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率广义 出险率(risk probability)亦称“出险概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年)一定数量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出险的机率或平均出险频率,以百分数或千分数来表示。例如,根据火灾保险过去多年的统计资料,得知1年内平均每万栋房屋中有10栋出险,则出险或然率为1‰。出险率相对定义 在机动车保险条款中,对出险率有不同的定义和理解,一般统称为“出险次数”。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1年),共计发生汽车保险理赔的频率,一般出险一次,出险率记为 1,出险2次,出险率记为 2,按照此逻辑计算。 通常情况下,在各大保险公司中,出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明年保险费率。 如果保险期间内一直没有理赔,那么明年保费费率会有很大的优惠的。分为以下几个档次:三年无理赔,二年无理赔,上年无理赔,上年理赔一到两次,上年理赔三次,上年理赔四次,上年理赔四次及以上。这些档都会对应不同的折扣或上浮费率。比如,如果上年无理赔,费率就会乘以0.9,三年无理赔的话可以乘以0.7,而如果上年理赔三次以及以上的话,保险费率就会上浮,甚至遭到拒保。 所以,汽车出险次数一定要把握好,属于小额经济理赔的案件最好不要出险,尽可能降低出险率。
简介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起源和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ONDD),荷兰政府于1925年建立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挪威政府于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担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分别于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扩大出口和资本输出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战略,而对作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态度,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贸易保险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60年代以后,众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 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 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帐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帐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帐款风险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4. 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开办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0年历程。经过这20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大陆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11月,大陆出口信用保险金额约24亿美元,从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成立到2009年底,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4880亿美元。 目前,中国大陆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信保一家经营。保险按付款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又分为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六种。中长期险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三种。 2007年,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额占一般贸易总额的7%。而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贸易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12%。发展策略 1、企业外贸部门应充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每一个外贸出口企业,从经营者到业务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企业内部应制定一套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对信用等级较低、出口规模较大或新发展的客户,规定必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避免只出口而不顾收汇,从而在制度上给予保证。 2、注意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 外贸行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可以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大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日本的许多大公司每年都要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其国外客户的资信,他们的指导思想是,无论合作伙伴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有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尤其现在世界经济正处于世界性的企业重组的大转变时期,既加强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出口企业规避出口信用风险的较好选择。 3.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改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 加强立法,规范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目前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等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行为,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 拓展承保方式,改变单一统保局面。 中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单一,保险费相对较高,使得外贸企业很难接受这样的承保方式;保险额较低,那些高风险的外贸企业又处于无处投保的状况,难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因此,人们应充分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验,改变传统的承保方式,扩大承保范围,调整费率标准。 对外贸易主体资格局限性较大,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1999年以前,中国企业外贸经营权限制较死,造成投保主体缺位,出口倌用保险也因此发展极为缓慢。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逐步放宽,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
