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货款是指进口人先将货款用汇付的方式交给出口人,出口人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发运货物。预付货款的做法主要是出口人对进口人不大信任,或是买卖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是抢手货,所以要预收货款作为担保。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有利而对进口人不利。进口人不仅因为先行付款而占压了资金,而且还要承担出口人不交货或迟交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进口人一般会压低货价,并在汇款上规定解付条件,例如,收款人或付款银行提供书面担保,保证出口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否则退还已收货款,并加付利息。预付货款分类 预付货款可分为以下两种: (1)全部预付:出口人发货前,进口人先行预付全部货款。 (2)部分预付:进口人先支付相当于买卖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的订金或在交货钱分期分批预付货款,以防进口人日后变卦,而对因此可能给出口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实例 贸易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 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理论统计学是统计学的一个分支 它是把研究对象一般化、抽象化、以概率论为基础,从纯理论的角度,对统计方法加以推导论证,中心的内容是统计推断问题,实质是以归纳方法研究随机变量的一般规律。 例如统计分布理论,统计估计和假设检验理论,相关与回归分析,方差分析,时间序列分析、随机过程理论等。
施行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社会保险法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法图片(4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家解析 一直试图“绕开”矛社会保障卡盾的《社会保险法》又一次被逼到了墙角。《社会保险法》草案将于2010年10月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据知情人士透露,因为某些因素,原定2010年6月上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一再错过6月、8月的审议机会,不过,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如果10月上会审议,该法年内有望出台。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各方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提高统筹层次、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假设《社会保险法》明天就出来,我们就应该欢欣雀跃?”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立法应该是把制度往前推一步,而现在“连一寸都没有”。郑秉文担心的是,对于有些惯性形成的制度,如果不借此次立法的机会进行改革,很可能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成为以后进一步改革的障碍。郑秉文认为,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仍然面临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两大难题。 怎么提高统筹层次? “三审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取得了一定进展,对国务院授权并另行规定的条款数量降到了最低限度,这些地方都是目前最难啃的‘骨头’,也是部门之间博弈最为激烈的结合部。”前述知情人士表示。 按照目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怎么提高统筹层次,是制度建设的关键。”郑秉文表示,“可以说,几乎一切(社保)制度缺陷,都是统筹层次太低派生出来的。”“现在社保基金的钱都分散在地方,两千多个市、县单位在管理,如果放开市场化投资,必乱无疑。所以现在只能管死,存银行或者买国债。”据郑秉文介绍,2009年全国社保基金累计余额约1.93万亿,其中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25万亿,平均收益率仅2%左右。统筹层次不提高,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就无法改革。而改革投资体制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保基金收益率,让社保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起码能够跑赢CPI,实现保值增值。 但是,就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而言,主要障碍在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中,社会统筹账户与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矛盾。“当统筹层次提高的时候,将会导致不同地区的利益失衡。”郑秉文表示,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由于人口往发达地区流动,导致了社保基金的严重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统筹层次越高,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性反而越低。 郑秉文建议,要想彻底解决提高统筹层次的问题,社保基金有必要像银行一样,试行记账式大账户模式。所谓记账式大账户,就是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将目前社会统筹的部分和个人的部分全都划入个人账户,相当于一个银行账户。做到统一账户,交多少,拿多少,加上事先承诺的利率,清清楚楚。“这才是保证我国社保制度能够提高统筹层次的根本办法。” 谁来征收社保费? 由谁来征收社保费是《社会保险法》立法多年博弈的另一个焦点。目前由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各征收社保费的一部分,而社保费两个征收主体同时存在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保资金在管理、支付等环节都存在问题。