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年度制赔付率是某一年度保单向下的赔款和其保费收入的比值。保单统计范围仅包括统计期内起保的保单,不包括统计期前起保的保单。 承保年度制赔付率可应用于分析期间业务承保质量,分析险种承保利润。 承保年度制赔付率的公式 其公式表示为: 承保年度制赔付率=(某年保单的已决赔款+某年保单的未决赔款)/某年保单保费收入 与历年制赔付率公式的根本差异是把赔款和保费收入都按保单年度分类统计,由于一个保单年度的责任期满要跨24个月,同时年度保单向下的赔款最终确定也至少需24个月,为及时对保单年度进行统计分析,通常采用统计期间保单年度已满期的保费收入与其统计期间的赔付情况比较,即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从计算精确而言,保单向下的未决赔款除了包括常用的已出险已核实并已录入电脑的未决赔款外,还包括已出险已报案但未核实,以及已出险但未报案的未决赔款,在此我们从电脑数据管理角度,不妨将后两种情况认定为赔款责任(IBNR),因此承保年度制(满期)赔付率公式表示为:(某保单年度的已决赔款+未决赔款+IBNR)/某保单年度满期保费。 承保年度制赔付率的优缺点 优点:在承保年制核算中,保费资料与损失资料完全来自于同一保险单,两者的匹配程度最佳,因此使用该方法对保险业务的核算最为准确。 缺点: 1、使用承保年制核算方法的最大缺点是时效性差,由于承保年制的已发生损失随评估日期的不同而变化,因此只有在较晚的时间点方可获得较为完整的资料。 2、此赔付率对应的保费是该时间段内起保保单在该时间段内生成的满期保费,并非该时间段内的所有保单的满期保费,所以不能用于核算该时间段内的经营效益。
可用资金成本 目录 1、 什么是可用资金成本 2、 可用资金成本的计算公式 3、 可用资金成本的作用 什么是可用资金成本 ...... 所谓可用资金成本是指银行可以实际用于贷款和投资的资金,它是银行总的资金来源扣除应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必要的储备金后的余额,即扣除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存款、在联行或往来行的存款及其他现金项目之后的资金。可用资金成本是指相对于可用资金而言的银行资金成本。 可用资金成本的计算公式 将资金成本除以可用资金数额相比可得到可用资金成本率。这个比率既可以用于各种存款之间的对比,分析为得到各种可用资金所要付出的代价,也可在总体上分析银行可用资金成本的历史变化情况及比较本行与其他银行可用资金成本的高低。 可用资金成本率= (利息成本+营业成本) X 100% (吸收的总资金-法定准备金-必要的超额准备金) 可用资金比率=1–(持有库存现金等现金资产的比率+预计投入房地产等非盈利资产的比率) 可用资金成本的作用 为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需要,银行不可能将吸收来的所有资金都用于贷款和投资,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准备。但这部分现金是银行花了代价才得来的,又不能运用生利,只能靠用于贷款和投资的那部分资金带来的收益作为补偿。换言之,实际用于贷款和投资的那部分资金的成本不仅应包括这部分资金本身的成本,还应包括与之对应的不能用于贷款和投资的那部分资金的成本,因为它们是为了支持可用资金而必须保持的准备金。
你能否炒卖286次,而又264次获利,即获利率达92.3%?相信你不能,但江恩(W.D.Gann)能。 永恒的传奇,永远的江恩 他的研讨讲座每位收费5000美圆,折合今日每位40万港元。他能够收取这个咋舌费用。当然是与听者认为值得使然。这个值得,明显地是江恩的测市。炒卖法有其独到之效。他所使用的分析技术和方法极其神秘,是根据古老数学,几何和星象学为基础的。然而,他的理论从未有人清楚掌握,江恩理论被敬佩的多,能掌握的则少。 简介 威廉·江恩(William Dilbert Gann,1878年-1955年):美国证券,期货业最著名的投资家, 最具神奇色彩的技术分析大师, 二十年代初期的传奇金融预测家,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投资家之一,纵横投机市场达45年,他一生中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1929年的股市大崩溃、30年代的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在这个动荡的年代中赚取了5000多万美元利润,相当于现在的10亿多美元。他不仅是一位成功的投资者,还是一位智者和伟大的哲学家。 他所使用的分析技术和方法极其神秘,是根据古老数学,几何和星象学为基础的。然而, 他的理论从未有人清楚掌握,江恩理论被敬佩的多, 能掌握的则少。 威廉·江恩1878年6月6日出生于美国得克萨斯州的路芙根的一个爱尔兰家庭。他的父亲山姆·休斯顿·江恩和母亲苏珊·R·江恩都是虔诚的基督教徒,有深远的循道会背景。江恩自己是一个虔诚的基督徒。他宣称在圣经之中发现了市场循环理论。 1901年,已经在一家棉花交易所作经纪人的江恩与第一任妻子丽娜·梅·史密斯(Rena May Smith)结婚,这段短暂的婚姻以离婚结束,期间他们育有2个女儿,1904年江恩迁居到纽约,1908年江恩与第二任妻子赛迪(Sadie)结婚,他们生了1个女儿和1个儿子。 江恩家乡是盛产棉花之地, 在1902年江恩24岁的时侯, 他做了第一次棉花期货合约的买卖, 并从中获利,自此之后的五十三年, 他从金融市场共获取五千万美元的利润。以当时的价值计算, 等如现时以十亿美元计。 1906年,江恩开始他的经纪及投资事业。他数十年经验的忠告是,投资者进入投资市场如果没有掌握知识,他失败的机会是90%。人的情感,希望,贪婪和恐惧是成功的死敌。 知识在这个市场上蠃取利润的必要条件。从他童年开始,江恩已经意识到,自然法则是驱动这个市场的动力。他声称他用了十年的时间去学习自然法则和这个金融市场的关系。在这十年间,他曾到英国,埃及和印度求取知识。当他在英国时,他不分日夜在大英博物馆研究金融市场在过往一百年里的历史。在那时,他集中研究古老数学,几何和星象与金融市场的关系。他的重要分析方法当中之一的江恩正方形, 据说是由埃及和印第安寺庙结构所发出来的。结束他的漫长研究之旅时, 他认为金融市场存在着振动的法则。这些法则一经掌握, 你可以准确预计未来市场时间和价格。 1908年, 江恩到纽约开展他的业务及严肃测试他的理论和买卖方法。在同年, 他开发他的主要分析方法"主要时间因素" ,令他在华尔街一名惊人。 1909年江恩的交易技巧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股票行情和投资文摘》杂志对他进行了专访,在受到严格监视的25个交易日里,江恩使本金增值了10倍而名声大噪。 