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布提法郎简介 吉布提法郎由吉布提国家银行发行,1吉布提法郎等于100生丁(Centimes)。 占布提法郎发行于1949年3月17日,与时,规定其含金量为0.00414507克,“官方汇率为1美元兑214.392吉布提法郎。同时,吉布提退出法郎区,成为美元区国家。1971年12月29日,美元贬值后,吉布提法郎含金量未变,官方汇率调整到1美元兑197.47吉布提法郎。1973年2 月20日,美元再次贬值后,吉布提法郎的含金量仍然未变,官方汇率升值为1美元兑177.721吉布提法郎。以后,吉布提法郎实行浮动汇率。 吉布提法郎是自由兑换货币,可自由兑换成美元,对其它货币的买价和卖价由当地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美元对其它货币套汇率确定。 吉布提法郎币值与换算 纸币有:50、100、500、1000、5000、 10000吉布提法郎 铸币有:1、2、5、10、20、50、100、500吉布提法郎,其中100和50铸市是毛边,其余均为光边。 1DJF=100 centimes(分) 吉布提法郎样币 吉布提法郎铸币 吉布提法郎铸币
什么是狗股理论 对一心“执平货”的投资者来说,股息率(dividend yields)是一个常用的指标;简而言之,股息率愈高愈“抵买”,反之亦然。根据这个理念发展出来的“道指狗股理论”(Dogs of the Dow Theory),为一些懒于(或不懂)分析公司基本因素、从中寻找“超值”股票,却又希望跑赢大市的散户,提供了一个方便实用的选择。 狗股理论是美国基金经理迈克尔·奥希金斯(Michael O'Higgins)于1991年提出的跑赢大市投资策略。具体的做法是,投资者每年年底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成份股中找出10只股息率最高的股票,新年伊始买入,一年后再找出10只股息率最高的成分股,卖出手中不在名单中的股票,买入新上榜单的股票,每年年初年底都重复这一投资动作,便可获取超过大盘的回报。 据有关统计,1975至1999年运用"狗股理论",投资的平均复利回报达18%,远高于市场3%的平均水平。但不幸的是,2008年,在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中,10只“狗股”平均跌幅超过41%,跑输了道指(34%)。不过,就像百年老店雷曼兄弟倒了一样,2008年利用“狗股理论”的投资者输得这么惨,应该也属于小概率事件。 [编辑]狗股理论的阐析 对于没有精力或者没有能力深入研究公司基本面的投资者来说,采用“狗股理论”挑选股票,可以说是一个方便实用的投资方法。 与成熟市场相比,中国A股市场尚处于培养上市公司分红习惯的阶段,但投资者身处当前的熊市中,不妨也采用这一投资策略,寻找一下A股中的“狗股”。 投资股票是为了获取回报,纸上富贵固然令人热血沸腾,但现金收入才是实实在在的回报。现金收入来自哪里?可以是公司分红,也可以是卖出股票后获得的差价,即股息和资本利得。 公司股息取决于经营状况,如果业绩稳定,分红政策稳定,那么就可以有稳定的现金回报。股价虽然最终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但在很多情况下会发生背离,在市场火爆时股价被捧上天,在市场低迷时又被打入谷底,所以与股息回报相比,资本利得的稳定性不高,不易把握。 衡量公司股息水平的指标是股息率,即每股股息与股价的比率。股息率与股息成正比,与股价成反比。股息率越高,意味着投资回报越高,股票就越值得购买。 同时,股息率高,也意味着股息相对于股价偏高,股价可能正处于底部,一旦市场转暖,上涨势头很可能强于其他股票。 由此,投资高息股,可以称得上是攻守兼备的策略。当股价低迷时,只要能获得高于银行定期存款的股息,就相当于为资金构建了一个保护伞,此为“守”;而当股价上扬时,不但能继续享受股息收入,还能让资产像坐轿子一样升值,高位抛出的话,可赚取资本利得,此为“攻”。 如果把股息率的高低作为投资的重要参考,那么完全可以不为市场价格的波动所动,只要股息率达到自己的心理水平,便咬定青山不放松,守住一份稳定回报。从一定意义上讲,以获取股息为目标的投资可称作投资,单纯寻求短线差价的则只能叫投机。
执行遗嘱信托 执行遗嘱信托是遗嘱信托的一种形式,是指由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遗嘱,处理有关事项并负责分配遗产的业务。执行遗嘱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遗嘱的执行,其出发点在于谋求遗嘱上各种事务的便利,以表现遗嘱意志,按遗嘱处分遗产。遗嘱执行上的事务分为债权的收取、债务的清偿、遗赠物的交付、遗产的分割四大类。遗嘱执行人根据遗嘱,参照法律办理清理遗产等事务。执行遗嘱事务大都由信托机构承担。 基本简介 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除了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人类创造了继承法律制度以达财产传承之目的。为充分发挥当事人对于财产的处分自由,现代社会无不承认继承法是私法,继承法的这一私法品格决定了继承活动必须以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而为了保障财产运作秩序,各国又都赋予继承法强行法的品格。正是在这种双重品格作用下,中国现有继承法律制度呈现下列缺陷:由于继承法是强行法,继承制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确保被继承人充分发挥意思自治;由于继承法是私法,国家权力较少干预,从而使继承法的某些原则性规定(如继承权平等原则)不能够充分贯彻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遗产处分制度) 存在很多运行障碍。本文认为由于遗嘱信托具备独特的理论构造,其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文章在着重研究了遗嘱信托的设立生效制度后,试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意义 谋求遗嘱在执行中的诸多便利。信托机构根据遗嘱的要求,并参照有关法律,对遗嘱人身后的财务加以整理、清理,对遗产进行分配,以实现遗嘱人的意愿。