《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后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建议这一款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今年4月1日,财政部长谢旭人曾撰文指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提出费改税以后,征缴体制的争论又被搁置下来,迂回地变成了一个税费改革问题。”郑秉文说。征税的依据一般是薪酬收入,但广大的农民并没有薪酬待遇,这意味着,刚开始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又将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此外,在目前统账结合制度下即使要改成社保税,也只能对社会统筹的部分改,对于个人的账户,产权属于个人,不可能将其平均化,费改税在个人账户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社保制度还存在很多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郑秉文说。 据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于2011年7月1日实施。四大亮点 亮点1:养老医保“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漫画,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亮点2: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但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评价。 亮点3:社保保费将强化征收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胡晓义指出,“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鉴于此,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亮点4:监管“盯牢”保命钱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审议社保法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委员、代表的意见,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该法还专设一章,对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信托无效,是指意欲设立信托,但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被法律所承认,因而是无效的。信托无效是自始就没有产生信托行为,而其它几种行为则是存在过信托,但由于种种事由致使信托不存在了。 事由 信托无效1、信托无效的事由——相对无效 我国《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侵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之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根据民法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撤销而归于无效的原则,诈害信托经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即撤销信托的效力可以溯及到信托关系设立之时。 2、信托无效的事由——绝对无效 信托绝对无效,即一律无效。按照我国《信托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信托目的,是指通过设立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是信托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信托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信托的设立采取自愿原则,因此,本法对信托目的的范围未作任何限制,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可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比如管理财产、支付子女生活费、赡养老人等等。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如果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当然应当认定为无效信托。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载体。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就没有信托。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这就要求信托财产必须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固有的财产相区别。如果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关系就缺少了联结的纽带。因此,信托无效。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本法规定,信托是由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即在设立信托前,该财产是属于委托人的。因此,本法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属于委托人非法所有,该信托当然无效。同时,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比如武器、弹药及其他特殊物品。如果委托人以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就是违法行为,该信托无效。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诉讼或者讨债,是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以此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或者讨债活动,则由原来的双方当事人,变成了受托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事情变得复杂化,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同时,纠纷减少、诉讼减少,是社会安定的标志之一。如果允许以诉讼为主要目的设立信托,似有鼓励诉讼之嫌。