简介 出口产品责任保险(EPL)是指:由于出口产品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导致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使用者因此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索赔或诉讼,生产商由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承保该责任的险种就叫“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美国WALMARK等国际采购商保险规定 Target, OfficeMax, BestBuy, PetsMart, ToysRUs, PepBoys, or HomeDepot Staples, CompUSA, Radio Shack ATICO American Greetings、Best Buy、Coles Myer、JCPenney、Kingfisher、LEGO、Li & Fung、MeadWestvaco、Newell Rubbermaid、Staples、Wedgewood及Woolworths。OfficeDepot Walmart,Target,Sears,Sam's Club K-mart, CVS Kroger OfficeDepot in China WAL-MART、DOLLARTREE、DOLLARGENERAL……做文具的就要知道目标客人是OFFICEMAX、OFFICEDEPOT……做家电的就要知道CIRCUITCITY、RADIOSHACK、STAPLES家乐福(Carrefour),美国第三大零售商Sears以及德国最大零售商麦德龙(Metro)家乐福、沃尔玛。 美国玩具反斗城(TOYSRRS)、家居百货(HomeDepot)、百思买(BestBuy)、百安居到我国的国美电器、好百年家居、爱书人音像,还是办公文具行业的Officedepot、Stammple、Officemax、OFFICE1、OFFICE 2 OFFICE等,包括我国最早的一些文具连锁如都都文具、易事达文具、文一文具等。Insurance保险内容 Supplier shall obtain and maintain at their expense, a policy or policies of: 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cluding product and completed operations, personal and advertising injury and contractual liability coverage) General Aggregate and Product Liability Coverage with $2,000,000 USD each. Each Occurrence amount must be $1,000,000 USD. The policy must be purchased from a carrier that is acceptable to the Company and Completed Operations Aggregate limit, written on an occurrence form. 供货商应该自双方合作起始时,自费购买并持续保有以下保单: C.G.L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单(承保范围:包括产品责任保险和完工责任保险,营运行为及广告造成人格权侵害保险以及合同契约保险) C.G.L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单必须是事故发生基础保险 保单累计赔偿限额和产品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必须各为二百万美元($2,000,000 USD each), 每一个事故的最低限额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 USD); 而且保单必须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且此保单必须是采用事故发生基础保险。 Supplier will provide Certificates of Insurance with respect to General Liability containing the Additional Insured Requirement and Waiver of Subrogation Endorsement. 供货商必须提供C.G.L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单证明,批单内容需记载买主为本保单附加之被保险人且本保单放弃对买方之代位求偿权。 All policies shall contain a waiver of insurer’s rights to subrogate against __PTP __. In the event that Supplier is unable to provide proof of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with the specified requirements above then a 1.5% cost of insurance deduction will be given to the Company off of the cost of goods. Below are the required guidelines: 所有的保单条款必须包含放弃要求 _ PTP 代位偿还的保险人的权利。 在供货商不能提供具有上述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债务保险的证明的情况下, 公司将从货款中提出百分之一点五(1.5%)作为保险费.所要求的指标 a) General Aggregate and Product Liability Coverage with $2,000,000 USD each. Each Occurrence amount must be $1,000,000 USD. The policy must be purchased from a carrier that is acceptable to the Company. 一般性综合和产品险各为二百万美元($2,000,000 USD),每一个事故的最低限额为一百万美元($1,000,000 USD);而且保单必须从公司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 b) Certificates must state that it is an Occurrence form policy. We do not accept claims made policies. 证书必须阐明这是事故保险,我们不接受索赔保险。出口产品责任险案例 •案例一 2003年初,国内某家生产高脚转椅的企业接连收到美国消费者的索赔,称该企业的产品质量有重大问题。经调查,原来该企业新来的安装工人因为疏忽,在椅子的关键部位少安装了一个螺丝,导致转椅的支撑力不足。为了避免更多事故的发生,该企业立即召回了那一批产品。 •案例二 一个两岁的小孩因使用由主电源控制的电视计时器而导致心脏衰竭和大脑损伤。因为计时器并没有附带任何警告说它可带电,小孩的父母于是根据严格侵权责任向电视计时器的制造商提出诉讼。日本制造商强烈反驳纽约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但就在审判开始之前, 他们还是同意偿付两千七百万美元作庭外和解。这次赔偿是由日本制造商的产品责任保险承担的。 •案例三 俄克拉荷马州的Marv Gresinski先生买了一辆崭新的房车,在买车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动驾驶定在70英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了,最后当然出了车祸。幸好这位先生大难不死,他一纸诉状将该车制造商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说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结果法院判决他获偿175万美金外加新车一辆。案子过后,该制造厂真的把这一条加在说明书上了。
什么是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保障的政策性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赔付比率均为95%。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所依据的基础合同是出口买方信贷贷款协议,保险货币是贷款协议货币一致,一般是美元。出口买方信贷的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投保人一般为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责任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政治事件包括: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2、商业事件包括: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减额缴清-含义 减额缴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单继续有效。 减额缴清,简单说来就是根据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纳的保费,购买同类保险,保额降低。