨胀率之和。两国的利率之差等于两国的通货膨胀率之差,称为费雪方程式。费雪方程式可用于预测浮动汇率制下的即期汇率,即国际费雪效应。用公式表达则是: i=r+l 其中i为名义利率,r为实际利率,l为通货膨胀率 如果同时考虑两国情况,并将两个公式相减,可以得到: id-if=(rd+ld)-(rf+lf) 根据购买力等值理论,两国的实际利率应相等,且即期汇率的变动幅度应与两国通货膨胀率之差等值并反向,则 id-if=ld-lf=(S1-S2)/S2 此即国际费雪效应公式 评价: 近年来研究发现,国际费雪效应在预测长期汇率变动方向上有作用,但短期内实际数据与理论有很大偏差。而且,很多货币存在外汇风险溢价,各种未冲销的套汇活动扭曲了货币市场。因此,多数情况汇率的变动幅度会大于两国利率之差。
什么是风险投资信托 风险投资信托是指把以高科技、互联网等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投资对象的信托,也可以说是一种基金的形式。由于对高科技、互联网公司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在风险投资信托中,委托人的信托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投资信托的具体管理方式与股权信托基本相同。股权信托是指以公司股权为投资、管理、处置对象的信托。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被投资公司的协定购买公司非流通股份或发起设立新的公司,并对所投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受托人将公司分红、股权转让价款扣除应得的管理费后作为信托收益或信托本金的偿还金支付给委托人。股权信托能够将社会闲散资金集合起来投资于急需资金或大量需要资金的生产企业和大型工程项目公司,是资金融通方式的有益探索,并且能够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风险投资信托的来历 风险投资信托它是由1995年英国的金融法案确立的,用于个人投资于中小型未上市的贸易公司。到1996 年4 月前,12个信托基金共募集了1.05亿英镑。VCT免于公司税和处理其投资时的资本利得税,同时个人投资于VCT也免于红利的收入税和资本利得税。 英国政府历来重视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对早期阶段项目进行投资,具体体现有:1995年由保守党英国政府设立的风险投资信托(Venture Capital Trusts,VCTs)。其当时推出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个人来投资于未能上市的中小型高风险公司。英国风险投资信托的上市交易机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积极的借鉴。作为一种为风险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风险投资信托起源于英国,在1995年问世,其最初的设计来自英国1993年预算案。 风险投资信托出现之后,非公开权益资本成为了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资本来源,而此前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养老金和保险金。可以说,由于风险投资信托的推出,其税收激励计划使得非公开权益资本投资者有效地对成长型企业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当然,基于税收优惠的措施,风险投资信托受到政府相关法令的严格监管。风险投资信托必须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交由风险投资经理管理来投资经严选、早期型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信托在一级和二级市场均可认购。 被专业基金经理人管理的风险投资信托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类似于其他的投资信托。投资者采取订购份额的方式来进行风险投资信托的投资,资金投向非公开公司(非上市公司)和在伦敦金融城二板AIM市场及柜台交易的上市公司,帮助他们进行融资,促进这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通常情况下,英国本土的公司可以从风险投资信托处获得年度100万英镑的融资额。投资者可以享受收入税、资本利得税,以及由风险投资信托付给的股息税的减免,如投资于新的风险投资信托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英镑(平均额统计数字为2.5万英镑,投资的股份需要持有3年)可以获得基本税率下的20%减免。截至2003年4月的5年间,风险投资信托已经募集了10亿英镑的资金。 风险投资信托的优势 风险投资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其特点是该信托的封闭期限较长,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投资风险与回报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能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信托的特点决定了信托机构与一般的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公司等)相比,在经营风险投资业务上有着一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独立性。风险投资周期长,沉淀资本量大,风险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需要可供其自由支配的资本。但在一般的风险投资活动中,风险资本可能面临投资者的债权债务纠纷而被冻结甚至撤回,风险投资机构也会迫于投资者的压力而改变投资方向及投资模式,导致投资最终失败。 信托由于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独特制度安排,使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能够在封闭的安全环境内不受干预地灵活运用,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流转和增值。与一般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营环境不同,信托合同订立后,在信托期限内,信托机构运作信托资产不受委托人及其债权人的干预,使风险投资活动相对独立。 2.融资方式多样性。风险投资具有高投入性,在各个融资阶段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单个投资者一般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而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聚集小额储蓄,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再将汇集起来的信托资金通过贷款、投资等形式供给资金短缺者。更重要的是,资金、动产、房产、地产及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财产权均可作为信托财产,因而与一般风险投资机构相比,信托机构的融资渠道更为广泛,保证了风险企业有充足的后续资金;信托机构还可通过资产规划减少这些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3.增值性。风险投资作为社会专业化细分的投资品种,其高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信托机构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出发点,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风险投资业务,由专业人士进行风险投资,利用规模优势进行不同的投资组合,降低了投资的风险。由于其资本实力还可取得一般投资者不易取得的大股东地位,从而拥有有效的表决权,提高了风险投资的成功率,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风险投资信托的具体管理方式与股权投资信托基本相同。
