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对冲 风险对冲是指通过投资或购买与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收益波动负相关的某种资产或衍生产品,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的风险损失的一种风险管理策略。作用 风险对冲是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非常有效的办法。与风险分散策略不同,风险对冲可以管理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还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通过对冲比率的调节将风险降低到预期水平。利用风险对冲策略管理风险的关键问题在于对冲比率的确定,这一比率直接关系到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成本。种类 商业银行的风险对冲可以分为自我对冲和市场对冲两种情况。 自我对冲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负债表或某些具有收益负相关性质的业务组合本身所具有的对冲特性进行风险对冲。 市场对冲是指对于无法通过资产负债表和相关业务调整进行自我对冲的风险(又称残余风险),通过衍生产品市场进行对冲。风险对冲的例子 假如你在10元价位买了一支股票,这个股票未来有可能涨到15元,也有可能跌到7元。你对于收益的期望倒不是太高,更主要的是希望如果股票下跌也不要亏掉30%那么多。你要怎么做才可以降低股票下跌时的风险? 一种可能的方案是:你在买入股票的同时买入这支股票的认沽期权——期权是一种在未来可以实施的权利(而非义务),例如这里的认沽期权可能是“在一个月后以9元价格出售该股票”的权利;如果到一个月以后股价低于9元,你仍然可以用9元的价格出售,期权的发行者必须照单全收;当然如果股价高于9元,你就不会行使这个权利(到市场上卖个更高的价格岂不更好)。由于给了你这种可选择的权利,期权的发行者会向你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期权费。 原本你的股票可能给你带来50%的收益或者30%的损失。当你同时买入执行价为9元的认沽期权以后,损益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可能的收益变成了。 (15元-期权费)/10元 而可能的损失则变成了: (10元-9元+期权费)/10元 潜在的收益和损失都变小了。通过买入认沽期权,你付出了一部分潜在收益,换来了对风险的规避。
股指期货合约概述 股指期货合约是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一种标准化协议,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股指期货合约的内容需要在交易前事先明确,一般包括如下的内容: (1)合约乘数与合约价值 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物为表示股价总水平的一系列股票价格指数,由于标的物没有自然单位,这种股价总水平只能以指数的点数与某一既定的货币金额的乘数的乘积来表示,乘数表明了每一指数点代表的价格,被称为合约乘数。 合约乘数是将以“点”为计价单位的股价指数转化为以货币为计价单位的金融资产的乘数。合约价值则等于合约指数报价乘合约乘数。由于指数点和合约乘数不同,全球主要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也不相同。 合约价值的大小与标的指数的高低和规定的合约乘数大小有关。例如,股票指数为300点,如果乘数为500美元,合约价值就是300×500=15万美元。当股票指数上涨到1000点时,合约价值就变为1000×500=50万美元。 (2)最小变动价位 股指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股指期货交易中每次报价变动的最小单位,通常以标的指数点数来表示。投资者报出的指数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合约价值也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变动价值的整数倍。比如,S&P500指数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是0.1点,只有报1478.2或1478.3 进行交易才有效,而1478.25的报价是无效的。 (3)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为了防止市场发生恐慌和投机狂热,也是为了限制单个交易日内太大的交易损失,一些交易所规定了单个交易日中合约价值最大的上升或下降极限,这就是涨跌停板。股指价格只能在涨跌停板的范围内交易,否则交易就会被暂停。 涨跌停板通常是与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相联系的。如果出现了在涨跌停板交易的情况,随后的交易只允许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如果出现连续几天涨跌停板,交易就会被暂停。并非所有的交易所都采用涨跌停板的限制,譬如,香港的恒指期货交易、英国的金融时报100指数期货交易都没有这种规定。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CME)不但规定了每日价格最大的跌幅为20%(上涨没有限制),而且还规定了在达到最大跌幅之前必须经历的一系列缓冲阶段及如何执行的程序。该程序称为“断路器(Circuit Breakers)”,是1987年股灾后的产物。 (4)合约月份与交易时间 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结算所在的月份。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股指期货合约月份不尽相同。某些国家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以3月、6月、9 月、12月为循环月份,比如2006年2月,S&P500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为2006年3月、6月、9月、12月和2007年3月、6月、9 月、12月。而香港恒生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最近的两个季月(季月指3月、6月、9月、12月)。例如,2006年2月,香港恒生指数期货的合约月份为2006年2月、3月、6月、9月。表3-5显示了全球主要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 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是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时间。一些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为每周营业5天,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一般每个交易日分为两盘,即上午盘和下午盘。一些交易所已经实现了全天候交易。 (5)持仓限额一些交易所对投资者规定了最大持仓限额,制定最大持仓限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少数资金实力雄厚的投资者凭借掌握超量持仓操纵或及影响市场。有些交易所为了及早发现与监控资金雄厚的大户的动向,还设置了大户持仓申报制度,如香港的恒生指数期货合约就有这方面的规定。 (6)最后交易日和最后结算日股指期货的最后交易日,是指股指期货在合约到期月份中最后可以交易的一天;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结算日,是指股指期货在合约到期月份进行实际现金结算的一天。 需要指出的是,最后交易日和最后结算日不一定在每月的月末。最后结算日一般在最后交易日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例如,S&P5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三个周五之前的那个周四,最后结算日为合约月份第三个周五。 (7)结算方法与交割结算价股指期货交易中,大多数交易所采用当天期货交易的收盘价作为当天的结算价,CME的S&P500股指期货合约与香港的恒生指数期货合约交易都采用此法。也有一些交易所不采用这种方法,如西班牙衍生品交易所(MEFFRW)的IBEX-35股指期货合约规定为收市时最高买价和最低卖价的算术平均值。 交割结算价(Final Settlement Price)是在最后结算日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一个结算价,它是未平仓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的依据。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股指期货合约 以下是2006年1-6月全球成交量最大的十个股指期货合约
疏离系数(coefficient of alienation)的平方(1-r2)是表Y之变异中,不能由自变数X所决定或解释的部份,疏离系数以表之.