所谓减额缴清,用“行话”说就是投保人可以以期缴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购买小于原保额、保险期限不变的保险合同。再通俗点,就是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冲抵保费,而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不变,保险金额降低。可以看出,要申请减额缴清,必备的条件就是保单需有现金价值,一般要求缴费满两年。减额缴清-适用情况 选择减额缴清的前提是消费者仍需要这份保险,只是主观或客观上不想再为这份保险花钱。比如资金困难减额缴清的办理缴不出保费,或者情况的变化使得自己不再需要这么高的保额。 由于一份保单的缴费期限往往需要十年或二十年。在这漫长缴费期间,您可能会不幸遭遇意外而导致伤残,难以继续缴付保费。 如果您投保一份具有豁免功能的保单,固然是上上之策。保险公司将豁免您未来所需的保费,使保单的有效性尽可能延续下去。但当您尚未投保豁免险种,就必须用好“减额缴清”,使保单最大限度地保障您的保险利益。 金融危机让不少人的钱包“缩了水”,一些家庭在面对续保时选择了退保。保险专家建议,越是这个时候越不要轻易退保。如果你无力支付保费,可考虑采取“减额缴清”的方式,在缓解经济压力的同时仍继续享有一定的保障。 “屋漏偏逢连夜雨,越是困难的时候人们越需要得到保险保障。”保险专业人士说,每一份保险产品,都能在不同范围为客户分担风险、提供保障,选择退保则会得不偿失。专业人士介绍,在约定期限未到之前退保,投保人退保时并不能得到已交全额保费,保险公司只会返还其保单的现金价值,还会扣除一定的管理费。而保单现金价值与所交保费和持有时间有关,在保单持有初期退保,现金价值甚至少于所交保费的30%,而在长时间持有保单后退保,不仅会有经济损失,还会失去保险保障。 “减额缴清”可以在不继续缴纳保费的同时,继续按原合同保险期间,终身享有一定的保险保障。减额缴清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同意,将基本现金价值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目前,保险市场上很多分期缴纳保费的长期寿险合同都约定,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才可申请减额缴清。但是,办理减额缴清后,保险金额会有所减少。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公司有关规定,缴清后,就不得恢复原契约;不得办理保额变更、新增附约等项目;不得解除合同;不得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主险缴清后附加险应办理终止或按条款约定办理缴清。而对于分红险来说,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保险公司会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但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客户将不再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减额缴清-功能 减额缴清”功能很多,比如当您由于遭遇意外伤残而无力继续缴付保费时,保险公司会将您曾经所缴付的减额缴清图解保费分摊到未来缴费期限中,或者按照您的要求,适当地减少缴费期限,使保险合同顺利满期,以避免保单半途而废,使投保人面临退保,遭受经济损失。 当然,由于已缴保费分摊到整个缴费期限中,或者合同期限的减少导致缴费额也随之减少,原先合同规定的保险权益必然会适当减少,例如保额减少等。 以返还型的养老保险为例。一份保额为10万、缴费10年的养老保险,假设某人在投保第5年由于遭遇意外伤残,难以续缴保费。这时减额缴清功能会使5年累积的所缴保费分摊到10年中,即5年保费摇身变成10年保费,使保单合同自动期满,保险公司将在合同期满后支付您一笔养老金。 或者减缴缴清功能将适当地将您的缴费期限缩短5年,这样投保人就不必再承担另外5年的缴费负担,很大程度上能减轻他的经济压力。 当然由于缴费额的减少,实际所得的养老金额比起原先合同规定的要相应地减少。但投保人依然能拿到养老金,避免由于无力继续缴付保费而面临退保的风险,毕竟养老金数额比起退保后所得到的现金价值高出不少。 再以保障型的大病医疗险为例。一份保额10万,缴费10年的大病医疗险,假设某人在第5年由于失业等因素难以再续缴足额保费,当他行使“减额缴清”功能时,要么所缴保费分摊到整个缴费期限,要么保险公司将他的缴费期限缩短5年,他就不必再承担未来的缴费负担,而保单同样继续有效。即使将来患上大病险责任内的疾病,保险公司同样会进行理赔的。只是由于缴费金额的减少,您所得到的保险赔付金也会相应减少。减额缴清-注意问题终止附加险合同 一旦办成减额缴清,客户除了拥有的保额降低外,可能还要付出“终止附加险合同”的代价,即主险申请减额缴清保费分析减额缴清,其附加险可能随之终止。此外,有的公司还规定,减额缴清后的保单不能进行保单质押贷款、不能增加新的附加险、不能加保减保等。当然这些代价相对退保来讲,所受损失已是降到最低了,退保总是一种万不得已的下下之策。 作为投保人的一项权利,需要办理减额缴清时,投保人只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连同保单一起交给保险公司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减额缴清要在续期保费宽限期期满之前,即缴费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并且减额后的保额不能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减额缴清后不能再恢复原契约 特别要提醒的是,减额缴清后不能再恢复原契约。所以在选择减额缴清时务请慎重,因为这毕竟会减少自己的利益所得。如办理减额缴清后,保险期满后,虽然仍可得到养老金,但会比原来保险合同所承诺的少很多。又如一份基本保额10万,缴费10年的重大疾病保险,假设某人投保后第6年由于某种原因办理了减额缴清,那该保险的基本保额就不再有10万元。如果此人觉得减额缴清后的保额过低,那也只能重新投保,不能恢复原来的保险。业内支招 不退保,自己实在无力承担多余的开支;退保,或许连保费的一半都拿不回来。在无力继续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户该如何摆脱这种困境呢?保险专家建议,在无力支付保费时,保户可考虑采取“减额缴清”的方式,在缓解经济压力的同时仍继续享有一定的保险保障。退保保费损失大 假设在15年前,秦女士的父母为她投保了一款终身重大疾病寿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每万元保额的年缴保险费是477元。这15年来,秦女士的家庭为这份保单花了近3.6万元。 今年,秦女士已届30岁,她的家庭无力继续支付保费,无奈之下,秦女士的第一个想法就是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 然而,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现金价值表,记者发现,经过15年后,秦女士5万元保险金额的退保金额只有1万元多一点。选择退保,秦女士将无端端地蒙受2万多元的损失。据了解,在保户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按现金价值表退还一笔现金给保户,越早退保损失越大。秦女士的保单在生效5年后,现金价值仍为零,10年后,每1万元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只有183元。 但是,如果秦女士选择“减额缴清”的方式,她可以在不必继续缴纳保费的同时,继续按原合同保险期间,终身享有一定的保险保障。减额缴清限制多多 据了解,目前,相当一部分分期缴纳保费的长期寿险合同都约定,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可以要求减少保险金额,同时用已经产生的保单现金价值一次性抵缴保费。办理“减额缴清”手续后,投保人不必再继续缴纳保费,但是,保险金额会有所减少。 仍以秦女士所保产品为例,秦女士可将现在保单1万元左右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在办理了减额缴清后,据估算,秦女士所持保单的基本保险金额可维持在1万元。按合同的规定,今后,秦女士在患重大疾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时,可获得2万元的给付。 不过,办理减额缴清后,也会对保户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最大的影响是,保险金额降低,保障也随之降低。秦女士所获保障只剩原有保障的五分之一。 同时,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规定,缴清后,不得恢复原契约;不得办理保额变更、新增附约等项目;不得解除合同;不得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主险缴清后附加险应办理终止或按条款约定办理缴清。 而对于分红型保险来说,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保险公司将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但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保险合同却不能再参加红利分配。(吴倩/广州日报 )