1919年江恩辞去了工作,开始了自己咨询和出版事业,出版《供需通讯》,这个通讯既包括股票也包括商业信息,并且提供给读者每年的市场走势预测,这些预测的准确性使江恩变得越发具有魅力。 1923年江恩出了自己的第一本书《股票行情的真谛》 ,之后他陆续又出了十几本书,此外江恩还举办课程和讲座,虽然收费贵得惊人,但仍然吸引大量听众。 江恩为完善自己的理论,曾经去世界各地旅行,他去过英国、埃及、南美、古巴甚至印度,他长时间逗留在大英博物馆,查阅一百年来的投资市场的数据,并总结 出一套以自然规则为核心的交易方法,在他分析理论中着重分析了价格和时间的周期性关系。 1932年,他还买了一架银星型飞机,以便能够在空中查看农作物的收成。 1942年江恩的妻子赛迪去世,1950年,江恩因健康原因将生意卖给他的合伙人爱得华·兰伯特,自己则搬到迈阿密居住,1954年江恩被发现患有胃癌,于1955年6月14日去世,享年77岁。 江恩的股市炒作方法 江恩开始在为客户和自己炒做的是时候同样经历了新手必然遇到的起起落落,很快他认识到:所有的成功的人士------无论是律师、医生还是科学家,在开始赚钱以前,都对自己特定的职业和追求进行了多年的学习和研究,因此江恩决定花十年的时间研究应用与投资市场的交易法则,并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投机这一 有利可图的职业中。 许多人认为江恩的投资理论和交易方法高深莫测,如江恩历法、江恩几何角、江恩江恩线、江恩回调比率等。江恩认为,只要跟随固定的规则买卖,任何人都可以在期货市场获利,而且得胜的机会比投资股市高。江恩相信股票、期货市场里也存在着宇宙中的自然规则。 价格运动不是杂乱无章的,而且是可以预测的。 根据他的追随者所述,江恩的预言准确性是85%。江恩声称,他的每个预测是根据数学原则推算。若有充足的资讯,他能根据周期理论,古老数学和几何预测即将到来的事件。在他的头脑,所有事件乃根据数学原则发展出来。 江恩说, 360度的圆形和从1到9的数字是数学的起源。在圆形之内,那可安置正方形和三角形。在圆形之外,我们也可建立另外的正方形和三角形。这些建基于市场的维度上。 事际上,江恩相信,市场逆转点是存在数学上的关系的。没有市场的顶点或底部是不能由角度和支持和阻力水平解释。换句话说,如果你给他市场的历史顶点和底部的时间和价格, 他能运用数学和几何原则以预测将来的转捩点。什么这些原则能应用于市场走势上?江恩说, 他拥有从星象和数学上的证明! 江恩的的市场预测 江恩生活在二十世纪早期的世界,当时经济秩序是彻底的混乱。江恩体验第一世界大战,1929年历史性的股市暴跌,三十年代经济恐慌及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在这些岁月里, 投资事业的风险不言而喻。 从二十年代开始,江恩每年出版市场展望报告。这些报告提供了市场未来一整年的股市走势预测。江恩实际上是描述未来整年的市场波动的详细逆转时期和价格! 他不仅展望市场走势, 他并提供了主要社会事件的展望。令人惊奇的是 ,他准确地预言1929年世纪股市暴跌的日期。在1928 年11月3 日出版的每年展望中,他明确预言,1929 年9月一个危险的月份。股票价格在黑色星期五时陷落。事际上,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在1929年9月3日于386.10点见顶 。二个月以后,道指滑落到200点以下! 熊市对整个西方世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危机, 道指最终在在1932年7月最低位40.56点见底,跌幅达九成。 江恩理论概述 江恩理论的实质就是在看似无序的市场中建立了严格的交易秩序,他建立了江恩时间法则,江恩价格法则,江恩线等。它可以用来发现何时价格会发生回调和将回调到什么价位。 江恩线的数学表达有两个基本要素,这两个基本要素是价格和时间。江恩通过江恩圆形、 江恩轮中轮江恩螺旋正方形、江恩六边形、江恩“轮中轮”等图形将价格与时间完美的融合起来。在江恩的理论中,“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数字,江恩在划分市场周期循环时,江恩经常使用“七”或“七”的倍数,江恩认为“七”融合了自然、天文与宗教的理念。 江恩线是江恩理论与投资方法的重要概念,江恩在X轴上建立时间,在Y轴建立价格,江恩线符号由“TXP”表示。江恩线的基本比率为1:1,即一个单位时间对应一个价格单位,此时的江恩线为45度。通过对市场的分析,江恩还分别以3和8为单位进行划分,如1/3, 1/8等,这些江恩线构成了市场回调或上升的支持位和阻力位。 通过江恩理论,我们可以比较准确的预测市场价格的走势与波动,成为股市的赢家。当然,江恩理论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不能指望他使你一夜暴富,但是经过努力,在实践中体会江恩理论的真谛,他一定会使你受益。 江恩理论系统 江恩理论是以研究测市为主的,江恩通过数学、几何学、宗教、天文学的综合运用,建立起自己独特的分析方法和测市理论。由于他的分析方法具有非常高的准确性,有时达到令人不可思议的程度,因此很多江恩理论的研究者非常注重江恩的测市系统。但在测市系统之外,江恩还建立了一整套操作系统,当测市系统发生失误时,操作系统将及时地对其进行补救。江恩理论之所以可以达到非常高的准确性,就是将测市系统和操作系统一同使用,相得益彰。 江恩在1949年出版了他最后一本重要著作《在华尔街45年》 ,此时江恩已是72岁高龄,他坦诚地披露了纵横市场数十年的取胜之道。其中江恩十二条买卖规则是江恩操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江恩在操作中还制定了二十一条买卖守则,江恩严格地按照十二条买卖规则和二十一条买卖守则进行操作。 江恩认为,进行交易必须根据一套既定的交易规则去操作,而不能随意地买卖,盲目地猜测市场的发展情况。随着时间的转变,市场的条件也会跟随转变,投资者必须学会跟随市场的转变而转变,而不能认死理。 江恩告诫投资者:在你投资之前请先细心研究市场,因为你可能会作出与市场完全相反的错误的买卖决定,同时你必须学会如何去处理这些错误。一个成功的投资者并不是不犯错误,因为在证券市场中面对千变万化、捉摸不定的市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犯错误,甚至是严重的错误。但成败的关键是成功者懂得如何去处理错误,不使其继续扩大;而失败者因犹豫不决、优柔寡断任错误发展,并造成更大的损失。 江恩的时间法则 在江恩的理论中,时间是交易的最重要的因素。江恩的时间法则用于揭示价格发生回调的规律。 江恩认为:一定量的价格回调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内,运用江恩时间法则,实际的价格回调是能够预测的。 