让-克罗德·特里谢 让-克罗德·特里谢(Jean-Claude Trichet),法国人,现任欧洲中央银行(简称“欧洲央行”)行长。曾任法国央行法兰西银行行长。 任期:2003年11月至现在。 特点 据认为其人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并没有感性与冲动,而是表现出一种对价格稳定和货币信誉的执著。在法兰西银行任职期间,执行强势法郎的政策,不顾各方反对,坚决地提高利率以抑制通货膨胀,为法兰西银行赢得了作为一个中央银行前所未有的名望与独立性。 简历 特里谢1942年出生于法国里昂,父亲是位文学教授,他对文学艺术的爱好大概同这样的家庭背景有关。特里谢早年学习矿业工程,并曾在法国北部的煤矿工作过很短的一段时间,随后先后就读于巴黎政治学校和专门培养政界精英的法国国家行政学院(希拉克总统、现任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及众多法国政要均为该校毕业生)。 20世纪70年代,特里谢步入政界,出任法国总统吉斯卡尔·德斯坦的政府顾问。1988-1993年他在财政部担任要职,是当时法国反通货膨胀政策的坚定支持者。 1993年,特里谢被任命为法国中央银行—法兰西银行的行长。由于特里谢长期在法国政府的财政和金融部门任职,因此是公认的最有经验的货币专家之一,不仅在法国政界受人尊敬,在欧洲、甚至国际金融届也享有极高的声望。目前,特里谢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轮流主席、国际清算银行的常任理事、世界银行理事、欧洲央行利率决策委员会成员及十国集团主席。
国际贷款协定也称为国际借贷协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贷款合同。国际贷款协定的种类 第一类,按贷款主体可将协定划分为官方的国际贷款协定和民间的国际贷款协定。 官方的国际贷款协定,其贷款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国际金融组织。前者主要向另一国政府提供贷款,后者则向成员国政府提供贷款。民间的国际贷款协定主要有银行同业间国际贷款协定和非银行同业间国际贷款协定。民间国际贷款主要由国际金融市场的商业银行和各国国内的商业银行提供。这种贷款也称为国际商业贷款。 第二类,按贷款期限可将协定划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短期贷款协定通常规定的贷款期限是1年以下,包括1年、6个月、3个月、1个月、1个星期、1天,甚至隔夜。这样贷款额度一般不大。中期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一般在1—5年之间。这种贷款额度常在1亿美元上下。 长期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最长可达50年。这种贷款额度较大,少则1亿美元,多则10亿美元以上。 第三类,按贷款是否有担保可将协定划分为有担保的贷款协定和无担保的贷款协定。 国际贷款大部分是有担保的。担保的主要形式是保证,物权担保的形式则不常见。有的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不要求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类,按贷款利率是否浮动可将协定划分为浮动利率的贷款协定和固定利率的贷款协定。 一般短期国际贷款协定规定的利率都是固定的,即在整个贷款期间利率不变。在长期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利率常是浮动的。借贷双方约定在一定时期后,按市场利率变动情况对协定利率进行调整。 第五类,按贷款方的数量可将协定划分为独家贷款协定和银团贷款协定。 银团协定又可分为联合贷款协定和辛迪加贷款协定。前者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商业银行的共同贷款,后者指仅由商业银行参加的共同贷款。国际贷款协定的特征 与国内借贷合同相比较,国际贷款协定有如下特征: 1、国际贷款协定涉及的当事人范围广。不同国籍的个人、公私企业、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组织等都可以成为国际贷款协定的当事人。 2、国际贷款协定的标的——货币,数额大、种类多。 3、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程序复杂,附加条件多。 4、国际贷款协定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极为复杂。一项国际贷款协定(如辛迪加贷款协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和管辖权,有时可多达十几个国家,因而常常产生法律适用或管辖权问题。国际贷款协定的订立程序 国际贷款协定的订立同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但不同种类的国际贷款协定在签定的具体程序上略有差别。 1、国际商业贷款协定的订立 1)独家银行贷款协定的订立。借款方一般直接和贷款银行商议,双方就贷款条件达成一致意见,贷款协议即告成立。 2)出口信贷的买方信贷协定的订立。在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信贷时,进口商必须先和出口商签订出口合同,然后才和出口方银行就贷款条件达成协议;在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买方信贷时,先由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进口合同,然后进口商和进口方银行、进口方银行和出口方银行各自订立贷款协定。 3)辛迪加贷款协定的订立。首先是经理银行从借款方获得订有贷款初步条件和授权银行安排贷款的委托书;然后由牵头经理银行向其他对贷款有兴趣的银行提供有关借方财务及其他方面情况的备忘录;最后是议定贷款文件。先由牵头银行和借款方确定具体贷款条件,然后交辛迪加成员讨论,一旦贷款条件按规定的程序(多数赞同或一致同意)通过,贷款协定便告成立。 2、政府贷款协定的订立 政府贷款协定的贷款方一般都是发达国家,借款方是发展中国家。这种双边或多边援助贷款协定的订立通常都是以当事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前提。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两国政府先已就援助事项达成协议,然后由贷方办理对外政府间贷款的专门机构或金融机构与受援国金融机构签订具体的贷款协定,以履行前述政府间协议;另一种是贷款方办理援助贷款的机构直接和借方受援部门签订具体的贷款协定。 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定的订立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定的订立有两种情况: 1)国际金融组织章程的通过,本身就意味着对成员国贷款协定基本达成。因为国际金融组织章程中已详细规定了各种贷款的条件和程序。成员国申请贷款时无需再具体谈判和签订新的贷款协定,只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 2)大部分国际金融组织章程只规定了向成员国贷款的一般要求。当成员国申请贷款时,它首先必须按该组织一般要求提出贷款使用计划,交国际金融组织的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然后,该组织派人到借款国作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再由有关专家对计划作细致的审查,并向国际金融组织负责人提出推荐报告,经批准后,还要求借款方和国际金融组织签订正式的贷款协定。