因此,本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的信托无效。需要说明的是,本项的规定是专门以上述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即如果信托是因其他目的设立,受托人为实现该目的而进行诉讼或者讨债行为的,则属于受托人的权利,不影响该信托的效力问题。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信托法都有类似规定。比如《日本信托法》规定,信托的实行,不得以实施诉讼行为为主要目的。我国台湾“信托法”规定,以进行讼愿和诉讼为主要目的的信托无效。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计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在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受益人”是指私益信托的情况,要求明确载明具体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当分别载明受益人。“受益人范围”是指公益信托的情况,因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无法确定具体的受益人,因此,公益信托应当载明受益人的范围。如果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信托就失去意义。因此,本项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种概括式的写法,以便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协调。即除以上本条列举的五项情形构成信托无效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又对信托无效规定了其他情形,则也属于信托无效。
简介成立前因 济南市商业银行是山东省成立的首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996年6月6日,在济南市16家城市信用社和1家城信社联社的基础上组建了济南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6月6日,更名为济南市商业银行;2004年9月8日,济南市商业银行与澳洲联 齐鲁银行邦银行(CBA)实现战略合作,成为山东省第一家、全国第四家实现中外合作的城市商业银行;2008年3月19日,该行聊城分行开业,走出了济南市;2008年11月30日,该行天津分行开业,由此成为山东省首家在省外异地设立分行的城市商业银行。2010年8月27日,青岛分行成立。 截至2009年4月末,总资产已达581亿元,是成立时的17.6倍;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503亿元,是成立时的18.6倍;贷款余额达到356亿元,是成立时的19.8倍,主要业务指标居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前列。成立以来累计实现经营利润40亿元,2008年1-11月实现经营利润11.38亿元,同比增长53.1%,累计上缴税金15亿元,综合竞争实力获得长足发展。名称由来 纵观城商行更名,一般仍然体现了所在城市的地域特色,如宁波银行、青岛银行等,济南市商业银行更名为何不叫“济南银行”、“泉城银行”,而是叫“齐鲁银行”?在齐鲁银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其董事长邱云章直言:“我们打山东牌是早有预谋的,早在2001年我们推出自己的银行卡——— 齐鲁卡,2006年,我们开始研发核心业务系统———KD系统,KD隐含的意思是跨越山东。多年来,我们的发展思路一直是立足济南、依托山东、延伸全国。” 齐鲁银行的转型战略包括经营结构转型、管理方式转型、业务流程转型、服务渠道转型、组织架构转型,力争2010年实现准事业部制,2013年基本实现事业部制银行。邱云章还表达了实施扩张战略的坚定信心:“在立足济南、依托山东、环绕渤海、服务江北跨区域发展的同时,我们正在谋划向全国延伸的具体定位与路径。扩张实施多元方式,主要是设立分支机构,包括设立分行、直属支行或代表处,并购包括战略控股、吸收合并、收购、财务重组等。”发展历程历史沿革 1996年6月6日,在济南市16家城市信用社和1家城信社联社的基础上组建济南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6月6日,更名为济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济南市商业银行; 2004年9月8日,成功与澳洲联邦银行(CBA)实现战略合作; 2008年3月19日,首家异地分行——聊城分行开业; 2008年11月30日,首家省外异地分行——天津分行开业。 2009年6月6日,更名为齐鲁银行。 2009年6月12日,聊城临清市支行开业。 2010年8月27日,青岛分行开业。主要荣誉 两度入选《金融时报》“中国最大的50家商业银行排行榜”; 两度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两度在《银行家》杂志大型城市商业银行竞争力排行中名列第6位; 2007年首次入选英国《银行家》杂志评选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 被中国银监会、山东银监局授予“中小企业贷款先进单位”; 被山东银监局评为“2007年度良好银行”; 相继获得“山东省金融创新奖”、“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状”、“山东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齐鲁银行截至2008年12月31日,拥有69家分、支行(部),在岗员工1641人;全行总资产达到495.45亿元,是成立时的15倍;各项存款余额444.42亿元,是成立时的16.5倍;各项贷款余额为281.56亿元,是成立时的15.7倍;按照新会计准则口径统计,2008年累计实现经营利润11.87亿元,同比增长44.8%(以上数字尚未审计)。成立以来累计实现经营利润40亿元,累计上缴税金15亿元,综合经营实力获得长足发展。 成立以来,先后进行了管理体制、运营机制、考核机制、用人机制等重大改革,经营绩效持续提升,主要业务指标年均增长30%以上;公司治理持续完善,各治理主体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运作有效;中外合作健康发展,开创了“引资引智引技、合心合力合作”的成功模式;创新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银企家园”产品品牌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评选的首届“中国地方金融十佳特色产品”奖,总行营业部荣获“2008年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的称号;风控能力持续增强,对风险管理组织、流程、技术进行了再植、再造,实现全覆盖;科技建设突破发展,历时两年开发的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综合业务系统即将全面上线;队伍素质发生质的变化,后备人才充足,核心竞争能力大幅提升。