江恩把时间定义为江恩交易年,它可以一分为二,即6个月或26周,也可以一分为三,一分为四乃至更多,如将江恩交易年分为八分之一和十六分之一。 在江恩交易年中还有一些重要的时间间隔。例如,因为一周有7天,而7X7是49,因此他将49视为非常有意义的日子,一些重要的顶或底的间隔在49天至52天。中级趋势的转变时间间隔为42天至45天,而45天恰恰是一年的八分之一。 江恩还指出一些重要的时间间隔,可以预测价格反转的发生: 1 一般市场回调发生在第10天至第14天,如果超过了这一时间间隔,随后的回调将出现在第28天至第30天; 2 主要顶或底的7个月后会发生小型级回调; 3 主要顶或底的周年日。 另外,江恩的时间法则还考虑了季节、宗教、天文学等多种因素。 江恩买卖十二法则 法则一:决定趋势 江恩 法则二:在单底,双底或三底买入 法则三:根据百分比买卖法则四:调整三周后入市 法则五:市场分段运行法则六:利用五至七点波动买卖法则七:市场成交量 法则八:时间因素法则九:当出现高低或新高时买入法则十:趋势逆转法则十一:最安全入货点 法则十二:快速市场的价位滚动 江恩循环理论 江恩的循环理论是对整个江恩思想及其多年投资经验的总结。 江恩把他的理论用按一定规律展开的圆形、正方形、和六角形来进行推述。这些图形包括了江恩理论中的时间法则、价格法则、几何角、回调带等概念,图形化的揭示了市场价格的运行规律。 江恩认为较重要的循环周期有: 短期循环:1小时、2小时、4小时、......18小时、24小时、3周、7周、13周、15周、3个月、7个月; 中期循环: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3年、15年; 长期循环:20年、30年、45年、49年、60年、82或84年、90年、100年。 30年循环周期是江恩分析的重要基础,因为30年共有360个月,这恰好是360度圆周循环,按江恩的价格带理论对其进行1/8、2/8、3/8......7/8等,正好可以得到江恩长期、中期和短期循环。 10年循环周期也是江恩分析的重要基础,江恩认为,十年周期可以再现市场的循环。例如,一个新的历史低点将出现在一个历史高点的十年之后,反之,一个新的历史高点将出现在一个历史低点之后。同时,江恩指出,任何一个长期的升势或跌势都不可能不做调整的持续三年以上,其间必然有三至六个月的调整。因此,十年循环的升势过程实际上是前六年中,每三年出现一个顶部,最后四年出现最后的顶部。 上述长短不同的循环周期之间存在着某种数量上的联系,如倍数关系或平方关系。江恩将这些关系用圆形、正方形、六角形等显示出来,为正确预测股市走势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熟练的掌握了循环理论,可以有效的把握进出市场的时机,成为股市的赢家。 江恩六边形 江恩螺旋正方形是将市场循环分为八等分,而江恩六边形则是把市场循环分为六等分,是介于江恩螺旋四方形与江恩轮中轮之间的一种图形。江恩六边形把360度圆周六等分,每部分为60度,按照逆时针螺旋展开直至无穷的。 第一个循环: 1~6 ,数字增加6; 第二个循环:7~18,数字增加12 ...... 江恩六角形 第九个循环:217~330,数字增加54; 第十个循环:331~396,数字增加60。, 六角形中的数字代表市场的价位, 当市场中的价位到达江恩六边形某一重要角度线时,就会出现支持力或阻力,如0度和180度等。 我们可以利用江恩六边形发现价格将要出现的转折点,有效的掌握买卖的时机。 江恩五要素 知识对获得知识我不能说出更多的。你不可能不花费时间研究而获得知识,你必须放弃寻找在证券市场中赚钱捷径的企图。当你事先花费时间学习得到知识后,你将会发现赚钱是容易的。在获得知识上花费的时间越多,以后赚的钱越多。知识不会足够的,你必须学以致用从中获益,通过应用学到的知识,在合适的时候行动和交易以获得利润。 耐心这是在股票市场中获得成功最为重要的资质之一。首先,你必须有耐心等待确切的买入或抛出点,机会到了后决定入市。当你做交易时,你必须耐心地等待机会及时地离开市场,获得利润。你必须在结束交易获得利润之前就决定趋势确实已经变化。这是对过去市场变化研究之后的唯一结果。从中获得所需的合适知识。 灵感一个人能得到世界上最好的枪,但是他没有灵感去扣动扳机,他不能打死任何敌人。你可以获得世界上所有的知识,但是你如果没有灵感去买或抛,你就不可能获利。知识给人灵感,使他有勇气在适当的时候采取行动。 健康除非这个人是健康的,否则不可能在任何生意中获得巨大的成功。因为一颗聪明的心不能在虚弱的身体下工作。如果你的健康受到了损害,你将不会有足够的耐心或足够的灵感。当你处在不良的健康状况之下,你会有依赖性,你失去希望,你有太多的恐惧,你不能在合适的时间采取行动。 我在那些年里从事了所有的交易,任何可能在将来交易中发生的对我来说都已经发生了,我从经历中学到了东西。当我健康状况差时我倦于交易,总是导致失败,但是我精力好的时候,我在正确的时候入市,取得了成功。如果你的健康状况不佳时,最重要的事是使你恢复到健康的最佳状态。健康才能致富。 资金当你获得了所有在证券交易中取得成功的资质后,你必须有资金。但是如果你有了知识或耐心,你可以开始以少量的资金获取大的利润。建议你使用止损位:减少亏损和避免透支交易。 记住永远不要背离趋势。在你决定市场趋势时,随其而动。遵守准则以决定趋势,不要以猜测和希望来做交易。 江恩线 江恩线是江恩理论中价格与时间的关系。 江恩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江恩线与价格运动的关系。 江恩线 江恩线在X轴上建立时间,在Y轴上建立价格,江恩线的符号是“TxP”,T为时间,P为价格。 从图上各个显著的顶点和底点画出江恩线,他们互相交叉,构成江恩线之间的关系。他们不仅能确定价格何时会反转,而且可以预示反转到何种价位,构成时间与价格的美妙和谐。 江恩线由时间单位和价格单位定义价格运动,每条江恩线由时间和价格的关系所决定。从各个明显的顶点和底点画出江恩线,彼此互相交叉,构成江恩线之间的关系。它们不仅能确定何时价格会反转,而且能够指出将反转到何种价位。 江恩线的基本比例为1:1,即每单位时间内,价格运行一个单位。另外,还有1/8、2/8、1/3、3/8、4/8、5/8、2/3、6/8、7/8等。每条江恩线有其相对应的几何角。 江恩螺旋四方形 江恩“轮中轮”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江恩螺旋四方形。江恩螺旋四方形就是将市场循环一周八等分,而四方形的十字线和对角线上的价格就是极有可能发生转折的重要价位。 江恩螺旋四方形的绘制方法是: 1 观察价格的历史走势,从中选择历史性高位或低位作为江恩螺旋四方形的中心; 江恩四方图 2 确定价格上升或下降的价格单位; 3 逐步逆时针展开。 通过江恩理论,我们可以推算出四方形的中心线和对角线上的价位将可能会成为价格走势的重要支持位或阻力位。 江恩螺旋四方形之所以有着较准确的预测功能是因为它与黄金展开线有异曲同工之妙。不同的是,黄金展开线是以对数级数展开,后面一项是前一项的1.618倍,而江恩螺旋四方形是以算术级数展开,为等差数列。 