简介 单位存款人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给开户银行,单位汇款、开出支票时,要在这些票据上盖与你预留印鉴(1张)预留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完全相同时,银行方可办理。你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单位领导章,这些就是所说的“预留印鉴”。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 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相关阅读-印鉴印章定义 印鉴印章是用作印于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一般印章都会先沾 上颜料再印上,不沾颜料、印上平面后会呈现凹凸的称为干印,有些是印于蜡或火漆上,有些则是用力压印于纸上,令纸的表面有凹凸。 即印章,从事或者参与财务交易(房地产买卖,贷款等)的人必需有印鉴证明。此文件证明你的印鉴属实。印鉴的模样必须与证明书上的一致。印鉴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和财产。 每人只能有一个印鉴,不得复制。印鉴的所有者要保存好印鉴。 如失掉或被盗的时候,可能引起各种纷争或问题。所以印鉴失掉或被盗窃,请及时申报,印鉴必须登记在地区行政证明事务所。
简介 社会保障税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凡是在征税国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要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障纳税义务。 社会保险税实质是企业和职工为得到社会保障而支付的保险金,它由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社会保险局)按一定比率以税收形式征收的,社会保险税是从国民收入中扣除的。起源 社会保障税起源于美国。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该法规定,美国自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该法特别强调,铁路公司员工退职税、联邦失业税、个体业主税也归于社会保障税之内。发展 二战后,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政治民主化趋势的加强,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都实行了“普通福利”政策,纷纷征收社会保障税。1990年世界上大约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到1998年,开征社会保障税国家增加至100多个。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MF)统计,目前(2010年),全世界170多个国家里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称谓 在国际上,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称谓不尽相同。挪威等国家叫“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缴款或社会保障捐),英国叫“NationalInsuranceContributions”(一般被译为国民保险税或国民保险捐),爱尔兰叫“PayRelatedSocialSecurity”(社会保障付款),美国等国家在立法中将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称为“税”(美国称为PayrollTax,即工薪税)。有些国家将保障筹资收入归类为“SpecialAssessments”(特别税,Assessments词义为“征收的税额”)。从上述各国对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及筹资收入的称谓可以看出,国际上对保障筹资方式没有统一的表述,不同的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和理解,各自确定本国社会保障筹资的名称。税种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国家。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由工薪税、铁路员工保障税、失业保障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工薪税是主要税种。工薪税 美国于1935年开始征收工薪税,当时的目的是为老年人筹措退休金,其后陆续实行残疾人保险、医疗保险等。工薪税收入是联邦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美国工薪税的纳税人是雇主和雇员,征税对象分别为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薪金工资和雇员全年领取的薪金工资额。在美国,工薪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规定。铁路员工保障税 铁路员工保障税是为铁路人员设计和以为铁路公司员工筹措退休费为目的的税。它的纳税人为雇员和雇主,其课税对象为雇员领取的工资和雇主发放的工资。该税规定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限额以上不征税。铁路员工保障税的税率,1980年为雇员月工资最高限为2158.33美元,税率是6.13%;雇主对每个工人支付的工资最高限也为2158.33美元,税率是9.5%。铁路系统也有独立的失业保险税,全由雇主支付。铁路员工保障税同工薪税一样也实行源泉扣缴法。失业保障税 失业保障税是作为联邦对各州政府举办的失业保险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它以一个日历年度内的20天期间雇佣一人以上或每季支付工资1500美元以上的雇主为纳税义务人 (雇员无此纳税义务),按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总额计征(无宽免或费用扣除),现行最高应税限额为7000美元,税率为6.2%。失业保障税的缴纳,须按年历编制申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缴纳,也可实行分季缴纳。个体业主税 个体业主税又称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了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疗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 的个体业主,征税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个体业主税的起征点是400 美元,税率为12.3%,完全由个体业主承担。个体业主税实行同个人所得税联合申报的办法,具体纳税过程和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 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因而表现出较强的适应性,这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项目,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则,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中国情况 中国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提法早在1996年已经出现。在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在这之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在不同场合也曾表示过,将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201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谢旭人在《求是》发文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近十几年来,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政府官员、学者和公众讨论的热门话题。但作为具体主管财税政策的部门高官,谢旭人是首位明确提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者。 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设有社会保障税这一税种,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保资金,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而中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主要是以收取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构成社保基金,大多是在省一级统筹。因为各省自己分别在做,筹集和发放的标准也不一样。如果按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就要全国统筹。税费之争提出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税”“费”之争 一、问题的提出:费还是税 (一)我国实行的是“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目前只是针对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改革的趋向是建立并完善“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并对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作了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国务院1998年12月份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主要政策。