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 忠诚、责任、创新、效率未来展望 以全国优秀银行为标杆,深化中外合作,推进战略转型,强化资本运作,加大区域扩张,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快速发展,提高盈利,逐步成为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经营稳健、服务一流的区域性公众持股银行。 使 命: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 为股东创造理想价值 为员工提供发展平台 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核心价值观:忠诚、责任、创新、效率 成为中小企业、城镇居民的首选银行伪造票证案 关于齐鲁银行涉嫌伪造金融票证一案,除了该行董事长邱云章2010年12月30日对外否认60亿元巨亏和被抓传闻外,并没有更多的消息。此案涉及济南当地多家银行,其中包括中信银行、工商银行等,涉案金额或达10亿元-15亿元. 涉案金额数倍于净利润 有媒体报道称,齐鲁银行董事长邱云章和行长被抓,去年12月30日,邱云章对外否认此事,但齐鲁银行内部人士证实齐鲁银行至少有一位管理人员被司法调查。 去年12月31日,中国银监会表示,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的调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监管部门和相关银行正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破案件。当地相关银行运行正常,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但截至目前,齐鲁银行的损失数据尚不得而知。山东省银监局相关人士昨日对记者表示,此案已经进入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具体信息将以公安部门发布的为准。 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末,齐鲁银行的总资产达617.89亿元,核心资本充足率8.54%和资本充足率11.66%均达监管红线, 当年净利润4.89亿元,不良贷款合计7.04亿元,不良贷款率仅1.99%。简单计算,齐鲁银行此次涉案金额约相当于该行2009年全年净利润的2-4倍。 山东省银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齐鲁银行并非惟一牵涉其中的银行,但对传闻中牵涉的工行、兴业、浦发等其他银行不予置评。山东省银监局还表示,涉案银行目前经营正常,涉案金额尚无定论,需待公安部门披露结果。 或归因揽储大战 一位资深银行业人士表示,2010年,受存贷比考核压力的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展开揽储大战。而在拉存款竞争白热化背景下,通过“高息揽储”吸引单位存款,勾结银行人员伪造金融票证诈骗案屡见不鲜。 所谓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市场人士称,近年各银行揽储大战加剧,在监管部门整治“高息揽储”恶性竞争的同时,亦有部分人勾结银行职员伪造金融票证,诈骗资金。市场人士警示,城市商业银行近年大幅扩张或是诱因之一,其中金融风险需及早发现并整治。 一位大型银行信贷部人士指出,常见的伪造金融票证罪有几种:一是“克隆假票”,即通过伪造承兑汇票或大额定期存单,以此为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二是,犯罪嫌疑人谎称帮助银行完成拉存款任务,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企业或个人存款。若存款人是企业,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偷出企业预留印鉴伪造票据实施诈骗,若是个人存款,则在客户办理存折时,偷办信用卡挂于该账号下,再实施诈骗。 董事长等3高管因伪造票证案被免职 2011年3月2日晚,中国银监会表示,银监会高度重视2010年底山东省济南市发生的伪造金融票证案。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侦办情况,银监会已责成涉案银行内部作出问责处理,并将根据案件侦办结果依法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银监会新闻处发布的消息称,据悉,3月2日济南市已建议免去齐鲁银行董事长、监事长、行长职务,法定程序已经启动。 去年底发生在济南市的伪造金融票证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山东银监局局长廖平之今年初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2010年12月6日,一家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已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立即向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接到报案后,济南市公安局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有关涉案嫌疑人抓获归案。经初步侦查,刘某某通过伪造金融票证多次骗取资金,案件涉及齐鲁银行在内的几家银行和部分企业。该案报案以来,济南市金融秩序稳定。
原理简介 Bose-Einstein statistics 玻色-爱因斯坦统计是一种玻色子所依从的统计规律。 根据量子力学,玻色子是自旋为整数的粒子,其本征波函数对称,在玻色子的某一个能级上,可以容纳无限个粒子。因而符合玻色-爱因斯坦统计分布的粒子,当他们处于某一分布<math>\left\{ n_j \right\}</math>(“某一分布”指这样一种状态:即在能量为<math>\left\{ \epsilon_j \right\}</math>的能级上同时有<math>n_j</math>个粒子存在着,不难想象,当从宏观观察体系能量一定的时候,从微观角度观察体系可能有很多种不同的分布状态,而且在这些不同的分布状态中,总有一些状态出现的几率特别的大,而其中出现几率最大的分布状态被称为最可几分布)时,体系总状态数为: <math> \Omega_j=\frac{(g_j+n_j-1)!}{n_j!(g_j-1)!} </math>详细内容 对这一公式的理解是这样的:把:<math>g_j</math>个简并能级看作一个拥有:<math>g_j</math>个隔室的大盒子,把:<math>n_j</math>个粒子看作准备放入盒子中的:<math>n_j</math>个不可区分的小球,则可以把这个向盒子里面放小球的过程看作:<math>n_j</math>个小球和盒子中:<math>g_j-1</math>个隔室壁的随机排列过程,则这样的排列一共有:<math>(g_j+n_j-1)!</math>种可能出现的状态;另一方面,小球和小球是不可区分的,隔室和隔室也是不可区分的,因此对小球和隔室壁的计数都有重复,需要除以这种重复计数:<math>(g_j-1)!</math>和:<math>(n_j)!</math>,最终得到的结果就是上述结果。 <math> \Omega_j=\frac{(g_j+n_j-1)!}{n_j!(g_j-1)!} g_j=3;n_j=2;\Omega_j=6 </math> 玻色-爱因斯坦统计的最可几分布的数学表达式为: <math> \left\{ n_j^ \right\}=\frac{g_j e^\alpha e^{\beta\epsilon_j}}{1 - e^\alpha e^{\beta\epsilon_j}} </math> 由于量子统计统计在数学处理上非常困难,因此在处理实际问题时经常引入一些近似条件,使费米-狄拉克统计和玻色-爱因斯坦统计退化成为经典的麦克斯韦-玻尔兹曼统计。