简介 减额交清,简称“减保”,是指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功能仅限于标准体,它是投保人失去交费能力的减额交清情况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本保单继续有效。 举例 假如以分期付款方式,买下一套漂亮的房子,可在付了五年后,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再交余下的款项。这时,通常房产公司会告违约或在扣除房租及违约金后退部分房款。但有一家房产公司可以提供一套小点房屋,且剩下的钱分文不付。这就相当于保险中的减额交清:当因为种种原因不再缴费时,通过办理减额交清,相应降低保额,可减少由于退保带来的损失。办理 办理减额交清的手续非常简单。只要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连同保单一起交至保险公司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书面申请一定要在续期保费的宽限期期满之前,也就是缴费日后的两个月内;并且减额交清还必须建立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前提下,以及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能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业内专家认为,减额交清适合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缴付保费的客户。如果只是一时出现资金周转问题,投保人可以通过自动垫缴、改变缴费方式等其它方式解决,尽量不要选择减额交清为好。因为减额交清后,毕竟其保额降低,减少了利益所得。 购买保险原则 以社保为基础,再加之适当的商业险作为补充比较好。其保险费用的支出一般为年收入的10---20%左右,最好别超过20%,即用10%的资金保全自己100%的资产。首先必须考虑医疗保险,不管是商保和社保的均可以,然后才考虑其它的保险产品。注意事项 1、买保险先买医疗健康。 2、保险产品需要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能够抑制通货膨胀。
农村医疗保险发展现状 世界各国都越来越强调医疗保险制度对健康的促进作用,逐步将医疗保险从保大病农村医疗保险,发展到兼顾小病,进而发展到保障健康,其管理体制也相应发生变化,把社会医疗保障从社会保障中分离出来,与健康管理职能加以合并。 巴西在1988年,把社会健康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障制度分拆出来,与卫生部合并组成新的卫生部,全面负责卫生筹资和服务管理;日本2001年把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为厚生劳动省,统一管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务;德国2002年把原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社会保障分支与原卫生部合并,组建成新的卫生和社会保障部。 目前(截止2009年7月),世界上有70%的国家和地区,其医疗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同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尤其在发达国家/地区中,这一占比更高,在经合组织和七国集团中,这一比例分别为83%和100%。只有19%的国家/地区由劳工或社保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 中国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过程中,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根据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政府投入能力有限、农村地区医疗消费文化多种多样的现状,单靠政府力量,简单模仿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农保保障模式,是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地区对医疗保险需求的。而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运作、由政府举办的公众医疗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有先例并逐渐形成趋势。建立的必要性农业人口现状 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因此,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农村医疗保险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中国社会保障仅仅在城市开展是远远不够的。城乡收入差别分析 西方国家在建立社会农村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之初,工业化程度一般都已较高,由于农村医疗保险这些国家农民少,所以他们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并没有单独的农村医疗保险。我国与西方国情存在巨大差异,我国由于农民多,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村缺乏社会保障,这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造成农村医疗保险严重障碍。加上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经济呈现出极不均衡状态,农村医疗保险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距较大。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来分析,城镇居民收入始终高于农村居民,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1978年至1985年7年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基本保持在410元左右。1985年以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明显拉大,并且呈现不断加剧的倾向。2000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2元,是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587元的2.78倍,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出农村居民2.8个百分点。到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扩大到3.15倍,增幅差距也扩大到5.9个百分点。并且由于中国实行城市福利制度,城镇居民享受大量隐性补贴,如住房、医疗福利、财政价格补贴等,实际收入差距更加巨大。 应该指出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尤其是工农业产品价格差别的影响而造成的不合理结果。1983年到1986年,因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而导致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总额始终在270亿元到310亿元之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减去了农民的利益,是对农民的一种不公平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的。农民医疗负担逐渐加重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农村,“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农村医疗保险况司空见惯,目前因病致困返贫现象严重,农村需住院而未住者达到41%;西部因病致贫者达300—500万。农村的贫困户中70%是因病导致的。 自1985年以来,虽然农村居民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增长幅度明显小于城镇居民。