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比例,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担的原则,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费。 (二)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税”“费”之争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实行的收“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在建立我国“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和个人不缴、欠缴和中断缴纳保险费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2002年底,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9亿元,对80万户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稽核显示,少报、漏报缴费人数320.6万人,金额达23亿元。因此,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呼声逐渐高涨起来。 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的人认为开征有以下有利之处:首先,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其次,采取税收的征管形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征税率,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第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性,降低征缴成本;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目前,全世界有1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近100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 反对开征社会保险税的人认为:首先,开征社会保险税与税收特性相冲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性,我国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社会保险与基金储备两种模式融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权利义务相对等的特征突出,尤其是个人账户具有私人所有性质,与税收特性相冲突;其次,开征社会保险税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相冲突。收费还是征税,关键取决于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部分积累的社会保险制度适宜采取收费方式;第三,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改变征缴方式不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而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第四,开征社会保险税会使政府重新陷入沉重负担的困境。改变筹资方式,就会使政府陷入对未来社会保险支出负无限责任的困境。法学分析 二、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法学分析 由上述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观点来看,社会保险“税”“费”之争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税费的特性;二是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三是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前者涉及到税法学的问题,后两者涉及到社会保障法学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税法学分析 1、“税”“费”特性分析 税捐者,系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以财政收入为目的,于具备法定课税要件,所征收之无特定对待给付之金钱给付。税捐不同于规费与受益费,在其无对待给付。[3] “费”为非税公科,不以对待给付为前提,包括规费和受益费。规费系私人基于公共行政之利用,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征收之对待金钱给付,包括行政规费及使用规费。规费之对待给付如为国家之特别行政服务提供,为行政规费,如证书誊本发给、许可执照发给等。规费之对待给付如系交付特定对象或提供其使用公物,则为使用规费,如垃圾清运费、博物馆入场费、路边停车场停车费等。受益费者,系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基于统治权,为满足财政需求,对建造、改良或增建营造物或公共设施,所征收之全部或一部分费用之金钱给付。受益费无须义务人现实取得利益,而只须有取得利益之可能性即可。其有别于规费,在于给付与对待给付间,无须有直接关联性。[4] 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采用“税”还是“费”的方式,还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如果存在对待给付,则不能实行“税”的方式,而只能实行“费”的方式;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存在对待给付,则不能实行“费”的方式,而只能实行“税”的方式。 2、财政目的规范与诱导管制目的规范 税法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称之为财政目的规范。此等规范实行量能课税原则。如果立法者主要系以导入特定政策之形成效果为目的,为诱导管制规范,例如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为目的。为达成此种诱导管制功能,而以出售量能负担平等原则为代价。因此,诱导管制规范,其本质即在于打破平等负担原则,作为“经济诱因”以促使纳税人为特定之作为或不作为。[5] 因此,如果以“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需要区分此种征收是以财政收入为目的还是以诱导管制为目的,由此出现的法律规范是税法还是社会法。 (二)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社会保障法学分析 1、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 按照是否进行积累为标准,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有三种模式: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现收现付制实行“以支定收”,“量入为出”的筹措方式,能够实行代际之间和同一代人之间收入的再分配。完全积累制实际上是本代人对自己收入进行跨时间的分配,即将自己年轻时缴纳的保险费积累起来供退休时用。部分积累制既要实现保险费用的代际转移,又要提高储蓄率以克服现收现付制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缺点。 采用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用收费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征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合采用收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部分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可以税费结合。 2、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 社会保障从农牧社会的官办、民办、宗教慈善事业,发展到工业社会的正式制度安排,从统治者的恩赐发展到国民的一项基本权益,走过的是一条从慈悲到公平、正义之路。 [6]把社会保障事业视为政府的一种义务和责任,承认公民要求社会保障是一种公民权利,标志着社会保障真正成为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之需要的权利。 [7]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和社会。无论社会保障制度采用何种筹集模式,即不管是采用“税”的方式,还是采用“费”的方式,政府都理应为公民的社会保障负责,承担无限责任。 我国应建立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 社会保险资金筹集采“税”或“费”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否符合税费的特性以及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根据上述税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实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用人单位缴纳的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通过税的方式进行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部门以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征收。 (一)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税费的特性 1、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符合税的特性 按照我国现行“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主要是由单位缴纳的费用形成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这一部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具有对待给付性,因此只能是采用税的方式,而不能用费的方式。然而这种税收并不是以财政为目的,而是以社会政策为目的。因此,遵循的并不是量能课税原则,其牺牲平等原则,是因为有更高的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公益要求。这符合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也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2、个人账户的资金符合费的特性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因此,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具有对待给付的,不具有税的特性,而符合费的性质。职工个人通过缴费的方式形成的个人账户,属于个人财产,也符合将来社会保险基金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这部分资金可以由个人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投资。 (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要建立和完善“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筹集采用税的方式,个人账户资金筹集采用费的方式。 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这种基本权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与社会。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并没有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的多元化,而是以税的方式强化了资金筹集的刚性,强化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符合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 (三)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的具体制度构想 1、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为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个人则以缴费的方式形成个人账户,由单位代扣代缴。 2、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社会保险税属于所得税的范畴,既不是流转税,也不是财产税,其课税对象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事业单位的“工薪总额”。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金可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其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其课税对象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社会保险税的税目。税目设置应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出发,由退休养老保障项目和失业救济项目逐步向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项目并存的格局过渡。[8] 4、社会保险税的税率。社会保险税应采用比例税率,总体税率水平为20%—30%。 5、社会保险税的减免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免征或减征:(1)不具备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2)因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确实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税的;(3)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4)孤老残疾人员及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5)经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若干问题纳税人覆盖面的确定 确定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理论界基本上达到共识。主要分歧是涉及两个问题的讨论:一是农村是否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城镇纳税义务人是否应包括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对农村是否纳入征税范围持肯定意见的比较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就社会保险税性质而言,征税的范围应该倾向于更宽泛的覆盖面,即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实施,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得到保障,这也体现公平。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在开征社会保险税之初,都有一定的征税范围限制,不能做到筹资和支付的普遍性。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已经十分富裕,一部分地区比较贫穷,甚至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对于这些地方来讲,更重要的是脱贫、解决温饱问题,而不是社会保险问题。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全国农村贫困救济基金,从农村税收积累所得。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可以以乡镇或县为单位建立统筹式的区域性社会保障制度,待有条件建立普遍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时,自然把征税范围扩展到农村。因此,基于这种经济二元性突出和管理水平局限性的考虑,暂不能把纯粹的农业劳动者(农场除外)纳入社会保险税纳税义务人范围。 对于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应不应该纳入纳税义务人范围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经济收入或其收入不能满足其实际支出需要,如果对其征税,实际是对财政支出征税,这是毫无意义的。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享受着国家养老和公费医疗。但正是这种“国家统包”型的办法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动因之一。同时,若不对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征税,必然会呈现出社会保险税的不公平,并对其他纳税人心理产生不平衡,从而加大征税的难度。因此,从保持税制的规范性和公平性考虑,城镇纳税人应该包括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实在美国,联邦政府对公务员也是要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的确定 根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应为纳税人的工薪收入。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因此,必须对工薪作出准确、规范的界定。 工薪的界定直接关系税基的确定。其确定依据有二:首先要考虑税收收入,应尽可能宽一些;同时,也要考虑征管的便利,要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国际经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税税基宽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即不实行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目。而且他们在计算个人应税收入时,不仅要计算货币工资,还要计算“附加福利”。所谓“附加福利”是指雇员获得的除货币工资和薪水以外的所得利益,如雇主提供的汽车、住宿、休闲工具、培训开支等。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个比较实际的选择,是以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为税基。