热力学常数 玻尔兹曼常量系热力学的一个基本常量,记为“K”,数值为:K=1.3806505×10^-23 J/K,玻尔兹曼常量可以推导得到,理想气体常数R 等于玻尔兹曼常数乘以阿伏伽德罗常数。推导过程 从气体动理论的观点来看,理想气体是最简单的气体,其微观模型有三条假设: 1.分子本身的大小比分子间的平均距离小得多,分子可视为质点,它们遵从牛顿运动定律。 2·分子与分子间或分子与器壁间的碰撞是完全弹性的。 3·除碰撞瞬间外,分子间的相互作用力可忽略不计,重力的影响也可忽略不计。因此在相邻两次碰撞之间,分子做匀速直线运动。单个分子在一次碰撞中对器壁上单位面积的冲量: I=2m·vx vx为x方向上的速度分量.这一次碰撞的时间为2a╱vx,故单位时间内的碰撞次数为vx╱2a。 所以单位时间内该分子对该器壁的冲量为: (2m·vx)(vx╱2a)=m·vx2╱a. 而vx2=vy2=vz2=(1/3)v2,故单位时间内容器内所有分子对该器壁的压强 p=N×(1/3)m·v2/(a×b×c)= (1/3)N·m·v2╱V, 由于分子平动动能Ek=(1/2)m·v2故, p=(1/3)N·m·v2╱V=(2N╱3V)Ek。V为体积。该式即为理想气体的压强公式。 而理想气体状态方程P=N/V×(R/N')×T,其中N为分子数,N'为阿伏加德罗常数,定义R/N'为玻尔兹曼常数k,有:P=NkT╱V,即:PV=nRT=NkT.应用熵函数 熵可以定义为玻尔兹曼常数乘以系统分子的状态数的对数值: S=k㏑Ω 这个公式是统计学的中心概念理想气体常数 理想气体常数等于玻尔兹曼常数与阿伏伽德罗常数的乘积: R=kN 数值及单位为:(SI制,2002 CODATA 值) k = 1.3806505(24) × 10^?23 J/K 括号内为误差值,原则上玻尔兹曼常数为导出的物理常数,其值由其他物理常数及绝对温度单位的定义所决定。理想气体温度 从气体动理论的观点来看,理想气体是最简单的气体,其微观模型有三条假设: (1)分子本身的大小比分子间的平均距离小得多,分子可视为质点,它们遵从牛顿运动定律。 (2)分子与分子间或分子与器壁间的碰撞是完全弹性的。 (3)除碰撞瞬间外,分子间的相互作用力可忽略不计,重力的影响也可忽略不计。因此在相邻两次碰撞之间,分子做匀速直线运动。 总之理想气体可看作是由大量的、自由的、不断做无规则运动的,大小可忽略不计的弹性小球所组成。 在一个气体容器中(长,宽,高分别为a,b,c),分子对器壁的碰撞的效果就是施加冲量,由单位时间内作用的单位面积的器壁上的冲量,就可以得到气体的压强。 单个分子在一次碰撞中对器壁上单位面积的冲量为: I=2mvx vx为x方向上的速度分量.这一次碰撞的时间为2a/vx,故单位时间内的碰撞次数为vx/2a。 所以单位时间内该分子对该器壁的冲量 为 2mvx)(vx/2a)=mvx2/a. 而vx2=vy2=vz2=(1/3)v2,故单位时间内容器内所有分子对该器壁的压强 p=Nn*(1/3)mv2/(a*b*c)= (1/3)Nmv2/V, 由于分子平动动能Ek=(1/2)mv2,故 p=(1/3)Nmv2/V=(2N/3V)Ek。V为体积。该式即为理想气体的压强公式。 而理想气体状态方程P=N/V*(R/N0)*T,其中N为分子数,N0为阿伏加德罗常数,定义R/N0为玻尔兹曼常数k,有 P=(N/V)kT 故(1/3)Nmv2/V=(N/V)kT,(1/2)mv2=(3/2)kT,即 Ek=(3/2)kT。 可以看到,温度完全由气体分子运动的平均平动动能决定。也就是说,宏观测量的温度完全和微观的分子运动的平均平动动能相对应,或者说,大量分子的平均平动动能的统计表现就是温度(如果只考虑分子的平动的话)。从上面的公式,我们还可以看到,如果已知气体的温度,就可以反过来求出处在这个温度下的分子的平动速度的平方的平均值,这个平均值开方就得到所谓方均根速率。
什么是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中金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引进结算会员共同担保机制,在股指期货市场一开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共同担保资金,可以增加中金所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进一步强化中金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结算担保金的分类、计算及分担方法都作了说明。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基础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中金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担保金数额;变动担保金是指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担保金。 中金所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根据市场总体情况测算出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担保金总额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保证金的8%。 每个结算会员根据业务量按比例分担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结算会员分担到的结算担保金数额大于其结算担保金余额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中金所指定银行的结算担保金账户补交差额部分;分担到的结算担保金数额小于其结算担保金余额,且大于其基础担保金数额的,中金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担保金余额与分担结算担保金的差额部分划至结算会员账户;分担到的结算担保金数额小于基础担保金部分的,中金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担保金余额与基础担保金的差额部分划至结算会员账户。 中金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随时调整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时间。