江恩认为: 1 一个升势若以对角线上的价位为起点,则可能在价格的二次方上结束;2 一个跌势若以对角线上的价位为起点,则可能在价格的平方根上结束。 江恩螺旋四方形是江恩循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经过长期的时间,才能准确的把握。 江恩数字表 江恩数字表是江恩发明的将数字沿垂直方向排列的四方形,用来预测价格的支持位和阻力位。 江恩数字表有多种,如以数字6、9、12、19、20、27、36、52、90等为基数的四方形,其中常用的是九九四方形数字表。 九九数字表的绘制方法如下: 从四方形的左下角,自下而上填写1-9,从第二列下面继续填写10-18,依次类推直至填到81。 江恩认为,每一种股票都有其独特的波动率,在一定市场条件下,波动率会产生“共鸣”,引起趋势的反转。 因此,应该使用与该市场波动率相近的四方形才能有好的效果。 与江恩螺旋四方形类似,江恩数字表的重要支持位或阻力位极有可能发生在: 1 四方形的中点; 2 四方形中心线; 3 四方形对角线。 江恩轮中轮 神秘的“七” 在江恩的理论中,“七”是一个十分重要和神秘的数字。 江恩认为“七天”、“七周”、“七月”、“七年”都有可能是某种股票的内在的循环周期。 1 把圆周“七”等分 江恩把360度圆周等分成七份,就得到一组重要数字,分别为51.4;102.8;154.3;205.7;257.1;308.6;360.0; 2“七七” 在江恩理论中,“七”是重要的市场周期,“七七”则是另一个重要的市场周期。 3七的倍数 江恩通常用7天、7周、7个月来分析市场走势。因为在价格达到最低或最高点时,经过7天或7周就极有可能发生转折,而7的倍数如14、21、49等更是重要的江恩循环周期,现在这种周期已被广泛的应用于股票市场,如我们常用的技术分析指标,如14日RSI(相对强弱指数)、14日随机指数、14日动向指标、65日、90日移动平均线等等都采用了十四、六十五、九十等作为波动周期来计算。江恩50%回调法 江恩50%回调法则是基于江恩的50%回调或63%回调概念之上。 江恩认为:不论价格上升或下降,最重要的价位是在50%的位置,在这个位置经常会发生价格的回调,如果在这个价位没有发生回调,那么,在63%的价位上就会出现回调。 在江恩价位中,50%、63%、100%最为重要,他们分别与几何角度45度、63度和90度相对应,这些价位通常用来决定建立50%回调带。 投资者计算50%回调位的方法是:将最高价和最低价之差除以2,再将所得结果加上最低价或从最高价减去。 当然,价格的走势是难以预测的,我们在预测走势上应该留有余地,实际价格也许高于也许低于50%的预测 江恩回调法则 回调是指价格在主运动趋势中的暂时的反转运动。回调理论 江恩螺旋正方是江恩价格理论中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价格水平线的概念,50%、75%、100%作为回调位置是对价格运动趋势的构成强大的支持或阻力。 例如:某只股票价格从40元最高点下降到20元最低点开始反转,价格带的空间是40元减去20元为20元。这一趋势的50%为10元,即上升到30元时将回调。而30元与20元的价格带的50%为5元,即回调到25元时再继续上升。升势一直到40元与20元的75%,即35元再进行50%的回调,最后上升到40元完成对前一个熊市的100%回调。 那么,如何判断峰顶与峰底呢?江恩认为一年中只做几次出色的交易就可以了,为此,需要观察以年为单位的价格图,来决定一年中的顶步与底部,然后才市月线图、周线图和日线图。 江恩的价格带 江恩的时间法则用于揭示在何时价格将发生回调时,而江恩的价格法则揭示价格回调的多少。 江恩将价格分割成一些区间成为价格带,江恩价格带是以相对时间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为标准划分的。根据分析期间的长短,这些时间可以是一日、树日、周、月、年或者更长。 价格带通常是按前一个价格趋势的百分比划分的,一般通过价格水平线均分成八条价格带或三条价格带。这些水平线表示对未来价格运动的不同层次的支持线或阻力线 ,价格将在这些地方发生回调。 在上升趋势中,1/8或3/8的价格水平线表示对上升趋势的较小的阻力位;而在下降趋势中,这两条价格水平线则成为较小的支持位。 江恩语录 1、将你的投资资本分开10份,每次买卖所冒的风险不应超过资本的十分之一。 2、小心使用止蚀盘,减低每次出错可能招致的损失。 3、不可过量买卖。 4、避免反胜为败。入市买卖有利可图后,应将止蚀盘逐步提高或降低,以免因市势转变而引致的损失。 5、不可逆市买卖。 6、犹豫不决,不宜入市。 7、买卖疏落而不活跃的市场不宜入市。 8、只可买卖两至三种合约,太多难于兼顾。 江恩理论运用于实战 9、避免限价买卖,否则可能因小失大。 10、入市之后不可随意平仓,可利用止蚀盘保障纸上利润。 11、买卖顺手,积累利润可观时,可考虑将部分资金调离,以备不时之需。 12、不要为蝇头小利而随便入市买卖。 13、不可以加死码。 14、入市之后不可因缺乏耐性而胡乱平仓。 15、胜少负多的买卖方式,切戒。 16、入市之后,不可随意取消止蚀盘。 17、买卖次数不宜过于频繁。 18、顺势买卖,在适当情况下,顺势可能获利更多。 19、不可贪低买入,也不可因价高而沽空。 20、在适当时候以金字塔式增加持仓合约的数量。 21、选择升势凌厉的品种作为金字塔买入的对象;抛空则反其道而行。 22、买卖错误,应及时平仓。 23、不要随便由多头转为空头。每次买卖要经过详细的策划,买卖理由充分,而又没有违背既定规则。 24、买卖得心应手时,不要随意加码。 25、切莫预测市势的顶和底,应由市场自行决定。 26、不可轻信他人的意见。 27、买卖出现亏损的时候,减少筹码。 28、避免入市正确而出市错误。 威廉·江恩的主要著作 《空间隧道》
简介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近因原则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责任认定与近因原则(二)--药物过敏能否给付案情介绍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近因原则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案例分析] 保险人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 “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就认定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例结论] 一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合理。