这样税基可以扩宽,同时也可以对税收收入进行实时预测和评价,为征收提供了现成的依据。 关于社会保险税的税基是否需要设置上限或下限的问题至今尚有争论。就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在过去缴费体制下,设置了上限和下限,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沿袭这种做法。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税工薪收入应是职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前提下,比较合适的选择是既不设上限也不设下限。税目、税率的确定 在《劳动法》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涉及的基金金额也最大。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应重点解决城镇劳动者共同的基本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需要。这三种险种的实施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因此,应该将当前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对象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基本险种,亦即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合并,统一改征社会保险税。 从税率的设计原理上讲,社会保险税率的确定应以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进行测算。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的税率一般都要经过科学精密的计算得出。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和测算体系不完善等条件的影响,我国制定具体税率时计算和论证很难做到十分精密和科学,经验指标通常占很大比重。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险税开征时总体税率水平低一点,随着税目的拓宽,税率再逐步提高,以免出现像西欧高福利国家那样形成过高的税收成本,而限制就业和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也不能太低,以避免增加收支矛盾,增加政府承担的风险。结合我国实际,考虑到社会保险税要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基础转换过来,保证平稳转换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况且在目前情况下,超出现有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空间十分有限。因而较为稳妥的办法就是将现行社会保险费率继承下来。 税率形式的采用大部分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即在规定的税基限额下适用一个税率;但也有少数的国家认为社会保险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分支,具有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功能,应采用累进税率,即根据工薪收入的不同级距设置不同税率。其实,社会保险税只是一种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筹集资金的形式,是专税专用,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特殊税种,在性质上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因此,考虑到社会保险税的性质和本着征税简便、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社会保险税的税率形式应确定为比例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等政策要求,减少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影响,应以实行分类税率制为宜。根据不同税目特点实行分类税率制有利于政府更为准确地把握基金的收支控制,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并能体现“专税专用”的要求;纳税人缴税时知道缴税后享受的保障权利,更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税的依赖和支持。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险税更为灵活的调整。
发展简况 最早提出生物统计思想的是比利时数学家L.A.J.凯特莱,他试图把统计学的理论应用于解决生物学、医学和社会学中的问题。1866年,揭示了遗传的基本规律,这是最早运用数理统计于生物实验的一个成功的范例(见)。1889年,在《自然的遗传》一书中,通过对人体身高的研究指出,子代的身高不仅与亲代的身高相关,而且有向平均值“回归”的趋势,由此提出了“回归”和“相关”的概念和算法,从而奠定了生物统计的基础。高尔顿的学生K.皮尔逊进一步把统计学应用于生物研究,提出了实际测定数与理论预期数之间的偏离度指数即卡方差()的概念和算法,这在属性的统计分析上起了重要作用。1899年,生物统计他创办了《生物统计》杂志,还建立了一所数理统计学校。他的学生W.S.戈塞特对样本标准差作了许多研究,并于1908年以“Student”的笔名将t-检验法发表于《生物统计》杂志上。此后,t-检验法就成了生物统计学中的基本工具之一。英国数学家指出,只注意事后的数据分析是不够的,事先必须作好实验设计。他使实验设计成了生物统计的一个分支。他的学生G.W.斯奈迪格把变异来源不同的均方比值称为F值,并指出当值大于理论上 5%概率水准的值时,该项变异来源的必然性效应就从偶然性变量中分析出来了,这就是“方差分析法”。上述这些方法对于农业科学、生物学特别是的研究,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20年代以来,各种数理统计方法陆续创立,它们在实验室、田间、饲养和临床实验中得到广泛应用并日益扩大到整个工业界。70年代,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使本来由于计算量过大而不得不放弃的统计方法又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应用更为广泛,并在现代科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个体与总体参数 一个观测对象(如一个7岁男孩)的某些性状(如身高等)的量度结果,称为一个个体。来源相同的各个个体(如各个 7岁男孩的身高值)之间的差异称为个体变异。总体是通过统计所欲了解的对象,其中的个体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无限的。观测数据可以是计数的(离散的)(如单位面积中的昆虫数),也可以是计量的(如身高、体重、血压、肺活量等)。总体最基本的参数有两类:表示水平的称为位置参数或型值,如平均数、中位数、率等;反映个体差异大小的称为分散度参数,如标准差、极差等。总体参数是一个客观存在但通常却又是未知的常数。只能用样本去估计它。这样做自然会有误差。生物统计样本平均数,即 [1432-01]其中表示第 个个体的观测值;为样本中的个体数,称为样本大小;∑为求和号,∑表示的合计凡是从样本计算出来的数值都称为统计量,它是对相应的总体值的一种估计例如是总体均数 的一种估计。若总体均数正好等于,则称为 的无偏估计,意谓用估计虽有误差但平均来说是无偏的。此时又称 为 的期望,记作[1432-02]。率 反映事物或现象出现的机会或频度,常用百分率或小数表示。如:感染率、死亡率、男婴率等。若以代表阳性率,则阴性率=1-。若将男婴记作=1,女婴记作=0,则个婴儿的性别指标的均数=(∑/=就是男婴率。可见,率可以看成是个体取值为1或0的计数数据的均数。这种样本的率也是对应的总体率的无偏估计。总体的率又称为概率。 中位数 是数据按大小排列后位于中央的数值。对于分布不对称的指标(如机体内、外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等)往往会有少数特大值,此时,中位数比均数更具代表性,也更稳定。当为偶数时,则取中央两数的均数。 众数 即最常出现的数值。如正常妊娠天数的众数为280天。 极差 即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是用于表示数据分散度的简单指标。 方差 比极差更全面地反映个体差异的大小。若总体中有个个体,则总体的方差为 [1432-05] (2)样本方差 [1432-06] (3)是总体方差的无偏估计。若(3)式的分母改用,就不是无偏估计。-1是自由度:样本中有个独立的观测指标,它们都是随机变量,它们对于总体均数的离差平方和∑(-),是个独立随机变量之和,称为有个自由度;而(3)式中的∑(-),是用代替了,等于对个的值加了一个限制,即∑必须等于,换言之,∑(-)只相当于-1个独立的随机变量之和,所以它只有-1个自由度。一般地说,对统计量每加上一种限制就用去了一个自由度。为了运算上的方便,离均差平方和有时也记作: [1432-09] (4) 标准差 是方差的平方根。它和观测值有相同的单位。是最常用的表示数据分散程度的指标。对于正态分布的数据,它的用处尤大。样本标准差是对总体标准差的一种估计。的值可在有统计功能的计算器上直接得出。计算值的功能键常用[on]表示。 变异系数 即 [1432-9a] (5)它是不受单位影响的量,可用于比较两种单位不同的指标(如生物体的长度与重量)的个体变异大小。例如,三只小白鼠的体重=22,24,27(克)。它们的均数 =(22+24+27)/3=24.3(克)[1432-11]标准差 [1432-21]变异系数 [1432-13]极差 Δ=27-22=5(克)。中位数是24克。 概率 表示客观事物可能发生的程度。它是实际观察到的率(如男婴率)的总体均值或期望值。它的通用符号是。常用小数或分数表示其大小。