信托机构在执行遗嘱上具有优势和方便: 1、信托机构是独立法人,在遗嘱执行中可以排除各种干扰,做到公平客观。 2、信托机构社会联系面广,对债权债务的清理较为方便。 3、信托机构拥有专职技术人员,对遗产的分割处理有丰富的经验。 4、信托机构较个人受托执行遗嘱更具安全性。 5、信托机构永久存立,不像个人受托人会因事务繁忙而中断或拖延遗嘱的执行,而且信托机构都有固定的办公时间,便于各方联系。减少遗嘱在执行中的诸多纠纷。信托机构经营执行遗嘱信托业务必须依法办事,一切工作以遗嘱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终止,都有明确的规定,便于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一切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团体都很少产生纠纷。 执行遗嘱信托的意义还直接体现在实现该种信托的各种目的上,如不使遗嘱受到损害、不给受遗赠人增添任何负担、满足死者的子女们的特殊需要等。 有关原则 信托机构办理执行遗嘱信托,作为遗嘱执行人,要充分注意掌握以下的几条原则,以便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 1、要严格区分执行遗嘱信托与管理遗产信托两种业务的界限。 2、遵守遗嘱的意志,执行遗嘱信托契约的规定。 3、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 4、信托机构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 5、信托机构执行遗嘱时以遗嘱中指定的任务量为依据。 6、遗嘱执行过程中继承人不能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 成立与终结 遗嘱信托 1、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执行遗嘱信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 遗嘱人以遗嘱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信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信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信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信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 2、执行遗嘱的终止。执行遗嘱信托在执行遗嘱中规定的各项事务已经完成,则信托关系即告终止,信托机构的责任自行解除。 不过,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终止信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执行遗嘱信托契约、或命令中另有订定,虽然规定的事务已经完成,则仍需依契约或命令的规定行事,或进行或终止。如果在执行遗嘱中发生特别情形,可由信托机构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继承人、受遗人)、原委托人(亲属会议)提出,经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许,随时解散信托,信托就宣告终止。 执行程序 1、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3、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5、交付遗赠。 6、分割遗产。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法律仅仅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或性质并不明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困难。学界对此形成四种学说:一种为机关说,该说认为遗嘱执行人为被继承人法律上所承认利益的机关;另一种为限制物权说,该说认为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享有限制的物权;第三种为任务说,该说认为遗嘱执行人如同破产管理人一样负有法律上的任务;第四种学说为信托受托人说,该说由江平教授、周小明博士首先提出,他们认为遗嘱执行人既非代理人、也不是固有职责而是信托关系的受托人。在理论上不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遗嘱执行人广泛的权利,包括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清理遗产、管理遗产、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排除妨碍等权利。这一情形导致一方面对于这些权利人们找不到基础,另一方面不知应如何约束遗嘱执行人行使权利。可见解决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学说上的争论,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仔细研究执行人的各项权利可以发现机关说、任务说虽然可以在表面上说明问题,但是不能更进一步说明遗嘱执行人基于何种理由成为特定机关、负有特定的任务;限制物权说能够解释遗嘱执行人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基础,但是与物权法定原则不符。我们赞成第四种学说,遗嘱受托人是事实上的信托受托人,既在理论上解释清楚了遗嘱执行人为什么享有广泛的权利,又便于司法实践中法官按照信托法理约束遗嘱执行人的行为。具体地讲,该说承认遗嘱执行人是信托受托人,从而在遗嘱人、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之间拟制存在信托法律关系,基于此遗嘱执行人享有上举广泛权利的基础在于其是遗产的法律上的所有人,遗嘱执行人行使权利时必须符合信托法的要求。