剔除物价因素,1985—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3.1%,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4.5%,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速度为9%。1988年以后,农村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89—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仅为1.4%。 但与此同时,农民医疗支出大幅上升。以安徽省为例,2000年前三季,农村人均医疗支出42.82元,与上年同期37.69元相比,上升了13.6%;其中医疗卫生保健人均支出19元,已接近上年人均全年支出20.2元。1990年人均全年压疗支出14.41元,1998年历史最高为52.11元,1999年为51.65元,10年间增长了2.52倍,而10年间农民纯收入增长也仅是2.52倍。农民被排挤在保障体系之外 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下,多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险改革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险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 以医疗保险为例,我国当前进行的医疗保险改革不同于发达国家,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不是全民医保,而只是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改革,目前是解决公费医疗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曾在农村被广泛实践过,但几经周折,最终由于各种原因而解体。构建所受制约保障资金来源不足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解决筹资来源问题。首先是政府不可能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大块用于农村社会保障。1991年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455元,如果参照这一标准,农村也实行同样待遇的社会保障,那就意味着国家每年将增加支出4550亿元。与增加4550亿元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相比,国家会更愿意将这笔钱用于“反贫困”、促进经济发展,更何况即使在1998年,中央财政收入也才5483亿元。因此在“发展优先与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政府尚无足够能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其次随着农村“费改税”的开展,乡镇财政、集体收入锐减,从试点情况来看,集体可支配收入减少,甚至出现收不抵支,因此集体、农民也负担有限。而要在广大农村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筹资制度还需很长时间,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办法也不可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形成了东部、中部、西部的收入梯度,1995年,东、中、西部的收入比为1:0.72:0.43,并且这种不平衡还有继续增大的趋势。而区域内部因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给建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即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设置了客观障碍。现行保险形式总述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农村医疗保险防保健合同等几种形式。合作医疗是农村医疗保险的初级形式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具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即农民每年交一定数额的合作医疗资金,集体与政府也可投入一部分,共同形成专项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实践证明,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方法,也是促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 由于农村具有一种互助的传统,而且合作医疗在农村广泛实践过,再加上农村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可以为社会保障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因此合作医疗具有很大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整理。可行性,但是农村合作医疗也有其局限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讲,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质上只是一种社区保障,而非社会保障。它只是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保障对象的一种福利制度,与社区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它不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也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更不属于国家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这种保障形态是不稳定的,它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过渡型保障供给形式,在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社区保障是最适宜的替代品,但它替代性强,而不可替代的独特性弱,因此最终将被其它的保障供给所替代。而且社区保障有可能会加剧社会不平等和市场的割裂状况:社区保障是向社区内成员提供的保障制度,各地区的社区保障差异程度越大,则越不利于全社会的保障横向平等的实现;同时社区保障很可能加剧“城乡壁垒”的隔离及农村社区之间的分割,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次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近些年农村合作医疗虽有一度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进展缓慢。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的村数只占全国总村数的17.6%,农村人口覆盖面仅为10.1%,而且有些地区仅仅开展了一两年就停办了。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领导重视不够。1997年全国范围内提倡实行农村合作医疗,掀起了一阵高潮,但一段时期后热情就逐渐冷淡下来,有些地区没有专人负责,未能很好地坚持。二是存在着筹资额太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有些地区甚至把医疗基金全部留在乡镇卫生院或政府任意支配,被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农民医药费报销得不到保障,从而拒绝缴费,等等。医疗保险可以发挥重要的经济保障作用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性质,其中前者是作为基本保障,后者是作为一种补充。目前已提供的险种有企业医疗保险、家庭医疗保险、住院保险、门诊保险等,国家为了促进医疗保险的发展,特对其中的农民医疗保险、农民住院保险、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居民附加住院保险等险种免征营业税。 医疗保险实行的条件较高,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既要以较高的工业化程度和农业人口较高的收入水平即高收入水平的大规模参保人群为前提,又需要国家或地方法律强制、法定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基本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等条件;而商业健康保险则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些条件在我国绝大多数乡村地区尚不具备,因此不适合普遍推广。