例如用0≤≤1表示概率的取值范围为0~1:假定(男婴)=22/43=0.512表示生男婴的概率为22/43或0.512,即略大于1/2。这一理论值是根据反复多次的大样本统计结果归纳出来的。概率可以从量的方面来说明总体的性质。所谓“小概率事件”是指实际上不大可能发生的事件。 为充分地了解一个总体,就须知道个体的取值范围,以及出现的各种可能值的概率,即概率分布,简称分布。 正态分布 一种理想的对称型分布。有些生物学指标远非正态分布,而是呈左右不对称的所谓偏态,但当样本增大时,它们的均数却趋向正态分布。这一性质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直方图 一种根据频数表绘制的图,它以横轴上的长方形的面积表示各组的频数,长方形在横轴上的边长相当于组距(图1[1000名20岁男生的身高])。 如果一步步地缩小直方图的组距,同时增大样本含量,最终将要趋于图2[正态分布]那样的极限。在图2中,曲线以下横轴以上的面积表示概率,这种曲线称为“(概率)分布曲线”。 正态分布具有以下性质:以总体均数为中心,在中心处的分布曲线最高;两侧与 距离相等的对称区间的上方有相同的面积(概率);与 相距愈远的区间的概率愈小;可以用与(总体标准差)这两个参数来描述整个分布(图3[标准差与正态分布曲线])只要知道了 和,则个体落入任何区间的概率均可从(统计学书上)事先算好的正态分布表中查得。表1 [标准正态分布尾部概率简表]是这种表的一个摘要。 标准正态分布 凡是正态分布的数据,均可通过减去均数并除以标准差而使之成为均数为0、标准差为1的标准正态分布。经过这种变换的指标记为, [1433-11] (6) 遵从均数为 标准差为的正态分布,通常以简单的符号来表示:~( ,)。故可用~(0,1)表示“遵从标准正态分布”。这种分布很常用,尤其是表1所列几个界限值。 当样本含量增大时,不论原始数据是不是正态分布,它的大多数统计指标均趋向正态分布,从而可以进一步化为标准正态分布,再根据 的界值来作出推断(表1[标准正态分布尾部概率简表])。 正常范围 生物界的正常范围常用于诊断、鉴别和分类。制定正常范围需要一些先决条件:原始数据必须来自同一总体;样本对总体的代表性要好;仪器、试剂和方法都没有偏性。理想的界限应有较高的灵敏度与特异度。前者是对异常者的识别率=1-假阳性率;后者是对正常者的识别率=1-假阴性率。当尚未掌握异常者的情况时,可暂将特异度定在0.95(即95%的正常者为此范围所覆盖)的水平;待掌握了异常者的数据分布后,再酌情修改界限以便兼顾灵敏度与特异度这两个方面。抽样 为了估计总体的参数(如均数、率、标准差等)而从其中抽出一部分个体组成供分析的样本称为抽样。抽样方法应能防止主、客观因素造成偏性(即系统误差),保证样本对总体的代表性。简单随机抽样是以抽签或相当于抽签的方式从总体中抽取个体组成样本。其要点是:总体中每个个体被抽中的机会必须均等。系统抽样是将总体划分为时间或空间顺序相等的个部分,再机械地取每一部分的第个个体组成样本,是一次随机抽定的。例如,欲抽查十分之一学生的成绩,可从0到9这10个整数中随机地抽定一个数,假设为3,则凡学生证号最后一个数是 3者均为被抽中的对象。分层抽样是事先将总体分为不同的层次(如地区、年龄、性别等),再分别从各层次中按适当比例抽样。用此法可以从层间差异较大的总体中获取代表性较好的样本。整群抽样是以群体为单位进行抽样,凡抽中的单位就全面调查。此法便于实施,但抽样误差较大,一般不可沿用基于简单随机抽样的普通公式计算抽样误差。此外,还可以分阶段地、混合地使用上述方法。如两阶段抽样、多阶段抽样、分层整群抽样、多阶段等概率抽样等。 用样本统计量去估计总体参数难免会有抽样误差,它的大小与个体变异(标准差)的大小成正比;与样本含量的平方根成反比。表示抽样误差大小的统计指标是标准误 [1434-01]或代以统计量 [1434-02] (7)相当于将每一个样本(设想有许多来自同一总体的样本)的均数(或率)看成为一个个体时的标准差,它反映了取自同一总体的不同样本之间的差异(7)式适用于简单随机抽样和系统抽样。其他几种抽样方法的算式较繁。 差异的显著性 两个或两组数据相比,总会有或大或小的差异。问题是这种差异仅仅是抽样误差的反映呢还是由于它们来自不同的总体?即是否存在着实质性差异?用统计学的术语来说,就是要判断数据间的差异是否“显著”。用统计方法来推断差异的性质称为差异的显著性检验。显著性检验的方法很多,基本步骤大体如下:先假定数据均来自同一总体,即假设要比较的数据并无实质性差异,称为零假设;根据原始数据计算因抽样误差而出现此种程度差异的概率;若甚小,则根据“小概率事件实际上不大可能发生”这一原理否定零假设,认为“差异显著”,即这种差异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是有意义的;反之,若不算小,就不否定零假设,认为“差异不显著”,即不能排除抽样误差范围内的波动。正确地运用显著性检验,可使实验或调查的结论建立在更科学、稳妥的基础之上,避免简单化和绝对化。 显著性水准 概率的大小只能相对而言,在生物学数据的差异显著性检验中,已习惯用=0.05为小概率的上限。有时,为严格起见,也规定=0.01。称为显著性水准,它是当零假设正确时却错误地将其否定(第Ⅰ类错误)的概率。但也不是 定得愈小愈好。倘若零假设是不对的却未能否定,它(第Ⅱ类错误)的概率 将因规定得愈小而愈大。增大样本可以减小出现第Ⅰ或第Ⅱ类错误的概率。 两个计数数据的比较 最简单的差异显著性检验是比较按零假设系“来自同一总体”的两个计数与。 [1434-03] (8)服从标准正态分布。换言之,>1.96的概率<0.05(表1[标准正态分布尾部概率简表])。 例如,用“714”试治喘息型气管炎,与用氨茶碱进行比较:在每名患者身上交替使用这两种药各一疗程。半数患者先服甲药,另一半先服乙药。结果16名患者用氨茶碱效果较好(=16),5名用“714”较好(=5)。 将上述结果代入(8)式 [1434-03a]因>1.96,<0.05,故否定零假设,因此可以认为两药的疗效并不相同,即“714”的疗效不及氨茶碱。 凡用标准正态分布统计量进行的显著性检验,均可称为检验。 两个均数的比较 也可用检验: [1434-04] (9)其中和分别表示第1个样本的均值标准和含量,余类推。为总体方差,通常是未知的,故常用右边的近似式。当两样本的含量 +=<25时,(9)式的近似程度欠佳,最好用检验。 检验是根据统计量的概率分布(称为分布,见表2[禾苗喷雾后净增长度(cm)])而进行的显著性检验。比较两个均数时, [1434-05] (10)其中为合并的方差,即 [1434-06] [1434-07] (11)其中表示第1个样本中的数据,表示第2个样本中的数据,其余符号意义同前自由度=+-2用[tav]表示显著性水准为、自由度为的临界值,可从表 3中查得。若按(10)式算得的的绝对值大于[tav],则<,有显著性差异。 例如,在一块小区田里选20兜长势均匀的禾苗作试验,随机抽取其中10兜喷以粗制“920”溶液,其余喷水作对照。三日后,测量禾苗净增长度,结果如表2[禾苗喷雾后净增长度(cm)]。 由(11)式 [1434-08]代入(10)式 [1434-09]查表3[值表]值表" class=image>,当=0.01,=10+10-2=18,0.01,18=2.88;此例=4.55>2.88,<0.01,有显著性差异。 结论:粗制“920”有加速禾苗生长的作用。 两个率的比较 当样本较大,以致两个样本的阳性数、阴性数都大于5时,可用检验: [1434-10] (12)、和,分别表示第1组的阳性率、阴性率和含量,余类推。若应用检验的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可用近似程度较好的检验: [1434-11] (13)其中[p-1]=(1+1)(+2),1是第 1组的阳性数,[q-1]=1-[p-1],余类推。自由度=+-2。 例如,甲组=23,其中两个呈“+”反应,乙组=77,全为“―”反应。现在来检验差异的显著性。[p-1]=(2+1)/(23+2)=0.120,[q-1]=1-0.120=0.880;[p-2]=(0+1)/(77+2)=0.013,[q-2]=1-0.013=0.987。代入(13) 式得=1.65,=23+77-2=98,接近100,由表3[值表]值表" class=image>知[1435-33],>0.05,故无显著性差异。 置信限 由样本估计总体,难免会有抽样误差,这就产生了统计量的可信程度和可信范围的问题。如果我们将统计量(或)看成为一个个体,的总体均数为,标准差为=/[1435-0];而且不论的分布是否正态,只要不是很小,就近似正态分布,亦即=(-)/近似标准正态分布。于是下式 [1435-01] (14)成立的概率为0.95。用代替其中的,稍作变换,即得由样本统计量 和来估计总体参数 的一个区间(范围): [1435-02] (15)这一区间的实际计算值随样本而异,但它们覆盖[u1]的机会──称为置信水准──是95%,所以称(15)式为95%置信区间,它的上、下限就是置信限。 例如按表 4 [161名 7岁男孩身高的频数分布]中数据可算出161名7岁男孩的身高均值=115.01(厘米),标准差=4.63,标准误由(7)式得[1435-03]。由 (15)式得 7岁男孩身高总体均数 的95%置信限为[114.95,115.73]。 两总体均数之差-的置信限可按下式计算: [1435-04] (16)式中符号意义同前当置信水准(1-)为95%时,=0.05;=1+2-2;据此,从表2[禾苗喷雾后净增长度(cm)]中即可查出[tav]的值。 方差分析 也是基本的统计分析方法之一,较常用于分析实验数据。用于检验多组均数间差异的显著性和多因素的单独效应与交互影响的显著性等。基本思路:正态分布数据的变差,可分为未能控制与未能解释的“误差”和来源明确与能够解释的“效应”这两大部分。后者还可以进一步划分成各种不同因素及其交互影响所引起的效应。 按一个因素的不同水平分组的数据结构: 观测值=平均效应+该水平(组)效应+误差 (17)当检验组数据间的差异显著性时,零假设相当于“各组效应均为零”;当零假设被否定时备选假设相当于“在种处理(水平)中至少有一种的效应不为零”。 一般用离均差平方和(记作)来衡量数据间的变异,再除以自由度()则称为均方,记作=/,它反映了平均的变异程度。设每组各有个数据,则组共有=个。它们的总变异[1435-05],表示第组的第个数据;各组之间的变异[1435-06],是第组的均数;组内变异(即误差)[1435-07]。三者之间有以下关系: =+ (18)它们的自由度也同样可加: (-1)=(-1)+(-) (19)组间均方 =/(-1)与组内均方 =/(-)之比 =/ (20)可用来检验组间差异的显著性。的界值可从值表中查得。用于方差分析的软件可以打印出包含 及相应的尾部概率值的表格(表6[表5中数据的方差分析表])。 例如将 30名收缩压在200毫米汞柱左右的高血压患者随机分为3组,每组各用一种药物,一个疗程后测血压,结果如表5[三组病人用药后的血压(mmHg)]。 