首先,就 “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 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近因原则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 “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立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的悲剧。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 总之,保险人在开展各类人身保险业务时,应该注意保险事件的特殊性,分清保险事件的因果关系,掌握条款中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界限,从而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造成事故的原因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可能是多个没有关联的原因,也可能是一连串的原因所致。判断近因的原则是,近因不是最近的原因,而是造成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近因原则的产生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近因原则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Leyland公司索赔造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近因原则的含义及规定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近因原则的案例适用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近因原则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 1、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 (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案例: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案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2、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 3、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基本内容 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 近因原则: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运用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近因识别 损失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保损失的近因必须归咎于决定性有效的原因。即这个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决定性和有效性。其他原因并不是承保危险,其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 第二种是,几种原因因随最初发生的原因不可避免地顺序发生。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 第三种是,几种原因相继发生,但其因果链由于新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这种新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远因是否为承保危险并不重要,同时如果没有远因就不会发生损失也不重要。损失的近因归就于具有支配性有效的新干预的原因。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指对损失的发生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损失是近因的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和延伸。如果某个原因仅仅是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者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此种原因不能构成近因。 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一些案件,还存在着同时存在两个近因的特殊情况。在这类情况下,又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两个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或者除外责任; 第二,其中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另一个原因属于非承保责任;第三,其中一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另一个原因属于除外责任。 第一种情况比较好处理,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除外责任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也不难处理,,如果损失的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个属于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而另一个属于非承保责任(即保单并未明确规定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在一般情况下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情况分细了还有两种情况:(1)两个近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2)两个原因同时发生但相互独立。