[12]不过有两点需要补充,第一、必须解决遗嘱信托与已有的继承制度的矛盾,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法》第二条) ,遗产所有权从那时转移给继承人,而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应该由受托人享有财产所有权,这样立法上必须承认所有权为遗嘱执行人享有,但所有权的利益归信托受益人(继承人) ;第二、遗嘱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从避免纠纷的角度考虑遗嘱人最好按照《信托法》的规定设立遗嘱信托。 参考资料 [1] 找法网 http://china.findlaw.cn/info/hy/jichengfa/yizhuxintuo/60758.html[2] U811资讯 http://news.u811.com/html/79/n-6579.html
瑞晟国际金融集团是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黄金、白银、外汇、原油、股指、CFD等等金融衍生品的综合性投资、咨询服务的跨国金融集团机构。 瑞晟国际金融集团以——诚信、专业、价值、创新的发展理念立足於国际金融市场,是最严格地遵守美国商品与期货委员会(CFTC)及注册的期货经纪商(FCM)、期货协会(NFA,RICH FIELD INVESTMENTS INC,会员ID:0217355)、英国金融监管局(FAS)、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等等多国监管机构的行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合法交易商。 瑞晟国际金融集团所有客户的自有资金都被存储在最安全而且具备顶级资信度的金融机构中,所选择用来托管客户自有资金的银行机构是全球顶级的汇丰银行(HSBC BANK),这是我们对客户资金的保证。客户的专属保证金账户与公司资金完全分离,仅用於客户投资交易为目的,不得挪为它用,这种账户受到严格监管。因此,任何他人或机构无法从客户的交易账户提取资金。 瑞晟国际金融集团的宗旨——服务全球高端客户,打造国际金融品牌。 瑞晟国际金融集团致力於帮助客户能够成功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实现长期、稳定的多元化资本投资、金融运作,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技术分析和最优质的交易平台,提倡最适合客户自身投资状况需求的入市门槛。其分支机构、经纪商和客户遍布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期货杂志》评比中,连续多年位居前茅,并多次被评为:“最佳交易商奖”、“最佳零售商奖”、“最佳独立网上交易平台奖”、“最佳经纪平台奖”……
巴塞尔核心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起草,主要内容是关于银行监管的25条原则。目的是用于指导各国监管当局在从事银行监管时应遵循的一些原则。这25条原则到底是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还是最佳作法,曾经引起过各个国家的激烈争论。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了本身的收益。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益人从理论上讲,都是信托行为的人的要素.都是互相独立而存在的。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死人虽同为一人。但从理论上看。仍是各自独立的两方,不应混同。某些信托事项也能发生一种自益与他益兼而有之的情况,使其难以区分是纯粹的他益信托,抑或是纯粹的自益信托。比如委托人以一定数额的资金,托付受托人运用经营。 解除规定 所谓信托的解除,指的是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关系当事人基于法律或者信托文件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而使信托关系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益信托是委托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即委托人同时为惟一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允许委托人享有随时解除信托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自益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并且没有规定前提条件,即在自益信托的存续期间,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随时解除信托,不必征得受托人的同意,而且不需要有任何理由。与委托代理关系不同的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没有解除信托的权利,这是信托关系的特殊性所在。信托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当受托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承担继续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时,受托人可以辞任,以终止自己的职责。受托人辞任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或者由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选任新的受托人,由新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继续履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职责,使信托关系存续以实现信托目的。