利用现成的计算机软件打印的结果如表6[表5中数据的方差分析表]。表中<0.01,表明组间有显著性差异。即自由变。 按两个因素分组的数据结构: 观测值=均数+行效应+列效应 +交互影响+误差 (21)其中“均数”指平均效应,行效应指按第1因素分组的组效应,列效应指按第2因素分组的组效应。交互影响的含义:当数据按两个以上的因素分组时,如果这些因素的效应并不是彼此独立的,即一个因素的效应随另一因素的水平不同而异,则称这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着交互影响。 例如在三种病型的患者身上试用 4种药物后的血压改变如表7 [原始数据]所示。其中每个数据代表一个病人的用药结果。 表8[方差分析表]是计算机给出的结果。 从 值可以看出:三种病型之间无显著性差异;药物间有显著性差异;药物与病型的交互影响无显著性。“均数”除非来源于配对数据之差或两均数之差,一般都是有显著性的,即不为零。 只有进行了重复实验,即两因素的各种不同水平的搭配均有两个以上数据,才有可能算出交互影响项的变异。这是在设计时应该想到的。 上述内容不难推广到三个以上因素的方差分析。 理论的验证──检验 生物科学注重实验、调查。归纳得来的理论、演绎得来的假说,还须经过实践来验证。由于个体差异大是生物学数据的固有特点,所以这种验证也只能是统计的。统计量 是 个独立标准正态分布统计量的平方和,它的分布与自由度V有关(表9[表]表" class=image>,图4[分布]分布" class=image>)。在生物学研究中用处很大,常用于衡量某种理论与实际计数的吻合性,或按两种指标分组的列联表的独立性。实际观察到的分配在表中每个小格里的计数数据,可以假定是服从泊松分布规律的数据──它的特点是方差等于平均数,且当样本不很小时,近似于正态分布。由此可以理解下列这个常用的基本公式。 =[1436-01] (22)其中的理论数可按欲检验的生物学理论或零假设计算,自由度 =中蕴含独立统计量的个数。对于普通的只有一行格的单向表──1×表,因受合计的约束, V=-1而双向的有行列的×表,则因受行合计与列合计的约束, =(-1)(-1)对计算结果的分析可参照差异的显著性检验。 例如番茄的真实紫茎、缺刻叶植株AACC与真实绿茎、马铃薯叶植株aacc杂交,子2代得如下结果(株数):紫茎缺刻叶 紫茎马铃薯叶 绿茎缺刻叶 绿茎马铃薯叶 247 90 83 34上述观察频数是否与遗传学的独立分配定律的理论比例:9:3:3:1相符,可用分布来衡量实验观察结果与理论频数之间的吻合度。将上述理论比例改为构成比即: [1436-02]或0.5625:0.1875:0.1875:0.0625子2代总株数为247+90+83+34=454;理论频数是总株数与构成比的乘积,故得255.375:85.125:85.125:28.375,代入(22)式: =[1437-01]自由度=4-1=3,查表9[表]表" class=image>,[x053]=2.37>1.72,故>0.5,高度吻合。衡量吻合度不能用小样。列联表 即按两种指标分成行列的所谓×表,常用于衡量指标间的联系或独立性,为此亦可用(22)式。 例如根据表10[白血病人按病型与血型分组]中数据分析血型与白血病病型间有无联系。零假设是“二者没有联系”。括号中数据是根据零假设计算的理论频数=行合计×列合计÷总计。代入(22)式得=1.84,=行数-1×列数-1=(2-1)×(4-1)=3。查表3,[x053]=2.37>1.84,>0.5,故不能否定零假设。即不能认为血型与白血病病型有联系。 回归与相关 用来建立或明确两种指标之间的关系的统计技术。前者可用于分析一个变量受另一变量影响的程度;后者则用于分析两个对称或“平等”的指标之间的关联程度。 直线回归是用简单的直线方程=+来拟合依变量(表示它的估计值)受自变量影响的情形。式中的与可以在有回归功能键的计算器上直接得出,但需按说明书将成对的观测数据(,)输入。计算程序的原理在于使 [1437-02]极小化。若自变量不止一个,则有=+++…,称为多元回归,可用于预测、判别与指标的综合等。一般的微电脑常有计算多元回归系数等的程序。 直线相关系数=/(其中为回归系数,、分别为与的标准差),其绝对值反映两个指标相关的程度。的取值范围是-1到+1它也可以在计算器上直接得出。 概率单位分析法 主要用于处理生物对化学或物理刺激的反应曲线。是一种以剂量的对数为自变量,以反应率的概率单位为依变量,从而使S型曲线直线化而便于分析的一种方法,可用于测定药物、毒物或物理因素对机体作用的强度和分析它们的联合作用。无分布法 大多数统计分析方法都建立在“数据为正态分布”这一基本假定之上,而许多生物学数据远非正态分布,采用无分布法可以绕过这一困难。这类方法往往比较直观,而且计算简便。有时,一部分(或全部)观测结果并不能直接用数据表示,只能用反映大小或程度的等级或秩次表示。例如,观测结果是“-”,“±”,“+”及“++”以上,排序后的等级便是1,2,3,4……许多很有效的无分布法就是基于数据或观测结果的大小顺序的。由于无分布法通常并不涉及数据分布的参数(如平均数),所以有时也称为非参数方法。生存分析 许多生物现象的动态观察结果都比一次性的横断面观察更能说明问题。例如:恶性肿瘤患者接受手术治疗的效果,要看他们术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生存率,或者有必要描绘出在不同条件下的生存率曲线(以时间为横轴,生存率为纵轴),以便进行分析与比较;器官移植的效果,要看异体器官在体内正常工作和不被排斥的时间等。生存分析的用途是广泛的。多元分析 又称多指标或多变量分析,是对多个观测指标同时进行综合性分析,所以比普通的一元统计分析更为全面、有效。这是40年代就已出现的一系列好方法。由于涉及较深的数学知识和很复杂的计算,妨碍了它们的普及,随着计算机和统计软件包的日益完善,预料多元分析不久将会成为生物科学研究的常规武器。多重回归是指多个自变量和一个因变量的回归;而多元回归是指不止一个因变量的回归。但二者常被混淆使用。它们可用于预测、指标的综合或自变量的筛选。判别分析是利用形如多重回归方程的判别函数来进行个体种类的判断或诊断。聚类分析是将许多个体或指标按它们的相似程度来归类。对个体进行聚类称为Q型聚类;对指标进行聚类称为R型聚类。Q型聚类和判别分析是数量分类学的两种基本方法。趋势面是以地理上的经、纬度为自变量的高次方程,可用于绘制研究对象在地理上的分布密度的等高线图,亦可用于预测。主成分分析的目的在于将许多彼此相关的指标变换成少数几个彼此独立的综合指标,而且它们包含了原来那些指标的几乎全部统计信息。因子分析的计算程序与主成分分析类似,但它不是研究指标的变换,而是分析个体间的内在联系,此法为心理学家所首创,也可用于研究复杂的疾病。统计模型 几乎所有的统计方法都有一个数学模型作为背景。除了上述方法之外,在生物科学研究中用处较大的还有:捉放捉模型,用于个体总数的估计;对数线性模型,用于多维列联表(即按多个指标分组的计数资料)的分析;Logit模型,既可用来同时排除多个混杂因素的影响,又可用于处理定量的混杂变量与危险因子。如果所有指标都是定性的,Logit模型就成了对数线性模型的一个特例。
信托监察人(Trust Supervisors) 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是指由委托人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的、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保全信托受益权、监督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人。 设立必要性 信托法书籍 公益信托必须设置信托监察人,主要是因为: 第一,信托的最终目的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信托受益权,将信托利益交付受益人私益信托的成立以受益人确定为要件。因此,受益人通常是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公益信托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受益人,委托人只能指定受益人的范围,比如,某地区的贫困学生、某地区中学生数学竞赛的前10名等。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可以在这个范围内依照信托文件确定受益人在信托成立到确定具体的受益人期间,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应当有人保护信托受益权。 第二,在公益信托存续期间一方面,受益人是潜在的社会公众,特定的受益人在享受信托受益权之前,并不像私益信托那样具有明确的受益人身份,不能以受益入身份监督公益信托的实施;另一方面,公益信托的实际受益人不是委托人,通常与委托人没有特殊关系,因此,他们可能也不具有私益信托受益人那样强烈的动机监督受托人。 第三,许多公益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例如,通过社会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公益信托,委托人数量很多,甚至是匿名的。因此,实践中难以像私益信托的委托人那样监督信托的实施。 第四,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公益信托的实施和管理也涉及公共利益,受托人违反信托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将损害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加强对信托事务的监督。 就私益信托来说,如果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尚未出生,在信托成立到受益人出生这段时间内,信托受益权同样处于浮动状态,似有设置监察人的必要。依信托的性质,作这种情况下是否设立信托监察人,应由委托人决定。 指定方式 信托法书籍 1、由委托人规定 由委托人规定实际上包括两方面含义: (l)委托人直接在信托文件中指定信托监察人,被指定者即成为信托监察人,无需征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 (2)委托人也可以不直接指定信托监察,而是在信托文件中规定选任信托监察人的范围和具体方法,由受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按照规定选任。 2.