国际贷款协定的主要条款 国际贷款协定规定了借贷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其主要条件为: 1、贷款货币。一般规定有三种形式: 单一贷款货币,即确定以一种货币贷款。 选择贷款货币,即借款方在提款时可以在约定的几种货币中选择一种货币,或在贷款转期时选择另一种货币。 综合贷款货币单位,即以欧洲货币单位(ECU)、特别提款权(SDR)作为贷款货币。 2、贷款期限。国际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期限,指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的整个时期。 3、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因贷款期限长短而有所不同。一般期限越长,额度也越大。 4、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后者常以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加上一定的附加利率计算。有时在浮动利率贷款协定中也确定最低利率,当市场利率低于最低利率时,以最低利率为准。无论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都可采用对贷款本金计息的单利或对本息一起计息的复利计息方式。 与利率有关的还有利息期问题。利息期有两个含义:确定利息的日期;利率适用的期限。如浮动利率贷款多采用3个月或半年为一个利息期,到期再确定新利息。利息一般在利息期末支付。 5、贷款偿还。国际贷款协定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有三种: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规定宽限期和还款期。宽限期指协走签订后到开始还款日止的期间,这段时间只用款不还款。宽限期过后开始连用带还的期间就是还款期。 自支用日起分期偿还。 6、贷款的提取。国际贷款协定对借贷方提取贷款款项的程序(如事先通知贷款方等)、方式(一次提取还是分期提取)、地点(在贷款方所属国或借款方所属国、或第三国提取)都有明确规定。 7、各种费用。国际贷款协定除规定本息外,往往还规定借款方承担的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管理费,相当于手续费。 代理费,即在国际贷款中向代理人支付的有关代理事项的开支。 承诺费,即借款人对未按规定及时支用的款项应承担的费用。 杂费,主要指国际贷款协定签定前所开支的费用,如交通费、律师费等等。 上述费用中的代理费和杂费一般只适用于银团贷款。 8、违约。国际贷款协定对违约的各种情况以及违约补救措施都有明确规定。 9、争端解决。国际贷款协定规定解决争端的方式有三种: 协商和解,即争端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谅解从而解决争端。 仲裁,即争端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争端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裁决。 诉讼,即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端。 如果采用后两种方式之一,贷款协定大都明确规定解决争端的适用的法律和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庭。 10、税收。贷款协定一般都规定所有因贷款而课征的税收由借款方承担,极少有例外。
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结算价格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这种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期货等期货标的物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如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等。近年,国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将现金交割的方式用于商品期货。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不允许进行现金交割。
国际项目融资的类型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即贷款人对项目主办人没有任何追索权。贷款人把资金贷给项目公司,以该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并用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的担保权益来保障自身利益。除此之外,项目的主办人不再提供任何担保。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即贷款人除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财源和在项目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外,还要求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各种担保。第三方包括项目的主办人、项目产品的未来购买者、东道国政府或其他保证人。项目本身的资产或收益不足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上述各个担保人追偿。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国际项目贷款-项目贷款的结构 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协议层次来分: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A、当事人 (1)贷款人:政府、出口信贷机构及金融组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2)项目主办人:政府、公司、企业; (3)项目公司:由项目主办人组建。 B、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安排 第一层次: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 第二层次: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1)完工担保协议:主办人与贷款人之间 主办人向贷款人保证,在项目建设成本超支时,负责提供超支部分的资金,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2)投资协议:主办人与项目公司之间 主办人应采取股权投资或次位贷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以补充项目公司流动资金之不足,维持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 (3)购买协议:主办人与贷款人之间 当项目公司不履行其与贷款人的贷款协议时,主办人应以未偿贷款金额为价格向贷款人购买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债权。 实质上为由主办人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A、当事人:主办人、项目公司、贷款人 项目产品的购买人:主办人或第三人 B、安排 第一层次:同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合同安排; 第二层次: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项目投产建成后,按协议卖出产品,用所得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三层次: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承担的必须付款义务。 