统筹解决医疗费用是有效的补充形式 有些地区实行的一种农民医疗保障体制是,农民每人每年交纳一元钱,乡镇财政和村公益金分别配1元,社会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也能有效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但这种自我储蓄式的社会保障,受益者首先必须是缴纳者。农民个人不缴纳,集体也就不给相应补贴;农民缴得越多,集体也就补贴得越多,客观上形成了富者既富又有保障,穷者越穷越没有保障,这种“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结果,显然与社会保障济贫防贫的目的相悖。制度构建总述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要处理好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普遍保障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及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社会保险的科学机理是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越稳定,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 分类实施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如前所述,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农村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保障设置了客观障碍,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因地制宜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这些发达地区乡村出现了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现象,多数农民有较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便于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以达到向农村延伸、缩小城乡差别的目的。这些地区可以模拟城镇社会保险的办法,或者自行设置社会保险项目和制定保险的办法,积极试点以社会统筹和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单项保健保险,建立健全国家医疗救助体系。 在中等和较发达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针对目前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不足,要积极改进和创新,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同时创造条件推选一些农村医疗保险险种,逐渐扩大范围,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绝大多数居民。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脱贫致富工作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的开展,先解决温饱问题,同时鼓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 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具体操作 1.建立新型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1)正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从实施效果来看,在乡镇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会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能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可以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因此,以乡办乡管为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县一级范围内开展。 (2)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应认识到筹资合作是三者即农民、集体、政府的合作,而不仅仅是农民之间的合作。因此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状况而定,各级政府(主要是县乡二级)也应有适当的财政投入,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扶持资金,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的建立应予以特别的关注。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 (3)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比例过低达不到医疗保障的目的,过高会出现“有病无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药”的现象,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因此报销比例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 (4)强化管理与监督。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要对资金筹集、报销比例与减免范围、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制度。要管好用好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要加强审计与监督。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监督组织,定期对合作医疗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严格审计,并向农民张榜公布。 2.尝试开展农村医疗保险。 (1)提供种类多样、档次不同的保险品种,满足不同职业和收入水平人群的保险需求,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大多数人。如家庭医疗保险、村庄统一投保的农民住院保险、门诊保险及其它商业保险。 (2)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可将企业、城镇和农业人口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三大基金盈亏互补,从而分散风险,实现城乡融合一体的社会保护。严密设计保险规定及理赔制度等,促使农户主动缴纳保险金,发生医疗费时能及时得到给付。 (3)有效的日常管理。通过分布均匀的公司分支机构,既对医患双方实行有效监督,又方便给付和结算;同时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数据管理,提高效率。 3.实施医疗救助计划 直接设立政府或非政府医疗救济基金来扶助贫困人群,可以对医疗保障的死角或力度不够的地方进行补充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这与有些地区每年组织缴费动员“战役”投入的大量项目经费相比,也较经济可行,有助于建设有效运行的基本医疗保健,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存在的问题 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群众健康,稳定社会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历来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 1. 农村原有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 1976年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基层合作医疗制度逐渐流于形式或自行解体。首先,资金来源有限,但支出具有明显的失控现象。其次,干部和村民享受医疗保健服务不平等,是合作医疗难以恢复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收入机制的转变,彻底打击了合作医疗赖以存在的基金筹资基础。 2. 