委托人未指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目的,考虑到候选人的能力、经验和责任心等因素,指定能够胜任的、合适的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以上。法律对信托监察人没有规定资格限制,依照民法一般原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受破产宣告尚未解除责任者,不得担任信托监察人。 权利 公益信托的监察人依法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权力,但他不是受益人的代理人,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采取法律行动,因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很难以受益人的名义行使权利。 信托监察人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但他采取法律行动的目的,不是为了让自己享有信托利益,而是监督受托人适当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分配信托利益,促使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公益信托设立监察人不应影响委托人、特定受益人的监督权利。委托人、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利,要求受托人提供有关情况。委托人、受益人难以或者不愿亲自行使权利的,可以请求信托监察人依法行使上述权利。 职权 信托法书籍 依本条规定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主要职权,限于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信托监察人提起诉讼是指就有关公益信托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或者要求违反信托或管理不当的受托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信托监察人可以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 (1)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监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 (2)受托人因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发生损失或者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监察人可以请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3)受托人未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开或者未分别记账,或者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的,信托监察人有权请求受托人改正,并将由此获月的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信托监察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4)债权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信托监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其他法律行为是指有关公益信托的其他非诉讼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已经形成争议或者纠纷,但不通过诉讼,而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其他诉讼外的方式解决:一类是不存在争议,为了确立某种法律关系或者实现某种民事权利,在诉讼之外进行的法律行为。 信托监察人的其他法律行为主要包括:(1)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做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核准。(2)公益信托监察人有权要求查阅、抄录、复印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账目等资料,有权请求受托人向其说明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选任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并不特定,因此受益人难以有效维护其利益,在此情况下,为了维护公益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加强对公益信托活动的监督,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即相当于受益人利益的代表。 由于公益信托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为了确保信托监察人能够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受益人利益,在选任信托监察人时应优先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职责 信托法书籍 《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监察人的职责的规定非常原则,概括起来,包括认可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认可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上述职责中,对于认可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认可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的职责来说,如果信托监察人对相关报告不予认可时,公益信托和当事人应如何处理,《信托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在相关配套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信托监察人对相关报告不予认可时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公益信托的法律后果、对受托人的法律后果等。 上述职责中,对于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职责来说,该等诉讼是信托监察人为受益人利益而提起,因此诉讼结果应由受益人享有和承担,该等诉讼模式与普通的诉讼具有明显区别,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信托法》的规定并不完整,为了保障信托监察人有效履行职责,应在相关配套法规中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诉讼费用和诉讼结果的承担等。 上述职责中,对于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职责来说,《信托法》的该等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应在相关配套法规中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相关法律行为结果的承担原则、信托监察人可以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情形、信托监察人可以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种类等。 此外,为了督促信托监察人勤勉尽职,还应在相关配套法规中对信托监察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救济途径进行规定。 权利与受益人权利的区别 为确保和监督受托人适当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信托监察人可以行使受益人享有的监督权,监督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履行信托义务但信托监察人独立于受益人,不能享有受益人以受益人身份享有的实质权利,如信托利益享有权。终止信托的权利等,特别是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单独享有的权利,不能由他人享有。信托监察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或者其他法律行为获得的利益,应纳入信托财产或者交付受益人。 数位信托监察人的权力 信托监察人为2人以上的,信托文件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信托监察人时没有规定他们行使权力的方法,一旦他们行使上述职权时意见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尚不明确。根据《信托法》一般原理,私益信托的共同受托人必须达成全体一致才能做出决定,但公益信托例外,在这种情祝下,应当要求信托监察人过半数同意,即可行使职权。不足半数的,不宜强行行使职权,以免造成对受益人不利的后果。 参考资料 [1] 金库网 http://baike.jinku.com/doc-view-9818.html[2] MBA智库百科 http://wiki.mbalib.com/wiki/%E4%BF%A1%E6%89%98%E7%9B%91%E5%AF%9F%E4%BA%BA[3] 易贷中国 http://www.loanchina.com/news/sort/NewsDetail_56058_3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