在第(1)种情况下,如果两个近因同时发生且相互依存,没有另一个近因,任何一个近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此时除外责任优于保险责任,即保险人对全部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司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不是为了改变合同当事人的意图,而是落实这种意图,对于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除影响公共利益的法定除外责任外,被保险人一般可以支付对价予以加保,否则就表明被保险人愿意或需要自己承担这种危险。在第(2)种情况下,两个近因相互独立,哪个近因没有,另一个近因也会造成损失,那么被保险人对于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但对除外责任的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远期差价报价法(forward margin)也称点数报价法,指报出即期汇率和远期差价点数来标明远期汇率的办法。
目录 1什么是期权执行 2期权执行的要点 什么是期权执行 期权执行是期权交易特有的制度安排之一,也是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最根本的区别之一。期权执行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下达执行指令,要求卖方根据合约规定,向其支付一定数量标的资产或现金的过程。期权执行的核心在于可执行的时间区间和执行清算方法,不同的可执行时间区间和执行清算方法构成了不同的期权执行方式,也决定了期权的类型。 期权执行的要点 只有期权的多头方可要求执行期权,交易所会根据既定的规则选择同类期权的空头方来接受交易。当投资者想要执行某个期权时,投资者需要通知其经纪人。经纪人接着通知负责结清其交易的期权清算公司会员。该会员于是向期权清算公司发出执行指令。期权清算公司随机地选择某个持有相同期权空头的会员。这个会员按事先订立的程序,选择某个特定的出售该期权的投资者。如果期权是看涨期权,则出售该期权的投资者须按执行价格出售股票;如果期权是看跌期权,则出售该期权的投资者须按执行价格购买股票。当某一期权履行合约时,则期权的未平仓合约数将减少1。 在期权的到期日,所有实值期权均应执行,除非交易成本很高,抵销了期权的收益。如果到期日执行期权对其客户有利,一些经纪人公司在到期日将自动为其客户执行期权。许多交易所也制定了一些规则,在到期日执行那些处于实值状态的期权。
名称 仓至仓条款 介绍 仓至仓条款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内的保险专用术语。它是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迄的条款,既不是承运人负责运输责任起迄的条款,也不是发货人负责交货起迄的条款。目前常见的两大类仓至仓条款都在保险条款内列明,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81( PICC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简称CIC 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条款、协会货物险(A)条款1/1/82<INSTITUTE CARGO CLAUSES(A)>,简称ICC(A)。 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责任起迄,不是象财产、人身等保险险种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终止,它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中间包括:多次的转运、海轮与港口间的驳船运输责任、港口与仓库间的陆上运输责任、存放在港口码头库场待运期间的责任。上述“运离”是指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开始,如货物装运车运离发货人仓库后发生翻车、落水、或失火等货损货差,在保险险别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应负责,上述“送交”是指货物一经送入收货人库场,这里要明确的是以保险单内载明的最终港口或目的地的收货人库场而言,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在收货人库场内发生的货损货差,保险公司是不予负责赔偿的。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一般为: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也即“仓至仓”条款,它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 特点与性质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所谓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整个运输过程无一漏洞。 所谓严密性,是指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章可依,无疏漏之处。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复以时间概念即60天予以限定之外,还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规范: 1 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的处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它储存处所,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2 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当开始转运时保险保险责任也告终止。 3 若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终止运输契约等航程变更的情况,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的有效性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货物在当地出售,则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为止。 