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方式缴纳。 结算担保金与结算准备金的不同 结算担保金的概念与结算准备金完全不同。结算担保金制度作为一种防范违约风险的常用手段,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韩国交易所等国际市场通用。中金所也借鉴了国际通用做法,与目前国内商品期货市场不同,要求部分有实力的机构作为结算会员可以与交易所直接进行结算,而其他不具备结算能力的机构不能直接与交易所结算,而是与签订协议的结算会员进行结算。这样,交易所的会员架构呈金字塔型。为避免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直接向市场扩散,增加市场抵抗风险的财务资源,从而增强市场整体的抗风险能力,保护全体市场参与者的根本利益,中金所采用结算担保金制度。中金所规定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以现金方式缴纳结算担保金。也就是说,结算担保金仅仅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结算会员不得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制度:金融期货的护航使者 结算担保金制度是国际上开展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普遍采用的风险防范制度,用于增加应对市场的风险财务资源,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以进一步强化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结算会员通过缴纳结算担保金,作为应对结算会员违约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制度使股指期货市场初始运作时就有一笔相当数量的共同担保资金,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收取方式各有不同 国际上,开展期货交易的各大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的收取上大多采用向结算会员收取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动结算担保金(按会员一定时期的交易量或持仓量比例计算而得)之较大值的方式。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我国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等都采用这种方式,但是基本结算担保金与变动结算担保金的具体收取方式有所不同。 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我国香港交易所按不同类型的结算会员收取不同的基本结算担保金;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不分结算会员类别收取基本结算担保金。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按会员交易量计算收取变动结算担保金;台湾期货交易所按会员交易数量和持仓数量的比例(各 50%)计收变动结算担保金;香港交易所根据持仓计算收取变动结算担保金。 当结算会员出现违约,即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时,各交易所便会依照规定的顺序动用违约结算会员的交易保证金、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非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及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其他财务安全措施等给予赔偿。笔者对各国交易所非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和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动用顺序的先后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各交易所(清算所)由于所处的法律环境、所有制结构和配套的其他财务安全制度的不同,资金动用的先后次序会有所不同。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采用先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方式,但是采用此种方式的交易所通常有其他的财务安全措施作为补充,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由母公司或大股东保证条款、新加坡交易所有不可撤销的银行信用状等。没有该类财务安全措施的交易所则倾向于将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放在非违约会员的担保金后面进行赔付,如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韩国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都是采用此种方式的。 有限联保与无限联保 当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无法弥补损失,根据非违约结算会员需承担的金额上限规定可分为“有限联保”和“无限联保”两种形式。有限联保是指结算会员以其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作为赔偿上限,而无限联保则需要结算会员对动用所有前期缴纳的结算担保金总额后的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分摊。联保方式的选择与结算会员是否需要持有交易所股份有很大的关系。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悉尼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的结算会员拥有交易所的股份,所以采用“无限联保”制度。 通过对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我国台湾期货交易所、我国香港交易所等全球多家期货交易所和清算所的风险防范制度的深入研究,我们发现结算担保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安全制度被各国的期货交易所和清算所普遍采用。虽然结算担保金的英文名称各不相同,如Security Deposits、Clearing Fund、Default Fund等,收取及动用程序也有一定差异,但基本精神都是交易所通过向结算会员收缴结算担保金作为应对结算会员违约的共同担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