因此,受托人不能解除信托。 法律后果 自益信托解除,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2)因解除信托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其损失。自益信托的解除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损害受托人的利益,但是仍然有可能给受托人带来一定的损失,比如在约定的信托期限未结束前解除信托,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报酬等。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委托人应对因解除信托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的信托法都规定,委托人因解除信托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适用民法有关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解除合同的规定,即委托人在不利于受托人的时期解除合同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也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委托人解除信托的情形。 参考资料 [1] 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255/2005/0428/281.html[2] 信托网 http://www.trust-one.com/shownews.asp?newsid=5685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多布拉简介 ISO 4217 Code:STDUser(s):S?o Tomé and PríncipeInflation:15%Source:The World Factbook, 2006 est.Subunit:1/100 cêntimoSymbol:DbCoins:100, 250, 500, 1000, 2000 dobrasRarely used:50 cêntimos, 1, 2, 5, 10, 20, 50 dobrasBanknotes:5000, 10 000, 20 000, 50 000 dobrasCentral bank:Banco Nacional de S?o Tomé e PríncipeWebsite:http://www.bcstp.stThe dobra is the currency of S?o Tomé and Príncipe. It is abbreviated Db and is divided into 100 cêntimos, although inflation has rendered the cêntimo obsolete. The dobra was introduced in 1977, replacing the escudo at par.CoinsIn 1977, coins were introduced for 50 cêntimos, 1, 2, 5, 10 and 20 dobras. Except for the brass 50 cêntimos and 1 dobra, these coins were struck in cupro-nickel, as was the 50 dobras introduced in 1990. In 1997, larger denominations were introduced of 100, 200, 500, 1000 and 2000 dobras. Of these, the 100 and 200 dobras are round, the remaining are equilaterally curved heptagonal.All circulating coins bear the country's coat of arms on the obverse, with the text "Aumentemos a Produ??o" on the reverse.BanknotesIn 1977, notes were introduced for 50, 100, 500 and 1000 dobras by the Banco Nacional de S?o Tomé e Príncipe. In 1996, 5000, 10,000, 20,000 and 50,000 dobras notes were introduced, with the lower denomination notes being replaced by coins in 1997.All notes bear the portrait of Rei Amador on the obverse. Historical exchange rates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多布拉样币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多布拉50,000Dobra——正反面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多布拉铸币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多布拉铸币
瑞士期权与金融期货交易所(Swiss Options and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SOFFEX) 于1988年12月15日成立,1989年5月19日正式开张营业。 挂牌交易的期权有: *各热门股票期权(1998年5月19日推出) *瑞士市场指数(SMI)期权(欧式,1988年 12月7日) *低价履约期权(LEPOS,1990年5月21日) *欧洲至高一百指数期权(1991年6月6日) *注册股票期权(199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