第二种情况,货物在60天内继续运往原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保险责任仍按前述期限终止。所谓普遍性,一是指"仓至仓条款"对每一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单都毫无例外地加以限定和规范;二是指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它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规范运输货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责任起讫的国际性条款;三是指国际贸易中其它运输方式,如航空、集装箱、火车等所涉及到的运输货物保险,也大都效仿了海上运输货物的"仓至仓条款"的原则来限定各自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利益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仓至仓条款"具备如此性质,往往使一般人产生误解,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无论在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风险,其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赔偿。这种认识的局限性往往导致进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使得运输货物在某阶段的损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忽视了因贸易风险的转移引起的保险利益的变化。 其中的主要问题是: 首先,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索赔人都不会得到赔偿。 其次,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一般是以货过船舷为界限来划分的。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全部运输过程,若损失在装船前发生则索赔权仅在卖方,若损失在装船后发生则索赔权大都转到了买方。 再者,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不同的贸易价格条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仅就办理保险而言,CIF和CFR价格条件成交的业务,由卖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另外,根据我国习惯做法,进口公司往往采取与国内直接用户订立销售合同的方法将进口货转卖并由直接用户到港口提货。若该购销合同规定为舱底或港口交货,如处理不当就会使得因货物所有权的及早转移,本来可以依照"仓至仓条款"一直使保险责任延续至内地仓库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失去可靠的保障性。 那么,进出口企业应如何巧妙利用"仓至仓条款"才能做到既节省费用又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 第一,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应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这样可以利用外商付来的保险费,充分运用"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在不另付保险费、不须另办保险的情况下,使自己在装船前阶段的风险得到了保障。 第二,进出口公司在办理运输货物保险时,要将所托货物在装卸海港通过陆上、水上运输延到内地阶段的风险合并在一张远洋运输货物保险单中投保。对此,保险人一般都可按客户需求承保,而且保险价格也会得到优惠。这样,可避免对海运过程的两端延伸到内地阶段另外购买保险,费用可节省一半至三分之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单中从内地到港口,又从港口到内地,起讫地点一定要表述清楚准确,以免产生漏保或责任收纷。 第三,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公司还应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仓至仓条款"的时间界限,尽量在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运输任务,如货物在港口停留时间不能超过60天。另外,在中途要对货物出售或分配分派,货物抵达出售或分派地点之后,则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范围,须另行购买保险。 三种条件下“仓至仓”条款的风险控制 区别:三种条件下“仓至仓” 某外贸公司分别以FOB、CFR、CIF价格签订三笔出口合同。有关保险均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向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结果只有CIF合同项下的货物索赔才未被保险公司拒绝。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赔条件不够,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FOB、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合法的受让人,因而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卖方没有索赔权。 缘何买方索赔也遭拒绝呢?因为是买方虽然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但他当时对该单还尚未取得所有权,故对货物装船前发生的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因此,他对装船前的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样不具备索赔条件。