3、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A、当事人:主办人、项目公司、贷款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 贷款人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 作用:方便进行项目贷款业务;贷款人为多家银行时,方便与项目公司及其主办人磋商和完成贷款事宜;税收上的便利和优惠。 B、安排 第一层次:贷款人和金融公司之间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向金融公司提供贷款,金额相当于事先商定的项目公司拟借入的所需款项。 第二层次:金融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远期购买协议,金融公司把从贷款人那借到的款项支付给项目公司,作为购买项目公司产品的预付款。 第三层: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向金融公司交付产品,金融公司按提货或付款协议将产品转售给第三人,以所得货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四层次:主办人就项目公司依远期购买协议交付产品的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或就购买人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 最后金融公司将上述提款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提供的担保全部转让给贷款人,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国际项目贷款-项目贷款的法律文件 除贷款协议外,国际项目贷款所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完工担保协议、投资协议、购买协议、先期购买协议、产品支付协议、提货或付款协议、特许协议等。 国际项目贷款-参考资料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主要目的 雇员受益信托 1、雇员受益信托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雇员利益,为退休的职工或 未到退休年龄而不幸致残的职工提供生活来源。 2、另外也为了鼓励职工和帮助职工积累财产,激励职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企业管理,分享公司经营利润。 3、对企业来说,雇员受益信托是企业公司为激励雇员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4、增加公司收益,吸收优秀雇员,享受税收优惠而设立的。如美国,在信托财产的积累期间,信托财产的收入和资本利的免交州和联邦政府的所得税,为雇员收益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条件。 常见形式 信托法学雇员受益信托主要有养老金信托、财产积累信托、职工持股信托、其他雇员受益信托。 1、养老金信托 养老金信托―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定期交纳的养老基金,负责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并在雇员退休后定期向其支付退休金的一种信托业务。养老金信托是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设立的。 2、财产积累信托 财产积累信托指把职工的财产积累储蓄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运用,以便将来能形成一项财产的一种指定金钱信托业务。 3、职工持股信托 职工持股信托―指将职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受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职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职工购买本公司股票。它以职工持股制度为基础。 4、其他雇员受益信托 1)利润分享信托 利润分享信托是为职工将来分享公司利润而设立的。其特点有四。 2)储蓄计划信托 其目的是为了向职工提供更多的退休收入。 主要特征 雇员受益信托会议雇员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中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中国《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应用并不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 操作方法 1、由企业员工组成一个员工储蓄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与信托机构签定信托契约,约定自员工每月月薪(含年终奖金、红利等)中,提存一定比率的金额或含企业所配合提供的奖助金。 2、由受托的保管银行将此自由参加的信托持股基金,委托该信托机构按照契约的约定买进投资员工所服务公司的企业集团上市股票或委托人指定的国内外共同基金,这一个由员工自由参加、共同持有的信托资产。 3、在服务于该企业期间原则上不能拿出,仅在信托成员(即参加的员工)退休或离职、解雇时方得视为信托终止,并按照约定的决算方式,分别计算每位信托人的信托财产,对退出员工依其持分折换现金或契约约定的方式交付受益人。 业务运用 信托与租赁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从而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信托受益权重在受益的权利,有受益就意味着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则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由于信托受益权将资产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离出来,与资产收益相关的收益所得课税问题也将随着相关权利的分离而分离。通过信托受益权来降低税负在信托受益权的应用中成为较为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税务筹划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非优惠区的财产挂靠给优惠地区企业或信托机构下,利用其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税率差异,将信托受益权与债务清偿结合起来,达到税率优惠的享受不因债务清偿(债务清偿同股权变动相关)而不能享受的目的。中国设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因此可以将信托建立在税收优惠区。如北京中关村是享有着种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可以在中关村设立信托,该项信托可以具有上海浦东的受托人,并在香港进行管理。当许多信托及其财产从中关村的避税地转移出来,被指定到浦东的受托人管理时,信托、受托人、管理地异地而存,受托人与信托资产相互分离的。普遍为纳税人接受的做法是通过一个投资控股公司来持有信托资产,该资产以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借贷资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无需缴纳当地税收的方式注册和进行管理。具体而言:企业在特别地区设置信托机构,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这部分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别地区信托公司名下,以达到节省税款、提高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的目的如上海某A企业,1998年将整个企业财产全额虚设为珠海市B信托公司的财产。