城乡之间医疗保健资源分配不均,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 医术较高的医务人员多聚集在大医院,农村大多数人经常利用的卫生资源是村卫生室或个体乡村医生,然而村里的卫生人员多半没有参加过正规的培训,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村卫生室没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农村人口居前三位的疾病分别是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和脑血管疾病。患此类病多数会导致家庭收入下降,甚至陷入贫困,而这些疾病的发生原本可以通过保健知识的传播和普及而降低,但由于政府在农村的设施和预防工作投资不足,难以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 3. 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稳定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合作医疗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合作医疗从国家政策变成了地方政策,这就使得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威力,主动性大大下降,没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再者,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了强制性“合作医疗”项目,这一政策与国家扶持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因而加大了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难度。 4. 农村医疗缺少保险立法 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因此农村医疗迟迟不能走上正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合作医疗的性质不能准确地确定下来,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难以定位,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容易产生混乱。农村医疗保险立法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需要,如果不能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以强制为原则,必然会引起农民反感。应对策略 1. 政府的政策要向农村倾斜 在2002年10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到2010年在全国确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家必须从财政上划拨资金,加强对农村医护人员的培训,重点支持乡镇两级卫生机构,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效率。 2.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农民大病统筹工作改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不能低于30元/人,其中县财政补助10元,乡镇财政补助5元,农民筹资15元。真正让农民看得起病,看好病,使医疗服务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取信于民,促进农村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以保障农民健康为根本宗旨,通过合作医疗制度共同筹集、合理分配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减少因病致贫,达到保障和增进农民健康的目的。 3. 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机制 首先,中国农民收入很低,农民个人负担社会医疗保险方面应尽量减少,最好控制在每人每年5元到10元之间。如果负担过高,农民就不会愿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那么其社会保障的功能就会丧失。其次,政府投入的部分中,一部分由中央财政投入,另外一部分由地方财政投入,并且可以让一部分盈利很好的企业加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如在云南省会泽县的合作医疗中,县政府所负担的7元中有5元是由会泽县小熊猫烟厂负担,这样既能使企业提高知名度,又能使农民减轻负担。 4. 防范医方和患方的道德风险 应当在不断总结经验及科学计算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比较合理,并且相对稳定的报销比例来避免道德风险。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应当加以确定,以保证其相对稳定性。 5. 建立解决农村医疗人才缺乏的长效机制 人才问题是制约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瓶颈,农民看病最讲究实惠,最大的愿望是就医方便,少花钱,治好病。然而,这种要求与现实条件下我们所能提供的服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关键是缺乏能够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于农村条件的限制,城乡差别的影响,靠分配、派遣的方式已不可能解决农村人才缺乏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试图吸引高素质卫生人才向农村流动,如“三定”政策,城市支援农村的政策,城市医生职称晋升前必须到农村服务半年或一年的政策,高等医学院毕业生到农村服务提前转正定级提高工资的政策等等。解决农村卫生人才问题必须靠政府组织、支持,并建立长效机制。
简介 中国的农保工作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市、自治区)的187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积累保险基金259.4亿元,5428万农民参保,其中,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金15亿元。至今年底,积累保险基金预计会超过400亿元(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积累基金),约220万人领取养老金。农保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城乡协调发展,从实际出发,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非农化程度的实际出发,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由富裕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以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为重点,积极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主要是指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力支持的地区。其中,城郊是最有条件率先建立农保制度的地区。加快在城郊推进建立农保制度,一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二是促进城市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三是实施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保险转移手续 办理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保、镇保、农保之间转移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参保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转出申报。其中,外资企业、乡镇劳务型公司应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转出申报。 办事依据 《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 申办条件: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农保:本市从业人员参加城保、镇保。