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与保险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可见,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并不是说只要货损发生在“仓至仓”条款所涵盖的运输途中,且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保险公司就会赔偿。关键是要看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们对“仓至仓”理解上的错误关键就在于此。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无权行使索赔权,这一点大家都很明白。而我们判断某一时刻谁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时,标准就是在该阶段谁承担货物的风险。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义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条件下。海运货物保险由买方办理,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虽然根据“仓至仓”条款,货损发生在其涵盖的运输途中,但是,买方对此段的货损不负责,对货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赔。 由此可见,在FOB和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实际上是“船”至“仓”。因为虽由买方投保,但依照风险划分界限,买方一般不会办理货物装船前的保险。只有在CIF价格术语下,保险责任起讫才是真正的“仓”至“仓”。因为,此时保险由卖方办理,自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到越过船舷为止,货损是由卖方承担的(拥有可保利益);卖方在货物装船后交单结汇时,将这种可保利益通过对提单和保险单的背书转让给银行,买方付款赎单后,可保利益也随即转让到其手中。这样看来,从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抵达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为止,整个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被保险人都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建议:三种条件下“仓至仓”的风险防范 在FOB、CFR条件下,卖方怎样解决装船前的风险呢?由于是买方投保,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货物遭拒收或拒付,卖方又该怎么办呢?在CIF条件下,卖方投保是否完全是为了买方利益,该怎样选择投保的险种呢? 货物装船前,在FOB、CFR条件下,因是买方投保,卖方无法持有保险单;又由于买方投保时不具备可保利益,即没有货物所有权,因此无法将保单转让给卖方,所以卖方也无法成为保单收让人。 所以,卖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此,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定要自行投保从仓库至装运港这一距离的“路运险”,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FOB和CFR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货物装上船后,风险责任也一并转移给买方。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包括买方无力支付货款、不可抗力或货物与样品不符等等,导致货物收或拒付,此时卖方若采用出口转内销的种种方案的话,或在运输途中受损,本已转移的风险现在却又转回来了。像这样由于买方意外据收货物而产生的卖方对货物的利害关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险业对此开办了一种卖方或有利益保险。主要就是针对采用FOB、CFR两种价格术语而且又是采用托收付款方式时,作为出口商因没有银行信用保障,又无海运保险的保障。如果卖方在货物装船前投保此险,对于买方拒收且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卖方可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当然为保险起见,CIF条件下也可投保此险。 在CIF条件下,卖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办性质的,如本案,至少货物装船前这一段是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卖方必须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投相应的保险,不可疏忽大意。实践中,不论“仓至仓”条款是否完整,卖方都应做好装船前的风险防范
硬贷款(hard loan) 目录 1什么是硬贷款 2世界银行的硬贷款的贷款条件 3软贷款与硬贷款的区别 4相关条目 什么是硬贷款 硬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利用借入资金(包括在国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发放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世界银行的硬贷款的贷款条件 硬贷款的条件为:还款期限对我国是20年,含宽限期5年。承诺费为年率0.75%,从贷款协定签订后第60天算起,按已承诺未拨付的贷款余额计收。利息按已支付未偿还的贷款余额计收,利率较国际资本市场低,贷款中约有70%是靠发行债券筹措的。 软贷款与硬贷款的区别 软贷款是指条件优惠的贷款,国际开发协会多提供软贷款,也称为信贷;硬贷款是指普通条件的贷款,贷款条件较严,世界银行提供的通常是硬贷款,也称为贷款。 相关条目 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