1999年该企业利润收入1347万元,按当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444.51万元。 然而由于实行虚设信托财产,其当年的实纳税额为78.21万元,节省税款366.3万元。又如把信托建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泽西岛、马恩岛、直布罗陀等。由于这些地区对信托业实行比较优惠的税收规定,因此这些地区信托业相当发达。如直布罗陀规定,信托所得只要直接归受益人所有,将免征所得税,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论其所得究竟来源于境内或者境外。又如在泽西岛,境内的受托人如取得信托财产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泽西岛的居民,这一信托单位不必缴纳所得税。假定一个居住在境外的英国人,他把100万英镑的财产授予泽西岛的受托人(信托组织)管理,每年取得12万英镑的利息,支付给居住在第三国的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税和利息预提税。二、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和偿还债务:由于信托受益权是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它也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的收益性决定了信托受益权价值的存在,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也往往伴随着融入资金业务的产生或偿还债务业务的产生。由于受益人可通过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所得,所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可使转让人得到急需的资金,使受让人得到获得信托利益的预期。由此,利用信托受益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基于信托受益权的获取收益的能力,信托受益权往往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被用于清偿债务。(一)利用信托受益权融通资金。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可转让,能带来收益,信托受益权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于该收益属于未来预计可获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资金,将该权利一定时间段内的收益权转让给他方,以此从对方获得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委托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面向个人投资者分割转让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的信托受益权。该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币,期限2年,每份计划金额最低为50万元,可按5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年收益率为4%,并且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期限届满后,信托受益权可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无条件以人民币形式回购。在上述案例中,宝钢集团作为委托人,将其所持有的2亿元对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华宝信托投资公司,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而个人投资者投入若干资金将等额的信托股权购入,享有该信托股权内两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权,两年后该信托受益权可按原成本由宝钢集团无条件购入。通过该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宝钢集团短期内融入了资金,华宝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中收取费用,个人投资者则通过信托受益权投资获得了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二)利用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由于信托受益权的收益性的存在,信托受益权也成为了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对于企业因债权而产生的信托受益权,是企业以信托受益权来作为企业债权的对价补偿,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期限则是永久的,对于永久转让的信托受益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则是为了规避股权变更后因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导致的所得税的补交。如某中外合资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的减半期,所得税率是24%,由于处于减半期第3年,减按12%征收。该企业25%的股权为外方持有,75%则是中方持有。该企业前5年的税前利润依次为10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现外方股东的子公司欠该企业中方股东货款1000万元,三方据上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如下:外方将该企业的外方股权转让给该企业中方股东,代外方股东的子公司偿还所欠中方股东的货款1000万元,因该企业如将外方股东更换,将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导致补交所得税约100万元。为此,该企业股东双方又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外方股东将股权信托给中方股东管理,并依据债权协议同中方股东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将该股权的受益权永久转让给中方股东,作为债权的对价补偿。上述案例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退出而产生的股权转让所涉补交所得税问题,通过信托合同及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规避了股东的变化,达到债权和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补偿,债权因信托受益权的产生而消失,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补交所得税问题也被很好的规避。 相关词条 国际储备多元化 货币经营资本 雇员受益信托 国际收支平衡表 贷款承诺 混业经营 货币政策效应 关键货币 参考资料[1] 信托受益权的应用研究 http://www.studa.net/caiwulilun/080222/13374497-2.html
德累斯登银行 德累斯登银行创建于1872年12月12月,德国第二大银行,总管理处在法兰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