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农保:符合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农保手续。 程序 (一)转至城保、镇保转出申报 1.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转出地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提出转至城保、镇保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农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指导个人填写《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申3表);成批转出的人员由参保户填写《个人帐户集体变更申报表》(申3—1表)。 2.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操作人员录入转至城保、镇保相关申报信息。 3.系统自动判断该人员在本乡镇是否有基金,若无则提示不能办理转出申报。 4.若该人员在其他乡镇还存在基金,系统提示该人员需到其他乡镇办理转移手续,乡镇农保机构打佣多帐户人员个人帐户变更申报告知单》。 5.打佣关系转移受理通知单》,交当事人。 6.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 (二)转至城保、镇保审核 1.区县农保中心收到乡镇上传的相关资料及表式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转至城保、镇保申报信息,进行转出申报审核。 2.审核未通过的,将资料和表式退还乡镇,乡镇撤销转出申报。 (三)城保、镇保转入农保 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在进行农保参保人员转给付操作时,对不符合城(镇)保养老金按月领取条件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进行转入农保操作。保险衔接人群 为使“新农保”更加人性化,市劳保局还制订了5种特殊人群保险衔接规定。 一是转居人员,参加“新农保”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 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保”的进城务工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参加“城保”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 三是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可继续享受“农保”待遇; 四是已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如条件发生变化,又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公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将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 五是《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参加“农保”年满55周岁以上的女性,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新农保”个人账户可继承 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问题点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以个人缴费为主、以集体补助为辅、政策适当倾斜”的方式。因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而饱受诟病。这种背景下,新农保的试点,是针对新形势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其具有保障性色彩的特点,不但有利于解决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更关键的是可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国民待遇,缓和社会矛盾。 首先,如何保障新农保相关资金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新农保区别老农保的特色之一就是在支付结构上从过去个人缴费变为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共同组成的模式。而基础养老金则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 其次,如何建立新的“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新农保要求相关部门应该完善新农保制度统一的贯彻实施、基金的筹措、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等相关事宜,确保养老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最后,如何赢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问题颇多的老农保在广大农民心中仍旧遗留疑虑或后遗症。改变这种不信任,一方面需要国家在政策的宣讲上更为详尽、具体和通俗易懂。同时,相关部门应逐步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建立一套便于农民查询的管理系统,随时查阅自己的保费状况。除此之外,还需健全方便农民领取的社会养老金发放体系,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充分体现新农保的优越性。 新农保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这种惠农政策要求相关部门建立起机构统一、政事分开、机制健全、监管有力以及收、管、支等环节相对分离的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只有吃了这些“定心丸”,方能充分发挥新农保的保障作用,使广大农民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资金来源 在“新农保”的三大资金来源中,“集体补助”在很多贫困地区基本等于零,是不能指望的;“个人缴费”也要面对与“老农保”同样的困难,农民没有钱交保险怎么办?“新农保”要真正做到普惠式,核心仍在于政府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兜底支付。那么,巨额的基本养老金又该从哪里来呢?在我看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来源,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以及“新农保”能否尽快全面覆盖,应该是普惠式“新农保”政策中最为值得关注的三个重点。 其一,补贴“新农保”财政资金的来源,不仅将直接决定“新农保”的惠农力度,也将决定“新农保”的普及速度和公众评价。人社部有关官员曾披露,“波兰有5%的中央财政支出用于农民养老保险,我国中央财政对此则没有一分钱。”而根据《学习时报》披露:我国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每年公费出国的财政开支为3000亿,每年公车消费、公款吃喝总额为6000亿以上。倘若能通过节省行政开支压缩“三公消费”,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新农保”短板,不啻为一举两得。此外,国有企业每年上缴的红利,社保基金持有的国有股,乃至雄厚的外汇储备,是不是也可以强制性地按比例划给“新农保”? 其二,“新农保”如果采取地方财政直接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的模式,那么农民能否受惠,则直接取决于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如何确保地方财政不会克扣挪用中央财政补贴,又如何保证地方财政会充分安排资金用于“新农保”支付,将是最为关键的所在。此外,“新农保”的发放方式,同样需要一个完善的方案设计。基础养老金发放如果重蹈粮食直补被地方和集体截留克扣的覆辙,将完全改变普惠式“新农保”的制度本意。这就需要配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措施,还有广大民众能充分参与的监督机制。 其三,如果2020年才全覆盖,是否有点晚了?不久前有报道称,有关方面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10%的县(市、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2020年前将覆盖全国。显然,10%试点的面有点小,2020年前全覆盖有点晚。